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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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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

预付卡管理范文第1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票的形式和载体也发生了变化,除纸质凭证外,还出现了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性形式的凭证;但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上报总局。

预付卡管理范文第2篇

仅以金融法视角分析预付卡法律性质其结论并不完整,因为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和商家还达成了合同关系,广义上预付卡属于合同范畴,只不过人们对于预付卡合同归类尚无统一结论。当前流行服务合同说与要约行为说,预付卡合同可从两个阶段分别试以分析:一是消费者与商家达成协议的购买阶段,二是消费者使用预付卡并由商家履行诺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阶段。第一阶段商家与消费达成预约合同关系,预付卡此时表现为预约合同,而之后的持卡消费阶段,商家又与消费者达成本约合同关系,此时预付卡演变为本约合同。因此,从合同法角度进行分析,预付卡应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相结合的复合型合同——也可称之为特殊无名合同。具体解析如下:1.预付卡与要约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约⑤的效力仅涉及要约方,而对受要约的一方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现在很多人认为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是向商家发出了要约,而实际消费和商家提供相应的服务则为承诺,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成立。因为,《合同法》没有规定受要约一方的承诺是必须要做出的。相反,现行《合同法》规定“受要约的一方在收到要约后有作出承诺或者不予理会的自由选择权”。现实生活中,一旦消费者购买了商家发行的预付卡,也就意味着与此同时商家也担负起了将来为消费者服务的义务,这是商家的应为行为,而不是可由商家自由选择为或不为的,只是服务的具体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确定,这显然不同于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预付卡要约行为说无法成立。2.预付卡与服务消费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服务消费合同的定义⑥,服务消费合同学说认为消费者一旦购买了预付卡,那么与商家之间就建立起了合同关系,而且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将来的付款义务,预付卡所有者就有权利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享受到商家之前所承诺的商业服务,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在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就已明确。但现实生活中,在预付卡购买阶段消费者与商家根本无法明确未来的交易内容,如交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彼此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此时也无法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此阶段不过是双方成立了一种将来订立合同的意愿而已,更具有预约行为的特性,显然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将预付卡简单看作是服务消费合同。3.预付卡与预约合同、本约合同。基于《合同法》对要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定义⑦可以断定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与商家达成的是一种预约合同关系,因为此时实际上消费者与商家是成立了一种将来成立合同的意愿,消费者的具体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地点,以及商家实际履行承诺的方式在此时尚都无法确定,有待于将来另一个更为详细的合同即本约合同的成立。所以,消费者购买预付卡阶段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与定义,此时与商家达成的是典型预约合同。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是相互对应的概念,没有预约也就没有所谓的本约,但两者实际上是一对相互联系但又各自独立的关联契约[4]。本约与预约主要存在以下不同:(1)合同目的不同。预约是为了抓住瞬间的交易机会,防止机会的流失,促成本约合同的成立。而本约合同则是为了真正的实现交易,取得本约履行后的经济利益。(2)缔约时间不同。预约实际上是产生于本约的协商阶段,在本约合同真正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3)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不同。预约是为将来订立本约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无需彼此之间确立具体的权利义务,只是相互承担未来订立起本约合同的义务,但此时无需就将来规定于本约合同内的权利义务进行履行。而本约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进行实际交易时对各自承担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在此合同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分明确完整,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根据对比可以得出本约合同定义、特征与预付卡消费阶段相匹配的结论,因为此阶段与预付卡购买阶段相比在缔约目的、时间以及内容上不同,商家与消费者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也只有在本约合同的履行中才能得以体现。购买预付卡与预付卡消费之间相互独立又紧密相连,这两个阶段分别与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相吻合。因此,从合同法角度可以判定预付卡实质上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新模式。

二、我国消费预付卡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近年,我国陆续出台有关预付卡监管的规定与政策⑧,预付卡规制措施正逐步完善,预付卡市场较以往也更加规范,但是在预付卡市场争议的数量上,根据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统计的数据表明,仅2010年一年因预付卡产生的投诉纠纷事件就达到1500起以上⑨,而在北京由北京市工商管理局于2010年11月公开的2010年度北京市经济类纠纷案件统计表中,预付式消费纠纷也占据了该统计表中总体纠纷数量的40%以上,达到2000余起,涉及金额2亿多元,其中更以北京青鸟健身的“停业风波”为代表,该“风波”不仅是健身行业的一场地震,更折射出我国当前预付卡金融监管措施还没有完全制度化,规范化,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大都仅是形式意义上的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漏洞较多,许多现实性问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5]。目前,我国消费预付卡金融监管还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有待解决:

(一)消费预付卡担保制度缺失当前预付卡市场上,发卡商一般只顾利用预付卡吸收资金,提高企业竞争力,而对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视而不见,不对其所发行的预付卡提供相应担保措施,一旦经营出现问题便无法兑现承诺,消费者也无法获得相应补偿,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和美容理发行业该问题尤为突出,在商家发行预付卡后,不长时间就以经营不善为由关门歇业,由于之前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购卡人根本无法要回购卡费,损失只能够由消费者独自承担。

(二)发卡主体资格不明确预付卡按照功能可分为封闭式单用途预付卡和开放式多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主体资格我国金融立法已给予明确,仅限于金融机构⑩。但另一种类型的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主体资格至今我国法律还没有做出相应规定,这也导致市场上各样式预付卡发行泛滥,不仅给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同时也引发越来越多的预付卡纠纷。所以,借鉴我国之前对多功能预付卡发卡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进一步确定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主体资格,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发行。

(三)单用途预付卡缺乏专业性市场监管主体对于单用途预付卡,由于现在市场缺乏相关的金融立法,发卡商具有着较大自主经营权,这就需要税务、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花费精力对其进行市场监管,而且彼此间需要相互配合。这给诸多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同时也降低了单用途预付卡监管效率,监管效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对于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急需由一个专业化、独立性的综合型职能团队进行全权负责。

(四)发卡者内部监管制度缺失当前我国政府只是从外部对发卡资格以及发行程序初步进行了规范,对于发卡商自我监管问题还未有涉及,比如对发卡商的内部管理、风险管控、财务结算和柜面业务等方面还没有出台规定,在此情形下发卡企业无法在一个统一的标准上进行内部管理,这易引发预付卡售后管理混乱情况的发生,以致发卡商无法实现通过发售预付卡增其强市场公信力、竞争力,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预期目的,反而可能导致公司财务危机和经营状况恶化[6]117。对于消费者,此时也存在着无法享受预期服务,挂失困难,资料泄密,一旦违约无法维权等潜在市场风险[7]。

(五)合同管理措施不完善,消费者利益受损预付卡合同多为商家预先拟定以便将来繁复适用,对于合同内容商家往往是以自身利益维护为出发点,尽量免除、减少自身责任并相应增加消费者义务,双方商事地位上的不平等决定现实生活中预付卡合同多为“霸王条款”,一旦纠纷产生商家便以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进行赔付,这显然增加了消费者商事风险,损害了其正当合同权益。当前,预付卡合同监管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1.预付卡合同种类多种多样,但缺乏以消费者权利为出发点的范本或模板,不同行业、商家制定了不同内容与格式的预付卡合同,其中霸王性条款变化万千、无处不在,充斥着整个消费预付卡市场,该领域的监管漏洞为预付卡市场纠纷化解与消费者维权带来巨大阻碍。2.单方任意性与临时性合同修改情况严重,商家在经营不善或面对消费者维权投诉时通常采取的手段便是修改合同条款以减轻或免除其自身合同责任义务,这种单方违约行为常以“商家对此保留相应权利”条款为由,作为其反悔行为正当性的“法律依据”。3.以签订预付卡合同为手段诈骗行为日益猖獗,许多商家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或以套现为目的专门设立公司企业)会以打折促销为由发售预付卡,套取现金后便关门走人,该问题在美容理发等服务性行业中尤为突出。对于此种拙劣欺骗行为我国刑法还未有准确定性,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学术观点各执一词,甚至有学者认为仅能以违约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这显然是对预付卡合同欺诈行为的纵容,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更影响了预付卡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从刑法角度界定预付卡欺诈行为,让行为人为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付出应有代价不仅是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消费者自身利益减少预付卡市场纠纷的现实需要。

三、我国消费预付卡金融监管体制构建

(一)设立专业性单用途预付卡金融监管机构由于预付卡具有融资等金融特性,一旦发生问题,将会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安全稳定,所以应由专业化、独立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预付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预付卡金融监管权本应属于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但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售的多用途预付卡外(2011年《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已将多用途预付卡归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非经其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多功能预付卡),普通公司企业所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仍处于商贸流通领域,这应由商务部门主管,预付卡纠纷常常会损害消费者权益,这属于工商行政部门职责范畴,而有关税务方面的工作应由税务机关进行管制,因此在历次清查实践中,均是由各级政府牵头,发改委、商务、工商、税务、公安、央行和银监等诸多部门联合执法、多头执法,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一定程度上造成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监管秩序混乱。[8]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尽快通过金融立法的方式将单用途预付卡监管主体明确化。具体可以参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设立和运营方式,逐步建立起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单用途预付卡市场进行专业化监管。具体建议如下:一是设立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预付卡协会)。仿照银监会的垂直管理模式,在中央设立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委员会总会,在各省设立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局,在各个地级市设立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分局,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完整健全的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体系。二是在机构的职能上可以扩大其管理范围。不仅要规定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对发卡机构日常运营的监管职能,还应赋予其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资格的审批职能和对发卡商违规经营的处罚职能,从而保证该机构的监管权威性。三是机构组成上应包含多方面人才。不仅要有监管审查人员,还应该具有专业的税务,法律,以及执行管理人员,以避免以往诸多部门联合执法、多头执法,预付卡市场监管混乱情形的发生。四是对于该机构的日常运转模式,工作标准,监管原则以及监管理念等一些细则,我国则可以通过国务院联合人民银行以预付卡监管建议书的形式进行进一步详细规定,从而促使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银监会那样专业化、独立化、成熟化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外,基于单用途预付卡具有支付结算的金融特性,将其归为中国人民银行业务范畴进行监管未尝不是完善我国预付卡监管主体的又一可行路径,由此我国可将单用途预付卡与多用途预付卡监管主体进行合并,统一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实现更为专业性与高效性的预付卡监督管理。但是,基于单用途预付卡较之多用途预付卡具有更显著契约性特点,而且在种类和数目上相比多用途预付卡更为繁复复杂,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否有资质、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同时对两种不同种类的预付卡进行监管尚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

(二)完善消费预付卡担保制度完善预付卡担保制度是实现预付卡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解决诸多预付卡问题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只有在完善的预付卡担保制度下,公司企业才能实现通过发行预付卡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的目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保障,以预付卡为手段的违法犯罪情形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9]。借鉴域外的预付卡监管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预付卡市场现状,对我国预付卡担保立法提出以下建议:1.建立预付卡保证金制度。对于单用途预付卡,我国金融法可适时增设“商家发行预付卡须向当地预付卡协会(或者是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发行预付卡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的规定,并由征收机构存入银行专款专用,在商家无法兑现预付卡服务时,可由保证金增收机构支出保证金以偿付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作为保证金的看护方商业银行,可根据其所看护的资金总额按比例收取相应的费或业务费,用以提高资金保管安全和效率。对于多用途预付卡,因为多数情况下发卡机构是商业银行,所以金融法可附则规定“银行作为预付卡发行机构的也应当按数额比例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并由保证金征收机构存入其他银行代为管理,相应的保管费用由原发卡银行向保管行进行交纳”。如此一来无论是公司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还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便都能够实现预付卡保证金制度,从而更全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2.建立预付卡保险制度。我国尚未建立预付卡保险制度,对于预付卡消费保险研究也较为滞后,这不仅使得保险公司错失了诸多商机,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的商业风险。因此,我国应当及时增设预付卡保险制度,在进一步完善本国保险体制的同时促进预付卡市场安全稳定发展。我国可通过保险立法将预付卡消费保险归于保证保险中的合同保证保险之列。保证保险细分为忠实保证保险合同、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产品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以及执照许可证保证保险五类,其中合同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10]。依据我们上文已经得出的我国预付卡法律性质结论,预付卡实质上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一种,所以预付卡保险也完全符合保证保险及合同保证保险中“合同”的定义,完全可以归结到合同保证保险中,并将保险法对合同保证保险的规定适用于预付卡保险制度。预付卡保险制度本质也是预付卡担保制度的一种,只不过这种担保方式是以保险这种传统的商业风险保障模式来实现的。具体来说它是通过发卡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起商业保险关系,企业应消费者的要求对其发行的预付卡进行投保,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再由保险公司对企业发行的预付卡信用作担保,一旦发卡商违约则由保险公司对购卡消费者进行损失赔偿。形式上看预付卡保险制度类似于预付卡保证金制度,都由发卡商按发卡金额比例向第三方缴纳一定的资金作为违约担保,一旦发卡方有违约情形则由第三方对消费者进行损害赔偿,但在本质和作用上两者差异明显:(1)资金缴纳数量不同。在预付卡保证金制度中发卡商一般须向银行缴纳发卡金额百分之五十左右数量的资金,如果太少则起不到保证金赔付效果。而在预付卡保险制度中,发卡商只需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当前我国对于保证保险保险费的执行标准一般定为“不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百分之十”,在金额数量上发卡商所缴纳的保险费明显少于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这样可以为发卡企业节省更多资金。(2)预付卡保险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发卡商。在预付卡保险制度中由于一旦企业违约,保险公司就要以其自有财产向购卡消费者进行损失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在承保前都会对发卡商的信誉、商业实力以及市场竞争力进行综合性评估,然后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这对于那些实力平平,信誉一般的发卡企业而言这种预付卡保险其实是难以实现的[11]。如果企业计划占有更多的预付卡融资资金,并以此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客户群,那就必须要守诚信,重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有资格以商业保险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担保。(3)赔付效果不同。理论上通过保证金方式消费者只能获取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实际损害赔偿,因为发卡商只按照法律规定的标的额百分之五十左右的比例向征收机构提交相应的保证金[12]。而通过预付卡保险制度,消费者能够获取更多赔付,甚至是完全的损失赔偿,因为在保险赔偿中,保险公司是按照消费者的实际损坏赔付,而非按照损失比例计算,所以保险赔付对于购卡消费者而言更为有利。通过对比分析,可以断定预付卡保险制度是一种比预付卡保证金更为有效的担保制度,设立预付卡保险制度是我国完善预付卡担保制度的必要路径。但这样是否会引发重复担保,从而增加企业压力呢?对此问题,我国可立法规定“预付卡发行方可以选择采用预付卡保证金方式或预付卡保险方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已采取了保险方式对其发行的预付卡进行了担保,则可相应免交或少交预付卡保证金”。这样不但可以避免两种预付卡担保方式的重叠冲突,更是实现了不同担保方式的差异式互补。

(三)确立发卡主体资格预付卡不仅是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经营手段,更是一种融资方式,通过发售预付卡企业能够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这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会带来影响,我国应该加强对发卡者的金融监管,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虽然国务院在《预付卡实名制意见》中已经规定“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禁止发售多用途预付卡”,将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资格限定为金融机构,但对于市场上更为流行的单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主体资格还没有做出规定。其实可以参照《证券法》中关于股票、基金、债券发行的规定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资格进行规范,以减少发卡泛滥的情形。可通过立法将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主体资格限定为: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商业盈利能力。可参照《证券法》对于股票发行者的规定,要求“预付卡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百万元且持续增长,或企业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三百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需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从而保证预付卡发行者具有持续履行预付卡合同的能力,以降低消费者商业风险。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为减少一些发卡商以发售预付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筹集钱款后便携款而逃情形的发生,我国应将发卡资格授予商业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已经在商场上存续一定时间的企业。具体可以参照《证券法》第五十条以及《证券管理办法》的内容,通过立法规定预付卡发行企业应当具有一千万元以上固有资产,或者要求“企业须是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预付卡前自身净资产不得低于八百万元,发行预付卡后净资产不得少于一千五百万元”,从而保证发行者具有足够的商业风险抵御能力。3.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制度。诚信属于道德范畴,是公司企业通行市场的“身份证”,如果缺乏诚信的企业获得了预付卡发行资格,显然将会对消费者的权益带来极大风险。对于预付卡发卡申请人,应当要求其具备良好的商业诚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IPO),应对预付卡发行申请者的经营诚信状况进行事先调查,并通过立法规定“发卡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一旦查明申请者近三年内有违法经营行为则应当拒绝或延期其申请。另外,在批准预付卡发行后,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在预付卡发售期间的经营状况持续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其有不诚信经营行为,应立即归入企业诚信档案,吊销其预付卡发卡主体资格,并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建立企业经营信息披露制度依据《金融法》规定,信息披露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而对于预付卡,信息披露则是发卡方与消费者、公众新的信息沟通桥梁。目前,消费者和公众对发卡商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所刊登的各类公告,这些涉及发卡商经营管理的信息公告成为消费者是否购买预付卡的主要依据。其实对于预付卡发行企业,我国尚未建立经营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的漏洞,需要及时给予修补和完善。针对该问题具体建议如下:1.设立预付卡发行前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在发卡资格申请阶段,审批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进行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把评估结果和意见书定期定点,将申请人的经营信息向社会大众进行披露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应设定举报期限,如果有人对评估意见书存有异议或者认为真实情形与意见书内容不相符的,可以在信息披露后的一定期间内向审批机关进行举报,如果举报经查如实,无论评估意见书是否有效,都将否决申请者的申请,以此赋予消费者一定检举权。2.建立发卡企业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就是要求发卡商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公开,是一种企业信息披露方式,可通过立法规定“发卡企业应在经营预付卡期间内,定期通过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应包括年度和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至于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近一年、半年或季度内的盈利亏损的详细状况,并向审查机关保证报告的真实可靠性,从而帮助已购卡者作出是否继续使用、未购卡者作出是否购买的最终决定。3.建立发卡企业临时报告制度。发卡企业在预付卡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作出一些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决策,对于这些决策,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只有在不利后果真实产生以后,才会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被发卡商的秘密决定所损坏,甚至有时是无法弥补的。对此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发卡企业在作出有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制定临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该重大经营事项的具体内容,以方便消费者及时了解情况,从而作出相应的消费决定”。

预付卡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商业预付卡 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从出现到兴起这短短十多年,便成为“持卡一族”的新宠,与借记卡、信用卡等共同组成了完整的消费支付体系。商业预付卡所独具的能够锁定客源、便于支付、刺激消费等特性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变革,从而得以在我国迅猛发展,很快便被消费者所接受,成为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目前,我国大型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实体店不仅发行了自己的预付卡,而且个体从业者、网店等也都推出了自己的购物卡、虚拟币,甚至还兴起了专门靠发行预付卡营利的公司。这些预付卡的发行和流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个别发卡机构唯利是图,所以商业预付卡的市场监管不严,出现了违反财税规定、偷逃税款、公款购卡、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

一、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就是具有固定额度、有效期限,能够在特定的范围内代替现金使用的各类卡券,其主要为购物卡、会员卡、储值卡、代金券等形式。商业预付卡不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所以不属于金融结算工具。商业预付卡本质上只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一种承诺,即俗称的“认卡不认人”,也就是说“谁持有预付卡,谁便享有权益。”正是这个鲜明的特点使得商业预付卡购买手续简单、使用方便快捷,成了企业发放员工福利和公关送礼的首选。虽然早在2011年5月23日,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强制实行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对防止商业预付卡违规违法使用、保障用卡人的资金安全、规范税收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积极推动了商业预付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但无法回避的是,商业预付卡无论是在销售环节还是在使用流通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财务和税务方面所涉及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预付卡销售环节如何开具发票,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一直成为业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销售预付卡时发卡机构都会开具发票给购卡企业,也正是因为开具的发票带来了一系列的财税问题。

1.商业预付卡销售环节开具发票,发卡机构涉嫌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售卡时开具发票,那么发卡机构必须根据购卡企业或个人计划购买的商品开具发票;持卡人消费时购买的商品也必须与办卡时所要求开具的发票内容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财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发卡机构会严格限定发票开具的内容,开具发票的内容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内,但为多售卡仍会为购卡者提供一些便利,如开具“办公用品”“服装”“体育用品”“礼品”“劳保用品”等内容。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的发卡机构则会为购卡企业开具想要的各种名目的发票,甚至和签约机构协商由其开具“餐费”“办公家具”等不在发卡机构经营范围的发票。由此可见,发卡机构的这些做法明显不符合财税规定。

2.购卡企业用售卡方开具办卡发票入账,涉嫌偷逃税款。通常购卡企业购买预付卡多会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或公关送礼,目的就是减少现金支付,一方面企业员工得了实惠,还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在办卡时会要求发卡机构开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的发票,涉及的多是集体福利、招待费等期间产生的费用,在账目处理时可以用于税前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禁止开具虚假发票用于税前抵扣。由此可见,购卡企业的做法也是明显违反财税政策的行为。

3.售卡环节开具发票扰乱了税种的界定,影响了税收的正缴。为了方便开具发票,在售卡环节发卡机构基本上都是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开具内容多为“办公用品”“服装”“食品”“劳保用品”“礼品”等。而发卡机构为提前固定客源、保持市场竞争力就会尽力扩大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如很多购物中心整合多种资源形成“一卡在手,吃喝玩乐购都有”的经营模式,从而可以使持卡人在实际消费时并不一定购买税率为17%的商品,可能会购买税率为13%的粮油商品,甚至购买“服务”,如餐饮、娱乐等,这就又延伸到营业税范畴。因此,购卡环节开具增值税发票会扰乱税种以致难以分清应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正缴。

(二)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后,就应该及时予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五是成本能够可靠计量。通俗地讲,就是商品完成交易、物权实现流转和收益可以核算。对应以上五个条件,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发卡机构在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难以确认收入,但持卡人在持卡消费后发卡机构就应及时将“预收账款”对应部分结转收入,按期缴纳税款。而恰恰是这一环节让发卡机构有“机”可趁。有的以特约消费机构与其结算的时间点结转收入;有的按固定日期结转收入;有的甚至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故意延时、滞后确认收入,随意调节利润,使得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征缴,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因为确认收入时间而带来的问题相对隐蔽,实际中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也很难对预付卡收入的确认进行准确界定。

(三)沉淀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商业预付卡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资金沉淀的问题,比如当预付卡剩余金额很小时,部分持卡人可能就不再用于消费或者直接丢掉;还有部分持卡人因为手中预付卡较多或者忘记持有预付卡,致使预付卡长期闲置;甚至个别持卡人因为预付卡来源问题,不便持卡消费等。类似这样的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实际上已经成为持卡人的坏账,而对于发卡企业来说,按照财务规定应该予以确认收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中,基本上没有一家发卡企业会严格按照规定确认收入,更不会去彻底清查年份久远、已处于冻结状态的预付卡。这部分商业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所带来的整体收益和税收其实是不可小觑的。

(四)营销活动中衍生的问题

发卡机构为占领市场吸引顾客选择本机构发行的商业预付卡,除大力拓展预付卡消费使用机构类型和范围外,还在销售和消费中千方百计给予购卡客户优惠,比如有的发卡机构在购卡时会赠送顾客一些实物礼品,或者在购卡达到一定额度时按比例赠送顾客同类预付卡;有的发卡企业以持卡消费双倍积分、持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赠送实物礼品等方式鼓励顾客购买预付卡。发卡机构通过一系列营销活动的推广,确实促进了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及持卡消费,但这些推广活动涉及的财税问题也一直是企业账务处理的难点,甚至可能是企业财税的风险点。

1.售卡环节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第一,根据财税〔2011〕 5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针对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实物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替顾客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第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该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发生。对于外购营销用品赠送顾客的,应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赠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发卡企业在售卡环节根据营销促销活动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持卡消费时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多数商业企业为鼓励持卡消费会给予顾客双倍积分活动,当积分达到一定额度时可以兑换实物礼品、进行抽奖等。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同时又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征收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款,商业企业对持卡顾客给予积分返礼的,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进行积分抽奖所得又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商业企业代扣代缴。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财税管理的思考

根据商务部调研数据测算,2014年零售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为7790亿元,消费规模约为8008亿元。尽管预付卡销售及消费规模均出现下滑,但其仍是零售市场的主要支付手段之一。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防范财税风险,保证良性发展。

(一)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票开具

目前,对于销售商业预付卡是否应该开具发票和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实际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浙江、河北等地将其认定为“直接收款”销售行为,北京、大连等地则认为应作为“预收货款”处理。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特殊的预付价值,虽然存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但却不具有商品的客观特征。因此,在售卡环节仅仅是预付资金,实际并没有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提供。销售商业预付卡不能算作真正的商品交易行为,因为在购卡阶段从资金流来看,购卡企业和发卡机构只是“钱”的交换这一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物”的流转,因此,不应该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建议国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明确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不得开具各种品目的发票,而应该开具收款收据,待实际持卡消费后由实际销售或服务方据实开具正规发票及清单,这样就能从根源上杜绝三类财税问题的发生:一是消除了售卡企业开具虚假发票和购卡企业使用虚假发票的问题,降低了企业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二是购卡企业无法用虚假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防止了偷税漏税,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完整性;三是彻底理清了各个税种,消除了税收混乱现象,维护了国家税收的权威性。

(二)督促发卡机构及时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发卡机构在购卡企业持卡消费后,商品已经实现销售应及时予以确认收入并按期缴纳税款,不得利用预收账款调节利润。但在实际中,签约商家往往是根据账期与发卡机构进行核算,发卡机构待账款结清后才予以确认收入和缴纳税款,由于税款缴纳的迟滞,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采用随机抽查、信息关联等办法,及时掌握发卡机构的收入情况,督促其按期缴纳税款。

(三)加强商业预付卡余额部分沉淀资金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应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指派专人负责预付卡的管理,开发相关软件,建立商业预付卡管理数据库实现联发联管联控,及时掌握市场上商业预付卡的发放总量、发放批次和发放时间。定期督促发卡机构梳理对已售出但长期未使用的预付卡进行跟踪管理;针对确实已处于停滞、不再使用的商业预付卡进行筛选;确认属于长期挂账不再消费的,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发卡机构将这部分商业预付卡沉淀资金对应的预收账款予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四)认真审查商业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的账务处理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抽查、中介机构在年度审计时,应加大对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所涉及财税问题的关注,详细掌握发卡企业进行营销、促销活动时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及兑现情况;认真核查营销活动中涉及的实物礼品、积分兑换是否按财税规定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已经正确征缴;监督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落实财税规定。

综上所述,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虽然繁荣了市场给发卡机构带来了效益,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却存在极大的财税风险。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发卡机构应自觉遵守财税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共同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良性有序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

[1] 张海娟.商业购物卡税务风险的几点思考[J].西部财会,2012(06).

预付卡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会控制;风险防范;预付卡;第三方支付

一、简要概述预付卡的特点及风险

预付卡公司是依托自身的结算平台,向其客户售卖消费储值卡,并在其特约商户范围内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非金融清算支付组织。预付卡公司以储值卡为基质,向商户提供了电子货币管理、客户资金管理、交易数据清分三大职能服务。在预付卡公司的业务流程中,电子货币交易数据管理和资金管理两方面是最复杂和风险最高的领域。日常所需防范的风险包括舞弊、技术缺陷、操作失误等,这些贯穿于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数据产生、传输、归集统计和资金的支付、托管等各个环节中。

二、预付卡行业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

预付卡支付方式缩减了现金的使用市场,可作为礼品卡、福利卡、旅行卡、公交卡等不同角色发行给消费者,解决了款项转账不方便的问题,还能利用卡片中商家承诺折扣、折让等服务来吸引消费者并不断地增加交易量。“现在支付,过后购买”的方式,使得商家具有了深化和持卡人之间关系的能力。本来进行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是银行,作为非金融机构的预付卡发行公司对收付款项业务的,改变了这种状况。预付卡的使用减少了现金的使用,为公众的小额支付带来了便利,还起到刺激消费的作用。但预付卡在法律界还是存在着极大的争议,这是因为监管不严的情况下,预付卡很容易成为公款消费、收卡受贿新工具。另一方面,若是发卡方在经营途中出现资金黑洞甚至倒闭,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此外,购卡的消费者中不乏利用预付卡套利者,给发卡方的正常业务流转带来干扰。预付卡行业相关发展还容易受到国家政策的左右,其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很可能给消费者和商家带来损失。

2.安全技术及操作风险

第三方支付中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行业是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业务,其中存在的巨大商业潜力吸引很多资本投入进来,快速地发展中,却将管理放在一边,尤其是对其中的风险缺乏深刻认识。预付卡行业很大一部分要依靠计算机软件或硬件系统来完成。因此要求处理具体业务的系统安全稳定,具有一定的数据保密能力,能够防止客户的个人支付资料被偷盗,能够有效防范病毒及木马的入侵等风险,全面保护数据库的安全。

3.信用风险

按照目前的预付卡交易规则,资金在未清算给特约商户之前由预付卡公司予以保管。公司以自身的信誉向客户保证自身服务的安全性,保证交易资金不会被滥用,及时清算支付。客户对预付卡公司的信用也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和合作银行。但预付卡公司本身就属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具有中介性质的机构,需要对其诚信状况和资金进行监督,但是没有哪种方法可以做到尽善尽美,因此,预付卡公司面临着信用风险。

4.金融风险

由于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所采用的结算模式是二次清算,资金在支付之前会在公司账户中积累,形成资金沉淀。在资金的沉淀期内,预付卡公司掌握着这些资金的支配权,并且随着交易的大量产生,沉淀资金的数额还会稳定地增加。这部分资金属于代偿债务的专项资金范畴,既不属于预付卡发行公司,与消费者和商户的关系也暂时十分松散,这种状况很容易使得这部分资金面临越权挪用风险。若是资金的运用过程发生风险,随即将引发支付风险。

5.洗钱、套现风险

预付卡受理模式中,清算数据来源于特约商户的终端机具,特约商户所采用的账户为非监管型账户,交易方式较为隐秘,几乎无法辨别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以及资金的去向。若是犯罪份子同商家勾结起来,很容易将预付卡变为资金非法转移、违法洗钱以及行贿的工具。因此,如何加强监管,打击洗钱行为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必须要面对的课题。

6.市场风险

预付卡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是交易手续费和沉淀资金收益,经营预付卡发行的企业多来自地方。有人认为预付卡发行企业所做的业务对银行来讲占用过多的人力资源,是银行不愿意做的业务,但是,深入研究后会发现,预付卡发行企业机动灵活的市场适应能力使得第三方支付市场出现空前的繁荣状况。为了分一杯羹,各个公司不计成本地对市场进行抢占,免费甚至让利的方式来吸引用户,这无疑会降低预付卡发行企业的盈利空间。随着市场份额的加大,各大银行终会回头,以天然的优势和竞争的姿态投入预付卡发行市场,必将给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行业带来冲击。

三、财会风险控制策略

1.提高财务人员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财务人员要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资金账户的安全和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为企业制定一个能够提高经营效率的控制体系,因此,在对风险防范系统的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1)对风险的预防控制应与事后监督相结合;2)所有的业务岗位与职能应保证能够相互制衡;3)确立关键点控制原则;4)日清月结。

具体的在财务风险防范设计应涉及到清算部和财务部的设立、清算账务设置、勾稽核对机制三个方面。清算部对购卡单位或个人以及合作的特约商户之间各项交易数据、资金进行记录、监督、对账,发现其中异常的部分应追踪调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建立运营数据电子管理系统,对卡片及充值业务及各种未达账项及时进行反映;及时向财务部门发出收付指令。财务部则负责处理与企业自有资金相关的业务,如主营业收入、税务事项、损益事项、成本核算、资金存储等。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有关的清算会计账务处理涉及到三个主要科目:其他应付款,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客户充值时形成预其他应付款,发生消费时冲减其他应付款。另外,卡片采购形成主营业务成本,消费手续费和账户管理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预付卡公司来说,其财务勾稽核对机制主要保证客户资金、账务系统发生额与与余额合计、系统交易数据三方面在某一时间节点平衡。

2.监督到位,强化财务监督职能,完善内部控制降低内部操作风险

预付卡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其加强内部控制,重点是加强对电子交易产生的电子数据、现金和卡片实物的管理。将数据、现金和实物这三个关键点控制好,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操作的风险。具体的操作控制措施应为:1)保护数据安全。所有交易数据的载体是计算机控制系统,大致分为中央清算系统、行业分系统结算中心、终端机具,此外还有各种储值卡实物。那么,保护数据安全的关键就是要采取一个安全有效系统维护措施,应设置一个结合防火墙系统、杀毒系统、防入侵系统、安全漏洞扫描系统等于一体的防病毒系统,保障系统安全运行。此外,还应有一个能应用于特殊时刻的异地灾备系统,事先应对其进行检测,以保障该系统具备进行清算业务所需的基本功能。2)保证资金的安全。主要包括充值资金的准确流入、消费资金的准确支付和沉淀资金的管理。预付卡公司间接地承担了资金保管的业务,因此,应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设立备付存管账户,将客户的在途资金归集到备付金存管账户,之后才能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在特约商户处的消费款。客户资金的使用必须与预付卡交易系统数据和财务系统数据保持一致,不允许任何人随意滥用。3)卡片实物及其内部存储的电子货币都应当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要求办理出、入库手续,保存过程不允许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直接接触,并定期进行实物盘点。

3.安全技术方面在公司的信息系统模块增加财务监督内容

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使我们有能力运用信息技术将预付卡交易直观化,可以有效地打破预付卡在交易过程中的隐蔽特性。可以在公司的信息系统模块中增加财务监督模块,这样可以将消费者和商户的交易信息都置于监管之下,及时进行统计和整理,有效地弥补了人力监督的不足。例如设置消费类型、消费数量、退换货、充值金额、充值频率、沉淀资金、公司自有资金监督模块,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地跟进,有效防止资金的违规占用和违规套现。

4.建立对购卡人、特约商户资金流向的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洗钱、套现的风险控制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低于1000元面值的预付卡发行,不记名、不挂失,可作为礼品卡、福利卡等使用,这也使得它成为新的腐败、洗钱、套现媒介。虽然根据央行规定1000元面值以上的预付费卡采用的了记名的方法,但是,更多的还要靠相关人员对购卡人、特约商户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来完成。首先,根据客户自身的特点及属性,按照客户的身份、交易频繁程度、结算确认等环节表现,可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其次,公司应成立一个反洗钱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反洗钱工作事宜。然后,公司建立一个风险监控系统,对商户的交易进行过滤和分析。可疑的交易包括:1)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监管部门、联合国安理会所的恐怖组织、、犯罪嫌疑人名单相同或类似的。2)商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或交易时间,与其所经营的业务明显不符的。如单商户单笔交易人民币超过2万元,单卡当日异常交易笔数超过20笔,频繁退货等。

5.财务杠杆原理来分解市场风险。

根据财务杠杆原理,在资本结构一定的条件下,当息税前利润增多时,企业每一元息税前利润所承担的债务利息就相应地较低,带来的额外收益就越多。但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盈率降低,给企业的生存带来威胁。对于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企业,若因管理不慎出现企业内部出现资金蒸发,导致金融危机征兆出现,可适当采用财务杠杆的原理来分解市场风险。比如,通过内部融资增加权益资本的方式,增加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将企业的财务基础稳固下来,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结语

预付卡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而其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决定了其在执行业务时要面对的风险非同一般。一方面,我们要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财务风险监督机制,另一方面,需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客户的信息及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核对,发现其中的异常之处,及时制止非法的洗钱、套现行为。除此之外,还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监控,提高自身的市场风险化解能力,维护自身的良好信誉。(作者单位:通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预付卡管理范文第5篇

诱惑背后的万丈深渊

今年的1月份,北京王女士在大望路某理发店办理了张“剪发会员卡”,该理发店的会员卡分为:剪发卡、烫发卡等价格不等。由于王女士在办卡后,因为一系列的原因直到3月中旬左右才再次踏进这家理发店。这时候发现当初办卡时指定的设计师已经离开了,那手上这张卡怎么办呢?店员的回复是这样的,设计师已经离职了,所以如果要办理退卡的话,是不可能是事情。唯一的办法就是将会员资额转到其他发型设计师下,而转会员并不是免费的。一张剪发会员卡价值380元,转会员还需支付200的转会费。如果不交转会费,那以后凭这张卡来就很大程度上就是学徒来负责剪发。就这样王女士在店员的忽悠下,无奈的又办理了转会员业务。

当初是王女士路过大望路去别的地方办事,碰到该理发店店员,忽悠王女士帮个忙上去理发店坐一下,让设计师免费设计一下发型,做不做都无所谓。只是每天有名额限制,那店员还没有达到要求,王女士想帮个忙而已,坚定立场就好了。谁知接踵而来的就是设计师的一怔忽悠,说的头头是道,王女士也开始心动,设计师更加“贴心”的告诉王女士,如果剪头发没有会员卡的话要138元,但如果办理了会员卡就只需38元。乍听之下,心动不已,想想反正下次还得剪发洗发,买卡绝对合算。由于人的心理因素,在不断地忽悠之下总是有点不好意思或者是不耐烦的状态,均会出现想快点跳出当下环境的感觉。

目前来看,王女士的会员卡尚能使用。然后李女士却在金钱上遭到了很大的损失,李女士在家附近的一家名为林克美发美容的理发店里办了一张会员卡,享受5折优惠,每次理发只需15元。虽说这家美发美容院是在春季才开张的,但是理发店上下两层的营业面积,再加上室内豪华的装修,让李女士放心。她在支付了1000元的预付费后,成为了店里的金卡客户。没想到,刚理了两次发,卡里还剩下900多元钱,这家店铺就贴出了出租的招牌,关了张。这不仅让在店里办理了会员卡、存入了不少现金的顾客着急,就连店里的职工们也很纳闷,因为就在店铺关张前一晚,他们还在店里工作。

关于预付卡消费的类似事件,最近两三年以来表现得最为突出,虽然预付式消费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甚至还呈现出上升趋势,但是消费者在遇到问题后真正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却不多,多数都是选择了自认倒霉,要谨慎购买金额过高、期限过长的会员卡。要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坚定立场,在忽悠面前不要因为面子问题而选择听从。

有多少卡可以重来

统计显示,预付卡消费已逐渐成为服务消费投诉的热点。面对消费者有关预付卡消费的投诉,相关机构和部门目前只能采取“一事一议”的调解处理手段,并通过媒体曝光案例、消费警示等方式提醒消费者警惕预付卡消费中的猫腻。但是从现如今消费者投诉的比例来看,以上做法的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一事一议”解决的只是部分消费者遇到的侵权纠纷,在司法程序和行政调解程序上都不具备判例效应,使得其他消费者不可能通过这些成功的案例就能顺利讨回公道。另一方面,关于预付卡消费有风险的提示虽然层出不穷,但没有减缓经营企业发卡的速度,服务企业发放的预付卡依旧很多,而选择这种消费模式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

是消费者不知道预付卡的潜在风险吗?据研究多数消费者很清楚预付卡的风险,但是往往因为一些因素就将自己的希望寄托在遇到一个诚信经营者身上。而商业的信用只有靠制度来约束,无其他办法。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预付卡营销方式的正常运用,以社会的诚信、有序的市场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系为前提。在这些前提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预付卡方式就存在被不法经营者恶意运用的危险,不仅消费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其他诚信的商家、市场秩序甚至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办卡容易,退卡难。当消费者发现问题想办理退卡业务时,比登天还难。商家为了规避责任,卖给消费者预付卡的时候,很少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即使有些商家与消费者签订了书面协议,其内容也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商家管用的手法就是在最不起眼的位置上标明“所付的款项将不予退还”的字样,或者其他各种条款均是用以约束消费者的,几乎没有涉及到任何有关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联合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均作了规定。2003年12月27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1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因此,在目前法规框架下,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

为此,工商管理部门建议,要从根本上控制预付卡风险,就要尽快针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将预付消费卡的定义、类型、运行模式等内容规范下来,并明确预付卡管理的行政主管、执法部门以及发生违法行为之后,如何定性如何处罚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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