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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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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范文第1篇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写作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因此.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业化的道路难以成功.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于1982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而且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导致经营者持续性收不抵支.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据统计.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峰相比.萎缩了一半1982~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1985年至2004年间,只有两年微利.18年亏损。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初级阶段.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为此,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实际.我国应该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专门保险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实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时.努力发挥商业性保险运作的市场配置作用,降低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并存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机制

关于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的模式.国外一般有六种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以及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等发展模式。国内在推进农业保险制度试点中.也可概括为五种模式: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农险政策性业务;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成立互助保险经营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模式。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同时,以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构建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充分发挥其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的理论要求.以及世界各国农业保险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确保政府意图目标的真实实现.还能够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避免新机构设立的膨胀和过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有利于农发行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贷款的有机融合,扩大其业务职能范围,更好地发挥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尽快填补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的空白,并且现实可行,易于操作。当然,也可以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有兴趣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农业保险的冉保险业务,但必须明确由农发行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担对商业性再保险的“最后保证人”角色。同样.对于农业保险中风险巨大、商业保险无力承保的险种,农发行也可以主动经营.并由政府以农业巨灾保障基金等形式负担,但也必须明确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

虽然农业保险是难度很大的财产保险业务.但它又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庞大的保险市场和极有分量的业务来源.当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市场被各公司基本分割完毕时,农业保险将成为业务竞争的又一个领域。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保险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保监会已明确将农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并列为未来重点发展的四大领域之一:我国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也将主要是在农村。所以,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战略来看.应该积极参与到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领域,而且早进入、早主动、早受益。当然.这也与政府有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以及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互补性配合密不可分。从而建立起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整体效能.实现政策性业务的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扶持和多元化经营。

农业保险范文第2篇

农作物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从组织上报、灾情核定,到保险公司拨付赔款,环节多,程序繁琐。有时存在查勘、赔付不及时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是影响农民群众参保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就2014年而言,一亩小麦最高保险额320元,玉米最高保险额300元,一旦发生绝产,投保农户要清理地块,劳力少的农户,还要雇人进行生产劳作,其损失及农业投入额度,远远大于其赔付额,对于拥有大量土地的农业种植户而言,更可谓是“杯水车薪。”

二、保险操作不规范,引发误解

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和理赔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与参保农户亲自签订保单协议,减少环节,使保单签订反映农民的真实意愿。但目前,大多数都是以村集体名义投保,农户只需在一张投保清单上签字按印即可。保险公司与每个投保农户签订保单协议工作面广、量大,任务异常繁重,难以实现。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农民误解。

三、农民收入多元化,种植收入比重偏低

当前,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就家庭总收入而言,农业生产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农民收入的80%以上来源于打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而开展农业生产投入的种子、农药、化肥及人工成本的不断增加,使农民种地获得的纯收益逐年减少。目前,每亩每年纯收益也仅在1000元左右。为此,农民为土地投保的积极性,难以高涨。五、农业保险覆盖面窄,亟需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仍需扩大、风险保障水平偏低、补贴分担机制不合理、巨灾风险的分担机制尚未建立、互助保险组织有待完善和发展。同时,目前,国家批准在山东种植业的农业保险险种只有小麦、玉米、棉花、花生4个农业险种,险种范围窄,与农民要求增加高效经济作物农业保险险种的要求不相吻合。

四、保险公司综合能力薄弱,自身建设有待提升

目前,保险公司技术人员少,力量薄弱,工作欠细致,无法签约到具体地块。尤其在农作物发生灾害时,时间过于集中,勘查定损只能采用抽样的办法,无法让每位参保农户满意,理赔压力大。同时,保险责任过少、保险金额偏低,难以达到农民的期望值。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是公共投资,不是单纯拉动保费增长的工具,而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政策。

五推进该政策的实施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1、广泛宣传,转变农业保险“误区”

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农民群众开展农业生产的风险意识。彻底转变在农业保险工作上的“误区”。农业保险不是万能的。一方面作为农民,不要以为只要交纳了保费,农业生产不管遇到什么自然灾害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有范围的,并不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自然灾害。

2、改进服务,完善查勘赔付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行仅仅依靠基层政府并非长久之计。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农村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要加强农村保险员队伍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对受灾农户真正做到及时勘察、及时定损、及时赔付,有灾必查,有损必赔。同时,要坚持“五公开、三到户”的原则,切实做好承保、查勘定损、公示、理赔工作。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农业保险运作要求,做到投保程序简捷化、业务操作规范化,确保受灾农户及时得到赔款,全面提升农民群众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认同感,最大程度地取得农民群众的认可,最终实现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得发展的良性循环。

3、因地制宜,实施区域保险战略

农业保险范文第3篇

2中外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体系比较

2.1政府支持方式比较分析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发展政策主要包括:实施农业保险立法;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农业保险;对私营保险公司及合作保险组织提供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税收减免和优惠;对农户提供保费补贴;管制农业保险价格;实行农业风险再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其中财政支持成为国内外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普遍采用的方式。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系统,综合运用多种补贴方式,优势互补,从不同的途径对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形成激励,保证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见表1。美国、日本和菲律宾从立法、财政补贴,到再保险制度等完善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始于2004年,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支付20.5亿元用于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方式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在全国范围实施的主要措施有两个:一是对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农户只需缴纳剩余的部分,这是我国目前农业保险采用的最普遍和最重要的补贴方式;二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对农业保险中种植业、养殖业两业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业务提取不超过保费收入25%比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农业保险相关合同免征印花税[1]。此外,我国试点地区在探索中也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政府支持方式,主要有:一是保险责任分摊,即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与保险机构分摊保险责任,如浙江“共保体”模式。地方政府对“共保体”的财政扶持方式为:赔款总额超过保费2~3倍的部分,“共保体”和政府将按1:1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倍以上则以1:2的比例分担。二是财政兜底,即对巨灾风险造成保险机构的损失由政府财政兜底。三是间接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即“以险养险”方式。允许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批准他们经营农村的其他财产或人身保险业务,以这些商业性保险项目的盈利自我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人保上海分公司和上海市政府原来合作经营的农业保险就采取了这种做法,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2]。四是对保险公司实施管理费用补贴,我国目前只有北京市开展了此项补贴。

2.2财政补贴范围与标准比较据世界银行在65个国家的调查,国外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是30%~60%,保险费补贴平均是44%[3]。例如,2000年美国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小麦最高补贴80%。由于经营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和高风险,国外对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费用也实施补贴,如美国补贴30%,加拿大补贴50%,日本补贴50%~60%,瑞典补贴66%,西班牙补贴20%~50%,墨西哥补贴60%,菲律宾补贴56%[4]。此外,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免征一切税收,税收支持力度大。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时间较短,受国家财政压力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种植业和养殖业财政补贴的范围还局限在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的几种特定险种。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补贴的仅包括小麦、玉米、棉花、花生、大豆、水稻、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九个险种。中央财政对试点省份农业保险提供40%的保费补贴,加上省级、县级各级财政的配套支持,总标准还是比较高的,大部分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合计80%,甚至更高。与国外相比,仅从保费补贴一项来说,中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标准并不低。然而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仅对种养两业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即使有部分试点地区扩大了税收优惠范围,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地方税收,政策性农业保险依然承担着较高的税负[5]。另外,中央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补贴缺位,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范围较窄,补贴额度不高。

2.3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层次比较国外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财政,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均由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也提供一定的补贴,但只是处于辅助地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着多层次财政支持的局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保费补贴。2007年中央政府财政仅对江苏等6个试点省份农业保险提供25%的保费补贴,2011年补贴比例提高到40%,其他财政支持要求省级财政、市县区财政配套实施。税收优惠也基本上是营业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的减免。因此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支持层次偏低。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种植业、养殖业的保费财政补贴比例均为80%,农户承担保险保费的20%。中央财政种植险补贴比例为40%,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别为25%、7.5%和7.5%。养殖业险的分摊比例有所不同,能繁母猪的中央、省级、县级和市级保费分摊比例分别为50%、15%、10%和5%,奶牛则依次为30%、15%、20%和15%。从各个险种来看,中央政府承担整个财政支出的30%~50%。与国外相比,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联动补贴机制,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但是由于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由以省、市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承受了更大压力,也限制了地方政府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尤其是经济发展落后、农业产值比重较大的地区,而这些地区往往在农业上为国民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3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政府支持的经验借鉴通过与农业保险开展较好国家的对比发现,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背景与现状,完善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体系。

3.1加强农业保险的政策立法,保证农业保险规范运行中国农业保险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因此,政府在支持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存在随意性和不连续性,不利于农业保险主体的合理预期,制约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纵观国外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有完善的立法支持,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菲律宾的《农作物保险法》等。因此我国必须从法律角度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性质、管理原则、机构设置、政策优惠等予以法律规定,对政府职责、强制与资源保险范围、费率立定、赔款计算以及再保险等都加以规定。这是农业保险开展的必要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6]。

3.2建立再保险支持体系,实现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农业风险由于自身的系统性和相关性,极易演变成巨灾风险,而我国目前的政策支持体系中针对巨灾风险的政策处于缺位。通过农业保险再保险可以实现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提升保险经营机构自己的承保能力。然而,由于农业风险巨大,商业性再保险机构一般不愿承接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目前我国是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但政府没有给予再保险业务任何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这使得分保费率偏高,分保条件苛刻,试点公司承担风险大并且经营成本高,承办农业保险再保险积极性不高[7]。另外就是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内部建立起农业保险分保体系,逐级分散经营风险,中国人保就使用这种方法,但风险只能在中国人保内部分散,空间和时间受到限制。要构建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就要对再保险实施财政支持,可以由政府专门组建一个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使国家成为最后的承保人,或由国家指定一家专门的商业性再保险机构承担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给予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农业保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险;农业;持续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30日

一、农业保险简介

(一)农业保险概念。根据我国2012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其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

(二)农业保险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农业保险是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成员国家不能对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行补贴,而对农业生产者可给予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优惠。农业保险可以较大程度减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量的影响,增加农民收入的稳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可以说,加强农业保险的发展,加大对农业各方面的投入,是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基本国策。

(三)农业保险的种类。农业保险的种类按照保险对象种类的不相同可以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1、种植业保险。农业种植产品的保险,基本上是以稻、麦之类的粮食作物和棉花、烟草之类的经济作物作为保险对象。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间受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影响使得收获所获得价值或生产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的亏损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正在成长过程中的经济林种,包括这些类别的林种的成长后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果实、汁水、根叶等产品,还包括可以提供观赏的、清洁环境的名贵树木。

2、养殖类保险。(1)牲畜保险。以奶牛、耕牛、马、骆驼等作为保险的对象;(2)家禽保险。以商品性生产的猪和羊等家畜,鸡鸭等家禽作为保险标的,一般承担的是死亡保险;(3)其他养殖保险。以农业养殖的用于商品买卖交易的鹿、狐等和蜂、蚕作为保险对象的,承担的保险是在养殖过程中由于疾病和自然灾害等意外造成的价值缺失。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概况

我国农业保险是20世纪50年代开始出现的,随后出现了一段时间的中断,并在80年代开始恢复,经历了艰难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具体表现在保险的种类逐步增多,保障范围不断增大,保费收入稳步增加。

2008年,国家扩大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对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等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支持小麦、水稻等重要农作物的政策性保险,而农业保险发展前景越来越好。农业保险正在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方向迈进。

2013年,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达到11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45%,提供风险保障1.4万亿元,支付赔款209亿元,受益农户达3,367万户。我国自2007年到2013年,保险规模的增长速度达到67%,远远高于保险业同期的发展速度。

现阶段,国家对许多省区的粮食作物实施政策性保险补贴,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这样的做法,努力改善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的春天。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农业保险投入仍显不足。农业保险存在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等,农业保险市场供需不平衡,农业保险需要政府更多地发挥引导和支持作用,实现农业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但是,目前根据中国农村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现况来看,仍然需要国家加大财政补贴以及提高税收优惠的杠杆作用等。

(二)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虽然2013年3月1日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农业保险条例》,首次明确了农村保险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但是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法规不仅出台的时间比较晚,而且缺乏《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的具体规章和细则,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三)农业保险服务组织体系尚不成熟。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为经营主体,需要把农业保险归入政府的职责范围。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与保险机构关系未理顺,保险机构在农保市场的主体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在理赔上,政府组建的协调机构如农保推委会充当了公估中介的第三方角色。在保险公司和农民出现较多争议时,农保推委会往往倾向于农民。在没有更科学的理赔方法时,农民更相信政府,而不相信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

而《农业保险条例》对政府具体的农业保险管理职能及其与保险公司、公估公司等市场主体关系缺乏明确界定。农保服务中介组织培育也尚未启动。《农业保险条例》虽然对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服务网络、从业人员、内控制度、风险分散以及偿付能力等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但县域保险市场长期处于监管真空、市场竞争无序状态。

(四)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是以分散的农户做主体,农民的组织程度低,这和农业保险规定的高度组织化有很大的差距。这个问题不解决,大面积推广农业保险将变得非常困难。

四、农业保险问题原因分析

(一)农业保险监督水平低下。中国农业保险起步晚,技术和经验不成熟,监督的方向主要是在费率等一些费用的审核上。监督的合理性和预见性性不足,监督成本花费了很多却没有很好地实现监督效果。另外,缺乏对政策性业务监督。对不同的保险业务,应当采取不同的监管规则,但是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不同业务仍然实行相同的监管规则,农业保险商业规则化,没有与其他行业的监管明显区分开来,致使农业政策和农业保险很难落到实处。

(二)缺乏完善的风险分散管理机制。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自然风险的发生往往造成大范围影响和严重的经济损失。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无论从统筹级别还是风险分散水平来看仍待提升,国家层面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尚待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仍需完善。

(三)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缺乏投保积极性。中国农民对保险了解匮乏,缺少参与主动性,大多受访农民看不懂保险条款,不了解投保及索赔流程。农户对农业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了解,能完全看懂保险条款的农户仅占14.61%,大多受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缺乏清晰的理解。

五、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策略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机制。因为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与农民的低购买力产生了矛盾,农业保险缺少纯商业运作条件。政府的推动和资金大力支持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决定因素。国家应该继续努力发展农业保险补贴机制。一是对种植范围大、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给予较高比例的财政补贴。如水稻、小麦、能繁母猪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90%以上,既能满足种养大户的参保需求,又可以促进持续生产,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二是农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障水平。如农户对用材林综合险种可以选择200~800元的不同保额,由于费率是统一的,农户选择不同的保额就承担了不同的保费,财政也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

(二)加快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农业保险各方存在问题,根本原因是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缺失。农业保险有待早日立法,只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才能够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同时对于各地不同的农业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农业保险条例。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有组织地参加农业保险。在各种农业保险项目试点当中,需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方法。农业部门要配合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深入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实现农业保险保障全覆盖,推动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胡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