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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 奥斯汀 塞尔间接言语行为
0引言
言语行为理论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在他的著名哲学著作《怎样用语言做事)(howtodothingswithwords)里提出的。一经提出,就在语言哲学界引起了巨大的轰动。书中不仅探讨了语言使用问题,而且系统地研究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说话本身为何就是一种行为。他认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是词和句子,而应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然而,由于奥斯汀英年早逝,他的理论并不够系统和完整。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在批判继承奥斯汀理论的同时,系统地修改了言语行为理论,为言语行为提供了语言哲学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从而使言语行为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1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尽管早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言语行为这一提法就已经被人类学家林诺夫基、美国语言学家布龙菲尔德、美国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等人所使用了,但现代语言哲学意义上的言语行为的概念却是奥斯汀最先提出的。奥斯汀通过对人的言语行为的研究,建立了言语行为理论。他开始明确地把话语分成了述谓句或指陈性的语句以及施为句或有施事能力的语句。奥斯汀的研究重点是施为句。施为句一般都含有许诺、道歉等的动词。施为句的主语是说话人,表达以上功能的言语行为动词用一般现在时。为了使言语中的行为得到真正实施,奥斯汀认为必须满足三个大的恰当条件,否则就是不适宜的言语行为。这些条件是:①必须存在允许某种人在一定环境下说某些话并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双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环境必须适于这种既定模式;②所有参与言语行为者都必须正确而完全地遵照这种行为模式;③说话者必须言自内心而且言出必行。
奥斯汀认为“言即行”,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由三种行为组成。因此他将言语行为划分为:①说活行为(1oeutionaryact)是一种以言指事的言内行为,主要强调言语的发出,用句子叙述、报告、描写事物,句中有意思、有指称,所叙述的事物可分真伪。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sayingsomething)的行为。②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是一种以言行事的言外行为,主要强调说者话中的用意,如要求、命令、询问、祝愿、承诺等。奥斯汀用公式“insayingx,1wasdoingy”来表示这种行为。比如insaying“1wilcometo--m oltow”,1wasmakingapromise.③取效行为(perloeutionaryact)是一种以言成事的言后行为。行为本身是讲活的结果,主要强调听者受到的影响。奥斯汀认为,言语行为并不是单一的,同一句话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比如“走过来”这句话。
他对我说:“走过来。”——说话行为
他命令我走过来。——施事行为
他说服我走过来——取效行为
施事行为是三中言语行为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
2塞尔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发展了奥斯汀的观点,在同意奥斯汀的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是被完成了的某种言语行为这一基础论断的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说话者通过说一句话或若干句话来执行一个或若干个言语行为,可是言语行为本身与用于完成言语行为而说出的话语不能混为一谈。塞尔认为:“我们之所以认为研究言语行为对语言哲学是重要的,是因为一切语言交流都包含言语行为。语言交流的单位,并不是通常认为的那样是符号、词或句子,甚至也不是符号、词或句子的标识,而是完成言语行为时符号、词或句子的产生。更确切的说,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句子就是以言行事行为,而这种以言行事行为就是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
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是塞尔的重大贡献。塞尔认为,语言交际的最基本单位是言语行为,而语言的形式和功能又不是一一对应的,一句话有可能具有多种功能。哪一种是说话人的真实意图呢?听话人又该如何理解呢?比如“canyoupassthebook?”这句话我们就不能从字面去理解,它并不是“询问”听话人是否具有递书的能力,而是向听话人作出某种“请求”。这就是语言使用中的语言间接性现象。语言间接性是语言的形式和功能不一致带来的结果。塞尔认为:通过实施一种言语行为来间接实施另一种言语行为就是间接言语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就是解决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或者说,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断出其间的言外之力。
此外,塞尔还把间接言语行为分为规约性(conventiona1)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noneonventiona1)l~接言语行为。所谓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即根据句子的句法形式按习惯可以立即推断出间接的“言外之力”。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应用,主浅鲇诙蕴叭说睦衩病1热纾骸癈ouldyoupleasebeatitltemorequiet?”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较为复杂,更依赖于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背景知识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合作原则;礼貌原则
1、言语行为理论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就把人类语言区分为“语言”(langue)和“言语”( parole )。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又进一步把人类语言区分为“语言能力”(competence)和“语言运用”(performance)。二者的理论所涉及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无论是索绪尔还是乔姆斯基实际上都认为人类的语言活动涉及语言的体系和语言的使用两个方面。但真正对语言使用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出言语行为理论的是牛津大学哲学家j. l austino austin。其关于言语理论的观点是1955年在哈佛大学讲座时提出来的。此后他在1957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言有所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书。书中不仅探讨了语言的使用问题,而且系统、具体地对为何说话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这一观点进行了详细论述。美国哲学家searle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语言是传达信息的手段,人们是在以言行事,一切语言交流都包括言语行为。语言是人类交际的手段,但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不仅仅是符号、词、句子或者这些符号、词、句子的标型,而是完成一定的行为,比如:陈述、请求、命令、提问、道歉、祝贺等。不同的行为可以通过同一种言语来表达,同一行为也可以通过不同的言语得以实现。言语行为理论强调说话人所表达的是话语的意思而不是语言本身的意思;对于一种结构的研究往往是对意义、语言的使用以及言外之意功能的预设。
在《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书中,austin开始明确地把话语分成述谓句或指陈性的语句以及施为句或有施事能力的语句。他指出述谓句的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报道事态,是有真假之分的句子(true or false)(如例1);施为句则是实施一种行为的话语(如例2),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但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对它们不用“真假”来衡量,而是用“适宜性条件”(felicitous)或“非适宜性条件”( infelicitous ) ,“诚实”(sincere)或“不诚实”(insincere),“真实”( authentic)或“不真实”(inauthentic),“使用得当”(invoked)或“使用不得当”( misinvoked)来衡量。
例1: london is the capital of england.
例2:i name my daughter jane.
austin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裁决类(verdictives ) ,如“描述”、“估计”;施权类(exercitives ),如“命令”、“禁止”;承诺类(commissives ),如“答应”、“保证”;阐述类( expositives ),如“描述”、“肯定”;表态类(behabitives ),如“道歉”、“感谢”、“抱怨”等。austin后来还根据施为动词的有无,把施为句进一步划分为显性施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s)和隐性施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s )。显性施为句即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包含有施为动词。隐性施为句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不包含施为动词。在此基础上searle又进一步把施为句分为以下新五类:指令类(directives),如“请求”、“命令”、“要求”;宣告类(declarations ),如“宣布战争开始”、“声明证件作废”;承诺类(commissives ),如“答应”、“保证”;断言类(assertives),其施为意图是对话语表达的命题的真假做出判断;表达类(expressives),如“道歉”、“吹牛”、“感谢”等。
austin还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他认为人类在说任何一句话时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也有学者把它们称作话语行为(或说话行为)即以言指事(the locutionary
act)、语现行动(或施事行为)即以言行事(the illocutionary act)、言后行为(或取效行为)即以言成事(the perlocutionary act)。换句话说,言内行为包含意思,它能产生可理解的话语;言外行为体现一种语力,它通过语调、态度、感觉、动机或意图来实现。言后行为包含因果关系,它对听话人产生影响。在描述一种危险情况时(言内行为locutuinary act ),说话人可能会用一种警告的语调(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听话人可能会因此而吓得跳起来(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而searle修正了austin关于言语行为三分说,他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a、说话本身构成的话语行为(utterance act) ; b、指称和述谓,也就是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 act);c、以言行事或施为性言语行为。
2、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会对后人产生影响、给后人带来启示。searle不仅在austin言语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施为句的新五类和新的言语行为三分说,他还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一个人通过一个话段直接实现其传递信息的目的,就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如:i order you to get up,说话人传达给听话人的信息就是该话段的字面意思。如果我们的话语形式不直接实现传递信息的目的,而是通过这样的话段表达了该话语形式之外的意思时,我们言语行为就是间接言语行为,如:1 feel cold。说话人传达给听话人的信息不仅仅是“我冷”,还有可能是让对方关上门、让对方递给他一件衣服等等。
searle把间接言语行为分为两大类即:隐含的言外行为(primary illocutionary acts)和间接的言外行为(indirect illocutionary acts) o隐含的言外行为有三种类型,表现在逻辑层面和语言结构方面:陈述(statements ),说话人说出一个命题;疑问(interrogati ves ),说话人对听话人提出问题(说话人给听话人选择不采取该行动的机会);祈使(imperatives),说话人建议听话人采取一个行动(说话人不给听话人选择不采取该行动的机会)。间接的言外行为有两大类(通过间接施为句来表达)即:人际行为和宣布行为。人际行为包括陈述类行为、预测类行为、表意类行为、指令类行为和授权类行为;宣布类行为包括致效行为和表致行为。
在语言交际中,间接言语行为比比皆是。我们常常会碰到一些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的情况。有时候说话人的话段字面意思(literal meaning)与说话人要表达的意思即言外之意(implied meaning)有差异。如:can you open the door?从字面意思来看这是一个问句,说话人是在询问听话人有没有开门的能力,实际上其言外之意是一种请求,是请求对方把门打开。它是通过提问的方式发出了一种请求,这类句子比较简单。还有一类句子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i am hungry。说话人可能就是在简单的陈述他饿了这样一个事实;可能是告诉听话人他饿了,不想继续工作了;也可能是希望听话人能请他吃饭。总之,对于这样的言语行为的理解,需要听话人根据当时的语境、说话人的语气、双方的共识、语用推理等才能够判断,这就涉及到间接言语行为的真值问题。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有不同的真值:命题句是关于所谈论的事件中那些需要进一步分析的事实,其真值在于听话人需判断该命题是否陈述了一个事实;预测句实现的可能性是要根据事实来判断的;听话人对承诺语的真值的判断,取决于他对说话人履行诺言诚意的判断;对问候、道歉、祝贺、感谢等的真值的判断,取决于说话人的话语当时是否得到认可;命令句的真值在于听话人判断说话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让听话人按照说话人的意图去做。如果听话人认为命令句言语行为的发出者没有那样的权威,可以选择不照他的话去做。
3、合作原则
上文中已经提到人类的语言是传达信息的手段,但往往比较复杂。一句话说出来,说话者通常不仅仅是要表达这句话的字面意思,而是有他自己的弦外之音(言外之意)。如果会话的双方不理解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或者对对方的言外之意虽然理解了,但故意装作不懂,会话就很难成功地进行。为了实现交际成功的愿望,人们必须要遵守诸如真实、充分、关联、清楚等原则和准则,这就是 grice在1975年提出来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他指
出合作原则有四个准则(maxims) ; (1)数量准则(the maxim of quantity )。a、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b.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2)质量准则(the maxim of quantity )。a.不要说自知识虚假的话;b.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3)关系准则(the maxim of relation ),要有关联;(4)方式准则(the maxim of manner)。a.避免隐晦;b避免歧义;c、简练;d、井井有条。
根据合作原则,人们在会话时都应该遵守以上四个准则。但实际上人们在日常会话中会违反某个准则,而对话仍可以继续进行。例如:i think he was married and had a lioness at home。这句话虽然违反了质量准则,但会话双方都理解“lioness”指的是那人的妻子。
4、礼貌原则
grice的合作原则解释了话语的字面意义和它的实际意义的关系、人们的“言外之意”是如何产生(由于违反了合作原则)以及如何解释“言外之意”,但它没有说明人们为什么会违返合作原则。因此,1983年leech在此基础上效法grice的合作原则提出了礼貌原则作为对前者的补充(但后来他发现实际上礼貌原则比合作原则更具约束力,因此两者成了并存的关系)。这一原则解释了人们在交际中为什么会违反(有时甚至是有意违反)合作原则,那就是为了“面子”。有时候人们为了礼貌的缘故有意违反合作原则,以便含蓄地表达自己的真意。如下例中b的话显然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数量准则,但他完全是出于礼貌才避免说出“we like mary, but we don’ t like john”的。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理解b的言外之意。
例如:a. you all like john and mary, right?
b. yes, we all like mary.
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不仅包含有6项准则:得体准则(tact maxim )、慷慨准则(generosity maxim)、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谦逊准则(modesty maxim),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和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 ),而且还包含三种不同类型的区分礼貌程度的语用等级(pragmatic scales):损益程度等级(the cost benefit scale)、选择程度等级(the optionality scale)和间接程度等级(the indirectness scale )。
礼貌原则的6项准则表明,人们要想使用得体的语言进行交际,就要遵守这6项准则。而三种礼貌程度的等级则让人们明白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使用不同的礼貌程度等级。下面7个例子中的礼貌等级依次递增。
例如:1)i order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2 ) answer the phone.
3)i want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4) will you answer the phone?
5) can you answer the phone?
6) would you answer the phone?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语言;世界
一、引言
很久以来,哲学家(或逻辑实证主义者)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他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哲学家历来关心的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的条件等。
语言学家奥斯汀则认为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由此他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的理论第一次在西方学术界把言外之意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应。
二、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
奥斯汀在30年代后期已经形成有关语言施事使用的想法,并在1946年的“他人的心”一文中首次公开表露了这一想法坚持语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把语言的使用划分为两类,即”记述话语”和”施事话语”并对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作了区分。由于行为主义语言观总是试图从他人处获得行为效果,而没能对其运作机制加以细分,从而显得过于笼统,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恰好弥补了这一缺陷,把传统的语言哲学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使人们对语言的关注焦点由语义的真值界定转向了语用范畴。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被听话人理解的话,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叫做言语行为。任何一种语言里话语的数量从理论上讲都是无穷的,但人们运用这无穷的话语所能达到的交际目的的种类则是有限的。言语行为的本质就是交际者借助话语传达交际目的或意图。不论我们是在向他人提出请求或者是在向他人道歉,只要所说的话语传达了一定的交际意图,完成了一定的功能,我们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
在《以言行事》中奥斯汀首先区分了表述性和施为性话语。表述性话语指陈述、描写事情的过程或状态;施为性话语则具有行事能力,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可以表达许诺、道歉、指责、感谢、祝贺等。例如:ivisitheronceamonth.它的意思并不是“我”现在去拜访她,而是陈述“我每月去拜访她一次”这样一个事实,所以它是表述性话语。而iadvisehimnottogiveuptrying.这句话不是要陈述“劝告”这件事,而是说话人“我”在说话的过程中实施了“劝告”这个行为,所以它是施为性话语。两者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表述性话语是描写某一事件的过程或状态,因而有真假之分。施为句是用来实施某种行为的,说话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事,因此无真假之分,但有合适不合适之分。
随着研究的深入,奥斯汀又把施为句分成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两类。显性施为句即原先所说的施为句(该句子的主要特征为:主语是第一人称,时态是现在时,谓语动词是行事动词)。隐性施为句则指不具备上述特征的许多其他种类的语句。这类句子大都可以加上显性施为句所具有的语言特征而变成显性施为句。在此基础上,奥斯汀又把人们说话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分作三类,即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或称言语行为三分说。言内行为是说出词、短语和分句的行为,它是通过句法、词汇和音位来表达字面意义的行为。言外行为是表达说话者的意图的行为,它是在说某些话时所实施的行为。言后行为是通过某些话所实施的行为,或讲某些话所导致的行为,它是话语所产生的后果或所引起的变化,它是通过讲某些话所完成的行为,每一个话语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
此外,奥斯汀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裁决类、表述类、承诺类、行动类、行使类。
三、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塞尔批判地继承了奥斯汀的分类,把言外行为分为“新五类”:1)断言类和阐述类:这类以言行事行为表示说话人对某事作出一定的表态,对话语所表达的命题内容作出真假判断。它的适从方向是说话人的话语符合客观现实,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是确信的。2)指令类:这类以言行事行为表示说话人不同程度地指使听话人做某事。它的适从方向是现实发生变化,以使用说话人的话语;说话人在心理上的需求是希望和需要;话语的命题内容总是让听话人即将做出某种行动。3)承诺类: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说话人对未来的行为作出不同
程度的承诺。适从方向是让现实发生改变,以适应说话人的话语;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是怀有意图;话语的命题内容是说话人即将做出某一行动。4)表达类: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说话人在表达话语命题内容的同时所表达的某种心理状态。它没有适从方向,因为说话人在表达这类行为时既不试图改变客观现实以适从说话人的话语,也不希望话语符合客观现实。不过,实施该行为的前提是话语命题内容的真实性。5)宣告类: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话语所表达的命题内容与客观现实之间的一致。它的适从方向是让客观现实符合说话人的话语,同时又让话语适应客观现实,它不需要真诚条件。说话人可以通过宣告类行为改变有关事物的状况和条件,因而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但宣告类行为往往需要考虑一定的语言外因素,即合适条件,比如要宣告某人为公司总裁,我们就要考虑宣告人的特殊地位、权力等因素。
塞尔于1975年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这一特殊的言外行为类型。他的依据是:显性的言外之力可以根据施为动词来识别;陈述句、疑问句和祈使句(命令句)这三种主要句型通常表达各自言外之力,即陈述、疑问和命令。他把这种与语句类型相联系的言外之力称为字面言外之力,而把不具备这种联系的言外之力称为间接言外之力。舍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者依赖他们彼此分享的语言的和非语言的背景信息,加上听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断能力,说者与听者所交流的要比说者实际说出的多。
塞尔在理论上说明了如何通过次要以言行事行为来实现首要以言行事行为,并认为次要以言行事行为是字面上的,而首要以言行事行为不是字面上的。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规约性的和非规约性的两种。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重要特征是,它的间接言外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固定在语言形式中,并为人们普遍接受;在使用中,发话者和受话者可能没有意识到它的字面言外之力,而非规约性间接言外示力行为更为复杂和不确定、更依赖于背景知识和语境。
四、言语行为理论的意义
论文摘要:本文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角度关注语言教学的问题。文章讨论了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言语行为的分类与实施.以及言语行为与语言功能、语言教学的关系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对言语行为理论的了解能使我们更准确地把握和理解语言材抖,更全面地了解语言功能实施的各个方面,进而更有效地促进语言教学。
一、引言
语言功能与言语行为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而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的关系更是引起了诸多学者的探讨与思考。
由于功能教学法对整个语言教学界的冲击,言语行为理论对语言教学的影响已显而易见,而且语言功能无疑总是溶于教学大纲与教材设计之中的。Hawkins (1981)认为语言功能教学大纲可以追溯到Sweet所著}’he Practical Stu方of Lan-guages (1899)一书,继而得以进一步发展,许多学者对此都做出很大的贡献.例如:Palmer(1917), Ogden and Richards(1923),然而,当代功能教学大纲的发展与推广可归功于Wilkins (1973,1976)与他所提议的“意念大纲”。
依据Jespersen在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1924)一文中对意念的分类,Wilkins提出了三种意义单位的语言观:语义语法范畴;形式范畴;以及交际功能范畴。而交际功能范畴正是与 Austin (1962)和Searle(1969)的言语行为理论息息相关的。
二、言语行为理论之背景
众所周知,言语行为理论是Austin (1962)最早提出,进而得到Searle (1969 ,1975)等学者的补充和发展。他们的基本观点是,人们说话不是没话找话,而是有目的地通过语言完成若干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Austin,1962 ) 。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为听话人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即言语行为。
Austin认为语言有两种基本功能,即“表述性功能”(lo-cutionary)与“施为性功能”(illocutionary)。表述性功能指人们利用语言来传达词语的字面意义以及话语的语法结构,它所关注的是真实信息的传递;而施为性功能所关注的则是话语对受话人所产生的效应,即话语的“施为力”(illocutionary force)以及对信息的理解。当然,一个语段不会为了实现一种功能而去排除另一种功能,通常它会在实施“表述性行为”(语内行为)(locutionary act)的同时也实施了“施为性行为”(语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J. R. Searle在1969和1979年发表的著述中,对言语行为重新分类,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认为一个施为性行为常常通过实施另一个行为而实施(1975:60)。例如,It’s cold in here.就是一个间接的表示请求的言语行为,而它却是通过直接陈述事实的言语行为而实施的。同时,Searle进一步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人们应积极地研究话语规则,并遵循这些规则去构建话语行为。他把本身有差异的语外行为的范围与适切条件(felic-ity condition)结合了起来。通过把语外行为与基本条件相结合,把心理活动与真诚条件相结合;把命题内容与命题内容条件相结合,来解决话语与客观世界的吻合问题,话语与语境的关系问题。
三、言语行为之分类
从语言教学的角度关注语言行为,焦点问题是如何操作分类并把它们融人教学大纲之中。许多语言学家和哲学家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Levinson (1981)称之“语言学家与哲学家们在分类问题上倾注了巨大的热情”。
Austin(1962)是最早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的,其分类对后来的分类提供了某种模式。Austin从英语中的施为性动词着手(他认为英语中大概有一千到一万个施为性动词),并尝试着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 Verdictives裁决行为
2 ) Exercitives施权行为
3 ) Commissives承诺行为
4 ) Behabitive,表态行为
5 )Expositives阐述行为
Wilkins却把言语行为分为六类,我们可以进行比较:
1)Judgement and evaluation判决与评价
2)Suasion说服与劝告
3) Argument论述与辩明
4)Rational enquiry and exposition推理与说明
5)Personal emotions情感与表达
6)Emotional relations情感关系
Wilkins的分类在许多方面可以说与Austin类似,但是区别的确存在。Austin的“判定”与Wilkin。的“判决与评价”,Austin的“施权”与Wilkin,的“劝说”+分接近,而Austin的“阐述”大致能包括Wilkin,的“论述与辩明”和“推理与说明”两类;另外,Austin的“表态”似乎被Wilkins分为“情感与表达”与“情感关系”两类。又之,在Wilkin。的分类里,好像并没有为Austin的“承诺”留下一席之地。
《人门水平》(Threshold Level) (van EK & Alexander,1975)以Wilkins的研究为基点,对欧洲诸语言学习者在初期必须掌握的语言知识做了详尽的阐述,并把“语言功能”分为六类:
1)传达与寻找真实信息(Imparting and seeking factual information );
2)表达与发现智力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intel-leetual attitudes);
3)表达与发现情感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e-motional attitudes);
4)表达与发现道德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moral attitudes);
5)说服与劝告(Getting things done );
6)社会交际(Socialising)。
尽管Austin, Wilkins和van EK都努力强调各自分类的特点与优势,不少学者还是对这些分类提出了异议。Searle (1976)认为Austin的分类存在六个问题:1)施为性动词与施为性行为混为一体;2)并非所有的动词都是施为性动词;3)分类重叠太多;4)分类杂乱;5)许多动词并不适合它们的归类;6)分类没有一致的原则。而对于Wilkins的分类争论也不少。例如,Stratton(1977)就抱怨说,Wilkins的分类不太完整,而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分析者本人的主观决定。
Searle一直试图对言语行为进行一种更为有原则、有依据的分类。最初他曾考虑到通过详实地分析“适宜性条件”而进行分类的可能性,结果发现此方法并不可行,因为“要说明不同的行为所需的条件太多了”(1969)。因此,Searlo采取了另一种不同的方式,即把他的分类基于12个原则之上,其中三个原则尤其重要:1)施为点( illocutionary point); 2)得体性(direction of fit); 3)心态(psychological state)。运用这些原则,Searle进而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representatives断言,对一个陈述的真实性表达自己的观念;
2 ) directive。指令,让受话人做某事;
3 ) commissives承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承担责任;
4 ) expressives表情,表达自己的情感、态度;
5 ) declarations宣告,说话人的语句导致事物的外部条件的产生或改变。
Searle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受到最广泛的认可。Hancher(1979)对五种((Austin,1962; Searle,1976; Vendler,1972;Ohmann,1972; and Fraser,1974)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Searle的分类体系比Austin“更紧凑、更一致”,比其他几种分类“更经济”。然而,他又提议在Searle的分类体系基础上再增加两类,“条件式”(conditionals,它既有“承诺”施为力,又有“指令”施为力);“合作行为”(cooperative acts,涉及多方面的行为)。
Bach与Harnish(1979)也同样接受了 Searle的分类框架。在他们对言语行为进行的分类中,断言(constatives),指令(di-rectives),承诺(commissives),承认(acknowledgments)与Searle的分类中前四项相呼应,而对Searle的第五类“宜告”,他们则冠以“常规性施为行为”(conventional illocutionary acts)。
Coulthard (1985)虽然对Searle的分类方法表示赞许,支持态度却更为含蓄,很明显,Searle的提议是一个非常有启发意义的分类尝试。
然而,Edmondson (1981)却提出T异议,他认为Searle的分类有两个缺陷。首先,尽管Searle已经注意到Austin在分类时只关注英语的施为动词而不是施为行为,而Searle似乎也犯了同样的错误;另外,Searle的五类言语行为的分类似乎也太武断,为什么语言只能够做这五类事情?再者,Searle所谓的标准并没有得以系统的应用。
Leech (1983)也对Searle的分类框架提出了修改建议,他非常谨慎地指出Searle只是对施为动词做出分类,而不是针对施为行为,他表示能接受Searle的前四类言语行为,而排除了第五类,因为他认为它太“程式化”,所以不应属于典型的施为性行为。Leech建议用“查询”(rogative)来取而代之。“查询”具有“调查”、“询问”之含义,它可以包括许多动词(例如:ask, inquire, query and question )。
由于始终考虑到教学大纲的设计,Willis(1983)对Searle的分类提出了有趣的改动建议。Willi。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关注的是互不相连的话语,而在不断变化的语篇中更应重视某些话语的功能是如何与其他话语的功能相关联的,即话语的互动作用。因此,他增加了另外三种言语行为:(1)纯理交际行为(metacommunicatives); (2)结构行为(structives ) ; (3)引探行为(elicitation )。纯理行为指的是在交际中能注怠到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修正,通常是一些问句,例如:Sorry?What? Why do you say that?结构行为的功能常常表示篇章的分界线。他们往往出现在开端,表示着交际的开始;或者尾端,表示着交际的结束。例如:1 wonder if you could help me?会标志着一个交际活动的开始.而O.K. that’s it, then,See you next week却标志着一个交际活动的结束。Searle把引探归属于指令行为(directives),而Willi,却倾向于把引探视为一个独立的范畴,因为它在交际活动中总会起着一种互动的作用。
与Willis同样,Arndt与Ryan (1986)也从语言教学的角度探讨言语行为,并充分意识到话语的互动特点。他们不仅充分考虑到语篇中施为行为的关联,而且也充分关注表述行为或者说是命题意义的相互关联。因此,他们对交际功能提出一个三维分类法:参照功能(the referential function)—基本上是对Searle分类的改头换面;互动功能(the referential function话语之间是如何互相关联的;连贯功能(the to-herential function)—命题意义是如何互相关联的。
Martin (1981)对言语行为分类进行了不同于他人的探索。在Halliday功能语法理论框架的影响下,他研究了言语功能在“情绪状态”体系恤ood system)中的语义与作用。Martin详细具体地分析了17类言语行为,而这些言语行为都可以产生于下面的网络图中(Martin,1981:58) :
通过情绪状态体系,Marlin克服了其他体系分类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这种分类体系还可以进行更进一步的操作,臂如当考虑到礼貌因素时,就要使它与不同的语域相呼应。
显而言之,Txvinson的确一语中的,哲学家与语言学家们确实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倾注了巨大的热情。
四、言语行为与语言教学
就言语行为研究的实际意义而言,一个直接目的就在于了解言语行为与语言功能之问的必然联系,不同言语行为在不同语言文化中的实现模式、手段、语言资源及其实现机制,了解实施相同言语行为所需采用的不同言语手段,对比它们在语言学习和跨文化交际中的异同及其原因,而最终为语言教学、语言学习及跨文化交际服务。
(一)语言功能的互动性
言语行为的本质就是交际者借助话语所传达的交际目的或意图。当我们向他人提出请求或者表示道歉时,只要所说的话语传达了一定的交际意图,就完成了一定的功能,也就是说我们在实施言语行为。然而,研究言语行为不仅要关注说话人的言语行为,也要探讨听话人做出反应时的言语行为,即语言功能的互动性。
Widdowson (1979:248)早就明确指出早期的功能教学大纲所存在的主要不足就在于它们总是孤立地对待不同的言语行为。用他的话来讲,言语行为或者语言功能并不是“语篇本身”而是“语篇的组成部分”。
Trim (1984)一方面承认这是尚未被探索的一个领域,一方面又声称欧洲委员会早就认识到语言学习者处理与应用“言语行为链"(chains of speech acts)的必要性。他曾做过这样一个形象的类比(1984:124):在象棋游戏中,了解游戏规则与下棋步骤,并不能保证能赢一盘棋。语言功能的本质是互动性的,譬如,当我们实施表示反对的言语行为时,既要阐明反对什么,又要关注他人会做出如何的反应。所以,语言教学中各个单元不仅要讨论孤立的言语行为,还要同时涉及到一系列有关联的种种语言功能。
Munby (1983:7)建议把交际语言教学大纲形成某种组合模式,就是把一些较小的语篇单位(言语行为)聚成语列。当我们仔细观察一些当时比较流行的英语教科书时,我们会发现这种新的意识所带来的效果。人们开始注重如何把种种语言功能结合起来进行探讨与练习,((Strategies)(Abbs, Ayton &Frcebairn,1975)是最早做出这种尝试的系列教科书之一。这本书的第一单元介绍了“提议”、“邀请”语言功能,同时也探讨了“接受”、“拒绝”语言功能;第二单元介绍的是“咨询”与“询问”以及与之关联的如何“提供信息”。这样学生可以很快在互动语列中练习一种语言功能与另一种语言功能的有机结合。编撰《当代英语》(Contemporary Englis句时,作者(Rossner, Shaw, Sh即herd, Taylor and Davies,1979)就把“互动语列”(interaction sequence)作为他们教材中语言功能连线的组织原则,他们不是分别列举孤立的功能,而是提供了一个语列索引。譬如,语列包括“请求”、“回应”与“认可”;而另一个语列包括’‘邀请’,、“谢绝”与“接受”;再一个语列则包括“抱怨”、“道歉”与“接受道歉”。另一本教科书《日常英语》(English for Life, Cook,1982),是根据“交换”(ex-changes)而组成其语言功能结构的。这里“交换”指的是一个含有种种语言功能的完整对话的组成部分。总而言之,会话语篇是由言语行为序列组成的,是由若干交替进行的言语行为构成的一个有内在联系的整体。
因此,对言语行为的研究不仅要关注说话人的言语行为,也要探讨听话人做出反应时的言语行为。因为不仅说话人说出的话语是言语行为,而且听话人针对说话人做出回答的行为也是实施言语行为的行为。把言语行为的互动作为英语教科书的组织原则已经成为国内外语言教学的一种趋势。如此以来,在语言教学中人们会更加关注语篇、对话的整体结构;注重言语行为的有效结合与语言的实际应用能力;进而真正地提高学生的交际能力。
(二)言语行为的社会性
我们仍需进一步地探讨言语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不同语言的词汇系统、句子与篇章结构是不同的,看似相等的词汇往往携带不同的意义。因此,即使当言语行为的概念看似对某两种语言相同时,它很有可能只是一种幻觉。例如,英语中“greet"可以翻译成汉语“打招呼”,“致意”,然而,它们有可能指的是两种语言不同的会话语境中,不同的行为与功能。同样,英语中许多施为词,如promise, complain,congratulate, claim等,在其他语言中可能指的是不同的行为。简言之,一门语言中的promise, complaint,或者con-gratulation在另一门语言中也许是另一回事。Wierubicka(1985)对这个问题做了详尽的讨论。
换言之,言语行为属于社会行为,其构成、运行及效果均受社会因素以及社交情景因素的制约。执行同一种言语行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身份、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所使用的语言表述是不一样的;对同一种言语行为的理解也同样受社会诸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语言教学中,我们既不能忽视构成会话活动的各个言语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也不能忽视不同语言的言语行为差异背后的社会根源。
然而,许多教科书总是想当然地假设语言学习者已经了解、熟悉大纲和教材中所涉及的言语行为和语言功能。人们关注的只是如何教会学习者把功能与相应的语言形式对应起来,而往往忽视言语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忽视不同语言言语行为的文化与习俗的差异。事实上,意念功能教学大纲的制订者甚至认为所有的功能可以适应任何一种语言。
关键词:奥斯汀;塞尔;言语行为;间接言语行为
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
随着欧洲18世纪启蒙运动的洗礼、19世纪自然科学的革命性进展和20世纪初心理学成为一门实证科学,传统西方哲学的三大主题:上帝、物质、灵魂逐渐淡出了西方哲学的研究领域。传统哲学的神话被彻底打破,哲学因而面临着严重的生存问题:哲学的出路在哪里?
i9世纪后期布尔代数的提出使得数理逻辑得到了成功的发展。这激起了哲学家们对逻辑性质的探究。逻辑是由语言体现的,语言的意义存在于事实、思想和语言之间,既不属于物理世界,也不属于个人的心理世界。因而哲学家开始了对数学的逻辑基础和语言意义进行探讨,开拓出了新的哲学领域和哲学对象,实现了现代哲学的“语言学转向”。
所谓语言学转向,指的是哲学将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作为自己探讨研究的对象,从哲学的角度对语言进行分析研究,特别是关于语言意义和语言使用的哲学研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语言哲学。语言哲学至少有两种意思:一是有关语言的哲学,即把语言当作一种既知的事物,寻求语言及其它与语言至少在探究之初有显著区别的事物之间关系的外部研究,如语言与思维之间的关系,语言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等。二是把语言本身作为调查对象的内部研究。
20世纪前半期,大多数英国哲学家都认为语言学的分析是唯一合法的哲学的研究,这些哲学家自称为语言哲学家,称自己的研究为分析哲学。他们发展了新实证主义逻辑学家如卡纳普的某些观点,同时也受到了莫尔、罗素、维特根斯坦作品的影响,他们认为哲学研究过的大多数东西并不是错的,而是无意义的,只是从日常语言的误用中得到了一些显而易见的东西。一旦产生哲学间题的条件受到分析,这些所谓的哲学问题就会消失殆尽;一旦日常语言词语如“好”、“坏”、“责任”、“价值”等的意义得到澄清,道德哲学的辩论就会空洞无物,无以依附。自称为日常语言哲学家的牛津派认为是日常语言未得到适当的运用而导致了哲学问题的产生。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意义即用法,描述词语的意义就是给出其使用的方式,就是显示词语允许我们完成的语言行为。
二、言语行为理论
1.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在以上大的历史背景和各种思潮的影响下,约翰·奥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在1962年的出版标志着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在该书中,奥斯汀认为并非所有的可分真假的陈述句都是“描写”的,因此奥斯汀把有真假之分的陈述句叫叙事句,将那些既无真假之分又不是用来描述或陈述的句子叫施为句。
奥斯汀的研究重点是施为句。施为句就是具有行事能力的句子.这些句子一般都含有许诺、道歉等的动词。施为句的主语是说话人,表达以上功能的言语行为动词用一般现在时。为了使言语中的行为得到真正实施,奥斯汀认为必须满足三个大的恰当条件,否则就是不适宜的言语行为。这些条件是:a.必须存在允许某种人在一定环境下说某些话并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双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环境必须适于这种既定模式。b所有参与言语行为者都必须正确而完全地遵照这种行为模式。c说话者必须言自内心而且言出必行。
施为句的言语行为是由施为动词来实施的,那么如何划分施为动词和非施为动词呢?奥斯汀认为没有明显的区分界线,但粗略上可以下面两种标准来划分:
a施为动词可与hereby连用构成施为句。如果与hereby连用的不是施为句,句子会显得不自然。如:a. i hereby promise to give you a book. . b. i hereby run a race
b可用下列公式检测出施为动词:in saying """""" i was…ing…。如:a. in saying“i promise" i was prornis-ing, b. in
saying "i run" i was running
因此施为动词和非施为动词组成的句子有区别,施为句的特点是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要有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的施为动词。奥斯汀把施为句分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按照奥斯汀的说法,说话人要通过话语实施某一行为时,如果他用了施为动词作为一个陈述句的主动词,并且用了这个动词的现在时、第一人称和主动态,那么他用的就是显性施为句。隐性施为句中没有一个表示要实施的言语行为的动词。我们可以只说“go !”来取代“i order you go"。
奥斯汀发现,所谓的叙事句也可以看作是隐性施为句,如"the mat is on the mat.”这个句子其实就相当于“i tell you that the cat is on the cat.”这说明叙事句也在实施着言语行为,如此,叙事句与施为句就失去了区分的价值和意义了。而且,奥斯汀还发现有些句子既非叙事也非施为,而是强调对听话人的影响或直接给听话人带来某种结果·如:"i convince you that howard is innocent. ""i persuade you to join this society.”都是一些取效行为。另外,有些施为句像叙事句一样也有真假之分,施为句的恰当性与叙事句的真假性不是一个完全的二值问题,中间是有程度之分的。
正因为以上的问题,奥斯汀认为“言即行”,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由三种行为组成: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说话行为就是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施事行为就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或称语力,取效行为就是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奥斯汀还把说话行为进一步区分为三种行为: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奥斯汀的研究重点在施事行为上。他假定施事行为和施事动词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又无法穷尽所有的施事动词,而且他还认为从最初的施事动词演化出了一些不纯的或半描述性的词语以及显性施事动词如“i am sorry"不纯的或半描述性的),"i apologize"(显性施事动词)。可见对施事动词根本无法列举,因此奥斯汀转而对施事行为进行划分与归类。他根据施事行为力(即语力)归并出了五大类:评判类、施权类、承诺类、表态类、论理类。
2.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社会活动一样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语言交际的最小的单位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单词或句子等语言单位,而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的意义就是句子意义的功能。奥斯汀提出了施事行为,但他没有把一句话的施事行为和这句话的内容联系起来。塞尔在研究话语时注意到了一句话的命题内容和它的施事行为之间的关系。一句话的命题内容由两个部分构成:所谈及的人或物和对这个人或物所作的论述。如下面几个句子:will john leave the room?(提问)john will leave the room.(预测)john,leave the room.(请求或命令)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愿望)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also.(假设)塞尔认为这五句话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都谈及了john,都谈述了john’s leaving the room这一动作。但是在不同的场合,这五句话分别实施了五种不同的施事行为。
塞尔认为,表达施事行为的语句具有一个典型的逻辑形式:f(p),p是施事行为的命题内容,而这个内容是与一定的语力(f)相伴出现的。他说,在绝大多数用以完成施事行为的语句中,都包含有一个标志命题的成分和一个标志施事行为的成分。如在“我答应我要来”这个语句中,“我要来”标志命题成分,“我答应”标志施事行为成分,即标志这个语句具有的语力。
根据命题这一构想,塞尔把奥斯汀的说话行为进一步分成了话语行为和命题行为。话语行为指的是说出单词、句子这一行为,命题行为指的是通过所指词语和谓词所实施的谈及或论述这两种行为。塞尔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1)说话本身构成的话语行为;(2)指称和述谓,即命题行为;(3)施事行为;(4)取效行为。塞尔认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理论,说话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施事行为方式。他认为实施言
语行为有两种规则:规约规则和构成规则。规约规则制约现已存在的或独立存在的行为方式或活动,如礼仪规则制约着独立于这些规则而存在的人际关系;构成规则不仅仅是对行为方式起制约作用,而且创造或解释新的行为方式或活动,如足球或下棋规则不仅仅对踢足球或下棋有制约作用,而且为进行这些活动创造了可能性。构成规则是内在的语义规则,对施事行为起制约作用。。塞尔认为,通过话语实施一个施为性的言语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他从言语行为的合适条件中抽象出了四条必要条件:a.命题内容条件:规定话语的命题内容部分的意义。b.先决条件:规定实施言语行为的先决条件。。.真诚条件:规定保证言语行为真诚地得到实施的条件。d.基本条件:规定言语行为按照规约实现某一目的或意图的条件。
在施为言语行为的分类上,塞尔认为奥斯汀的分类只是对施为动词的分类,而不是行为的分类。于是他在对单个施事行为进行12个方面的区分后,将施为性言语行为分成断言、指令、承诺、表态、宣告。
塞尔认为语言交际的最基本单位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属于人类行为科学的一部分。而语言的形式和功能又不是一一对应的,一句话可以同时具有几种功能,一种功能并非只能通过一种句式才能得以实施。哪一种是说话人意欲的?听话人又应该如何来理解呢?例如:can you reach the salt?这个句子要表达的意思不能只按照词项的字面意义去理解,也不能根据句子形式以为话语的语力就是“询问”听话人是否具有做某事的能力。这个话语实际上是一个用以表达“请求”这个言语行为的典型结构。塞尔于是认为,这样的句子所表达的就是间接言语行为,即通过实施一种言语行为来间接地实施另一种言语行为。
在言语行为交际中,如何实施并理解这种间接的言语行为呢?塞尔认为,言语行为作为人类行为科学的一部分,具有规约性,但仅仅具有规约性不够,言语行为交际的双方还必须具有共同的背景知识(语言的和非语言的),听话人具有一般的分析推理能力。另外为了很好地理解间接言语行为,还必须借助言语行为理论和会话含义理论。于是塞尔将间接言语行为分为规约性和非规约性两种。。
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即指对“字面意义”做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这类间接言语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惯常使用的标准格式。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应用,主要出于对听话人的礼貌。间接施为言语行为比直接的施为言语行为多出来的不是句子意义,而是说话人的意义.或意向。如;could you please be a little more quiet?字面上是询问,但按照常规,却是发出指令。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如:a. 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 b. i have to study for the exam.借助会话合作原则、言语行为理论和所处的实事背景信息,依次可推断出b是在拒绝a的建议。
后来塞尔还把他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扩展到解释“小说语篇”、“隐喻”、“字面意义”和“所指和归属用法”。塞尔从研究言语行为的话语的字面意义和话语的施为意义出发,进而研究话语的意向性与言语行为之间关系,认为语言基本上是社会现象,语言本身就构成了社会事实的部分,语言的意义来源于心智的意向性,强调社会规约或使用惯例在言语行为中的作用。
塞尔和范德维肯于1985年提出了语力逻辑理论,其主要目的是使语力的逻辑特性形式化,研究人类语言所有可能实现的语力。塞尔区分了语力的七个主要成分:语力目的、目的的力度、完成方式、命题内容条件、准备条件、真诚条件以及真诚条件力度。他认为,确定了语力的这七个成分,也就确定了语力。塞尔用f(p)来表示简单施事行为,f指语力,p指命题内容。复杂的施事行为,如两个以上简单施事行为的组合,表示为(f1(p1)尽f2 (p2));语力否定形式表示为一f(p);条件实施行为则表示为:如果p,则f (q)。塞尔认为语力的目的是有限的(断言、承诺、指令、表态、宣告五种目的),每一目的都有一种相应的基本语力,它没有特殊的完成方式,各种力度均为零,它的各种条件都是最基本、最一般的;通过对这些基本语力的完成方式、各种力度、各种条件进行调整或修改,可以构建出所有其它语力。语力逻辑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语力制约。语力制约指的是说话人在一定语境中成功地执行了某种施事行为,同时又会受制于另一种施事行为。
三、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之处
奥斯
汀认为施事行为是规约行为。但事实上,自然语境中的施事行为与仪式、典礼这种高度程式化的语境中的施事行为绝然不同,而且规约性更小。现实生活中只有小部分施事行为是规约性的,他关于施事行为是规约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
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奥斯汀把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等同于对施事动词的分类。他只是假定这两者之间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并不是客观事实。如“announce"(公布)是一个施事动词,但不代表一种施事行为,只表明做某一施事行为的方式。而且分类的各个类内部内容庞杂混乱。如表态行为类就包括了感谢、道歉、赞扬、祝贺、怜悯等等,纷繁混杂。另外一点是奥斯汀犯了行为等于效果的概念谬误。顾日国(1994)说要判断说者是否做了某一取效行为不能不考虑他的动机和意向,奥斯汀忽略了这一点。他认为这种谬误的产生是因为奥斯汀用因果关系来解释效果的产生,把话语产生效果解释为因引起果。孙淑芳(1998)也认为正是因为奥斯汀在对取效行为的概念将行为等同于效果,所以导致后来一些学者对取效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赵敦华(2001)认为奥斯汀对表达语义行为(即说话行为,笔者注,以下两点同)谈得极少,也没有深人探讨完成语旨行为(即施事行为)与取得语效行为(即取效行为)的关系、意义与句法对完成意旨行为(即施事行为)的限制等间题;认为奥斯汀的思想重区别,不重比较、联系,分析有余,综合不足。
据顾日国(1994),国外学者对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评判主要集中在:言语行为的充分和必要条件与构成规则;行为、句子、句义、语力;言语行为与会话分析三个大的方面。他认为,塞尔经常把句义决定行为的两层涵义即句义界定行为的性质和句义帮助听者确认说者所做的行为混为一谈。另外话语实际语力与说者所用语力是有区别的,塞尔并未加以区分。
言语行为理论是建筑在一行只需一言这个前提上的,而在实际会话中却不是这样的,一行往往要多言去完成;言语行为理论只注重研究施事行为,对会话必然涉及到的取效行为却视而不顾。作为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取效行为在言语行为理论中一直未得到应有的论述。
顾曰国认为,塞尔后期的言语行为理论只注意到了言语行为的个人性,即认为言语行为的本质和分类基础最终要到大脑的意向机制里寻找答案,因而就忽视了言语行为的社会性。
在言语行为的分类上,verschueren(1999)认为,虽然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分类进行了调整,但和奥斯汀一样,分类都是从心理状态、适配范围和施事目的三个方面做出的,而且相互涵盖,如果换一个角度分析言语行为,就会有不同的分类。另外他还认为,言语行为理论中,言语行为在结构上局限于句子层,言语行为总是以话语成分而不是以完整的话语的形式出现,因此运用言语行为理论的概念来分析更复杂的结构时,就无能为力了。mey认为,为了说明自己的理论,奥斯汀和塞尔总是使用与之相关的即具有某一特定言语行为的句子,随着语用语言学的发展,这种个案方法的缺陷就日益明显了。mey还认为塞尔的言语行为分类标准还应该加上言语行为的语境条件和参照人(说话人与听话人)o. levinson认为尽管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在奥斯汀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但仍然是令人失望的,因为塞尔的分类缺少原则基础,甚至不是系统地基于合适条件的,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该分类是确切或穷尽的。。在言语行为的分类上,leech从人际交流的角度提出} assertive,directive,commisive,regative, expressive的分类。;allwood ( 1976 ) , hancher(1979) , bach & harnish (1979)等也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方案。
四、言语行为理论的应用与发展
奥斯汀创立言语行为理论后,在塞尔的进一步研究与发展下,言语行为理论引起了哲学界和语言学界的普遍关注,言语行为成为了西方哲学、语言学,尤其是语用学的研究核心。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投人到了言语行为的本体研究及其应用研究中,言语行为理论因而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与应用。
blum-kulka, house& kasper(1989)从不同文化的角度来研究言语行为,进行跨文化言语行为的对比研究。. tsohatz-idis(1990)应用典型引申理论(prototype theory)重新考察言语行为的性质以及言与行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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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受到言语行为理论的影响,差不多在塞尔的《言语行为》发表的同时,转换语法领域中也展开了对形式成分的研究,即行事成分分析(或行事成分假设)。行事成分分析的要点是,在句子的深层结构里,每句句子都是行事性的,即每句句子都有一个第一人称代词作为它主要的主语,都有一个一般现在时的行事动词作为主要动词。
针对奥斯汀和塞尔的研究,国外有学者就英语中的言词用法、意义、言语行为动词和言语行为情态词进行研究。annawierzbicka (1987)对英语言语行为动词进行了语义研究,并推出了力作《英语言语行为动词:语义词典》,作者根据语义联系,将英语中270多个savs分类成37组并对其意义及用法作了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述,拓展了言语行为理论。grice(1989)对意义(尤其是含义)进行了深人的剖析,他从区别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人手,把阐释意义跟交际双方的意图、信念和目的联系起来,通过确定阐释意义的中心点,建立一个既能阐释自然意义,又能阐释非自然意义的、整一的理论框架,并对会话含义进行了细致的研究。sweetser(1997)认为,任何实际话语不仅仅是对包含某些内容的命题的认识反应,而且是通过该命题的表述来完成某种言语行为。32 thornburg&panther(1997)在塞尔的基础上提出间接言语行为可用借代来加以描述,认为人们可用一个言语行为来借代另一个言语行为,言语事件和其它事件一样,可以被视为一个有结构的行为场景,按其发生的时段可分为前段、核心段、结果段和后段。verschueren(1999)对言语行为动词的施为性作了详细的解释,区分出一般行为动词和具有施为作用的言语行为动词。他认为,如果行为动词意义上既能满足将要实施的行为的“行为条件或特征”,又能满足目前用语言表述的这个行为的“描述条件或特征”,那这个动词就是一个施为动词。但当行为动词在意义上满足或符合“行为条件或特征”,而不能满足或符合“描述条件或特征”,该行为动词就不能算作言语行为动词。
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言语行为理论从哲学、认知、语义等方面进行了深人的分析与探讨,如:何兆熊(1988)、段开诚(1988),顾曰国(1989,1994)、束定芳(1989)、张绍杰(1989)等等。有些学者运用言语行为理论对汉语语言进行分析研究,讨论汉语施事行为的表示方法,涉及汉语句类与言语行为类别的关系和汉语显性施为句表达式的结构及其特点。也有的学者讨论了汉语间接言语行为的分类,并对其间接语义和相应言语行为目的的推导进行探讨。刘焕辉深人讨论了汉语言语行为问题,提出汉语的七种基本言语行为方式及言语行为实现的若干条件等等。有些学者将言语行为理论应用于汉外对比等研究中。
但在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必须关注的问题。李昌年(1997)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在人类行为模式与言语行为理论的对应以及目前在言语行为方式形成原因方面的研究上还存在缺陷。他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对直接言语行为和虚假性言语行为形成的原因解释力不够;表述(以言指事)与施为(以言行事)的联系规律研究不够深人;有些施为动词的施为意义在语句中会发生转化,促使其施为意义转化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类的语句其施为意义不是通过施为动词来表达的?一个语句的施为意义不一定是单一的,没有施为动词的施为意义是靠什么手段来显示的呢?李昌年认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还应研究以艺术性言语形式为特征的修辞式间接言语行为、以模糊语的运用为特征的模糊式间接言语行为和以听话对象暗中更换为特征的指桑骂槐式间接言语行为。而且言语行为研究尚未涉及到虚假性言语现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