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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方法
(1)预习提问法。教师要求学生在课前认真预习,学生在预习的基础上提出问题,教师也可根据对学生认知水平和个性差异的预测提出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加以整理,形成课堂教学的重点问题,作为教师备课和实施课堂教学的重要依据。
(2)卡片提问法。学生的认知水平有一定的差异性。用卡片提问法,让处于不同认知水平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不同的问题,使教师能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实施课堂教学,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促进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
(3)情境提问法。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置多样化的教学情境,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教师创设的情境越是新颖、越具有强烈对比度,学生的注意力越容易被吸引,感觉就会越敏锐、强烈,越容易诱发他们的好奇心,产生探索的强烈愿望。
2.提出问题的两大关键点
(1)让学生理解什么是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人们能看到的仅仅是部分现象,既看不到它的形成历史,又看不到它引发的未来,更难以看到的是事物内在变化的必然规律。因此,可以说问题就是依据已知,寻求未知,寻求事物内在变化的必然规律。
(2)怎样才能恰当的提出高质量的问题。要引导学生恰当的提出高质量的问题,前提是认识事物的基本结构,了解问题的基本分类,认识过程中相关的基本系统。问题的分类,根据认识的状况可以化分为两类:探究性问题和评论性问题。探究性问题是在寻找未知和未见的;评论性问题是对已知的真伪的审查。探究性问题又可以分为常规性问题和非常规性问题;显然的问题和非显然的问题。所谓常规性问题是条件充分、结论确定的问题;而非常规性问题是条件不充分、结论不确定的问题。所谓显然的问题是根据已知可以推断出的问题,而非显然的问题是根据已知极难甚至无法推断出的问题。国际上关于问题分类的这些研究成果对帮助学生全面的、高质量的提出问题,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发展他们创造思维能力,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意义。
二、教师以问题为依据,开展集体备课,设计教学过程
我校的集体备课独具特色,“问题备课法”是集体备课的一大亮点。通过集体备课,一方面形成共同的教学思路,解决学生预习时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全体教师在集体智慧的启迪下,结合自身的优势,就如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作充分的讨论和准备,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我校集体备课的另一特点是教师从备“教案”转到教学设计,使备课簿不仅成为教师教学计划、实施、反省的记载,而且成为对师生共同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全过程的预测与设计。以往对教师备课的评价,是把教师备课薄收上来,盖章验收,检查更多的是教师是否按照备课要求把教学步骤周密的程序化,以字数与笔迹整洁作为教师是否工作认真的标准。现在从备教案转到教学设计,对教师备课评价的重点是评价教师合作水平,评价师生提出问题的质量和引导学生解决问题的水平,以及教师解决生成问题的应变能力,展现出教师观念转变的过程,记录了教师自己成长足迹。
三、课堂以问题为依据安排教学过程
1.以问题为重点,整合认知目标、情感目标、态度和价值观目标,确立课堂教学的目标体系
以问题为基点确立课堂教学目标的关键是:正确处理基于问题的学习和课本知识的系统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基于问题教学法的核心,所有学习活动都是围绕问题而展开的,当然,基于问题教学,并不是为了问题而设置问题,设置问题的目的是为了完成课程目标,如培养学生的知识基础与各种能力等。概括地说问题是纲,知识是目,纲举目张。知识是解决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因具体问题不同而产生变异,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将藉学生获取知识并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过程而得到发展。但是,我们要注意,如果完全打破学科知识的系统性,完全为解决问题而组织知识,又可能导致另外一个极端,即所获知识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零散性。因此,在设计和实施问题教学法时,我们需要在学科知识的系统性与解决问题中所获知识的随机性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和平衡,基于整体课程与知识结构的系统性来设计问题,要使各问题之间所包含的学习议题(如专业概念、原理等)多次的相互邻接和交叉重叠。
2.以问题展开课堂教学,安排教学程序
(1)体现学生自主性学习。课堂上,凡是学生或通过学生群体交流能够解决的问题,教师坚决不教,学生的自主学习占据了课堂上的绝对优势的时间和空间,学生带着思考题在规定时间内自学相关内容,完成检测性的练习,并通过讨论、质疑、交流等方式自行解决自学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同时,通过一定量的练习或训练,应用所学的知识解决问题,从而加深理解课堂上所学的重点、难点。
(2)体现学生探究性学习。问题解决教学法,让学生自主提出问题、自主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学生可以动手操作、动眼观察、动脑思考、动流,教师引导学生投入到这些活动中,让他们亲身感悟知识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由于学生各自的生活经历和学习体验各不相同,通过各自的体验和探究,学习效果就大不一样了。
(3)体现学生合作性学习。“兵教兵”是从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条有效的教法,是典型的合作学习。针对学生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练习中的错误,教师引导学生讨论,会的学生教不会的学生,教师只作评定、补充、更正。不仅在课堂上,在课后还开展了“一帮一”、“兵教兵”活动,让优秀生和后进生搭配坐在一起,结成“帮扶”对子。
3.以问题解决的效度来检测课堂的教学效果
在课堂上,留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集中或分散检测问题解决的效度,并以此确定课堂教学的效果。
四、整理课堂教学中生成的新问题,作为后续课堂教学中的重点内容
在课堂上,课前预设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标志着一堂课的圆满结束,但并不意味着问题解决的终结。因为在问题解决过程中,还会生成新的问题,也会遗留有些学生已经解决、而有些学生尚未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整理,作为后序课堂教学中的重点问题,通过集体备课,结合新课中提出的新问题,重新设计解决问题的教学过程,形成了一个一个相互关联的、问题解决的链节。因此,让学生带着问题走进教室,解决了问题走出教室,这还不够,教师还要以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加深问题的深度、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特别是形成对解决问题的独立见解为目的,让学生带着问题走进教室,带着更多的新生成的问题走出教室,使问题成为知识的纽带,切实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关键词:音乐;声乐教学;情感
一直以来,声乐教学总是围绕着解决开喉咙、呼吸、喉头等技术问题来进行。传统教学中过于强调肌肉运动的技术能力,忽视了人的情绪性格等因素,造成技术的不全面,使专业的学习较为艰难。声乐学生整天努力练习的不是如何进步,而是忙于解决各种声音的毛病。许多声乐前辈和老师说。学习声乐就是建立好的“歌唱乐器”,就是“发声机器”的训练过程。然而这种单一的将发声技能作为声乐教学的全部的教学方法,是不能真正达到声乐教学效果的。声乐是技术和音乐的结合,它需要一个整体协调的状态,包括情感控制、咬字状态、心理稳定等方面,仅仅练习发声技术不但学不好技术,还会影响歌唱的美感。实际上声乐就是正确的说话,歌唱最终是表达感情的。歌唱的内容是歌曲的音乐情感和音调,其他的练习都是辅的。而且每个人对声乐技术的感受都是不一样的。而教师最终的责任就是帮助学生稳定状态,建立起学生个人的演唱技术状态。优秀的教师是不拘于某种教学模式的,而是通过合适的教学方法达到教学目的。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得知以音乐中心,通过表现音乐形象来调整发声技术的声乐教学方法事半功倍。
一、建立以音乐为中心的整体教学观念
声乐是音乐、诗歌和演唱技巧完美结合的艺术。好的演唱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发声技巧、丰富的情感体验和浓厚的文化底蕴基础之上。因此,作为教师必须从“重技轻艺”的误区中走出来,使自己具有较高的文学修养、史学修养、语言修养、美学修养和音乐理论修养,建立以音乐为中心的整体教学观念。作为艺术的一个分支,音乐是声乐艺术中的重要内容,教师应从培养学生音乐内心听觉与音乐意象人手,在声乐教学实践中,通过长期刻苦的音乐艺术训练,融入练习者的创造性,并依靠练习者的情感、经历、修养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不断促进声乐艺术的表现。技与艺,即声与情,一向是歌唱中血肉相连的两个部分。发声、咬字、吐字和隋感的表达构成歌唱的整体,二者不可分割。歌唱的人声是以人身的整体作为乐器从事歌唱的,绝非只靠嗓子、气息或共鸣就能单独完成。歌唱是全身心都参与的一种表演艺术,歌唱应成为诸种因素融汇于一个整体中的扣人心弦的完美艺术。换言之,只有声情并茂,技艺结合,才能使歌唱达到感人的境界,产生沁人肺腑的艺术效果。声与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不论是专业歌唱者还是业余爱好者,在平时的训练中,要加强整体歌唱的意识,使歌唱发声与情感表达同时进行,使声、字、情成为一体,养成用心灵歌唱的习惯。由于每个人的生理条件不同,嗓音也有差异,在声乐教学中整体训练尤为重要,它不仅包括歌唱呼吸的整体训练、歌唱语言处理,歌唱心理的训练等,更重要的还是歌唱的魂——音乐的训练。从开始练声起,就要同音乐结合起来,即练声也要有良好的乐感。音程、音阶的练习中,一方面是肌肉、音准、气息、共鸣等方面的技术练习,同时它们又都是乐曲的组成部分,要给它们以音乐的活力和生命。因此练声一开始,要求每个歌唱者把音程、音阶、练声乐句也唱得悦耳、动听。以上我们可以领悟到,在歌唱发声的过程中,呼吸、共鸣、吐字、表现缺一不可,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这就是我们所要求的“整体歌唱”的含义。
二、有内涵的练声
歌唱发声练习的目的,简言之,就是将歌曲演唱中对声音所需求的各种技术环节,通过有规律、有步骤的发声练习,逐步提高歌唱发声的生理机能,调节各歌唱器官的协作运动,养成良好的歌唱状态,使歌唱发声的技术成为歌唱表现的有力手段,为达到声情并茂的演唱效果服务。发声练多因为没有歌词的原因,被认为是没有情感内容的,属于纯粹技术练习,如单个音素、音节的发音练习,扩展音域的练习,提炼音质的练习等等。其实不然。即使是单个长音,假使我们用不同的情绪来表达,也将出现多种声音音色、音质的表达方式。在歌唱中“声和情”永远都是紧密联系的。例如:我们在心情愉快时发出的声音是甜润、温暖的,而板着脸孔则会发出冰冷、干涩的声音,即便符合练习要领,声音效果也是差强人意的。发音正确基本方法的掌握,是为了利于更大程度地表情达意,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声音。愉快、温暖的发音应是歌唱时的最基本声音色调,它可以使声音柔和悦耳,声随情走,充分做到有声有情,情托声,声含情。
在声乐教学中,练声过程是整体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如何让学生从枯燥的练声技能中摆脱出来,就需要运用音乐的魅力,发挥练声曲的作用。在练声前,首先要求学生在思想上作好准备,借助发声练习曲调的旋律,诉说自己的心情和愿望,抒发内心的情怀。例如:5432|1——这一短小的练声曲,可以引导学生想象这个练声曲的旋律是对“彩虹”的描绘,提示学生用声音来描绘彩虹的形状,以及用“雨后见彩虹”的欣喜心情来进行发声练习。如此,简单枯燥的练声曲就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学生会用愉快的心情去完成,最终达到练声目的。同时,在发声练习过程中,结合字声练习(带词练习)要求根据词意思维有想象、有意境、有画面、语气有表现、声音有乐感、有感情地去唱。力求做到字正腔圆、以情带声、声情并茂,慢慢地向歌唱歌曲作品过渡。
三、“以情带声”的歌唱训练
歌唱是最富有情感的艺术,更是人类心灵对世界感应的产物,是以歌唱声音为物质材料的人类精神唤醒及生命升华的展开形式,它以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展开其价值,充分体现了人类情感表现的自我创造与追求,是情感的美化和升华。在歌唱的诸多环节中,“情”是最重要的,在歌唱中起主导作用,是声音的灵魂。匈牙利音乐教育家柯达伊指出:“艺术的精髓并不是技术而是心灵,一旦心灵可以毫无障碍地自由表达,便能创造出完整的音乐效果”。意大利著名的歌唱家卡鲁索认为“歌唱是一种乐趣,而不是为了追求一种效果而作的技术挣扎。”他在歌唱时听从心灵的支配,超越技术对他的影响,他的感情是他歌唱中唯一的导师。北京曲艺界也有着“说书一股劲,唱曲一段情”的艺谚,要求演唱者以充沛的内在情感统领、调动声音,以显示情真意切、优美动人的双重艺术魅力。因此,笔者认为在声乐教学中将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歌唱的情感表达和歌唱的艺术表现上,会给课程的整个过程带来一个良好的开端。
歌唱前让学生充满激情地朗诵歌词,酝酿感情,根据歌词的内容与情绪决定抑、扬、顿、挫的声调和字的喷口力度,形成自如生动、富有感染力的语气。在此基础上鼓励学生把握歌唱内容所要求的总体形象,在脑海里形成“内心形象”,从内心视觉、听觉上感受音高、节奏、发音及内容表达的理想效果,引导学生感受音乐,表达情感,积极地投入歌唱——即“以情带声”的歌唱。它就好像讲故事时的高低起伏,抑扬顿挫。这种忘掉技术、注重表达歌词内容的歌唱才能打动观众。例如在《节日欢歌》歌唱训练中,启发学生怀着激动兴奋的情绪,表现节日中欢快的气氛。学生在跳跃生动的音乐指引下,自然而然的就能运用光彩明亮、流畅生动的高位置声音来演唱,无须过多的声乐术语做解释。同样在教授歌曲《黄水谣》时,首先让学生了解音乐的背景,以及音乐所要表现的三个截然不同的层面,力图让学生从音乐中感受三种不同的情感,而后的演唱比单从声音技巧来训练、要求学生要有效果。如此的“以情带声”的歌唱训练,充分发挥了音乐的作用,让学生展开了想象的翅膀,使他们从复杂的歌唱技巧中解放出来,从中真正感受到所带来的强大的艺术感染力,体现了歌唱的本质。
“以人为本”是现代最主要的教育理念。“本”是指事物的根本,在世界万物万事中,“人”才是根本。现代教育强调“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师要全面地了解学生,深入地研究学生,有效地服务学生。教师只要落实好“以人为本”教学理念,教学工作才能做实、做好,才能把促进全面学生发展。在宪法学研讨式教学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就是要以人为主、以人为重、以人为先,面对当今越来越多具有独特个性的学生,教师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而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的“学生观”是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教鞭下,对学生采取同一评价标准和整体划一的评价方式,教师是教书的机器,学生是学习的机器,教师看重的是学生的分数,而忽视学生的个性发展。这是传统教学上的失误或失败,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的“学生观”必须得到彻底的改革。教师应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即教师在宪法学研讨式教学中承认学生个体差异,尊重差异,研究差异,从学生的角度如何引导学生学习和思考。既关注那些将来可能成为“家”的少数学生,更要关心那些将来成为“匠”的大多数学生,实现教育教学面前无差生,让每一个学生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都能得到全面发展。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坚持“以人为本”教学理念,要求教师具有“服务”意识,宪法研讨式教师不再是唱“独角戏”,教师不再是课堂上高高在上的权威神圣不可挑战。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教师必须确立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教师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服务,树立“一切为了学生”和“为了学生的一切”的服务意识。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坚持“以人为本”教学理念,要求教师要充分信任学生,营造轻松的课堂教学氛围,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通过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来体现教师的主导地位。因此,教师在宪法研讨式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给学生充分参与学习、讨论、有表现自己才华的机会,另一方面要注意倾听学生的意见,特别是学生的不同意见,教师不要强求课堂上一致的标准答案,而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聪明才智,通过教师的引导、启发、点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让学生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自己来推导出结论,领悟发现、得出结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坚持“以人为本”教学理念,教师必须具备宽容的心态。当今学生个性越来越张扬,也许会在宪法研讨式中出现突发事件,学生提出与当今主流价值观相悖的观点和看法,给宪法研讨式教学带来不利影响。面对突况,教师首先要冷静,不要以言语压制学生,要允许学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次,教师要宽容,换位思考,俯下身子与学生平等对话,循循善诱地引导学生朝着正确的主流价值观思考。教师具备宽容的心态,就具备了教师的爱心。爱和感动是教育的最高境界。学生的成长离不开教师的宽容,因为宽容是一种无声而有力的教育,是一种爱和感动的教育,换来的必是教学的双赢。
二、目标层面的教学理念———有效教学
宪法研讨式教学有其教学目标,即实现有效教学。有效教学作为宪法研讨式教学目标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丰富学生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是指一个人所储备知识的结构体系,是一个人经过专门学习培训后所拥有的知识体系的构成情况与结合方式。宪法研讨式教学要求学生所达到的目标是既有宪法学专门知识,又有广博的宪法学拓展知识。宪法研讨式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建立起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合理的知识结构是学生将来担任现代社会职业岗位的必要条件,是人才成长的基础。宪法研讨式教学既注重宪法学基础知识的教学,也注重相关知识的介绍,学生在掌握宪法学基础知识基础上,通过讨论或辩论向外延伸和拓展相关知识。学生为了在完成教师布置的研讨式教学的任务,必须查阅相关资料,拓展与宪法学相关的课外知识。因此,宪法研讨式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建立合理、丰富的知识结构。
(二)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通过宪法研讨式教学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提高学生文献检索能力。教师布置宪法学研讨式教学选题后,要求学生通过查找相关资料解决每个选题。学生通过查阅资料,文献检索能力提高了。第二、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宪法研讨式教学要求每个学生在课堂上都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提高了。第三、提高文字表达能力。宪法研讨式教学要求学生对查阅资料,并对每个选题撰写1000字左右的发言稿,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提高了。第四、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宪法学研讨式教学不仅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发言,而且教师还要组织学生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讨论或辩论,学生的思辨能力提高了。宪法研讨式教学这种民主、和谐、开放式的教学,有助于解放学生的口,让其去问、去说、去讲、去辩,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增长才干;有助于建立“主—主”合作的新型师生关系,这种新型的师生关系无疑会对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产生重要影响。
(三)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人格是指人类心理特征的整合、统一体,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组织,是一个人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表现出的一种独特的行为模式、思想模式和情绪反映的特征。人格包括两部分:性格与气质。宪法学研讨式教学中学生之间互动、师生之间互动,这种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能够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懂得尊重和合作,懂得如何面对课堂上所遇到的困难和挫折,有利于学生形成沉稳的性格和良好的气质,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三、操作层面的教学理念———自主、探究、合作、创新
宪法研讨式教学操作层面的教学理念包括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和创新学习。
(一)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是与传统的接受学习相对应的一种现代化学习方式。自主学习是以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通过学生独立的分析、探索、实践、质疑等方法来实现学习目标。自主学习具有自立性,即学习主体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自主学习具有自为性,即学习主体能够进行自我学习和思考;自主学习具有自律性,即学习主体对自己学习的自我约束性和规范性。宪法学研讨式教学强调学生自主学习,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布置课堂研讨选题后,要求学生根据选题查找相关资料,对选题进行分析、思考。改变传统教学中强调学生被动接受学习、死记硬背的现状。宪法学研讨式教学倡导学生主动参与、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探究学习
探究学习是在学生主动参与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猜想或假设,在科学理论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问题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获得创新实践能力、获得思维发展,自主构建知识体系的一种学习方式。探究学习具有四个方面特点:第一、探究学习的主体是学生;第二、探究学习离不开教师指导;第三、探究学习从问题或任务出发;第四、探究学习必须遵循科学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研讨式教学强调学生探究学习,学生在对教师布置的选题进行深入探究式的研究,即对选题所涉及到的研究现状、观点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要进行创新研究,在辩证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新的观点和看法。通过宪法学研讨式教学的探究学习,学生不仅能获得知识,更重要的还能培养他们的探究和创新能力,增加他们的情感体验。在探究学习中,能力的培养和知识的获得同样重要。
(三)合作学习
合作学习是指学生为了完成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学习。合作学习是一种结构化的、系统的学习策略,通过分组方法,以合作和互助的方式从事学习活动,共同完成学习目标和任务。合作学习是一种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的学习策略。宪法学研讨式教学通过分组讨论对选题形成小组观点,然后在教师组织、引导下进行课堂研讨,通过课堂研讨环节,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宪法学研讨式教学中的分组讨论和课堂研讨都是学生合作学习的方式。宪法学研讨式教学属于问题式合作学习。问题式合作学习是指教师和学生互相提问、互为解答、互作教师、既答疑解难友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的一种合作学习形式。这种合作学习模式又可分为生问生答、生问师答、师问生答等方式。在宪法学合作学习中,能够培养学生合作精神、交往能力、竞争意识。
(四)创新学习
税法[1]教学除了基本的计算、解题及如何适用税法外,更应强调现行税收[2]法制设计与立法目的之分析。面对多如牛毛的法令,税法教学与研究应如何因应呢?是以立法引导教学,并与现行法令保持高度一致,抑或发现并检讨现行法制之缺失及矛盾,进而提出完善之建言?兹以税收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为例进一步说明:
为防止欠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以积极或消极方式诈害国家税收债权之实现,在债权平等保护原则之法理考量下,若无其它相关机制来解决此类诈害国家税收债权之行为,[3]则将私法制度中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规定移植至税收征管法上确有实际之需要。故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及撤销权吗?按“适用者,法律明定关于某事项之法规,以应用于该事项之谓。准用者,法律明定某一事项,适用于其类似事项之规定之谓。但准用不能完全适用被准用之法条,仅在性质许可之范围内,变通适用。”[4]换言之,适用乃由法律直接对某一情形作出了预设,在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形时对法律的直接使用;而准用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某些情况应该比照对类似情况的法条规定来适用。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关于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自然也仅适用于保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的债权。故在《税收征管法》中直接规定“依照合同法”,这是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相互矛盾的,可是说一字之差,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立法者岂能不谨慎?
由于目前尚未能论证代位权及撤销权是公、私法间共通之法理,故不能基于法秩序统一规范性,主张税收债权可以直接适用私法上关于撤销权及代位权之规定。那我们在立法上该如何设计呢?关于移植私法上代位权与撤销权于税收债权的立法模式向有两种主张,第一种立法模式是直接在税收征管法上规定税收代位权及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及其效力等等;而第二种立法模式则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代权及撤销权参照(比照或准用)《合同法》上关于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就立法技术而言,第二种显较简单并节省立法成本。然若现行法没有税收代位权及撤销权规定,是否可类推适用《合同法》上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规定补充此一法律上之空白呢?以及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容许类推适用私法规定呢?诸此等等,实为税法教学与研究时不能漠视与忽略的课题。
我们主张税法教学与研究除了基本的法令适用问题外,似应进一步论拓展至立法论的层次,以及当法律出现空白之情形时,如何在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下进行税法上的漏洞填补,并思考设计出妥适的法制规范。而在思考税收立法论上,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立法基本上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模式,而最近有实务界人士提出立法从严,宜细不宜粗的思路,[5]究竟何者为宜呢?我们认为两者虽各有其考量,但恐有过于极端之嫌。我们不妨分为二层次来看此问题:第一,法律并非万能,而是具有内在不完备性,而该等不完备性常肇因于现实经济与社会体制之考量,税收立法当然也不例外,故首先应为有无立法必要之辩论,这远比宜粗或宜细之争更重要,否则一但立法却又执行不了,岂不伤害政府威信与法律的尊严?;第二,宜粗或宜细两种模式的检验标准究竟为何,到底税收立法要细到如何程度才是合理呢?这是税法学教学研究应该进一步思考之处。我们主张不论是宜粗或宜细的立法似应调合社会经济之实际需求,以呈现税法的特殊性质为首要考量,[6]当然这只是勾勒出一个大方向,至于实际操作标准有待实务立法经验不断的累积。
学术与实践经常存在一定之距离,然学术最好走在实践之前并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如此税法教学与研究方不致沦为立法的附庸,也能与实际生活紧密连接一起,并可维持其学术的客观性,并进一步提升税法学教育的质与量。
二、税法学研究对话机制之建立
税收不仅是一种财政手段,课税与征收之依据及方法更涉及经济资源之分配、重分配及社会阶层之流动,动辄影响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因此根据财政、经济、社会等不同观点,税收理论所讨论的中心议题或是对话内容也将随之不同。[7]税法学研究的主轴课题、研究范畴及研究方法究竟为何呢?这些都是日后对话内容的重要部份。诚如学者所言“对于税法做体系的、理论的研究为目的之独立的学术领域,称为税法学。税法学把握课税的法律秩序,依据宪法、基本人权、课税权力的分配比较衡量税法规定,并依法律的授权规定衡量法规性命令。税法学的主要课题乃是将此类法规要素加以体系化,进行税法的方法训练以及正确术语的操作(符合量能课税的公平征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及税捐罚则的体系建立及其合理化,并致力于研究正当的课税。此外,税法学也应当理解税法的制度沿革,以求从中了解现行税法规定。”[8]另学者亦认为税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两个路径:一为透过具体税法制度,一为透过税法与其它相关学科(其它部门法、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会计学、财政学、历史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之关系,该学者较倾向于后者。并认为税法学也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法理学甚至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具有交错的关系,在理论上应采交叉研究方法,才能对税法学研究范畴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9]也有学者主张综合运用法学方法论与非法学方法论来指导一个学科的研究与发展,重要的是合适的方法与方法的不断创新,以避免主观臆测与盲人摸象的情况发生。[10]
完整的税法学教学及研究,除单纯探讨税法之本质及内容外,税法学关于税法规范意义、税法正当性来源、税收权力分配的机制,甚至税法规范的哲学基础也应纳入深化税法学教学与研究理论的范畴。此外,税法学之教学与研究更应兼顾税法制度设计之思维及时空背景与历史沿革,以及经济效率理论及社会公平理论于税法学中之应用,同时应建立税法与相关法律体系之位阶及部门法间之整合与适用。然而回顾目前为数不少的税法学研究文献,税法学跨学科整合之研究仍付之阙如,纵有跨学科之研究,其对话主轴亦不甚明确,各说各话彼此间缺乏交集,甚至缺乏有力的论证过程。换句话说,今后税法学教学与研究主轴应致力于透过税法学的研究是否能促进生活中所需求法规范的完善,并经由一定的机制和程序的形成作用,来进一步有效规范国家权力(税收立法、税收行政、税收司法等等)运作,进而更加厘清国家与人民之关系,以达到实现税收正义,促进整体社会的发展之目标。
单从税法与相关法律体系之整合与适用观之,我们认为税法与宪法的整合研究对税法学理论的深入甚具关键作用,[11]虽然面对现阶段立法的不完备以及违宪审查机制尚未确立的处境,税法
与宪法的对话有实际之困难,而又这涉及根本政治体制问题,并非尽靠学者争论就能解决。然而税法学发展必须意识到纳税义务是一个宪法层次问题,特别是在城乡法律二元化体系下,更须有一个统一宪法意识与以打破这种计画经济体制下残余的弊病,建立一个温暖而富有人性的税收法律制度。市场经济主体只要负担不违反宪法规范的纳税义务,则其在经济上的自由与权利都应该获得宪法的尊重与保障。纳税不只是依法律,更不得违反宪法理念,这才是真正的实现依法治国,提倡多年的依法治税方能真正落实。否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进行立法修补,并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税法学的教学似应有此体认。我们认为从宪法高度对税法进行较深入的教学及研究似应成为今后主流趋势,而这只是一种研究路径,并不影响税法学本身地位。另外税法学论著投稿国外主要期刊少之又少,今后如何思索从我们所在社会中产生切实的问题意识,避免自我封闭,以提升国际学术对话,此有待法学家及实务家针对共同感兴趣的议题不断进行对话,并作进一步的学术规划安排。
除建立学术论辩的对话平台,并扩展税法学的研究基础外,另一个应纳入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对话平台乃税法学理论与实务的对话,透过理论与实务之比较与分析,始能厘清问题之所在,并提出更符合事实之解决方案。从法律发展的比较史观之,正如学者所言:“英美的依法行政,其一切系由下而上的措施,与欧陆依法行政系由上而下的方略,有极大的差距;英美一切由基层做起,所以,人民对于法规之认知非常透彻,当然其规范性、公信力与执行力也因而提升;而欧陆则长期承受君主专制之传统,特别强调高层的以身作则,或制定法律以规范人民行止,其结果并不理想。”[12]税法学研究更应思考如何建构社会基层主体意识的税法规范,由下而上审视政府税收立法、税收行政及税收司法的权力运作。并注意基层反应与需要,例如为因应税法的变化所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是否须与企业协商,以及在什么阶段进行?关键是如何将利益团体的游说公开制度化,避免规则的制定过程垄断在少数利益团体参与中,以及大量税收行政法规是否已突破或改变税收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等?
另就有关税收立法实务之研究观之,我们也注意到不少的研究文献,往往是一些法条形式的、机械式的表面上移植,而忽略更趋周密符合学理的税收立法技术分析,另外对于税收立法如何移植以及税收立法公平性的评估也甚少着墨。若再加上现在关于税收立法草案都是较保密而不透明的,甚至且连事后的立法理由及立法过程会议记录亦无法透过公开程序获得,更加阻碍了学术理论与立法实务的对话。今后若能进一步加强税法学理论与实务间之对话,对于进一步提升税法学教学与研究品质将有相当助益。
三、建构体系化的税法学教学与研究
“法规范并非是不相关的平行并存,其间有各种脉络关联,也就是这些规范都受到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体系化主要作用在于诸多规范的各种价值决定得藉此法律思想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并可避免其彼此间的矛盾。”[13]体系化是法学研究重要任务之一,而体系化对税法教学与研究更是有必要性,“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给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法律学校并不是职业训练学校而是将法律当作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14]特别是在现行粗线条税收立法及内外有别[15]的税收立法状态下进行体系化的税法教学与研究,更是具有指导立法实践的意义,并可达到获得税法解释所必要的取向标准、发现及填补税法漏洞、维持税法秩序的一贯性及审视税法上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等功能。[16]学者也体认到税法学须从理论化、体系化着手,认为税法做为一门学科研究是有其必要的体系,而体系的内容是变动的,需结合历史背景来观察。[17]关于形成税法学体系化的方法,不妨利用编纂概念、利用类型(模块)、利用法律原则、利用功能概念来进行体系化的建构。[18]对于税法学如何加以体系化,学者们侧重的角度不一,试述如下:
学者有将税法体系[19]研究区分为税收实体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处罚关系及税收救济关系四大系统来探讨,[20]试图建构以税收请求权为基础的税法体系,并发展出可检验性的可操作性规范。税收实体关系主要是分析何种纳税客体应按照何种基础归属于何纳税主体,探讨税收请求权是否有效成立。伴随着税收请求权的合法有效成立,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我们则进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种类与义务合理界限之探讨。如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则应该课予哪些处罚,处罚界限为何,并经由相当性衡量以防止公权力遭滥用,并避免发生超过期待可能性之情形。最后当事人若对税收构成要件或征纳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纳税义务之有无、内容、范围、征管以及处罚方面争议有不服时,如何合理分配当事人在救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则为税捐救济的处理范围。
另有学者从税收的目的论出发,[21]将税法体系主要分为财政收入目的的税法(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与管制诱导目的税法(财政收入为附带目的),两者区别实益在于其所适用的合宪性审查标准不同。财政收入目的税法主要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合宪性审查标准,课税乃基于平等原则,其衡量标准专以纳税人之负担能力而非以国家财政需要为依据。而管制诱导目的税法则以比例原则及权衡理论为重心,禁止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另有学者提出税捐基本权概念,探讨课税权的宪法界限,建构以税捐基本权为中心的税法体系,并以宪法税概念及税捐正义作为整个税法体系的合宪性审查标准,以求得国权与人权平衡之价值判断。[22]
税收法令只是现实立法下的产物,体系化的税法学应当贯彻自身的价值追求,换言之,法的本质不在于意志而在于规律。今后更应重视找寻经济发展的规律,以法学的角度来提炼税收具体制度的共同原理,以免坠入纯粹的注释法学而不自知。而体系化研究方法有助于总结过去,演进新知,不只说明了新知产生的过程(归纳),并指出法律发展的演进性。[23]一言以蔽之,税法学理论应当有前瞻性,并注意探求税法的普遍性与规律性,而不能跟在并不尽人如意的现实立法背后,进行简单的反应和诠释,而这与体系化的税法学教学与研究是不可分的。
四、总结
关于建立税法学研究成果的客观衡量标准,以及标准之间的顺序及比例为何,本文尚无能力来形成此一学术评价机制,有待更多的学术对话参与形成共识而后确立今后税法学的研究成果衡量机制。毕竟在此一意义上进行的学术对话才有较高的学术可比性与可检验性,并可避免学术垄断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形成优质的学术文化世代传承。
以市场角度看,教学与研究也是另一类的市场,但应尽量避免将学术产业化,毕竟学术更有其使命感(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应该是最低标准吧)而非如产业的最大利润化,这或许是有志于税法教学研究者应有的体认。本文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法教学与研究可归纳为下列建议:对立法者保持不卑不亢的心态;开放对话机制的面向及深度;体系化的教学与研究方法。或许本文陈义过高,倘若对提升税法教学与研究能激起更多的火花,则本文目的也
就达到了。
「注释
[1]这里所称的税法,按照2001年修正后的《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应当只限于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两种形式,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的通知、批复、意见取代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不健全现象,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背道而驰。
[2]关于税的名称因不同朝代或翻译用语之故,各有不同的称法,今人主要有称“租”、“税”或“捐”等情形。通说以为经常课征者称税,临时课征者称捐,租为唐初税制名称之一,依土地之面积而课以稻谷,而如今租乃以物赁人而取得价值之意义。而台湾学者多称税捐或租税,考察现行法律用语一律统称“税收”,但关于“收”的解释及法律定位,吾人深感困惑。我们是否有必要重新从法学角度审视“税收”用语甚至提出质疑呢?或许有人以为形式不重要,内容才是重点,但如果是这样,则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如何达成呢?然为配合现实立法说明之需要及基于行文之方便,本文仍暂以“税收”称之。
[3]由于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只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了转移或隐藏财产的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后果者,税务机关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而对没有采取上述手段的欠税人,法律没有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致使许多国家税收债权无法实现。
[4]杨与龄:《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5]许善达等著:《中国税权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6]税法与其它法律领域比较,由于课税权人居于优越地位故税收正义要求特强烈。
[7]例如,若根据财政立场则应力求税收的充分、确实、以及富有弹性,以满足国家政务支出之需要,所以研究重心似应摆在探讨各种税收如何组合,以达税收增加之最大化。但若站在国民经济之立场,则应力求保护税基,培养负担能力,尽量减轻其对国民经济之压迫,所以需要探讨税收的转嫁、归宿等问题,此时研究方向似应集中在税收的经济分配方面。
[8]Tipke/Lang,Steuerrecht,12.Aufl,S.2.转引自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页。
[9]此为2002年张家界税法年会中刘剑文于分组讨论的部分发言内容。
[10]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以下。
[11]当税法出现法律漏洞时,学者认为税法中之法律漏洞可否以类推方式与以填补,此非方法论之问题而是宪法问题,亦即平等原则与税收正义问题须由宪法解释方法来解决。即使在没有进行法律漏洞补充情况下,虽然税收系法定之债,应受法定负担事由之拘束,而非受法律条文表面之拘束,方能达公平税收之目的。然税法部分要件用语,事实上难免具有不完整性与开放性,此时不能尽依表面上的条文,须赖背后之宪法规定始能补足完整。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6、131页。
[12]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增订新版),台北三民书店1991年版,第891-945页。
[13]KarlLarenz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55页。
[14]M.CappelletiandOthers,“TheItalianLegalSystem”(1967),p.89转引自沈宗灵:《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
[15]主要体现在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差别待遇上,诸如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体适用的普惠制租税优惠政策外,另有种类繁多针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项目、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租税优惠政策(参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6]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0-21页。
[17]此为2002年张家界税法年会中刘剑文于分组讨论的部分发言内容。
[18]黄茂荣:《法学方法论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页以下。
[19]这里的税法体系乃不同于税收实定法的立法体系。
[20]参照黄茂荣以下著作:《税法总论》(第一册),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2年版;《税捐法专题研究》(各论部分),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1年版;《植根税捐法法规汇编》(一),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82年版;《植根税捐法案例体系》(一)至(四),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82年版。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21]参照葛克昌以下著作:《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所得税与宪法》(增订版),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关键词:意象古诗教学作用
诗歌发展历史悠久,成就辉煌,尤其是古诗取得的成绩,对中国传统文化乃至世界文化有重要的影响。然而,诗歌走到今天呈下坡趋势,不能不令人担忧,看看现当代诗,数量是不少,而质量和读者量却远远不如过去。人们非但对自己的幼稚做法不为耻,反而对古诗采取冷漠的态度,说长道短,妄加评论。对于这点,又以当代青年教师和学生表现最为突出。在古诗教学时,有的青年教师头疼不好教,而大部分学生则干脆认为,社会都进步了,还要去.学那些陈旧的“之乎者也”有什么用?况且听不懂。
学古诗有没有用?回答是肯定的。它不仅仅在文化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先进的传统文化,而且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政治经济的反映,时代和社会的写照。那么,古诗在他们之间发挥着桥梁的作用。至于会出现上述问题,涉及到态度和能力因素。应该指出并非所有当代青年教师和学生都是这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中的大多数受这个新社会的影响,对古诗写作背景及旧社会知之甚少,换句话说,古文根基不扎实,难教难学是可理解的。
既然是能力问题,我们总会有办法解决的。关键态度是否正确,如果端正了教与学的态度,并正确掌握教与学的方法,那么,问题也就不攻自破。据此,我们提倡古诗教学中的意象捕捉法。
阐释:意象/意象捕捉法
中国人重意境,西方则强调意象。我们之所以选用:“意象/意象捕捉”概念,因为他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里为了教学创新,换一个角度,侧重诗歌中的意象教学。
“意象”最早见于20世纪初形成的西方意象主义。意象派认为,“意象”既是被感知的客体,也是诗人对它的体念;二者再由准确的不加修饰的词语表达出来。作为思想内容的载体,词语本身意义莫大于此。诗歌“只不过是词语镶嵌的图案。”(休姆语)换句话说,庞德在给意象下的定义是:“意象是在一刹那间呈现理智和情感的复合物的东西。”
简言之,“意象”是由“意”和“象”组成,这里的“象”就是客观事物,而象外之象就是“意”。意象有着可变的意义,象代数中的符号a,b,x。中国古诗中经常出现“月亮”这个意象,用在不同地方其意义不同。“月亮”可表示思念家乡,如“抬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也象征纯洁的爱情,“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还表示寂寞等意象。因此,捕捉意象法就是在古诗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教给学生一种思维方式,即诗中意象是什么,为什么用这个意象及它想要传达的是什么,最后要求学生领会诗中的画面、形象和语言的特色。我们认为,意象捕捉在古诗教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促进画面的生成
古诗中出现的意象一般不止一个,而是一连串,且这些意象不是孤立的,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由颜色深浅、虚实、远进组成的一幅幅画。在古诗教学时,老师首先要学生找出其中的意象,然后,指导学生按作者的情感流路把这些意象串联起来,犹如身临其镜。不妨来看两首诗:
孤山寺北贾亭西,水面初平云脚低。
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
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最爱湖东行不足,绿扬阴里白沙堤。
——白居易《浅塘湖春行》
风急天高猿啸哀,渚清沙白鸟飞回。
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万里悲秋常作客,百年多病独登台。
艰难苦恨繁霜鬓,潦倒新停浊酒杯。
——杜甫《登高》前一首,是白居易任杭州刺史时所写,诗中句句都是意象,处处有景。也处处活动着诗人的身影,移步换景,景中有人,象中有兴,情义盎然,如诗如画.生动表现出诗人对春天的赞美之情,是一曲优美的春的颂歌!教学时,教师应声明:写景诗当然需要形象鲜明,突出景色特征,更主要的还应象中有人。而学生也只有在准确的把握意象基础上,及诗人观察方向。方可进入诗人的心灵,悟出真谛!后一首,前四句是诗人眼中的环境风物。后四句是诗人抒诉这样特定的环境风物中的心情。物与人两组画相互对应、交织。很多时候,与其说我们是在读书,不如说是在看画,看那些一系列鱼惯地越过的动态画面。一个人善于或不善于读诗,重要的一个区别在于他能否将凝固不动的文字,迅速转换成活跃飞动的图画。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在其智力发展不完全的情况下,好动不好静。因此,教师应抓住学生这个年龄特征,授之以正确的阅读方法,对培养学生的能力是很必要的。
诗里绝不能没有画面,否则失去了依凭,组织成的静态画面.是很难把激动的感受.深微的意绪表现出诗来的,诗歌画面之所以一般呈现动态,是要发挥”语景”之所长而掩其所短《钱塘湖春行》里出现五个虚词:“初、谁、渐、才、最”,它们所起的重要作用,就是把一副副画面从外部串联在一起,此外,远渐,俯仰,动静结合,有力的推动这些画面加速运动,然而,《登高》基于没有虚词,抬头是“风急天高”。俯仰是“渚青沙白”,全诗主要依靠画面与画面平行、对照、引申、补足等方面来实现对列。”“律诗之妙,全在无字外。每上句与下句转关接缝,皆机窍所在也。”(《艺概》刘熙载引论)
二、有利于理解语言的双层性
很多优秀古诗具有言意两层性。“言”超脱了客观存在而成水中之月,镜中之象,即所谓的“象外之象,景外之景”。“意”则超越了客观实在的“象”的局限,而且有象外之意,意外之意,即所谓“含不尽之意见于言外”。“意”假于“象”,假“象”而见“意”。表象只是手段,表意只是目的。所谓“诗贵意”(李东阳《蘼堂诗话》)。“象”要形象生动如在眼前,而“意”则要不尽,愈多愈善,使“意”含于“象”。
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
秋风吹不尽,总是玉关情。
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
——李白《子夜吴歌四首》
李太白《子夜吴歌》,本闺情语,而翼罢征。诗人的意旨是希望朝廷能体贴征伐给唐朝广大人民造成的痛苦不幸,早日结束不义战争。诗歌一开始就以月起兴。明月和下面的“秋风”在古诗中都是浸透离情绪的意象。次句描写千家万户捣衣哦之事。诗人的眼中景,耳中声,无不是长安百姓对征战亲人的思念和牵挂。总之,诗歌意象的有机结合构成明净凄清的景象,撩人愁绪的氛围,哀怨动人的形象,产生感人的艺术魅力。“诗犹文也,忌直贵曲。”(施补华《佣说诗》)托物言志,含蓄蕴籍,是中国诗歌的传统审美特征。“锦城丝管日纷纷,半入江风半入云。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有几回闻?”(杜甫《赠花卿》)
“言有尽而意不穷者,天下至言也。”(苏轼语)韩愈《咏雪赠张籍》中的“穿细时双透,乘危忽半摧”二句描写了下雪时雪花的特性:无处不到,能从两面穿到洗缝,拼命高攀而半途坍塌。诗人观察落雨细致精确,描写形象生动,如在眼前。字面上似精工写雪,实际上含有更深层的意象,那便是对社会上那些善于钻营、拼命高攀的势利小人的嘲讽,活画出他们的嘴脸。诗人的这层意思深藏在模写雪的“象”之下的,于是这个“象”便不仅仅只是雪之景象了,而且是势力小人钻营攀附之象。此外还有,温庭筠“鸡升茅店月,人迹板桥霜。”贾岛“怪禽啼旷野,落日恐行人”等。
三、有利于形象的塑造
诗歌具有形象性,一首好的诗歌离不开形象的塑造,优秀古诗更是如此。因此,在教学中,学生应根据诗歌中的意象,在我们头脑中再现作者诗中所要表达出来的形象。那么,如何再塑诗歌的形象呢?下面介绍两种方法:
1.比兴法的运用。先言他物,以引起歌咏之词,这是中国古诗词的传统方法。从《诗经》到近代,例字可以说不胜枚举。而杜甫堪称这方面的楷模。他借物写人的诗不在少数,作于晚年的《古柏行》就是交口称赞的名篇。这种写法一般是先扬后抑,先极言其美,再笔锋一转言其不幸之遭遇,形成一个鲜明对照,使读者在这种不平衡的场景和情感转换中产生一种特有的审美心理和感受,激越一种感情的震荡,使人久久难以忘怀,沉浸在与艺术回味之中,达到抒发愤懑、陶冶性情的目的。最易见的,是比拟性语言的运用。“樱桃小嘴糯米牙”(李季)"人面桃花相映红”(崔护),只是取其鲜明的色彩进行比较,尚以为嘴巴小得像樱桃,人的面庞跟桃花一样红,那将是多么可怕!比拟当然要求贴切,贴切才能容易为人领会;比拟要求新奇,新奇才能产生突发意外的刺激力。
2.语法的变格。变格是对常格而言。人们在诗歌的创作与欣赏中会时时发现,诗歌中的语法是很难用常格来苛求的。变格中有省略、倒装、脱节等等,究极变幻。
云想衣裳花相容,春风拂褴露华浓。
若非群玉山头见,会向瑶台月下逢。
----李白《清平调三首》其一
雪莱说:“诗的语言的基础是比喻性,诗的语言揭示的是还没有任何人觉察的事物的关系,并使其为人永远不忘。”诗人用无可挑剔的自然美的属性意象:飘渺的云、国色天香的花去比那具有人间难以企及杨贵妃,为了给人民留以想象的余地,于是才用倒装法。杜甫的《晴》诗中;“碧知湖外草,红见海东云。”这一倒装,是先突出视觉所见彩色,在句中却是对草、云的形容。倒装句简单说来是如何安排字句问题,贺拉斯说过:“在安排字句的时候,要考究,要小心,如果安排得巧妙,家喻户晓的字,就会取得新义,表达就能尽善尽美。”
我们认为,在古诗教学中,正确掌握并灵活运用意象捕捉法,对于恢复文言教学的应有地位,促进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具有重要得意义。笔者期望,在以后的古诗教学中能有更新更好的方法应用于教学。
参考文献:
[1]《唐诗艺术技巧分类辞典》宗绪连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