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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公务员队伍,一直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保持和发展我们党的良好作风。从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到新时期党员干部的楷模杨善洲,都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优秀代表。然而,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发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失范的案例频频被曝光。有些人脱离群众,不为群众办实事,好说空话,不负责任。还有些人不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首先考虑个人利益,甚至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这类言语和行为不但刺痛了公众的神经,也折射出对公务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
我们的一言一行代表的不仅是个人,更是国家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我将立足本职工作,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做一名优秀的公务员。归纳起来,是三个字。
第一是“公”,做到大公无私。公务员要真正做到“一心为公”,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务员在工作和生活过程中,必然会面对着利益的取舍问题,尤其是当国家利益或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更加不可避免的迫使其作出抉择。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人民利益,只有在保障人民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统一。这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处理利益取舍问题时最起码、最经常的要求。
第二是“正”,做到一身正气。要使公务员能够正确行使权力,切实保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变,就必须具备正直无私的职业道德,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秉公办事。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社会财富不断膨胀,享乐主义、拜金主义都有所抬头。我们的一些干部,立场不坚定,大搞权钱交易。在这样的环境下,公务员一定要明确是非,要经得起来自各方面的考验。我觉得有一颗平常心很重要。古人云:“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公务员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当然,中国和加拿大在司法职业道德方面处在不同的阶段,两国所侧重强调的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即使是在正在努力建立自己的职业道德(实体)准则体系的中国,建立、有效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又称法官惩戒机制)至少也是一个与建立实体准则体系同等重要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科学的实施机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实施机制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一)含义
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得以贯彻、实施的机构、程序和其他工作制度的总称。实际上,作为一般,任何实体性规范发挥其作用的先决条件就是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实施机制。例如,民事诉讼法是实施民法的主要机制;刑事诉讼法是实施刑法的主要机制;行政程序法(包括一般行政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是实施行政实体法的主要机制。对于司法职业道德来说,建立一套督促法官遵守职业道德的机制,设立处理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机构,设置相应的人员,建立相应的程序,都是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重要部分。例如,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严守司法廉洁,这还需要有一些机构、人员和制度确保这一准则的落实,包括宣传、、监督等。如果出现法官违反廉洁规范的情况,还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度加以处理。这些都是我们所说的实施机制的构成部分。
(二)基本特征
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与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的关系,与民事诉讼制度与民法或刑事诉讼制度与刑法的关系确有一些相似之处,但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自治性。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性规范,从而保障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的各项制度也具有完全的自治性。例如,法官惩戒机构一般由法官职业团体(如法官协会)或者法院建立,惩戒机构的组成人员一般由法官组成(也有吸收公众参加的情况),惩戒程序也多由最高司法机关自行制定。当然,根据一国的立法传统,也可以把这种机制以形式确定下来,成为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但其本质特征仍然无不表现出其自治性。
第二,准司法性。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处理,是在一种行政式的准司法模式或机制之下进行的。它与司法(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提起指控或投诉的人并不像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那样作为一方当事人或检控方在程序中出现,也不必作为被投诉法官的对立的一方监督程序的进行,还不必承担类似于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但是投诉人有权利知晓处理结果。惩戒机构依职权对被诉法官的行为进行调查,而不是像在诉讼中那样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进行庭审。它与司法(诉讼)程序的相同之处在于,被诉的法官享有与诉讼中的被告方类似的权利,如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惩戒机构的处理决定,必须是在听取了被投诉的法官的意见之后作出。
(三)重要性
虽然我国当前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制度建设重点还放在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体系方面,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对法院地位认识的提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日益显现出其重要。
第一,关系到对实体规范的实现。实际上,没有实施机制的实体规范是没有生命的。没有科学、完善的职业道德实施机制,职业道德规范便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一个国家可以写出完美的职业道德规范,但如果它的实施机制残缺不全,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这种职业道德规范也难以实施。
第二,关系到能否准确有效地打击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机制的建立在于保障职业道德标准的实现,其外在表现之一就是使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戒。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也在于有一套有效的程序制度。
第三,关系到能否保持司法独立性。法官是司法独立原则的直接实践者,而法官惩戒程序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法官。因此,这一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法官或法院独立性的实现。这一点是各国研究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奉司法独立为法治之本的国家,任何行为和制度都必须先经得起司法独立这一关的检验。
第四,关系到法官的权利的保护。如果惩戒程序的设计不注重对法官权利特别是程序权利的保护,法官将失去正常履行司法职责的保障。
二、国外机制简介及背景
在研究中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国外的情况。应当说,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十分重视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在德国,联邦法院专门设立“联邦惩戒法庭”(又译职业法院),审理涉及法官和其他高级公务员违反纪律的案件。德国还制定了《联邦纪律法》,规定对公务员(包括法官)采取纪律措施的程序。在加拿大,议会制定《法官法》时一并建立了“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处理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和政府提请惩戒法官的建议,并为其规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在美国,司法职业道德规范一般由各州的司法职业道德委员会实施。为统一司法惩戒程序,美国律师协会和州司法学会制定了《司法惩戒示范规则》,对司法行为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人员配备,法官惩戒的理由、惩戒种类、证明问题、调查程序、审理程序、决定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联邦和各州的司法职业道德机构可以选择采纳这一示范规则。
对于各国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详述,以下简要介绍这些国家制度存在的一些共同特点:
第一,利益均衡的制度基础。这些国家在建立司法惩戒制度时,十分注意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平衡,从而避免因为保护一种利益而伤及另一种利益。例如,美国在制定《司法惩戒示范规则》时,十分谨慎地考虑了几种相关的利益:一是在处理对法官不端行为的投诉过程中,应确保法官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二是司法委员会认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法官实施了不端行为时,法官应当获得“投诉保密”的权利;三是应当注意到公众对于严肃认真处理对法官的投诉和以高尚行为标准要求(约束)法官是十分关注的;四是法官和公众都希望能及时、准确地处理对法官的投诉。
第二,自治性。这一特点在普通法国家表现尤其突出。有的国家从全国司法系统中选任或指定一些资深法官组成司法委员会或司法行为委员会,专门处理法官违纪案件;有的司法委员会由法官、律师、普通民众共同组成,以保证组织的代表广泛性;有的国家则由最高法院行使这一职能。强调司法惩戒的自治性的基础是把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法官职业(行业)的主要管理方式,同时把民众判断标准纳入法官行为约束之中。
第三,程序性/司法性。各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正在逐步摆脱其传统的行政性,而试图建立一种合理、正当的惩戒程序。国外的这些惩戒机制都非常强调程序性或司法性。例如,为保障惩戒案件审理的中立性,调查人员不能参与审理,而只能作为辅助工作人员或者证人;审理时允许提供证据并根据一定的规则判断证据的效力;对于投诉人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告知其程序进展情况等。其中,法官的程序权利的保护在各国都十分充分,而且这些程序与法院进行的司法诉讼程序十分相似。
第四,保护性。可以说,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的公信力是非常高的,而处理对法官的投诉时,除了实现整束法纪之目的外,更侧重保护法官的程序权利,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不受不当惩戒机制的影响,避免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积极性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三、我国现行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及评价
我国对法官行为的约束包括刑法、程序法、行政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约束,相应的机制也分为几种。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情况。
(一)现行机制
应当说,我国现行法官行为约束机制中并没有明确使用—“职业道德机制”一语,但实际上这一机制是存在的,而且多以纪律惩戒的形式出现。这与我国强调司法职业道德比较晚、职业道德在法官管理中尚未获得其应有地位,以及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纪律中已有很多约束法官行为的有很大关系。例如,《法官法》中就有专章规定法官的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些关于法官惩戒的规章制度,如《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也就是说,一些职业道德规范早已纳入了立法或纪律文件之中,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也以纪律惩戒的方式得到确立(尽管该机制的内容远不只这些),在我国称为“(纪检)监察制度”。为适应未来的需要,本文仍使用职业道德实施机制这一概念。
我国现行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即法官个人自律机制和法官职业自律机制。所谓法官个人自律机制,是指法官通过认真、自我觉悟、自我约束、自我反省等方式,切实遵守司法职业道德标准,避免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所谓职业自律机制,是指法官职业(行业)组织(包括各级法院)对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申诫、制裁的机制,而这种制裁不是来自国家权力,而是法官职业自律管理的固有权力。本文的侧重点在于后者。
(二)主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纪检)监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机构。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机构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其具体监察职能包括监督制约、惩处违纪人员、防范、支持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保护法官工作积极性等。
第二,监察权限。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第三,监察活动的原则。人民法院监察机构行使职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适用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原则、依靠群众原则、惩教结合原则。
第四,控告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对于公民和机关、团体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投诉、检举,应当受理。受理之后,经初查成立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其他处理。
第五,案件调查与审理。调查是指监察部门查询核对情况、收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活动。审理则是由案件调查组将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理的活动,包括审核事实和证据、审议案件处理意见、提交审批等。
第六,申诉复查复议。法官受到处理后,有权利提出申诉,要求监察部门复查、复议。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上述活动。
(三)评价
我国现行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机制在维护法院队伍纯洁、严肃查处违纪法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其中最主要的是现行(纪检)监察机制自身的传统局限性在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对法官职业约束和管理的特殊需要。
法官职业的形成与成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与结果。法官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司法权力的特点,都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随着《法官法》的制定与修改,法官职业与其他职业特别是普通公务员的区别愈加明显。法官职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职业化(专业性)、保障性等方面。法官惩戒机制一方面应当实现纯洁法官职业队伍、惩治违纪行为的目的,同时要体现和维护法官职业的这些根本特点,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公正行使。而我国现行机制虽然在惩罚与教育、约束与支持、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方面有所强调,但强调程度仍然不够,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惩处不力或保护不足的情况。同时,现行机制在程序性、行政性、非司法性等方面也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权力和法官职业本质的要求。
四、建立新型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之设想
(一)总的考虑
在建立我国新型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以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为根本。如前所述,公正与独立是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是一切与法官有关的制度都应追求和维护的目标。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建立也应当如此。
第二,以的程序保证及时、有效查处法官的不端行为。机制的直接目的还在于查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但这一切必须借助科学、合理的实施程序。
第三,以现行机制为基础。我国现行的实施机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当继续发扬,但其中关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审理方式、决定程序等方面需要有较大的改革。
第四,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一些国家在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国批判地借鉴,但整个制度的建立还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包括法官职业道德现状、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期望等。
(二)实施机构
专门机构是整个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基础。新型机制要求该机构是一个能真正胜任司法惩戒职责、督促司法职业道德实施、促进建立更高职业道德标准的组织。具体问题可以作如下考虑:
第一,机构的性质应当是自治的或半官方的,即由法官职业自己建立这样的机构。
第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司法界最具声望的法官。组成人员可以不是专职的,但应当保证一定时间处理法官惩戒案件。同时,也可以吸收部分法律界其他人士或公众参加。
第三,组成人员只是决策人员,因此需要设置各种辅助人员进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办理行政事务。
第四,机构设置可以打破行政区划,而在一个地区设立一个惩戒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统一对职业道德标准的理解,同时可以集中力量处理案件,提高工作质量。
(三)程序
关于程序的改革,可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要求。由于法官惩戒程序的特点之一是其准司法性,而且这一点在一些国家已经得到成功的实践,所以在新的程序设计时应当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特点。作为一种准司法程序,必须应当考虑其公平性、科学性以及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调查与决定的分立等各项具体制度。
职业道德就客观方面而言,它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工作或劳动中的特殊行为规范的总和;就主观方面而言,它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经过职业活动实践和职业道德理想、意志培训,能达到的表现在职业工作上的道德品质状况。职业道德作为“特殊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事业或行业范围内的特殊的道德要求,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职业生活中和职业关系中的具体表现,也是一定社会道德在特殊社会关系领域中的应用和发展。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表现在职业工作上的道德品质状况”,是人的一般道德品质在具体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表明了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否具备了一定社会所需要的内在的职业道德品质及其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平。职业道德含义的第一个方面是外在于人的一种行为标准,第二方面的含义是“行为标准”内化于人所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对“行为标准”的认识、实践程度和品质。
职业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以后,有着长期发展的历史。它的发展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职业的种类不断增加,职业道德的种类也随之相应地增加;其二是每一种职业道德的内容,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和职业活动方式的变化,在继承传统因素的基础上,不断有所补充、丰富和发展,以反映职业关系中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如果把职业道德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不难看出,它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只获得初步的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获得了系统的发展;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将出现空前的繁荣。
职业道德同人们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职业生活从多方面影响着人们道德心理的特殊倾向,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和道德理想。社会的正常运转借助于各种职业活动的进行,社会道德对社会的调控也必须依靠职业道德功效的发挥。职业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大而不可替代的作用。(1)职业道德是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程度的突出标志,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职业道德是发展物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动力。(3)职业道德是改进和完善人际关系,建立优良的社会道德风尚的主要手段。(4)职业道德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完善人们的人格,使人的价值得以全面实现的重要形式。
二、职业道德自身的规定性
职业道德中的准则规范是由社会生活的总体需要和各种具体利益以及具体活动的内容方式所决定的,是在长期的特殊职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职业分工使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增添了许多新内容,发生了职业活动主体同职业活动的社会对象之间的关系,同一职业集团内部人和人的关系。这种与职业相关的特殊社会关系,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特殊的道德规范来调整。而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由于有着特殊的活动方式,受过特殊的职业训练,因而往往具有特殊的职业兴趣、爱好、习惯和心理传统,形成了特殊的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和职业纪律。他们逐渐认识到,为了履行本职业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本行业的荣誉与尊严,什么样的行为是正确的,该做的,什么样的行为是错误的不该做的。就是在这种实践和认识的基础上,各种事业集团通过其中的代表人物的言论和行为示范,逐渐建立了一些为本职人员都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一方面协调本职业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满足社会各方而对本职业的需要;另一方面协调本职业内部的相互关系,解决内部各种纠纷和矛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种职业的产生必然要求有一种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之相配合。从事律师、医生、公务员等各种职业的人员必须要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但是影响职业道德的因素很多,同样的一种职业在受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制度等因素影响下,其所对应的职业道德中的准则规范在很多方面都有所差别而不是完全一致。
三、传统文化对职业道德的影响
任何人都生活在一定的传统习俗氛围中,被前辈积累起来,传递下来的观念规范、习惯、礼仪、行为方式等等包围着,影响着,并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把它们接受下来,形成与之一致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这就是人除本能以外的支配自己行为的第二天性。形成相应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的人,同时又以这种既得的方式为标准去评价、衡量他人。由于传统习俗既有支配人行为的力量,又具有作为人们行为的衡量标准的意义,因而是社会纪律的一种形式。它既有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渗透其中,又是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补充。它作为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铭刻于人们心理意识中习以为常的行为方式,是一种自发地发生作用的社会行为调节机制,是一种调节控制人们行为、社会生活的现实的伦理力量。
新教伦理和清教精神强调工作、清醒、节俭、节欲和严肃的人生态度,构成了美国社会人们所恪守的基本道德内容。清教徒认为,每个人都有一个职业,每个人都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工作。人们努力的动力来自上帝的赐予,也是在按照上帝的意志行事。人们的努力不是为了得到什么好处,而是一种对社会的奉献。通过勤劳、诚实等美德获取财富是清教徒追求的目标。殖民地的牧师在布道中鼓励人们要勤奋。在“勤奋可能成为选民”与“懒惰必然成为弃民”之间,教民们必须选择勤奋工作。另外,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在清教传统中是被赞扬的,因为获取财富是成就非凡的一个重要标志,进而是选民的一个标志。
关键词:师德师风 思考 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3.188
当前在高校教师队伍中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出现了很多超出人们道德底线的现象,但这毕竟是少数。社会民众对当前教师师德师风的现状是满意的,这说明当前高校教师的师德师风总体是好的,并且整体的发展趋势也是良好的。但是极少数教师身上存在的不良行为,尤其是当这些不良行为经过媒体和网络的放大效应以后,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甚至在社会上造成一些错觉: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整体、严重、快速下滑。在知识信息爆炸和道德情感正被价值理性逐步消解的时代,社会民众热切期待正常道德秩序的回归,这种期待会自然而然地转移到“为人师表”的教师身上,并且这种期待会显得更为迫切。正是这种对教师较高的道德期待,导致了社会不允许高校教师“犯错”,当个别老师出现个别“情况”时,其产生的负面效应也会自然而然地被无限放大。这种“供需”的矛盾所产生的张力正在迅速破坏着整个教师队伍的形象,如何消解这个张力成为当下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提升无疑有赖于整个社会道德伦理的重建,但是在短期内寄希望于大环境的改善与优化,无疑是远水救不了近火,必须另辟新径。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促进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全面和根本性提升:
1 教师自身要提升自身修养
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是教师,受体也是教师,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切实提升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当前教师的职业培训和学习重业务能力,轻道德伦理,必须改变这种局面,要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并重。第一,教师必须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充分认识到一个道德败坏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要不断加强道德伦理学习,先学德,再学才,增强自己的道德焦虑感和紧迫感,提高自己的道德约束力。第二,要加强宣传。宣传的作用在于扩大影响,营造氛围,让人人关注师德师风建设,重视教师的道德修养,让个别有不良行为的教师总是感觉芒刺在背、如坐针毡,让道德良好的教师不敢“堕落”,时时警醒。如果没有“注视的眼睛”,道德的自我约束力就会涣散。第三,加强舆论引导。随着市场化转制和网络的兴趣,媒体为了收视率、订阅率和点击率,趋迎附和受众的猎奇心态,而忽视了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必须加强对媒体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充分发挥媒体在价值观重塑和道德伦理重建中的责任与道义,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舆论引导,提高教师提升自身修养的内在驱动力。
2 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打破终身制
全面推行高校教师聘用制度,强化教师岗位管理和聘任考核,打破教师实际存在的教师职务终身制。建立教师退出制度,考核不合格、师德师风差、学生满意度低等不符合高校教师岗位要求的教师应退出教师队伍。可以试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对没有能够竞聘上岗的教师暂时退出教师队伍,学校可以成立人才中心接纳这些暂时没有工作岗位者,给予一到二年的能力提升时间,期间如果仍然没有部门接收,第三年就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合同期满,解除聘用关系。这样通过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重道德的新型选人用人机制,让道德败坏者及时退出教师队伍。与此相对应,在高校教师聘用上,必须严把准入关。在招聘考试和试用考察中,要加大对应聘人员的心理素质和道德修养的考查份量,可以试行公务员招聘的考核方式,严格考试程序,一方面可以剔除个别利用裙带关系“混入”学校的人,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政治审核和道德评价,真正做到让道德败坏者进不了教师队伍。
3 建立道德评价与道德激励机制
当下高校对教师的评价重论文数量、科研课题和教学工作,而轻教师的德育工作和学生评价,因此必须完善和优化教师考核体系:①评价内容:把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与职称评定、各类荣誉评选以及薪酬挂钩,增强对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考核,可以试行道德修养一票制。②评价标准:把教育效果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起来,明确教师作为一个“文化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要细化评价的细则,制定具体可行的可操作性强的评价体系,进行量化考核,尤其要把受教育者的评价和感受纳入评价体系。③评价主体:应尽量覆盖到与教学相关的人员,如领导、其他教师、学生以及参评教师自己。可以尝试建立一个评价教师教学效果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专业机构,由多个部门、多层次人员组成的小组定期巡视、测评,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并开发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指标体系的数据库模型,对每个教师职业道德的总体水平进行估算。
当然,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提升需要每位高校从教者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但是在整个大的社会环境和教育制度没有完善和优化的情况,这种个人自身的努力往往事倍功半。因此,提高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既需要教师自身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同时还需要外在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为提高教师素养提供相应的机会与动力,两者的结合才能收到最佳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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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省粮食局组织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由省粮食局颁发《粮食监督检查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本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适时组织粮食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工作由监督检查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培训对象:我市所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培训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
(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举止、仪表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省、市粮食局制定的各项执法规定;
(五)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六条培训方式、时间:
采取集中培训与专项培训,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一)集中培训:邀请法律专业人员授课或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
(二)专项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及时组织学习;
(三)参加国家、省粮食局及有关方面组织的行政执法知识培训班;
(四)每年行政执法相关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60小时。
第七条培训目的:
(一)掌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业务基础知识和岗位工作必备的基本技能,正确执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