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西湖的绿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早就听说杭州西湖是人间天堂。来到杭州西湖边,我看见一排排柳树笔直地站在那儿,柳枝非常柔软,上面长着既娇嫩又翠绿的细叶。从远处看,就像用碧玉装饰一样。杭州西湖的水清澈见底,水中还有许多各式各样的鱼,大的,小的,花的,黑的,有的在水中吐泡泡,还有的忽然跃出水面,把人们吓了一大跳。下面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西湖旅游心得体会600字范文,欢迎大家参阅。
西湖旅游心得体会600字范文1国庆节那天,阳光明媚,爸爸带我和弟弟去西湖游玩。一路上凉风习习,路旁的风景如画。
我们来到西湖入口处,映入眼帘的就是那一碧万顷的西湖。清澈的湖水好像一面大镜子,倒映着蓝天、白云和岸边的柳树。一阵风拂过,湖面就漾起层层微波,在阳光的照射下,金光闪闪,好看得很。湖中心的几只游艇快速开过,加上偶尔有几只水鸟在湖面滑翔,长长的腿在水面上划过,激起一道道白色的水花,为西湖增添了无限生机。看着这美丽的画面,我和弟弟激动得又蹦又跳。
我们拍照留念后就沿着西湖岸边的石板路继续往前走,来到里西湖。里西湖长满了荷叶,碧绿碧绿的,就像一把把撑开的绿伞。有几张荷叶上还躺着几颗小水珠,可能是露珠吧!小水珠亮晶晶的,一动也不动,好像正在荷叶妈妈怀里睡觉似的,真可爱呀!这时,一阵风吹来,它醒了,睁开了眼睛,开始和风姐姐学跳舞,摇来摆去。可能是跳得太投入了吧,一不小心滚入了湖里。哎,不知道要过多久才能回到妈妈的怀抱了。荷花已经开了不少了,有的全开了,露出嫩黄色的小莲蓬,有的还是花骨朵,有的才裂开几片花瓣……真是千姿百态。听妈妈说荷叶茎下的淤泥里还埋藏着莲藕呢!我想:它真像个害羞的小姑娘躲在妈妈身后不敢露面呀!
抬头远望,远处是连绵的`群山,那里还弥漫着朦胧的薄雾,真像仙境一般。
啊,西湖真无愧于人间天堂的美名呀!我爱杭州西湖。
西湖旅游心得体会600字范文2“太棒了!太棒了!”经过我的“刻苦努力”终于使爸爸妈妈同意了,原来是今年暑假我们学校举行夏令营是去杭州,虽说在小时后跟爸爸妈妈去过一次,可那是我小什么也不懂到了那也好像什么也没看。这次我长大了,完全可以自己照顾自己,再说今年我们已经小学毕业了,可能以后再也见不了面了,所以这次夏令营我让爸爸,妈妈给我报了名。可他们开始说都去过了还去干什么,我听后就把自己的想法一说,哎,你猜是什么使爸爸,妈妈同意了?你说是不是天助我也。就这样我参加了夏令营。
坐了一夜的火车,终于到了。哇!杭州真好呀!我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去了很多地方。这真是让我饱了眼福啊!可是,在这么多的景点里,最让我陶醉的就数西湖了,在我看见西湖的那一刻,我就喜欢上它了。你看那西湖的水翠绿翠绿的,用手一摸,哇,凉丝丝的,真舒服!你再看那西湖的鱼,一条比一条欢快,有的还蹦出水面,好像在给你打招呼。船过去之后,湖面上就出现了一条长长的水波,美丽极了。在西湖两边种的柳树一棵比一棵茂盛,它们都把腰弯着好像是在照镜子。呦!快看,那不是一列大雁吗,排着“一”字的队伍,从西湖上方飞过,这真是给西湖又添了一道风景线。
白天我们坐在船上看西湖的风景,到了晚上,天黑了,虽看不清西湖旁边的美景,但我们看到了更美丽的景色,那就是三潭映月,把月亮分成了三个,倒映在水里那可真叫美。古人说把西湖比作西施,我看一点也不假。
这次游西湖,可真让我大饱眼福了。杭州的西湖,你的美让我心醉,更让我陶醉!
西湖旅游心得体会600字范文3蓝湛湛的天边飘着丝丝白云,天蓝得那么静,那么清,那么高远。“真是个好天气啊!小璇,我们上西湖玩去!”爸爸对我说。“太好了!太好了!”听了爸爸的话,我一蹦三尺高。
于是,我和爸爸坐着摩托车了到了西湖。一进入西湖,我就东瞧瞧、西望望,多美的西湖啊!这儿的一草一木都是那么美,充满活力于生机。鸟儿站在枝头上叽叽喳喳的唱着欢歌,草坪上的话而随风摇拽,正给鸟儿们伴舞……
突然,我闻到了一阵清香,顺着香味我来到了池塘边,阳光照耀在微波粼粼的水面上,金灿灿银闪闪,池面上的荷花荷叶,远远望去就像碧波上荡着点点五颜六色的帆,煞是好看。翡翠般的荷叶像一个个大圆盘,一个挨一个。那上面的水珠儿,滚来滚去,像断了线的珠子。荷花的颜色有白的,有粉的,白的像玉一样纯洁,粉的像霞一样艳丽!微风吹过,飘来缕缕清香,真是令人心旷神怡。花骨朵也还不少,它们含苞待放,像雨后春笋,胀鼓鼓的,高高地钻出水面,特别引人瞩目。高雅秀丽的荷花让我不禁赞叹:“啊!它们多美啊!”
之后,我又去参观了西湖另一个景点——十二生肖。那十二生肖雕像刻得栩栩如生,有机灵的鼠军师,有老实的牛将军,有威猛的虎大王……
转眼间,太阳的余辉染红了西湖每一个角落,而我还对西湖美景看得入迷。“小璇,该回家了!”爸爸叫醒了正入迷了的我,我才恋恋不舍得离开了……
我爱西湖,爱西湖的一草一木!
西湖旅游心得体会600字范文4我是一艘摇曳在西湖上的小船,我载过无数的游客,看遍了西湖的美景。今天,我又带着一些游客,游览了美丽的西湖,展开了一段美妙的旅程。
“看,那儿有一座古桥!”一位游客兴奋地大喊了起来。他的手指的方向,正是著名的断桥。那儿可是有一段美丽的故事呢!传说中,《白蛇传》中的白娘子和许仙就是在那儿相会的。“它为什么叫断桥呢?”一位游客疑惑地问。“是呀,它又不是断的。”两位游客讨论了起来。哈哈,它之所以叫断桥,是因为冬日雪后,桥的阳面冰雪消融,阴面积雪似银,从远处眺望,桥似断非断,“断桥残雪”是因此得名的。
我带着游客在湖面上摇啊摇,荡漾起了阵阵碧波,游客们的脸上泛起了陶醉的红晕。不知不觉,我们来到了湖中央。“咦,我怎么好像见过这儿?”一名游客说。“啊!这不是人民币上的图案吗?”另一名游客挥舞着手中的一元纸币,兴奋地大喊着。这就是举世闻名的三潭印月。西湖里有三座石塔,像三个宝葫芦一样,浮在波光粼粼的水面上。古代的时候,每到中秋之夜,明月当空,人们喜欢在石塔的圆洞里点上灯烛,把洞口糊上薄纸,水里就会映出好多小月亮,月照塔,塔映月,景色十分绮丽。三座塔背后的那个小岛上,有许多曲径通幽的小路,把岛里的湖水分成了四块,像极了一个巨大的“田”字。岛上绿树掩映、花木扶疏,湖岸垂柳拂波,水面亭榭倒影,真是一幅动人的水墨画啊!
我们随着碧波,又欣赏了很多景点,最后,我停靠在了西湖的南岸。看着那些远去的游客们,我心想:这可真是一段令人念念不忘的旅程啊!我以后要更努力地奔波,让更多人能欣赏到这美丽的西湖风光!
西湖旅游心得体会600字范文5人们都说:上有天堂,下有苏杭。山清水秀的杭州有个举世闻名的西湖,那是人间的天堂,也是杭州的骄傲,我最喜欢夏天的西湖,喜欢她的色彩变幻。
踏入西湖第一步,心头的忧虑、烦恼都化为虚无,看到了周围那些“天然大伞,”一股深绿融入我的心头。看见那湖面如镜子一般平静,没有一丝波纹,我真想跳入水中,和鱼儿作伴,向那一只只小船挥手,在这清净,整洁的湖里和鱼儿比游泳。我看着这水天一色的场景,想道:谁不想在这水里生活呢?往前走,一路绿树摇曳,便出现了一大片荷花,在一个个大圆盘映衬中的荷花,是如此耀眼。难怪游客们忍不住掏出手机拍照。当我走近荷花池,看到醒目的白荷花和粉荷花在争奇斗艳呢!荷叶又像绿毯铺在水面上,遮住湖面,鱼儿躲在大伞下自由自在地嬉戏,青蛙在荷面上蹦来跳去,满湖的荷花犹如婷婷玉立的少女翩翩起舞。真是“接天作文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的场景啊!蝴蝶、蜜蜂也都争先恐后地往这儿飞来。
大学毕业不久,我们就携手走进了爱的围城。我自信我们会把婚姻经营得尽善尽美,把的花园培育得和谐美满,因为我和老公的默契度十分高,常常是心有灵犀一点通。两个人一起上街,走着走着就会步伐一致;两个人一起看电视,看着看着连呼吸都同步了。至于,我们也几乎是以相同的时间、速度和步伐到达顶峰。老公说,因为我们彼此相爱,两个相爱的人自然会有相同的节奏。
可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有些力不从心了。我发觉自己越来越跟不上老公的步伐,他已经激情洋溢了,我还平静如水。我心里着急,催促着自己的心和身体“快点、快点”,可越着急心里越烦躁,到后来老公平静下来了,我却还在激情的路上努力跋涉。
这不仅让我郁闷,更让我惶惑起来。我可以没有,但不能没有老公。结婚这么多年,我依然深爱着他。女儿出生后,老公的事业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于是我就回家做了全职主妇。他似乎越活越年轻,面对充满魅力的老公,我觉得自己和他的差距越来越大了,继而担心自己床上的表现不能让他满意。所以,当我发现存在的问题时,几乎是不假思索地开始伪装兴奋。多年夫妻,我明白,没有的反应,老公的情绪会大打折扣,我实在不想让老公对自己失望,更何况能够让自己心爱的人达到,多少也会给自己带来一点满足感。
黑暗是伪装最好的保护色,我关掉了床头那盏橘黄色的小灯,老公不解,我笑着说:“更有情调。”我说得一本正经,老公以为我真是别有用意,也就由着我了。但那天晚上,我正轻快地着,配合着老公的动作,他突然打开了灯……
老公没有当面揭穿我,但他显然很受伤。一直到半个月后,我们才有了床第之欢。老公竭力迎合我,想让我达到,我也拼命地努力。可是事与愿违,好像越努力,就离我们越远。
我感觉我们之间的距离在逐渐拉大,很长时间,每当我们四目相对时,又都慌忙地逃开。我们之间出现了问题,可我面对它却无能为力。
老公比我先说出了“对不起”三个字,他说因为工作忙而忽略了我的感受,他会努力使这一局面改善。他恢复了初婚的好习惯,每天都抱抱我吻我,告诉我他依然深爱着我,无论再过多少年都是如此。他感谢我为他营造了温馨舒适的“大后方”,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这个家庭主妇和他是同步的,我们同步经营着家的幸福。
又是一个夜晚的来临,老公晚饭时特别殷勤,我知道他想要的是什么。老公让我不要去想前段时间的不愉快,我们开始了热恋时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深呼吸”。两人面对面坐着,同时吸气,再缓缓地呼出,再吸、再呼,不仅体会到了两个人合二为一的感觉,而且回味起初恋时的美好感觉,那些甜蜜相拥的日子历历在目,心与心重又交融在一起。
曾经的美好让我们心旌摇荡,难以自持,那种无法抗拒的感觉又来了。我们充满渴望地拥抱在一起,抛却种种杂念,全身心的投入让我们重新体验到了久违的激情。那一刻我感觉自己像是水中漫游的小鱼,一次次感受到来自大海的包围和冲击……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现状;法律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二)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是指谁可以依法享有隐私权。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部分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或其它组织;部分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使存活的自然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立法宗旨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只有活着的自然人才可能有精神痛苦等情感现象,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如何不会具备同自然人一样的情感,因而笔者认为其不具备隐私权主体的资格。
(三)隐私权的客体
隐私权的客体指的是隐私权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其中个人信息是无形的隐私,结合实际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病例,身体状况,身体缺陷,财产情况,女性的三围等;私人活动包括社会交际,夫妻性生活,婚外恋情等,此类案件通常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审理方式;私人领域包括住址,隐私部位等。
(四)隐私权的内容
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隐私权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同一时期不同地区的人们亦是如此,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地区互动交流的频率不断增加,文化交流的频繁,人们对隐私权内容的认识上也趋于相似。主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收费法侵害,私人信息秘密不收费法侵害等
二、隐私权在我国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在我国,有关隐私权的立法比较零散,手段比较薄弱。主要存在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虽零散,但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取得了一定成果,叶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实践现状
与立法上的积极主动相比,实践中人们对自身隐私保护的意识相对滞后,隐私权的时间步伐缓慢,急需快速有效的提高。
三、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的提高,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加强对隐私权的有效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加强教育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以从根本上加强人们对隐私权的认识,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
(二)加强法律建设,完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这也是对隐私权保护最为重要的一点,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在立法上,不断完善其他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随着科技,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人们获取各种信息的渠道也越来越多,在立法上要跟上时展的步伐,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可靠及时的法律依据。
2、在制度上,要严格规范特定工作人员的行为,做好职前培训,制定相应的职业规范,制定合理的问责制度,切实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隐私权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宽泛,对隐私权的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立法上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更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对隐私权的研究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其更好发展。(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建华,《中国公民,你不可不知的150项法律权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一、准婚姻关系的概念
要定义准婚姻关系,首先必须明确婚姻的概念。通说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是婚姻主体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缔结的身份性契约。或者说,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婚姻关系受到了较为强烈的挑战。同性婚姻的出现,使得婚姻不再局限于男女异性之间,且在国外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德国于2001年颁布的《同性生活伴侣关系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已登记的同性生活伴侣在民事身份、财产及继承等法律领域的行为具有相当于婚姻的效力。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实则也是对传统婚姻关系的挑战。
准婚姻关系是一种婚前关系,即结婚之前的关系状态,亦可称之为缔结婚姻契约之前的一个关系状态。笔者认为,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既然婚姻被视为缔结契约,那么婚前关系便可视为要约。
准婚姻关系也称为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亦称为不婚同居或非法同居关系。《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就将其称之为非法同居。豏这样的称谓很大程度上具有强烈的谴责性,而对于准婚姻关系来讲并不存在法律的谴责问题,它仅仅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未婚男女所选择的一种新的婚姻关系形式,就其性质来讲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事实状态。
二、建议对准婚姻关系立法保护的理由
(一)必要性
未婚同居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得到了很大一部分人的默许甚至认可,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目前我国对准婚姻关系采取的态度是不予保护,并将它称为非法同居。
异性当事人同居生活,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产生如非婚生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继承问题等问题,在我国的婚姻法和亲属法中并未得到体现。若发生民事纠纷,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致使法院未能妥善解决纠纷,则会激化矛盾,甚至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能保护准婚姻关系中的弱者的权利,因而亟需对其予以立法。
(二)迫切性
近年来,因为解除未婚同居关系而走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的人不在少数,并呈上升趋势,不婚同居族日益壮大。这种社会现象的产生,既说明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也对婚姻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此做出新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实质是按照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认定的,在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在刑法中却按照重婚对待,因而存在着民事关系认定和刑事认定相矛盾的问题,亟需对准婚姻关系予以立法上的界定与保护。
三、准婚姻关系的界定
笔者认为,首先应从民法基础上来界定准婚姻关系,即准婚姻关系应当具有一定的民法基础,最主要的便是自愿原则和尊重个体的原则。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就应当对准婚姻关系予以明确并加以保护。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有以下三个方面:
1.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为符合法定婚龄的未婚异性。准婚姻关系主体的适格年龄必须符合法定婚龄,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法律不应当承认其准婚姻关系的状态。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为异性而非同性,这点与我国的文化背景和传统道德观相关,而且我国法律尚未承认同性恋合法化,故而准婚姻关系不包括未婚同性恋。同时,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未婚,而不是一方或双方均有配偶,否则便对抗了《婚姻法》。
2.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具有明确的合意。这种合意不以是否具有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为基础,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合意即可,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并没有要求。同时,该合意可以仅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外界知道,并不一定要公示。
3.准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所谓共同生活,应当包括共同的性生活,共同的社会生活以及共同的经济生活等。
四、准婚姻关系协议
准婚姻关系协议应当是婚前协议的一种。婚前协议,也称为婚前契约或婚前合同,是指由将要结婚的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开始之前或婚姻过程中及婚姻关系结束时的财产及其他事项的安排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婚前协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限制过错方违反协议,是自我保护的有效方式。相关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中。
准婚姻关系协议,是指结婚目的不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在准婚姻关系状态中就关于该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财产及其他事项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对于准婚姻关系的婚前协议的签订、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与一般婚前协议相同。我国现行法中还没有一般规定,所以应尽快从立法上予以保护。婚姻是一种包含了特定人身关系的特殊契约,互相忠实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对于准婚姻关系亦如此。婚前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协议,其性质即为合同。协议并未设定人身关系,不是身份协议。此外,准婚姻关系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
五、准婚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从身份上来说,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并不发生配偶的亲属身份,不享有配偶权,不论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均不构成配偶关系。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笔者认为婚姻关系的姻亲关系也是适合准婚姻关系的,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对方近亲属之间具有姻亲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财产关系上来讲,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约定财产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虽然类属于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但当事人对其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所订立的协议,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该期间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该协议并不是基于配偶身份,而是对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清算行为,其效力的确定应当依照一般民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条件,而不应受婚姻与否的影响。此外,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财产协议应必须经过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准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
无救济即无权利。准婚姻关系中比较普遍的侵权主要有暴力和第三者等,这些问题与婚姻关系中的问题是一样的,只是当事人所处的关系状态不同,因而对其权益的保护也略有不同。笔者认为在暴力侵权方面,对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救济应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救济无异,在立法上均应制定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尤其对精神损害赔偿应有明确的认定;而在第三者之损害赔偿方面,因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并不具有配偶身份,其权益保护应不同于婚姻关系的保护。对于准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损害之赔偿,应首先从立法上确认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适用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准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损害之赔偿,可以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七、准婚姻关系的解除
所谓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其解决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为终止准婚姻关系。若一方要求解除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断。
第二,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伦理义务。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互不负责任。但在其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对相互之间的生活扶持义务适用绝对排除,但基于准婚姻关系的性质也必须对此有所限制: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满一定时间之后,一方对另一方就应当开始适当承担扶养义务。
第三,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人身关系的影响。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准婚姻关系的合意时,一般应当判决解除准婚姻关系,并警告无理纠缠一方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若是准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如超过五年,为了保护弱者一方的权利,可以酌情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后扶养义务的规定。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参照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姻形式中的财产关系的规定。只要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对于财产关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可其法律效力,按照其约定处理相关纠纷。如果准婚姻关系破裂,则财产共有关系的基础即告消灭。
论文关键词 准婚姻关系 婚前协议 共同财产 第三者之损害赔偿
一、准婚姻关系的概念
要定义准婚姻关系,首先必须明确婚姻的概念。通说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是婚姻主体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缔结的身份性契约。或者说,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婚姻关系受到了较为强烈的挑战。同性婚姻的出现,使得婚姻不再局限于男女异性之间,且在国外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德国于2001年颁布的《同性生活伴侣关系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已登记的同性生活伴侣在民事身份、财产及继承等法律领域的行为具有相当于婚姻的效力。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实则也是对传统婚姻关系的挑战。
准婚姻关系是一种婚前关系,即结婚之前的关系状态,亦可称之为缔结婚姻契约之前的一个关系状态。笔者认为,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既然婚姻被视为缔结契约,那么婚前关系便可视为要约。
准婚姻关系也称为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亦称为不婚同居或非法同居关系。《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就将其称之为非法同居。豏这样的称谓很大程度上具有强烈的谴责性,而对于准婚姻关系来讲并不存在法律的谴责问题,它仅仅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未婚男女所选择的一种新的婚姻关系形式,就其性质来讲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事实状态。
二、建议对准婚姻关系立法保护的理由
(一)必要性
未婚同居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得到了很大一部分人的默许甚至认可,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目前我国对准婚姻关系采取的态度是不予保护,并将它称为非法同居。
异性当事人同居生活,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产生如非婚生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继承问题等问题,在我国的婚姻法和亲属法中并未得到体现。若发生民事纠纷,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致使法院未能妥善解决纠纷,则会激化矛盾,甚至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能保护准婚姻关系中的弱者的权利,因而亟需对其予以立法。
(二)迫切性
近年来,因为解除未婚同居关系而走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的人不在少数,并呈上升趋势,“不婚同居族”日益壮大。这种社会现象的产生,既说明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也对婚姻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此做出新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实质是按照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认定的,在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在刑法中却按照重婚对待,因而存在着民事关系认定和刑事认定相矛盾的问题,亟需对准婚姻关系予以立法上的界定与保护。
三、准婚姻关系的界定
笔者认为,首先应从民法基础上来界定准婚姻关系,即准婚姻关系应当具有一定的民法基础,最主要的便是自愿原则和尊重个体的原则。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就应当对准婚姻关系予以明确并加以保护。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有以下三个方面:
1.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为符合法定婚龄的未婚异性。准婚姻关系主体的适格年龄必须符合法定婚龄,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法律不应当承认其准婚姻关系的状态。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为异性而非同性,这点与我国的文化背景和传统道德观相关,而且我国法律尚未承认同性恋合法化,故而准婚姻关系不包括未婚同性恋。同时,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未婚,而不是一方或双方均有配偶,否则便对抗了《婚姻法》。
2.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具有明确的合意。这种合意不以是否具有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为基础,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合意即可,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并没有要求。同时,该合意可以仅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外界知道,并不一定要公示。
3.准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所谓共同生活,应当包括共同的性生活,共同的社会生活以及共同的经济生活等。
四、准婚姻关系协议
准婚姻关系协议应当是婚前协议的一种。婚前协议,也称为婚前契约或婚前合同,是指由将要结婚的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开始之前或婚姻过程中及婚姻关系结束时的财产及其他事项的安排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婚前协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限制过错方违反协议,是自我保护的有效方式。相关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中。
准婚姻关系协议,是指结婚目的不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在准婚姻关系状态中就关于该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财产及其他事项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对于准婚姻关系的婚前协议的签订、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与一般婚前协议相同。我国现行法中还没有一般规定,所以应尽快从立法上予以保护。婚姻是一种包含了特定人身关系的特殊契约,互相忠实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对于准婚姻关系亦如此。婚前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协议,其性质即为合同。协议并未设定人身关系,不是身份协议。此外,准婚姻关系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
五、准婚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从身份上来说,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并不发生配偶的亲属身份,不享有配偶权,不论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均不构成配偶关系。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笔者认为婚姻关系的姻亲关系也是适合准婚姻关系的,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对方近亲属之间具有姻亲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财产关系上来讲,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约定财产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虽然类属于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但当事人对其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所订立的协议,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该期间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该协议并不是基于配偶身份,而是对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清算行为,其效力的确定应当依照一般民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条件,而不应受婚姻与否的影响。此外,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财产协议应必须经过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准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
无救济即无权利。准婚姻关系中比较普遍的侵权主要有暴力和第三者等,这些问题与婚姻关系中的问题是一样的,只是当事人所处的关系状态不同,因而对其权益的保护也略有不同。笔者认为在暴力侵权方面,对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救济应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救济无异,在立法上均应制定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尤其对精神损害赔偿应有明确的认定;而在第三者之损害赔偿方面,因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并不具有配偶身份,其权益保护应不同于婚姻关系的保护。对于准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损害之赔偿,应首先从立法上确认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适用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准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损害之赔偿,可以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七、准婚姻关系的解除
所谓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其解决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为终止准婚姻关系。若一方要求解除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断。
第二,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伦理义务。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互不负责任。但在其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对相互之间的生活扶持义务适用绝对排除,但基于准婚姻关系的性质也必须对此有所限制: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满一定时间之后,一方对另一方就应当开始适当承担扶养义务。
第三,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人身关系的影响。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准婚姻关系的合意时,一般应当判决解除准婚姻关系,并警告无理纠缠一方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若是准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如超过五年,为了保护弱者一方的权利,可以酌情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后扶养义务的规定。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参照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姻形式中的财产关系的规定。只要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对于财产关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可其法律效力,按照其约定处理相关纠纷。如果准婚姻关系破裂,则财产共有关系的基础即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