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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学是由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社会学、传播学和传统伦理学等学科相互交叉、融合,在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土壤中产生的。它以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研究现代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在当代社会中产生的伦理问题,它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授W.曼纳首先提出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以来,信息伦理学一直受到发达国家学者的重视。
1.信息社会的信息伦理准则
西方学术界对信息伦理的研究是同信息技术应用导致的社会生活的冲突和失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西方伦理学家认为,计算机革命不仅是一场技术或金融的革命,从根本上说,它是一场社会和道德的革命。因此,在开发和利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必须明确考虑到这些系统的发展带来的伦理学问题,必须有一种新的伦理学来为即将到来的赛伯社会提供指导和决策工具。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加工、分析、管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动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发达国家由于信息技术起步早,发展快,其所涉及到的信息伦理问题要比我们更多一些,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保证信息安全,各国政府和相关的机构都纷纷寻求对策,以确保国家的安全。
1.1美国
美国业界行为规范的典型代表之一,可以说是计算机协会(AssociationofComputingMachinery,ACM)的伦理守则:①对社会和大众的福利要有所贡献;②避免伤害他人;③诚实和值得信赖;④行为要公平且不能有歧视;⑤尊重财产权;⑥保护知识产权;⑦经授权后再使用电脑和通信资源;⑧尊重个人隐私;⑨保护信息使用者的机密;®遵守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⑪了解电脑系统可能受到的冲击,并能进行正确的评价,包括风险分析;有助于大众对电脑的计算及其结果的了解。
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规定了计算机用户在网络系统中应遵守的10条行为准则:①不应利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②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③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④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⑤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⑥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⑦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⑧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⑨应该考虑你所编程序的社会后果;⑩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则是利用逆向思维指出了6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①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人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②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③盗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④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⑤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⑥仿造电子邮件信息。
1.2日本
1992年2月,日本电子网络集团(ElectronicNetworkConsortium)了《网络服务伦理通用指南》,旨在促进国内网络服务健康发展,避免毁誉、诽谤及与公共秩序、伦理道德有关的问题发生。
1.3英国
英国计算机学会(BritishComputerSociety,BCS)由电脑从业人员组成,强调要发展电脑并有效地利用电脑。其信息伦理准则是:①信息人员在对雇主及顾客尽义务时,不可背离大众的利益;②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财政、健康、安全及个人资料的保护规定;③确定个人的工作不影响第三者的权益;④注意信息系统对人权的影响;⑤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
2.关于信息伦理学研究的相关思考
2.1注重学科理论的研究
美国教授曼纳认为,应该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因计算机技术而产生、改变或突出了的伦理问题”,他提出的计算机伦理学是指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是伦理学理论的应用。
大量信息伦理学论文和专著涌现出来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1985年,J.H穆尔在況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文章,对计算机技术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进行了探讨,成为最早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了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研究了电子形式下专门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是最早的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论文。1986年,美国南部卫理公会大学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ichardO.Mason在发表的《信息时代的四个伦理问题)〉中,就提出了著名的“PAPA”理论,EP: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正确权(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
到了90年代,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冲破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束缚,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学”这个术语。但仍然没有脱离信息技术与伦理学之间的紧密联系,即研究的重点仍是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在90年代的中后期,这种研究方向发生了变化,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题为“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文章。他们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对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这正是第二代信息伦理学形成的真正的和直接的原因。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对信息时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方面产生的伦理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2000年,他又“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这篇论文的主题还是论述数字时代图书馆的伦理问题,但他提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学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他又发表了“21世纪伦理学对信息社会的挑战”的论文,专门论述了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拉斐尔卡普罗教授的信息伦理学观点的变化及其对计算机伦理学和信息伦理学差异的论述,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变化,将信息伦理学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理论发展水平。
从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间,世界上共出版了:《信息伦理学原理}(RichardJamesSeverson,1997)、《信息伦理学:图书馆与信息产业的考虑》(ArnieP.Mintz,1990)等几十部信息伦理学研究方面的专著,而关于信息伦理学的论文则难以统计。麻省理工大学、匹兹堡大学、长岛大学等许多高等学府分别开设了“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信息伦理学”等相关课程。信息伦理学自形成以来不过短短几十年光景,其发展之快是有目共睹的。这就进一步证明了,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满足信息社会伦理需要的,是符合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是值得专家学者们研究探讨的。
2.2信息伦理学研究的国际性
经过国内外学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随着信息伦理理论研究的深人,信息伦理学的许多会议和活动都具有国际性。特别是20世纪末期,大型的国际性信息伦理学会议和活动比较频繁(表1)。
特别是2000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息伦理学第三届国际大会,将会场分别设在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更多的学者能够参与。这次国际会议总的精神是强调公平、公正地进人信息社会。与此同时,在与信息技术、计算机伦理学、网络及法律有关的各种国际会议也安排了信息伦理学的内容。信息伦理学在国际学术活动中占据的地位和所取得的成果可见一斑。
频繁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召开,对加强世界各国信息伦理学研究与交流,帮助信息伦理学学者共同探讨解决信息时代伦理问题的策略,促进信息伦理学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3重视理论在行业上的应用
图书馆是从事社会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其职业伦理属于信息学伦理的范畴。服务方式及内容都直接受到信息伦理学的影响。首先,信息伦理学最著名的PAPA理论均与信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特别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开展,更需要用职业道德伦理来约束和规范行业的行为。可以说,图书馆伦理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在图书馆管理活动中能够发挥凝聚、导向、操作和激励功能。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环境变化和信息道德问题的增加,一些信息团体开始检讨和重视信息伦理,图书馆信息服务伦理亦受到图书馆职业团体的重视,成为信息活动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图书馆行业组织制订了伦理准则。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图书馆伦理守则的协会。早在1938年,ALA就公布了它的第一份职业伦理守则:《图书馆馆员伦理守I®,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环境的演进以及图书馆职业角色的改变,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1975、1981、1995)。现行使用的伦理守是1995年颁布的第四版,正式名称为〈漢国图书馆协会伦理守则>。该守则既强调了图书馆职业价值,又陈述了图书馆职业之伦理责任。
英国图书馆协会的伦理守则于1983年公布,其全名为淺国图书馆协会职业行为守贝©。该守则是一份相当严格的职业伦理守则。不仅其内容里含有惩处性规定,而且其协会还设有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执行。
日本图书馆协会于1980年了名为個书馆员的伦理纲领>的伦理守则。该守则通过12条纲领条文详细阐述了图书馆员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伦理规范。
2.4用立法来保证学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常注重用立法的途径来保证其各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仍是如此。特别是美国,为了使该国的信息化建设稳步向前发展,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1990年6月,美国国家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指导政府信息政策的原则,即《公共信息准MK其目的是保护公共信息的传播权、利用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权利。美国还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1996年电信法毅、m信正派条例K络环境下保护隐私权的新法案)、《电子传播隐私法毅、個特网保护法毅等相关法律,以减少或避免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信息伦理问题对国家信息政策的冲击和国家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产生的冲突,继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正常的信息交流和传播秩序。
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是全球性的。各国的反映本国国情的信息伦理都能够在本国内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但它未必能为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其他国家的人们所接受。信息伦理尽管是一种新伦理,但它的出现却并不意味着传统伦理的断裂,而是传统伦理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伦理,贯穿着西方文化传统中固有的自由意识和民主精神。作为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其儒学传统伦理源远流长。中国古人历来重视“慎独”的道德功能,甚至称其为“入德之方”。“慎独”源于《礼记.中庸》中的一段话:“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中国具有悠久的伦理文化传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伦理规范体系,这种伦理规范体系产生于传统社会小农经济土壤之上,依赖于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作用于封闭的文化环境之中。它以人的非功利性道德自觉为行为的动力和依靠,重私德胜于讲公德,因而较少关注公共领域的道德规范调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加强和复杂化,传统伦理越来越受到挑战。因此,如何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吸收和发扬传统伦理中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合理元素,是当前我国信息伦理学研究的重点之一,也是构建我国当前信息伦理学的重要途径之一。
1.社区干预试验中的伦理学问题
社区干预试验是一种在社区范围基础上加人干预措施的试验,它以人群作为整体进行实验观察,常用于评价某种预防措施或方法的效果。
1.1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干预措施实施之前必须向预的人群充分阐明研究的目的、方法、步骤以及干预可能产生的结果,使其对干预措施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激发他们的自愿参与意识,获得较好的干预效果。绝不能强人所难,任何强加于研究对象而又不告知其试验的事实及可能结果,甚至采取欺骗和隐瞒的手段来达到研究目的的做法都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1.2 有利与无伤原则干预措施对预人群应该是有利的,应尽量避免干预措施给人群带来有害的影响。这就要求干预措施必须在科学依据的指导下进行,应该有足够的理论或实践依据表明干预措施对人群是有益的,并以科学的、周密的和可靠的研究设计为前提。当然,任何诊疗手段或措施都有可能对研究对象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因此,这里的有利与无伤原则实际上是要寻求一种最优化原则,即以最小的损伤为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所以,对于干预措施的利弊应有足够的估计并提出有效的预防弊端的方法,如果某项干预措施的有利作用与伤害作用均衡或难以确定其利弊关系时,则应该谨慎从事。总之要做到干预措施的安全和有效性。
1.3公正与公益原则社区干预试验涉及的人群广泛而复杂,社区中的每个对象都应该有同等的接受或拒绝干预的权力,而不应该以研究者的主观意愿决定干预措施的实施对象。此外,干预措施应遵循公益原则,实验后的结果应使公众普遍受益,即应该一切从人群的健康和利益出发,从当前的卫生资源及存在的重大卫生问题出发,努力追求最好的社会效益和最大的经济效益。
2.临床试验中的伦理学问题
临床试验是以病人作为研究对象的试验,属于流行病学实验的范畴,其目的是检验和评价某种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事实上就是一种涉及人体的试验。因此,极有可能存在一般人体实验所具有的某些伦理学问题。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阐述了在人体实验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对医务卫生工作者从事包括以人体作为试验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起到了指导作用。
2.1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是人体实验中受试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赫尔辛基宣言》指出除非受试者已被说服同意参加,对在实验工作进行过程中所遇风险或出现偶然性事故是可预报的情况有所了解。否则,参加这项研究计划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就应弃权。”这就要求实验前使受试者清楚地了解试验目的、方法、过程及试验中可能遇到的危险或后果,甚至包括试验所致损害的赔偿及其治疗方法,并签订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如果受试者因年幼或病情严重而没有能力签订同意书可由其监护人或人代签。即使如此,受试者仍拥有中途退出试验的权力,而不应因此影响其原来的治疗措施的执行。
2.2 有利无伤原则即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赫尔辛基宣言》指出科学研究的正义性服从于他或她的完整,这个原则必须永远受到重视。”研究者所采取的试验措施必须是对受试者有利的,实验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安全措施,保证受试者身体上与精神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实验过程中如査明或发现研究因素有可能给受试者造成损害,则应及时停止试验。
2.3 科学性原则所谓科学性原则是指试验前应该进行严密的实验设计,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并以充分的科学的动物实验结果作为依据,同时对受试者要有周密的医学监护和对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赫尔辛基宣言》明确规定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应该建立在足以胜任地履行实验室任务和动物实验的基础上;并且,对于有关的科学文献,要有详尽的了解。”一种缺乏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的临床试验无异于随意将人体当作实验品的非人道行为;同样,未经严格动物实验就直接实施临床试验更是一种对研究对象极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况且,由于人体与动物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种属差异,一种新的药物虽然已经过多次动物实验,仍有可能在人体试验中产生不同的作用。倘若不经过小范围的临床试验,而贸然将其直接广泛地应用于临床,势必给人类带来极大的损失和严重的灾难。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教训。如美国在1937年将用二甘醇配制的磺胺酏直接用于临床,结果导致353人发生急性中毒而至肾功能衰竭,其中107人死亡。另外还有大家熟知的反应停药物中毒,都是未做动物实验而产生灾难性后果的例子。此外,还有做了动物实验而未做人体实验的例子。1942年美国西部军营中由于接种黄热病疫苗而引起传染性肝炎流行,但之前已通过动物实验表明不会引起肝炎,原因是多种动物对肝炎病毒不敏感,所以未能发现问题。另外如国内曾盛行一时的“鸡血疗法”、西欧的“反应停”事件都使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因此,动物实验绝不能代替人体实验,只有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及临床试验验证确实无害而且有益于人类疾病的治疗时,才被认为可以正式推广应用。
2.4 安慰剂的使用问题在严格的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两个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双盲法和安慰剂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消除病人主观感知和心理作用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以客观地反映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
双盲法是临床评定疗效时常用的观察方法,即指受试者和观察者均不知道受试者所试何种药物。这种情形表面上似乎与知情同意原则相矛盾,但从保护病人、维护更大范围人群的根本利益上说又是不相矛盾的。另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学者提出可采用1979年Zelen提出的临床分组方案,即Zelen设计。首先将合格受试者随机分为两个大组,第一大组不征求患者意见而直接给予常规疗法(A组),第二大组则征求受试者意见,让他们自己在常规疗法与新疗法两者中选择,选择用常规疗法者为B组,选择新疗法者为C组。Zelen设计既可比较新疗法(C)和常规疗法(A+B)间的差异,又可比较常规疗法A与B之间的差异,进而评价心理因素对疔效的影响,较好地解决了知情同意与双盲法之间的矛盾。
安慰剂是一种外表形态与所试药物相似,但不含药物有效成分的中性制剂。使用安慰剂对照可以保证对照组保持其固有的特征,从而清楚地看出处理因素的作用。但是,在危重病人和病情发展变化较快的患者中使用安慰剂显然存在伦理学问题。因此.安慰剂的使用应严格掌握适应症,不宜将重症、危症病人作为安慰剂对照。所研究的疾病应是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或有明显自愈趋势,而病情又相对稳定,短时间内不治疗对预后无明显影响的疾病。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则不宜采用安慰剂对照。若两组的效果已达到统计学显著性意义,则可终止安慰剂的使用,当受试者的利益与科学研究发生冲突时,应以病人的健康为重。
总之,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应遵循目的性、科学性、知情同意、维护病人根本利益等伦理学原则。
3.现场调査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
流行病学以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现场调査是重要的流行病学研究方法之一,是获得准确、真实的科研资料的重要途径,是保障研究质量的重要前提。现场调查中常存在如下伦理学问题。
3.1知情同意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现场调查研究的质量,避免某些社会心理因素对被试者的干扰,以便获得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研究者不得不将真实的研究目的隐藏起来,这就产生了欺骗问题。研究者应当正确看待和恰当处理这种“欺骗”问题。首先,课题所研究的问题应对保护人民健康有重大意义,即具有较髙的研究价值。其次,这种“欺骗”的目的必须只是为了获得真实的资料,而不应对被调查者的身心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并应将其他无损于资料真实性的事实尽可能告知被调查者。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尽力取得被调查者单位领导及组织的理解和积极配合,这样才能在不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的情况下获得更真实可靠的研究资料。
3.2 保密原则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详尽地获得调查对象的个人资料,这样才能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这就必然涉及到被调查者的隐私问题。尤其是向被调查者询问诸如性知识、性行为等敏感问题以及个人婚姻、家庭状况等问题时,很可能由于被调査者的刻意掩饰而使研究的事实被歪曲,这就要求研究者遵守科学研究的保密原则。首先,应向被调查者充分说明研究的目的、内容和意义,使其解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其次,在与被调査者交流的过程中,应持和蔼、热情、坦诚的态度,以取得其信任。同时,可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如无记名问答的形式,并向被调査者言明将对其姓名及个人身份进行保密。这样既避免了对隐私的侵犯,又保证了所获信息的可靠性。
4.队列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
队列研究将特定人群分为暴露与非暴露于某因素两组,追踪观察一段时间,比较两组人群中某病的发病率或死亡率的差异,以检验暴露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队列研究所选择的起始人群并未患所研究的疾病,若研究肆意或强行将研究人群暴露于某病的可疑病因来研究疾病的病因学则是极不道德的。因为大多数暴露因素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这就违背了有利与无伤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人们已不自觉地暴露于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之中,如吸烟、饮酒和职业接触等。前苏联核能废料泄露后附近的居民即可能暴露于相应的危险因素,通过队列研究即可达到探寻这些危险因素的有害作用的目的。因此,在进行队列研究时,暴露的分配与确定应遵循相应的道德准则,绝不能为了达到研究目的而人为地使研究人群暴露于危险因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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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与正义主题的凸现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学者就呼吁,要关注正义与权利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学者对西方正义理论、特别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研究曰益深入,我国伦理学界对权利与正义的理解和把握更加全面和准确,并发表了大量探讨权利和正义的学术论文和学术着作。
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是一个以个人的独立与自主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尊重每一个人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把每一位公民的自主意志、权利和利益看得同等重要。但是,平等的公民之间相互竞争的权利和利益难免会发生冲突。因此,在公民社会,伦理学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如何确保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利与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尤其是如何通过正义的制度安排来保证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权利包含三个基本要素:拥有某物或做某事的资格;一种有效的要求权;约束他人行为的道德界限。权利有两个重要的功能:第一,为权,拥有者提供某种保护性的道德屏障,这种屏障使得其他人不能自由地伤害权利拥有者的身体或生命,不能随意干涉权利拥有者的自由选择;第二,权利具有“压倒一切”的“王牌”功能,我们不能为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或追求最大社会功利而侵犯或牺牲个人的基本权利。权利包括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道德权利是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的基础。
权利与正义密不可分。正义的一般含义是“应得”,但是,什么是一个人“应得或不应得的”,这却是由更为根本的一组道德原则来确定的。由于在不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差异,因而,正义的内涵也随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在现代公民社会,正义观念至少包含三个基本的价值诉求:从制度上保证每个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从制度上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从制度上保证每个公民能过上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权利与平等是正义的两个基石。
我国传统伦理学(特别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只注意和倡导义务与奉献,而忽视和认识不到权利与正义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伦理学研究准确地把握了公民社会突显权利与正义的结构性特征,适时地实现了从义务与奉献视角向权利与正义视角的转型。
2.从个人美德到制度伦理的视角转换
制度伦理包括制度的伦理(即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即制度本身蕴含着的伦理价值追求和道德理念)。从静态的角度看,制度伦理表现为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从动态的角度看,制度伦理表现为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制度伦理关注的是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而不是个人行为的合理性。制度的首要美德是正义。
计划经济时代的伦理学的一个思维定势就是,道德的主体是个人。因此,它所理解的道德主要是个人美德。在这种伦理学看来,社会道德风尚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个人道德修养的高低;制度层面的问题出在个人道德品质败坏,只能依靠提高个人道德修养来解决。传统伦理学意识不到,制度(或组织)也是伦理行为的主体。与个人行为相比,制度性行为的力量和影响是更为强大和深远的。与制度之善相比,个人之善恰似沧海之一粟;在制度之恶面前,个人之恶亦不过是小巫见大巫。仅靠个人的德性,很难抵抗制度的罪恶。与个人的理性和美德相比,制度的理性和美德是更为稳定和可靠的。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给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因此,要实现伦理之善,不能仅仅依靠个人的美德,更要依靠制度的美德。
缺乏制度伦理视角是计划经济伦理学难以发挥其制度批判功能的重要理论原因。计划经济伦理学只把道德理解为约束个人行为的视范,认识不到组织也是伦理行为的主体,组织行为也需要遵守普遍合理的伦理原则。对于制度层面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农民所遭受的制度性歧视等等与现代伦理精神相悖的现象,它不是视而不见就是三缄其口。制度伦理视角的缺失使得计划经济伦理学缺乏从价值取向上引导和推动制度变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意识,丧?失了伦理学应有的制度批判和制度建构功能。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制度的缺失给人们的道德生活所带来的致命冲击,使我国的伦理学学者们清醒地认识到了制度伦理之于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及时地把制度伦理的研究提上了议事曰程。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学者发表了大量探讨制度伦理的论文和论着,使对制度伦理的研究成了我国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
3.对阶级道德视角的超越
20世纪50、60年代,当我国的伦理学学者思考如何重建社会规范的问题时,他们遇到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待中国传统道德遗产的问题。那时,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主体是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是为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因此,对于传统道德,除了其中一部分可以继承外,从总体上必须加以批判和抛弃。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的主流伦理学仍然把道德理解为维护特定阶级利益的工具,认为道德应当是为特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我国学者逐渐认识到,揭示和说明一定时期的道德所表现出来的阶级偏袒性,这只是理解和认识道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而不是论证和确立某种伦理原则的“伦理学视角”。社会学视角是一种客观性的描述视角,伦理学视角则是一种建构性的规范视角。伦理学的观点应当是一种“普遍的观点”。它应当平等地关心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而不是只关心社会中的某个特定阶级或阶层。从其主观追求上说,伦理学应当自觉地寻找那些能够被一个社会的所有人都能认可并接受的普遍价值。把道德归结为某个特定阶级的伪装了的利益,必然使伦理学陷入道德相对主义。如果特定阶级的特殊利益是道德原则之合理性的最终依据,那么,道德也就不会成为一个社会的人们相互认同的基础,也会丧失其调节人们相互冲突之利益的功能。因此,伦理原则要具有合理性,就必须具有普遍性。普遍化原理是判断一项道德原则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最重要的标准。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学者巳经认识到了从阶级道德视角转向普遍伦理视角的必要性,曾经风风烈烈的关于“道德阶级性的讨论”逐渐退出了我国伦理学的舞台,认为“道德应当是统治阶级意志之体现”的观点也风光不再。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格局的瓦解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如何在全球层面达成伦理共识的问题逐渐成为国际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受这股学术热潮的影响,我国伦理学界也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逐渐关注和研讨普遍伦理问题,把普遍伦理视角的应用从民族国家扩展到全球范围。
4.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兴起
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是那些充满争议、带有强烈规范色彩、与道德实践紧密相关、与制度安排和法律建构密不可分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伦理学界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对这些社会伦理问题有过零星的研究,但是,从总体上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的应用伦理学研究基本上仍处于自说自话的“摸索”状态。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和经济伦理学研究的迅速发展,应用伦理学作为一股新趋势才在我国伦理学研究领域迅速掘起,逐渐发展成为我国伦理学界的一门“显学”。它不仅为我国的伦理学研究注入了活力,还在短期内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关键词】体育伦理学;学科性质;逻辑起点;研究价值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Sports Ethics
LI Hong-bin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44, Henan)
【Abstract】 Sports ethics, as a branch of ethics, is a new subject of applied ethics which systematically studies the moral relations and phenomena in the field of sports. Sports activity i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this discipline. The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ports ethics system is both practically and theoretically significant.
【Keywords】 sports ethics, nature of disciplin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research value
体育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分支学科,是对体育领域的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进行系统研究的新兴应用伦理学学科。运用哲学、伦理学等多种视野和视角,研究体育道德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揭示体育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道德规范,从而构建体育伦理学体系。
1体育伦理学的界定
1?郾1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要明确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应从体育概念界定和体育分类入手。
关于体育概念的界定和体育的分类,体育界有不同的观点。我在《质疑传统体育概念和体育分类》(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一文中,对传统体育概念和分类进行了归纳和综述,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各种观点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从哲学的视野,结合体育社会的现实,对体育进行了新的界定和分类,指出所谓“体育就是人的特殊育化”。即人类依据自身需要,有意识地以身体运动为根基,以人本为本质,以强化体能、愉悦心身为目的,以“释放”方式为特征,化育自身,使人向“完全人”(完善人)方向发展的方式和过程。依据“体育”这一新的界定,我们把体育类型划分为:作为运动的体育(体育实践)、作为科学的体育(体育理论)、作为产业的体育(体育经济)和作为文化的体育(体育精神)。在这四种体育类型中,体育运动是基础,离开了体育运动,体育的其它类型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这决定了发展体育科学、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要紧紧围绕体育运动这一中心来进行,它们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体育运动的健康开展,而体育运动健康开展则诉求于人的身心健康,人的全面发展。
依据对体育的上述界定和划分,从总体上把握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关于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我国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流的观点认为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体育道德结构,包括体育道德意识、体育道德行为和体育道德规范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也有学者认为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为:第一,研究道德与体育的相互关系;第二,研究体育项目的人道主义问题;第三,研究体育活动中的具体的道德问题。
我们认为,体育是人类的一种特殊的育化方式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被育化的对象,必然和自身、他人、社会、自然界等发生关系。正是有了这些关系,体育伦理学的出现才有了可能。因此,我们认为,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体育关系中的道德问题。所谓体育关系是指人们在体育活动中结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联系或状态。体育关系应分为体育外部关系和体育内部关系。体育外部关系指的是对体育产生影响的其他关系,如体育与自然,体育与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等。体育内部关系指的是体育活动内部的各种关系,包括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等。不难看出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上述各种体育关系中的道德问题,重点是体育内部关系的道德问题。
我们把体育伦理学的研究范围进行特别强调,是因为:第一,“对象”和“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象是指行为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事物和观念等。范围是指周围界限或界域。第二,体育界对体育分类存在着混乱现象,把体育划分为竞技体育、社会(大众)体育、学校体育三类,给体育理论和体育实践带来许多困惑,也给体育伦理学研究带来困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体育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加以明确。
总体上说,体育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是整个体育领域。即我们对体育分类时进行重新划分的体育运动(体育实践)、体育科学(体育理论)、体育产业(体育经济)、体育文化(体育精神)四个领域(祥见《质疑传统体育概念和体育分类》)。
但是,在体育的四大领域中,体育运动领域是主要领域。因为,体育运动是体育的本源,是体育存在的最基本的方式,也是体育的实践方式,是其他体育类型的源头活水,最为根本。作为用以指导体育实践的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体系的体育科学,是应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作为促进体育发展的经济因素和物质条件的体育产业,是体育运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体育文化(精神)是体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价值凝结。此外,体育道德问题也集中反映在体育运动领域。因此,体育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应集中在体育运动领域。
这并不是说体育的其他领域不是我们的研究范围,没有道德问题,相反,在体育的其他领域同样存在着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道德问题,如在体育科学领域,存在着科研成果应用到体育实践中的道德责任问题,理论工作者的道德责任和道德品质问题,体育理论界的知识产权问题等;在体育产业领域,存在着公平与效率问题,体育市场的规范问题,生产、经营、消费的道德问题,产业中的不当竞争问题,产业主体追求利益是最大化还是最优化问题,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的合理利用和开发问题等;在体育文化领域,存在着体育一体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矛盾问题,体育国际化与民族的体育精神问题,体育大国和强国的大国沙文主义问题,如何对待不同的体育价值取向问题、体育中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问题,如何看待不同民族的体育文化问题等。
1?郾2体育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体育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首先,体育伦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各学科的交叉是现代科学理论发展的一个主要特征,而交叉学科的建立必须明确两个基本点:一是交叉点,二是侧重点。体育伦理学是体育学和伦理学的交叉,其交叉点是体育和道德的内在关联性。体育和道德是社会两大文化主干,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二者又常常联手联姻,共同推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其次,体育伦理学的侧重点是伦理学。体育伦理学在本质上是伦理学而不是体育学。体育学是“从整体上研究体育的产生、发展的规律,揭示体育的本质特征,剖析体育的各种现象的学科”。〔1〕其主旨在于揭示“事实是什么”。而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社会道德现象的科学,是一门关于道德的学问”。〔2〕其主旨是研究和回答人的行为“应当如何”。体育伦理学研究的是体育的“道德关系”,即道德现象,研究和回答的是人们在体育活动中的行为“应当如何”的问题,而不是研究体育系统内部诸要素间的相互依存和平衡关系等“是什么”的非道德关系问题。由此可见,体育伦理学属于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分支学科。
体育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关于什么是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本质是什么?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程序-方法论。程序论认为,应用伦理学的任务是“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应用伦理学的目的就在于探讨如何使道德要求通过社会整体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应用伦理学应为这些问题所引起的道德悖论的解决创造一种对话的平台”,“应用伦理学首先是一种程序方法论”。〔3〕其唯一目标是通过交往对话而达成道德共识。有人认为,20世纪60、70年代应用伦理学的兴起,代表着道德哲学的根本性转向,应用伦理学就是当代的道德哲学。程序论者大致赞成这种看法。第二,伦理学原理应用论。正统伦理学家认为,程序方法论夸大了应用伦理学的作用,应用伦理学只是伦理学的一部分,与理论伦理学相对。“它以伦理学原理为依据,着重研究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应用伦理学中‘应用’本质上是将理论伦理学的理论运用于具体的道德生活领域,并在实践中验证和发展理论伦理学的理论,以推动理论伦理学的进步和完善”。〔4〕第三,双向反思论。“应用伦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是通过对话商谈而达成道德共识,以便为立法和公共政策提供依据,但这不是应用伦理学唯一的任务,改变共识是应用伦理学更重要的任务”,“应用伦理学必须进行双向批判:既要反思、批判现实和潮流,又要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出发点,在批判反思现实和时尚的过程中反思自身的思想前提”。〔5〕不认为确立对话程序是应用伦理学的首要任务,也不认为达成道德共识是应用伦理学的唯一目标。哲学伦理学必须是实践性的、直面现实的,它应该保持其应有的批判性。第四,基本价值论。在《从当代哲学及其应用看应用伦理学的性质》一文中,基本价值论者强调现代哲学的价值论转向使应用哲学和应用伦理学的产生成为必要和可能:“哲学所构建的理论观念体系可以成为人类生活的理想模式和终极尺度,但是仅此还不够。由于现代社会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哲学要充分发挥其批判、规范和引导功能,还必须把所确立的根本生存理念、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延伸到或应用于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确立不同具体领域的具体生存理念、具体价值原则和具体行为准则,并构建不同领域的具体理论观念体系,从不同的角度、领域和层次为人们提供具体的指导和规范。”〔6〕
上述学界的各种观点,都各自具有其合理性和建设性。我们认为,在建构当代中国特色应用伦理学时,应该坚持一种作为基本价值观和程序方法论的有机相统一,实现这两种基本特性的良性互动:在一种共鸣性、共同性的基本价值观的背景下,充分发挥应用伦理学的“程序方法”、“分析工具”等特性;在其“程序方法”、“分析工具”的基础上,合理地形成共鸣性、共同性的基本价值观。而体育伦理学就应该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伦理“应用”学科。
综合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学科性质,我们认为,体育伦理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所谓体育伦理学是研究“体育领域”中道德现象的科学,是一门关于体育道德的学问。从狭义上讲,所谓体育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应用伦理学,运用多种视野和视角,依据基本道德价值观和原则,采用“程序方法论”,结合体育现实,对“体育运动领域”的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进行系统研究的新兴学科。我们在进行体育伦理学体系建构研究时所使用的就是狭义上的体育伦理学概念。
1?郾3体育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体育运动”是体育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关于如何确立体育伦理学的逻辑起点问题,我们依照“构成一门科学的逻辑起点的东西,必须是该学科研究的一种最简单、最常见、最一般、最基本的规定或细胞,这个规定或细胞包含着往后发展的一切矛盾胚胎,而往后的一切逻辑发展都是它的矛盾的展开”〔7〕这一基本思路,最终发现,运动是人类体育活动最一般、最基本的规定,也是体育活动最基本的实践方式。体育活动的逻辑发展都紧紧围绕运动而展开。从运动实践上看,它包括了肢体练习,活动能力练习,素质练习等基本运动;也包括田径、体操、游泳和各种球类等技术运动;还包括以争取优胜为目的各种体育比赛等竞赛运动。从运动理论上看,它包括围绕运动而产生的运动训练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运动社会学等几十个分支学科。从运动功能上看,它具有竞技功能(以锦标、名次为目的)、健心功能(以观赏、享受为目的)、强身功能(以强筋健骨、强化体能为目的)、休闲功能(以轻松、快乐为目的)等。正是运动自身所具有的上述功能,才有体育的不同形式(竞技体育、休闲体育、健身体育等)和丰富多样的体育项目。离开了或没有了体育运动,所谓的体育理论、体育实践和体育功能就不复存在,体育就无从谈起。
而体育运动是属于人的运动,身体是运动的物质承担者。运动之所以能成为体育伦理学的逻辑起点,是因为它是人的需要,对人具有价值,一句“生命在于运动”人人皆知的普通表述,道出了其中的奥妙。人对运动的需要,不仅仅表现在对运动本身的需要,更重要是表现在对运动过程的需要。在体育运动过程中,人的运动不是孤立进行的,必然和他人、社会以及自然界等发生关系,这些关系就是上述所论及的体育关系。因此,我们把体育运动作为体育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2体育伦理学的研究价值
经过多年的发展,当代中国体育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最为活跃的力量之一。有关体育运动的研究也在不断加强,逐渐深入到体育的各个方面。从我国体育自身纵向发展来看,其理论与实践成绩是十分巨大的。但从横向上看,我国体育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平与效率、质量与速度等要求相对照,依然存在较大的落差;与国际先进的当代体育文化相比,差距也是十分明显的。这种差距证实了我国现代体育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毫无选择地被置于大社会中,与其他领域一样艰难地发生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它逻辑地反映着体育人文研究的相对滞后。当代中国体育伦理学体系构建研究,随之成为其中的一个宏观重大课题。
中国北京2008年奥运会提出“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三个引人注目的理念,既考虑周全,又意蕴深远。然而它们既没有得到完整深刻的阐述,也没有得到具体完整的落实。就当代中国体育伦理学体系构建进行研究,既是探求中国体育良性发展之道,又是解决人文奥运之需要,同时也是发掘和展现其深远意义之所在。具体说来,体育伦理学体系建构研究的意义如下:
2?郾1体育伦理学研究将深化和拓展伦理学理论研究
一门新兴学科研究的理论价值表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拓宽所属学科的研究视域;二是深化本学科具体问题的研究;三是对其它相关学科的影响。第一,体育伦理学研究的理论价值首先表现为拓宽了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当代伦理学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其研究深入到经济、法律、科技、环境、生命、网络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产生了一系列应用伦理学。这是道德的本质特性和伦理学的实践要求所必需。第二,体育伦理学研究有助于建构完整的体育道德规范。以往学界在该领域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体育科技领域,关涉我国的体育伦理研究的少量成果(相对于其它领域的应用伦理学研究)零碎分散,且未能及时追踪我国当代体育伦理新动向、把握世界体育伦理新走势,一些重要的体育伦理问题尚未纳入研究视野,全面而系统的研究相对薄弱,研究方法过于简单,只是伦理学的机械解读,未能体现出“应用伦理学”模式的本义。全面而系统的体育伦理学体系建构研究,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第三,体育伦理学研究同时可以丰富体育学理论研究。体育伦理学虽然只研究体育现象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但对体育现象的把握是以体育学的把握为前提的,而对体育的伦理诠释必将影响体育学对自身研究对象的全新理解和深层次地把握,从而丰富体育学理论。
2?郾2有助于扬弃中西体育文化,实现中西体育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人类体育文化知识宝库,有取之不尽的资源。因此,应以扬弃的态度挖掘和总结中西体育伦理思想,丰富我们的研究内容;以广阔的胸襟借鉴和吸收人类优秀体育文化成果,确立起社会主义体育伦理精神;以开放性的思维和平等、协商的对话的方式,处理由不同价值观念引发的不同的体育态度和行为,以期达成共识。由此可见,中国体育伦理的建构和规范化过程,必然是我们对中外体育文化的扬弃过程,尤其是一种在中西融合基础上的体育伦理文化的创新过程。
2?郾3有助于对社会主义体育市场发展进行合理的理论解析与辩护
目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新旧体制的摩擦仍很严重,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矛盾,在这种背景下的体育市场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诸多问题和矛盾,对于这些问题和矛盾,人们往往容易错误地把它归结到市场经济本身。体育伦理与规范化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的相对贫乏,一时又难以作出透彻的解析并进行有力的辩护,这势必要影响到体育市场培育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对当代我国体育伦理的研究与合理构建,将为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提供伦理辩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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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畅.从当代哲学及其应用看应用伦理学的性质
〔EB/OL〕.中国应用伦理学网,5-5,102,0
—、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对研究的基本问题的探寻可以有多种视角,如历史的视角,思辨整合的视角,分析的视角和经验的视角等等。针对传媒伦理学研究的现实状况,此处我们选择后两种来进行探索。首先,是分析的视角,即从传媒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学科性质以及研究任务出发,寻找问题的答案。其次,是经验的视角,即对当前已有的传媒伦理学研究所涉及的实际问题以及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归纳,在分析中找寻答案。
接下来,我们就综合两种视角,首要是对传媒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和学科性质进行一番梳理和考察,然后对其研究现状进行归纳和分析,两者对照、结合,以此来探寻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1.传媒伦理的“应用伦理学”属性和“实践伦理学”维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饱受战争之苦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了经济复兴政策,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剧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自然环境迅速恶化;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高科技的负效应此起彼伏……这些问题在人类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又亟待解决。然而,最大的问题是在既有的伦理道德理据中,人们无法找到现成的答案。生活实践迫使人们放弃书本教条,直面现实,找到一种新的伦理规范,建立社会新秩序,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用伦理学”应运而生。应用伦理学应用于社会不同领域,就产生了领域伦理学,如政治伦理学、商业伦理学等;应用于不同人群,就产生了人群伦理学,如妇女伦理学、老年伦理学等;应用于不同职业,就产生了职业伦理学,如教师伦理学以及我们所研究的传媒伦理学等等。我们看到,传媒伦理学是一种典型的职业伦理,而职业伦理学恰恰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传媒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学科范畴。
“应用伦理学”的兴起有重要意义,为理论伦理学的发展打开新的天地,重新强化了伦理学的“实践维度”。虽然伦理学理论的诞生就是为了人类的道德实践,但是伦理学在后来的发展中有很长一段时期偏离了自己的初衷,以“元伦理学”为代表,“热衷于体系的构建,迷恋于思辨的推导”。?与理论伦理学不同,应用伦理学的核心就是“应用”,其生命力就在于以理论的方式关注、把握、指导生活实践。而传媒伦理学作为一种职业伦理学,恰恰在于着力解决传媒职业领域内的伦理失范和价值混乱问题,其“实践伦理学”的维度相当明显。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传媒伦理的核心就在于“应用”,而应用的主旨是强调“实践”。传媒伦理学是沟通理论伦理学与传媒实践活动的桥梁,它把媒介行为置于理论伦理学所构建的人类价值体系的总体框架下,在传媒实践中对这些既有观念、?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进行验证,辩驳和诘难,以媒介职业性质和传媒职业群体特征为依据,将这些总体社会规范和价值取向具化并细化,建构传媒领域的价值体系和媒介从业者的观念模式。也就是说,以分析的视角考察传媒伦理学及其应用的基本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大众传播领域内,媒介这-特定群体所追求的职业责任或至善目标及其实现的伦理手段和途径。
2.传媒伦理的研究现状:立足于媒介道德困境,探寻多样性的价值共识,形成合乎伦理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纵观传媒伦理学的相关研究,无论是在西方还是我国,都立足于媒介的道徳困境。新闻失实、新闻炒作、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娱乐至死、漠视生命、侵犯隐私等等,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剧和媒介的急速扩张,大众传播领域内一系列前所未有的伦理道德问题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呈现出来。事实上,传媒伦理学的研究者关注的绝不仅仅是这些判别起来相对简单的道德失范行为,还有与具体道德情境相关的职业伦理闲境。传媒伦理作为职业伦理学的分支其显着特征在于它的实践性,它总是与具体的道德情景相关,它不仅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因素影响,更重要的是还要打上“职业”的标签。“新闻专业主义”、“新闻自由”、“新闻价值”、“新闻时效性”、“受众知情权”等等,所有这些专业词汇使媒介从业者的价值判断和道德抉择变得十分复杂。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展江在《新闻职业伦理四大争议问题评析》一文中,对“当代四大新闻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救死扶伤与新闻本职的矛盾”,“公众知情权1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消息来源保护问题”以及“媒体自由与公正审判问题”。他认为:“新闻职业伦理就是新闻工作者和媒介机构在新闻职业道德体系中的诸个因素(道德诫命)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他认为新闻职业伦理非常复杂,因为新闻人“在报道一则新闻的过程中要与消息来源打交道、处理与同事的关系,最后还要面对公众,所以可能要同时做出几个互不相关的伦理抉择。”正如展江所言,在新闻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关于伦理的思考和抉择,这些思考和抉择又多偏向多元交错,致使从业者的道德信念被迫接受挑战而陷人伦理原则上的两难境地。传媒领域内的伦理抉择既要遵循普适性的“道德善”,又要体现特殊性的专业规范,那么我们必须打破思维方式的单一性和价值规范的垄断性,进而寻求一种多样性的“价值共识”,以更为宽广的视野和更具实践价值的标准,形成合乎伦理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根据以上有关传媒伦理学理论体系、学科性质、基本特征和研究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大众传媒领域中出现的职业群体价值、伦理诉求和道德标准与社会整体利益、伦理诉求和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讲,传媒这一特定群体对自由、自主、专业和自我完善等价值追求与社会整体“道德善”及“应当”为标准的伦理规范和理想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二、传媒职业伦理研究方法的整合
在我国,传媒伦理学的研究方兴未艾,综观众多学术成果可以发现,由于研究者们研究视野、研究维度和研究立足点的差异性与广泛性,传媒伦理的研究方法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正是因为研究方法的零散性与不确定性,导致了研究路径的混乱,进而影响了结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所以,当我们明确了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后,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研究方法进行整合,以明晰研究路径,深化研究结论。
1.反思、批判与建构的整合
对传媒现象及传媒人行为进行道德批判,是当前我国传媒伦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问题意识与注重问题研究诚然重要,但它并不是传媒伦理研究的初衷,批判的目的不是要全盘否定,而是为了创新,创新意识与价值体系的建构才是伦理学研究的核心与关键。创新的过程就是改造的过程,它以反思和批判为前提和基础。改造的过程又是构建的过程,传媒伦理学研究就是要在不断创新、不断改造的过程中构建传媒理论价值体系。所以,反思的方法、批判的方法和建构的方法是传媒伦理研究的=种重要方法,=者紧密结合,缺一不可。事实上,这恰恰符合了传媒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传媒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伦理学作为人生哲学,像本体哲学和认识哲学一样,其基本的研究方法首推思辨的方法。而思辨恰恰是反思、批判与建构的有机统一。
这种统一首先表现在反思与批判的相辅相成。所谓反思,就是换方向、换角度、换位置进行再审视、再认识、再思考。伦理研究中的反思不是欣赏性的,而是否定性的,其目的是要发现问题。因此,反思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批判的过程。而批判又是以怀疑为前提的,而怀疑通常又是在反思当中获得的。所以在传媒伦理研究中,我们一方面要对大众传媒行为、境遇与现象进行批判性反思,另一方面又要对已有大众传媒伦理本身进行反思性批判。抽象的反思与具象的批判相结合,是提升大众传媒道德理念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大众传媒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当然,无论反思还是批判,突破、改造与超越才是其最终目的。传媒伦理学研究致力于解答的仍是大众传媒领域中的价值问题,其最终指向仍是新的价值原则的确立和价值体系的建构。因此,只有坚持反思、批判与建构的并存,传媒伦理研究才能向纵深发展,为传媒实践中的根本性和总体性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演绎与归纳的整合
自伦理学产生以来,演绎的道德推理方法就被看成是最主要的解决道德问题的方法。但应用伦理学产生之后,演绎这种思维方法受到了严重的质疑。--些伦理学学者主张,应用伦理学研究应告别原则,专注于个别具体事例勹情境,在实践中归纳出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进而再将它上升为一种普适原则。也就是说归纳法在应用伦理研究中备受推崇。事实上,从方法论的角度考察,演绎和归纳正是当前传媒伦理学研究领域中两种重要方法。演绎是从既有的普遍性原则或一般性事理出发,把这种事理或原则运用到各个具体的领域中去,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一种方法。归纳法则是从个别事例出发,对既有材料抽丝剥茧地分析,最后得以做出一个概括性的原则或结论。看起来,演绎与归纳是两种完全相反的研究路径,所以大多数传媒伦理研究都是只选其一。一种是以人类社会普适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为依据,对传媒现象和行为进行道德批判;一种是从大众传媒领域中出现的具体案例出发,归纳总结出能够解决传媒伦理实际问题的伦理原则和伦理依据。但事实证明,这两种方法都有失偏颇,单独使用一种方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演绎道德推理是逻辑学上的演绎推理在道德推理中的运用。它的前提是确立一个判断伦理善恶是非的原则或标准。一般来说,公平、正义、真实、诚信、尊重人道等等是社会所公认的伦理准则,它们共同构建起人类向善的根基。但是,如果我们简单地把他们作为道德推理的依据去衡量媒介行为,会带来很多道德困惑和伦理矛盾。以新闻报道中的隐性采访为例,无论是以动机论还是效果论来评判,隐性采访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揭示社会丑恶,有助于清除社会腐败,它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善的手段。但是记者在隐瞒身份、挖掘事实过程中所使用的欺骗和诱导等方法显然违背了诚信的伦理准则,是一种非道德行为。所以,道德演绎推理,必须考虑到“情境”这一要素,把理论伦理直接应用于复杂的媒介现实问题,难免犯功利主义错误,让研究陷人困境。同样地,如果我们抛开理论伦理,仅仅关注于具体情况中的问题,企图从对各种各样复杂问题的分析中归纳出结论,那么我们归纳的很可能只是一种经验、直觉或习惯,最终得到的根本就不是能够指导并解决所有传媒伦理问题的伦理学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