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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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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范文第1篇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各部门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市级媒体要开设宣传专栏,定期刊登或播出食品安全法有关知识、市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开展情况、各级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和食品安全常识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在月份将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月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和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的宣传。(宣传部门负责,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二、认真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抓紧制订培训方案,分期分批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力争在月底前对所有人员培训一次。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学习、外出培训、人员轮岗等多种形式。要加强对学习培训的组织领导,真正做到人员、内容、效果”三落实。要特别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各职能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并于年月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政府法制机构、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食品安全法范文第2篇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必须全面掌握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监管理念。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各级工商机关要坚持建设高素质队伍、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高效能监管、达到高质量服务的原则,加大《食品安全法》和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培训力度,重点抓好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确保各级执法人员全面熟悉和掌握法律规定,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同时,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不断增强食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管理

流通环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连生产环节,下接消费环节,食品质量方面的一些问题特别容易在流通环节显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部门,不仅要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对市场检查执法中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及时通报反馈相关职能部门,促进源头治理,而且更要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人市、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要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和经营者自律管理。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加大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基层日常监管执法,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集中执法力量,狠抓食品安全大要案件的查办工作,特别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和服务食品经营者,促进食品企业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到对法律负责和对消费者、经营者负责的统一。依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巩固近年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把为期两年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任务,突出抓好奶制品市场、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与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农村食品市场等专项执法检查。通过专项整顿,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使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食品安全法范文第3篇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范文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200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食品安全,既是当前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将思想统一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上来,将行动统一到《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上来,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实施活动。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学习内容,强化宣传教育措施,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法》,营造人人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认真学习。要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研讨、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既要原原本本地逐条学习法律内容,又要对法律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的把握,掌握其精神实质,做到依法行政。

(二)加强培训。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使其准确理解、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确保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加强对监管相对人的培训,重点学习生产经营许可、索票索证、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第一责任人意识,做到自觉守法经营。

(三)举办宣传周活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于5月26日-6月1日县、乡同步举办主题为“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共创健康美好生活”的全县《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要同步开展丰富多彩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进农村活动。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组织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讲授《食品安全法》,培训基层宣传力量,通过农村广播、会议、集中宣传、流动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与科普知识教育下乡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进社区活动。选择食品经营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相对集中的社区,组织开展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互动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展示宣传牌、发放宣传材料、展览名优(伪劣)食品等综合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科学知识、食品标识规范、伪劣食品鉴别等方面知识。

(六)开展《食品安全法》进学校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进学校活动。重点加强学校管理者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切实树立“学生健康安全第一”的思想,推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师生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开展《食品安全法》进企业活动。要充分发挥政府各监管部门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进企业活动。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企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增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守法经营。同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通过有效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教育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规范生产、依法经营。

(八)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通过开设专题、讲座、报导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工作、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首次通过立法形式强化了“责任治理”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要结合我县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要按照县府办印发的《*县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健全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卫生、农业、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检查《食品安全法》执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四、以《食品安全法》实施为契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食品安全法范文第5篇

对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工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才能在工作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才能做到准确使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一、涉及食品方面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立法寓意深刻,立法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立足点在于“安全”。涉及食品相关法律还有很多,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食品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在谈到对“食品”的监管。我们就不能只从片面的认为只要是食品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如对食品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内容进行监管,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食品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等进行监管适用《产品质量法》等等。

二、《食品安全法》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严格了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法律效力处于低于法律但是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的特殊位置,(《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那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特别规定》是否继续有效?

我认为:既然国务院没有废止《特别规定》,它自然是有效的,但是《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于除食品之外的其他产品;行政执法人员对食品进行监管不能在《食品安全法》和《特别规定》之间选择性适用,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特殊的国内国际大背景下出台的,立法的时间很短,其成熟度与《食品安全法》是不可比拟的,从法的适用原则上看,《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是法律,他的出台又在《特别规定》之后,无论是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还是“后发优于先发”的法律原则,工商机关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都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三、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学习领会《食品安全法》,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更新监管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特别是按照“四高目标”的要求,做好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及一线执法业务骨干培训。

2、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按照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重要任务和举措。重点抓好重点食品、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执法检查,特别是抓好农村食品市场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