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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情怀;路径
[作者简介]肖辉(1966-),男,山东郓城人,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8031(2017)06-0048-03
在常人的眼里,法律总是威严、刚猛,神圣不可侵犯。这往往是从法律的秩序功能及责任义务设定的角度来看的,但并非法律的全部,甚至不是法律的主要功能。从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上看,法律更是权利的捍卫者,是公民权利和利益忠实的守护神,因此应当与作为个体人的公民具有天然的亲和性,并能步入人们的情怀,甚至形成一种“消费品”,被人们“消费”和使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舒适和快乐。
习惯中,情怀消费只应产生于形成情怀的消费领域,本与法律风马牛不相及。然而,当法律不仅仅是印制在纸上的规则和秩序要求,而是扩展为与人们息息相关的生活方式的时候,那么,法律不仅应当在人们的心中形成情怀,而且也应当形成情怀消费,从而真真切切地来满足人们的需要。
一、情怀与情怀消费――从周星驰的影片《美人鱼》谈起
(一)情怀与情怀消费
情怀有固定的内涵与外延,有其自身确切的表达。百度词条的基本解释是:“一种高尚的心境、情趣和胸怀。以人的情感为基础与所发生的情绪相对应。”根据词条解释,情怀并非普通的情绪或心灵感应,而是与高境界相关,是一种高境界的情感体验,其外延既包括心境,也包括情趣,还包括胸怀,情怀应是这三者及三者间高大上的结合。
严格意义上说,情怀消费并非一规范、准确的概念。百度词条没有,字典、辞海中也没有专门的解读,只能将情怀与消费两个词语结合起来解释,以图达到对这一说法的基本性阐释和理解。
情怀已在前面作了简要解释,下面再说说消费。消费,英文称consumption,其含义是讲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①。因此,消费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并且承担着社会再生产的终极任务。情怀与消费相结合构成情怀消费,在上述词语解读的基础上应当是以情感体验为基础的消费过程。即:在利用社会产品过程中,更多渗透着情感和情绪因素,从而达到某种境界的消费,或者说,情感上可以体现所谓“高境界”的消费。
情怀消费既有物质层面的,也有精神层面的,当然作为一个完整的消费过程,自然是也必须是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消费。物质层面的消费进入情怀消费行列,最典型的当属奢侈品消费。奢侈品本身具有浓厚的历史性和文化性,并带有高贵的品牌效应,不管出于何种情感、带有何种情绪,奢侈品消费步入情怀消费之列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在物质层面上讲的。精神层面的更多,也更易理解,一首歌、一首诗,一部小说,一部影片等等,均可引人进入高境界的消费情感体验中,进而发生情感消费。将物质与精神相结合、主客观相一体的则应属制度层面的情怀消费了。法律作为制度层面的“社会产品”,在满足人类需要的过程中理应步入人们的心灵,形成情怀消费。
(二)周星驰影片《美人鱼》的情怀消费
报上有篇文章,写周星驰的,题目是《嘿!那个“喜剧之王”》,话题是去年热映的贺岁片《美人鱼》,内容自然少不了c他以往影片的对比。《美人鱼》的票房极其成功,上映12天即超越曾经“最热”的《捉妖记》登顶内地影史票房榜第一位,上映19天即突破30亿元人民币。这样显赫的成绩自然与影片的“好看”及契合大众口味密切相关,但要说该片真拍到了周星驰电影系列的最高峰,恐难断言。有娱乐名“V”就在微博留言:看完《美人鱼》,发现《功夫》拍得好。看来《美人鱼》的成功不在于影片本身,至少不全在影片本身。
但《美人鱼》的的确确取得了巨大成功。那么多人的认同,自愿而非强制地去观看(票是自己花钱硬生生买的,看与不看,自然由自己作主),不去刻意计较瑕疵(尽管也有挑捡毛病者,且不少),而是尽情地沉醉其中,跟着他的无厘头乐得前仰后合。有国外媒体评价:周星驰所应和的正是中国内地在丰裕生活中成长的当代人的要求。更有影评人说:当观众喊着“还星爷一张电影票”的时候,周星驰电影的票房数字早已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规律,观众的消费甚至成为了一种情怀消费,“看周星驰”早已成为一个时代的情怀货币,而情怀是无法复制的。观众看《美人鱼》,就是在苍茫世界里寻找同类,“你也看周星驰”?这种对暗号式的情怀密码,才是《美人鱼》和周星驰电影票房爆棚的真正秘密。
这样的表述兴许有些夸张,看相同的电影,不一定都在潜意识里对暗号,更非一定就是一种情怀甚至是情怀密码,或许只是一种巧合,或者只是好奇,或者只是打发闲散的时间正好赶上了,或许还有更多的或者,总之,并非都与情怀有关。但这么多的偶然或巧合中,至少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这部影片能够抓住人们的眼球,能够引起人们观影的兴趣,甚至能够直接走入人们心理认同的底层。这一点,对于法律来讲也很重要。
二、法律也需情怀消费
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经典地将法治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法律得到人们很好的遵守;其二,法律本身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②。也就是良法之治和普遍守法。良法之治要求所立之法必须体现正义精神,要确保任何形式的国家治理模式都必须有法律制度③;普遍守法则要求法律能为人们共同接受。普遍守法要做得好,不仅需要法之良,还需要法之亲、法之和,需要法律具备情怀消费的品格。
一部好的法律应当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就像一部影片,至少应当是拍摄精美的影片;一部好的法律在实际生活中还能得到人们普遍的遵守,就像好的电影,至少应当得到观众普遍的认同,这样才能吸引他们走进影院,共同参与影片设定的情节和欢娱,也才能加入到这些被认同了的剧情的安排,进而参与其中的感受甚至是狂欢。
有观众评论说:我相信,周星驰的电影再差也差不到哪去。所言因者何?概因他的无比认真,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反复演练,精心打磨才修得完美的角色和影片效果。那么立法何尝不是如此呢?立法者真应该对每一部法律、每一个法条都细细打磨,不是按自己的标准,而是揣度大众的情怀,反复磨合,参透了大众的情怀因素,法律才能如周星驰的电影一般深入人心,哪怕只是消费,也会是一种情怀消费。
说了这么多,也许有词不达意之嫌,无非想说,让法律放下冷硬的面孔。法律的本性有其刚猛甚至“孤傲”的一面,一经制定就不得违反,不得冒犯,不得推三阻四阻碍其实施,法律不允许与其分庭抗礼。然而,这也只能是法律落在纸页上的一面,属于“纸上的法律”。当法律登上现实的舞台,特别是在步入社会公众相濡其中的日常生活,追求公正、保障权利、维护利益的时候,就应当转换成另外一幅面孔,让其亲和,使其温馨,让其有暖人的一面,如同周星驰其人与其影一般,生活中的“冷硬”不影响其舞台上的温暖,日常中的“孤傲”不影响其舞台上的多彩。毕竟,公众能够接触到的只是舞台上的他,能够进入公众生活的也只是舞台上的他,再进一步,走进公众心中并最终形成情怀的也只能是舞台上的他。那么让法律步入人们心中从而成为一种情怀,才应当是“生活中的法律”所需展现的面孔。
让法律成为一种情怀,让法律生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或者仅仅只是一种消费方式(生活中涉及利益分配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消费),那么不管法律制定得好还是不那么好,完善还是不那么完善,存在瑕疵或残缺,甚至只是因为其不可避免的瑕疵或残缺,都能以包容之心去对待这份残缺,欣赏这残缺中的美,敬重这美中的残缺,就像维纳斯的断臂,因为对维纳斯之美的敬重而接受其断臂的残缺,并因为这残缺,反而将美升级――所缺掉的手臂如何复原才能更完美,答案自在每个人的心中。或许有更多个方案,或许根本就没有方案,或者心中只是一片茫然,但不论哪种情形,都不会有任何一种还原的方案能够得到世人全部的认同。美的残缺之处恰恰成为至美的隐性表达,法律的隐性之美也在乎于此。对于公众来说,无论是法律还是表现于个案的判决,美与不那么美,好与不那么好,都能成为一种消费习惯甚至成为一种生活理念,内化于心,形成情怀。
三、如何让法律进入“情怀消费”
法律的情怀消费涉及多方面的因素。立法者要立正义之法,执法者要秉公执法,司法者要公正司法,这三者可谓三位一体,汇总起来犹如影片的制作与放映,影片拍得不好固然不行,这好比法律的制定;拍好了剪辑不好也不行,这好比法律的修订;都制作好了放映不好也不行,这好比法律的运行;放映好了场地的布置和安排不好也不行,这好比法律的实施效果。以上这些都会客观影响观影者的情怀,触及社会公众的心理体验。
然而,情怀消费还有最为重要的一面,那就是守法者的守法行为。简单的情怀体验首先应当自觉守法,自觉才会主动,被动消费无论如何都达不到情怀消费的高度,因为它不可能产生积极的情怀,此其一。其二,情怀消费更应该乐意和情愿,这种体验应是更高一级的生活方式。自觉谈的是意识层面的要求,意识到了就去做,这是自觉;乐意和情愿讲的是情感层面的反应,不仅仅是理性的,而更应该是感性,是感觉层面的乐意和情愿,这样的行动就会在自觉之外另有一种快乐、愉悦的经历,从情感的亲和性来说,更会激发亲历者的自觉度。其三,在这种知性的自觉与感性的愉悦之上,更需一种理性的提升,那就是捍卫,不仅自力、自为这种生活方式,更应该从终极层面去捍卫这种生活方式,从而形成内在的价值理念,这更有助于法律的权威与信仰。法律的情怀消费至此才能达到更高的程度,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终极的程度。
有瑕疵的法律怎么了,一样喜爱有加,不那么美好的判决怎么了,只要不那么h离法律的正义,一样尊重有加。“法律的缺失并非是在实施法治后才出现的新问题,而是自法律产生时起就已存在,并且伴随着法律发展的全部历史和进程。”④因此,法律不够完美的品性并不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接受和服从,也不影响人们据此达到情感认同的自觉,进而形成情怀消费的自律和自为,古希腊圣贤苏格拉底坚定地认为:人不能因为对自己的判决不公而去否定法律,否则,法律所构建的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如果大家都能照此生活,那么法律的权威自然能够树立起来。但这并非是靠法律强大的国家强制力,并非依托其外在的威权和压制,而是内化于心的体验和感受,靠日积月累的接受和认同,靠一种习惯,一种情怀。
甚至,仅仅是一种情怀消费,尽管法律不是消费品。
结语:
倡导法律的情怀消费,并非真的把法律当作消费品,不能也不应当只作为消费的对象。在考察一个事物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性能时,其客体的属性和定位就被固定下来了。当然,在法治的语境中,法律更应当具有主体性的品格,法律的主客体双重性对于我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而言尤为重要。
然而大家仍需要倡导法律的情怀消费,是强调在其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以满足人类需求的同时,其内含的及所保护的甚至包括工具性的价值能够为人们所柔性地触碰和接受,并且能够自然而然地附着于人们的心灵,渗透其情怀。
因为,法律在发挥其功效的时候,不仅需要其明定的界线、行为规则、权利义务等外在的显现,更需要其深达内心的认知和体认,需要意识层面的自觉和精神层面的认同。这样,法律才能从人们的认知走向体认,从体认走向自觉,从自觉走向认同,从认同走向接受,并在某种亲和的状态下达到信任和信赖,甚至在形成信念的基础上直抵信仰的堤岸。
由此,法治需要法律具备这样的情怀。
[注释]
①参见百度消费词条.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