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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是妈妈送我去上学的。而妈妈送我去上学的工具是电动车。本来倒也没什么,只不过,后来,突然下起了雨。
其实,我和妈妈刚下楼的时候,我就感觉这个天气阴沉沉的。于是,我就对妈妈说:“妈妈,我看这个天气要下雨。”可妈妈说:“不会的,天气预报说没有雨。”我想:妈妈应该不会错的吧!
于是,我们就出发了。可是,我们才骑了一点点路。突然,下起雨来。妈妈这下子着急了,妈妈怕雨会下大。于是,妈妈提议:“要不我们回去,去拿雨衣。”我说:“还是不要回去了,反正这雨不大,我们坚持一下就到了。”妈妈想了想:也有道理的,如果回去的话,肯定要迟到了。最后,妈妈还是听从了我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2号)精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地要结合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购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市区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超过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认真落实省、市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确保完成全年建设任务。
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人行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六、加强住房供地管理。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优化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地计划的结构及布局,加大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优先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的实施;加大对土地竞买人准入资格及资金来源审查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开、竣工。
七、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自本意见之日至年月日(暂定),市域(含所辖县〈市、区〉,下同)范围内的家庭和市域范围外能够提供市区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可在市区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在市区新购1套住房的家庭和无法提供市区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市域范围外家庭,暂停其在市区新购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房的,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限购措施。
八、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加强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进行约谈或问责。
一、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
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2008年工作,以按照时限、全面完成、保证质量为重点,制订2009年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工作。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根据各地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地方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部将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二、统筹协调,按要求分步骤完成任务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部2009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对城镇内部土地调查,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有计划地推进。
三、明确政策,据实上报土地调查数据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地类认定。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已经在耕种且没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必须依法作为耕地如实调查统计,可以按照耕地指标储备管理的要求,用于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耕地增加或减少较多的省(区、市),部在确定省级耕地保护目标时,不增加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数量。国家向各省(区、市)下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依照经部确认的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数据计算。
四、主动服务,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
各地要按照“边调查、边应用”原则,主动服务,及时将经审核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中。各地要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统筹考虑,提高修编工作的科学性。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经国家确定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省(区、市)报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承诺该省份确保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的时限。
2010年1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必须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政策为依据。各级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等工作,必须以国家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基础依据。
五、严肃法纪,坚决纠正和查处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
第3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
第5步:而且这样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此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6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发明采用××××(再介绍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着的进步。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判断一下重复一下上面的步骤。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通常有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对于本技术领域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是应当允许权利要求保护覆盖的。而且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仅看几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应该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判断。
五、分案申请
1、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可写在前面权利要求书后面)
2、分案申请的理由
3、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说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