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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世奇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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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世奇人全文范文第1篇

被告:金坛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下称计量所)。

被告:鲁志扣、戴美英。

座落在金坛市金城镇新花街98号三层砖混结构楼房一幢及院内砖木结构平房4间系被告计量所所有。郑文俊与计量所于1996年5月1日订有租赁计量所98号楼底层东第一间及2层东第一间的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至1997年4月30日止。但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1997年5月,被告根据主管部门金坛市技术监督局的意见,决定以人民币70-80万元的价格向某一人整幢出卖98号楼房及院内平房。1997年5月28日,承租计量所房屋的另一租户邓瑞琴向计量所交购房定金10万元;5月30日,邓瑞琴又与计量所订立购房意向协议,约定计量所98号楼房由朱云青购买,暂定房价75万元。1997年6月13日、7月3日、7月18日,邓瑞琴又分别向计量所交款计30万元。上述40万元,计量所均出具盖公章的收条。7月3日,计量所法定代表人向邓瑞琴出具内容为“现有新花街98号楼有关承租续订事宜,委托邓瑞琴同志为我所具体承办人,具体事务由委托承办人与我所交接”的委托书。7月4日,该委托书又被计量所法定代表人收回。但7月4日邓瑞琴与原告订立续租新花街98号楼底层东第一间及二层东第一间的协议,租期自1997年5月1日至1998年5月1日止。该协议未加盖计量所公章,邓瑞琴未将该协议与计量所交接,也未到金坛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租赁登记。7月3日,邓瑞琴曾收原告购房定金1万元,7月8日又收原告购房款5万元。8月1日,被告鲁志扣持计量所出具的收到邓瑞琴的40万元的收款收条及35万元现金,与计量所以75万元的价格订了转让新花街98号楼房及院内平房的协议书,同日鲁志扣又申请将其与计量所所订转让协议改为其妻被告戴美英的名字。8月6日,计量所召开承租人会议宣布98号楼房及院内平房已转让给鲁志扣所有。9月8日,以被告戴美英的名义到金坛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1997年9月11日,原告郑文俊向金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租用了被告计量所98所楼底层东第一间及二层东第一间做生意。1997年5月间,我和其他承租计量所的租户委托邓瑞琴与计量所签订了购买98号楼房的协议书,并于5月28日交定金10万元,此后又交了30万元。现计量所却将98号楼房卖给被告鲁志扣、戴美英。请求法院保护我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判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

被告计量所、鲁志扣、戴美英均未作答辩。

「审判

金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计量所将其所有的新花街98号楼房及院内平房有偿转让给被告鲁志扣、戴美英,是行使财产处分权,双方自愿所订转让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其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保护。因计量所所转让的系其所有的新花街98号整幢楼房,而原告仅实际承租计量所该楼房中的两间房屋,原告对新花街98号整幢楼房的转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原告以计量所与被告鲁志扣、戴美英的房屋转让侵犯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判令其房屋转让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13日判决:

驳回郑文俊要求宣告计量所与鲁志扣、戴美英买卖金城镇新花街98号楼无效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郑文俊以计量所与鲁志扣、戴美英的买卖关系无效,其愿以同等条件同等价格购买该楼,其具有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计量所答辩所:我所虽与邓瑞琴订立一份协议,但已收回。邓瑞琴与郑文俊订立的租赁协议上也无我单位公章。我单位从1997年5月起与上诉人已无租赁关系,上诉人无优先购买权。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鲁志扣、戴美英未作答辩。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文俊虽长期租赁计量所座落在金坛市新花街的98号房屋,但一直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且该房出售是租赁到期后出售,之后双方未有办理有关租赁手续,计量所有权处分该房,上诉人郑文俊在租赁到期后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上诉人郑文俊称其具有优先购买权的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5月25日判决如下:

驳回郑文俊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审理此案,关键是原告郑文俊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郑文俊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首先,郑文俊与计量所的房屋租赁未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本案中,原告郑文俊虽长期租赁计量所房屋,亦订有相关协议,但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郑文俊与计量所所订房屋租赁的期限已满。本案中,郑文俊与计量所所订房屋租凭期为1996年5月1日至1997年4月30日。计量所出卖房屋是1997年5月份。计量所虽在1997年7月3日委托邓瑞琴办理承租续订房屋事宜,且邓瑞琴亦与郑文俊订立了自1997年5月1日至1998年5月1日的房屋租赁协议,但该协议未得到计量所的同意和认可,亦未办理登记手续,因而郑文俊与邓瑞琴所订协议是无效协议。因此,计量所在与郑文俊房屋租赁期满后出卖房屋,不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第三,郑文俊不具有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出卖房屋的价格条件,又包括价金交付的期限、方式等,是综合各个因素的同等条件。本案中,计量所出卖的房屋系新花街98号整幢楼房及院内平房,也即整体出卖,而郑文俊仅承租楼房的底层东第一间及二层东第一间,其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对所承租的房屋(即上下二间)的优先购买权,但并不能依此来对抗计量所出卖整幢房屋,也即郑文俊不能因承租计量所房屋中的部分房屋而具有整幢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因为计量所是整体出卖,也就排除了各承租人单独仅购买所承租的房屋的可能,所以本案中郑文俊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郑文俊不具备《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的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的条件。所以,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郑文俊要求宣告计量所与鲁志扣、戴美英房屋转让无效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

优先购买权作为承租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对出租人处分出租房屋时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和约束。但优先购买权是依附于租赁事实,由法律规定由承租人享有的一种权利,故其享有期间或者说其时间效力期间也是依附于租赁期间的。也就是说,优先购买权存续的时间条件以租赁期为准,租赁期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随之消灭。所以,优先购买权是在房屋租赁期内,出租人出卖该租赁房屋时,承租人所享有的一种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即再无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出租人出卖其曾出租过的房屋,即不再受到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承租人不能以原曾承租过该房为理由来主张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中,原告虽曾承租过被告计量所的房屋,但被告是在与原告的租赁期满后才出卖房屋的,原告已无优先购买权,故法院驳回原告以优先购买权为基础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计量所在与原告的房屋租赁关系期满后向外出售房屋,并与邓瑞琴订立了购房意向协议,邓瑞琴也向计量所将付了部分款项,但双方始终未签订最终的购房协议,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计量所仍有权行使其房屋所有权上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其欲再行出租或出售是其权利范围内的问题,其在这种情况下又委托邓瑞琴办理承租续订事宜并无不妥;次日,计量所又收回给邓瑞琴的委托书,取消委托,也是委托人的权利。但此时邓瑞琴已与原告又订立了原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且起始日是紧接着原告原租赁终止日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是否又取得了优先购买权呢?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首先,据原告诉称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与邓瑞金订立租赁协议时已知计量所出卖房屋的事实,即其本人已参与了正在交易之中的交款行为,其明知欲承租之房正在买卖交易之中,其在后行为是不能取得阻止或限制在先行为的效力的,对计量所的该出售房屋没有优先购买权,即便协议中将租凭起始日提前到出卖行为之前也是如此。其次,该租赁协议并未有效成立。因为原告知道出租人是计量所,而不是邓瑞琴;邓瑞琴即便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之订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也需经计量所确认方可成立,计量所因已收回委托,事实上是不可能认可邓瑞琴与任何人订立的租赁协议的,故也不可能在这些租赁协议上盖章认可。协议不成立即表明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该协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也就无从取得优先购买权。因此,计量所在与邓瑞金(朱云青)交易未成立时,又与本案另一被告鲁志扣夫妇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是不受原告因素或邓瑞琴因素的影响的,本案要维护的是已办理了合法的产权变动手续的买方的利益。计量所所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是对在前的对邓瑞琴(朱云青)的买卖关系上的缔约过失责任或嗣后履行不能的责任,对原告没有任何责任。

俗世奇人全文范文第2篇

这酒馆只卖一种酒,使山芋干造的,价钱贱,酒味大。首善街养的猫从来不丢,跑迷了路,也会循着酒味找回来。这酒不讲余味,只讲冲劲,进嘴赛镪水,非得赶紧咽,不然烧烂了舌头嘴巴牙花嗓子眼儿。可一落进肚里,跟手一股劲“腾”地蹿上来,直撞脑袋,晕晕乎乎,劲头很猛。好赛大年夜里放的那种炮仗“炮打灯”,点着一炸,红灯蹿天。这酒就叫做“炮打灯”。好酒应是温厚绵长,绝不上头。但穷汉子们挣一天命,筋酸骨乏,心里憋闷,不就为了花钱不多,马上来劲,晕头涨脑地洒脱洒脱放纵放纵吗?

要说最洒脱,还得数酒婆。天天下晌,这老婆子一准来到小酒馆,衣衫破烂,赛叫花子,头发乱,脸色黯,没人说清她嘛长相,更没人知道她姓嘛叫嘛,却都知道她是这小酒馆的头号酒鬼,尊称酒婆。她一进门,照例打怀里掏出个四四方方小布包,打开布包,里头是个报纸包,报纸有时新有时旧,打开报纸包,又是个绵纸包,好赛里头包着一个翡翠别针,再打开这绵纸包,原来只是两角钱!她拿钱撂在柜台上,老板照例把多半碗“炮打灯”递过去,她接过酒碗,举手扬脖,碗底一翻,酒便直落肚中,好赛倒进酒桶。待这婆子两脚一出门坎,就赛在地上划天书了。

她一路东倒西歪向北去,走出一百多步远的地界,是个十字路口,车来车往,常常出事。您还甭为这婆子揪心,瞧她烂醉如泥,可每次将到路口,一准是“噔”地一下,醒过来了!竟赛常人一般,不带半点醉意,好端端地穿街而过。她天天这样,从无闪失。首善街上人家,最爱瞧酒婆这醉醺醺的几步扭――上摆下摇,左歪右斜,悠悠旋转乐陶陶,看似风摆荷叶一般;逢到雨天,雨点淋身,便赛一张慢慢旋动的大伞了……但是,为嘛酒婆一到路口就醉意全消呢?是因为“炮打灯”就这么一点劲头儿,还是酒婆有超人的能耐说醉就醉说醒就醒?

酒的诀窍,还是在酒缸里。老板人奸,往酒里掺水。酒鬼们对眼睛里的世界一片模糊,对肚子里的酒却一清二楚,但谁也不肯把这层纸捅破,喝美了也就算了。老板缺德,必得报应,人近六十,没儿没女,八成要绝后。可一日,老板娘爱酸爱辣,居然有喜了!老板给佛爷叩头时,动了良心,发誓今后老实做人,诚实卖酒,再不往酒里掺水掺假了。

就是这日,酒婆来到这家小酒馆,进门照例还是掏出包儿来,层层打开,花钱买酒,举手扬脖,把改假为真的“炮打灯”倒进肚里……真货就有真货色。这次酒婆还没出屋,人就转悠起来了。而且今儿她一路上摇晃得分外好看,上身左摇,下身右摇,愈转愈疾,初时赛中的大鹏鸟,后来竟赛一个黑黑的大漩涡!首善街的人看得惊奇,也看得纳闷,不等多想,酒婆已到路口,竟然没有酒醒,破天荒头一遭转悠到大马路上,下边的惨事就甭提了……自此,酒婆在这条街上绝了迹。小酒馆里的人们却不时念叨起她来。说她才算真正够格的酒鬼。她喝酒不就菜,向例一饮而尽,不贪解馋,只求酒劲。在酒馆既不多事,也无闲话,交钱喝酒,喝完就走,从来没赊过账。真正的酒鬼,都是自得其乐,不搅和别人。

老板听着,忽然想到,酒婆出事那日,不正是自己不往酒里掺假的那天吗?原来祸根竟在自己身上!他便别扭开了,心想这人间的道理真是说不清道不明了。到底骗人不对,还是诚实不对?不然为嘛几十年拿假酒骗人,却相安无事,都喝得挺美,可一旦认真起来反倒毁了?

(选自《俗世奇人》之三)

探究练习

1.本文题目为“酒婆”,但文章的前两段并没有对“酒婆”着一个字,这样做是否偏离了中心?

2.“首善街养的猫从来不丢,跑迷了路,也会循着酒味找回来。”这句话说明了什么?

3.“待这婆子两脚一出门坎,就赛在地上划天书了。”一句中“划天书”一词是什么意思?

4.鲁迅先生在《孔乙己》中这样写孔乙己喝酒付钱的动作:“他便排出九文大钱”;而本文写酒婆喝酒付钱是这样写的:“她拿钱撂在柜台上”。一“排”一“撂”,性格各异,你能从这一个“撂”字中体会一下酒婆的性格特征吗?

5.文中写酒婆到十字路口时一下子突然醒来的情景,令人十分赞叹。通读全文之后,你认为这里面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请用文中的话来回答。

【张坤/设题】

本期参考答案

俗世奇人全文范文第3篇

课程目标根据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设计。本册教材在培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并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方法方面设计的学习目标如下。

1、要注意把握叙事性作品中的人物和事件,对作品中感人肺腑的形象、惊心动魄的情景和各具特色的语言,有自己的心得和评价;还要努力提高默读的质量和速度。

2、熟读这些课文,要从中了解叙述、描写等表达方式,揣摩记叙文语言的特点。要注意课文怎样抓住特征来介绍事物,理清说明顺序,掌握常用的说明方法,体会说明文准确、周密的语言。

3、默读有一定的速度;能按照要求筛选信息。

4、要先借助注释和工具书读懂课文大意,然后在反复诵读中领会它们丰富的内涵和精荚的语言,并积累一些常用的文言词语。

5、要能借助注释和工具书,整体感知内容大意。在反复诵读中,了解借景抒情的写法,体会作品的语言特色。

二、教材分析

八年级上、下册属于一个阶段,教材在编排上的共同点是以专题组元,同时也兼顾文体。八年级下册四个现代文单元分别以人生、散文诗、人与自然和民俗风情为专题内容,其中以记叙类文章为主,第三单元与传统说明文单元相比,在语文与科学的链接上有突破性的进展,拓宽了语文学习和运用的领域,注重跨学科的学习和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两个文言文单元课文的选编主要是从文章的难易程度以及课程目标这两个方面来考虑的。

第一单元是以人生为主题组元,且都出自大家、名家之手。《藤野先生》记录了鲁迅在日本留学的一段经历;《我的母亲》是自传的一个章节,叙述了母亲对自己人生的深远影响;《我的第一本书》里诗人牛汉通过对一本书的追述,表明了读书对人生的意义;《列夫.托尔斯泰》为我们描绘出一幅大文豪托尔斯泰的“肖像画”,揭示出其深邃而卓越的精神世界;《再塑生命》向我们展示了一个盲哑女孩和她的老师的不懈追求的人生的一小部分。“综合性学习.写作.口语交际”也围绕着我们人生中最重要的人——母亲为主题设计。

第二单元主要由散文诗构成,这是学生接触的第一个散文诗单元。所选的课文都反映了作者的心灵之声,而且语言优美,含有哲理,内涵丰富,很适合诵读。此外,“写作.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寻觅春天的踪迹,也是一个非常诗化,具有抒情性的活动。

第三单元是以人与自然为主题编写的,五篇课文都是科学文艺作品,以不同的题材,从不同角度,表达了人们对生存环境的忧患与思考。“综合性学习.写作.口语交际”是“科海泛舟”,这是一次跨学科的综合性学习活动,引导学生关注科学技术,在科技活动中练习写作与口语交际。

第四单元以民间文化为主题编写。五篇课文中,《云南的歌会》描绘了三个场合中唱歌的情景;《端午的鸭蛋》写的是在平淡的生活中发现情趣,发现诗意;《吆喝》写的是趣味良多的“生活交响曲”;《春酒》描绘了故乡的风土人情;《俗世奇人》写的是两位民间高人。此外,“综合性学习.写作.口语交际”也是围绕民风民俗为主题设计。

文言课文的编排方式是单独组元,每单元五篇,共有两个单元,文言文(含古代诗歌)教学狠抓诵读教学,使学生读得正确,并逐步养成自觉诵读的习惯。文言单元的背诵量相当大,要求全文背诵的有《与朱元思书》、《五柳先生传》、《马说》、《送东阳马生序》、诗词曲五首、《小石潭记》、《岳阳楼记》、《醉翁亭记》。“背起行囊走四方”的实践活动,主要是培养学生留心观察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及其楹联的兴趣和习惯,培养在观赏过程中勤于记录、乐于考证的意识。

三、学生现状分析

通过初二上学期的教学,从整体来看,本班学生好的习惯(自主探究,小组合作)正在逐步养成,学习兴趣和学习态度也有了明显的转变,语文的综合能力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乐观:目前班级学生最大的特点是两极分化严重,部分学生学习自觉性不强,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和知识难度的增加,加上现在根据课改的精神对教学目标进行的调整,更加注重考察学生理解、运用能力,对学生掌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思维能力和认识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个别优秀的学生来说是如鱼得水,但对大多数学生来说,有一定难度。因此,我们在继续以前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的同时,还应加强对课改的学习与研究。

四、教学措施

1、从语文学科的特点和社会发展对语文的新要求出发,使学生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提高思想认识,陶冶道德情操,培养审美情趣,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语文教学中,要加强综合,简化头绪,突出重点,注重知识之间,能力之间以及知识、能力、情感之间的联系,重视积累、感悟、熏陶和培养语感,致力于语文素养的整体提高。

3、重视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在语文教学的过程中,指导学生运用比较、分析、归纳等方法,发展他们的观察、记忆、思考、联想和想象的能力,尤其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4、教学过程应突出学生的实践活动,指导学生主动地获取知识,科学地训练技能,全面提高语文能力。每堂课教师根据学生实际精心备课,尤其要备好学生,突出重点和难点.要提倡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创高效快乐课堂,鼓励运用探究性的学习方式.要避免繁琐的分析和琐碎机械的练习。

5、重视创设语文学习的环境,沟通课本内外、课堂内外、学校内外的联系,拓宽学习渠道,增加学生语文实践的机会。

6、作文教学,贴近生活实际,富有生活气息,灵活命题,形式多样,多写随笔,读书笔记,尝试互批共批,以改促写,有效提高作文水平。

7、狠抓阅读工程的建设,拓宽学生视野,提高学生语文水平,改革作文批改方法,自改、互改、教师改相结合,提高批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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