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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犯罪心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犯罪 以贩养吸 心态分析

一、导语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过境贩毒引发国内的消费,问题成为困扰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而从司法实践上看,特别刑法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不能适应禁毒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的单行法律成为历史的必然。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惩治犯罪的立法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该决定的颁布同时向全世界昭示了我国从严惩处犯罪的立场。新刑法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全部吸收并且明确《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新刑法根据现实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及各个本身的危害性和流行趋势,在种类中,增加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明确了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定罪量刑时,只按查获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设置了新的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并对原有罪名作了调整,确保各种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并对洗钱犯罪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对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单位犯罪的完善(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任何走私、贩卖罪,而且增加了单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单位犯罪均采用双罚制)。限定了从重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增加了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97刑法对犯罪的修改和调整,是现实禁毒斗争的需要,是近二十年来我国禁毒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刑法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不断加强犯罪心理状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其中,对犯罪人的心理状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尤为突出,它对我国预防和遏制犯罪的蔓延,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从犯罪心理的角度看犯罪的心理状态

犯罪的心理状态是通过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综合体现的。犯罪人犯罪心理状态或意识状态,是指犯罪人在从事犯罪活动期间全部的心理活动,为某种状态所笼罩的综合表现。犯罪人犯罪心态是一种心理活动,它的的产生既不是由遗传素质决定的,也不是单纯由环境因素决定的,而是遗传素质和社会环境、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每个人的遗传素质和所处的社会环境是不一样的,犯罪心理就是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一种特殊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也可以说犯罪心理的产生是在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心理品质上的恶变。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的行为是在一定动机支配下发生的,动机是行为的原型,行为是动机的外显。犯罪行为亦是在一定的犯罪动机支配下产生的,在犯罪案件中,犯罪贩卖获得的巨大利润,是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的主要原因。犯罪是牟利性犯罪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贩卖者希望通过非法买卖来谋取暴利,犯罪行为主要是犯罪人在贪利性动机支配下实施的。笔者就犯罪人的牟利犯罪心态的成因进行以下分析:

三、犯罪人的单纯牟取暴利心理

人的心理活动的本质及其特殊性是什么?这是研究方法论的前提和基础。告诉我们物质和精神两者之间正确的辩证关系。物质是第一性的、可观测、有形的实体,对物质的研究可以观察到它的形态并测量到精确的数据和据此绘成图谱。精神是第二性的,它既是特殊物质的派生物,同时又是对大千世界(包括自我)的主观反映,由于人的精神和心理具有不同于物质的特点(不具形体、难以测量和精确量化、具有主观性),因而对人的精神、心理的研究必须区别于通常的自然科学的实验室研究方法。从我国犯罪的发生状况看,犯罪呈现高发趋势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落后地区经济欠发达,强烈的物质享受欲望在长期低水平生活条件下使得犯罪人的心理急剧膨胀,犯罪人为了摆脱经济上的贫困状况,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进行非法的犯罪活动,以牟取经济上的暴利。这种贪欲心理使得犯罪人的成员组成具有复杂性,甚至包括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怀孕、哺乳的妇女。这些犯罪人员由于自身素质、经济状况以及所处的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其心理状态除牟取暴利的心理共同性外,还具有个体差异性和复杂性。

四、犯罪人的以贩养吸、满足身心需求的心理

在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人由于自身吸食,其自己在身体上和心理上对具有长期依赖性。即这类犯罪人的生活离不开,而且对的来源渠道及流通方式较为熟悉,其的来源有几种渠道,出资购毒吸食、居间介绍他人贩毒后获得少量吸食或直接贩毒养吸。这种“以贩养吸”的心态,在犯罪案件中就是“以贩养吸”,其中包含了两种行为:一种是贩卖的行为,一种是吸食的行为。其贩卖的目的是挣点钱再买进以供自己吸食,正是由于自身对的需求的原因而使得其以贩养吸、满足身心需求的心理产生存在必然性。1.为吸毒而撒谎、欺骗。许多吸毒者将原有的财产“吸”光,为了筹集毒资经常说瞎话,欺骗亲人、亲属、朋友等。他们对亲人情感淡漠,冷酷无情。在毒瘾发作时,如果家人不给钱,他们甚至灭绝人性地杀害亲人。2.不断追求“飘”的感觉。吸毒成瘾者的家庭观念非常淡薄,所有追求只为一口“烟”。为了追求“飘”的感觉,他们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吸毒剂量,或由原来烫吸的方式改换为肌肉注射、静脉注射。有些人的吸毒剂量达到一定程度后找不到原来的感觉,就会到自愿戒毒所戒几天毒,然后再吸毒重新找回“飘”的感觉。这些人往往因吸食过量而中毒死亡。

3.为吸毒给自己找各种理由。许多吸毒者吸食一段时期后,意识到的危害,也试图摆脱的束缚,但是往往经过多次反复后丧失信心,认为这辈子戒不了了,于是为吸毒找多种理由来自欺欺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他们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五、犯罪人的冒险和侥幸心理

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提特斯说:“我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学家、精神病学家、内分泌学家、脑电学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这位犯罪心理学家还指出:“社会应当承认,如果我们希望树立这样一种对待犯罪心理的态度,这种态度既有社会科学的根据,又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与当代最新的生理学、医学科学、心理学的成就相结合,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就能以崭新的姿态,在20世纪末之前出现”。冒险心理是指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体验。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处,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和自我欺骗性。这两种心理状态在犯罪人身上都很常见。其共同性在于:犯罪人自以为自己从事的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安全性,有的犯罪人认为偶尔从事一次犯罪活动不会有风险,从而产生了犯罪的侥幸心理;更有一些犯罪人在多次从事犯罪而又侥幸成功后,自以为自己对做生意熟悉,又赚钱快,有点风险不算什么,由于这类犯罪人具有丰富的犯罪经验,无论这些经验是自己积累的,还是行内听说的,这些犯罪经验便在成功的信息中稳固下来,形成了一个个恶性的冒险心理积淀。如:来源渠道、价格行情、质量的优劣、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称量工具和方法、“上线”“下线”之间的交易术语、成交方式、的销货渠道等等。这些恶性的冒险和侥幸心理伴随着牟利心理同时隐藏,一旦外界诱因和机遇出现,其冒险和侥幸心理随之表现为贩毒意识和付诸行动,再加上牟利需求的无限性和不满足性,使得犯罪人侥幸和冒险并存的心理恶性循环,无法杜绝。

六、犯罪人的失衡、攀比、虚荣的心理

在犯罪案件发案率高的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人们思想意识落后,法制观念淡薄,只看到犯罪带来的富裕生活,如有些犯罪人用犯罪获得的财富娶妻生子、买车修房,有的人出现了羡慕心理,有的人是默认心理,更有甚者出现了效仿心理,在这种扭曲理念氛围的影响下,会促使一些人失去心理平衡,而产生犯罪心理,也会促使一些人想依靠进行犯罪活动而获取巨大财富,以满足自己虚荣心的心理和与别人攀比的心理。特别是在一些落后、经济欠发达、法律意识淡薄的地区,有的家族成员都靠生意致富了,虽然有人被判刑坐牢或被处死,但不乏侥幸逃脱之人。犯罪人的这种失衡、攀比、虚荣的心理的出现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七、犯罪人的极端报复心理

在大部分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往往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关系,如:亲戚关系、老乡关系、朋友关系和同学关系等等,他们为了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彼此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有些犯罪人为了进行报复,从而产生了利用进行报复的心理;还有个别犯罪人因其对社会及他人产生不满,也会因此产生利用进行报复的心理。这种犯罪心理的产生具有极端性。

八、犯罪人的无奈心理

在犯罪案件中,有些犯罪人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被他人强迫吸食、注射,如:由于有些黑社会组织或贩毒团伙意图将犯罪人拉入其犯罪团伙中,采取逼其嗜毒成瘾以便于控制,以便使犯罪人按其指使从事犯罪活动;有的出于卑鄙的恶作剧心理,喜欢看别人吸毒成瘾后嗜毒如命、以贩养吸的丑态;有的是弱势人群被胁迫后不得不去进行贩毒活动等。这种在他人的授意下和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产生的犯罪心理在犯罪案件中也比比皆是。

综上所述,有些吸毒者吸毒几年甚至十几年后,认为抽这东西没意思了,开始寻求各种方式戒毒。但往往因各种歪曲的心态造成毒瘾难以戒断。有些吸毒者意识到了吸毒的危害,并有戒毒的愿望和决心,但每当看到毒友在吸食或者看到吸毒工具时,自己就控制不住而去吸。有的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戒或劳教,期满出来后,认为在劳教所受了那么长时间的罪,得犒劳犒劳自己,因而很快复吸。有些吸毒者由于长期吸毒,出现了许多躯体疾病,而吸毒时这些疾病往往被掩盖,一旦停用后这些疾病就会暴露出来。吸毒者认为是因为戒毒才出现这些病症,所以就不想再戒毒了,最终导致戒毒失败。在犯罪案件中,不同的犯罪人因年龄、经历、个性等诸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实施犯罪活动心理状态各自不同,而同一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所表现的心理状态也会有差异。深入了解犯罪个体心理发展、变化轨迹,准确把握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前后的心理状态,对于有效分析犯罪发生的成因和危害程度,探寻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状态问题对

参考文献:

【1】祝铭山主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2】郦毓贝主编:《犯罪司法适用》

【3】犯罪刑事辩护网:《剖析吸毒者的内心世界》

犯罪心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物质痕迹;心理痕迹;个性特征;无意识特征

犯罪现场存在的痕迹就存在状态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既有形的物质痕迹和无形的心理痕迹。物质痕迹具有广泛性、稳定性特点;心理痕迹具有客观性、可知性、抽象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1]只有认请有形痕迹与心理痕迹的关系,从有形痕迹中认识人的心理痕迹,从心理痕迹中找出某种有形痕迹的形成原因,使两种痕迹相互印证,才能在确认犯罪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科学性。[2]

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现场上的有形痕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某些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征。勘查人员依据犯罪心理学的原理以及其他相关的学科知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将现场的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印证,得以正确地分析案情,刻画犯罪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依据心理学原理,犯罪现场上的心理痕迹正是罪犯行为人的主体状态在与特定现场情境相互作用下决定犯罪心理状态支配的犯罪行为活动的产物。生理和心理是个体行为的内在原因,社会环境是犯罪产生的外在因素。因此可以利用心理学、生理学的原理分析犯罪行为的个性特征、心理特点、心理变化;利用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处于群体与社会环境中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及犯罪行为规律;利用刑事侦查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现场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的联系、成因和变化,从而完成对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心理特征的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过程和个性特征分析

我们研究犯罪心理痕迹,即是探讨在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现场构成的核心要素——犯罪行为,即是在探讨通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案犯犯罪心理状态以及这种心理状态所表现出来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动机和目的的组合即是所谓的心理,心理是客观事物在脑中的反映,是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性格、能力等的总称。犯罪心理痕迹则是指行为人形成犯罪决意,并支配犯罪行为实施的(包括犯罪实施过程中和犯罪实施前后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是案犯在一定的情境中和条件下,心理过程和个性特征的综合反映。它包括行为人的认识、情感、意志、需要、动机、兴趣、习惯、个性倾向和心理特征等。

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遗留的能够反映某些稳定的心理特征,如气质、能力、性格、爱好等,体现的是犯罪行为人个性的独特性。个性特征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在犯罪行为实施中起着支配和推动作用的心理因素的有机而又相对稳定的组合。犯罪分子长期在社会实践、犯罪活动中会形成“习惯思维定式”。这种能够反映案犯个性特点的“习惯思维定式”在适宜的条件下,必然会自觉不自觉的、或多或少的“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中,“遗留”在被害人和知情人的记忆中。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是分析犯罪行为人的气质和性格。个人气质类型不同,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不相同。气质类型常常影响到犯罪的类型。比如,胆汁质的易产生抢劫、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多血质的易选择盗窃、诈骗等犯罪方式,粘液质的多选择贪污、走私方式。即使是同类型的犯罪,不同气质的犯罪人也会采用不同的犯罪手段,胆汁质的倾向暴力、激情,而抑郁质的工于心计、暗下毒手等。

二是分析犯罪行为人的习惯。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而巩固下来的行为技能和方式,是动力定型的外在表现形式。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而巩固下来的行为技能和方式,是动力定型的外在表现形式。一些惯犯由于经常进行同一类型的犯罪活动,往往在作案时间、作案对象、作案环境、出入路线、作案工具的选择、使用、作案的手段方法、对现场的破坏伪装等房门形成定型,留下相同或相似的痕迹特征,表现处作案的“习惯性”。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技能和经历特征分析

通过对现场痕迹连贯性、整体性的研究,分析犯罪人的犯罪经历、职业特点以及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如入室盗窃罪案中,初犯往往由于技能的不熟练、心理的紧张恐惧,形成的现场痕迹紊乱,翻动较多且效果不佳,撬压动作手法单一,不熟练,常伴有多余动作等。而惯犯目标明确、手法老到、撬压动作干净利落,现场痕迹不乱、翻动较为彻底,没有多余的动作,两者反映出不同犯罪技能和经历。犯罪经历不同,对犯罪活动的实践不同,技能表现的水平也不同。

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心理状态分析

一是分析作案时的情绪紧张程度。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都是非常紧张的,紧张的原因是由于恐惧、对作案环境的不适应等因素造成的,控制心理紧张的能力,体现了嫌疑人的作案能力。一般掌握有较强的作案技巧的、心理素质稳定的惯犯,在作案中就越沉着、镇静,现场留痕就少,反之现场留痕就多,还会出现一些不应该出现的痕迹。因此,可以很据现场的遗留痕迹推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水平和状况。

二是分析作案人的意志水平。意志是通过克服困难而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意志水平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的自觉性和完成犯罪目的的坚持性,以及克服干扰的自制力和处理问题的果断性等方面的表现。

三是其他心理状态。比如一个人的兴趣爱好。有的犯罪嫌疑人有着特殊的兴趣、爱好,如有嗜烟好酒、吸毒的犯罪人在现场见到好酒、,会难以控制占有的欲望。有的爱好相机、照片,爱好集邮、纪念币,有的对古董、字画显示处一定的鉴赏技能和爱好等。这种长期生活中严惩的兴趣和爱好往往表现的相当顽固。另外,在一些特殊的现场,还会出现某些心理扭曲的心理状态;精神病的心理状态;变态人格的心理状态等等。

四、犯罪嫌疑人的无意识特征分析

人的意识分为有意识和无意识,意识时个体当前所能清楚地认识到的心理活动,而无意识则是行为过程中没有被行为人认识到的但对人的活动产生影响的心理活动,是整个心理活动的必要补充和辅助成分。无意识特征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现场遗留的不受犯罪人意识控制的那些痕迹。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注意分配的均衡性和持久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有意识的行为中也会反映出大量的无意识行为,而且无意识的行为很难加以伪装和修饰,因此,无意识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往往更加真实、有效。

心理痕迹受人的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所制约,再狡猾的犯罪人也无法彻底抹去自己的心理痕迹。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之间既有因果关系又彼此交互作用。现场心理痕迹与犯罪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物质痕迹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对应性的特点,认清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的相互关系,从物质痕迹中认识犯罪人的心理痕迹,从心理痕迹中找出某类物质痕迹的形成原因,使两种痕迹相互印证,是从现场物质痕迹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迹的必然途径。

小结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对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技术(即我们常常所说的“行为画像”、“犯罪人格画像”、“犯罪心理画像”等)的研究与运用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刑事犯罪侦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大量疑难案件的最终查破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然而,我国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技术的开发、研究尚处在萌芽阶段,缺乏系统理论体系的指导,尤其是对其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缺乏可操作的参照标准,与西方存在很大的差距。为应对新时期刑事犯罪发展的复杂形势,应当对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技术进行全面的研究、开发,并将其运用于侦查实践,从而增强公安机关查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强化对刑事犯罪的防范与控制。[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先进科技手段的日新月异,犯罪手法也在不断的翻新,日趋现代化、技术化,犯罪行为的智能性、预谋性、隐蔽性更加明显,反侦查心理也更为强烈,心理痕迹的分析有利于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 ,关键在于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心理痕迹研究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方格:《浅析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2]李志锋;陈鸿伟;《犯罪心理痕迹与现场有形痕迹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S1期 。

犯罪心理范文第3篇

“恶童”犯行

2014年8月12日晚,自贡13岁少女小敏撞倒了三岁的琪琪,以为后者被撞死,因害怕自己家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故将受害人琪琪抛入自家屋外的一粪池内,致其死亡。琪琪母亲说:“你们知道那个女孩儿有多冷静吗?撞晕琪琪扔掉后,回家处理好身上的泥土,又出来跟其他小朋友玩,街坊及邻居都问了她无数次,她都若无其事……”

小敏的行为已构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中“14周岁以下犯罪的一律不能处以刑罚”之规定,小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称为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的人犯有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罪行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已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11月底的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14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怎么处理,成为法律界的一道难题。令人遗憾的是,恶童们已经开始利用这道难题作为自己行凶杀人的天然屏障。

2004年,13岁的男孩赵力宝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

2015年10月18日正值周末,三名男孩大清早相约去镇上网吧玩游戏,中午回家路经邻村新廉小学,校门紧闭。三名少年从学校东侧顺着围墙边的树爬进去,当发现学校只有一名女老师李某守校时,便生谋财之念。他们借口到李老师宿舍喝水,刘某顺手拿起一根木棒朝李老师头上狠狠砸去,李老师痛得下跪求他们不要再打,并告诉他们自己钱包只有400元,但家里还有2000多元,愿消财免灾。可三人拿钱后又怕李老师报案,决意灭口。其间,赵某、孙某因心软退缩,13岁的刘某鼓励他们说:“打死她没关系,我们反正是小孩,不会坐牢的。”于是他们又拿起一把剪刀朝李老师喉咙戳去……甚至在三人杀害李老师后,拿着抢劫来的钱,他们首先就是到县城打网游。

如果说,临时起意的未成年人伤人、杀人案件带给人们的是对人性的追问,对社会环境及家庭教育的思考与反省,那么,蓄意利用法律的空隙,或预谋或放任自己行凶杀人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律的滞后及漏洞。

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不受刑事处罚,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却造成了对被害人的巨大不公。刑事处罚的缺位,甚至造成行凶者家属的冷漠和助纣为虐。如:当明芳父母拒绝了赵家“私了”的请求后,赵家竟散布其子与明芳处对象的谣言,而赵力宝故意杀害明芳母亲也源于赵父的一席话:“在外面惹事,有能耐你倒是摆平呀!这以后三天两头来要钱,什么时候是头?有能耐你完明芳你把她弄死呀!”

恶童有“毒”。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便无须承担刑事罪责,是否也该受到必要的控制与责罚,使其“毒素”无法再伤及他人?

关键词一:“被忽视教养者”

当我国公安机关对恶童们做出“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的决定后,恶童们依然交由自己的父母监管,这不能不说是个巨大的“忽悠”。这等于默认:恶童的家庭教育是没有问题的,父母的监管是负责有效的。然而,若真如此,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恶行就不会以如此极端的方式发生。赵力宝一案便是个佐证。

将对他人实施了重度伤害和杀人行为的未成年人交还给父母监管类似于用污水洗衣,越洗越脏的概率比洗干净更大。

美国伊利诺伊州早在1899年便已颁布《少年法庭法》,法案规定:“不满18周岁的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被忽视教养者”,其中包括“少年的行为对其本人或他人的福利有所损害者”。这类案件一经少年法院宣告成立,少年儿童的父母即暂时丧失监护权,其子女移交给州政府监护,负责教育和照顾。

值得一提的是,少年法庭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其父母也要受到审判。尤其是七岁以下的儿童触法,虽儿童本人不为犯罪,不受任何处罚,该儿童的父母却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当父母被认为需要对少年罪错负责时就要被判处罚金,甚至被监禁。

关键词二:“恶意补足年龄”

英国恶童罗伯特和乔恩之所以被判谋杀罪名成立,是源于“恶意补足年龄”。英美普通法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人因为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的,就可反驳这一推定,这就是“恶意补足年龄”。因为当行为人具有“恶意”时,是明知不应该,仍然故意做出了刑法禁止行为。

据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办公室(OJJDP)的数据显示,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曾经有三分之一的谋杀案有未成年罪犯参与。在2010年,全美国共有908名未成年人被法院裁定犯有谋杀罪,占到当年被定罪的谋杀犯的7%。

关键词三:儿童品行障碍

每当有未成年人做出令人发指的恶行时,都会引来种种分析:家庭教育失当、社会生活环境不良、自身的不幸遭遇等等。这些因素或者都存在,但需要正视的是,恶童所以为恶,极可能因其具有品行障碍。

儿童品行障碍指发生于18岁以前的儿童和少年的经常性的明显违反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社会规范或道德准则的行为。其严重性超出一般的淘气,行为的发生不是由于一时的过失或年幼无知,而是一贯的行为模式。常见的不良行为有说谎、打架、偷窃、伤害别人、虐待动物、破坏财物、纵火、逃学、离家出走、惹是生非、酗酒、赌博、过早的以及其他触犯刑律的行为。

国内调查发现,儿童品行障碍患病率为1.45%~7.35%,男性高于女性,男女之比为9:1,患病高峰年龄为13岁;英国调查显示,10~11岁儿童中患病率约为4%;美国18岁以下人群中男性患病率为6%~16%,女性患病率为2%~9%。

品行障碍和人格障碍属一脉相承,只是理论上讲因为未成年人尚未定型所以不适用“人格”一词,成年人才能用。所以,患有品行障碍的儿童若成年后其认知及行为仍未获得改善,将进而患有人格障碍,还是会作奸犯科。

判定未成年人为“被忽视教养者”及“恶意补足年龄”是针对儿童触法采取的措施。鉴于我国目前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概不论刑责,预防儿童触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解及诊断儿童的品行障碍,并及时给予干预和矫治,也许是眼下亟待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及社区帮教力量合力去做的事。

对于未成年人行凶,若我们罚不能罚,至少也要防之能防。否则,任何一个无辜者都可能是新廉小学的李老师,成为恶童棒下的枉死羔羊。

栏目主持人:成韵

他山之石――英国恶童案

1993年2月12日,英国两岁男童詹姆士・鲍杰在商场与母亲走失,后来在一条废弃的铁轨上发现了他的尸体。鲍杰死状惨不忍睹:他脸上被人泼了蓝色油漆,身上先是多处被石头、砖块砸伤,随后又被人用一根约10千克的铁棍在头部反复打击,头部的伤痕多达42处,嘴里还塞满了电池。警方最初以为是针对儿童的性犯罪,为此求教国内顶尖的犯罪侧写师,然而侧写师以专业眼光看出犯罪现场的不合理:铁轨旁的拖行痕迹应该是由小孩所为而非大人留下,鲍杰身上的伤痕虽多,伤口却较浅……最后,侧写师告诉警方:凶嫌应为孩童。

犯罪心理范文第4篇

    一、59岁现象

    所谓“59岁现象”,就是指那些即将退休,生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趁在位之机捞一把的现象。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在60岁,但在正式退休前需要提前退位,或离岗退养、或当调研员,一旦与权力脱钩,便再无机会,但不管是谁的天下,只要有了钱,日子都好过。便在退休前,丢掉了党性原则,不该拿的拿了,不该要的要了,开了口,伸了手。这些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捞起来还有些瞻前顾后,把不义之财东塞西藏,装穷不露。

    一是补偿心理。政治上已经到头,转而追求经济利益,趁在位有权之际在经济上捞一把,为自己留下后路,补偿经济上的落差,填补政治上的失落。原锡山机电公司经理钱剑清因贪污、挪用公款站在了被告席上,他在反省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时说:“我已经是一个56岁的人了,政治上不可能再有发展。在经委,那些亏损几千万的公司经理收入到不少,我公司效益最好,自己作为经理理所当然捞点实惠,也不为过。”

    二是攀比心理。辛辛苦苦为党工作了几十年,看到过去的同学、同事,通过各种途径都富了起来,论能力比他们强、论职位比他们高,可钱比他们少,自己觉得太寒酸,就趁在位之际捞一点。如无锡华源动力公司供应科长赵海华,每次在交待问题后似乎都很委屈地表白:“你们可以到我公司去问问,我的‘吃性’阿算是最重的?!”

    三是平衡心理。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意味着失去权势,失去由此带来的种种优势,无权无势不能再无钱,他人捞没事,我捞一点也不会有事,趁有人“买帐”时能捞一点是一点,以求得心理平衡。原工行锡山支行63岁的副行长朱宝根、62岁的副行长藏林茂,两人都是追悔莫及,谈到教训时深有同感:“前几年,企业融资、贷款审批,权利大、制度松,看到别人都在借机捞取好处,自己快要退位,便也忍不住‘同流合污’捞取不义之财,。”

    二、39岁现象

    所谓“39岁现象”,就是指那些工作能独挡一面,或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但提拔无望的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按现行干部年轻化的规定,39岁这个年龄是道“坎”,提拔上去了,以后还大有作为;提拔无望,这辈子也就可能到“站”了。既然升官无望、仕途到头,何不堤内损失堤外补捞上一把。这些人有“贼心”,只要时机成熟,就悄然出击,捞得坦然,用得舒心,较少有后顾之忧。

    一是失落心理。政治上不过硬,缺乏政治头脑和远见,政治信仰产生动摇,思想道德观念错位,在一定的条件下,就想利用各种机会寻求经济上的满足。江苏新苑公司供销员顾惠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5万多元,他在悔过书中谈到:“在供销员职位上奔波了好多年,业务能力强,销售成绩突出,但在经济收入上还比不过一个小小的科长,为此利用回笼销售款等机会给自己开一份额外的工资。”

    二是发泄心理。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和组织、个人和群众的关系,成绩是自己的,差错是大家的,唯我独尊,高高在上,既不能与同事打成一片,也得不到领导的赏识,容易促使各种私欲泛滥。锡山华源公司审计部部长助理38岁的唐亚珠,紧跟领导,成绩突出,自以为功劳不小,是个能人,逐渐把自己置于组织和集体之上,随着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各种私欲随意泛滥,一次就贪污30万元去炒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三是转换心理。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成绩,只因年龄、学历等某些客观条件而提拔无望,产生失衡心理,“仕途”不通求“钱途”。锡山国税某分局39岁的稽查员兼会计方亚萍,贪污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后,家人几次去探望她,方亚萍都不愿意见面,她自我解剖说:“我一年的收入有五、六万元,只是一时糊涂晕了头,才落得如此的下场。我辜负了领导的期望,无脸见爹娘。只可惜世上难有后悔药啊!”

    三、26岁现象

    所谓“26岁现象”,就是指那些工作没几年,年龄在30岁以内的年轻人,利用自己工作所拥有的权力谋取利益的现象。30岁以内的年轻人工作时间较短,私心杂念较少,但易受外界各种因素的诱惑,在他们虚心好学、积极上进,逐渐成为单位业务骨干或部门负责人的时候,若管理、监督的着力点偏离他们,而人固有的贪欲,就会把手里的权,面前的钱,转化成获取私利的机会。这些人的犯罪几乎不需预热,一步到位,无所顾忌,能捞多少是多少,并且穷奢极欲,拼命挥霍。

    一是诱惑心理。政治觉悟较低,思想不够成熟,敬业精神较差,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正确看待社会现象,易受外界因素诱惑,易受挫折动摇信念。23岁的邵琴和30岁的胡畅都是各自单位的会计,为了笼络热恋中的朋友和结婚时的排场,或贪污或挪用公款用于小家庭建设,在挖掘犯罪的思想根源时都认为,现在社会上这种现象很普遍,不捞白不捞,发现算倒霉。似乎违法犯罪与己无关,完全是别人的事。

犯罪心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心理;原因;预防

进入工业化发展阶段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和严重,并一度与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并称为人类社会的“公害”。自2000年以来,我国各级法院裁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了解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研究青少年的犯罪动机,以便更好的制定预防措施,减少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还青少年一片净土。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突发性

青少年在犯罪之前往往很少考虑后果与详细的过程,通常是跟着自己的感觉,或者只是单纯的出于某种目的,又或者是感情用事,这就造成了在犯罪的时候他们并未意识到是在犯罪。

(二)低龄化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

(三)复发性

再犯比例高、有前科,构成累犯的人员占很大比例。青少年在以此犯罪成功之后,往往会有侥幸心理,从而再次甚至多次作案。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模仿心理

青少年好奇心理,喜欢模仿,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善与恶的选择,而恶的事物往往是披着美丽外表的,而青少年由于涉世不深,辩别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很容易激发起他们的神秘感,激起想尝试的愿望。一旦受到不良影视作品、网络、暴力行为或犯罪分子的唆使与诱惑,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逆反心理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多变期,渴望成长,渴望独立,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当自己的意识受到学校、家庭的反对时就会发展为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在遭到家庭、学校或社会不公正对待时,不但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不足,反而迁怒社会,仇视比自己强的同学,仇视自己认为看不惯的人。

(三)意气心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有的青少年模仿一些黑帮影片中的帮派结成团伙,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狭隘的认为所谓哥们兄弟的利益最大,完全可以不顾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四)报复心理: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当与他人产生矛盾认为自己吃亏时,十分容易受情绪的影响失去控制,不计后果的进行报复,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长也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提高自身素质,用良好的道德和高尚的情操去感染子女,并且身体力行,为子女起好的表率作用。父母要营造良好温馨的家庭气氛,使孩子在健康幸福的氛围中成长,同时也要更新教育观,与孩子成为良师益友,让孩子敢说真话、错话,使家长知道他们的所思、所想,便于有针对性的及时进行引导,同时也要敢于承认错误,学会向孩子道歉,使未成年人感到自己在家庭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受到大人的尊敬,心理得到满足。另外家长要有“换位思想”,经常站在孩子的角度看问题,想问题,这样的教育方式也必然会对孩子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以后孩子也必然会懂得凡事多为他人着想。

(二)社会预防

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应该是一个全社会都应该参与的大型课题,不仅仅是家庭及学校的任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青少年中受到不良的媒体内容、网络资源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越来越多。我们要共内努力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3、立足社区,群防群治。

(三)学校预防

学校应加大对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力度。学校作为教育的载体,在开设文化课的同时不能忽略了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孩子的心理问题应该受到广泛的关注。“教师应当是心理医生”是现代教育对教师角色的新要求。现代教育的发展要求教师不仅仅是人类文化的传递者,也是青少年学生心灵的塑造者,是他们心理健康的维护者。

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都应该开设相应的心理课程,并且加大课程量。引导青少年走进心理学,深入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因不适应内外环境而产生的各种心理问题,及时调控自己,恢复内心的平衡,提高自己应对各种人生难题的能力;另外,鼓励青少年在面对烦恼时多进入心理咨询室,和心理老师们谈谈自己的烦恼,及时的排忧,以免情况恶化。

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也要开展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现在的青少年,普遍的对法律不够了解,学校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主体,应当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让青少年知法懂法,不去触碰法律的底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结论

没有健康发展的青少年,国家就没有未来。对于这一特殊年龄阶段的犯罪的增多,无疑敲响了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警钟!犯罪学者、社会学家,教育家、教师、政府官员们都把青少年犯罪问题当成是头等大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和解决。相信随着工作力度的加大及其他一些社会学科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的渗入,青少年犯罪预防领域将会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

参考文献:

[1]张兆利. 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顾军. 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M].法律出版社.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