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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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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供给

公共产品供给范文第1篇

一、公共产品概述

公共产品是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它是私人产品的对立物。国内学者对于这个术语有很多的译法,如“公共物品”、“公共财产”、“公共商品”、“公共财产”、“公共产品”等等。他最早是由瑞典学派代表人物林达尔在1919年提出,后来在经济学领域广泛使用,而且在政治学领域中也经常出现,如我们最早可以追溯到霍布斯关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是其基本职能”方面的论述。他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若干在以后成为公共产品理论重要论点的思想:(1)国家和政府本身就是一件最重要的为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2)政府收支是公共收支……。如今,公共产品已经广泛渗透入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

萨缪尔森指出其有两个“经典”特征:一是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即不可能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对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付任何费用的人同支付费用的人一样能够享有公共产品带来的益处且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二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即指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从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即增加额外一个人消费该公共产品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任何增加。一般认为,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和共同资源,俱乐部产品和共同资源产品通称为“准公共产品”。[1]

二、关于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与市场供给①思想的回顾

(一)社会学、政治学角度的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思想

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魏特夫、马克思·韦伯、卡尔·马克思都以公共工程的例子阐明了政府存在的原因且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其职能所在。他们认为,正是由于人类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才导致了政府的产生或者形成了这一制度安排。这为公共产品的政府提供给出了理由。因为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抵御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能力是非常弱的,组织这类防御工程活动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国家集中全国的资源和人力来进行。魏特夫依此得出了“治水社会”[2]或者“东方专制社会”主要起源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结论。所以,随着历史的延续和发展,组织和管理这一共同体活动,导致了政府的产生并构成政府活动的主要行为。马克斯·韦伯在分析这一问题时也指出,“在埃及、西亚和中国文化演进中灌溉是具有关键性的问题治水问题。解决了官僚阶级的存在、依附阶级强制性劳役以及从属阶级对帝王的官僚集团职能的依附”。[3]他阐明了官僚政治存在的基础。卡尔·马克思曾说,“在亚洲,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内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4]他还论述道,“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如弗兰德和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辽阔,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职能。”[5]

总之,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社会形态和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社会形态,都需要社会来提供某些必需的公共产品。这种基于社会需求和社会安全理念的制度选择,降低了社会的运行成本,有效克服了市场制度的某些缺陷,如通过外部性的内部化解决了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问题。所以,政府的存在和公共产品的政府提供是有效率的。休谟也认为,在公共产品提供的问题上,只有政府才能有效克服公共产品供应悖论的困难。因为“虽然政府是由带有一切人类弱点的人所组成,但它却是一种最最美妙、最最精巧的发明创造,——一种在某种限度内摆脱了所有这些弱点的结合体。[6]

(二)经济学角度的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思想

亚当·斯密、萨缪尔森、穆勒、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把公共产品作为市场失灵而必须由政府配置的对象,认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比市场方式即通过私人提供具有更高的效率。

1.从国家弥补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亚当·斯密认为,……政府必须提供某些服务:第一,……也就是建立国防;第二,……即设立司法机关;第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通常能够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决不能补偿其收费。[7]。但他强调,对大部分公共服务,是否必须由政府来提供,取决于个人能否充分提供它们,只有个人不能充分提供这些公共服务时,政府提供才是必须的,即强调市场的主导性和政府的补充性。而萨缪尔森则更加强调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主导性。他认为,由于公共产品的特征决定了通过市场供给,要实现排他是不可能的或者成本高昂。“由于私人提供公共产品普遍不足,政府必须介入以鼓励公共产品生产,在购买公共品,如国防或灯塔时,政府的行为与其他任何打比开销的个人行为并无二致。政府通过向某些领域投入足够的货币选票,使资源向那里流动。一旦投入货币选票之后,市场机制就接手过去,引导资源流入企业,从而生产出灯塔和坦克。”[8]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的主导性不容质疑。

2.从国家可通过税收解决供给的角度分析。穆勒对为什么必须由政府提供某些服务做了论证。他以灯塔为例,认为象灯塔这样的物品,个人不可能主动建造,原因在于这类物品的建造者和提供者很难对使用者收费以补偿建造费用并获利,解决的办法只能是由政府采用收税的办法建造和提供。也就是说,对于收费困难的物品或服务,应该由政府提供。庇古则运用功利主义的方法,假定:每个人都从公共产品的消费中受益(获得效用);公共产品的提供支付成本即国民向国家交纳税收;纳税会给纳税人(即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带来负效用。庇古把税收产生的负效用,定义为放弃私人产品消费的机会成本。他认为,公共产品应该持续提供到最后一元钱所得到的正边际社会效用等于为最后一元公共产品而纳税的负边际效用相等时。也就是说,他主张解决公共产品外部性的办法就是由政府采用收税的办法来完成,也即实现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

(三)经济学角度的公共产品市场供给思想

从20世纪60、70年代以来,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的出现,一批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如戈尔丁、布鲁贝克尔、史密兹、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人或从理论或从经验方面论证了公共产品市场供给的可能性。

1.从排他性技术角度分析。戈尔丁认为,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存在着“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9]“平等进入”指公共产品可由任何人来消费,如公园中的露天音乐会。“选择性进入”指消费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消费,如在音乐厅中举办的音乐会等。戈尔丁认为福利经济学忽视了公共产品供给供给方式上的“选择性进入”。没有什么产品或服务是由其内在性质决定它是公共产品或不是,存在的只是供给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方式,即“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产品和服务采取何种供给方式取决于排他性技术和个人偏好的多样化。若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手段被充分地供给给消费者,那是因为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的技术还没有产生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德姆塞茨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他进一步认为,若一个产品是公共产品,那么对同一产品付不同价格是满足竞争性均衡条件的。由于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公共产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10]可以说,德姆塞茨的论点是对戈尔丁论点的发展,二者都从技术的角度讨论了非政府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

2.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布鲁贝克尔认为,公共产品消费上的免费搭车问题缺乏经验方面的科学根据,它忽视了现实中许多影响人们表明自己对公共产品需求的重要因素。例如,社区中某一成员虽然因为免费搭车享受了短期利益,但他会失去社区成员的信任而有损于自己的长期利益。出于这一考虑,社区成员免费搭车的动机就会大大减弱。[11]史密兹进一步认为,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消费者之间可订立契约,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来供给公共产品,从而解决“免费搭车”问题。举例来说,某一社区计划兴建一健身场所,社区成员在一致同意原则下,订立契约,规定该健身场所可由某他们认为,公共物品全部由政府组织或公营部门提供、生产或管制,并非是唯一或最有效的途径。选择多种组织形式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为一种必然。单个成员投资兴建,但使用者需向投资者付费,这种办法在实际中应该是可行的。可见,二者均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分析公共产品市场供给的可能性。

3.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法经济学的研究非常强调和注重实证研究。科斯在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上,他考察了英国的灯塔后认为[12],从17世纪开始,在英国,灯塔一直是由私人提供和经营的,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因为他发现,在购买了王室许可证,得到了政府的授权,并因提供灯光服务而向船只收费之后,英格兰的灯塔是能够盈利的,而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灯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管理灯塔的机构是领港公会——一个对公众负责的非营利组织。虽然后来英国政府规定由领港公会收购所有私人灯塔,但领港公会实际上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由此,“科斯德出的结论是:和很多经济学家所人的相反,即一向认为必须由政府经营的公共产品也是可以由私人提供和经营的。”[13]

三、公共产品供给的经济法解读

公共产品失灵既因为市场失灵而存在,又可能基于政府失灵而产生。因此,法律对公共产品的调整既要体现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功能,又要体现对国家经济权力的必要限制和矫正。[14]这正好契合了市场需要国家进行适度干预的经济法理念。

(一)市场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国家干预的应然逻辑

1.市场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

首先,从公共产品消费者角度分析。曼瑟尔·奥尔森认为个体的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的理性。他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5],即“相互影响的甚至矛盾的的个人理性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岳彩申教授语)。在公共产品消费方面,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一方面,集团成员会认为自己即使不付费也能消费公共物品,从而大大削弱个体为生产公共物品付费的动机,鼓励了“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个体会担心自己在生产公共物品时,他人会“搭便车”、坐享其成。这也大大削弱了个体为生产公共物品付费的动机。而且,随着成员的增多,增进集团利益的人从集团总收益中获得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得到的报酬就越少,从而也大大降低了为公共物品生产或付费的动机,造成的结果是公共物品无法被提供出来或处于供应不足的状态。正如曼瑟尔·奥尔森指出,即使在集体物品的提供相对有效的小集团中,所提供的集体物品也远非是最优的,在小集团中存在着只能提供低于最优水平的集体物品的倾向。

其次,从公共产品提供者角度分析。假设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提供,由于其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社会成员便会“免费搭车”。当“搭便车”策略成为主导策略时,就不会有任何数量的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这就决定了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至少是无法有效提供,即在公共产品供应上,市场价格难以形成,从而市场机制也就无法引导必要数量和质量的社会资源于该领域,使得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难以通过定价方式收回。何况实际上“经济人”是不愿意管理公共事务的。基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特征,亚里斯多德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16]按照亚里斯多德的逻辑,作为公共事务目的的公共产品,私人和企业是不愿介入的,而是在公共领域中普遍存在“搭便车”心理行为。这时,若任凭市场机制来调节那么公共产品会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

2.国家在公共产品市场供给中失灵的干预

首先,从国家职能和政府特性的角度分析。从政府设置的目的性上观看,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因此实现这个职能,就成了各国政府所必须面临的主题。围绕着实现这个职能,在不同的国家及其不同的历史时期,又有着不同的学说和实践。对一个负责的政府来讲,针对公共产品供给上的失灵,理所当然就要由它来承担供给任务。同时,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政府为与不为,不应当取决于政府官员的自由意志,而应当取决于政府本身的特性。就政府特性而言,一方面政府拥有干预权力,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对干预权力必须服从。即只有政府才有资格和能力对经济活动(这里指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干预。科斯的“政府替代”理论对此进行了较好的说明,“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如果需要,它就能完全避开市场,但这种优越地位,企业却不具备。这样,就使“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17],并因此而成功地实现政府对市场的“替代”。

其次,从交易费用节约的角度分析。科斯定理表明,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产权的归属如何,通过协同交易的途径即可以达到最佳效率状态。运用这一定理,对于解决外溢性等问题无疑是有帮助的。但在很多情况下,交易成本是很高的,要减少信息交易费用,进而逼近理想化的效率标准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技术本身的改进,这不是经济学家考虑范围之内的;另一条是制度的替代和改进——市场制度和政府制度的比较与竞争就是由此而生的。之所以存在政府制度配置资源的必要性,就是因为它能在某些领域更好地克服高昂的信息交易费用,比市场制度更进一步靠近理想的目标。科斯认为,政府替代的关键是它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并提高了要素配置效率。科斯的“政府替代”理论说明,如果不存在制度替代的效率条件,政府和市场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二)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国家“适度”干预的现实依据

基于“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如果政府对市场进行不适当干预,不仅不会促进经济,反而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行。这种情况下政府政策是无益、无效的,即导致政府失灵。

首先,从公共产品消费者个人角度分析。在面对集体消费的公共产品情况下,同样由于消费者“免费搭车”的动机,理性的个人不愿意表露而是降低或隐瞒实际效用,这时政府无法了解每个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偏好,不能完全掌握公共物品的供求信息,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就会出现政府失灵,既使采用“福利税”,按照消费者的效用来征税弥补成本,公共物品的供给也无法达到最优的供给数量,从而就会出现人们在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上产生“拥挤”,公共物品以次充好现象也会发生,最终导致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

其次,从政府集体有限理性分析。布坎南认为处于政治市场的行为主体不会因为所处位置的不同而改变自己的经济人特性,这种经济人特性会使他们受到权力、职位、社会名望及其相关物质利益的驱使,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他指出:“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在试图矫正市场失灵时,往往又导致“管制失灵”。所以,政府在其行为准则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资源配置是有利于个人和集团偏好,会诱致资源配置的低效、不公以及寻租设租的产生,政府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时很可能偏袒自己投资的项目而给其竞争对手造成不公平的环境,更难免有人借助政府权力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实现私利。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公共物品领域人们不愿放开以及政府垄断公共物品供给会出现效率问题。

第三,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分析。查尔斯·沃尔夫对政府缺陷作了深入的分析:成本和收入之间的分离,过剩与成本的提高。具体的机构有追求预算的增长,公共政策派生的外在性、权力分配的不平等[18],这就是说政府投入行政成本,主要是满足社会的需要,政府自身没有收入。在治理公益事务时,行政成本有总体上的增长趋势。政府总是追求预算增长。公共政策派生的外部性、权力划分不平等,部门之间、机构之间存在矛盾,政府机构存在“帕金森定律”的作用。[19]沃尔夫这份研究说明在市场失灵的公共事务领域政府也会失效,如在公共产品供给上,“政府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垄断、缺乏竞争机制,政府机构和官员缺乏像企业组织中的成本效益观念和顾客意识,加上公共物品评价上的困难,社会对政府的监督不力,使得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经常是低效率。”[20]

国家干预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的失误,主要体现在政府行为的缺位、错位、越位,即放弃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生产并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选择了不恰当的低效的生产方式、超出了公共产品的范围去承担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私人产品供给。无论是政府的哪一种干预失误,对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都会造成很大的负面效应。因此,为了减少或避免政府的公共失灵,必须对政府的干预进行干预,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的规制

1.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规制的理论依据

首先,经济法可以克服公共产品供给的“双重失灵”。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前已述及,在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都存在共同的原因是集体有限理性。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市场主体自身都没有能力也不可能避免与克服这种集体的非理性现象,为了纠正和克服这种现象,需要市场之外的国家力量与强制性规则进行干预和引导,由此而产生的国家的干预经济的法律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因此,岳彩申教授认为,经济法特有的逻辑起点不是有限理性,而应当是有限理性中的的集体有限理性。并进一步认为,经济法是使市场中集体理性达到和谐并且避免集体非理性现象的必然产物,是对集体理性进行补充、指引与矫正的理性工具。因此,国家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干预也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所以说经济法是通过“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统一、授权与限权的统一以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上的双重失灵。

其次,经济法可以促进公共产品供给中集团利益的均衡。目前,我国公共物品的供给受到了利益集团的影响:其一是通过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实现公共产品的倾斜供给。这是目前中国合法利益集团较常用的影响方式,这主要表现:一方面,合法存在的利益集团一般都有其业务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它们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另一方面,政府决策机构和人员又实行分管制度,分管领导既可以直接有效地接近、影响相关决策者,也可能直接参与制定政策和决策。其二是利用既定的规则、惯例或者直接诉诸法律实现公共产品的倾斜供给,这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途径。近年来,中国推行的决策听证会,正成为各相关利益集团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通过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以使政府改变其与本集团利益目标相冲突的政府行为,这是各利益集团,尤其是民间性利益集团经常采用的方式。[22]因此,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经济法通过对不同集团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从而直接影响公共产品的供给。如许多弱势或是隐性利益集团权利与义务不平衡,遇到问题更多地是采取一些被动的方式解决,达不到实际的效果。通过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手段这种途径加强各种利益集团尤其是隐性或是弱势利益集团内部的凝聚力,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摆脱狭隘的搭便车思想,积极主动地通过大家的合力更好更有力的向政府和社会喊出自己的声音,从而争取到公共产品的公平分享。

2.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规制的范围和限度

首先,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的干预。经济法的“需要国家干预论”强调的是市场与国家间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也干预国家,因为国家在干预过程中可能出现过渡干预、负效干预的现象,而对这种现象的遏制,最终力量只能是依据市场要求的经济法律规范。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需要国家干预论”才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定位于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公共产品市场供给的失灵是国家干预市场机制的经济逻辑起点之一。市场调节自身所具有的不可克服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使得其最优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公共产品领域受到了限制无法展示其在私人产品领域既无可比拟的出色的调节机能,该领域成为自由市场经济鞭长莫及的“边疆”。而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在此却大有作为,其干预比之于在私人产品领域的干预显得更为主动强大。当然,这种干预要求国家权力谨慎选择干预范围即要求公共产品的范围确定应当有理论依据,即便是属于公共产品范围只要其生产与提供有着市场参与的空间,都应当考虑引入市场机制。

其次,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国家干预是适度的干预。现代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是建立在对国家的有限理性这一哲学认识基础之上的,即国家对经济干预,主要通过政府去实现的,而政府作为一个有限政府,它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因此国家在实施干预的时候,一定要作到“适度”,即“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行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的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23]公共产品领域的国家干预因为市场的失灵而将国家经济职能的运用与发挥推到了主要位置。由于政府的充分介入,私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活动的空间十分有限。但是,公共产品作为外部性的一个例子,国家调节在此占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改变整个经济领域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地位。国家公权只能是以“干预”的性质介入公共产品的供给。这意味着这种国家干预是一种外生的带有目的性的力量,它必须具备合理性的前提。即国家干预权力必须具备法律正当性,这意味着国家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干预权力应源于法律之规定,其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

3.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规制的目标

首先,从效率的角度看,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是指一种公众性而非私人性、全民性而非个别性、共享性而非排他性、公平性而非差别性的利益归属,而这种利益按庞德的说法,是指“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和愿望。”[24]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个人利益的相加或等同于国家利益,它们之间也不是没有矛盾。在有的情况下,如果从国家利益出发,就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扩大积累、增加货币发行、加重赋税等,可能暂时对国家有利,但是,却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25]这表明社会本位与国家本位是有区别的,它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公共产品经济法规制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公共产品失灵,而最终是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通过解决社会成员在集体享用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消费者与供应者的权益冲突。通过解决这些现实矛盾来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的安全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并最终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实质正义。公平是法的价值目标,更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经济法的社会公平观就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目标。经济法的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交易公平和形式公平,分配公平和实质公平。[26]而在这四种公平中,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分配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超越民法界限而发展起来,它较之民法更注重实质的公平。实质公平是经济公平的要旨,不是特权分配,而是一种利益调整,是对不平衡利益关系的调整,达到结果的公平,真正的公平。我国的城乡差别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在公共物品上。在现阶段,通过改变公共物品的供给的政策,向农村、农业和农民倾斜,扩大公共物品供给,逐步实现公共物品的均等化,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27]经济法对公共产品的规制应当立足社会社会实质公平,一方面对政府提供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职能予以明确,一方面对公共产品的公共选择过程和经营行为予以规范,从授权、控权和维权的角度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共产品的经济法规制构筑的法律程序的目标以及调整各方关系所遵循的方向和原则,促成公共产品享用的公平的实现。即“消除因公共物品而引起的不平等感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尽快给予人们一公共物品的享用权利。”[28]最终实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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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供给范文第2篇

一、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所谓农村公共产品是与城市公共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农业、农村、农民生活共同需要的、具有一定典型特征的产品及服务。同时农村公共产品也是一种相对于农民的“私人产品”而言,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非排他胜的产品。

(1)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在中国,农业极其重要又相对“脆弱”,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但财政用于农村支出的比重始终偏低,农村大型的生产性基础性设施,如区域性的水利灌溉设施、电力设施、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气象服务等都表现出严重的短缺。另外,涉及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不力。

(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调。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总体不足的同时,也表现出结构失调的特征。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物品供给不足,非生产性的公共物品不是发展农业生产最急需的,但是基层政府却对非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有着较强的激励,这就使得有限的公共资金不能合理使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与过剩“同时存在。

(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公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城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公平

虽然同为中国国民,城市居民与农村村民的待遇却大不相同。农民可以享受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均低于城市,例如农村每千人口,平均拥有不到一张病床,而城市的平均数字约有3.5张;农村每千人口,只拥有一名卫生技术人员,城市则在5名以上;农村人口医疗保险覆盖率只有9.58%,城市则为42.09%,由此可以看出公共产品的供给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显著不公平性。

2、农村各地区间公共产品供给不公平

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的错位,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组织混合供给,而全国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造成农村公共产品在不同地区供给也不公平。因此在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公平的问题上不仅要关注城乡之间的差异,更要关注地区间的差异。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的原因分析

(一)微观方面的原因

1、村级组织行动能力持续下降

随着村级组织从经济领域的退出,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日渐势微,已经无法有效地履行原有的公共品供给职能。

2、税费改革后基层政权陷入困境

税费改革后,“三提五统”及“义务工”在名义上成为历史,乡村两级制度外筹集财政资金的渠道从制度上基本被堵死,一个直接后果是乡,村两级财政收入剧减。

3、乡镇政府及村级政权利益目标的多重化

作为基层行政单位的乡镇政府,其利益目标是多重的,它既有为本地区供给公共产品的社会利益目标,又有维护自身组织利益的组织利益目标,它还有执行和落实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指标的行政利益目标。

(二)宏观方面的原因

1、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结构。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产品供给一直维持着城乡二元结构下的非均衡供给结构,这种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安排,其结果必然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对短缺。

2、不对称的财权与事权格局

提供公共产品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地方性公共品的供给。但实际上,由于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博弈力量的不对等,各级政府追求自身利益与经济绩效的结果是事权不断下放、财权不断上收,这种不对称的财权与事权格局,制约了基层政府有效供给本社区公共产品的能力。

3、不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

由于缺乏规范有效地转移支付制度,也没有进行彻底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机构改革,下级政府能从上级政府手里获得多少转移支付不取决于实际的需要,而是取决于其博弈能力。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

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完善其供给制度,是当务之急,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环节。

(1)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确立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渐进的系统工程,增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要建立健全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

(2)开拓多元化筹资渠道,创新公共产品筹资制度

筹资制度创新指的就是改变现行的以制度外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制度,降低制度外资金在农村公共产品成本中的分摊比例,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不同层次和不同性质,构建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通过供给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元化,筹资手段多样化,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筹资制度的创新。

(3)建立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监督,约束机制

没有适当的监督机制来处理冲突和监督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运作,就会为实施最粗俗形式的政治腐败提供机会,因此,要规范地方基层政府的决策行为,建立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张梅龙,郭少华.对新农村建设背景的分析和对策[J].农业经济,2006,(7).

[2]蓝海涛,黄汉权.新农村建设的国际经验和启示[J].农村经济,2006,(7).

公共产品供给范文第3篇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农村的公共产品投入力度不够,公共产品的供给总体上不足。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农村发展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产出主要靠政府资金投入,但随着我国财政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国家把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任务转嫁给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农村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比如大型水利设施、道路、电信、电网等均严重短缺,这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限制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制约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进程。二是关乎农村民生的公共产品短缺。农村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都应该是政府所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对于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政府的缺位,这些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反而成了农民的主要负担。特别是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险。近几年来,一方面城乡差距逐步加大,城镇居民的收入远远超过农民的收入,而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国家公费医疗待遇;另一方面收入不及城镇居民收入一半的农民却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从而农民成了最大的自费医疗群体,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逐年增多。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民不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养老保险,致使农村的贫困户、孤寡老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农村的义务教育更多的要靠农民摊派,造成了大部分的农村义务教育供给不足,而且质量低。

(二)部分公共产品供给过剩,缺乏合理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当前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起主要作用的往往不是农村社区内部的需求,而是来自社区外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甚至是为了满足地方各级政府决策者的“政绩”和“利益”的需要,不顾农村的客观条件,大搞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而且还挂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条件”的美名,而对于关乎农村持续发展、投资大、见效慢的产品却严重短缺。并且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是“自上而下”性,政府来决定向农村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但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并不能汇集农民的偏好、农民的真正需求。再加上农民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和信息的不对称,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自己的真正需求,对于所要接受的公共产品是否是自己的真正需要,自身是否有成本支付能力等信息缺乏全面地了解。这些因素造成了政府所提供的部分公共产品根本不适合农村的发展,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浪费。

(三)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单一,缺乏合理的监督机制。在我国,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主体,而供给决策又是“自上而下”的,如何提供公共产品,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这些都是政府来决定,再加上合理监督机制的缺失,使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特殊地位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现象。一是有些政府决策者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弄虚作假,从而出现大量的“豆腐渣”工程,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将建设农村公共产品的专用资金挪为他用,这也是造成大量急需公共产品严重短缺的原因。

(四)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地区间不平衡。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实行两套政策,城市公共产品基本由国家提供,而农村的公共产品则有农民自筹资金或通过“投劳”解决。虽然国家每年都要通过“支持农业支出”科目向农业投入较多资金,但大都为政府涉农部门的经费,最终落实到农业和农民头上的是少之又少,这样就造成了城乡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平衡。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平衡还表现在农村地区间供给的不平衡。第一,不同地区财政收入总量和人均占有数量不同,导致财政在农村公共产品投入上的差距。第二,不同地区市场化程度不同,直接影响到经费的来源。在市场化进程较快的沿海地区,多渠道筹集农村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公共产品投入多主体的格局初步形成。

(五)制度内筹集资源的有限性。目前,大部分乡镇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不足以负担起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所以导致了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未能跟进,地方政府财政受到影响,资金缺口比较大,上级的财政转移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农村公共产品建设和发展,需要有财政的大力支持,以及符合市场经济的完备融资机制,这两方面构成了农村公共产品长效发展机制的主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财政支持还是市场融资机制的建立,都存在很多问题。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重构建议

基于以上所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办法和意见。

(一)打破城乡“二元”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使农民平等享有消费公共物品的国民待遇。加大城市支农、以工补农的力度,将农村纯公共物品全部纳入国家预算支出范围,同时为农村公共物品发行国债,增加国债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数量和比重,使农村能获得较多的财政资金支持,由此增加农村公共物品的制度内供给。应重新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变不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立中央、省、县乡、农民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农村公共产品既有全国性的,又有地区性和社区性的,分清广大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性质是明确供给主体的关键。从理论上分析,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而社区性公共产品应由社区提供。采取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县乡财政适当配套的方式,着重解决好与当前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二)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和供给决策机制。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需求意愿,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公共决策,其利益导向不仅涉及公共决策的立场与出发点,还涉及到实现这一愿望的工作方法。我国农民是一个特殊群体,组织化程度低。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如何客观、真实地反映农民的意愿,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决策问题,而是一个是否代表农民根本利益的政治性问题。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为个体决策,而决定供给多少公共产品以及如何供给却是集体决策。如果说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决策的表述机制应“自下而上”的话,那么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则应是“自上而下”。从长远来看,必须建立一种能够准确反映农民需求的表述机制,在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决策模式,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就目前而言,必须针对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个体素质不高的特殊情况,在尊重村民自治原则、切实反映广大农民的公共产品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组织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为广大农民办实事,因地制宜地为农民提供急需的公共产品。

(三)在有限的资金约束下,农村公共物品的提供应具有策略性。现行策略的主要目标是解除制约农村消费的“瓶颈”,不断开拓新的农村公共产品资金渠道,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由于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的公共预算直接供给,也可以通过政府的力量筹资而经由非政府机构间接提供,并且不同的供给方式可以同时并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坚持政府公共预算直接供给为主,同时通过以土地资源为主的公共自然资源向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资本转化等方式,大量地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或者采取政府与私人共同供给,以多种筹资渠道和提供形式缓解资金的不足。

公共产品供给范文第4篇

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消费水平是居民生活综合质量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主要标志。目前,城乡居民在吃、穿、用等方面的个人消费水平差距正趋于缩小,而在公共产品消费,尤其是享有的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方面的差距在拉大,公共产品的严重短缺,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居民生活综合质量的提高,生存、发展、健康、文化娱乐等多层次和多样化需求的满足,甚至在不少地区,“行路难、就医难、上学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因缺少基础设施,仍不能消费现代家用电器,使用现代通讯手段,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新生活。在我国农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许多地区基本达到初步“小康”的情况下,农村居民消费需求结构正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因而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就成为新阶段“小康”建设所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新阶段促进农民增收与减负的迫切要求。当前,农民收入虽呈现恢复性增长,但增速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落后的制约,相应地农民收入增长也就受到一定制约。“路”与“富”的简单关系,足以说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增收的关系。可见,只有增加其供给,才能为新阶段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持。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新阶段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加入WTO后,农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基础和战略地位面临新的挑战,国家粮食安全系数期待加强,迫切需要通过公共产品供给的增加,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弱质状况,形成新质的物质技术基础。目前,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已成为农业农村增强自身“体质”和“体能”,实现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制约“短板”。因此,加快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新阶段在农村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体现。党和政府的领导、管理、方针政策也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多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其内涵主要是指要多为农民创造、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可见,增加其供给,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民中的形象,体现新阶段党的农村工作的新重点。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创新

公共产品的规定性、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决定了政府的制度安排在其供给上起着主导性作用。制度安排合理与否,对其有效供给和达到结构优化会起到重要影响。从实际看,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或制约其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农村自身的原因,也有农村外部的原因;既有宏观层面的原因,也有微观层面的原因;既有制度、体制原因,也有非制度、非体制原因。但最大的问题还在于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和相关体制这种“公共产品”存在着不合理性。因此,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关键在于制度和体制的改革、完善与创新。

公共产品基本供给制度的不合理性与创新。在我国过去“二元化”发展模式和体制下,由于实行的是“以农补工”、“重城轻农”,优先发展城市的倾斜型发展战略和政策,因而形成了城乡不均衡的国民收入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和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城乡有别的差异性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基本制度。这种供给制度主要表现为:城市所需的公共产品由政府包揽供给,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而农村所需的公共产品政府提供较少,许多方面主要由农村基层负责提供,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筹措方式解决,成本支出主要由农村居民来承担。并且,政府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及其界限不明确,本应完全由政府提供的一些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等,由于受财力限制,政府并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这就使得在各级政府财力一定和有限的情况下,重点或优先把财力、社会资源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而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了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失衡,形成了很大的历史欠账。因此,要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必须首先加快推进城乡分割的“二元”宏观体制及公共产品供给基本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一是要进一步调整现有的国民收入和利益分配格局,从根本上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基本制度和模式,加快推进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城乡统一、均衡、公平、公正、平等的新型现代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二是以实现两种供给制度的并轨为目标,以坚持城乡供给的统筹为原则,对城乡供给逐步实行统一筹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待遇。三是要按照公共产品的类别、层次,确定城乡各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边界、职责和义务范围,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应提供哪些公共产品,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四是要明确区分政府与农民各自承担供给责任的公共产品类别、范围,合理划分二者在公共产品成本支出上的责任界限,把应由政府承担供给责任的公共产品,划归政府承担,所需资金、费用纳入规范的财政预算体系。五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归还历史欠账,尽早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城乡平衡、平等。

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体制的不合理性与创新。我国过去的财政体制,是一种向城市倾斜的财政体系和体制,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用于城市建设、发展和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偏重,而用于农村的偏轻,甚至过少,并常常出现“挤农补城、保城”的现象。并且,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欠缺、不规范,从而使落后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更得不到有效保障。要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必须进一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创新。要彻底破除传统的财政体制和政策,加快新型现代公共财政体系及其框架下公共产品供给新体制和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实现由“重城轻乡”的传统型公共产品财政供给体制和制度,向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协调平衡、公平合理的现代公共产品财政供给新体制和新制度的根本转变。其中,一是要通过进一步调整和理顺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科学确定其事权和财权,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事权和财权,使两者相对称、相统一。二是要加快有利于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完善,调整支出结构和资金使用方向,使资金支出更多地向农业农村倾斜,确实实现投入向以农村为重点的转移。三是要进一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向农村转移支付力度,深化农村基层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完善农村财政体系。

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村税费制度的不合理性与创新。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后,我国对农民实行的是既收税又收费的制度和政策。农民缴税可以看作是农民为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所负担的成本,税外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可以看作是为向农民提供一定公共产品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性、准制度性筹资手段,而农民交费可以看作是农民为消费一定公共产品所承担的成本支出。就税收而言,主要问题在于税制设置一直不尽合理,农民税负总体一直偏高。就收费而言,各种政策性收费更是不尽合理,项目繁多,一些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公共产品,本应由政府制度来义务提供,却变成了由政策性提供和由农民负担。这种税费并存的、不合理的公共产品供给筹资制度安排,既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也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问题的症结和根源所在。已进行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虽使其向合理的方向取得了较大进展和成果,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有一定缓解,但改革任务远未完成,尤其是不该由农民来负担而由农民来负担的问题仍未解决。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创新,一是要加快城乡统一税制的步伐,合理确定农村税收,逐步建立起科学、公平、合理、规范、优化的农村新税制;二是要进一步对农村税费体系进行合理重构,尽快建立起新的有利于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制度,及早实现一些公共产品由政策性提供为制度提供,其成本由农民负担为政府负担的转变,从而最终实现其城乡统一的、单一的政府制度提供;三是要使税费改革既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又让农民真正在公共产品和利益分配上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

此外,还必须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投资体制、融资体制、公共决策制度,彻底消除不适应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发展要求的体制和制度性因素与障碍,建立有利于促进其发展的新的体制、制度和机制,从而为增加其供给奠定体制基础,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支持和理论支撑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除了推进制度性改革,进行体制和制度系统创新,构建新的供给体制和制度外,还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理论支撑。

公共产品供给范文第5篇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失衡。青海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产品供给结构上严重失衡,尤其体现在强调物质性公共产品供给的同时,忽视非物质性公共产品供给。这种失衡具体体现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重视物质性公共产品供给,忽视精神文化类公共产品供给;注意到了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建设,忽视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的发展。另外,由于青海农村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各村自己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也不一样,在同一地域内各村公共产品供给也存在很大差异。青海农村公共产品的缺乏,意味着农村、农民在进行私人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时要付出比城市居民更高的费用和成本。公共产品供给上的差异必然影响到公共产品消费者的生产成本和收入水平。好的基础教育和卫生保健,可使潜在的穷人更可能有机会脱贫。而青海的基础教育、卫生保健等公共产品在农村的缺乏,制约了农民提高个人获得收入的能力。

笔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在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这些举措不仅大大提高了当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和效益,而且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其他地区如何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事业也是一个很好的参照和借鉴。这些做法主要包括:

1、通过移民搬迁、充分搭国家现有公共产品资源便车的办法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笔者在青海海北、海东等地农村看到,原来一些地势低洼、经常遭遇洪水,或者被政府划定为蓄洪、行洪区的村庄,在政府组织和补助下,整体搬迁到地势较高而且交通便利的地方统一建设移民新村,使得这些村子的公共产品供给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有一些山区乡村,由于村民原来居住分散,不仅交通不便,而且像子女上学以及电话、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都非常难以统一提供,他们就在附近公路边开辟一个相对集中的位置进行集中建房,不仅在不投入交通设施的情况下大大改善了居住交通条件,方便子女上学,也使有线电视、电话等现代生活设施能够迅速走进普通村民家庭;还有很多靠近国道、省道的村子干脆都搬到路边成片建房,并逐步形成一些乡村集市。

2、建立新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公共物品建设陷入了一种困境:一方面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物品需求的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是国家目前偏重城市而没有能力为农村提供足够的公共物品。又加之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国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推行费税改革,使现行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受到限制。因此,当务之急是在新的情况下建立新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应当主要着手于:(1)公共物品供给主体。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村地区各种层次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应主要由省以上财政提供,地市级财政适当配套,县乡财政暂时不予考虑,以免进一步加重农民负担。(2)公共物品需求区域性差异。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情况和农民生活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各地区在公共物品的需求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有限的公共物品资源的分割中,按照区域性差异投放公共物品是一种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3)公共物品融资方式。公共物品供给资金来源应当以政府财政支持为主要,但在现实情况下,完全依靠政府财政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还应当由政府出面,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例如,发行农村公共物品建设特种国债;由私人提供政府补贴的方式;完全由私人或非营利组织提供等等。(4)监督管理。对农村公共物品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检察人员,不仅要完善农村公共物品建设资金的管理,而且要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和收益情况,防止农村有限的公共物品资源流失。

3、因地制宜,组织农民通过社会合作方式来提供公共物品。就我国当前的状况来说,组织农民通过合作的方式来提供公共物品也面临着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打破了“大集体”无效率,实行“单干”,提高了农村劳动生产率,“单干”涣散了农民之间的关系,使组织农民难上加难;另一方面国家无力提供足够的公共物品,又要求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社会合作的方式解决农村公共物品不足的矛盾。因此,现实的选择就是因地制宜组织农民通过社会合作的方式进行农村公共物品的建设。因地制宜,是指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通过农民合作的方式,在不过分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进行一些区域性的、中小型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例如,进行中小型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乡村道路的建设和维护、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的安装、市场信息共享、农业技术推广等等。这些投资少、见效快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过农民社会合作的方式来完成,一方面可以节省国家支农资金,进行大型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可以融洽村民关系,建立农民经济组织。

4、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配套措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并不是孤立的,它涉及方方面面的配套机制,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完善农村税制并统一城乡税制。完善农村税制、统一城乡税制能够为基层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可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资金。要通过全自治区的农村税费改革,构建新的农村税制,使城乡税制统一,既有利于全区税收体系的完整统一,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持农村的相对稳定,又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2)完善乡村行政体制和政府官员政绩考评体系。现行的乡村型体制和政府官员政绩考评体系严重影响了自治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乡村行政体制。自治区乡镇一级普遍存在“小政府,大机构”的状况,财政供养人员的支出负担过于沉重,呈现典型的“吃饭财政”特征。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使得供给资金不足、供给效率低下,因此改革乡村机构、精简人员,减少“吃饭财政”是关键;二是完善基层政府官员的政绩考评体系。要重新构建绩效评估体系,改革现行的以经济数量指标为标准的政绩考核体系。地方基层政府应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将社区经济的外部性、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和本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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