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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全 精神科护理 护理风险 防范措施
护理工作是一项风险大、责任重、要求高的助人专业,特别是在患者无自控能力、具有危险行为的精神患者科室,更需要护理人员连续不断地细致观察患者的异常举动,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危害程度降至最低点。在当前护理工作中需要建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科学管理的观点。本院精神科护理工作经过1年分析、评价、研讨,并加以实践,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降低了安全隐患。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精神科护士87名,其中男16名,女71名;年龄22~45岁,平均34.00±1.5岁;工作年限1~25年,平均11.00±2.00年;学历,中专20名,大专及以上67名。
方法:2009年6月~2010年6月期间对精神科护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后,经过多次考核,使用问卷调查法对护士进行差错归因分析,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精神科护理人员在安全护理中的认知度”表格。表格列出20项护理工作主要风险,在常见原因中每项分为“是”“可能”“不可能”3级评分标准,分值各为3分、2分、1分。总分为20~60分,得分越高,对护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意识越高,自身防范越强。共发放有效问卷87份,回收87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结 果
精神科护理人员在对精神病患者的护理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常见原因,排在前10位的结果见表1。
讨 论
从调查结果显示,精神科护理工作中发生的差错事故,以工作繁忙、受他人打扰、精神患者的特殊性等客观原因占一定的比例,但主观上仍是执行制度不严格、工作怠慢、缺乏积极的工作热情造成的。归因理论推崇自我努力,我们要求护理人员从自身认知的主观方面寻找怎样才能更好地从事安全护理。高风险排在前3位的是执行制度马虎、工作繁忙,工作缺乏责任心和工作时精神不集中。它们是存在精神科的首要安全隐患因素。
管理对策及干预:精神科护理工作内容多,各项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需要将安全管理放在首位,保障护理工作安全,抓关键环节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妥善保管患者所持有的全部危险物品,以防患者自伤或伤及他人,病室巡视制度不可有丝毫松懈。医院对专业技术能力和实践程度要求不断提高,需要护理人员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基础护理能力。这种能力包括自我发展与持续学习提升的能力、护理评估能力、护理计划能力、对患者出现护理问题的判断并计划和实施可行性的能力。因此,护士要清醒地意识到医疗服务工作的艰辛,它需要信心和耐心的双重理性认识,才能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危及安全的现象,提高自我应对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事业也在快速发展,“以患者为中心”整体护理的推进,致使许多医院出现了护士短缺现象。医疗单位从满足临床需求的角度出发,招聘一定数量的聘用制护士,相对缓解了临床护士短缺的状况,不失为一种实用的方法。为了提高护士责任心,采取针对性的对策,如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讲座,用真实事例庞征博引,经常在现实中给予关注和督促,纠正不规范的行为,提升并保证护理质量。
护理工作者首先是社会中的人,社会、家庭中发生的种种事件引起的不良情绪,要在接班前调节至最佳状态,避免不能集中精力工作。精神患者的表现与心理活动不一定是一致的,如对医务人员的敌视不信任以致攻击、伺机逃跑、隐藏药物、说谎、自残等。护理人员思想上要高度重视,防止麻痹大意,提高对患者和自身安全的防范意识。
鉴于精神病患者的善变行为,护士更不能把自己定位于“单纯的执行者或操作者”,应根据精神科室的专业特点,系统制订加强观察、分析、判断等能力的计划,确保病区人员安全。精神科安全护理管理为护理工作创造有序的工作条件,达到最终实现无护理差错发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李小妹.护理学导论[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03-121.
2 雷鹤.强化护理法制建设,提高护理管理质量[J].护理管理杂志,2004,4(1):38.
3 石蓉华.现代社会心理学[M].第2版.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234-243.
4 Bartlett H,Simonite V,Westcott E,et al.A comparison of the nursing competence of graduates and diplomats from Lck nursing prograrns[J].Journal of clinical Nursing,2000,19:68-73.
[关键词] 安哲罗普洛斯; 多元文化; 古希腊文明; 拜占庭文化; 民间文化
安德烈·豪顿(Andrew Horton)曾言,一个人不需要研究希区柯克和英国文化的关系就能理解《后窗》和《精神病患者》,不需要研究约翰·福特的爱尔兰文化的关联就能欣赏《关山飞渡》和《搜索者》,而对于另一类艺术家而言,他们的作品只有在与他们的文化传统联系起来时才能被很好地解读。比如,如果我们对布努艾尔出生成长的那个天主教小镇的文化缺乏了解,就很难理解他电影中的超现实主义场景;虽然我们会被伍迪·艾伦的电影惹得发笑,但如果我们熟知了纽约的犹太文化和犹太式幽默,可能就会觉得更有意思。而希腊国宝级导演安哲罗普洛斯正是属于这一类艺术家,他以扎根于本国文化、富有独特民族精神的观看方式和表达方式,演绎出一曲曲与众不同的交响诗。①
一、拜占庭文化的影响
回顾希腊历史,相对于距今久远的古希腊文明,拜占庭文化对现世的影响可能更为明显。拜占庭帝国历经十个世纪(324-1453年)最终走向衰亡。直到现在,拜占庭文化还在希腊社会和希腊人的生活中影响广泛,希腊语、东正教和小家族制成为希腊人的某种身份证明。
安哲罗普洛斯说:“一个人不可能不受到生长环境和文化的影响,在成长时期尤其如此。正如我一样,当时,东正教堂是我文化生活的重要部分。”东正教又称东方正教,主要是指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所流传下来的基督教传统的教会。安哲罗普洛斯在悠久的东正教传统中长大,其影像风格深受拜占庭东正教图像文化(Byzantine Iconography)的影响。东正教与天主教、基督教新教在经典、教义和仪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引用卡卜兰(Robert D.Kaplan)的说法,西方宗教强调理念和需要,东方宗教则强调美丽和魔幻。②安哲罗普洛斯总是致力于在电影中创设出迷人的美幻时刻,可见东正教的仪式性对他的创作存在潜移默化的影响。
虽然安哲并非刻意模仿拜占庭东正教图像式场景,但我们确实能看出这种传统的影响。比如,在拜占庭壁画中,人物是金灿灿的二维图像,不重视刻画人物的行动和情节的戏剧性。画中人物没有鲜明个体性,而排了位子,以一种近似于某种宗教体系结构排列着,在这种因严谨排列而造成的宗教氛围中,他们往往散发出一种神秘的力量。在《流浪艺人》的片首和片尾,艺人们站在火车站台上排成横排面向观众,观众马上就对他们这个团体一目了然。另外,拜占庭艺术还强调用画面的背景烘托人物的神秘感,使他们显得不在俗世之中。安哲罗普洛斯电影中的人物相互独立,像是一个集体又像是一些个体,灰色、苍白而忧郁的天空使他们在前景中的形象更加清晰。
就像东正教开放式的教堂允许信徒们自由进出一样,安哲罗普洛斯的电影同样是把门敞开着,期待着观者走进去,而并非强迫式的牵引。在东正教教堂里,当一个信徒缓缓地走过门廊、壁画,当他长久地观看拜占庭镶嵌画时,他和画作的关系是“延续不断的”。他静默而长久地凝视,渐渐从画中得到某种精神体验,他可以自己控制体验的时间长短,画作并没有“夺人眼目”,而是一种冷静的邀请。安哲罗普洛斯的长镜头也是如此,当观众凝视着影像时,心中的某种感觉开始慢慢涌动,情绪弥漫开来,这种感觉依赖于影像和观众之间、像与心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东正教传统里,主复活节要比主降生节更重要,因为拜占庭人对耶稣超越死亡而复生的事迹最为崇仰,而其纪念的仪式性也极其神秘。这种复活和仪式在电影《猎人》中有很重要的表现,一位在1949年被杀的游击队员的尸体突然出现在70年代的雪地里,猎人们(们)惊恐万分,不知如何处理这具尸体,因为他们都曾在内战中充当剿产游击队的刽子手,而这具尸体像是刚刚死去,血还是热的。长着络腮胡子的游击队员很像耶稣,他被安放在大厅中央的桌子上,猎人们围绕着他,像是做忏悔一样叙述着自己在内战年月里犯下的罪行,虚幻和现实交织在一起,游击队员们在他们的回忆和想象中再生。除《猎人》之外,“再生”在其他作品中也得到了不同维度的表达。比如在《流浪艺人》里俄瑞斯忒斯的尸体被安葬时,所有人都鼓掌祝贺像是在庆贺一种精神的胜利。
安哲罗普洛斯曾说,《亚历山大大帝》是一部“彻底希腊东正教和拜占庭式的作品,因为它建构在许多礼拜形式的元素之上,结合了音乐、仪式和血的洗礼。当然还有片中人物的造型。”安哲罗普洛斯的“拜占庭情结”由此亦可见一斑。
二、古希腊文化的传承
毫无疑问,安哲罗普洛斯的电影里回荡着古希腊文化的回声,散落着古希腊文明的残片。在安哲罗普洛斯的电影里,古希腊文化的回声在三个层面得以呈现:视像、言辞和叙述。
【关键词】经营;食品;途径
目前,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日趋关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中央把食品安全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0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0年8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建立了我国首家食品安全的全国性法治研究机构。可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仍经常发生,问题食品屡尽不绝。如鸭蛋中的“苏丹红”,豆腐、粉丝、面粉中的“吊白块”,餐桌上的“毒青菜”,香茹中的“蜡菇”;还有染色馒头、瘦肉精、牛肉膏、植物奶油、毒生姜等等,不法商贩有恃无恐、追本逐利 ,食品安全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因此,笔者认为,国有化经营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
1 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素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特别是以细菌、病毒为主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已成为危害人群,特别是危害学生健康的重要问题。
(2)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越来越严重。农药、兽药滥用造成在食品中残留量过高的问题十分突出。
(3)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粪场、垃圾堆等污染源的危害日益严重。如环境污染、有害昆虫,如苍蝇、老鼠、蟑螂等传播污染。
(4)豪华装修材料释放有害物质,如甲醛、苯化合物等,不仅对食品的直接污染,还可直接危害人群的健康。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和消毒剂、空气清新剂等,其卫生与否也是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重要因素。
(6)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问题十分严重。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小城市、乡镇,生产出不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产品可造成食物中毒。
(7)食品工业中应用新原料、新工艺,有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卫生的新问题。如转基因食品、益生菌和酶制剂等技术在食品中应用,食品新资源的开发,既是国际上关注的,也是我们亟待研究和重视的问题。
(8)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食品中添加违禁物品(瘦肉精、吊白块等)、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弄虚作假,不执行卫生制度的现象屡有发生。
(9)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卫生意识淡薄。
(10)不良的饮食和生活方式带来新的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为:食用较多的方便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集体就餐不符合饮食卫生的要求;生冷食品、动物性食品、煎炸烧烤食品增多;洗涤物品、化学制剂在餐饮业中大量使用;情绪紧张、吸烟酗酒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等等。所有上述因素可归纳为生产的性质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商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
2 实行国有化经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个国家的经济主要靠两方面来调节,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是自由经济下最基本的调节方式,是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的最佳方法,不过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利益第一,质量第二,其后果必然导致质量出现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政府对市场和资源配置进行调整了,这就是宏观调控。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市场调节的后果,这时就应该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改变食品生产经营性质,实行食品国有化,以国有化经营改变经营方式。并以国有化经营为主,私有化经营为辅,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相互竞争,相互促进,通过国有化经营企业的引导、示范,规范食品市场,繁荣食品市场,逐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4 国有化经营的方式方法及途径
国有化经营并不是走过去计划经济的老路,是新形势下的新生事物,既保留了计划经济的优点,又摒弃了市场经济的缺点,有其特有的方式方法和途径。
(1)政府或集体是投资的主体,谁投资谁受益,利益人民共享。
(2)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可实行政府经营管理,独立核算;也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还可实行承包经营,独立核算等等,但是无论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以食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群众满意第一为原则,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经济效益次之。
(3)将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紧密结合起来,互相补充,相互促进,共同繁荣。
(4)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先在一个县或一个市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广。
(5)先通过1~2产品的试点,如建立蔬菜基地、主粮生产基地、生猪基地、面粉加工厂等等,积累经验以后,逐步扩大品种、数量和规模,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种需求。
(6)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主要食品实行有偿供给制,确保主要食品的安全无害。
4 国有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1)国有化经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人民的需求为目标。
(2)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效果显著,宏观调控能够到边到位。
(3)可以全面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
(4)便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监督体系,实施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有效遏制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5)有利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其思想和行为,为社会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
(6)有利于食品安全隐患的消除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有利于运用相关信息,定期而严格地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关键词:泰安;泰山文化;城市景观特色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4-0286-01
本文以泰安市历史文化轴为重点,分析泰山文化与泰安城市规划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以及在将来的城市发展中需要有哪些改进。
一、泰安市的城市布局
泰安市位于山东省中部,坐落于著名的泰山风景区的怀抱,因泰山而得名,整个城市建设依山而建,用地布局结构以“一轴(历史文化轴)一线(时展线)、六条绿带”为特色,形成“一个中心、六大组团”的景观布局结构,拥抱泰山的半月形“山城一体”的城市格局。泰安城内形成的“一轴一线”的城市格局,以新的行政职能 、商业娱乐设施等安排在时展线上,泰安旧城以岱庙为历史中心发展旅游为主、保护传统建筑风貌,这样的城市景观规划在一定程度上较好的保护了古代建筑的传统风貌。
二、影响城市景观规划的原因
(一)登封文化对泰安老城区规划的影响
泰山是我国的五岳之首,它以通天拔地的自然景观给人以壮美的感觉,于1987年被列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名录中,成为世界第一个自然文化双遗产,历史上先后有十二位皇帝来到泰山封禅,自秦汉以来,历代皇帝几乎都来泰山封禅祭祀,也由此修建了皇帝的行宫、祭祀的禅台、庙宇等一系列为其服务的建筑,因此形成了因帝王封禅服务而形成的城市轴线。
泰安城的景观特色可以看出以“朝天”为中心脉络的整体结构,与自然景观整体和谐。帝王封禅祭祀的路线形成了古泰城整个城市的中轴线,这条中轴线上集中了泰山的主要的建筑群体,从而形成了“山城一体”的恢弘气势。
(二)道家文化“尊重自然’思想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东汉后期由于道教的兴起,古泰安城内的许多的群众进行朝山宗教活动。道家思想的中倡导的听任自然、顺应自然地思想活动,对于古泰安城的建筑和城市规划的影响很深。因此,“道法自然”的思想在泰安城市规划中也有所体现,泰安古城的空间布局建造除了因帝王封禅、群众朝山的活动为主线建造,它们的建造又是以巧妙地利于泰山自然地区的基础上,又加以巧妙的人工强化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建造的。在封禅祭祀活动的空间序列位置的选择上,充分利于泰山南坡由缓渐陡之势,整条轴线形成以缓坡、斜坡、直到陡坡,由低到高,宛如步步登天的朝天序列,已造成攀爬的意境。从庙宇的建筑结构及空间布局单元群体组合方式上也是在适应地形结构多变的要求上因境而生的。
三、现存城市规划当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泰安市以泰山文化为主线,希望打造一个古今相融的文化古城。但是,在一轴一线的城市布局上,本身就把历史文化区和现代城市发展区域的发展相分离,历史文化区用于保护历史文化的自然景观和建筑群体,现代的城市经济发展区一味的追求商业经济的发展,却没有融入古城的文化特色,只是把一个古城文化区域孤立起来,厚重古朴的传统文化只是在原地不动甚至被急速发展的商业气息所笼罩,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
西方火柴盒式的简洁建筑形式在文化古城城市中的建造本来显得就过分唐突,未来还有可能性成为建筑形式的主流,如果完全失去自己的传统艺术特性是非常可惜的。我们如何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发挥创新,在外来思想的影响下仍然能够表现本国精神,如南北朝的佛教雕刻或唐代的寺塔,都起源于印度,不是中国本有的观念,但结果仍然是以中国风格为主的特有的中国艺术,驰名中外。在泰安城市的景观规划建设当中,如何能将传统文化融入到当地建筑及规划当中是非常重要的。们在进入泰安城的时刻就应该让人感受到浓浓的泰山文化气氛,而不是只有到了特定的历史文化区域才能让我们感受的到。
四、结语
泰安市作为著名的旅游胜地,在城市的景观规划当中应该尽可能的体现泰山文化,在整体的规划上应该保留作为一个东方文明古国的城市应有的艺术特性和艺术表现。我们应该在接受传统熏陶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下创造出具有自己崭新风格的新形式,来表现泰山文化所应该有的恢弘气势,能够为游客提供一个高品质的体验城市文化、能够更深入的解读地方文化特色、领略泰山雄姿及体验泰山文化。
参考文献:
刑法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概念明确化、犯罪数额具体化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数额立法上的具体要求,因此,刑法对部分犯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以及其他界限数额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然而,刑法并未能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相当数量的犯罪中仍采用概念模糊的抽象模式来确定犯罪数额。非法经营罪就是很好的例子。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常笼统,以致被一部分学者称其为“小口袋罪”。而且对实际审理此类案件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如“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多大的犯罪数额才构成此罪?构成此罪的犯罪数额标准是采用非法经营额还是违法所得额,亦或二者皆有,等等。为了更好地在犯罪数额立法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了使犯罪数额标准构建更加科学化,本文在充分分析调查非法经营犯罪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阐明现行刑法确立数额标准方法的种种弊端,以便为建立科学的、合理的、便于操作的犯罪数额标准作出铺垫。
对非法经营食盐罪的调查和分析
非法经营案件在实践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食盐属国家专营控制的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而又关系国计民生的人民生活必需品。成都铁路两级法院作为打击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桥头堡,近年来审理了一批非法经营食盐案件。本文现就以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为代表对成铁两级法院及四川省其他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做了相关调查。
一、2001年,四川全省共审结非法经营案件六件。
(1)徐森林在多次受到盐政机关处罚后数次贩运加工假冒加碘食盐共计10余吨,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张杉无食盐准运证共贩运非碘食盐5次54.45吨,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3)张永龙在1998年至2001年6月期间,先后数次低价工业用盐80余吨冒充食盐销售,并从中谋取暴利数万元,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4)李强在2000年8月至12月期间,将非法购进的劣质盐分装,共计销售给个体工商户41.75吨,被查获16吨,被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5)邹崇康多次非法购买食盐,并受过三次行政处罚,其中在2000年共计购买食盐23.25吨,被长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5000元;(6)钟经福非法买卖非碘食盐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非法经营非碘食盐12.75吨,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2002年,四川全省审结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二件。
(1)杜超林假冒石膏粉等货物品名从湖北应城利用铁路非法贩运食盐100.2吨到成都,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丁胜权自1994年多次因非法经营食盐被行政处罚,2002年又非法经营食盐12吨,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三、2003年,四川全省审结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七件。
(1)2003年4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非法从青海省某盐化集团无合法手续购进并销售非碘盐53.5吨的阳训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决非法购买湖北120吨私盐并销售63.1吨的习中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3)荣县人民法院对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继续非法经营食盐70余吨的徐树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购进山东私盐240吨的王文灿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5)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购得私盐30余吨并分装销售的李代忠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6)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私自多次从成都购得私盐50余吨并在本地食盐市场销售的李大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7)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受过三次行政处罚后又非法经营食盐122吨的魏向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四、2004年,四川全省已审结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四件。
(1)高成文非法经营非碘食盐20吨,被苍溪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杨小明非法经营食盐145吨,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贩卖湖北私盐84.2吨的潭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4)曾卫利从湖北贩运54吨私盐到成都准备销售,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情况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案例统计,我们不难看出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在近年来存在以下特点:一是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逐年上升;二是涉案盐产品数量上升;三是非法经营的手段越来越狡猾,经常采用匿报品名等方式运输等等。而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各地法院在量刑和定罪上的不同,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的案件,四年来共处理五件,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二年,最低刑罚是单处罚金;第二、非法经营数额在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的案件,四年来共处理二件,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三年,最低刑罚是有期徒刑八个月;第三、非法经营数额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的案件,四年来共处理七件,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六年,最低刑罚是有期徒刑六个月;第四、非法经营数额在100吨以上的的案件,四年来共处理五件,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八年,最低刑罚是有期徒刑一年。从上面的归纳,我们可以看出同一类案件在犯罪数额基本一致的情况下,量刑情况幅度跨越之大是刑法中其他罪名所不可比拟的,同时也给人一种我们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感觉。追寻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分为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即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情节严重”是处理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非法经营罪是一种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情节的轻重与数额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出这种犯罪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因此数额的大小便成为衡量非法经营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标准。遗憾的是,新刑法实施这么多年来,我们发现与非法经营罪规定相关的数额标准仅有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2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具体的数额标准。铁路运输法院作为惩治非法经营犯罪的第一线,在实践中就常常为此困惑和忧虑。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02年-2003年审理的几起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为例,几乎所有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都发现,依据现行的刑法无法确定这类案件“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是什么,所能依据的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0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2000年《意见》规定:“个人非法经营食盐5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因非法经营食盐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非法经营食盐达到10吨的或非法经营食盐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可以看出,此《意见》规定了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犯罪起点一般为50吨,这与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显矛盾。可以想象,当一个人因非法经营食盐30吨被起诉至法院,只要无其他情节的话,法院肯定会依据《意见》的规定认定该人非法经营额不够犯罪的标准而作出无罪的判决,而公诉机关又认为根据其解释该人应当构成犯罪的尴尬局面。司法的不统一使我们无所适丛,即不想放纵犯罪,却没有武器来打击犯罪,这不能不说是法官的一种尴尬。
二、“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困惑
在确定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数额时,常常遇到两个概念:一是非法经营数额,二是违法所得数额。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非法经营物品、货物价值的数额。所谓违法所得数额,是指非法经营所获利润的数额。在处理非法经营案件时,是以非法经营数额还是以违法所得数额为准来确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实践中做法不一。一般来说,在非法经营案件中,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数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额可能同时存在,但两个数额并不成一定比例,如果没有一定标准,有时按非法经营数额来认定,而有时却按违法所得的数额来认定,必将使执法中出现不一致的现象,不利于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以四川省各法院2001年-2004年审理的几起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为例,在这并不多的几起案件中,不仅有按照非法组织购买的食盐数量来科处刑罚,还有按照被告人贩卖食盐所获取的利润来量刑,还有的是把二者结合起来判处。在同一省法院系统的同一时间段针对同一种犯罪就出现这么多的量刑方法,这只能说是我国《刑法》的悲哀,不禁要问,刑法典还要让我们的法官困惑多久?另外,在科处罚金的问题上,因刑法225条规定只能对犯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但实践中我们往往发现,有的案件的被告人从外地非法组织的食盐在运输到本地的途中就被挡获了,非法所得并没有产生,依照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对其科处罚金刑,使其逃避了经济上的制裁,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
存在不足就应当改进,针对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特点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改进方法。
一、非法经营食盐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
食盐属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是人体氯化钠的唯一来源,人人不可缺少,且无其他替代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素质。食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点是价格低,且实行国家定价。一箱卷烟批发价格低的上千元,中高档的上万元,极品则高达10万余元,而一箱小包装食盐的批发价仅28元。一汽车10吨散装精致食盐的出厂价不过4000余元,抵不上一箱名牌卷烟。因此,按照现行的处理标准,一些危害严重的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因为达不到数额标准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食盐的以上特点使得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呈现高发案率、低经营额,非法经营价格越低危害越大的特点。根据以上特点,笔者认为,对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数额标准应只规定数量标准,而不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的数额标准,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才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或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5吨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50吨以上,或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之所以认为非法经营食盐的定罪标准为10吨,因据统计,目前,我国每人每年需要摄入的食盐量为5千克左右。10吨非法经营的食盐流散到社会将会使200人在一年中受害,可见其危害性是如何的巨大。对此类案件规定较低的犯罪数额定罪标准,可以体现国家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的精神,同时也可以避免违法犯罪分子规避法律情况的出现。
二、非法经营额与非法所得额的问题
笔者认为,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数额只需要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就可以了。因为行为人非法经营食盐的主要目的在于谋取非法利益,行为人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表现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而且,如前文所述,行为人在非法经营食盐的过程中,其经营成本一般也是比较低廉,没有必要将非法经营的数量和违法所得同时作为非法经营食盐得犯罪数额。这样也避免了在实践中有的人以未盈利为由否认行为人非法经营罪责的情况,体现从严打击的精神。
三、关于科处罚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