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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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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

林地承包范文第1篇

读者 李毅

李毅读者: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继承发生的条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家庭成员之一死亡是不发生继承问题的,只有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才有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可分三种情况:

1.一般的家庭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权是不能继承的。家庭承包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它强调的是福利和保障。如果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家庭承包对土地的投入及农作物的种植、收益有季节性和阶段性,不允许继承不会损害承包人的长期利益。

2.林地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林地承包投资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长的特点,如果不允许继承,会损害承包方的长期利益。

3.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如果承包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之外的方式承包了这些土地,那么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鼓励对荒地的治理,充分利用土地。

林地承包范文第2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推荐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林地承包范文第3篇

乙方:厦门y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 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 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厦门x公司

(盖章)

林地承包范文第4篇

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沿河开采沙石。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证合理、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开采沙石行政区域范围

㈠、甲方经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的村委、村民小组及村民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同意将甲方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沿河滩地通过招商引资由乙方开采沙石。地点由大梅村沿河下游往东方 (地名、滩名)滩尾至上游往东西 (地名、滩名)约 公里左右,宽度为不影响防碍航道通行的情况下均可开发利用。

㈡、甲方所提供给乙方承包的开采沙石场地必须不能有争议及土地纠纷,如果因出现争议或土地纠纷、有村民阻止或防碍乙方生产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工作的,甲方把乙方所缴纳的承包开采费双倍一次性退回给乙方。

二、承包开采沙石的时间

开采时间从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止。

三、承包开采沙石费用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人民币共计 元整作为开采沙石承包费后,方可开采。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贰日内乙方以现金支付承包费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在承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开采沙石所须的其它有关手续、证明、机械设备安装及费用均由乙方自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承包期间的经营方式和时间甲方不得干涉阻碍。

㈡、甲方负责乙方的生产环境保卫工作,制止一切人为扰乱和破坏生产设备,调解各种矛盾纠纷,确保乙方正常生产和生活。

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承包的沙地转包或变相转包给他人。甲乙双方共同把场地管理好,甲方有责任禁止一切没有经过乙方同意下进入乙方承包场地进行捞沙、淘金等作业,制止非乙方的所有开采、占有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甲方负责一切相关责任。

六、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须一次性退回乙方所缴纳给甲方的费用,同时须补偿乙方人民币 壹万元整;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解除本合同,所缴纳的费用甲方将不退还给乙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相互配合,平等相待,和平共处,确保安全生产、安定团结的共赢而积极努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林地承包范文第5篇

一、湿地现状

临朐弥河湿地公园南起冶源水库大坝以下,北至弥河临朐县与青州市交界处,由南向北贯穿县城,以水碧草丰的弥河河道为主体,包括河岸两侧的坑塘、粟山、朐山等部分沿河景观资源。现状湿地面积445.8公顷,湿地率达58.3%。临朐弥河湿地公园内湿地类型主要有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两大类(如表1)。

临朐弥河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系统和森林生态系统环境良好,公园内现有维管植物65科150属280种,脊椎动物35目65科171种,水草丰茂、林木蔽日,鹰飞鱼跃,野生动植物资源相对较为丰富。

但是因为临朐弥河省级湿地公园穿城而过,周边的企业运营、生活区发展会导致部分湿地的退化,湿地的生态功能难以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尚不稳定,其生态脆弱性较为明显,随着水文、土壤、气候等的改变,都或多或少地导致生态系统的变化,特别是水文因素,当它受到自然或人为活动干扰时,生态系统稳定性受到一定程度破坏,进而影响生物群落结构,改变湿地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恢复的后果。

二、湿地保护的思考

临朐弥河湿地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特别是改善水质、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将湿地的保护和珍稀鸟类的保护放在首要位置。通过实施一系列湿地保护工程,可有效地保护湿地的水体、土壤和动植物资源,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1、湿地保护原则

1.1 完整性、系统性

保护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持临朐弥河湿地公园的完整性与系统性,使尽量多的生物种群按自己的生态定位、代谢类型和种性去充分占领相应空间,充分发挥湿地公园的综合调控功效和生态自然修复功能。

1.2 多样性、协调性

湿地的资源利用和保护,应坚持维护其多样性特点,须从协调性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各因素间关联关系的协调性,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1.3统筹规划、分期实施

湿地保护要根据湿地公园区域内现状进行统筹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地域特点和保护目标,合理布局;根据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分步实施;更要定位全局、着眼常态、综合治理,搞好规划衔接。

2、湿地保护的主要措施

2.1水系、水质保护

一是加强拦水坝管理。目前区内已建成6座拦水坝(水库大坝、三里庄、朐山、兴隆、粟山、榆林店),用以控制水位。在管理拦水坝时,要根据河流用水量,适时适度地调度河流用水,确保湿地公园人工生态用水的要求,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二是规范河道内的人为活动。湿地保育区实行严格保护,严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规划外的任何开发性经营活动,如畜牧养殖、取土采砂等破坏河道的活动。恢复重建区内,通过河道清淤、垃圾整治和回填土等措施,实现水系畅通,河道整洁,有效改善防洪功能及湿地环境。三是保护和恢复植被。加强对重点保护区域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一方面大力植树造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严禁乱砍乱伐,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禁止捕杀珍贵、有益的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另一方面积极推广乡土植物,禁止有害外来物种的引进。四是加大外源污水排放治理力度。湿地公园水体与周边水系及其流域的连通性决定了湿地公园内水质的保护与流域内整体水质保护密切相关,临朐弥河中的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外部各种废水的排放,从源头上阻断污水排放是治理临朐弥河污染的根本措施,是临朐弥河水环境整治的重中之重。因此地方政府需协调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关停违法排污企业、取缔河道内畜牧养殖企业、堵塞排污口,从源头上解决弥河水质污染问题。五是内源污染控制。施工过程中做到边施工边保护,杜绝施工对环境的进一步污染,严格管理施工中产生的废水,保护湿地水环境质量。运营期由于一些生产生活会产生污水,为了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经营期的污水需要处理达标。

2.2水岸保护

目前个别地段存在硬质驳岸,原本蜿蜒曲折的河道变得平直、生硬,原本形成的河汊、河漫滩和植物根系被破坏,鱼、青蛙、河蚌等湿地动物栖息环境消失,湿地系统生态效益大打折扣。综合考虑弥河的防洪排灌功能,对需要恢复和重建的湿地岸线进行软化改造工程或者驳岸修复工程。对于坡度缓或腹地大的河段,采用原始缓坡型自然驳岸;河岸坡度相对较陡、冲蚀较严重,或者有步道的河岸,在自然式土岸基础上,采取一定的人工措施以增强防洪能力。对于防洪要求较高,在必须建造重力式挡土墙也要采取台阶式的分层处理。在自然型护堤的基础上,再用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确保大的抗洪能力,以发挥此类驳岸调节洪水、过滤污染物、防止水土流失、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多种生态功能。

2.3护岸植被选择

根据护岸的不同建设模式,以及湿地公园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乡土沉水植被、挺水植被、湿生草丛、湿生灌木、观赏灌木、乔木和攀援植被进行修复建设。

2.4栖息地生物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