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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各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拒不尸检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分配的工作岗位,各司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卫生部门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预案,预防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并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六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小组,工作组由医务科、护理部、涉及医疗纠纷科室、保卫科和医院办公室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公安局,由县卫生局、公安局向县政府报告。对一般医疗纠纷事件要以书面形式或电话2小时内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
第八条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或大门口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当公安机关依法参与处置时,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宣传、疏导工作。
第十条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大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后,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外信息、情况汇报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
第四章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警后,要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制止,对严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快侦快办,依法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民政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大医疗纠纷中贫困人群的救助工作。
第六章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的重大医疗纠纷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十六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八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调处工作;认真研究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相关法规、政府规章,依法妥善处置事件。
第十九条对平息后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调查,防止事件反复。
第七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出现本预案第八条所列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患者及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由本单位的医务科负责调查、处理或确定专人调查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纠纷案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如达成和解协议,处理即告终止。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好接待和说服工作,并与事发医疗机构联系,进行协调处理。对卫生行政部门已参与,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因,医疗机构和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尸体检验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死者家属应将检查后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或安葬。
第二十四条收到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后,医患双方应当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医方存在责任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五条因医疗过失或医疗并发症致残但不需继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其家属应及办理出院手续。对于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疗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以医疗事故为借口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狭义:泛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
2、分类:过失医疗纠纷、无过失医疗纠纷
3、产生原因
⑴无过失医疗纠纷产生原因
a.医方-态度不好、解释不同、语言不当、第三方挑拨、不遵守保密原则、出具假文书
b.患方-不配合、知识缺乏、为私欲而无理取闹
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整医疗纠纷是否增加相关报到还不多。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院建设发展客观上起了负面作用。医疗纠纷是客观现象不容回避。对医疗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发现和遵循其规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妥善处理之是十分必要的。现就这些问题我们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体会做一个总结,以资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医疗纠纷成因应当说多数是综合因素所致,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大致可分为背景因素、医方因素、患方因素。现就这三方面因素浅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称社会环境因素或深层次原因。医疗纠纷不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对医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着作用。
首先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旧的医疗保障不复存在,新的医疗保障确实存在保障不够;二是受保障人群对新的医疗保障(包括商业保险)需要自己出钱构筑认识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这两个问题都会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基础原因。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保-患”矛盾(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职工的矛盾)转嫁成医-患矛盾,或曰社会机制问题。
其次医疗机构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业”受到严重低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断奶”,同时“被推向市场,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救死扶伤”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源自商业经营中“顾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医务人员、病患及家属在思想认识上的不知所从必然在日常的医疗服务活动中有所反应。有些认识上的误区甚至是医疗纠纷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闻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负责任的炒作,误导造成人们在此问题出现的认识误区也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将“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体给你们曝光”成为威胁医院的口头禅。
再有由于社会变革造成人们心理承受发生问题及部分人对社会不满,转而把医院及医务人员当做“出气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数。“要致富做手术,做了手术扯事故”并非空穴来风。甚至有些病患明说“你们哪么大个医院,给一点算什么吗?”。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国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医方因素
医务人员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较普遍的情绪,医生反对自己的子女学医做医生的情况非常普遍。医疗纠纷中按患方不满医方因素可分为服务态度问题、价格问题、和医疗效果及管理的问题几方面。细分下来有服务水平低、医务人员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工作拖拉、对就诊患者漫不经心、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某些问题指正其在某些方面处置不够妥当、病情解释或交代不清、违反医疗常规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医院管理水平不高、记错账、技术水平不高及缺乏经验等。医方因素归结到一条就是未完全遵守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常规。
1.3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导致医疗纠纷的有患者的个体差异而患方对此没有相应认识、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甚至有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认识误区对医院规章制度理解不准确、有个别医疗纠纷因患者为满足某种需求而提出特别要求引起的、家庭经济或人际关系不良的情绪转移、患者及其家属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数在其他地方(包括非医疗服务行业)“闹事”尝到甜头故意行为。
二、体会与对策
关于背景因素在引发医疗纠纷所起的作用我们很难有所作为。能做的只有在合适的场合进行微弱呼吁。本来“非典”的发生给了全社会对卫生事业发展道路一个反思的机会,至少对卫生队伍整体的评价能更接近其真实情况。但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多少有利于医院发展的变化出现。因此估计在短时间内医疗纠纷仍会保持上升的趋势。至少不会明显下降
引发医疗纠纷的患方因素不在我们控制范围。为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我们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们体会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与医院发展建设的关系。医院软、硬件建设上去了,技术水平提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成效了,医院发展壮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发医疗纠纷的背景因素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不利影响。
我院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些具体作法简介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2.1学习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面促进医院管理水平提高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在概念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的原则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起到“底线”的刚性作用。医院在条例实施前用2个月时间组织各级种类医务人员对条例逐字逐句学习、讨论。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知道医疗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照条例中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病案管理部门要求;对病历书写具体要求;对医务人员应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具体要求;对医疗活动中发生了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制度等要求,医院对规章制度全面清理。对医疗活动中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适应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条例立法精神与民法衔接较好,医院在学习条例时特别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内容的学习,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养成保存证据的意识,提高了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素养。对部颁的条例配套规章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质量监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重要控制环节管理
我院长期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环节上。首先对接病人最频繁又最容易忽视的挂号室、出入院处、收费处门诊药房、护士站等“窗口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对手术三关、急诊急救病例、以及医院根据工作经验总结的年纪较大、有心肺合并症等八类特殊病人进行重点要求。保证医疗确保质量不出大问题是对医疗纠纷最有效的预防。
2.3每月定期召开临床科主任联席会
会议内容为布置近阶段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反馈上一阶段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检查的结果和医疗事故隐患;各科室交流新开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其它需要“关着门”讲的事情。
2.4落实医患沟通制
按卫生部、重庆市卫生局要求将长期以来化解医疗纠纷行之有效的医患有沟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医生、护士接诊新收病人制度,术前谈话制度、重要治疗前谈话签字制度、麻醉医师谈话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时将多年总结出的能有效减少纠纷的要点作为谈话内容制度化。
2.5抓好病历书写和操作常规培训
重点在低年资医师中反复训练对某项疾病诊断处理的常规工作,使其形成条件反射。强化病历书写中对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的撑握在病历中有明确的反应。强化对治疗中用药和治疗方法的依据的病历书写,使年轻医师养成医疗活动是有充分依据并在病历中有反应的习惯。在出院医嘱中强化向病人交待复查、随访并有记录。病情观察要及时记录。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医疗纠纷或便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2.6认真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总结
对于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行政调解、诉讼三个途径处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为通过鉴定和/或诉讼能够很好地让患方解除许多误会,对于内部医务人员的处理也更有说服力。当然不管哪种处理都要注意总结避免犯同样的的错误。
【关键词】急诊科;医疗纠纷;引发因素;防范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的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维权”事件随处可见。而医疗行为作为一项复杂性、高风险,在医疗过程中,每一环节均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医疗纠纷的比例也节节上升。在行医过程中,医务人员更需要处处谨慎、小心,认真负责,努力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和医疗技术,才能在复杂的行医环境下尽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急诊科是医院中风险最大的一个特殊部门,是生命的绿色通道,是评价医院医疗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我院急诊科具有病情危、急、重,不可预见性、高风险性、流动性大、病谱广、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大、工作、休息环境差等特点。急诊科医疗纠纷的引发因素和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几方面问题说明一下:
1 服务方面的问题
(1) 医院布局不合理,繁琐的手续和来回找窗口使患者容易产生不满情绪,成为医疗纠纷的导火线。有资料表明80%的医疗纠纷有服务方面的原因(2)中华医院管理学会通过大量的调查认为“由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的医疗纠纷”占49%.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接近一半的纠纷实际上主要是由处理方法不当和语言上的粗暴”引起的(3)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过程中,良好的服务态度是非常重要的。另外,由于急诊科的特殊性,在短时间内要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较其他科室更难。因为双方相处的时间短,患方根本就不了解、不理解诊疗、护理的过程,加之双方缺乏良好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容易发生误会。
2 过度医疗的危害
目前,在文献中将过度医疗作为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的并不多。但据调查,引起许多医疗纠纷的罪魁祸首就是过度医疗,过度医疗已引起了许多伦理学者和医务工作者的重视。这种行为常常是医务工作者违背或曲解了最优化原则,在利益的驱使下,对患者采用的诊疗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根本需要。在诊治过程中,小病大检查,一病多检查,严重地扰乱了医疗正常秩序,破坏了医患关系,损害了患者利益,伤害了医患感情,是引起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3 患者方面的原因少数患者不了解医院规章制度,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尊重医务人员或寻衅要挟而引起了医疗纠纷。极少数患者或家属把医务人员置于佣人地位,稍有怠慢,就指责、挑剔、刁难;稍不如意轻则训斥、重则谩骂甚至殴打。严重损害了医务人员人格和人身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行医环境。的人格和人身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行医环境根据以上引发医疗纠纷的诸多因素,医院应当采取积极的、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解决:
1 加强管理,在急诊科管理中,对整个急诊系统工作人员(包括收费、检验、药房、医护人员)强化危机意识、重视风险意识教育,提倡敬业爱岗的自律精神,要狠抓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医务人员业务水平是决定医疗效果的直接因素。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操作的训练。狠抓医疗文书及时、规范的书写。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文书是最重要的资料,也是患者第一时间要求查阅的资料。要改变医务人员认为急、门诊病历不重要的错误认识。医院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法规教育,规范每位职工的行为,使每位职工切实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医院负责,对病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真正成为人类健康的保护神。
2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医德是医务人员的首要问题,我们要重视医护人员的道德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主题教育,切合实际,解决问题,提高认识,形成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文化氛围;要健全和完善适度治疗的各项制度、措施。严格控制大处方。同时,医院应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知识和伦理知识教育。如举办知识讲座,案例分析与讨论,医患共同决策研究,医疗纠纷案例剖析等方式。通过这些知识的教育,能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危机意识。
3 加强宣传,正确对待患者及家属:首先,要让社会对医院有个客观公正的认识。目前,社会媒体对医疗市场予以密切的关注,医疗纠纷的报道以各种形式频频见诸于大小报纸、杂志,这对卫生管理的决策、医院领导和医务人员起着警示作用。但有些媒体在剖析案例时,因为新闻工作者对医疗知识知之甚少,从而导致报道的片面性、不科学性甚至失真性,致使医疗纠纷和医患关系进一步激化,使社会对医务人员失去了公正客观的认识,也加大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所以医院不仅要加强对患者和社会进行疾病的相关知识宣教,还应对医院进行大力宣传,从而获得社会的理解、支持,使社会对医务人员有个公正、客观的认识和评价。
自从作者到院投诉办工作以来, 一年的时间共接待各类投诉60余起, 经过积极处理, 均妥善的解决, 满意率为100%, 得到了患者的好评, 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现将总结的经验与各位同行分享。
1 投诉范围
受理行政事务、违纪违规与管理方面的投诉。受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受理医疗质量、医疗纠纷方面的投诉。
2 投诉渠道
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 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地点、联系方式以及网络投诉平台的邮箱地址。
3 首诉负责制
制定投诉流程, 下发各科室,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接待人员要详细记录, 5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同时和晋职称、奖金、评优等挂钩。坚决杜绝出现“踢皮球”和“没回音”等怪象。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
4 减少投诉的技巧
4. 1 完美的服务态度是减少纠纷的制胜法宝 适时的欢迎语, 甜美的微笑能给患者带来愉悦的感受, 我们医护人员的一句“您好, 欢迎您来我科就诊, 请您不要紧张, 您哪里不舒服?请慢慢的告诉我。我们好马上给您检查或者处置。”这样会缓解患者的紧张心理, 带给他们一个好的第一印象。这样的患者千万不要轻易地告知“别紧张, 您的病没事”, 曾遇到一位投诉的患者, 就是因为患者后来病情加重, 由于医生的不当言词使家属没有思想准备而非常的气愤, 后来经过调节得以平息, 得到家属的谅解。那么对于昏迷的患者, 训练有素的应急救护能有效的减少纠纷, 动作一定要迅速, 遵医嘱立即给予处置, 同时告知家属, “我们已经在急救, 请您把发病原因等具体情况介绍一下好吗?我们好进一步对症治疗。”这里也遇到一位由于护士在抢救其他患者而让这位家属觉得我们对这位患者急救慢而不能理解的案例, 那么“人未到, 声先到”何尝不是一个好的方法, 一句“马上、马上, 我在配药”等, 会让家属得到心理上的安慰。
4. 2 预知“高位人群”, 做到提早防范 对于一些对医学似懂非懂的患者、一些酒后患者、有背景的患者、家属极多, 特别是有十几个二十几个非常年轻陪护的患者、家属有学医的患者、交通事故患者、反复住院的患者、打架斗殴就医患者、没家属患者、经济拮据患者等等, 都要谨慎言词, 稍不留神, 某一句话可能会留有后患, 从而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在医患关系相当紧张的今天, 要有一定的语言技巧, 既能把病情交代清晰明了, 得到患者的满意, 又能给自己巧妙地脱身, 特别是当很多家属都询问病情时, 一定要找出一个代表, 详细交代, 避免很多家属问题多, 解释不到位等带来麻烦。因此在医护接诊时要认真观察, 做到心中有数。
4. 3 详尽、规范、及时的病历及护理文件书写、记录是减少纠纷不可小觑的又一法宝 本院都是电子病历, 而且又是一套比较先进、完善的新系统, 在病历及护理文件上我们做到勤查、严查, 三天一检查, 一周一小结, 一月一总结, 然后汇总, 把问题进行通报, 科科引以为戒, 让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 对屡教不改的做到严惩, 并与质控挂钩。那么在这点上, 医护的细心很重要, 对患者的主诉要求医生当场记录, 防止发生混淆、漏记、错记等现象发生。坚决杜绝复制、简单、笼统、记录不及时等问题, 而护士则要求根据护理级别、九项核心制度、患者的病情变化等随时观察、随时记录、随时报告。同时在科里安排质控专员, 随时检查记录是否详尽、完善、正确。在这点上我们做的很到位, 一年没有一次由于文字书写错误而引起的纠纷发生。
4. 4 随时根据病情变化做到告知, 签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 及时的风险告知能让医生巧妙地避开纠纷, 特别对一些老患者、熟人送来的患者、甚至是熟悉的朋友、亲属等, 都要一视同仁, 坚决做到及时告知, 并“签字为证”, 千万不要由于个人原因而不签字, 这样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留下安全隐患。曾经遇到一例由于患者是科内同事的亲属没有及时签风险告知书而引起的纠纷, 好在同事从中周旋, 让事件得以平息。这完全可以避免的纠纷让我们受到深刻的教训。
4. 5 定时多媒体观看全国典型案例, 从中吸取教训 每月组织一次增强法制观念, 强化医疗风险意识的多媒体学习, 科教科、投诉办会汇总全国各院发生的典型案例, 进行分析、汇总, 总结经验,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做到安全行医, 减少类似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