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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HIV诊断装置
艾滋病毒/艾滋病仍然是一个全球性的威胁,侵袭着成千上万人的生命,特别是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威胁,成千上万人每年死于艾滋病,医疗资源不堪重负。如今,艾滋病治疗的费用在逐步降低,但是在欠发达国家,在偏远的地方,很多人们却往往很少能够被正确地诊断是否患上了艾滋病。美国医疗研究员Rodrlguez成立了Daktari公司,着手HIV诊断设备,他找到了知名的Continuum公司合作开发便携式HIV诊断装置。
评估血液中的CD4细胞数量,是判断是否感染艾滋病的重要指标。医院里为此测试使用的流式细胞分析仪体积大、费用昂贵,检测结果出来比较慢。这样的仪器对医疗诊所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往往负担过重,而且也耽误了患者的就诊黄金时间。Daktari CD4由两个部件构成,一个可充电的小型解析机,一个是“芯片实验室”,一次性密封套筒,带有一根手指针刺用于收集血液样本。
Continuum帮助Daktari解决了套筒和主体设备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主导了主题装置的设计。DaktariCD4由白色塑料制成,顶部有内置手柄,基座拥有缓和冲击力的橡胶底,尺寸和外观如同传统的急救包。凸出的液晶屏与触摸图标让操作者感受到使用的简便性。这个设备约8分钟即可诊断出送检血液中的CD4细胞数量。这样可靠、准确、便携式的仪器能为偏远地区的人们进行迅速、链家的HIV诊断结果,为多一些人提供了生的希望。
“山地版”轮椅
普通的轮椅帮助残疾人“行走”于人行道等平整的路面,但是遇到崎岖路面甚至是山路时,这样的轮椅无疑起不了太大的作用。如何才能让轮椅拥有更大的灵活性,能更好地适应各种路况呢?Continuum协助麻省理工学院的移动实验室开发了一款通过手臂操作的“山地轮椅”,一个高性能的轮椅,意在帮助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行路更方便。
然而,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在去年出台的第二阶段合规性指南介绍中重点强调在医疗卫生机构限制使用电子通讯 。BYOD趋势一直是医疗行业IT专业人士关注的焦点,他们不断地更新监管标准,以便能够而更好的保护病人的隐私。为了确保这些规则都得到充分的贯彻和执行,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的民权办公室(OCR)要进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的审查,这使得我们的患者和机构不禁要问:“医疗保健机构如何处理其员工携带自己的设备工作的问题?”
第二阶段指南正是在约有85%的医院都允许员工携带和使用个人设备工作的时候出台的。之前那些随意的做法确实会引起IT团队的头痛,因为他们再也不能确保患者的每一点敏感信息数据都是安全的。员工们可以用智能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记录也可以被存储在iPad 中——如果没有合适的管理程序或者技术不到位,这可能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例如,在2012年9月,马萨诸塞州的眼耳机构因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导致病人数据泄露而被OCR罚款150万美元。仅仅一台设备被盗的罚金就如此高昂,想象一下每天有多少名医疗保健机构的员工依靠智能手机和笔记本电脑来存储和访问信息。单纯只是采用个人的笔记本电脑在医院的环境还比较好管理,但随着员工们不断的开始采用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这会使得我们的医疗保健机构突然增加了许多潜在的违约点。
既然如此,医疗保健机构要怎样才能确保如此大量私人设备的涌入却不会造成信息安全质量的下降呢?
承认并适应BYOD的发展大趋势
在这一点上,禁止使用私人设备已经完全不是一种备选方案了。大约有70%的IT专家和医生们都已经在使用移动设备来访问电子健康记录,而且,越来越多的医疗保健解决方案开始适用于无线和移动设备,我们可以期待未来BYOD将成为卫生服务项目的一部分。Gartner预测,到2014年,医疗保健行业的无线解决方案的年度市场将达17亿美元,而到2015年,将会有5亿人次使用健康保健的无线应用程序。
鉴于此,似乎在短短的几年之后,医疗保健行业实际上将以个人设备取代机构专有的基础设施。为了应对好这一发展趋势,在设计到遵守HIPPA相关规定时,医疗保健机构首先要承认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上文所提到的第二阶段指南就是朝这个方向迈出的非常有意义的一步,但似乎大多数机构都还尚未跟进。由一家非盈利组织(ISC)进行的调查显示,许多医疗保健行业的IT专业人士觉得没有足够人力去应对相关的IT威胁,而有59%的受访者表示,对于隐私权的侵犯是他们最大的担心。
他们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因为可能仅仅是一台放错了地方的iPad就足以为我们敲响警钟。但这仅仅只是IT团队所要处理的相关问题的一个开始。医疗机构的敏感数据可以在移动设备上被远程访问吗?相关的数据信息能够自动同步到另一个平台,并确保所有关键的信息不会丢失吗?消费者也相当关注这些问题。普华永道健康研究所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39%的消费者对于医护人员自带设备带到工作场所并存储敏感数据感到担忧。这告诉我们确保BYOD的安全不仅仅只是避免罚款和维护病人的数据安全的问题;更涉及到的个人隐私问题。
医疗保健机构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
乍一看,医疗保健行业似乎正卡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能带来便捷与协作且不可避免的BYOD大趋势之间不知所措。变化可能会很快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IT部门都无能为力。如果他们遵循了如下这五个步骤,便能为未来几年的BYOD安全做好准备:
1、实现移动设备管理(MDM)。第一步是允许员工们使用他们私人的设备到医疗保健机构网络工作,这将有助于通过集中设备管理,降低监管风险。这样,可以确保设备是通过检查的,甚至是遵循了某些最细微的访问细节与管理规定。
2、采用移动文件管理(MFM)确保数据安全。一旦一家机构进行了员工设备的集中管理,就需要仔细的评估数据是如何被访问,存储和使用的。任何数据输入和输出设备都需要高度加密,IT部门需要能够控制文件是否可以删除、恢复、修改或共享,无论这些数据信息是存在哪里的或如何被使用。
3、检查安全问题。如果IT部门能够定期审核自己的网络,那么OCR的审核也不会出现什么状况,同时他们还可以确保消除任何潜在的威胁,并更新安全基础设施。
4、解决方案简单易用,用户友好。当您检修网络安全,涉及到访问某些员工需要的数据时,必然会有一些混乱。而通过举办培训班和使用直观和界面友好的工具,医疗保健机构可以让每位员工都能够从容应对相关的更改,并确保顺利过渡。
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正在逐步增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到205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的大多数成员国在医疗保健方面的开支将达到GDP的20%以上。有两个重要因素导致了这一情况的发生:一个是很多慢性病日趋流行,而这些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第二是人们对医疗保健资源的利用还不充分。这两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又受到消费者行为的影响。比如肥胖症会增大患糖尿病、心脏病、中风以及癌症的几率,而肥胖症是可以通过锻炼等措施预防的。然而,当前大多数国家医疗主管机构并没有制定出民众对自己健康情况进行适当控制的措施,因此大部分民众在许多慢性疾病面前往往采取不正确的措施。其实,对医疗系统的滥用只会加重因慢性病日趋流行而带来的成本负担。
作为医疗风险和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保险公司,都可以从以下措施中获益:帮助民众采取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医疗主管机构可以对多种慢性病进行预防和控制,确保医疗保健资源得到更明智的利用,从而降低医疗保健的成本。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也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可以把自己的客户视为健康管理方面的合作伙伴。为推动民众改善自己的行为,保险公司可能还需要与医疗服务提供商、当地政府、制药公司以及非营利组织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
推动民众改善不良习惯
研究表明,民众通过健康饮食、戒烟以及经常参加锻炼,可使心脏病、中风和癌症的患病率分别降低80%和70%。然而,很多民众并没有改变自己吸烟、酗酒、饮食不良和缺乏锻炼的行为习惯。统计数据显示,以英国为例,如果该国民众对上述行为不加改善,那么到2050年,60%的人口将患肥胖症,这会导致糖尿病及其他慢性病日益猖獗,甚至过早死亡人数也会不断增加。
在了解民众行为的基础上采取有效地干预措施,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挑战。虽然禁烟令等政府政策以及针对儿童肥胖症的多方利益相关者(包括学校、卫生当局以及市政当局)计划已经取得一定成功,不过仍然有很多干预措施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在西方国家,大多数保险公司把向公众灌输健康和预防方面的保健知识作为一项基本要求。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民众只有先了解了自身生活方式所带来的风险,才会设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这些国家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提供包括健康、营养以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建议,并越来越多地介绍公司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有些保险公司还尝试鼓励民众更主动地选择医疗保健提供商和服务,旨在让他们获得更大的自。有些网站也专门提供医疗信息方面的服务,从网站上民众可以了解的信息包括医生的资质与经验、医院的感染率和再住院率、特定治疗程序的风险等。
通过激励措施推动民众改善自身行为也是很多西方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方法,而且拥有巨大影响潜力。这些激励措施既包括进行健康普查以及为婴儿接种疫苗等简单行为的特定奖励,也有推动民众改善行为的免费福利(比如尼古丁替代疗法),甚至还有奖励健康行为的完善的激励计划(类似行常客计划)。某种程度上,保险公司能够推行特定激励措施的程度取决于医疗体系的类型。世界上各国的医疗体系分为两种:一种基于保险,如美国、德国和南非的医疗体系;另外一种基于税收,如英国的医疗体系。前一种医疗体系往往更容易推行激励措施,因为与后一种医疗体系相比,民众在自身的医疗保健方面往往具有更深入的认识。不过,像英国国家健康中心(NHS)等政府保险机构也开始实施各种激励计划。
通过教育提高认识
当民众搜索特定的事实数据或服务时,健康信息往往最有帮助。然而,信息的提供方式可能会限制它们的影响程度。比如,英国有数百个与健康有关的网站,六家热门网站去年提供的信息存在严重交叉现象。
为了向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西方国家很多保险公司借鉴零售企业的做法,开发了自己的成员数据库,进而根据客户的风险因素、心理特征或改变生活的事件向特定个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内容。当前,根据患者的健康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在美国保险公司中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做法,而且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将疾病发作事件做为定位标准。比如,子宫切除术在美国运用比率要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鉴于此,密歇根州的蓝十字蓝盾保险公司为考虑接受子宫切除术的女性编写了一套有关各种治疗方案的教育资料,这一举动显著降低了自己客户接受此项治疗程序的比率。
一些保险公司开始考虑通过创造性地利用各种沟通渠道来扩大自身的影响。比如青少年可能不太注意保险公司网站上的有关吸烟或肥胖症危害健康的消息,但如果将相关信息放在Facebook等社交网络上,可能会引起青少年的关注。
鼓励民众自己做出选择
如今,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帮助客户在医疗计划、医疗保健提供商和服务方面做出明智选择,并将此看作提高民众参与程度、改善患者体验的一条途径。与基于税收的医疗体系相比,这种做法在基于保险的体系中的应用更加广泛。尽管如此,一些依靠税收提供资金的体系(如挪威和英国的医疗体系)最近也实施了一系列患者选择举措。
保险公司可以向民众提供他们常关注的领域,从而动员他们主动参与到医疗体系中。比如,伦敦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受访者在住院治疗方面的三大关注点是要接受的特定手术能否有较高成功率,能否有较高的卫生标准以及医院和患者在社区医院的全科医生能否实现顺畅沟通。
制定适当的激励措施
当前,保险公司涉足的激励措施较为新鲜,大多数早期经验都是从基于保险的医疗系统中获得的。行为经济学领域的部分人士一致认为,保险公司设计得当并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都能够发挥作用。
保险公司设计激励措施可以采取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明确激励措施所能转变的行为类型,包括物质奖励和免费福利。比如,在“为了孩子而戒烟”的计划中,苏格兰政府向戒烟的怀孕女性提供物质奖励。这些女性每周都要接受监测,未吸烟者可以获得超市购物券,用于购买烟草和酒精之外的任何物品。该计划自2007年3月投入运营以来,女性戒烟率达到50%以上。德国的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价值30~100欧元不等的小笔奖金来奖励健康行为,比如接种疫苗、保持某一体重、积极参加健身俱乐部或进行体检等,同时还帮助成员进行戒烟和参加减肥培训班的费用提供报销。德国一些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激励措施鼓励简单的行为,如与主治医生预约、参加健康普查等。在法国,保险公司采取一种减少报销费用的抑制措施来惩罚那些没在全科医生推荐的情况下直接找专家就诊的患者。还有一种被称为“无索赔奖金”的理念正在德国接受测试,这种做法可以促使消费者改变不合理利用医疗服务的行为。自2007年4月起,德国保险公司开始提供这种奖金。该计划不会因民众利用医疗服务而对其进行惩罚。相反,对那些到年末没有提出任何医疗索赔的民众,保险公司会在年末为他们提供一笔奖金。尽管该计划旨在避免不必要的就医行为并鼓励自我保健,不过从理论上讲,这些奖金仍有诱使需要治疗的患者不去就医的风险。
第二个原则是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激励措施和支持手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行为。证明这种做法行之有效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来自Discovery Health保险公司,它在南非运营着一项名为“生命力”的计划。该计划利用每个人的风险状况帮助自己的成员设立个人健康目标。随后,该计划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包括奖励健康的行为等帮助成员实现这些目标。在该计划的帮助下,Discovery Health保险公司赢得了南非私人医疗保险市场40%的份额。Discovery Health保险公司的相关数据表明,对于许多与生活方式相关的疾病,采取健康行为的成员在住院治疗次数和成本方面都显著少于其他成员。
值得一提的是,在支持计划框架内为民众提供激励措施效果更为显著。比如,为鼓励英国某地区糖尿病患者参加体育活动,医疗健康服务的主要提供者Humana公司提供了免费的计步器并制定了每日要达到的步数目标。Humana公司还提供了一条途径,使患者可以在线查看自己的健身步数,并与保健教练共享该信息。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指设在高等学校内、主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按学校规模大小及服务对象多少分别设置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五条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条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学校社区内危重病例实施抢救。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八条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八条开展学校社区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第十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由各高等学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受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由主管校长委托总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核定。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其总编制的80%以上;其中,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0%左右。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科室设置,除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医院及综合门诊部的有关规定外,根据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应设立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科室(组),或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有条件的校医院可设置适当数量高知病房。
第十七条校医院(卫生科)的管理,实行院(科)长负责制,院(科)长由所在学校任命。
第十八条校医院(卫生科)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各科室人员职责权限,执行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应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其建筑面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或《普通高校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建与设备费、经常性经费、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转诊、降低公费医疗支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医风恶劣,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者,应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66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
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