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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友情,亲情我们之间无所不有,却唯独没有爱情。
人只要不失去方向,就不会失去自己。
第一个青春是上帝给的;第二个的青春是靠自己努力的。
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于虚伪的过日子。
(来源:文章屋网 )
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的工具,已经走进了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从它刚刚兴起直到现在的风靡一时,年青的我们凭着对新鲜事物特有的接受能力,一直都是它忠实的应用者,无论是学习、休闲还是交流,网络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利处的同时,由于我们辨别是非的经验不足,一些网络糟粕也随之侵袭着我们的心灵。到底怎么样才算是文明上网?反过来网络最大的文明又应该是什么?
其实,关于网络所出现的问题,早已引起了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关注,xx年11月,团中央等8个单位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提倡"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只要我们正确健康地上网,网络就会成为我们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现在,我们不仅学校有电脑,而且很多家庭都有了电脑,那我们在使用网络时该注意什么呢?
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现在人们对我们中学生上网有一种普遍的看法:即不是玩游戏就是聊天。其实,网上学习,天地宽广。在网上学习,可以查关于学习的资料,也可以在bbs上与同学交流学习的经验。这样好的条件,何乐而不为呢?但凡是不良信息的网站,不应该浏览;不健康的聊天室,都应该马上离开;如果不小心点击出了不健康的页面,应该马上关闭。
网络语言尤其是对于正处于青春期与成长期的我们而言具有强烈的吸引力。青少年永远是时尚和流行的载体与传播者,网络上的个性也在我们身上表现的淋漓尽致。网络语言这些独特的表达方式,反映了我们的个性和联想能力。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的特征——年轻的心态和不拘一格的想法。但是自从“第四媒体”互连网出现以后,任何一个连接到互连网的人都能够把自己的言论传播到网络上去。网络在带来发表言论,表达思想机会的同时,也导致了“滥言时代”。网络的虚拟性,使的埋藏在人们心底的许多东西都迸发了出来,特别是许多不健康,不文明的东西,“反正都不认识现实的我,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许多人正是抱着这种想法,成为了不文明事物和行为的传播者,甚至是始作俑者。作为我们青少年应严格规范要求自己,坚决抵制上网使用不文明用语,在网络上不讲脏话不带粗口,做到时时使用网络文明语言,在无限宽广的网络天地里,倡导青少年网络文明新风,为营造健康的网络道德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
上网时文明守法是我们在场的每一位红岭人必需做到的。我们应遵守网络道德规范,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辨明网上的善恶、美丑,在网上不应随便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前段时间在《高楼坠落玻璃块砸死过路小学生》一文登出后,福田某中学高三学生胡某发帖自称“肇事者”,经网民和警方一路追踪发现竟是恶作剧 。尽管只是场恶作剧,但是18岁的胡某还是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由于其帖子后,一方面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干扰了警方对案件的正常侦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警方依法对胡某采取了治安拘留。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内容摘要:尽管随着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出现,域名作为一种网络身份识别符号的重要地位已经有所下降,但作为一种网络资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却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视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企业“网上商标”的标识之后。一些商标、企业名称的所有人开始利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随意威胁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或者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而抢注域名。为了保护域名所有人的权利不受恶意侵害,本文拟从域名的概念入手,探讨有关域名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引起学界的重视,共同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域名,法律问题,CCNIC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第四次工业革命到达了阶段,互联网(Internet)与电子商务技术迅猛发展并被广泛运用,域名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新经济时代即知识经济时代,它较原始的经济最大的不同便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等基于人的智慧所产生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逐渐被人所认知并接受。
一、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域名(DOMAINNAME)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如等,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是互联网的基础服务,在此之上可以提供WWW(万维网)、EMAIL(电子邮件)、FTP(文件传输)等应用服务。域名由4个部分组成,其中最左边的一串字母代表提供的如HTTP(WWW)、MAIL、FTP等服务类型,最右边的组成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称最高层域名,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地理顶级域名,共有24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码。例如CN代表中国,JP代表日本,HK代表中国香港等等,另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COM(商业系统),NET(网络机构),ORG(组织机构),EDU(教育系统),GOV(政府部门),MIL(军队系统),INT(国际机构)。由于互联网最初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所以最初的域名体系也主要供美国使用,所以GOV,EDU,MIL虽然都是顶级域名,但却是美国使用的。只有。COM、。NET、。ORG成了供全球使用的顶级域名。相对于地理顶级域名来说,这些顶级域名都是根据不同的类别来区分的,所以称之为类别顶级域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的顶级域名也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被扩充到现有的域名体系中来。新增加的顶级域名是BIZ(商业),COOP(合作公司),INFO(信息行业),AERO(航空业),PRO(专业人士),MUSEUM(博物馆行业),NAME(个人)。在这些顶级域名下,还可以再根据需要定义次一级的域名,如在我国的顶级域名。CN下又设立了。COM,。NET,。ORG,。GOV,。EDU等以及我国各个行政区划的字母代表如。BJ代表北京,。SH代表上海等等。自定义的域名部分列在最低级。它的功能主要由它的两个作用来实现的:分别是域名指向和域名解析,域名指向是指一个域名指到另一个域名的空间,大致上是与两个域名共用空间是一样的,只是多了一点,指向可以指到另一个域名的子目录底下。域名解析就是域名到IP地址的转换过程。IP地址是网络上标识您站点的数字地址(如:202.117.157.125),为了简单好记,采用域名来代替ip地址标识站点地址。域名的解析工作由DNS服务器完成。
对于企业来说,它就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宣传等活动的标识,与人们经常使用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具有类似的作用。对于人们在寻找企业主页、查询有关的商业信息,增强该企业的竞争力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等特性。这便使得域名成为网络中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蕴含着很高的商业价值。
从某些方面来讲域名类似于商标,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是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但是由于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两者取得的原则也不同,导致了域名保护不能完全依赖于商标保护。
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可用以区分不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从理论上讲,这种标识性和排他性都是无限期的。另外,一般来讲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以注册或登记为前提。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但是,厂商名称(商号)的标识性和排他性要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则无此限制,它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绝对的。另外,从直观上看,厂商名称(商号)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则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并且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标志,不仅具有无形资产的属性,而且具有一般的电话号码所不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属性;有的认为,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商标为一体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的从域名的商标效应方面考虑;有的将之归入商誉;有的明确列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记权;有的侧重于探究域名的唯一性和作为相对有限的资源稀缺性,以此说明其无形价值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这就决定了域名保护问题必须有一套独立的保护方法来调整保护。
二、域名的取得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我国于1997年5月30日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该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域名的取得有三种方式:
(一)注册取得: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许可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有偿授予被许可人。许可后,许可人仍保留该域名的所有权,但丧失了该域名的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费;被许可人获得该域名的使用权,并应支付使用费。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该办法办理;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或买卖;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或某个外国域名,也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并且从注册域名的主观方面来看有三种行为属于恶意注册行为(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这三种行为不予注册。
(二)转让取得
转让: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转让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所有权有偿让渡于受让人。转让后,转让人丧失原注册域名并获取转让费;受让人获得该注册域名,并应先行支付转让费。此种交易形式最为常见。
(三)合作取得
合作:域名注册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与他人合作经营,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
依《合同法》的规定,域名取得交易合同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网络环境下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所形成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域名取得的依据。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在网络上,域名是商业竞争和网络营销中重要的策略性资源,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企业应对域名充分重视并切实保护,否则将对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域名的法律保护便是对域名所有人的法律保护,即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我国对域名的法律保护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民法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即,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说,域名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首先,域名作为一类新兴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性,适用知识产权法一般原则。域名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以不续展而消灭(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则享有之)。
须特别说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处理涉及域外的相关法律争议。
(三)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
在先权利是指在某一个域名注册生效日前已对该域名中间的识别部分(即前例中的“ABCDE”部分)享有法定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域名与商标因其共同的识别性而引发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覆盖范围涉及众多著名厂商及其驰名商标。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据民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专门法而将天平倾向在先权利人。并且规定了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名称做网域名称,并在网站促销与他们人同一类或类似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做网域名称,并在网络促销,但商品与他人商标商品并非为同类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以相同或近似的他人注册网域名称作为商标名称,就网域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考虑,商标有误导公众之虞,网站所有人得以申请商标注册无效。同时,在先权利人往往具有强大的政经优势,对有关域名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具有巨大的游说力量。
在我国,现行域名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体现了较为浓重的政府监管的意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0年8月15日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则主要参考了ICANN及美国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2000年11月1日,CNNIC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CIETAC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域名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从目前的司法与仲裁案例分析,驰名商标权基本获得了有效的保护。在某些个案中,跨国公司获得的更多。同时,域名的保护范围也从驰名商标,发展到名人的姓名、名作的标题等。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 在线交易 影响
一、中国网络实名制的提出和争议
网络提供了一个虚幻的世界和释放人们内心的空间,由于其便利性,网上销售和购物备受亲睐。这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违法犯罪的便利。网络实名制正是从网络欺诈和侵权问题泛滥现状出发,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个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一种制度。实行网络实名制是监管的需要,但因涉及到言论自由和隐私保护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提出 “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的建议,指出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李希光事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但大多数人认为在法律和技术上,网络实名制都是不可行的。
随后,相继提出了“高校校园网BBS是信息交流的平台,要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 “PK类练级游戏应当通过身份证登录,实行实名游戏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登录进入”等,实名制成为一个越来越火的词汇。
10年6月,为了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需办理工商登记。”其中关于“网络经营者实名制”、“实体店网上经营需出示执照信息”、“网店交易后需出示电子票据”、“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店管理不善将面临处罚”等政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让实名制再次成为焦点。
二、中国的在线交易市场问题分析
目前,中国网络市场发展迅猛,问题层出不穷,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些问题是由网络的匿名导致的,这些问题的扩大,催生了网络实名制。
2.1.在线交易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是安全问题。在线交易是基于互联网的,而互联网的诞生是为了实现计算机资源的共享,而并非出于商业目的。因此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的特征,这对在线交易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网络的开放性,使得“黑客”有机可乘,网上欺骗、网上盗窃等非法现象时有发生。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在线交易的数据传输安全受到威胁。
2.2.人们对在线交易存在观念上的不认可
作为新生事物,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和人们固有的消费习惯有出入,传统商务模式在社会大众意识中的地位是根深蒂固的。不少经营者或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持怀疑、观望甚至拒绝的态度。这一方面是因为对新技术的理解、认同不到位,例如对个人信用卡及第三方支付系统的信用消费了解较肤浅,更多的还是基于现金消费。另一方面,公众对无法进行面对面谈判的网上交易存在诚信方面的担忧,怀疑网上产品的质量,不信任售后服务及商家的信誉。同理,商家对消费者也存在货到不付款,消费者可能挑三拣四、故意刁难等方面的忧虑。
2.3.社会商业信用制度有待改善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在线交易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制环境建设滞后,企业法制观念不强,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制度。社会信用道德和商业信誉都需要提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线交易中的欺骗与欺诈行为、抵赖行为时有发生。信用度就更让人焦虑。
2.4.法律法需要健全
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之迅猛,导致还没有相关的完善的法律文献来针对性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在线交易的安全性保证、合同的形式要求、签字的确认、电子提单的形式与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规范,导致网络不法行为的定罪和处罚没无法可依,给在线交易的纠纷调解和网上打假带来极大的障碍。
三、网络实名制对在线交易的影响分析
网络的匿名性催生了一系列在线交易相关的问题,那么如果实施实名制,在线交易所面临的问题是否会得到解决,会不会有新的问题滋生呢?
3.1.网络实名制对在线交易的正面影响
3.1.1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有效减少网络诈骗现象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产品、服务的描述与照片和个人诚信成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依据。交易双方无法当面进行交易,各种交易纠纷和网络欺诈行为也层出不穷,这是阻碍在线交易顺利进行的主要绊脚石。网络实名制为在线交易提供了基本的安全保障,网店实名制脱掉了商家的“马甲”,在网络实名制的基础上,靠坑蒙拐骗盈利的商家为了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往往会收敛其不端行为,使得网络经营环境得到净化。
3.1.2提升在线卖家的信誉值 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
网络交易虽然具有很强的便利性,但买卖双方的信任感明显低于实体。网店实名制有益于在线交易诚信机制的建立。网络实名制法规的出台实施,规范了在线市场卖家的行为,改善了网络交易的环境,这有助于网店信誉度的提高。在线交易的基础是诚信。实名制的推出使得网站买卖双方的信誉评价体系得到完善,解除了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后顾之忧。因此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度也随之提升。
3.1.3电子交易凭证作为维权依据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参与网络交易时,往往担心交易不满意却无据可查,踏实感的缺失影响了交易积极性。有不少消费者通过网店购得的商品与宣传不一致,甚至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深受其害却求诉无门。对此,实名制可以帮助消费者有效识别网店经营者真实身份、交易信息保护、申诉处理办法等,将“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1.4网络实名制使得在线交易的税收成为可能
在线交易如此备受亲睐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免税,卖方免除税收支出,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在线交易征税已经成为人们争议的话题,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地域,交易时间难以确定等障碍,在线交易征税没法得到实施,随着网络实名制的出台,在线交易的税收也步入明朗的阶段。
3.1.5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在线公平交易,避免不良竞争
当前的在线交易平台基本上有信用记录,如果信用记录可以对应到后台上的真实买卖家,这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信心有着很大的帮助。在当前的在线交易市场中,通过信用炒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很普遍,消费者利用恶意评价对卖家进行打击的现象也不罕见。网络实名制有助于缓解这一矛盾。
3.2网络实名制对在线交易的负面影响
3.2.1在短期内可能导致在线市场的波动
推行网络实名制,双方的交易成本会提高,例如:卖方进行实名登记手续相关的成本,实名制会导致的双方心理成本的增加。在短期内可能导致部分卖家或买家退出在线市场。或者随着卖家经营成本的提高,其销售价格也会随着提升,这样,在线交易也就失去了低价的吸引力了;也可能导致部分商家因为担心实名制带来的不便而退出在线市场,消费者却因有了卖家实名制的保证,更倾向于网购,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
3.2.2网络实名制限制了网名的言论自由,不利于反腐
就在线交易而言,某商家的总体评价是高的,某位消费者接受的产品或服务较差,在实名制的情况下,消费者担心自己给差评会招致追究或不必要误会,他往往会选择大众化的评价,这样信用评价体系也就成了一个虚设品。失去了其应有的参考意义。扩大一步而言,目前网络举报是较受欢迎的一种方式,其根本原因是匿名,一旦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举报的风险将骤然加大,从这方面考虑,网络实名制不利于反腐。
3.2.3网络实名制可能加大信息泄露风险和损失
但是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实施面临技术上的挑战,就目前技术而言,还无法杜绝黑客的侵犯。当用户注册时必须进行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的验证,当黑客不法侵入存储在线参与者的网络数据库获取重要信息,这对交易双方都是很大的风险。同时政府作为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主体,其承担的风险将更大。
四、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必须考虑的问题
网络实名制利弊并存,很难量化计算二者高低,网络实名需要考虑三个主要的问题:一是要实施范围和根本出发点。二是要权衡网络运营商和网民的利益。技术的可行性也不可忽略。
就在线交易而言,规范经营是大势所趋,构筑和谐的网上购物环境,是买家和卖家等多方的共同愿望,与其一味持着恐慌和抵触态度,不如尽做好前期规划。
4.1在线交易实名制的出发点应是规范,而不仅是增加收费模式
当提到网店实名制时,大家都会想到税收问题,但网店实名制的最终目的应是净化网上交易场所,打击投机取巧者,成立电子商务监督机构,为处理消费者举报、调节投诉等提供便利。所谓在线交易的实名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到执法部门实名登记,二是向网络商实名登记,即交易平台。这也为今后的政策制定和执行留下了弹性的操作空间。
4.2从网络实名制实施的范围循序渐进
家庭用户的网络协议签订的时已经实现了网络实名,可以通过IP查询用户的个人信息;公共网络用户例如网吧和学校,也必须通过身份验证,因此大部分的公共网络用户也实现了实名制;目前手机实名制改革还处在初步试行阶段。虽然从表面上看,貌似在线交易也实现了后台的实名制,但是由于现有追踪技术以及不法分子钻漏洞(例如使用境外IP和域名)等问题,这样的实名制在根治在线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威慑力还不足,在做好网络实名制基础后台工作的基础上,再推进在线交易相关手续实名登记,使得在线交易的实名制的效果得到双重保障。
4.3在线交易实名制过程要不断进行总结修正
虽然从规范电子商务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长远计划出发,在线交易实名制益处多,但电子商务兴行业还很不成熟,在实体店中,商家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仍然无法保证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难怪有人怀疑网络实名制杜绝不良行为的效果。虽然这样,但我们必须承认,有了实名制这一信号,商家作假的成本和风险会大大增加。对管理部门而言,要在长远利益和循循善诱之间取舍,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出台管理政策应该满满疏导,尽量减少效率损失。
4.4法律和技术要为在线交易实名制提供基础保障
目前大众反对网络实名制的主要原因是担心个人信息泄漏,个人权益无法保证,因此,要推行网络实名制就必须加快个人信息保障方面的立法,从根本上得到广众的支持,为网络实名制的顺利推行增加筹码。当然,权益保障条文只有在技术支持下,才有说服力。必须保证有先进的追踪系统作为技术支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实名制获取非法利益。
五、在线交易实名制的前景展望
从目前状况而言,中国具备了试点在线交易实名制的有利条件:首先,在线交易离不开网络银行系统,毫无疑问地,银行系统的实名制已经相当完善,也就是说,在线交易实名制的实施具备了技术优势;其次,国家出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为在线交易的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例如国家工商总局最近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让众人看到了法律法规的支撑。
在网络交易领域推行实名制将有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对规范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将促进产业发展;从网络交易作为网络实名制的试水点,可为整个网络实行全面实名制积累经验,更能聆听广大网名的心声,更好地得到网名的理解和支持。在实施过程中应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完善。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有利也有弊,在实施过程中要尽量做到扬长避短。
参考文献:
[1] 徐向素《我国网络立法探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1(6).
[2]夏梦《网络实名制实施框架设计》 [期刊论文] -商场现代化2008(14)
[3] 吕达、党子奇:《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分析》,《延安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3月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服务等新技术的兴起对现有网络的扩展性、移动性、安全性、能耗、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巨大挑战。探索适合未来互联网应用创新的关键技术迫在眉睫。
任何地点任何终端都流畅
为占领未来网络制高点,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网络科研基础试验设施的研究与建设,先后启动Plantlab、GENI、Onelab、Corelab等一系列基础试验网络建设项目。近日我国首个未来网络小规模试验设施开通仪式在南京未来网络谷召开,标志国内首个未来网络小规模试验设施正式开通。据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所长李国杰介绍,这是一个试验平台,是国家未来网络创新平台(CENI)的基础。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首席科学家钱华林表示,目前未来网络的形态尚不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网络的速度更快,允许人们在任何地方使用任何终端设备流畅地观看视频。中国工程院院士刘韵洁给记者说出他对未来网络的理解:“所谓未来网络,是指不受现有网络架构模式的约束,高效、多规模、高度可伸缩、灵活可扩展、支持异构融合的新型网络体系结构。”
对于未来网络发展的技术路线,业内有两种说法:一是演进型技术路线,即对原有IP网络架构进行修补,以及利用IPv6解决地址空间的问题;二是革命型技术路线,即彻底脱离原有架构来构建全新的网络体系结构。在刘韵洁看来,未来网络技术应该走演进与革命相融合的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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