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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经历四季度的蓝筹行情之后,其份额萎缩的速率反而加快,而这几乎完全是由份额在50亿份以上的大中型股基所引发的。
主动型股基份额四季度加速萎缩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按照银河证券的基金分类,从2013年一季度到2014年四季度,不含当季度新成立的基金,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不包括指数型和封闭式基金,下称“主动型股基”)的数量由411只上升至481只,增长17.03%,但总份额从1.19万亿份下降至0.87万亿份,萎缩27.51%。
过去8个季度,主动型股基的份额萎缩速率大部分在3%至5%,但四季度却高达9%。如果将主动型股基划分为100亿份以上(超大型)、50亿份至100亿份(大型)、10亿份至50亿份(中型)以及10亿份以下(小型)4个区间,过去8个季度,对整体份额萎缩“贡献”最大的就是超大型基金,其数量也从2012年四季度的29只下滑到2014年四季度的11只。然而,在刚结束的四季度,对萎缩“贡献”最大的是大型基金,“贡献”比例高达127.91%,吞噬了其他区间基金份额的增长,超大型基金对整体份额萎缩的“贡献”比例则下降至24.78%,为过去8个季度的最低水平。
从份额比例来看,2014年三四季度中型主动型股基份额占比迅速提升,从二季度的33.68%左右提升至四季度的44.83%;大型基金的份额占比在2014年二季度达到顶峰36.69%后开始下滑,四季度暴跌至26.7%;超大型基金的份额占比在四季度则企稳,仅较三季度下滑0.59个百分点至18.26%。此格局和两年前已经大相径庭:2012年四季度,中型基金份额占比为29.71%,大型基金份额占比为30.10%,超大型基金份额占比则为35.38%。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主动型股基的份额集中度在持续下降,越来越多的大型基金缩小为中型基金,中型基金进一步缩小为规模更小的基金,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投资者对主动型基金(尤其是较大规模的品种)的信心在下降。
萎缩之下的份额变动全貌
从具体数据方面,可以对四季度主动型股基整体份额的萎缩有一个更直观的印象。
Wind数据显示,截至四季度末,有11只主动型股基份额超过100亿份,其中10只份额下滑,唯一增长的为长城品牌优选,当季份额增加46.07亿份,较三季度末增加41.55%。份额下滑幅度最大的为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达到17.11%,其余9只份额跌幅为7%-11%。值得注意的是,长城品牌优选份额的大幅增长是由于三季度末在中国南北车停牌前就重仓持有这两只股票,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规模在50亿份至100亿份之间的35只主动型股基中,同样出现了份额普跌的局面。除了刚于2014年12月8日成立的汇添富外延增长主题基金,仅景顺长城精选蓝筹的份额微增0.42%,其余33只份额均下滑5%-20%。
规模稍小的基金份额则涨跌互现。份额在10亿份至50亿份的177只主动型股基中,除了刚成立的15只基金,其余162只中有36只录得份额增加,最高的为嘉实周期精选,份额增幅达到1371.22%,其次为2014年的收益冠军工银瑞信金融地产,份额增幅为517.05%;招商大盘蓝筹、中邮核心主题和浦银安盛价值成长的份额增幅也都超过100%。不过,份额跌幅超过20%的基金数量也达到32只,最大跌幅为48.88%。
另外,有281只主动型股基份额在10亿份以下,除去7只新成立基金,其余274只基金中份额增幅超过100%的有13只,最高的德邦优化配置增幅达到7508.44%;增幅在100%以下的有46只;其余215只份额均下滑,跌幅超过20%的达到139只,最大跌幅为80.34%。
份额变动与业绩脱钩
在四季度上证指数大幅走牛的情况下,主动型股基的份额反而加速下跌,这背后是什么原因呢?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统计,11只100亿份以上的基金中,四季度净值增长率均落后于业绩基准,表现最好的长城品牌优选净值增长26.85%,落后于基准2.35个百分点;其次是华安策略优选,净值增长了24.75%,落后于基准7.07个百分点。其他9只基金的净值增长率都未超过20%,落后基准的幅度也都超过10个百分点。
然而,如果简单将份额的下滑归咎于基金业绩表现不佳似乎并不妥当。以汇添富均衡增长和工银瑞信核心价值为例,这两只超大型基金四季度净值增长幅度分别为2.74%和18.24%,但份额分别下滑9.43%和17.11%。同等规模且净值增长率超过10%的其他基金,份额变动率也并未明显好于那些净值增长率在10%以下的基金。
份额流失的“重灾区”是大型基金,其中录得超额收益的基金包括南方成份精选、鹏华价值优势和中银持续增长,四季度的净值增长率均超过30%,也都超过了业绩基准,不过份额无一例外都出现下降,降幅分别为10.31%、11.62%和12.06%。实际上,除了景顺长城精选蓝筹份额微增以外,所有大型基金的份额跌幅都超过5%,而景顺长城精选蓝筹的净值增长率为19.8%,落后业绩基准15.25个百分点。
对于中型基金来说,共有10只净值增长率超过30%,其中7只跑赢了对应的基准。在这10只绩优基金中,有6只出现份额增长,4只份额下滑,增幅最大的为517.05%,跌幅最大的为28.95%。然而,在份额增幅前十的中型基金中,净值增长率低于10%的基金仍有3只,这种现象再次显示,很难单纯认为份额的下滑是因为基金业绩表现欠佳,至少对于短期业绩表现而言如此。
如果考察中期业绩表现,在2012年四季度份额还超过100亿份,但到2014年四季度份额低于100亿份的18只基金中,扣除四季度牛市行情带来的干扰,从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9月30日区间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最高的是景顺长城精选蓝筹,净值增幅达到了44.85%,同期其业绩比较基准下滑了0.72个百分点,但其份额自2013年一季度以来就持续下滑,直到2014年四季度才出现了企稳迹象。
区间净值增长率排名第二的广发大盘成长,净值增幅达到了29.6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下滑了0.16个百分点,过去两年份额同样呈下滑趋势,期间在2013年四季度出现短暂企稳后,2014年一季度以后继续下跌。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另外6只曾经在100亿份以上的基金身上,这些基金区间净值增长率和超越基准的收益率均在20%以上,但份额都是处于下降通道。
由此可以看到,份额和中期业绩表现也没有表现出同步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上述18只基金中的大多数在2007年三季度达到份额的顶峰,此后至今超过7年的时间中都在下滑,无论期间的业绩表现如何变动。
份额萎缩是周期表现还是趋势?
在上述案例中,不乏有四季度业绩表现出众但份额明显萎缩的基金,如果牛市格局进一步确立,主动型股基是否会重新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呢?
就A股和主动型股基并不长的历史而言,目前仍无法肯定主动型股基的份额会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攀升而回升,毕竟国内资本市场还未经历完整的大周期轮回。
从另一个角度看,投资者对主动型股基信心下降或许是趋势性的表现:2007年投资者信心达到了顶峰,但随即发现机构并不像想象的那般可以带来“高回报”,因此预期重塑,许多投资者因不能适应公募股基的相对回报理念而选择撤出。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
现行《公司法》第103条对股东大会的职权作了如下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第117条也对股东大会的职权作了规定,除与上述《公司法》103条所列11项相同外,增加了1项:“对公司聘用、解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物所作出决议。”
关于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笔者认为:
其一,从公司法理讲,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应经股东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而上述无论是现行《公司法》还是《修改草案》对股东大会职权进行的具体、列举式规定,都不可能穷尽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一切重大事项。另外,从西方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看,随着股份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股权日益分散,股份公司为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情况,出现了股东大会职权弱化和董事会权限扩张的趋势。这表明,股东大会的职权会日益减少。
其二,西方大多数国家都不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具体职权。例如:日本在《商法典》第230条之10(全会的权限)规定:“股东全会以本法及章程所定事项为限,可做出决议。”又如:韩国在《商法典》第361条(大会权限)规定:“股东大会只能对本法与章程中规定的事项进行决议。”这样概括性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既经济又灵活。
其三,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股东大会的一些职权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范。
鉴于此,笔者主张尊重公司自治,给公司充分的自主权,建议《修改草案》对股东大会职权作灵活性的规定,以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参考:第一种借鉴上述日本、韩国等国家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职权作概括性规定的做法,《修改草案》可规定:“股东大会以本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进行决议。”第二种借鉴《德国股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职权作不完全列举式规定的做法。该法第119条规定:“股东大会的权利(1)股东大会对在法律和章程中所规定的特定事件作出决议,特别是关于:1、任命监事会成员,只要他们不是需要委派给监事会的,或者是根据《共同决策法》、《共同决策法补充法》或1952年《企业组织法》作为职工监事成员而被选出的话;2、结算盈余的使用;3、减免监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的责任;4、任命结算审计员;5、修改章程;6、筹集资本和削减资本的措施;7、任命审查公司设立和业务经营过程的审计员;8、解散公司。(2)关于业务经营中的问题,只有董事会提出要求时,股东大会才能作出决定。”《修改草案》可规定:“股东大会对在法律和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特别是关于: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5、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问题,现行《公司法》第106条至108条作了规定;《修改草案》第121条至127条也作了规定。笔者从以下几点谈谈对这个问题的想法。
1、表决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无论是现行《公司法》还是《修改草案》都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只有在出席股东大会最低股东人数由法律确定的情况下,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才能保证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的效力。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条1款规定:“除本法及章程另有规定者外,股东全会的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所以,建议《修改草案》增加规定:“除本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须由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股东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才能形成决议。”
2、表决权行使的原则。现行《公司法》第106条1款及《修改草案》第121条1款对此作了相同的规定。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够完善,应修改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除本法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3、表决权行使的例外。股东表决权的行使除贯彻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外,还有以下几种例外的情况,也应在《修改草案》中进行规定。
(1)累计投票制。这是为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时,更好地体现小股东的意志而设计的制度。《修改草案》第123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限制表决权。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通常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建议《修改草案》增加限制表决权的相关规定。例如规定:“公司可发行限制表决权股份。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就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表决权股东不得表决的事项进行决议时,不得行使表决权。”另外,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大股东的表决权作出限制性规定。例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大股东持有1000股以上的股份无表决权。”以此来限制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3)无表决权。关于无表决权的规定《修改草案》只规定了两种情况:A、该草案第121条1款规定:“公司依法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B、该草案第12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与表决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其他股东行事表决权,但对董事、监事的选举除外。”
笔者建议再增加以下规定:A、为满足投资人利益多元化的需求,建议《修改草案》增加规定:“公司发行利润分配有优先权的股份,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无表决权。”B、由于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会出现资本虚假或歪曲支配公司等弊端。为克服公司相互持股的弊端,在股东行使表决权方面防止支配关系的歪曲,建议借鉴《韩国商法典》第369条3款的做法,在《修改草案》中规定:“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或者子公司持有其他公司的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时,该其他公司持有的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无表决权。”
4、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形势,鼓励股东关心公司,积极行使表决权,公司法除规定股东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外,还应规定其他多种表决权行使方式,以便使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更好地得以实现。在这方面,现行《公司法》及《修改草案》仅规定了表决权方式,即现行《公司法》第108条和《修改草案》第127条作了相同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王东升:应该说未来京东方的盈利性得到了确认,我们已经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基本上,未来都能够实现长期稳定的盈利。前面三年,我们做到每股盈利一毛钱左右,那么下一个阶段,我们要争取达到每股盈利超过一毛、两毛、三毛、五毛乃至更高。
《英才》:这轮面板行业的强劲增长,是否会再次引发产能过剩的问题?
王东升:到今年,我国面板产品只有35%能够实现自产。通过大家努力,2015年这个数字将有望提升至50%。替代进口过程还在延续。全球范围来看,高性能显示屏未来7-10年是缺货的,因为能做的企业不多,只有三星、LG、京东方等几家。经历了行业周期波动的洗礼,企业也越来越理性了,在扩充产能方面,大家不会盲目上量。
《英才》:京东方未来投资还会像现在这么大吗?
王东升:目前市场高性能显示屏产能是不足的,未来我们将根据市场情况做相应投资考虑,但在两三年内不会再从股市融资。
《英才》:过去十几年里,京东方发展所遭遇最大的坎是什么?
王东升:在经营管理和技术方面,我们不怕全球竞争。但我们所处行业是一个前沿行业,国内起步晚,大家都不太了解,产生很多误解。这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早年某媒体事件,让我们失去了海外上市机会,打乱了公司发展计划,不然我们全球行业排名还会靠前。还好国开行等一批金融界的朋友看懂了我们,而且他们看得明白:这个行业很重要,中国必须要有。我们也争气,借银行的钱都是提前还清的。
《英才》:公司目前AB股总市值在800亿元左右。你对这个市值规模是否认同?
王东升:我不认同,也不满意。以公司的成长性和未来盈利空间来看,京东方的市值事实上是被严重低估的。目前,京东方在市值管理方面的目标已经明确。市值管理的根本是业绩的提升,同时要做好与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沟通。与投资者和资本市场沟通这方面,我们以前做的还很不够,下一步要加强。
《英才》:公司如何说服投资人持续投资京东方?
王东升:我们公司具备较强的盈利性和成长性。去年已经实现了多个第一:TFT-LCD产品毛利率全球业内第一;智能手机显示屏市场占有率全球第一;平板电脑显示屏市场占有率全球第一;年申请专利数全球业内第一;全球首发产品覆盖率也位居业内前列。这些都是说服投资人的理由。
喜鹊听见了小溪妹妹的哭声就赶忙上去问:“小溪妹妹小溪妹妹,你为什么哭呀?”
“因为人类排放的污水太多了,我洁白的身体都被染黑了,”小溪伤心的说道。
“人类怎么能排放这么多污水呢?我这就找兔子商量办法去,”喜鹊说。
喜鹊找啊找啊终于找到了兔子,喜鹊说:“兔子,人类太可恶了,光排放污水都把小溪妹妹的身体染黑了,我们也快要没有水喝了。”喜鹊越说越生气。
兔子说:“咱们现在去找榕树爷爷吧,他肯定有办法。”
兔子和喜鹊来到池塘边,见到了榕树爷爷。
它们说:“榕树爷爷您好!”
榕树爷爷说:“你们好!你们来找我有什么事吗?”
“榕树爷爷,人类排放的污水实在太多了,都把小溪妹妹的身体染黑了,我们也快没有水喝了。”兔子和喜鹊同时说。
榕树爷爷想了想:“要不我们一则广告吧,告诉人类不要再排放污水了。”
关键词:控制权 现金流权 控制权收益 私有收益
一、引言
自20 世纪90年代起,集中的股权结构成为广大发展中甚至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主导型态,研究发现德国(Franks和Mayer, 1994; Gorton和Schmid,1996)、日本(Prowse, 1992; Berglof和Perotti, 1994),意大利(Barca, 1995),西欧11个国家(除英国和爱尔兰)的股权都相当集中(Faccio和Lang 2002)。掌握集中股权的控股大股东通过使用金字塔型股权结构,获得“同股不同权,大股有强权”的效应。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持股比例、身份性质)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过新伟,2012;吕长江,2006)。而公司绩效并不等同于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收益,公司主要绩效体现的是广大中小股民利益要求,而控制权收益则体现的是控股股东的个体利益。依据现代公司治理理论,控股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差的最重要影响因子——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度则是控股股东股权结构的核心。民营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大部分的民营上市公司的终极股东选择金字塔结构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实现了以较少的所有权掌握较多的控制权,(谷祺,2006)。相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民营上市公司多为家族(控股)企业,公司现代化治理水平较低,两权分类的潜在副作用更为显著。
二、文献综述
(一)控股股东现金流权与控制权收益关系 控制权收益是指控股股东通过行使控制权而获取的公司价值,控制权收益的最大化是控股股东的最终目标。现金流权,也称现金流量权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付出的现金流而取得的权利(Lang,2004)。控股股东的激励效应源于其现金流权(Porta,1999)。控股股东的高现金流权比例会使得个人与公司实现“利益协同效应” (韩忠雪,2008)。依据资产专用性理论,权益资本具有非偿还性特点。通过高投入获取的高现金流权的控股股东,其股权转让风险和转让成本较高。控股股东的持股策略是公司经营状况的“晴雨表”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方向标”。因此,当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控股股东会选择股权增持或关联交易等理去支持公司,力图向市场传递公司稳健发展的信号(Bolton and Thadden ,1998),而不是简单抛售。否则,控股股东的非理会引发广大中小投资者盲目抛售和股市的动荡,带来公司股价的迅速暴跌和控股大股东的更大亏损(Leland and Pyle ,1977 )。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行为在我国的特别处理(ST)公司中较为普遍。适度提高控股股东现金流的投入比例,不仅有利于减少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搭便车效应”,解决广大中小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问题,而且会改善大股东之间的“讨价还价效应”、“意见分歧效应”和“控制权争夺效应”(徐晓东,2006)。
(二)两权分离度与控制权收益分析 “两权分离”指的是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控制权是指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司的管理或经营政策施加控制性影响的权力。金字塔股权结构使得控股股东以较低的现金流权,却可以拥有远远超出现金流权的控制权。在计量模式上,控制权是金字塔型股权结构股权控制链条上的最小持股份额。现金流权是指金字塔层级链条上持股份额的乘积(Porta,1999)。金字塔多层控股模式导致的两权(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对控股股东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控制权体现了控股股东所拥有的权力,而现金流权体现了控股股东所承受的责任。在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两权(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匹配度会直接影响控股股东的行为选择。低匹配度,即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度较大时,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其信息优势,选择“索取型”不正当手段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高匹配度,有利于促进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收益与公司利益相协同。现金流权越高且与控制权偏离程度越低,控制权的“共享收益”对控股股东的激励效应越明显,相应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边际成本也就越高,有利于降低控股大股东追求“私有收益”动力(Durnev and Kim,2005)。公司的广告费用、研发费用和管理费用均有大幅度下降趋势(Yafeh和Yosha,2003)。当公司陷入困境,两权匹配度较高的控股股东会更加关注控制权共享收益。为帮助公司摆脱困境,控股股东会选择“付出型”行为。选择有利的时机和方式去支持公司。付出型行为主要是指控股股东通过其所控关联公司向财务困境上市公司提供如下的支持行为:提供低价的原材料、低价或无偿的赠与相关资产、主动为其承担相关费用或损失、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和高价购买其产品。“索取型”的掏空行为与“付出型”的支持行为是方向相反的利益输送行为。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1)控股股东现金流权与控制权收益分析。控制权收益的最大化是控股股东的最终目标。依据资产专用性理论,相对于债务融资,权益资本具有非偿还性特点。当公司陷入困境,银行等债权人会要求公司重组,若财务困境继续恶化,债权人会申请法院冻结公司资产提出破产清算诉讼。因此,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控股股东会选择股权增持或关联交易等理去支持公司,力图向市场传递公司稳健发展的信号(Bolton and Thadden ,1998)。适度提高控股股东现金流的投入比例,不仅有利于减少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搭便车效应”,解决广大中小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问题,而且,会改善大股东之间的“讨价还价效应”、“意见分歧效应”和“控制权争夺效应”(徐晓东,2006)。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提出假设1:
假设1: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收益正相关
(2)两权分离度与控制权收益分析。金字塔多层控股模式导致的两权(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对控股股东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控制权体现了控股股东所拥有的权力,而现金流权体现了控股股东所承受的责任。在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两权(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匹配度会直接影响控股股东的行为选择。当公司陷入困境,两权匹配度较高的控股股东会更加关注控制权共享收益。为帮助公司摆脱困境,控股股东会选择“付出型”行为。选择有利的时机和方式去支持公司。付出型行为主要是指控股股东通过其所控关联公司向财务困境上市公司提供如下的支持行为:提供低价的原材料、低价或无偿的赠与相关资产、主动为其承担相关费用或损失、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和高价购买其产品。“索取型”的掏空行为与“付出型”的支持行为是方向相反的利益输送行为。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假设2: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匹配度与控制权收益正相关
(3)控股模式和控制权收益分析。相对于间接控股,直接控股股东的高持股比例决定了高控制权收益,由于风险收益匹配定理,直接控股股东也存在高控制风险,其直接持有的股权转让成本和转让风险较高。相对于间接控股,直接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信息获取、程序制定、权利行使等方面占有信息优势。当公司陷入困境,控制权收益受到威胁时,直接控股股东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对困境公司提供支持。以确保控制权权收益长期最大化。依据以上“信息不对称”等相关理论分析,提出假设3:
假设3:直接控股公司控制权收益要高于间接控股公司的控制权收益
(4)内部监管与控制权收益关系。基于委托理论,和控股股东经济人假设,控股股东存在私人控制权收益的博弈。控股股东凭借其控制权和信息,采用索取型关联交易为自己谋福利。索取型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凭借其控股地位,通过关联交易直接转移上市公司的资源和利益。从公司治理角度看, 控股股东通常会直接进入委派人进入公司董事会, 因此控股大股东对经理的监督属于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控制股东自身的被监管存在问题。基于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通过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索取型行为的制约,有利于促进公司价值的提升。公司股东会随之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而获得更多的共享受益。因此,提出假设4:
假设4: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公司股东的控制权收益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终极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等相关数据来自CESMAR和CCER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 遗漏数据基于公司年报整理所得。为确保研究数据的准确性, 随机抽取了1/5研究样本公开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将其和数据库中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对。在研究期间界定上,选用样本公司2005-2010年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在数据筛选过程中本文剔除了如下特殊样本:相关数据不全的民营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ST公司;金融类上市公司。最终得到276家民营上市公司连续6年的1656个观测值。
(三)变量定义与模型构建 变量定义见表(1)。为检验以上假设, 本文构建如下面板数据计量模型:
Dit =αi +βi Xit +γi conit + uit (1)
其中, D代表控制权收益指标MGJZC(每股净资产)。X 代表一组解释变量, 具体包括:控制权比率(CONR)、现金流权比率(CASR)、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度(SEPR)、控股股东采取的控制方式(KZFS)、股东大会出席率(GDCX)。CON 代表一组控制变量,具体包括:独立董事比率(DDBL)、董事长和总经理兼职情况(JZQK)、公司规模(GSGM)和行业虚拟变量(SSHY)。主要变量说明见表(1)。αi 代表截面数据的个体效应, 若研究个体间差异是随机的, 不确定的, 则αi为随机变量, 应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进行估计;若研究个体之间的差异是系统性, 是确定的, 则αi为常数, 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本研究依据Hausman检验结果确定采用随机效应模型。uit代表模型的随机误差项。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由表(2)可见,中国在区域划分上主要有六大区域,其中:华东地区民营上市公司数量居多。在华东地区六省中,浙江省又名列榜首,上海紧随其后。由表(3)可以看出,从2005至2010年,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和现金权比例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现金流权下降幅度要高于控制权,从而导致控制权对所有权的偏离程度整体呈上升趋势,偏离度由2005年的6.072上升到2010年的12.569,连续6年的偏离均值达到10.83%。公司控制权收益整体呈现下降趋势,由2005年的3.214上升到2010年的2.755。
(二)回归分析 由表(4)可见:模型1和模型6反映了控股股东现金流权比对控制权收益正相关。假设1得以验证。模型2反映了控制权比对控制权收益负相关。模型3和模型7反映了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度与控制权收益负相关,假设2得以验证。模型4反映了控制方式对控制权收益呈现显著的负向影响关系。即控股股东采用直接控股方式的控制权收益显著高于采用金字塔控股方式的控制权收益。假设3得以验证。模型1至模型6共同反映了独立董事比例与控制权收益无显著的影响关系以及公司规模与控制权收益正相关。我国民营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发挥预期效果,因为当存在大股东控制的时候,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使独立董事不可能真正独立(萧维嘉等,2009)。绝大多数公司都是由大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人选,再以董事会的名义提名,其他股东推荐的很少。模型5和模型7反映了股东大会对控制权收益会产生积极影响,通过提高股东大会出席率,有利于提高控制权收益,假设4得以验证。
(三)稳健性检验 由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多为股权较为集中的家族企业,本研究借鉴以往研究,选择20%为终极控制股东有效控制的临界值,对以上研究结论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该临界值回归效果较好且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性。
五、结论
本文分析结论如下:基于投资者择股角度,现阶段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度较高。因此,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私有收益有较大的寻利空间。因此,对于两权偏离度较高的民营上市公司,投资者要慎重。可以选择控股股东所持有现金流权较高,且采用直接控股方式特征的民营上市公司。基于两权偏离的内部治理环境角度,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控制权收益无显著的影响关系,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发挥预期效果。为了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能由控股股东提出全部独立董事人选,而应留出适当名额,由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推荐、公司股东在网上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政府相关金融部门需要加强对采用多级控制链的股权治理模式的民营企业的监管,可以通过强化股东大会的监管作用,提高股东大会出席率,加强对控股股东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监督。
*本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公派联合培养基金项目“财务困境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关系”(项目编号:2009663062)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YJ-2011-41)的专项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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