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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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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房设计

老人住房设计范文第1篇

1 临床资料

1.1 本组11例均是我所离休干部或家属,男7例,女5例;年龄72~83岁,平均77.5岁.房颤发生时间:14~24小时者2例,大于5年的慢性持久性房颤发作时心室率过快者9例.

1.2 原发疾病:为高血压病(3例),冠心病(5例),高血压病伴冠心病(3例);诊断均符合全国高等教材2009年5月《内科学》第七版有关疾病的标准;高血压病病史2年~35年、平均19.31年,冠心病病史1.2~21年.

1.3 临床表现:主要表现为心室率平均达110次/分,最快者达210次/分,平均154.32次/分,心前区不适及疼痛、心悸、胸闷、气急、呼吸困难、端坐呼吸、心性哮喘、头昏、乏力等心功能不全的症状.

1.4 治疗方法:2周前未用过洋地黄,房颤发作时心室率≥110次/分,用西地兰0.4mg肌注,肌注结束后于3、5、10、15、30分钟各做EKG(II)一次,和/或心脏听诊测平均心室率.用此药期间不用其他抗心律失常药.呼吸困难、胸闷、口唇紫绀、气急、喘息症状明显者给予鼻塞吸氧,频发心绞痛者给予麝香保心丸含化,血压偏高者给予消心痛含化。

1.5 疗效:11例快速房颤患者中,5例分别于5、10、15、30分钟,3例35分钟,2例于40分钟,1例于75分钟心室率由原来>110次/分钟,下降到85次/分钟,随着心室率的减慢,原有的临床症状也随之减轻或消失.肌注部位除7例疼痛略明显外,均无任何不良反应。

2 体会

西地兰是强心药,临床上一般加入25%葡萄糖液40ml行缓慢静脉注射,很少行肌肉注射.肌肉内有丰富的血管网,吸收肌注药液迅速,故我们在救治快速型房颤患者采用肌肉注射,效果较好.我们考虑到:在基层医生单独出诊遇有需紧急处理的快速房颤老年患者,不便且来不及静注药物,又需立即用药控制心率时,可采用肌肉注射给药.它具有不延迟治疗时间,简单易行,且无注射部位组织坏死等不良反应,尤其对伴有心功能不全的快速房颤者,可起到迅速控制心室率,改善心功能的作用.但必须强调指出,通常情况下,西地兰还是以静注为宜,同时用药前应排除患有预激综合症、病窦、房室传导阻滞等情况,以免加重病情。

老人住房设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老龄社会,设计原则

根据2000年我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0岁及其以上人口数量己超过人口总数的10%,到2020年我国60岁及其以上人口数量预测将达到人口总数的15%以上。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我国已进人了老龄社会。住宅设计应如何适应老龄社会,如何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己成为我们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

1、老年人住房设计的原则

针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在功能性、安全性、智能化等方面充分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实现建筑、户外环境、配套设施等方面的专业化无障碍设计。为老年人带来最完备、最细致、最贴心的养老服务。

1.1空间方面:地面无高差设计,过厅、走道、房间不设置门槛,大大提升了老年人出入的安全系数。

1.2装置方面:设置扶手、运用地面防滑材料、配备电梯,以方便老年人安全、舒适出行。

1.3设备方面:紧急通报系统、管理员或护理人员等方面对应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性,做到紧急时刻可立即采取措施。

2、老年人对住宅的需求

老年人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以后,各方面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是生活重心发生了转换,即由工作区转向生活区,由家庭外转向家庭内,人际圈子缩小了,闲暇时间多了,精神生活方面往往有遗弃感,失落感、孤独感;生理上感到机能衰退,体能下降,因此规划设计老年住宅时应充分考虑这些特点。

2.1在现实生活中,不同辈分的人在观念、爱好、性格、兴趣及价值观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当代不少老人愿与自己的子女分开居住,但同时也期许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享天伦之乐。与子女同园分住,即方便互相照顾,又维持独立生活的模式,有利于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

2.2安排“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学习园地及体育锻炼和文化娱乐室,提供邻里交往的空间,增添老年人生活的情趣。且邻近于老年疗养院,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

2.3创造“老有所为”继续发挥余热的条件,如参加老年住宅的物业管理,关心下一代的工作等等。以满足老年人渴望与社会交往的心理需求。

3、老年住宅整体规划与设计

长期以来我国的老人住房建设一直未受重视,由于受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再加上经济条件的限制,往往考虑三代同住,即使有少量的敬老院也大都是为孤寡老人所建,选址往往在城市的边缘地区,采用院落式管理,相对封闭。这种方式往往忽视了老人与社会的交流,忽视了老人对社区活动的参与意识,容易使老人在精神上产生被社会抛弃的想法,不利于老人的心理健康。即使是现在所建的老年公寓,也有相当一部分在选址上也只考虑了周边的自然环境,而忽视了社区人文环境。

建设得很好的社区街坊,一般都有可供老年人居住的良好环境,这里不仅有现成的公共设施,而且通常交通条件也较好,还有一常常被忽视的优点就是这里可以得到来自青年、老年朋友和邻居对老人的关心和照顾。

因此在整体规划与设计方面应考虑以下几点:

(1)环境质量良好,环境符合老人的心理上的需求,对老人有较强的吸引力;

(2)交通便捷,老人外出或是与子女、友人往来都十分方便;

(3)场地周边活动安全,不应以主要交通干线为界,保证购物、逛公园等一般室外活动不必穿过城市主要街道;

(4)商业设施齐全,如超市、洗衣店、修理店、服装店、饮食店、银行,邮政及药房等应尽可能邻近并便于前往,使入居者对现实生活感到方便,对未来生活感到安心;

(5)基本的地区公共设施如图书馆、保健服务、文娱设施等也都要靠近;

(6)场地不宜直接邻近学校、儿童游乐场或为青年与成年人所活跃出人的娱乐区;

(7)生活气息浓郁,使老人们与各年龄段的居民们有各种各样的相互交往机会,避免产生与社会相隔绝,被社会所遗弃的消极心理;

(8)场地应有足够面积,以满足开展户外活动的要求。

(9)老人居室朝向应日照良好;

(10)居住区内路网设置合理,人车分流,来自主干道的噪音少;

(11)设置坡道联系室内外空间,方便轮椅的使用;

(12)处理好合设或邻设的其他设施与住宅之间的关系,既提供公共交往空间,利于老人开展体育活动,又方便生活。

4、结语

今后老年人住在将成为我国建筑业所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老年人住宅设计的合理性体现了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更应该关注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以适应老龄社会发展的需要,真正做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居”,构建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李野新《老人市场掘金引擎》 海天出版社2008

老人住房设计范文第3篇

6月23日,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自7月1日起,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开展“以房养老”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然而试点一个多月以来,市场反应冷淡,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保险企业,对此新生事物仍然抱有疑虑。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以房养老”,其试点工作又该如何落地呢?

以房养老:特点、风险与发展

文/肖严华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人口老龄化呼唤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

随着生育率水平的长期普遍下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老龄社会形态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未来。然而,与西方国家以百年时间逐渐人口老龄化不同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急速发展、超大规模、未富先老的特点。我国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2013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突破2亿大关,而且我国人口老龄化正在不断加速,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正在承受日益沉重的巨大压力。如何缓解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巨大压力,切实保障老年人的退休生活,是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内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老年人的主要经济生活来源包括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金、劳动收入、离退休养老金和财产性收入。据2014年7月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由于近年来房价快速上涨,房产占城镇家庭财产比例在80%左右,是我国城镇家庭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报告还指出,老年人家庭的人均医疗支出最高,其医疗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也最高,这意味着老年人家庭面临着更大的经济负担。因此衍生出以老年人的房产等财产性收入来养老的这种“以房养老”的需求,这样可以盘活部分老年人的不动产,可作为部分老年人养老消费的一项补充经济来源,有利于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

特点与风险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意味着以房养老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此次中国保监会正式《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被视为落实国务院决策的一项举措。按照《指导意见》,投保人群被限定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这意味着“以房养老”商业保险正式开闸,其特点有以下三点。

一是主体不同。此前上海市推出“以房养老”试点的主体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有中信银行推出养老按揭。但此次由保险机构推出的以房养老,是一种保险产品。

二是运行模式不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行模式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自有产权房屋出售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老人在有生之年仍然可以居住在原有房屋内,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在扣除房屋租金、保证金及相关交易费用后全部由老人自由支配使用。中信银行推出养老按揭的运行模式是老人把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一部分养老金,并且每月偿还一部分利息或本金,贷款到期后再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如果到期后不能偿还本金,银行将收回房屋。

而此次保监会推出的“以房养老”运行模式是,作为寿险服务的“以房养老”不再规定按揭年限,老人可以一直居住到去世,其次,老人每月领取一定数额养老金,去世后,如果按揭款项没有用完,继承人可以继承剩余部分,或者支付老人已使用的部分将房产赎回。

三是设定犹豫期。此次推出的“以房养老”在设计上,保险公司被要求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和长度、犹豫期内客户的权利,以及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同时,此次由保险机构推出的“以房养老”试点,存在着以下三点风险。

一是房屋贬值风险。近年来,面对中国主要城市出现房价上涨过快、价格虚高的现象,国务院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2003年、2006 年、2010 年国家都频繁地出台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2011 年以来,房地产限购政策、首付比例上浮、利率优惠政策取消等相关政策频频推出,这势必影响房价的波动。

二是道德风险。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以房养老保险方案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按照自愿原则订立,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以养老为目的的金融产品,“以房养老”在制度设计上要紧紧把握养老需求,防止把“反向抵押”获得的养老金用于还债、后代教育等非养老用途。

三是长寿风险和房屋的70年产权问题、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以及住房维护修缮问题。长寿风险是指一个人的实际寿命大大高于其最初的预期寿命,随着医疗手段的进步,人类平均寿命不断延长,这对寿险产品的定价产生了很大影响。目前我国居民的房产只有土地使用权,在“以房养老”过程中,存在抵押期间产权可能到期的情况。虽然《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并未明确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况且我国住宅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只有50年。产权如何续接,直接影响到房屋价值评估。

“以房养老”是小众产品

从国际经验来看,“以房养老”尚属小众产品。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以房养老”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它只是将老人的未来资产价值提前变现,提高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是一种商业化的补充养老工具,只能作为基本养老的一种市场化的补充,供养老者自愿、自由选择,尤其是为那些失独、孤寡、丁克老人提供了一个选择,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可供那些手持多套房子的相对富裕的老人,通过反向抵押来获得更优质的退休生活。

“以房养老”涉及到房地产业、金融业、社会保障、保险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因此需要加强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一方面,政府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兴办养老产业、大力发展养老社区、开拓养老模式及弥补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短板,并针对产权、理念、房价波动等难点,搭建好房产评估、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机制,为以房养老落地生根提供土壤。另一方面,政府应高举监管利器,为购买以房养老产品的消费者保驾护航。

总之,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渠道,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有利于保险业务进一步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该不该购买“以房养老”保险

文/徐美芳 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酝酿许久“以房养老”保险终于迈出实质性一步。但从概念提出到正式实施,市场对这项新生事物一直争议不断。作为普通老百姓,该如何看待此项保险产品呢?

“以房养老”是一种补充养老工具

对于消费者而言,必须明确以下几点:第一,产品意义。“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新型养老方式,即在现有的养老方式基础上,老年人又增加了一种养老方式选择。从宏观面讲,它促进了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但这种养老方式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保险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作为以养老为目的的金融产品,“以房养老”保险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第二,资金因素。资金和情感是养老保障水平相关的两大关键因素。“以房养老”保险主要解决的是养老金问题,是资金问题,即它不能解决老年人需要的情感需求。第三,适合人群。国际经验显示,“以房养老”保险适用于高房价城市、高潜质房屋和高素质老人,而无子女老人和“失独老人”则是最合适的购买群体。2005年全国老年人口健康状况调查显示,我国无子女老人约有352万,每年还呈上升趋势。

理性分析自身保险需求

“以房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老年人可根据个人生活状况和养老需求自愿投保。理性分析自身保险需求时应考虑以下三点:

第一,自身对老年生活需求。身体状况、经济资源、生活经历、家庭关系、教育背景等不同因素决定了老年人对晚年生活的不同需求,通常,“以房养老”保险比较适合于倾向社会化养老的老年人;

第二,现有养老方式。我国目前养老方式仍以与子女同住养老及居家养老为主,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养老和保姆照料其次。从理论上讲,后者比较适合“以房养老”保险;

第三,个人经济资源。“以房养老”保险有助于盘活老年人房产,实现个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提升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例如,通过“以房养老”保险,老年人在盘活房产后,可以给自己养老找更惬意的中高档养老社区。因此,“以房养老”保险需求与是否需要盘活房产、拓宽经济资源有关。

掌握一些必要的保险知识

“以房养老”保险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又将传统养老保险与房地产市场联系起来,比传统保险更加复杂,消费者有必要掌握一些必要的保险知识。

比如,关于保险本质。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即“以房养老”保险买卖双方是一种合同买卖关系,是一种相当严肃的购买行为,一旦购买,即受法律约束。

关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消费者应充分运用消费知情权,请保险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提高对房产评估、产品条款、业务流程等理解,以免造成不必要麻烦。

关于自身权利和义务。实践发现,许多保险消费者并不清楚自身权利和义务,从而导致许多不必要的保险纠纷。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购买对象又老年人,消费者必须清楚自身权利和义务。例如,现有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两类产品的购买者对房产增值收益有不同的权益:对于参与型产品,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对于非参与型产品,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消费者。另,还有年金领取情况、退保赎回价值等权利和义务也非常重要。

实现多方共赢方能破“遇冷”困局

文/于辉 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当今中国已经步入到老龄社会,据权威数据预计,202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艰巨。养老服务财政投入虽然逐年增加,但是依然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口及其养老服务需求。养老矛盾日益突出。

“以房养老”保险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业务流程较为复杂,期限较长,涉及领域较广,通过试点的方式,目的是逐步积累开展此项业务的经验,推动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此次试点设立了两年的试点期,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武汉等四个城市。试点期间,投保人群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单个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一定比例。

从网络媒体报道以及相关部门信息情况看,试点运行以来情况不是非常理想。很多保险公司并未开展相关业务。

一方面是由于新生事物,缺乏积累和经验借鉴,保险机构对将面临的风险难以准确预判,如当下最现实的房价波动风险、利率风险、长寿风险、现金流风险等业务风险,同时也将受到房地产政策、税收政策以及法律环境的影响等,使得保险公司对此项业务保持谨慎态度。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影响,以及对以房养老知识的不了解、担心受骗各种因素影响,有参与意向的老年人也非常少。

在笔者看来,“以房养老”仅仅是辅的养老选择,需要理性看待。“以房养老”在发达国家实施较早,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对于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功效,但从发达国家实施的情况来看,即便是最典型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类型的“以房养老”也仅仅是辅助补充性的养老选择,无法代替基本养老。总体而言,“以房养老”模式,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推出只是给有需求的老年人多提供一种市场化的养老选择,需要更理性看待,从思路上看必须营造出消费者、险企和监管层三方共赢,才可能可持续的推行下去。

另外,“以房养老”模式的成功需要完善的制度政策配套以及公平公正的运行环境。“以房养老”的成功可行并不仅仅在于市场规模如何,更重要是各种法律法规是否能配合,是否能够提供一个稳定的法制环境等,市场监管的法制化是“以房养老”能够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以房养老”涉及到保险、金融业、房地产市场、社会保障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相关领域的运作方式和运作质量决定了“以房养老”模式运行质量,如何能够保证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公平、公正经营和管理,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制不健全的条件下是个很大的挑战。

“以房养老”模式的成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相关政策研究。 加强宣传,注重宣传方式、宣传效果,以得到消费者强力支持的认同。加强相关政策研究,为新生事物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国外如何“以房养老”

荷兰:“以房养老”模式起源于荷兰,但荷兰人对这种方式不感兴趣,“倒按揭”基本没有市场。一般人65岁退休时可拿到工作时收入的70%以上,房子一般都是自己买下来,没有租房的压力,2009年荷兰人住房自有率为57%。退休后的生活更轻松,有了很好的生活保障,他们一般不需要也不会考虑用“以房养老”这种方式来过退休后的生活。

美国:许多美国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为了自己养老而购买了房子,然后把富余的部分出租给年轻人使用,利用年轻人支付的房租来维持自己的退休后生活。由于美国的房屋出租业比较发达,美国人支出的房租大约占个人支出的1/4到1/3,因而房屋出租的收益也是比较可观的。“以房养老”已被许多美国人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养老方式。

老人住房设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老年社区; 居住环境; 配套设施 

  我国自上世纪末已经进入老年型国家。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人以达到1.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根据我国人口普查资料对21世纪人口老龄化过程的预测,我国已提前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的第二阶段,即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阶段。2010~2040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时期。老年人口基数大、发展速度快,是我国即将面临的严重问题,因此解决老年人居住问题迫在眉睫。

    1老年居住环境现状

    目前我国老年人的居住模式除少部分选择传统的养老院等福利设施外,大部分老人的居住模式可归为以下几种:(1)合居模式,即传统的家庭养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几代合居的养老模式已经逐渐在减少。(2)独居模式。健康状况良好的老人由于种种原因常独自居住。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成长,老人独居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3)毗邻模式,即老人和子女毗邻而居,既保持了各自的独立生活,又能方便照顾老人。

    在这几种养老的居住模式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以下问题:家庭住房面积不足,导致老年人居住条件无法改善,不利于老有所养;缺乏有组织的精神慰藉活动和提供这些活动的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和场所;环境设计和建筑的细部节点中缺乏对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的考虑等。有资料表明有54%的老年人对小区没有专门的老年人活动区表示了不满;有45%的老年人对小区或街道上没有设立医疗机构表示不满①。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日益严重,现有的社区居住环境已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

    从上世纪末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里除了政府兴办的福利院外,陆续出现了商业化的专门的养老设施,如托老院、老年公寓等。这些设施提供老人的住宿、医疗、卫生、娱乐等众多生活的方便。他们从建筑模式上可分为:成套老年公寓住宅;合居老年公寓住宅;护理和医疗型老年住宅或机构。

    各种养老设施作为新兴事物,存在着一下一些问题:

    a.布局不尽合理。老年公寓和养老机构的建设还没有列入城市的总体规划。目前存在着一些老年公寓虽然环境和物质条件都很好,但地点远离社会、远离亲友,交通不便。各级政府所办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有些虽然设在社区附近,但相对来讲占地小、活动场地有限,环境较差。这也是许多老年人不愿入住的缘故。

    b.价格对老年人收入水平来说相对较高。这也是许多老人不选择这些养老设施的一个重要原因。

    c.空间单调、缺乏人性化设计。犹如筒子楼的设计,缺乏交往空间,老人的生活空间很小,生活面也很窄,导致了许多老人不愿入住。

    笔者在对朝阳区的不同档次的老年服务设施进行了考察,从大的环境看,他们老年公寓所处的位置都处在或邻近社区中心,但相对封闭、独立,自成一体。高墙大院、铁门紧闭,给人以与世隔离的孤僻感,整体气氛压抑。

    2国外老人居住环境的发展

    国外的老龄化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老年住宅的发展也经历了较长的时间发展比较成熟。逐渐从对老年人单纯的生理扶助转向生理、心理的并重。现在国外老人居住环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养老设施在居住模式上多样化发展,根据老人的独自生活能力和健康状况以及经济能力有多种居住模式选择: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老年疗养院等。同时在规模上趋向小型化、社区化,以利于住户间的相互认识和护理者的照顾。

老人住房设计范文第5篇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房屋协会为推广“长幼共融”理念,将在筲箕湾推出首个结合出售及出租单位的混合发展住宅项目“乐融轩”,高层214个单位供出售,低层60个单位会出租予60岁或以上长者。准业主若为长者租住长者单位,不论是否有血缘关系,只需宣誓表示长期照顾和愿作担保,便可优先购入私人住宅单位,以便照顾长者,同时各自拥有私人空间,期望达到长幼共融的目标。

时至今日,精神赡养已成为社会的养识。7月1日起新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子女的“精神养老”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然而,在实践层面,这一规定却不得不面对“无法落地”尴尬,不少子女并非不想对老人实施精神赡养,而是有心无力。“有心无力”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住房条件受限,无法和老人同住,无法实现居家养老。而居家养老恰恰又是实现精神赡养的绝佳途径。所以,香港推出“孝心楼”计划,建造适合居家养老的新式房屋,推广“长幼共融”理念,对宣誓居家养老的购房者予以一定的购房优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原本“有心无力”的子女提供助力支持。而且,这一购房优惠突破了血缘关系的限制――只要愿意长期照顾老人,均接受申请。如此一来,老人在自己子女无法享受购房优惠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到其他购房者的必要照料和精神抚慰。

其实,认识到居家养老的巨大价值,并出台购房优惠政策的不止香港一地,新加坡推出了“三代同堂售屋计划”,韩国对“居家养老”者实施购房和课税优惠,日本则在楼盘开发中推广“一碗汤距离”的设计原则,即“即便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两家的最佳距离也应是‘煲好一碗汤送过去刚好不凉’”。这些举措都值得我们借鉴。对于与老人同屋、同楼栋或同小区居住的购房者,我们期待国家能够适时出台降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下发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同时,也出台政策鼓励设计单位、开发商多设计、建造有利于“居家养老”的新型住房,充分发挥家庭在精神赡养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