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款旅游

公款旅游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款旅游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公款旅游

公款旅游范文第1篇

1、原则上来看,LPR利率当前对新商品房有影响,在2020年3月1日后影响存量商品房。

2、至于公积金贷款是不会受影响的,当前仍然按2015年10月24日调整并实施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25%,月利率为3.25%/12;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全国都一样。

3、不过,也有不少朋友办理的是组合贷款,即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这个就需要注意了,如果是新办的房贷,其中的商业贷款利率是会随着LPR利率浮动变化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不会变动。

4、哪些因素影响公积金贷款利率?央行基准利率:通常公积金贷款利率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进行调整,不过不同的地区,贷款利率会不同;个人资质:贷款人的信用好,利率肯定就越低,而要是有逾期,虽不至于拒贷,但是贷款利率会上浮。房屋套数:目前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多执行1.1倍基准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3.85%;五年以上的年利率4.40%。

(来源:文章屋网 )

公款旅游范文第2篇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城郊支行。

被告(上诉人):苏文远,男,44岁,渔民。

被告(上诉人):曾允兴,男,52岁,渔民。

被告:北海市海城区新城渔业管理委员会(下称渔管会)。

被告苏文远、曾允兴因承包被告渔管会所属“北海1927”、“北海1928”号渔船,应允由渔管会出面以苏、曾二人名义向原告下属营业所申请贷款,为此,渔管会于1993年12月18日向营业所提出借款申请,并在借款申请书中签署同意担保和加盖渔管会印章。该申请经原告审批。20日,营业所与苏、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3年12月20日起营业所向苏、曾提供流动资金22.5万元,用于渔船维修,还款期限至1994年7月15日,利率按月10.98‰计;渔管会以所属“北海1927”、“北海1928”号渔船作价80万元为该贷款抵押担保。苏、曾在合同上签名盖章,营业所则在合同中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私章。北海市当时未设立船舶抵押登记机构,双方未办理船舶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营业所于同日即向苏、曾发放了贷款22.5万元,并划入该营业所内苏、曾帐户。嗣后,苏、曾向渔管会交承包款24495.84元,渔管会将其与前款共249495.84元一并转帐偿还其所欠北海市地角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息。之后,渔管会以苏、曾名义向营业所分别于1994年6月20日至1996年5月10日分13次归还贷款本金共计3.9万元及利息49851.79元。

被告到期未还清贷款,营业所分别于1994年12月20日、1995年8月25日和1996年3月15日向三被告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苏、曾分别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收,渔管会也在回执保证人栏目中签收。1997年3月10日,营业所再次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要求被告于1997年4月1日前归还所欠本息;7月20日,渔管会负责人何能芬代苏、曾签收了催款单。此前,渔管会于7月14日将“北海1927”、“北海1928”号渔船以26万元变卖,扣除各项费用18544.25元后,于当月24日将剩余的24.15万元按比例归还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其中,归还营业所5.79万元(本金13845元,利息44055元),原告职员赵伟在渔管会的还款协议书上作为见证人签名。计至1997年7月24日,苏、曾尚欠营业所本金172155元及其后的利息。对此,原告于1999年7月20日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渔管会为街道办事处下属未经工商登记的特殊经济组织,具有独立财产,实行独立核算,并兼有所辖区域渔业管理的职能,是北海市渔业管理的特有组织。

[审判]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苏文远、曾允兴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作为金融机构之支行,原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其营业所虽不具独立主体资格,但具有相对独立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能力,且借款合同业经原告审批同意,因而其贷款行为合法有效。依据合同,原告将其贷款划入被告苏、曾二人在营业所的帐户,表明苏、曾确实收到了该笔贷款。二被告将其贷款及承包款交由被告渔管会向案外人还贷,只表明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故对原告还本付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作为具有独立财产、实行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渔业管理组织——渔管会,承诺以其所属“北海1927”、“北海1928”号渔船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此乃真实意思表示,其担保行为合法有效。虽该担保因当地未成立船舶登记机构而未经登记,但不影响其抵押担保的效力。作为担保人,在苏、曾二被告未能到期还本付息时,渔管会则依约负有连带清偿之责;其未经原告允准,擅自变卖抵押渔船,实属严重违约,该行为不能免除其应负的责任。

对于本案诉讼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2款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原告于1997年3月10日向被告苏、曾发出催收贷款通知,渔管会于7月20日以苏、曾名义签收该通知的行为应认定时效中断。渔管会于7月24日将部分卖船款偿还本案借款的行为,再次引起该时效中断。原告于1999年7月20日向法院起诉,未超过2年期限,故被告关于诉讼超过时效期限的辩解不成立。

北海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苏文远、曾允兴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城郊支行贷款本金172155元及其利息(自1997年7月25日至2000年4月25日,利率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

2、被告渔管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苏文远、曾允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二人与渔管会是承包渔船经营关系,渔管会告知所承包的两艘渔船是向信用社贷款建造的,要用渔船抵押贷款归还欠款,要我俩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我俩因不懂法而签了字,但未实际使用借款,且以后偿还借款也非我俩所为,故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合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我俩不承担民事责任。

广西区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苏文远、曾允兴与营业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一审被告渔管会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意用两艘渔船作抵押,其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抵押关系成立、有效。营业所依约将22.5万元转入上诉人在营业所的帐户,而上诉人仅归还52845元本息,是为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审被告渔管会擅自处分已抵押的两艘渔船,构成违约,并造成被上诉人无法行使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故其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诉人尽管未实际使用借款,但其对借款的真实目的及用途是明知的,未受到渔管会的欺骗。上诉人愿意用借款偿还渔管会拖欠的银行贷款,是其对借款行使处分权,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上诉人与渔管会的承包关系与本案无涉,应另案处理。故上诉人主张借款人应为渔管会,其属违心签订合同,且未实际使用借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公款旅游范文第3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

为确保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我单位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积极安排部署对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公款吃请、公款旅游和公款送礼等14条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照自查情况表认真检查,确保专项整治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认真自查,建立监督机制

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对对2017年整个会计年度和2018年上半年期间的所有收入及各类帐户、帐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查。我单位通过深入自查,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

一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防私设“小金库”行为。我单位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科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隐瞒、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公务卡管理制度。我单位强化了对公务接待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

待管理办法》,有效杜绝了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接待、吃请的现象;进一步规范了公务支出,杜绝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现象;强化了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公车派车单制度,在节假日对公车进行了封存,未出现超标准配备车辆行为;收支清楚,资金明确,不存在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假补贴;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规定》使用公务卡,未发现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改用其他结算方式的行为。

公款旅游范文第4篇

三公消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出国)的逐年增加,使老百姓深恶痛绝。据说,现在每年的三公消费,已经达到9000亿元。数据的真实性,还有待考证,但每个人平日耳濡目染,眼见公家人大吃大喝,公车一辆又一辆,又多又好,甚至还要长期占用企业的车。哪怕一个县级单位,公款出国考察,也成了单位的福利,但凡是个干部,就可以拖家带口出去走一圈,甚至两圈、三圈。所以,人们如果有怀疑,恐怕只会相信这个数字被低估了。

提到三公消费,官家的人往往拿政府效率说事。言外之意,如果限制了三公消费,就会降低政府的效率,很多该办的事就办不了了。其实,现在的三公消费,跟政府的公干关系不大。很多国家没有什么公车,但人家办事的效率反而比我们高。某年北京开中非论坛,一下子把公车停了大半,好像北京的公务一点也没有耽误。至于公款吃喝的招待费,不仅不能提高政府效率,政府的效率反而会在这送往迎来、胡吃海塞中大幅度降低。一个基层县的地方负责官员,每天花在吃喝上的时间,至少占一半以上。一顿饭,得走好几个场子。这样的场景,怎么谈得上效率?而公款出国考察,每年乌乌泱泱地出去那么多人,国外的先进经验一点都没学来,自家该怎么胡来,还怎样胡来,除了让众官员饱了饱眼福,政府效率根本无从谈起。

所以,所谓的三公消费,本质上是权力部门凭借手中的权力,为官员和官员所在部门谋取的一种福利。这种福利,其实跟官员借权力为自己谋取的灰色收入没有多少区别,如果有的话,就是更加师出有名,借着公务的招牌,办起私事来更加名正言顺。三公消费其实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官员所在单位的“福利”,比如乘车、吃喝、公款旅游等等,够级别的,人人有份。另一部分是经手人的揩油自肥。比如因三公而造成的采购回扣、公车司机的揩油,以及公费旅游操办人的好处费等等。这两部分的消费,其实性质都是“私”。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的三公消费,就其大部分而言,就是三私贪占,一种基于官家特权的多吃多占。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高层对于三公消费的泛滥性增长,也屡屡提出治理方案,但最终是越限制,越泛滥。有令不遵、有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政府所有的限制,只来自上级,而上级跟下级原本就是一个体系,自己的刀砍不下自己的刀柄。没有切实制约的权力,必然是个无限扩权的权力。

所以,要想遏制三公消费,给百姓一个交代,首先要做的是限制政府的开支。 摘自《南方网》(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公款旅游范文第5篇

为了认真扎实的开展好这项工作,接通知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自查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成立了以镇长袁愈和同志为组长,镇纪委、党政办、财政所为成员部门的自查小组,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具体负责开展自查清理专项工作。

二、狠抓落实,严控各项经费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费

近几年我镇没有因公出国(境)事项发生,无此项费用。

(二)公务接待费

我镇的公务接待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十二项规定精神,以及认真执行厉行节约相关制度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全面落实。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高消费娱乐等情况,2014年全年公费接待费为95万元,比2013年217万元下降了56%。

(三)会议费

会议基本有审批,无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无安排宴请,组织旅游及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无发放纪念品,无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费用、无套取会议资金、无借会议发放加班费和津补贴、报销凭据真实完整,无弄虚作假。

(四)培训费

没有在培训中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无违反规定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旅游活动,无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发放纪念品、无以讲课费名义乱发钱物、报销凭据真实完整。

(五)差旅费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按上级要求标准报销。

2.出差人员是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是自理。

无下列违规行为:

(1)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2)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报销票据不符合规定。

(3)虚报冒领差旅费、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变相发放补贴。

三、完整制度和监管,确保取得长效

根据自查结果,我所对严格规范“五项经费”的支出管理,提出了八项强化措施。

一是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成本意识,努力提高执行力,超前谋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

二是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管理。控制会议时间、会议规模,尽量利用机关会议室,能够简化会议形式的一定要简化。

三是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控制出市、区参加会议、考察人数,不安排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务考察活动。

四是加强用电管理,对空调、照明等进行统一管理,提倡节约用电。

五是全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使用。

六是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控制接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