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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文书 写作 特点 探析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和仲裁机构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人等,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是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基础写作理论等综合运用的文字形式。从法学角度分析,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诉讼事务的文字表现形式。而从写作学的角度判断,法律文书又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文体写作,它的制作要遵循写作的基本理论,运用写作的基本技巧。从这个意义讲,要写好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丰富、扎实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语言学、逻辑学、基础写作等理论,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具有一定的驾驭文字的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不断强化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文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而要做到这些,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依据法定的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文书,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意义,因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来制作。在诉讼活动的每一环节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在什么时限内制作文书等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随心所欲、任意为之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批捕文书的时限,即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不仅明确规定了意见书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确了送达的机关以及附送的材料。
制作的合法性还体现在,法律文书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样的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制作形式的规范性,是由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以及它属于特殊实用文体所决定的。它要求法律观点明确、规格有矩、条理清晰、事理分明、事项齐备、文字精当,具体应用时,使人们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便于执行。因此,它的结构、内容要素、语言等都具有鲜明的格式化特点,具体表现为:
1.结构固定。法律文书的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内容依次为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等;正文一般要写明犯罪事实或争议、纠纷的事实、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理由以及结论三项内容;而尾部则须交待清楚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落款、附注等项内容。
2.事项固定。法律文书不同文种的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固定不变。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对案由、案件来源、审理经过等都有规定的要求,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则更明确了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及排列顺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审判程序的简缩语也是固定的,一审用“初”字,二审用“终”字,复核审用“核”字,提起再审用“监”字,一审程序再审用“再初”字,二审程序再审用“再终”字,变更执行内容的减刑、假释案件用“执”字。
3.称谓固定。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表述,不得混淆。如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称谓为“原告”、“被告”,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称谓为“自诉人”、“被告人”,而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称谓则是“被告人”、“被害人”等。
4.用语固定。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保障法律文书的质量,法律文书中的许多用语基本固定。如裁判文书的案由、案件来源、法庭组成、审判方式、当事人到庭情况等,格式中都规范了固定用语。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层次用语也固定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而在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样式中,对提请批准逮捕书、意见书等文字叙述类文书的理由部分都规定了固定用语。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理由部分规定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_罪,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执行的强制性
归根结底,法律文书是为具体实施法律而制作、为司法实践服务的,文字是表现形式,而法律才是它的核心。同法律规范本身一样,法律文书也是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其基本保障的,因此,就文书的效力而言,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一经依法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不得违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使用的法律凭证,不仅具有证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身份和执行逮捕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持《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对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包括武器)。对阻挠执行逮捕的其他人员也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凭《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查。二是法律文书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若认为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经有关司法机关复核审定才能依法变更,其他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改变。如若出现误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现象,相关部门对其改正也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涂改。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履行签批手续后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禁止使用校对印章。”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侦查文书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一裁判文书
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
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一一律师实务文书等
今天我们讲的是几种常见的律师实务文书。
一、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
书写法律文书前,必须了解案情。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调查相关情况并取证。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书写法律文书应紧扣所依据的材料,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随意拼凑。
“以事实为根据”的实质要求就是:书写的法律文书,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即法律文书表达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
书写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应予以拒绝。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应当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文,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3、谨慎原则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庄重严肃、结构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绝不能摸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
另外律师应注意不要因为措辞不当给对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
如果发现了有错误存在,应当立即纠正,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和后果。
(二)特别注意问题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一方面能够分析判断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律师工作的效率。
【案例:当事人诉求网站侵权索赔案】
我们曾接受一家公司的来访。来访公司诉称其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基本都被另外一家同行公司模仿、抄袭,故来访公司准备起诉维权。我们在查看来访公司提供的公证保全的证据后,初步判断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大,支持其通过诉讼维权。随后来访公司介绍了诉讼目的:准备向侵权公司索赔近千万元。我们认为,如此高额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合理,因此建议来访公司对诉讼目的进行调整,然后再商谈委托事宜。
2、制作规范
如果是手写的,应当工整,清洁,如果是打印的,应当清晰。
法律文书的成稿不应有涂抹。如果确实在成稿后需要涂改、时间紧急的,应在涂改之处进行签署,并向接受文书的一方做出说明。
3、主题突出
在文书的表述上,要主题突出,尽量直接、明确表达意图;法律逻辑要清晰,有理有据;文字表达流畅,行文简练。
4、注意技术细节
很多法律文书都是要提交给政府、法院等国家机构的,这些机构对文书纸张、份数等可能有特别要求。因此在制作文书时,应先了解特别要求,再制作。
比如,各个法院对起诉状份数的要求就不一样,如果没有按照要求的份数提交,就可能延误案件受理和审判。
5、避免常见错误
比如,起诉状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表述错误或不准确,造成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甚至被驳回起诉。很常见的有:在表述公司名称时,漏掉“责任”二字;还有“北京××公司”被写成“北京市××公司”,这些都是很小的问题,但却很容易犯下错误。
二、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技巧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而提交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文书样式(试行)》,民事起诉状的格式没有太多争议,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二、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三、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起诉状的格式并不复杂,但是,要写出一份好诉状,达到想要的效果,并非易事。写作起诉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间接利害关系,因此哪怕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也无资格越俎代庖充当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对原告身份情况的说明中,除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年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填写项目,据此可以直接判断其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是否已作为法定人代为参加诉讼,在写作民事起诉状时,如果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一定要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案例:原告非商业秘密权利人被驳回起诉案】
原告通过一个经销协议,取得了美国某公司的测厚仪产品在中国的组装、销售权。经销协议声明:测厚仪产品生产、组装所使用的技术,均为美国某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协议并未明确授权原告使用技术的方式。
被告原是原告的一名技术骨干,2004年辞职后,自己出资组建了一个公司,利用其在原告工作期间学到的技术,生产测厚仪产品,对原告的市场冲击较大。
原告遂以两个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对于本案涉及的技术,美国某公司才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原告虽然可以使用这些技术,但不能因此认为原告就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且,原告也没有获得美国某公司的诉讼授权,因此,法院以原告主体资格不符为由,驳回起诉。
2.被告的选择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原告对立的一方,被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应诉的当事人。正确选择被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否则就可能导致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起诉。
以实践中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例,专利案件的被告可以是侵权方法的使用者或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还可以将两者均列为被告,但应当明确各个被告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
【案例:誉衡药品专利侵权案】
这是一起药品专利的侵权案件。
原告誉衡药业有限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促进骨折愈合和骨关节损伤修复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2002年7月26日申请,2005年6月22日授权。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涉及以天然中药鹿骨和甜瓜籽的提取物为基本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及其在生产用于促进骨折愈合或治疗骨关节损伤性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关键词: 高职高专 法律文书 立体化教学 方法与障碍
立体化教学有别于传统的“一本教材为纲,以一个老师为中心的单一、静态课堂模式”的教学。它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为教学中心,通过引入各种多媒体网络技术,使原本静态的教学动态化、立体化,把只有一本教材的教学内容扩展到与社会生活相结合,将多媒体素材展现给学生,让学生从平面的教学走向立体化的教学。
一、高职高专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方法
1.引用多媒体技术展开课堂教学
多媒体教学的优势,不仅有效突破了视觉的局限,学生还可以多角度地观察对象,提高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激发了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有效发挥了学生的主体能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同时,通过教师对内容丰富的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演示,教与学的积极互动,拉近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也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学到了知识,掌握了本领。此外,通过多媒体对真实情景的再现和模拟,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多媒体教学展现的大量信息,为教学节约了空间和时间,提高了教学效率,达到了预期的教学目标。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由于多媒体教学课件是事先设计好的,难以就课堂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教学环节的增加或减少缺乏灵活性,导致整个课堂程序较为生硬、呆板。这就要求教师在设计多媒体教学课件时,要注意设计学生的合作过程、反思过程和表述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性作用,及时与学生进行思想沟通,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为学生营造生动、活泼、和谐、进取、向上的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充分发挥学习的能动作用。
2.网络教学方法
依托校园网作为教学平台。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事先把法律文书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重难点、习题、教学测评、拓展知识的路径等教学材料,以多媒体课件的形式放在网络上,包括文字、图形、声音和视频,学生可以通过Web服务器,打开自己想要学习的内容。在学校班级教学中,网络教学方法是以辅助教学手段出现的,是对班级教学模式的拓展、补充和延伸。在网络教学中,教师不必按部就班阐述每一部分的教学内容,在突出系统知识的同时,以跳跃性的知识引导学生拓宽视野,通过网络获取更多的知识。
3.项目教学法
这是针对相对独立、具有较强实践性和应用性的学习内容,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设计,收集资料、信息,解决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完成该学习内容的教学法。该教学法的显著特点是:其一,教师提出项目任务,从宏观上指导学生;其二,学生自定项目的目标和任务、项目实施的计划和步骤;其三,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独立完成项目任务;其四,由学生先对项目成果自评,再经教师分析、评判。项目教学法的核心是:教师是项目任务的顾问和引导者,学生是项目任务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在完成项目任务中,学生获得的不仅是结果,更重要的是熟悉完成项目任务的过程和途径,学会解决问题,提高社会能力和职业技能。
4.模拟法庭教学法
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运用已学过的实体法、程序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案件性质,扮演当事人、人、辩护人、公诉人、法庭审判人员、证人、鉴定人等,围绕案情模拟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宣判的教学活动过程。模拟法庭教学法虽然也是以案例为媒介开展的教学活动,但与案例教学法相比,在运用上存在本质的区别。案例教学法以其灵活性成为法学教学的常用方法。它不仅用于解释单一性问题、局部问题,还用于说明整体性问题,不太讲究系统性、完整性。而模拟法庭教学法却以系统性、完整性凸显其独特的教学环节。在运用上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掌握较为完整的案件材料,参与教学活动的人员是以教学团队出现的,全部教学环节整然有序,既严格按照程序法开展教学活动,又依据实体法体现个案的特点,是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的教学法,也是检验和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最为有效的方法。
二、高职高专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必须克服的几个障碍
1.创新教学理念
在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改革中,教学理念涉及学校层面和教师层面的教学理念。学校层面的教学理念,在于树立把学校办成适应社会发展的大学的雄心壮志,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营造浓厚的教学创新的学术氛围,以宽容的态度容忍教师的创新行为,建立更加完善的校园网教学平台和多媒体教学平台,制定更加完善的激励政策,为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创造优良、和谐的外部环境。教师层面的教学理念,主要是指法律文书任课教师应树立从“知识、能力、人格发展”三个方面培养学生的理念,改变对法律文书教学只是“格式+写法”的认识,勇于在法律文书教学中运用立体化的教学方法,从更深层次解读法律文书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努力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2.改革教学体制
改变语文教师担任法律文书课程教师的做法。由于语文课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专业上存在先天不足,容易把法律文书课程当做写作课来教授,这不仅没有体现法律文书的法学专业特点,同时还背离了法律文书的本质特征。法律文书集法学与写作学于一身,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运用体现的是法律的内涵、法律的适用。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法学与写作学的关系体现为以法学为主、写作学为辅。如果单纯以写作课来教授,是很难体现法律文书的法律性的。法律性是法律文书的生命之本,法律文书写作,缺少了法律元素,就会面目全非,更谈不上使法律文书成为展现国家法律制度的窗口。此外,语文教师担任法律文书的任课教师,由于语文课教师缺乏对法律运用的了解,授课中,既难以把法律文书的法律属性阐述清楚,又难于对学生进行司法实践指导。这样,要对法律文书进行立体化教学,只能是一句空话。
3.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
教师是教学的中坚力量,教师素质、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教学改革的成败。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改革,不仅要求任课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对主教材和辅助教材的解读、运用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实效性,同时还要求任课教师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能力。因此,提高法律文书课任教师的整体水平,是法律文书立体化教学改革取得成功的有效保证。具体措施是:其一,学校有计划地对法律文书任课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的模式:一是到相关的政法大学进修,提升教师的理论水平;二是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学习、考察,提高教师的实战经验和能力。其二,学校加大对科研成果的奖励机制,激励教师以科研推动教学水平的提升。
三、结语
立体化教学在高职院校法律文书课程中的应用不但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实现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满足社会职业要求,同时还把教育职能从单一的传授知识转向让学生拥有获取知识、分析处理知识及创造新知识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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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职业工作者必须掌握调查事实、咨询、协商谈判、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检索与庭审询问等技能。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教学尤为注重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技能的内涵丰富,法律诊所教育尝试在指导学生办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掌握这些基本的职业技能。
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卓越法律人才;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方法
在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这个文件当中,对“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之一的“法律诊所”课程格外重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理念强调“从经验中学习、在实践学习和通过反思学习”,法律诊所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通过办理真实法律事务进行学习,从而掌握基本的律师职业技能,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在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方面的比较优势具有不可替代性。
法律职业技能的含义
法律职业技能,又称法律实践技能,系指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不断的练习而形成的一定的动作方式和动作系统。从法律职业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这两个方面来理解把握法律职业技能更为恰当。
法律职业技能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还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总结美国律师协会于1992年发表的《麦考利斯特》报告列举了十项能力,包括:解决问题;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沟通;咨询;协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能力;组织与管理法律工作的能力;解决道德困境。①英国上议院议长法律教育与法律行为咨询委员会在其首份法律教育与培训报告提出“逻辑论证,掌握复杂的想法和处理复杂的事情,对文本的批判阅读,审慎地使用英语,以清晰、一致和令人信服的方式进行口头与书面交流的能力;获取、评估和使用法律文件和信息的能力包括信息技术处理的能力”这七项技能。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996年公布的有关法律改革的报告中谈及的律师技能主要包括“协商与调节的能力,珍惜职业荣誉,理解客户与法律程序其他参加人的需要,口头与书面论证与陈述的能力,起草法律文书的能力”。②
笔者认为法律诊所学生应该至少掌握“会见当事人、获取证据、谈判与调解、交叉询问、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检索与研究”的这些方面的技能。
法律诊所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途径
1.会见当事人技能的训练
(1)接听电话。与当事人建立关系一般从接受电话咨询开始。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作为法律诊所的学生学会与当事人建立关系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接听电话。在接听电话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技能培训。
首先,规范开头语。在接听电话时,开头要对来者进行比较详细的自我介绍,介绍的内容应当包括可以进行法律帮助的范围和接听电话者的身份,让来话者感受到法律服务的规范用语。
其次,要认真聆听并巧妙快速结束与法律咨询无关的电话。来寻求法律帮助的人大多是经受了极大的委屈和不公正的待遇,在他们陈述时必然会有许多游离于案件事实之外的话语,这时需要我们耐心认真地聆听,作一些记录,并通过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迅速对当事人的来话进行定性。
第三,合适的提问,弄清楚基本事实脉络。如果来话者的问题属于法律帮助的范围,则应该进一步做好电话记录,然后在此基础上尽量的还原案件的原貌,即理出事实的基本脉络,就其中的疑点逐个向当事人提问。
第四,对于不能马上回答的问题,要学会用“缓兵之计”。对于一些从来没有遇见过的法律问题,如果不知如何回答更为恰当,没有经验的人通常会直接回答“我不知道”或者“我不懂”。这样的回答势必会对于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就要重点培养在遇到不懂问题时的应对技能。对于不懂的问题,也许这样的回答会比较好一点:“从您的描述来看,我认为您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为了给您一个更加准确的答复,我想我们需要进行一下讨论”。
(2)会见当事人。通过接听电话的方式对于培养会见当事人的技能来说只是第一步,与接听电话相比,会见当事人就显得更加重要。面对面地与当事人进行交谈是一个双向评估的过程,一方面,律师需要基于自己的判断力对当事人和案件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表达能力、理解能力和可信度;另一方面,来访者也在对律师的态度、表达能力、品格和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评估。因此,在会见当事人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对当事人倾注人文关怀。一般来进行法律问题咨询的都是一些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在面对他们的时候,不仅需要准确而又专业的提问,而且还需要倾注人文关怀。
其二,认真倾听,注意控制会见的节奏。在会见的时候,一定要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并认真作好重点记录,这样一方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了一方面,也有利于掌握案件的事实。
其三,明确当事人的来访目的。在弄清楚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后,需要了解当事人来访的目的,对于来访者的要求,一方面要站在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分析,明确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另一方面,对于目的要求不明确的,要学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对要求进行归纳总结。
2.获取证据技能的训练
获得证据的主要途径就是向当事人取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该是案件的第一来源。在培养取证技能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寻找事实和证据的对应关系。在向当事人获得证据之前,应该做的是认真记录和当事人的谈话内容,特别是一些主要的案件事实脉络,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的对应关系,向当事人讲解证据是什么,以及需要哪些证据。
其次,根据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系串起证据链。要采用相对灵活、有效的方法,多渠道的寻找证据,再把这些相关的证据按照逻辑顺序串联起来,构成一条连贯的证据链条。
第三,分析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依次获得相关证据。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里,一般来说,书证的证明力往往比较高,物证与书证相比,相对而言,往往容易收集,但是其证明力也会随之减弱。因此,分析不同的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力,确定取证的顺序,对于迅速掌握案件的主要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合理合法取证。在取证的过程中,既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注意不要侵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要盲目的、不择手段的取证,要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来源,尤其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取证。
3.谈判与调解技能的训练
谈判与调解虽然比起诉讼来说,可能会相对简单和容易一些。但是,在进行调解和谈判时,还是有许多因素需要加以考虑。在进行谈判与调解技能的培养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考虑当事人的本人意愿。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切案件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因此要充分的考虑当事人本人的意愿,这样才会使纠纷处理的最终结果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其次,找到当事人双方的各自利益和共同利益。在法律诊所教育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明确:双方之所以愿意也可能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是因为在谈判桌上由双方的共同利益,任何只对一方有利的谈判,都是不可能成功的。
第三,正确使用调解的方式。调解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有两种:一种是面对面调解,即把双方当事人拉在一起当面进行调解;另一种是背对背调解,即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调解。这两种调解的方式各有优点,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取舍。
第四,把握当事人心理,打破谈判僵局。在谈判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僵局,这个时候需要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去积极寻找转机。
4.交叉询问技能的训练
在法庭调查中,对证人进行有效的交叉询问,对于整个辩护来说非常重要。在法律诊所教育的课堂上,教师可以给学生挑选一些比较经典的适合交叉询问的素材,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模拟。同时也要积极鼓励学生,自己去寻找素材,同学之间在课下进行练习。有了好的素材以后,在进行交叉询问时,需要遵循一些规则,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时间和速度。进行交叉询问之人要具有很强的时间控制观念,必须牢牢控制住证人,不要让她(他)有机会在法庭上为自己进行长篇大论的辩解。同时,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发问者必须抓住恰当的时机,给证人“致命”的一击,一旦把证人驳得无反击之力时,一定要乘胜追击,不要让证人有机会反击。当然,发问者必须清楚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来结束询问,不要对证人的每一句证词都进行交叉质证。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证人不讲真话,那么她(他)是需要时间去编造答案,作为发问者不能允许证人有这样的缓冲时间。因此,如果要让交叉询问发挥最大的效用,发问者应当控制好自己询问的速度与节奏,不要给证人编造谎言的时间。其二,记忆和表达。作为发问者在对证人进行询问之前必须对卷宗材料进行仔细研究,在自己的大脑里对于案件经过、当事人的陈述、证人以前的陈述、其他相关证人的陈述等信息必须有一个非常清楚的记忆。发问者在进行交叉询问时,不应该去关注自己手上的材料,发问者唯一要做的就是集中注意力对证人进行察言观色。如果一个发问者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还在不时的翻找自己的案卷材料,那么笔者认为发问者的询问已经是失败了,最起码发问者在时间和速度上输给了证人。
有了对案件的记忆,如何表达出来也非常重要。发问者提出的问题必须是谨慎而准确,必须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在交叉询问中,发问者要通过自己合法的询问方式,用自己的逻辑去推翻证人的逻辑,从而达到推翻证人的证词。当然,发问者也要注意“因人施问”,需要根据证人的实际情况,及时的调整自己的提问方式。比如对于一位和蔼可亲的老人,抑或是一位活泼可爱的儿童来说,发问者就不能以讽刺挖苦的口吻进行提问;而对于那些在法庭上满嘴胡言的证人,发问者大可以用轻蔑讽刺的口吻对其步步紧逼,让证人在谎言揭穿之时,颜面扫地。
5.法庭辩论技能的训练
(1)辩论之前做好准备。在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中,教师要注意对学生在开庭辩论之前的准备技巧进行训练。要选择真实的案件或者是模拟案件的一部分,用于训练学生如何作好案件开庭前的质证准备工作,如何“换位思考”即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以及如何对对方提出观点进行反驳。这样的训练对于在开庭正式辩论时很有益处,因为在法庭上的“即兴演讲”要想成功,要建立在扎实的准备工作基础之上。
(2)法庭辩论的技能。法庭辩论技能培养较好的方法是模拟法庭辩论,但是在进行正式的法庭辩论时要注意从以下几点来进行训练:
其一,认真倾听和观察。这里的倾听应该是双向的,既要认真倾听自己的委托人的陈述,同时也要倾听对方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的陈述,注意力应该高度集中,避免遗漏和误听。
其二,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辩论。在一个案件中双方争议的问题往往不止一个而是多个,对方当事人的观点往往也不止一个,此时,应该注意对方的观点和理由,结合自己掌握的证据和事实,逐一进行反驳。
其三,及时补救自己的失误。在法庭辩论中,即使是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也会有失误的时候。因此对自己的失误进行适时的补救,对于法庭辩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在发现自己的陈述有问题时,可以采用这样的语句来进行补救:“现在我对刚刚提到的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其四,逻辑清晰,把握发言的重点。在法庭正式辩论时,把握发言的重点,要将自己最有说服力和杀伤力的观点抛给对方,这样有利于引起法庭的注意,同时也利于自己进一步展开辩论。
6.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的训练
在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中,对于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的培养,不同于传统法律教育中司法文书的传授模式。在传统的法律教育中,对于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的培养,往往是由教师指定一本教材,再由教师把不同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讲解,最后指定几个案例让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书写。对于法律诊所教育中对于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的培养,较好的方法是:结合办理的真实案件来进行讲解,让学生知道是什么,怎么写,如何用。对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技能培养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体讲授、分头写作、集体点评;一种是分头写作、个别点评。这两种训练方法各有优点,具体可以根据课程的安排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7.法律检索与研究技能的训练
在法律诊所的教育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培养查找法律信息的方法,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掌握综合运用文献信息的知识和方法,对学生来说,不仅是一种实践性训练,更是一种思维的训练。对学生进行法律检索与研究的训练,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注重检索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法律检索与研究理论知识教育。良好的检索理论知识是进行法律检索与研究的基础。在对学生进行检索的理论知识教育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让学生对中外法律制度、法律渊源等进行研习,这样学生才能够从法律学科的整体高度把握法律文献的研究与应用;其次,对法律资源进行介绍,具体包括法律资源的形式与内容、外国法律资源与利用、国际法与国际组织资源与利用、西文法律数据库等内容;第三,重点介绍一些检索实例和法学论文写作的方法,同时也要向学生讲解资源利用中的学术规范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二,法律检索与研究实践训练。实践是培养和检验方法的必经之路。有了法律检索与研究的理论知识,就需要利用图书馆和计算机网络进行各种检索实习与训练。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将这一部分作为考核学生成绩的内容。由教师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让学生来进行解决。教师提出的法律问题要尽可能的复杂,所包含的信息量要足够的大。比如:教师可以举出一个案例,其中涉及中外的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等,让学生去查找相关的法律文献,在充分研究这些文献以后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以让学生提出自己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让学生共同来解答,这样既可以锻炼学生法律检索与研究的技能,还可以培养一种合作精神,为学生在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
通过上述多种方式强化练习和实践,不仅可以培养法律人才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格、理想、信念和精神品质以及人际沟通能力,而且有利于法律人才加深对社会的认识和提高理解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法律人才的法律思维能力、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建立和理解法律命题、有效展开法律演绎推理和归纳总结、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通过调查、制作、组合并使用证据证明法律事实的能力,培养、训练法律素质。使法科大学生具备应有的法律职业实务技能,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事务,真正成为卓越的法律人才。
引文注释
① [印]引自马海发·梅隆,主编.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2.
① 转引自秦玉彬.论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1).
此前根据举报媒体披露了10月北京自考法律专业五科泄题事件,泄题集中在法律专业的民法、公司法、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和环境法五科。从昨天公布的处罚名单看,72名被处罚考生中,14人所考科目属于法律专业泄题科目,涉及法律文书写作、公司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涉及考场包括前锋学校考场、北京实美职业学校考场、昌平三中考场、明光中学考场、处中学考场和农大附中考场。但这些考生是否因为泄题事件受处罚,考试院并未说明。
对于自考法律专业泄题事件,目前尚未有调查结果,考生关心的是否重考问题也没有定论。根据市教育考试院安排,10月自学考试成绩网上查询时间是12月12日,北京教育考试院将统一向社会。自成绩之日起,考生可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按考试类别和考试日期查询当期考试成绩。北京市自考办最近开通了网上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往期成绩也可网上查询,未及时领取往期成绩的考生可通过该网站随时查询,考生不需再到区县自考办或市自考办查询。
链接
北京自考泄题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