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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现在太牛了,一整就是大动静,瞧瞧这款吧!平安信托发行,资金门槛300万,信托期限5年,预期年收益率为浮动收益。该产品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所有品种,那意思就是有啥做啥。用款人是平安信托和上海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上海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国内著名基金经理吕俊,于2007年11月创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介绍中说,上海从容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开拓多种投资风格的系列性投资产品,立志为投资者实现财务自由作贡献,为已经实现财务自由人士提供超值服务。唉,我辈身体不自由,心灵不自由,则务更不自由,跟着看看热闹吧!
花旗银行1年期人民币结构性投资账户
再来看个亲民的――花旗银行1年期人民币结构性投资账户挂钩盈富基金,嘿嘿,人家说产品类型是结构型产品,保本,委托起始金额5万元,委托管理期为12月,发行区域包括北京,杭州,上海,深圳,天津,就是收益也比较“低调”,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3.7%,后面还有“埋伏”――收益率说明产品收益率:37%+(50%×挂钩基金期末绝对表现):于产品期间,只要挂钩基金绝对表现从未大于20%,到期就可获得此投资收益率。37%:于产品期间,若曾有一个交易刚圭钩基金绝对表现高于20%,但从未大于40%,则到期就可获得3.7%的到期投资收益率。0%:于产品期间,只要有过一个交易日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大于40%,则到期投资收益率为0%。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即挂钩基金表现的绝对值:绝对值(挂钩基金观测值/挂钩基金初始水平-1)×100%。产品挂钩盈富基金(2800HK),投资者无权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吧!
北京银行“本无忧”2009087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这个好点儿,最坏也不至于没有一点儿收益。全国发行,委托管理期为3个月。票据型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货币市场存拆放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委托起始金额10万元,保本,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1.88%――客户收益率与产品起息日当天的3个月SHIBOFI利率挂钩:如果起息日当天3个月SHIBOR利率大于1%,则理财行保证客户实现的年化收益率固定为1.88%(已扣除银行管理费),否则,客户年化收益率为1.80%(已扣除银行管理客户无权提前终止理财合同;理财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合同,理财行行使提前终止权时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过其网站(.cn)进行公告。
不是所有的钱都要赚
前几天电话一中学闺密,她正忙装修,房子下来两年了,她才装。闺密说,物业公司说,你不早装呢,人家早装完的出租出去,一年赚个10多万?10多万,正是闺密一年的收入,她听了怦然心动。接着她又抱怨,我花那么多钱买了这么好的房子,操心受累搞装修,最后给别人去住,受不了!要是咱同学去住也就罢了,我还真不嫌你们,弄点外国鬼子住,想想我心里就别扭!以后等我想住了,厨房卫生间还得消毒,家具呢,整个全得卖了买新的!这又得往里边搭多少钱……我说她,想赚钱就别有洁癖、我们也租不起你那高档社区!要不你就一辈子别住这套房子,让前面的外国鬼子恶心后面的外国鬼子,让外国鬼子前仆后继租你的房子,让金钱前仆后继涌入你的腰包。
6月底本是中泰信托“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提供资金管理报告的时候。但时至7月底,投资者仍未收到报告,更不知道信托资金的运行情况。
实际上,这款刚刚成立3个月、总金额达1.6亿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今没有收到借款方中润博达公司支付的第一季度借款利息。因此中泰信托至今不能披露信息。
“钱借出去只有3个多月,中润博达要归还的利息只有500多万,可听说中泰的人已经去北京要过好多次了,都没要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祚君认为,成立仅3个多月就出现问题的信托计划在业界并不多见。该信托计划的信用评级应当下调,投资者要关注其中的风险。
《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显示,该信托计划的资金用于向中润博达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润博达)发放贷款。单笔信托资金不少于100万,期限12个月,总规模1.6亿元。北京鑫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北京市密云鼓楼大街26号――单商城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和约定,在信托期满后,委托人可收到的预期信托利益为:100-300万9%/年,300-500万10%/年,500万以上11%/年。信托计划成立后,中泰信托应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中泰信托今年3月24日关于“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的通知。通知显示,该计划自2010年3月12日起发行,到2010年3月24日发行结束。该计划信托共有委托人13个:自然人5个,信托金额2700万元;机构委托人8个,信托金额13300万元。信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
知情人士介绍,中润博达承诺按季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6亿元本金。但中泰信托至今没有收到第一个季度的利息500多万,因此没法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对中润博达是这样介绍的:中润博达是一家以石油技术开发及应用为主的技术产业型企业;并收购了大秦铁路唯一的进京路线,从事煤炭储运及销售业务;目前中润博达以能源产业为主业,企业总资产达8.1亿。
实力如此雄厚的中润博达,竟没有自己的公司网站。
知情人士透露,中润博达这家公司的运营颇为蹊跷:公司声称1.6亿元信托资金借款将全部用于购买煤炭,但信托资金的最终真实用途无法确知。而北京鑫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于什么目的为此信托计划提供抵押担保目前也是个谜。
从3月1日起,市民投资信托的门槛大大提高。
中国银监会最新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其中,新规定特别提出了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市民想要投资信托必须具备相关要求。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新规定也对集合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富人参与信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
根据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而且,即使是因为信托公司的过错而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受损,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部分损失。
据了解,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以前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是没有的。《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新规定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取消了原办法的有关限制规定,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除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高门槛”是为防风险
由此看来,市民投资信托的资金“门槛”比以前高了许多,而类似的“高门槛”在国外信托市场也存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在规定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计划须遵守上述“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防范信托公司和投资人或委托人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时变相降低或违反其他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的情况出现,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在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的拆分转让时,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并规定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同时还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对因信托公司从事动产、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所涉及的受益权转让情况,一律需符合上述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等。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重在树立信托是专业公司为富人理财的产品意识,同时避免因委托人过低的风险意识而引发的信托行业危机。信托业人士预计,新规定开始执行以后,符合投资信托计划条件的市民可能会减少很多,参与信托投资的将只限于高端客户。
风险揭示风险自担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新规定还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一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二是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同时,新规定要求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加强受益人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
受益人大会可以就“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行使权利。
监管部门也将对信托公司设立、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取消高管资格、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直至停业整顿等措施,加大信托公司的违规成本。
此外,新规定还提出,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艰难转型
有业内人士对“合格投资者”颇有微词: “这对信托行业打击比较大,信托公司需要转型了,从面向个人投资者转向机构投资者,但这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
据了解,目前信托产品的主要认购对象还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相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渠道比较有限,所以收益率较高的信托产品往往受到个人投资者的青睐。
在新规定实施后,个人投资者就要对照有关条款看看自己是否“合格”,而信托公司也将审核个人投资者的条件,但是否能完全按照要求来做,目前还不得而知。
记者在采访时已听到有人议论,以前买房子、办信用卡都要提供收入证明,“不过是让单位敲个章嘛,收入想填多少填多少,根本没人管”。也有人表示,信托门槛这么高,而且风险完全自担,一点保障都没有,有钱也没兴趣再去玩。可以预见的是,新规定将让信托公司步入艰难的转型过程。
限制信托贷款
新办法对信托贷款的限制也让信托公司的利润肥肉难以再吃到了。目前信托贷款是大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常用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据2005年信托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在收入结构中,贷款利息收入占73.47%。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对此,新办法作出了限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调整,银监会认为,主要是引导信托公司真正开展国际化的信托业务,不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引领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进一步运用多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银信合作是发展方向
新办法的出台将迫使信托公司的业务逐渐转向。从去年5月份以来,兴业银行、民生银行首推并开始尝试用人民币理财资金认购信托产品。这种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不断增加。
“银信结合将是未来信托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邢成认为。
收益普遍在5%以上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信信托、华宝信托、北京信托、中航信托等大型信托公司都在推出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如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等。
从年化收益率来看,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计划的年化收益率较银行的短期类产品更好。
如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据北京信托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5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8.7329%。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6.0884%。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也达到了5.2%。
据华宝信托“现金增利”产品的最新管理报告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现金增利”产品七天年化收益率维持在5.4%左右,最高达6.41%,最低为4.93%,收益率水平明显优于货币型基金及其同期限的产品。华宝信托官网数据显示,截至11月12日,华宝现金增利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5.374%。
普遍来看,信托公司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而银行的同期限产品普遍在4%。
赎回期限有不同
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基本为开放式运作方式,但在赎回期限方面做了不同设计。投资者可从是否有定期赎回要求分为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和开放式定期型两类。
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是指,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采用开放式交易模式,投资者可在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开放日为指定的工作日,如每产品周2或每个工作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为T+0或T+1生效,赎回一般为T+1生效。如上海信托“现金丰利”就是无固定期限型,这款产品合格投资者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为20万元,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开放式定期型是指,有确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会太长,如2周、1、2、3、6、9、12个月,认购资金只能在期满后分配本金和信托收益,这是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的主要区别。其认购时间、门槛、投向等情况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基本相同。如“华润信托・聚金池1号”就属于开放式定期型,这款产品认购起点为300万元,根据产品1个月至12个月不同投资期限,所对应的收益率分别为5%至6%间。
可见,无固定期限型的流动性相对较高,而定期型的收益却更高一些。
不低于20万的投资门槛
那么,作为信托的短期项目,信托现金管理产品对于投资门槛有何要求?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市场上这类产品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相比较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5万元人民币的起步金额,其投资门槛明显不低。并且,对投资人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以上海国际信托的“现金丰利”为例,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安全性相对较高
与其他的信托产品一样,安全性一直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主要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高的短期金融工具和风险低的货币市场。包括:金融同业存款、短期固定利率债券、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短期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短期一行定期存款和协议或大额存单、为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短剩余期限的信托计划等。
可以看出,相比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广。可以配置信托市场独有的投资品种,如上述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以及短剩余期限信托计划等。
而根据投向结构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亦不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投资的固定收益项目占总投资资产的比例越高,产品则相对稳定。如果投资于债券、票据,但其发行主体信用状态恶化,则可能产生到期不能对付的风险,或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对家违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如果在资产配置中含回购协议,可能导致部分信托资产流动丧失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大额赎回限制风险,即当发生产品所定义的大额退出情况时,信托公司可能暂停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退出款项。“当然,目前这类产品安全性还是相对较高的。”该业内人士表示。
投资建议
对于本身就是信托产品投资者,在所投资信托产品已到期,但还未找到合适的新产品投资这段时间,可尝试这类产品。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本身对信托投资有一定的经验,可以对信托风险有所辨别,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手中用于投资的资金相对较多,完全可以达到这类产品的投资门槛。
因此,观望期的信托投资者可以便捷的投资于此类产品,获得短期收益。其他投资者,如股民也可考虑这类产品,作为资金中转站。
此类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管理费(如费率在0.5%~1%)、托管费(如费率不超过0.205%)、业绩报酬、认购费(费率大多为0)、赎回费(费率约为0~1.5%)等多项或一项组成。
在扣除认购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清算期成本(认购/申购、赎回基本为T+1天)等费用成本之后,此类产品的年化收益大多可达到5%及以上。其中定期型产品由于到期赎回,其收益总体要比可随时赎回的无固定期限型产品略高。
一、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我国金融领域理财业务发展迅速,理财机构类型多样,产品种类繁多,投资渠道逐步扩大,市场规模增长迅速,机构合作日趋紧密。
(一)理财机构类型多样
目前,开展理财业务的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有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此外,还有部分带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财务管理性质的企业、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和个人也涉足理财业务。
(二)理财产品种类繁多
商业银行于2004年开始推出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开展面向特定客户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面向非特定投资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从1995年开始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面向特定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面向非特定投资者的集合资产管理和针对特定资产的专项资产管理三类。基金管理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专营机构,基金类型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保险公司于1999年开始推出具有理财功能的投资型产品,包括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
(三)理财资金投资渠道逐步扩大
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货币市场,还可通过投资信托计划间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非上市股权等;外汇理财主要投资外汇市场、国际金融衍生晶、短期外币债券、国际资金拆借等。信托公司的理财投资渠道最为广泛,包括信贷资产、股票、基金、债券、非上市股权、房地产、基础设施、实业等。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理财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保险公司理财的投资渠道因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而有所变化,最初保险资金仅可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1999年,保险资金获准购买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l0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5年12月,保险资金获准试点,可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创业投资企业;2006年l0月,保险资金获准投资商业银行股权;2008年5月,保险资金获准进入银行问债券市场。
(四)理财市场规模增长迅速
2007年,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发行理财产品2654个,约为2006年的3倍,募集资金8000多亿元。2008年商业银行累计发行理财产品6028个,募集资金约合23055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信托理财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纳人中国人民银行监测体系的主要信托公司共发行信托产品2330个,同比增加804只;募集资金5637亿元,同比增加l723亿元。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逐渐从定向资产管理向集合资产管理发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成为主要盈利点。2008年,证券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约合226亿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总体呈增长态势,截至2007年年底,共有基金产品346只,基金净值达3.28万亿元,比2006年增长3倍;截至2008年年底,共有基金产品444只,受市场波动影响,基金净值降至1.95万亿元。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保费收入2007年大幅增长;2008年整体增速依然较快,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保费收入分别为3798.87亿元、l450.53亿元、425.03亿元,分别占寿险保费收入的51.77%、19.77%、5.79%。
(五)机构合作日趋紧密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行业金融机构日益紧密合作,共同开发跨行业的理财产品。一是银信合作发展迅速。2006年5月16日,民生银行和平安信托合作推出“人民币非凡理财产品――T1、T2计划”,开启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先河。2008年,银信合作理财产晶328个,分别占商业银行全年发行理财产品数量的55.74%和信托公司全年发行信托产品的83.05%。二是银保合作继续加强。商业银行成为保险公司理财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2008年,银保业务保费收入比上年增长106.53%。
(六)监管制度不断改进
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制定本行业的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对产品审批、发行、份额、保底承诺、资金托管、业务隔离、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业务推广等进行监管。在完善规则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要求金融机构认真评估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强化风险提示,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健全产品设计机制,规范产品宣传和信息披露,在促进理财产品健康发展、防范理财产品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理财产品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当前,各类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存在一定差异。在产品审批方面,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全部投资连结险产品进行审批,而银监会只对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进行审批,其余则采用备案制。在发行起点方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向单个客户募集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10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则可自行确定理财产晶的最低金额(其中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在保底承诺方面,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进行保底承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则不允许进行保底承诺。在产品份额方面,参与信托公司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不得超过50个,而对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则没有此类限制。在产品推广和信息披露方面,基金公司可以采用公募方式,商业银行也可对理财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但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被禁止对其理财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在产品流通方面,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部分理财产品可以在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但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流通渠道。在理财资金托管方面,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必须选择专门的托管行,而对商业银行则无特殊要求。
(二)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够充分
部分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还不够充分,例如只是简单指出客户需要承担失去其他投资机会的流动性风险,而没有详细说明投资资产面临的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有些金融机构在推广理财产品过程中过分强调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而复杂的产品说明书又使客户难以了解相关风险,一旦产品收益率低于预期,容易导致投资者产生不满情绪。一些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客户与金融机构的矛盾容易激化。
(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造的信用已对社会信用总量产生较大影响,但其募集的资金总量、期限及其投向,既未作为银行的间接信用得到反映,也没有作为资本市场直接信用予以揭示。特别是在股票市场,厅情上涨时期,大量理财产品投资于新股申购,导致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大幅波动,增加了流动性管理难度。
(四)国际金融危机加大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2008年,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大宗商品和金融资产价格大幅波动,国内资本市场深度调整,理财产品的浮动亏损额和亏损面均有所扩大。挂钩国际大宗商品和金融资产的多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部分产品以零收益提前清算,QDⅡ的发行规模和收益大幅下滑。国内资本市场低迷,股票型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负收益,“打新股”类产品几近消失。受经济增速下滑的影响,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行自2008年9月起连续回落,收益水平也在年末出现大幅下滑。客户质疑金融机构瞒报风险、误导客户、涉嫌欺诈以及索赔事件增多,对金融机构声誉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三、促进理财产品进一步健康发展
理财产品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应采取综合措施为理财产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理财产品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大力发展理财产品,发挥理财产品的积极作用
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理财产品对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和优化资源配置具有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长,投资理财需求逐步增强,理财产品成为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拓展投资渠道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中国商业银行以存贷差为主要利润来源,发展理财产品有助于金融机构拓展经营空间,改善盈利结构。发展理财业务可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改变中国金融资源配置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的局面,优化资源配置。此外,金融机构境外理财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将储蓄存款转化为外汇资产投资境外,拓宽资金流出渠道,缓解高储蓄率和高外汇储备带来的风险,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二)改进监管理念和规则,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监管部门应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合理把握监管力度,改进监管手段,协调和完善监管规则。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创新中的作用和活力。加强支付体系、法律体系、信用环境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理财产品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投资渠道,促进理财产品多样化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有步骤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丰富金融市场投资产品,有序开发利率、汇率衍生产品,拓宽理财产品投资渠道。继续推进QDII产晶发展,引导企业、居民境外投资。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基础,加强自主创新,细化客户需求,改善理财产品结构,促进理财产品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