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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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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协调;标准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00102

1 前言及概念说明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来,“三鹿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心灵;《2010-2011年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显示,94.5%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有问题,67.9%的人对食品安全现状缺乏“安全感”;2012年两会代表热议食品安全问题……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尚未解决。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建言献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一定主体依据法律等规则,制定规格、标准,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进行管理的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法律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检测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多个相互独立且紧密联系的体系组成。根据多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和学者们主流的看法,对食品安全监管影响最大的是前三个体系。故本文将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行政组织体系角度)、标准体系三个方面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2.1 法律法规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了众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表是其中几例:

包含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流通环节等内容在内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问题:

(1)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强。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法律,确实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但多为原则性、方向性规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是定性条文多、定量规定少,仅有吊销许可证年限、罚金范围等,且不够细化。针对食品生产链各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配套条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构成犯罪。(《刑法》自然对犯罪有规定,但明显针对性不强)。

(2)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执法成本高,但处罚力度不足。

2004年广州白云区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万余婴幼儿患病,6死亡……。然而处罚力度不够:

对相应的事件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在行政处罚方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民事责任方面规定除一般民事责任外,消费者可向违法经营者收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则不明确。如此惩戒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违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执法成本却不低,尤其是小作坊生产,以其流动性,隐蔽性使得执法难度很大。找到一个黑工厂、黑作坊的成本和这类行为造成的危害比,这样的处罚微不足道。

对监管不力人员的处罚。照《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对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最严重也不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撤职或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这还是建立在监管过程中“未尽职责、、、”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的。姑且不论什么是严重后果,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就很令人费解。

2.2 行政组织体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就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新的调整阶段。按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2010年2月成立)是“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性、统筹性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工作,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另外,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商业部也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工作。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粮食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也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总之,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突出了卫生部的核心作用,其他各部门协同监管,使得“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都有相应部门来监管,这就分散了监管压力并发挥了各部门本身的优势,大大提高了整体监管效果。然而这样的监管组织也有不合理之处: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2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已成为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与措施也较为严密。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小、散等特点,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基层薄弱的监管能力,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呈频发和多发趋势。如何有效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已成为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思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近年来,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呈现稳定向好发展态势。但是,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小、散,产业整体水平不高的这样一个发展阶段,特别是基层薄弱的监管能力,使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呈频发和多发趋势。如何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作者认为,坚持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这也是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1明确职责,准确定位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能

食品安全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单靠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很难监管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一要强化隐患排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同志对基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状况了解最清楚,各食品监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基层同志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全面掌控不同类别企业的潜在隐患和风险点,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要强化信息上报。各乡镇(街道)都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加强日常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拓宽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报送网络,确保食品安全问题早报告、早处置。三要强化协助执法。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员和村(社区)协管员大多不具备独立执法资格,但是要积极协助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有效弥补监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缺陷。四要强化宣传教育。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工作举措等,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提高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2创新体制,科学合理设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做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重要部署,主要目的是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责任明确、主体清晰。作者认为,就我市来看,每个县区市场局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实际,需要将编制设定在40到100人之间,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工作职能整合起来,形成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每个乡镇(街道)联系至少2名监管员,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采取派驻的方式深入乡镇(街道)工作。每个乡镇(街道)设置食品安全办公室,人员编制在3-5人为宜,编制可以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这样设置的优势是,既可以锁定乡镇属地管理的责任,又解决乡镇监管不执法的困境;同时乡镇(街道)食安办对上既接受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又接受县区食品安全办的工作指导,同时协助县区食药监局的具体监管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可以协调当地工商所、农业办、教育办、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等机构共同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

3健全制度,逐步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作为乡镇(街道)政府常设机构,承担着辖区内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健全一系列工作制度: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推进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二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督促食品安全成员单位更好地履职尽责,协助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食品企业(基地)生产经营行为;三要建立协助执法制度。积极协助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活动,有效弥补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提升监管效能;四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整理,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利用和分析;五要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乡镇(街道)监管人员能够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六要建立宣教培训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扩大食品安全宣传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氛围;七要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区目标考核体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状》;确保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八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确保履职尽责。凡是发生失职、渎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培训,着力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食安办要将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员、信息员的培训纳入培训年度工作计划,所有基层监管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执法活动。一是强化业务能力培训。要依托各类培训机构、专家团队、科研院校,围绕基层监管职能、行业特点和监管重点等具体内容,定期开展各类业务能力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确保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的实效性。二是强化法律法规培训。定期开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执法水平。三是强化信息技术培训。食品安全工作千头万绪、复杂多变,新的形势要求基层监管人员不断提高应对高科技和新技术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技性,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举办实战演练,提高监管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5综合施治,切实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不足 完善

中图分类号:F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0-0037-02

1 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关系民生的社会问题,更是对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国家政府有效运作有着显著负面影响的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与此同时,食品的生产又涉及到了动植物养殖与培育、食品生产安全、食品储存安全、食品运输与销售安全等诸多环节,仍和一个环节的不足都会使得食品安全出现重大漏洞。因此,能否开展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政府管理运作水平优劣的关键标准之一。所以,不断促进现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与进步对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1)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首先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在有利于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上相对滞后,对诸如责任保障制、安全预警机制、事故赔偿机制等众多有益制度借鉴不足,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尚需加强。其次,我国虽已建立起诸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但缺乏良好的整体性,许多法规之间难以相互协调与配合,同时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许多法规政策多为指导性的宏观说明,对具体的解决措施涉及有限,使得实际使用中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再者,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力度相对不足,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效果。(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多达五千多项,可以划分为国家、地方政府、各食品行业、企业四大类,这些标准虽数量极多,缺均存在这或大或小的缺陷,有些甚至相互冲突,在实际的使用中效果不佳,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的水准不足。我国现有的大量食品安全标准中水平较低的行业性、企业性标准占主体地位,内容的制定水平上十分有限,同时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上的制定严格程度上明显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其次,各个标准间缺少相互的连接。我国现有的众多标准中,为数不少的标准是由各类独立结构所颁布,这使得这些标准彼此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与协调,在实际的管理使用中问题频发。最后,现有食品标准存在诸多盲点。我国众多食品安全标准在制定中缺乏有效的统一性指导,这使得其或多或少存在许多盲点而难以涉及。(3)监管部门权责关系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中有着明显的权、责关系划分不明确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为以分段监管为核心的,以品种监管相辅。这种监管模式虽然可以使每一个具体的组织及部门的职责有着较为清晰的划分,但在实际运用中各部门间缺少有效的信息沟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多相互推卸责任而不是相互合作,进行事故的有效处理。其次,鉴于我国组织体系间关系的错综复杂化,这使得各组织间在职能划分时因利益牵扯而相互竞争,难以很好的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彼此帮助。

3 促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完善的措施

(1)完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整合现有法律资源。《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体系中的核心所在,是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主要依据,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从而对食品安全在方针、原则、政大纲、监管模式、监管操作规范等宏观层次进行明确指定,使其具备法律效用,并确保其在所有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全面贯彻。与此同时,政府还应组织相关的专家学者对现有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类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将散存与其他法规条文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编与修缮,从而确保立法与执法中不会出现法规上的相互冲突,进而保障法律法规应有的统一性与有序性。此外,还应确保食品安全有关的立法对食品制作的各个环节实现全面覆盖,即“从农田到餐桌”实现其的完整、无缺。(2)建立全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系统:①创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弥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不规范、不严密的现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由于标准制定过程中没有一致的指导机制,我国当前的大多数食品安全标准在实际使用中矛盾重重题,例如质检标准不一、检测方法各异等等,这不仅不利于食品加工企业产品的生产,亦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实际工作的展开存在不小的阻力。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各类食品加工的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为企业的生产和执法部门的管理提供助力。②建立与国际高标准相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体系。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相较国际标准仍有一定差距,政府应积极借鉴国际上施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对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科学、全面的升级,不读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的提升,逐步施行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乃至超越。(3)明晰监管部门权责关系。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详细划分,而仅仅规定由卫生部门统一管理。而食品的加工是由多个环节相互构成的有机整体,时间与空间上的跨度使其难以进行责权的有效、明确划分。所以,可采取改变现有多部门分阶段管理的模式,而变由一至两个统一的部门进行总体规划管理的模式,将过去各个部门的人员进行挑选与整合,增强彼此间的联系与沟通,在避免权责划分不明的同时,促进监管工作的运行效率。

4 结语

总而言之,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障人民健康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的重大问题。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我国相关部门仍需积极探索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为人民获得安全的食品来源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怡.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问题与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1.5.28.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4篇

何力充分肯定了去年贵州省食品安全取得的成绩。他说:“2015年,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在国务院食安办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不断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推动落实‘四有四责’,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坚决守住了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底线,保障了全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别值得肯定的是在去年底国务院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检查中,贵州与上海并列第一。”

2015年,贵州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初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制机制。始终坚持发展方向、问题导向、创新导向,把深化改革与做好当前工作相结合,把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通过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初步建立统一权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晰、协调有力的监管体系。

从源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链条基础形成。各级各部门始终秉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密防控安全风险,确保了全省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坚持建管并举,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能力逐步提升。各地各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系列教育培训,举办各类培训班231期(班),培训24041余人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坚持寓管于服务,积极助推经济发展。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将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当场办结事项全部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办理,办结时限缩短了50%。特别是针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31项食品类别,除保留6项外,下放15项到市(州)、10项到县(市、区、特区)食品监管部门。

坚持信息主导,“食品安全云”建设持续推进。坚持把“食品安全云”建设作为大数据、信息化、互联网等领域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积极推进。目前已集聚了20257家食品生产企业的32013件食品信息,开展舆情信息数据采集,积累了2736万条数据。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速度不断加快,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经营生产伴随着出现了一系列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毒大米”、 “瘦肉精”、“染色馒头”、“三鹿奶粉”、“苏丹红”等频频拉响的食品安全警报,火辣辣地拷问着企业的道德底线和政府监管能力,使加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全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更加强烈和迫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也在不断加强,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着艰巨的挑战。

1 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成效显著

1.1 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近年来,我市各级农业部门通过机构改革,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各级农业主管单位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大大确保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截至目前,全市没有发现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等高毒农药行为,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2 检验和检测体系不断健全

经过建设,我市以市级质检中心为龙头、县(市、区)质检站为骨干、主要农产品市场检测点为补充的“二级三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大了检测力度,在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基本都建立了检测点。

1.3 农产品市场准入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市按照蔬菜市场准入的要求,坚持对“一大六小”市场(超市)上市蔬菜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强化自检督导,确保了自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对农产品市场和生产基地加强抽查检测,定期开展抽检工作。

1.4 农业标准化不断推进

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引导、帮助农户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同时,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积极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等开展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起到了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监管体系与监管任务、监管责任还不相适应

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已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我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普遍存在力量分散、人员不足、手段缺失等情况,这与日益繁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不相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2.2 生产者的素质与标准化生产要求不适应

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都还比较低,量大面广,加上现有多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年龄老化,文化水平较低,难以适应标准化生产要求;生产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自律能力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也存在较大差距。

2.3 产地准出管理不适应农产品优质优价

从优质优价看,“三品一标”产品要严格按照生产标准组织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在销售中,“三品一标”生产的优质产品不能在市场上实现优价,这与严格产地准出管理不相适应。

3 对策与建议

3.1 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3.1.1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特别要强化生产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1.2 加大培训力度

既要培训监管部门的人员,也要培训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多层次的培训,全面掌握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各级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依法监管能力。

3.2 建立与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

3.2.1 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工作。要组织对原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同行领先水平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农业标准体系。

3.2.2 加大标准化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载体,广泛开展标准化技术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掌握标准化生产知识技能,扩大标准化覆盖面和普及率,以标准的实施保障质量安全。

3.3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

3.3.1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为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上下贯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3.2 切实加强检验与检测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大型批发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3.3.3 积极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一是要加快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制度,把产地准出作为加强农产品质量源头监管的关键环节,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二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不断扩大准入品种,增加检测批次,有效地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

3.3.4 强化执法监管

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农产品安全违法违规事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农药和非食用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