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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人士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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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人士的故事

成功人士的故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中耳炎;中耳畸形;人工听骨;鼓室成形术

Effects of ossicular reconstruction with Partial ossicular replacement prostheses in tympanoplasty

WANG Xia,SONG Jian-jing,YU Xiao-wei,et al.

Department of otolaryngology head and Neck Surgery,Weihai city Shandong Province Hospital Weihai 2642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OEvaluate the effect of ossicular reconstruction with partial ossicular replacement prostheses(PORP) or toutal ossicular replacement prostheses(TORP) .Methods We effectively connected the ossicular chain used the PORP or TORP,replaced the destructive autologous ossicular.Results All the patients were followed-up for 6-47 months,the tympanic membrane got well,the averaged postoperative air conduction reduced 27.8 dB HL,the effectiveness was 79.3%. The recurrent and the reject reaction were zero.Conclusion 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 PORP or TORP was a safety and useful material for ossicular reconstrction in the tympanoplasty.

【Key words】 Otitis media; Middle ear malformation; Artificial ossicle; Tympanoplasty

在传导性耳聋患者当中,由于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患者所导致者占大多数,部分患者是由于外伤及先天性中耳畸形所导致的。笔者自2006年5月以来,对32例患者采用多孔聚乙烯听骨赝复物(PORP,TORP美国美敦力公司)重建听骨链行鼓室成形术[1],取得了良好的临床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临床资料 2006年5月以来,笔者采用人工听骨赝复物重建听骨链行鼓室成形术32例。对随访半年以上、资料完整的28例(29耳)进行回顾性总结。28例患者中,男12例,女16例;年龄18~52岁(平均35.32岁);随访时间6~47个月(平均23.5个月)。所有患者术前均行纯音测听、声导抗、颞骨HRCT和耳内镜等检查。诊断为慢性化脓性中耳炎25例,其中骨疡型11例(12耳),胆脂瘤型中耳炎10例,伴有鼓室硬化者4例;先天性中耳畸形2例,其中1例为砧骨发育缺失,另1例为砧骨长脚骨性发育不全,仅以结缔组织与镫骨头软连接;外伤1例为头部外伤后导致砧骨长脚骨折,听骨链不连续。

1.2 手术方法 慢性化脓性中耳炎骨疡型者,采用耳内切口行完壁式乳突根治加鼓室成型术11例(12耳);胆脂瘤型中耳炎合并乳突病变者采用耳后切口行开放式乳突根治加鼓室成型10例;病变范围局限中、上鼓室者行上鼓室凿开,耳屏软骨耳道成形加鼓室成型5例;中耳畸形及砧骨长脚骨折患者采用鼓室探查切口3例。鼓膜修补材料取颞肌筋膜片或耳屏软骨膜,分别采用夹层法、外置及内置方法进行修补。

人工听骨的修整与安放:首先要测量好所用人工听骨的高度,将赝复体的轴修剪成所测得的镫骨底板和锤骨柄之间的距离,避免过长,否则可能引起镫骨半脱位[2]。应用PORP时,则测量镫骨头与锤骨柄之间的距离,其与镫骨的连接端可做成3~4个纵行切开小豁口以骑跨在镫骨头上保持稳定。

2 结果

计算术前术后语言频率0.5、1、2 kHz的纯音测听气导骨导平均值,比较手术前后气骨导差,并进行统计学分析。评估标准以手术后骨气导差(ABG)20 dB者及ABG较术前缩小15 dB者为术后听力提高有效[3]。29耳术前气导听力38.33~76.67 dB HL,平均(62.11±12.24)dB,骨导听力0~38.33 dB,平均为(20.44±12.87)dB;术后气导听力平均(34.36±13.32)dB,与术前相比t=3.532,(P30 dB的22耳。术后ABG平均为(22.11±12.16)dB,与术前相比较t=5.465,(P30 dB6耳。术后ABG20 dB及ABG较术前缩小15 dB者共23耳,总有效率79.3%。

按手术方式分型的听力结果显示,慢性化脓性中耳炎(鼓膜修补+听骨链重建12耳,有效11耳),鼓室硬化(上鼓室凿开+听骨链重建+鼓膜修补5耳,有效3耳),胆脂瘤型中耳炎(开放式乳突根治+鼓室成型9耳,有效6耳)。听骨链畸形及外伤致听骨链中断3耳,均有效。

3 讨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日益得到重视,这就要求耳科医师在彻底清除病变的同时采取方法来提高听力。外科技术的发展和对中耳病变以及声音传导机制的进一步了解,使耳科医生对传导性聋患者进行听力重建变为可能。中耳的听小骨对维持听力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中耳病变的复杂性,导致听骨链重建方法的多样化。既往听骨链重建手术中曾用自体听骨、异体听骨和不同材料的人工听骨等由于稳定性和伦理问题,在临床上的应用逐渐受到限制[4]。本文采用的听骨移植材料多孔聚乙烯听骨赝复物进行人工听骨重建在国外发展迅速。

在中耳传导性耳聋患者当中,大部分是由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所导致的,一部分是由于先天性中耳畸形所致,比如先天性锤骨、砧骨、镫骨发育畸形甚或缺如,以及它们之间的软连接。另有部分患者由外伤导致听小骨断裂损伤、听小骨脱位所致。HRCT的应用,让笔者在手术前便可了解中耳的病变情况。本文29耳中,慢性化脓性中耳炎26耳,占89.6%,先天中耳畸形及外伤所致者3例,占10.4%。采用PORP连接镫骨与锤骨柄19耳,直接接触鼓膜7耳;采用TORP者3耳。所有患者无一例出现排异反应、听骨脱出的。统计学结果显示,鼓膜修补+听骨链重建效果最好;鼓室硬化者行上鼓室凿开+听骨链重建+鼓膜修补的效果最差,可能与术后镫骨周围再次粘连和咽鼓管功能功能不良有关[5];开放式和完璧式乳突根治手术后听力效果无明显差别。

病变清除彻底是手术成功的关键所在,尤其是骨疡型和胆脂瘤型中耳炎的患者。有以下几个重要部位:①咽鼓管上隐窝:位于咽鼓管鼓口上方的一个骨性凹陷,此处黏膜容易发生水肿息肉样变,甚或囊肿形成,部分患者有胆脂瘤上皮存留,从而导致咽鼓管鼓口的阻塞,影响中耳的通气功能。它的上界与锤砧骨内侧构成狭窄间隙,进而影响上鼓室的引流;②面神经隐窝:位于面神经颞骨垂直段与鼓索神经之间的后鼓室的骨性气房。在完璧式乳突根治鼓室成型中一定要将其打开探查,清除其内部及其内侧鼓室窦的病变组织;③上鼓室前隐窝:位于鼓膜张肌皱襞和锤前皱襞之上,锤骨头和锤上皱襞之前。由于锤骨头的阻挡,病变容易隐藏导致病变清除不彻底,有时需要剪掉锤骨头以清除病变组织。上述结构是造成病变隐藏和疾病复发的重要部位所在。另外,要注意外耳道皮肤的保护,尤其是外耳道前壁皮肤的保护,此处皮瓣损伤后不容易再生,从而导致外耳道狭窄甚至闭锁,损伤时可采用裂层皮片移植修复。

人工听骨通常要与锤骨柄之间建立连接,位置应放在近鼓膜张肌肌腱处,但对于锤骨柄腐蚀、锤骨去除者则应在人工听骨平台与鼓膜之间放置削薄的软骨片,以防人工听骨平台刺破鼓膜而脱出。赝复体注意避免接触周围的骨结构(如鼓峡和骨性鼓环),以防听骨链固定。放置TORP时,镫骨足板端一定要放在前后足弓之间,在足弓缺失的情况下,赝复体的轴应置于镫骨足板的中央区域,并且在足板上做移植床,同时TORP必须稍高于鼓膜以增强其稳定性,否则容易出现赝复体倾倒、滑脱,导致听力改善不佳。

通畅咽鼓管时切记内下方是颈内动脉,可采用1 mm内径、长约4.5 cm的细管(我们采用硬膜外麻醉导管)探入咽鼓管,部分患者可保留3个月至半年后自鼻咽部取出。

并发症及预防:①听骨链连接不牢、移位、固定、脱出或断开,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提高手术技巧,听骨之间连接不用耳脑胶,听小骨与鼓膜之间垫软骨片,周围用明胶海绵填充;术后2周内避免剧烈运动、吸吮液体和擤鼻,打喷嚏时应保持张口状态;②术后眩晕及感音神经性耳聋,在手术过程中中要注意操作轻柔,特别是是在分离砧蹬关节时尤应注意。眩晕多在手术后2~3 d自行恢复;③部分患者术后感觉对较大声音感到震耳,笔者认为此现象是由于失去鼓膜张肌和镫骨肌的保护所致,患者多可逐步适应;④在鼓索神经上方去除骨质和取出砧骨、锤骨及鼓室内病灶时应避免损伤神经,导致味觉减退或难以忍受的味觉异常、舌麻,甚或面瘫发生。

参考文献

[1] Brackmann DE,Sheehy JL,Luxford WM.TORPs and PORPs in tympanoplasty: a review of 1042 operation. Otolaryngol Head Neck Surg,1984,92:32-37.

[2] Wehrs TE. Incus interposition and ossiculoplasty with hydroxyapatite prosthesis. Otolaryngol Clin North Am,1994,27:677-688.

[3] 杨仕明,宇雅苹,韩东一.人工听骨在鼓室成型术中的应用.中华耳科学杂志,2007,5(2):141-144.

成功人士的故事范文第2篇

关键词:顾城 “任性的孩子” 审美表达

引言

我是一个任性的孩子

我想涂去一切不幸

我想在大地上

画满窗子

让所有习惯黑暗的眼睛

都习惯光明

――顾城《我是一个任性的孩子》

这是顾城在1981年3月写下的《我是一个任性的孩子》中的一段。顾城在诗情方面十分早慧,他八岁的时候就写下了“我失去了一只臂膀 / 就睁开了一只眼睛”(《杨树》1964年)这样想象奇特的句子。但是他在人情或者说世俗情感方面却是晚熟的,或者说一直没有成熟。“任性的孩子”一直是顾城诗歌中重要的抒情主人公形象,应该说也是顾城自己的形象。

顾城一生颠沛流离,他原籍上海,1956年生于北京,1969年跟随父亲顾工下放到过山东和东北,1974年返回北京,曾经做过搬运工、据木工、临时编辑。1977年开始发表作品,1979年在民刊《今天》上发表诗作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从此以后,顾城便与北岛、舒婷一起成为了影响一个时代的“朦胧诗”诗潮的领军人物,影响甚广。“朦胧诗”落潮以后,他曾应邀访问过欧美等国,1988年到新西兰讲学,之后即隐居激流岛。1993年10月8日,他在激流岛挥斧杀死妻子,而后自杀。

头戴一顶类似于回族所经常佩戴的白色帽子,是公众眼里顾城形象的标志,顾城如此的装束给人的印象是不谙世事和超凡脱俗。顾城的诗歌给人的印象也是追求一种极致的纯净的美。而顾城的诗歌中的抒情主人公“任性的孩子”的形象就像现实生活中顾城的白帽子,成为了其诗歌中最有特色、也最有代表性的形象。

本文旨在探究顾城诗歌中的“任性的孩子”抒情主人公形象的来源、“任性的孩子”形象的特点和 “任性的孩子”形象的审美表达。

一、童年经历构筑了童话世界

顾城诗歌中的“任性的孩子”抒情主人公形象来源于他童年经历构筑的童话世界。顾城的童年生活以1969年为界,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在北京城市的生活,后一个阶段是随其父在山东和东北农场的乡村生活。这两个生活阶段一个在城市,一个在乡村,环境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不同,顾城在这两个阶段的年纪也不相同,但是顾城在这两个阶段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对自然界特别特别感兴趣,而对人――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原因――都是“回避”的态度,即使是在北京生活阶段。据顾城的父亲顾工讲,顾城那时候“想出来的诗歌”的内容主要是“是塔松和雨珠的故事;是云朵和土地的对话;是瓢虫和蚂蚁的私语……”那个时候顾城常常“凝视在雨云下忙于搬家的蚂蚁;在护城河里游动的蝌蚪和鱼苗;在屋檐下筑窝的燕子……他不太看人――人似乎是最令人生畏的动物。”[1]

顾城在1969年以后的乡村生活更是如此,顾城一家人被流放的地方是渤海荒滩上偏远的村落,由于与当地人在语言沟通方面存在着问题,顾城一家很少与当地人来往。这时的顾城过着更加与世隔绝的生活,他每天就是跟随父亲喂猪、放猪,不过父子二人却很快乐,他们在还经常在喂猪的时候“对诗”,顾城对父亲说:“你有首诗叫《黄浦江畔》,我想对首《渤海滩头》;你昨天写了一首叫《沼泽里的鱼》,我想对首《中枪弹的雁》……”[2]在放猪的时候,父子二人“跳进这即将入海的水流里,尽情浸没和扑腾……没有人,只有云和鸟和太阳,还有远远的草地上正在觅食的猪。”[3]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顾城的童年生活是相对封闭的,是与大自然中的阳光、雨滴、昆虫为伍的,这不正是一个标准的“童话世界”吗?这个童话世界在某种程度上是顾城通过想象构筑的,他剔除了和“人”有关的不愉快,保留了与自然和动物有关的“桃花源式”的童话世界。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我国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真实自然和社会状况是要比顾城的童话世界残酷得多的。也许诗人顾城正是出于对这样残酷现实的恐惧、厌恶而退缩到了自己在心灵里构筑的童话世界。总之,无论那个童话世界真正存在与否,它都深刻地影响了顾城日后的文学创作,这个事实是千真万确的。成年以后的顾城依然认为:“我是一个在碱滩上长大的孩子,那里的天地是完美的,是完美的正圆形。没有山,没有树,甚至没有人造的几何体――房屋。当我在走我想象的路上时,天地间只有我和一种淡紫色的小草……”[4]

从顾城童年的经历来看,无论是客观的条件,还是主观的喜好,顾城都更习惯和大自然、小动物打交道。这样的生活经历奠定了顾城日后诗歌创作的基础。现代心理学已经证明了一个人的童年经历会对其日后的生活、行为发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艺术家。弗洛伊德就艺术家的童年的创伤性经验会转化为“情结”。 “情结”是艺术家进行艺术创作的深层心理动因。

二、一直没有走出童话世界的孩子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童年,也许大部分人的童年也都或多或少地被自己涂抹上了童话色彩,但是对于大部分人来讲,他们的童话世界也仅限于童年时期。当他们长大成人以后,他们都会走出自己编织的童话世界。但是,诗人顾城没有这样做,他一直停留在自己童年的童话世界中。这就造就了他的诗歌当中的绝大部分抒情主人公都是那个还没走出童年期的“任性的孩子”,而顾城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童话诗人”。“童话诗人”是诗人舒婷赠与顾城的雅号,顾城也欣然接受了这个称号,他自己将“童话诗人”之“童”解释为李贽的“童心说”之“童”,即未被世俗所侵染的人的本心。

诗歌《我是一个任性的孩子》中的那个幻想着用彩色蜡笔画出自由、画下爱情、画下未来的抒情主人公是顾城诗歌中典型的“任性的孩子”形象。此外,《生命狂想曲》中那个狂想着用赤脚做图章走遍大地,世界就溶进了他的生命的抒情主人公,《世界和我・(1)第一个早晨》中的那个不承认自己名字的抒情主人公,《简历》中始终没有长大的悲哀的孩子,《我会像青草一样呼吸》中的会像青草一样呼吸的“我”,《十二岁的广场》中喜欢穿着旧衣服在清晨穿过广场的12岁少年……都是“任性的孩子”,他们的共同的特点是:

第一,他们以自我为中心。 “任性的孩子”是顾城诗歌所构建的“童话王国”的国王。他就是这个王国的主宰,这个王国的日、月、星、辰都以国王为中心而运行。太阳是他的纤夫,新月是他黄金的锚,他合上双眼睡去,世界就与他无关。(《生命狂想曲》)“任性的孩子”的自我中心意识使得他在诗歌中这个自足的童话世界里,获得了绝对的自由,他自由地穿梭于时间的海洋。同时,“任性的孩子”的自我中心意识也使得他的占有欲极强,他画下的爱人要永远看着他,绝不会忽然掉过头去。

第二,他们拒绝长大。 1981年8月,25岁的顾城写下了《十二岁的广场》一诗,诗中是抒情主人公明显而固执的将自己的年纪固定在了12岁。对成年人,这个抒情主人公以“你们”相称,将自己与成年人世界之间清晰地划下了界限,表明了自己拒绝长大的明确态度。

第三,自然是他们最好的朋友。 对于顾城诗中的抒情主人公,成年人的世界是异己的存在,但是大自然却是他们最好的朋友。自然与童话天然是一对好朋友,童话是认识大自然的方式,自然是童话生存的家园。在顾城的童话世界中,抒情主人公任“风在摇他的叶子/草在结他的籽/我们站着不说话就十分美好”。(《门前》)

三、“任性的孩子”的审美表达

顾城以及他的诗歌作品一直没有能够走出他自己建构的“童话世界”,“任性的孩子”一直是顾城诗歌中最重要的抒情主人公。可以说,“任性的孩子”是顾城对世界认识的审美表达。

第一,“任性的孩子”形象意味着顾城对社会现实的回避。现实生活对于顾城来说一直不是十分“友好”,所以顾城创造了“任性的孩子”形象表达其对现实社会的回避。无论是童年时期的顾城还是成年之后的顾城,对现实社会的逃离都是其生命的主旋律。“任性”本身就是一种姿态,它意味着不合作与我行我素,而顾城正是以这样一种姿态示人。

第二,“任性的孩子”形象可以表达顾城极其个人化的感受。在这个“任性的孩子”看来,时间是可以倾听的:“我喜欢靠着树静听,听时间在木纹中行走,听水纹渐渐地扩张”。阳光是可以贮藏的:“想用一间银白的房子,来贮藏阳光”(《不要说了,我不会屈服》)

“任性的孩子”成为了顾城最好的,也是唯一的能够准确表达他极端个人化感受的手段,所以他对“任性的孩子”的形象十分珍视。

第三,“任性的孩子”是一个偏执和追求绝对的孩子。顾城是一个具有强烈乌托邦情结的诗人,他用他的诗歌来追求他“纯美天国”的梦想。顾城相信“万物,生命,人,都有自己的梦。每个梦,都是一个世界。沙漠梦想着云的背影,花朵梦想着蝴蝶的轻吻,露滴在梦想海洋……我也有我的梦,遥远而清晰,它不仅仅是一个世界,它是高于世界的天国。它,就是美,最纯净的美;当我打开安徒生的童话,浅浅的脑海里就充满光辉。”[5]

偏执和追求绝对可以成就一位唯美诗人,但是也可以毁掉一个社会中的自然人。顾城在激流岛的杀妻然后自裁的行为可以看做是“任性的孩子”的最后一次人间“表演”。语

参考文献

成功人士的故事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工挖孔桩 ;成孔事故 ;预防处理

中图分类号: TU74 文献标识码: A

我公司在承建森林河湾地基处理工程中,采用了人工挖孔桩成孔施工。由于地质环境复杂,地下水丰富,桩身长,又是冬季施工。因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们在人工挖孔桩施工中采取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了零事故目标的实现,现介绍一些体会与大家共享。

一、简介人工挖孔桩施工方便、速度较快、不需要大型机械设备,成孔直观,混凝土施工质量较易控制,挖孔桩要比木桩、混凝土打入桩抗震能力强,造价比冲击锥冲孔、冲击钻机冲孔、回旋钻机钻孔、沉井基础节省。从而在公路、民用建筑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挖孔桩井下作业条件差、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常见事故人工挖孔桩的常见安全事故有孔口石块或杂物掉入孔口砸伤正在孔中的施工人员;孔口操作人员被地下有害气体中毒昏迷甚至死亡,孔壁支护不当而坍塌砸伤甚至活埋操作工人;孔内电缆、电线磨损受潮导致工人触电伤亡;深孔中突然涌水淹没操作人员等。

三、事故预防及处理措施

(一)防坠物伤人

1.井口护壁高出地表面20至30cm,防止土、石、杂物落入孔内伤人。井口2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离孔口。

2.下孔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绝缘胶鞋,特殊情况下还应戴防毒防尘面具。

3.当桩孔挖至5m以下时,应在孔底面3m左右的护壁凸缘上设置半圆形的防护罩或防护挡板,防护罩可用密目钢筋(丝)网做成,防护挡板可用60公分宽,4公分厚,长度在2米左右的厚木板做成,在吊桶上下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防护罩或防护挡板下面,停止挖土,注意安全。若遇吊起大石块时,孔内作业人员应全部撤离至地面后才能起吊。

4.吊桶上下要扶正固稳,并在摆动不大的情况下起吊或下放,吊钩应有弹簧式防脱钩装置,确保钢丝绳无断丝,吊桶内不准装得过满。

(二)防中毒

1.挖到距溶洞2米时,必须提前进行检测。应用手钻或不小于Ф16的钢筋对孔底做品字形探查,检查孔底面以下是否有洞穴、涌沙等,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进行挖掘,以后每挖深0.5至1米左右探查一次。

2.当遇到洞穴后,应使用气体快速检测管或气体检测仪等检测工具进行检测,发现有害气体含量超过允许值时,应将有害气体清除至最低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用足够的防范措施,如设置专门设备向孔内通风换气(通风量不少于25L/S)等措施,以防止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当确认井下无有害气体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作业。

3.挖到距溶洞2米时,下井作业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

4.挖孔深度超过10m以及腐殖质土层较厚时,应采用专门送风设备,风量不应小于25L/S,向桩孔内作业面送入新鲜空气。

5.桩孔下爆破后,必须向桩孔内送风或均匀喷水,使炮烟全部排除或凝聚沉落后,才能下桩孔作业。

6.地面须备氧气瓶等急救用品。

(三)防孔壁坍塌

1.必须设置砼护壁或钢护筒护壁,砼护壁每节高1m,厚约0.1m,可加配适量钢筋,砼强度等级不低于C25。

2.砼必须使用搅拌机拌灰,严禁人工拌灰。砼支模浇筑时,必须振捣密实。

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打浅孔,放小炮,不准一次装药量过大,以防护壁震塌震裂

4.扩底桩孔应做到:(1)当孔底扩头可能会引起孔壁失稳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2)已扩底的桩孔,要及时浇灌桩身砼或封底,不能尽快浇灌砼的桩应暂时不扩底,以防扩大头塌方。

5.挖孔桩开挖程序,应采用间隔挖孔方法,以减少水的渗透和防止土体滑移,防止在挖土或成孔过程中因邻桩混凝土未初凝而发生窜孔现象。单桩挖孔应先中间后周边,并按设计桩径加1倍护壁厚度控制截面。

6.挖孔桩作业面2米范围内不能有车辆通过。

(四)防触电

1. 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

2. 必须使用标准电闸箱:严禁使用自行拼装的木质电闸箱,闸箱必须做接地保护,实现三相五线制,漏电保护必须灵敏有效。

3. 严禁用照明线代替电缆使用,用电线路严禁私拉乱设,电缆必须架空或做埋地保护。

4. 用电设备必须严格做接地或接零保护且安装漏电保护器,各桩孔用电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用。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保”。

5. 孔内电缆、电线必须绝缘,并采用护套等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一般线路应沿孔壁敷设。

6. 孔内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的安全灯。

7. 孔中操作人员应手戴工作手套,脚穿绝缘胶鞋。

(五)防坠落

1. 作业人员上下桩孔必须使用专用吊篮或软梯,不得用人工拉绳子运送工作人员和脚踏护壁凸缘上下桩孔。

2. 下孔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

3. 桩孔内壁必须设置保险绳,并随挖孔深度放长至工作面,作为救急之备用。

4. 供人员上下孔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以防突然停电。

5. 电葫芦宜采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吊线能力。

(六)防孔壁涌水

1. 当相距10米以内的邻桩正在浇灌混凝土或桩孔积水很深时,要考虑对正在挖孔桩的危险影响,一般应暂停施工,人不准下孔。随时加强对桩壁涌水情况的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2、 采用潜水泵抽水时,基本上抽干孔中积水后,作业人员才能下至孔中进行挖土。

3、 地下水丰富时,可将中间部位桩孔提前开挖,汇集附近的地下水,用潜水泵将水抽出,起到深井降水作用。

4、 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梯,供人员上下孔使用的电动葫芦、吊篮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防坠落装置。

(七)其它防护措施

1. 桩孔口与下部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的联络设备和明确的联络信号。地面孔口作业人员需待井下作业人员上来后方可离岗。

2. 严禁酒后作业,不准在孔内吸烟,不准在孔底使用明火。

3. 孔内作业人员应勤轮换,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以防止疲劳引发安全事故。

4. 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5. 成孔间隙期及混凝土灌注完成后孔口应加盖。

成功人士的故事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工介入;空巢老人;孤独困境

一、空巢老人的概念

在我国空巢老人一般是是指60岁以上且不与儿女一起居住的老年人。造成“空巢”的原因可能有三种,一是子女离家出去求学或者直接在外地工作,因此老人独居在家中;二是可能是孤身的老人,一直没有子女,因此缺少照顾;三则是可能早年丧子,子女已经去世,导致老人到了晚年没有了子女成为了空巢老人。空巢老人还可以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老夫妇两人一起居住,彼此照顾,另一种则是只剩下一位老人独居。

二、城镇社区空巢老人孤独困境的主要特点

(一)面临孤独困境的老人数量上呈现普遍化大众化倾向

通过对黑龙江省某社区进行调研,在873名老人中,目前472位老人长期独居,约占整个老人群体60%以上。即便是在城镇,老人们虽然不用担心生活问题,可儿女长期不在身边,或者一年探望一次双亲的情况,使得老人的精神生活质量严重下降,中国传统思想的天伦之乐是老人们最为看重的,许多老人表示,都希望自己在晚年时候能儿女满堂,其乐融融的围在他身边,这是从伦理上,老人一生的价值追求,这和西方相比是有不同的。

(二)少子老龄化加重空巢化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吴玉韶介绍说,我国正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年人口由年均增加311万人发展到年均800万人。吴玉韶说,伴随快速增加的老年人口,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也大幅增加。同时,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家长进入老年,我国已开始进入少子老龄化的新阶段。据介绍,目前我国城市空巢家庭已达到49.7%农村空巢和类空巢家庭也达到48.9%。在黑龙江省等东北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缓慢滞后,家庭中儿女离家去外地的情况更为普遍,这种情况也更加严重。

(三)身体多病加重感情孤独化

身体疾病的出现会在老人身上转为心理疾病。老年人到了晚年由于身体机能的退化,身体状况下滑是正常现象,如果老年人在身体机能不好的状况下能得到儿女们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支持,会比其他的老年人更为健康。空巢老人孤独症状得不到有效改善的情况下,再加之身体多病,老人顾影自怜会加重老年人的心理疾病,心态失衡等。疾病的加重使得本身就有的空巢老人孤独症雪上加霜,危机值得我们重视,所以,在社会工作者进行工作的过程中,给老人身体状况方面的关注也是同时进行的,好的身体状况无疑会有利于老人心里问题的解决。

(四)错误观念引导下解决难度加大

对老人不利的观念以及由此而影响到老人的观念使得空巢老人的解决难度不断升级。当前在经济蓬勃发展的沿海城镇,部分老人们一到老年,自身的价值认同感和年轻时发生巨大反差,从而自我认知出现偏差,认为老人无用,老人是累赘,老年人没有可以利用和交换的价值,外界社会对老年人的歧视和不尊重也加重了空巢老人的精神负担,本来已经很难解决的空巢孤独问题雪上加霜。

(五)孤独困境出现的反复化和顽固化

孤独的心理状态一旦形成病灶,就会在人脑中形成应激反应,一旦进入孤独前兆,就会反复发作,习惯性心理出现问题,这在心理医学中是一个常见的难题。轻则会情绪消沉,烦躁不安,严重的话会使人陷入抑郁症,心理病变。

三、社工介入视角下有效环境城镇空巢老人孤独困境的策略与方法

(一)社工介入的角色定位

面对空巢老人的孤独困境,社工介入者应该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工作者和老人儿女的角色,之间应该是互相转换的,就要对老人既投入耐心真诚和感情,又辅以科学的方法,看似简单,却也是最考验工作者职业素养的一环。

社会工作的本质是助人自助,是以利他主义为原则,以科学的方法的助人活动,社会工作者在角色方面可以是直接角色和间接角色、在对空巢老人服务中所扮演的角色最多的就是直接角色和间接角色。直接服务于这些特别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在老人生活照料方面,是直接的照顾者。在医疗保健方面,是直接的关爱者和间接的照顾者。给他们提供医疗保健常识、健康指导、紧急救援监护等。在精神健康方面,是直接间接的支持角色。能给空巢老人在精神健康方面给与支持,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帮助老人树立健康积极的生活心理状态,遇到老人因为个人、社会、家庭等原因而心理产生压抑失落孤僻等心理问题时候,能及时给与帮助调节,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积极介入站在优势视角和危机视角的角度,利用科学的社会工作方法给与帮助和疏导,社会工作者在解决老人孤独困境的过程中,角色应该是根据老人的困境和需求而不断改变的,不是固定不变,在老人居家养老有保障的基本情况下,城镇空巢老人的生活问题其实不是主要问题,而即使经济条件可观,老人们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的孤独困境却是普遍存在的,经济富足可在一定程度上环节孤独的境况,但却不能根本改变,如果没有社会工作者的介入,进行帮助和调节引导,那么孤独的困境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这不是我们研究者所想看到的。角色的定位要适时而变,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助人自助的本质。

(二)社工介入的策略与方法

1.做好对老人孤独困境状况的研判与评估。

要通过表象来观察判断老人的孤独状况,还应通过其他的方面去仔细判别,或者发现老人潜在的孤独因素,从而及时纠正。一旦发生孤独的状况,便不易解决。老人由于和社工在年龄和生理各方面差异较大,不易透露出真实想法,那么孤独是需要看出来的吗,事实上,孤独需要透过眼神,观察家庭,及其个人生活状态,听其谈话等多种手段了解到的,在平时就要善于总结观察,再及时发现他们的困境的时候,就要合理开展工作了,对待已经各方面都符合的严重孤独者,就要重点工作,对于具有潜在因子的孤独者,应及时给予支持,化解掉。

2.掌握疏导老人情绪的技巧。

处于孤独困境中的空巢老人的情绪是十分不稳定的,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暴躁、冷漠、孤僻等不良情绪。面对老人们的不良情绪,要及时加以引导和疏导。首先是要稳定情绪,继而控制,先抚平这些情绪的出现,一旦情绪恶劣,会引发一些意想不到的极端现象出现,因此合理得处理危机能够及时缓解案主非常态的情绪,如果不能及时的处理,可能会造成危机的恶化并造成二次伤害。平息情绪,是有技巧的,转移注意力,就是一个比较常用的技巧,

其次应该及时做思想工作。逐步把握谈话技巧,使得他能够认同社工在为他好,并且让他看到事情好的一面,先稳定住再说下一步,这就要社会工作者能经验丰富的,及时发现不稳定情绪的出现,继而在情绪发生的初期,就使得熄灭在萌芽状态中,避免情绪恶化,造成的难以挽救的结果。社工应当及时得对危机事件进行合理的解决,如果没有及时为空巢老人寻求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而采取非理智的应对措施,就会引发许多后续的不良反应的发生。

3.要坚持个别化对待原则。

每个空巢老人的基本情况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对其他老人有效的工作方法,对另外老人不一定适用,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情况不同,在基本的科学规律的引导下,就要利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去解决不同的问题,灵活运用和实事求是是一个可以协调的工作原则,这对社会工作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个别化对待的过程中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在遵守社会工作伦理的基础上,选择更为实际的方式进行工作对待。

4.运用优势视角等社工专业理论指导社工介入实践。

在社会工作理论方面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优势视角理论,是个案社会工作的的重要理论,普及面和应用面是无比广泛的。优势也就是老人们所具备的各种资源和有利条件。不但指代自身的优势,也包括周围身边的优势。优势视角的应用面广是有原因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实所有人都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即便是处在困境中的老人,由于他们深陷困境当中,遮挡了他们的视线,转移了他们的注意力,使其把所有精力都注意到了困境上面,放大了困难,也就往往发现不到自己的优势资源,从而稍有别人的否定就极度否定自己,或者陷入痛苦的泥潭中。那么优势视角下的工作者其实就是要发现案主老人的优点,和优势条件,帮助他全面认清自己,帮助案主自己能够勇敢站起来,走出困境。该视角强调了一个人所具备的主观能动性和可以改变现状的潜力,其开发案主的潜能,这潜能也是未被案主发现的,从而提高其抗逆力,提升困境者的潜能,激发能力,实现超越自我的目的。

在利用专业老年人理论的时候,要根据这些成熟的理论贯穿到服务中去,例如社会交换论和社会连续理论在老年人服务中的运用,社会交换论强调要让老年人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可以有值得交换的价值满足其精神需求。在社会连续理论中,最好让老年人继续从事其年轻时候的爱好和社会角色,保持角色的连续性,避免突然脱离其原有角色而产生的不适应性。那么在以下的对几位空巢老人案例中这些理论都有运用到,因为之所以社会工作能解决这些问题,是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所决定的。

空巢老人社工介入是在空巢老人领域开展的社会工作,是将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服务方法应用于那些特殊状态的老人身上。具体而言,空巢老人的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的专门知识与技术于空巢老人,协助解决个人经济或精神的、家庭的等种种困扰,促进其形成良好的心理状态系,使其身心健康,生活稳定,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潜能,最大限度地取得良好晚年生活,加快空巢老人社会工作进展的步伐,更好地适应经济快速发展所造成留下的后遗症,缓和家庭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对于建设和谐社区、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社会工作者应逐步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的并逐步完善工作方法和技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危机的模式,从而更好得处理和解决空巢老人孤独困境事件,为老年人安度健康快乐的晚年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徐永祥,张明锁.社区工作[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成功人士的故事范文第5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