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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能够排除其他因素,确是直接由于医护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的话,根据有关规定,本例纠纷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构成医疗事故以后会产生三种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辅之以行为责任如赔礼道歉,并且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如果参照北京市2003年的赔偿标准,按照不同规定计算,大河夫妇可以获得7-35万余元的赔偿。民事调解的基础就是双方自愿,即便大河夫妇在医院领导的种种暗示或压力下接受医院的解决方案,也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他们仍然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刑法》是在1997年进行的修订,医疗事故当时还存在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是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事故不再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这样就与《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因此,笔者呼吁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此问题。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掌握“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一般是: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对于本案,如果确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检察机关既已可进行立案侦查。
再次是行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判定或移交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定构成医疗事故后,应当给予医疗机构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于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也即原文所述医疗纠纷的“内部消化”,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设立医疗机构监督员,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应当知晓,并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却隐瞒不报,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也不知晓,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刚过而立之年的王大刚,以前是个农民,现在把家里的田承包给别人,自己到县城里做起了农副产品买卖,收入不菲。这些日子又有妻子和小舅帮忙,自己清闲了许多。
这天下午,身体一直很好的王大刚觉得咽喉有些疼痛,便到县城中心医院看病。医生经过检查,给予庆大霉素输液。治疗结束后,王大刚乘公共汽车回家。车还没到家,他突然觉得头痛、头晕,并开始呕吐。司机见状连忙将车开回县城中心医院,可到医院时王大刚已无气息。
没多久,王大刚的妻子和小舅赶到了医院。两人悲愤交加,不由分说径直奔向医务科找到了负责人张医生。咽喉疼痛去看病,怎么也不至于丢了性命!肯定是输液有问题,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必须作出赔偿。面对王大刚家属的咄咄逼人之辞,张医生也觉得王大刚死得有些蹊跷。
就在张医生解释之时,又来了另一患者的三位家属,脸上分明都还挂着泪水。没等张医生开口说话,一位母亲模样的妇女就哭哭啼啼地说了起来。原来,她的女儿李苹今天凌晨3点30分到医院待产,4时45分生下一男婴。家人还沉浸在欢喜之中时,6时50分李苹突然出现阴道大量出血,同时伴有呼吸急促,经抢救无效,于8时20分死亡。家属怀疑是医生在接生时处理不当,因此要讨个说法。
张医生仔细了解了这两位患者的情况后,觉得他们的死非同寻常,便一边安慰家属,一边马上联系有关法医部门,对死因进行鉴定。
猝死令人无奈
一个月后,法医作出了鉴定结果:王大刚和李苹的死因均为猝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听到这样的鉴定结论,王大刚和李苹的家属自然无法理解,又一起找到张医生,提出了疑问。张医生立即请来了负责鉴定的梁法医。梁法医首先对死者的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但同时对鉴定结论表示无奈――王大刚和李苹的确为猝死。经过梁法医的细心解释,双方家属终于知道了原委。
王大刚平日虽然身体很好,其实他体内有一颗致命的“定时炸弹”:在其升主动脉上有一个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此动脉瘤并非肿瘤,却比肿瘤还凶险,它使得主动脉处在随时可能“爆裂”的危险之中。王大刚在医院输液以后,并无异样,但在回家的汽车上,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突然破裂、出血,心包积血650毫升,导致急性心包填塞而死。
李苹则死于分娩过程中一种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肺羊水栓塞症。产妇分娩时由于羊水中的一些细小物质(如胎脂、胎粪、黏液等)进入血管,随血液流至肺部,引起肺大面积毛细血管堵塞,最终危及生命。肺羊水栓塞是产妇发生猝死的常见原因之一。按目前的医疗水平难以预防,一旦发生,进展很快,抢救成功率小,死亡率极高。
对于此类猝死患者,医生回天乏术,只能表示同情和遗憾。听了梁法医的解释后,家属们终于明白了猝死与医疗事故是有区别的。
猝死非医疗事故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增多,索赔不时可见。但是,在就医过程中及其后发生的死亡就一定是医疗事故吗?未必。猝死就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实例之一。那什么是猝死,为什么说猝死不是医疗事故呢?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陈娟指出,某些地方医院因规模小,所以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部门之间、个人之间对工作互相推诿、扯皮,容易造成医疗事故。而思想重视程度低,不按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违章操作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如医护人员情绪过度兴奋或压抑时,都会造成注意力难以集中,自身控制失常,导致差错和事故发生。医疗技术水平低下,经验不足、技术能力差、缺乏协调能力者易发生事故,这一点在进修、实夫中表现尤为突出。
明知自己业务水平低,不足以处理疑难或危重病人,但为逞能好胜、炫耀个人,未向上级医师请示即擅自行动而致严重后果者,应列为责任事故。比如手术,手术与检查的唯一目的是治病救人,唯一的依据是病情的需要。不能为自己练技术而滥施手术。有的医生为了达到某一科研课题的病例数,或探索新的检查方法,竟然不顾病人健康,在病人身上练刀、练操作技术或做实验等,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亦应视为责任事故。当然这是少数一部分人,但影响着整个医疗行业。
医院规模小,但医院管理者还是需要严格要求。要经常派专人检查、诊疗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隐患,如若不然会造成医疗事故。同时,医院药品管理、环境保持细节问题看似小,但对每位来就医的患者来说,是最大的事。
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
医疗行为不只限于对患者的诊治,医疗作风、服务态度本身也很重要,这是医疗道德的问题。不符合医疗道德,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构成各自的诊疗基础,保证合理的医疗过程。陈娟认为医师、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往往是造成医疗纠纷的起因。医务工作者不单要在医疗技术上精益求精,掌握好为患者解除病痛的真实本领,还要懂得怎样去执行医务。患者对医师的治疗手段都有一种很自然的关切。患者有必要知道医师怎样对他进行治疗。这样做即使是出现一些不如预期的效果,也会得到患者方面的理解。
在实践中,确不属于医疗事故或差错,纯系医务人员的医疗作风、服务态度、缺乏对患者应有的同情和必要的关心、恶性语言刺激、骄傲蛮横的救世主态度,都是提讼的主要原因。
陈娟指出,有些医生认为危重患者,特别是对癌症晚期患者,有时不能善始善终处理。有经验的医师特别注意患者方面的心情。而且从医学角度讲即使是难以避免死亡的临危患者,也要进行严肃认真地抢救,有时这种抢救明知不会有什么结果,但起码也是一种职业上的负责精神。这样做的结果,患者家属、亲友会得到精神上的莫大安慰,矢志不忘记对医师、护士的感激之情。
医疗作风、服务态度固然是由医务人员的主观因素决定的,但也有其客观原因。常见于某些医疗机构人员少、任务大,医务人员工作量繁重。他们只顾追求门诊数量,看病时简单图快,不回答患者提出的疑问和做必要说明,造成医患关系紧张,感情格格不入。这是个现实的问题,也是要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医生大意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大部分肇事者本人思想麻痹,存有侥幸心理,对事故的隐患缺乏足够的重视,或视而不见,麻木不仁,马虎行事,不能及时消除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陈娟认为,在医疗工作中,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医疗作风粗疏或技术原因,以及社会、病人个体差异、条件等造成了技术、服务、管理各方面失误,统称为医疗缺陷,如缺点、差错、事故与纠纷等。在口腔专科医院门诊医疗活动中,医疗缺陷常常是引起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这种因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都不愿意发生,虽然为数不多,但很难杜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加强对医疗缺陷的控制,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将是摆在医院管理者面前的又一个难题。
如在每次治疗时,需按制度规定执行,对病人进行治疗时要认真核查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病历号等项目。如果不认真执行这一制度,有可能将本该给甲病人实施的治疗,错误地施用到乙病人身上,造成医疗过失。而错误输血也是原因之一。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输血大多数用于外伤急诊或手术当中,经常在情况紧迫时执行,忙中易错,输错血型的病例时有发生。加之医护人员忙于手术或抢救,大多疏于观察,往往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此外,随着辅检查越来越广泛地应用,非临床科室如果违反查对制度,也将对医疗的后果产生显著的影响。由此诊断和治疗方案的确立需要依赖辅助检查,如果报告单有错误,可以直接导致下一步的诊疗失误,给病人造成危害。
患者要全力配合
避免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任何一个人都不愿意看见的,作为“治者”肩负着神圣的使命,同时“被治者”和亲朋同样要有着冷静的态度。陈娟介绍说:“因患者或患者家人的不冷静,或消极就医而引发的医疗事故也不在少数。”
作为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对患疾病的认识和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后果不了解,一旦发生不理想或不尽人意的情况,则容易引发医疗纠纷。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增加,自费病人增多。因此,病人在自掏钱,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事与愿违,病人内心则难以平衡和接受。由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
陈娟认为,对于某些病情,在现有医学科技水平上,医务人员尽最大努力也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如果病员及其家属期望值过高,不能接受现实,就有可能在医患之间产生纠纷。这种纠纷比较多地发生在矫形外科方面。 有些患者在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医嘱配合治疗。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医务人员无从下手,延误治疗抢救时机,给病员自身造成不良后果。病员及其家属无法面对现实,将延误治疗抢救时机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的,从而产生医疗纠纷。现实中,有些病员及其家属不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者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当病员出现意外情况时,则要求追究医院管理和治疗上的责任,甚至到法院。这类纠纷不很多,但很典型,往往会给医患双方造成很大影响,也会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特殊情况下引起的医疗纠纷
医师在对疾病的诊断或治疗中的判断错误,有些不能单纯责备他们,也不能要求医师们每一次诊断都是正确的。实践证明,门诊时作出的诊断,常常会在住院后改变,住院后最初的诊断也会在观察病人的过程中得以纠正,而最后的病理及解剖才可以作出最后的诊断。有关文献记载,即使是最好的医院,错误诊断仍可达10%~15%;所以,诊断不正确可以由客观原因造成。特别是在疾病刚刚开始时,只表现为一般的症状,而某些重要诊断价值的体征尚未出现。因此,在疾病的早期就难于准确诊断。
有关资料显示,最常见的外科疾病阑尾炎,临床上的“依从”率仍可达6.3%~34.4%,那么比阑尾炎更为复杂疾病的诊断就不能要求在诊断上100%的正确了。临床上还可以遇到极其罕见的疾病,也不易被及时识别。所以,对因临床诊断的错误,特别是对初诊医疗单位、初诊医师的指控要区别是由于医师对病人关心不够,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执行职务漫不经心,询问病史简单图快,检查身体时粗枝大叶,本来有条件而未行必要的检验,擅离职守,未对疾病进行必要的观察而主观臆断;还是由于疾病本身的特点难以进行及时而精确的诊断。
陈娟说:“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特点之一,是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一般是由多名医务人员经手。特别是在外科手术方面,要由术者、助手、麻醉师、护士等共同协作,密切配合才能完成。因此,医务人员的团结合作,齐心协力是预防和减少医疗过失的很重要的方面。有些医疗纠纷,不是由患者方面自发引起的,而是由于医务人员内部的矛盾和意见,造成的不正常现象。个别医务人员不遵守医德规范,而有意向患者方面挑起事端,故意诋毁他人,使患者方面怀疑不满引起医疗纠纷。如发生纠纷双方要本着解决问题态度,协商处理。”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2、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山洪暴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或者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