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责任的名言

责任的名言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责任的名言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责任的名言

责任的名言范文第1篇

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

除了人格以外,人生最大的损失,莫过于失掉自信心了。

老老实实最能打动人心。

欺人只能一时,而诚实却是长久之策。

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

当一个人受到公众信任时,他就应该把自己看作为公众的财产。

责任的名言范文第2篇

世上没有绝望的处境,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

人类的一切努力的目的在于获得幸福,——欧文高尚、伟大的代价就是责任。

每个人都被生命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因此,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

教师的威信首先建立在责任心上。

责任的名言范文第3篇

责任感与机遇成正比。

有良知的人有责任心和事业心。

我所享有的任何成就,完全归因于对客户与工作的高度责任感。

责任的名言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现阶段我国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尚无明文规定,使对该类问题的追究处于空白状态。本文以体育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事实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究,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虚假广告 侵权 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和职业化的推进,体育明星越来越多地活跃于广告界,形成了极具潜力的体育明星广告市场。由于相关法制建设滞后,我国体育明星广告市场的市场化进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虚假广告、各种肖像权、收入分配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多。

法律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必要性

体育明星具有较高的公众认知度和公信力,其行为更易为公众所接受和盲从,这使得体育明星虚假广告的危害性比一般的广告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进行规制。

我国的《广告法》第37条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对虚假广告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但没有提到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这方面的责任。《广告法》第38条对虚假广告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认为即使名人为不实产品进行代言,但因为名人不是经营者,也不是信息者,虽然广告有虚假内容,可能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但目前并不必承担法律责任。2005年,国务院曾经做出过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当时国务院几部委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这次整治工作的对象只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也没有明确包括虚假广告的代言人。尽管我国《广告法》没有将明星作为一个规范的主体,但并不等于说体育明星在做虚假广告宣传时不受法律的规范。

首先要清楚的认识到,体育明星是产品的代言人而不是产品质量的担保人,目前之所以出现这么多产品的质量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恶性循环的结果。消费者一看到体育明星为某种产品代言时,自然会认为该明星就是这种产品的质量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明星有义务审查或亲自验证所代言广告产品的真实效用。欧美国家的广告法中就明确规定: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便是虚假广告;同时,如果证词广告暗示证人比一般人更有权威,也应有理有据,否则视为违法。当体育明星所代言产品出现问题或有虚假宣传时,他们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我国有必要对体育明星做虚假广告进行规制。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一是罚款。体育明星参与代言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从经济上对其进行处罚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除了没收广告代言人违法所得外,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使代言人和广告主等主体承担同等的责任。二是禁止其从事公众活动,甚至取消其参赛资格。体育明星为保持其影响力,必须保持一定的曝光率,降低其曝光率会影响到其个人形象和经济利益。

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在诉讼活动中,代言人须对其在广告中所说话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如果其无法举证证明其在广告中所说得话都是真实的,他就必须为他的行为产生的损害负责,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其他广告主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从广告法的角度看《广告法》第38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还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前,我们有必要对“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进行扩张性解释,使之适用于名人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其次,从民法的角度看,体育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在广告中作虚假陈述,体育明星实质上成了广告主等主体虚假陈述和欺诈的表现手段和途径,体育明星和广告主等人有了共同虚假陈述的故意,构成了共同侵权。因此,体育明星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责任,也可以是公开赔礼道歉等形式。

追究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做法可以为我国立法所借鉴。如果体育明星明知广告用语和内容虚假,仍然做宣传,他就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处理,对体育明星处以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国家应通过刑事手段威慑、遏止体育明星肆意代言虚假广告,使明星因代言虚假广告付出惨重的代价,让其得不偿失,不敢再践踏法律的。

追究广告代言人的侵权补充责任。学者们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从民事责任的性质上归责,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从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上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现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扩大到“广告代言人”,并视情况规定“罚款”、“承担连带责任”等具体罚则。名人代言广告是广告行为的一种,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与其他广告主体共同构成了对广告受众的侵权,本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毕竟是以个人身份代言,个人对于广告产品的认知、证据收集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名人从事代言广告行为时因此种局限承担与广告厂商同等责任是不公平的,故名人代言广告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

参考文献:

1.查志刚,李文英.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J].新闻爱好者,2007

责任的名言范文第5篇

【关键词】明星代言;法律责任;国外明星代言人制度;立法现状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星广告代言也越来越普遍,而明星代言产品广告中所出现的虚假宣传所带来的矛盾与纠纷与日俱增。明星代言广告,能够凭借着明星的社会影响力,使产品能够迅速提高社会知名度,同时可以利用人们选购名牌更有保障的消费心理,扩大该产品的销售额。但是基于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如果明星代言的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会对消费者的财产甚至人身造成伤害,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明星代言问题领域的空白,导致在发生这种虚假广告时,明星总是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性

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占有份额往往成为诸多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就是:品牌借明星一臂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但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名人推荐的产品或服务是货真价实还是名不副实。

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往往导致某些企业在暴利的诱惑和驱使下热衷于短期行为,利用明星社会影响力,推销劣质商品快速聚敛企业资本。而很多明星也在接代言时往往主要考虑的都是代言费用的多少,对要代言的商品的审查往往是敷衍了事。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往往对会对大众起着指引作用,他们凭借着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来宣传产品,可以强化广告受众对该产品的印象,诱导消费心理,最终形成消费需求。所以明星相比起普通人还有着一份社会责任,必须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名人代言,一旦违法,侵犯的不仅仅是个别消费者的利益,其侵犯的利益是无法以确定的受害人或者最终受害人而定的,其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名人代言广告的责任并不仅仅在于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权利,即个体对个体责任,而是特定的私权对不到特定的私权主体,名人是一类特殊群体,它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性,以及其独特的号召力与影响力决定了名人的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所以明星虚假代言所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名人代言所应承担的责任正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名人在代言广告或作出一定广告行为时所负有的不对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侵犯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案例剖析

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罚款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有个共性:(1)产品都有明星作为代言人;(2)广告中发现问题都是在广告投入播放后,而并不是在广告预审阶段;(3)案例中,虽然有的明星被,但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明星并没有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应对

(一)立法现状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等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者三类责任主体,但对广告的推荐者,典型情形就是名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名人做虚假广告判决结果的大相径庭,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缺漏和需待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不断完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星应当如何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星应当对所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连带责任应该与制造商、广告商的责任划分清楚,并不能笼统的将之规定为与制造商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较之明星个人,制造商与广告商的实力更加雄厚,当消费者的权益遭到损害的时候,必然会选择去向制造商或广告商请求赔偿,这样明星代言人又可以逃避到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确认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明确的对明星代言人是否对产品的性质、功能知情,如果对所代言的内容知情,并且主观上仍然愿意代言,那么明星代言人必须承担责任,如果触犯刑法,那么应该按共犯论处。因此,首先,在法律规定中应当具体明确的规定明星代言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明星代言人逃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应当按照代言产品性质的不同和明星事先是否知情来对明星进行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并应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以此给每个明星敲响警钟,使明星们认识到稳妥代言、放心代言,就应当充分审查代言产品,充分履行作为代言人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充分认识到明星虚假代言的危害性,吸取各国对于明星代言的规定的优点,对于虚假代言追究明星的法律责任,并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尽快完善关于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制度。以此给明星代言一个警戒线,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一个诚信的经济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马慧娟,于林祥.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J].中国律师,2006年第2期.

[2] 徐小娟.论美国广告监管体制给我国带来的启示[J].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