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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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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

消费金融范文第1篇

政策放开是银行布局消费金融的主因

消费金融是促进消费的一个重要引擎,也是各大金融机构增值业务中的一个亮点。首先,消费金融可以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这两个角度来看。艾瑞咨询分析师李超告诉《经济》记者,传统金融并不是消费金融里的领导者,因为它在很多风控和消费场景的把控上并不是很强,传统金融做消费金融和做传统信贷并没有太大区别。

而互联网金融做消费金融一方面是为了迎合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服务的都是个人,个人风险把控的能力会更强,而且互联网金融的风控理论都是创新的,它需要一些新的市场或人群来验证自己的理论是否正确,然后通过一些数据的纠正来调控模型。另外,电商已经兴起,互联网金融在这个环境下在消费金融领域布局其实是通过掌握消费资源去做消费信贷,其更倾向于J物不贷钱,这从风控的角度上来讲比传统的信贷方式更进了一步。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消费金融,如普惠金融,将以前大的金融机构不关注的长尾消费群体纳入消费信贷群体中。零点研究金融行业总经理杨轶对《经济》记者表示,这对各大金融机构产生了一些冲击,但由于监管和风控等要求,这些群体目前还不在核心消费金融的消费群体中。

银行是消费金融的主力军,而银行业致力于消费金融领域中的布局,政策放开是直接动因。201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据统计,目前国内已有18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占八成,即主出资人为银行。易观金融高级分析师王蓬博对《经济》记者表示,对银行来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扩大在消费信贷市场的影响,相对于其余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银行资金成本更低,来源也更稳定,还有着成熟的征信和审批模式。

不仅如此,国仕资本研究协会理事李高阳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利差收窄,行业竞争激烈,资金成本上升,利润受到挤压,与公司客户相比,个人客户对利率的要求弹性较小,“因此,消费贷款、个人贷款是银行调整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方向之一,大力推进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布局,是商业银行转变盈利模式和定价机制的必然选择。”

而对于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和电商消费金融平台来讲,开办销售金融公司可以提升主业的销售业绩,能有效地缓解库存压力。“产业系拥有可把控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但由于在体系内开展业务,消费场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王蓬博对记者说。

坏账率和风控成消费金融规模扩张的隐患

金融机构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主要依赖政策优势和市场空间优势。国家目前大力支持消费金融的发展,并且消费金融前景可观,预计到2020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或可达到十万亿元级别。

2013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达到60亿元左右;2014年交易规模突破150亿元,增速超过160%;2015年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元年,政策的密集落地,大数据的爆发式增长,使当年交易规模突破2300亿元,增速超过1180%;2016年,消费金融已形成万亿元级市场,坐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头把交椅。

对此,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刘小亚对《经济》表示,保守估计,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2017年或可达到2万亿元的市场规模。

“2万亿元仅指线上,结合线下,市场远不止于此。”盈灿咨询高级分析师张叶霞也对《经济》记者表示,消费金融市场无论在量和质的方面都发展迅猛,如增长速率高、业务模式不断创新等。

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未来整个行业的竞争肯定会持续加剧。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如准入门槛低、信息审核不严导致骗贷增多、坏账加剧等。

在刘小亚看来,目前这个行业最大的隐患就是部分金融消费公司坏账率过高。“消费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吸引了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加入,互联网思维的引入造成了重客户流量、轻风险控制的问题。”部分公司风控做得较差,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为以后的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另外,我国国民征信体系并不健全,不完善的征信体系不能对行业形成支撑,不能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有充分的了解,这将是阻碍行业发展的另一问题。

目前大家都看好消费金融这个领域,积极进入抢夺各类消费场景和领域。杨轶表示,在扩张过程中,难免在坏账率和风控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另外,专业人才的匮乏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

随着坏账率的提升,如何做好风控,如何有效构筑垂直行业壁垒,将是每一个消费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

目前,消费金融市场的平台主体主要有三类,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和P2P平台。“互联网金融起因于金融行业的电子化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互联网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行为习惯,上述三类主体在不同程度上都选择了拥抱互联网。随着技术的变革和应用,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李高阳对记者称,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和出现隐患并不存在必然关系,互联网金融消费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场景构建和风险控制,场景构建是营销的法宝,风险控制是安全的保障,如能有效地兼顾二者,市场最终就会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

行业深耕为消费金融发展的趋势

有观点认为,消费金融将进入深耕细作阶段,但也有人认为,由于很多消费金融公司的坏账率已高达20%以上,2017年消费金融行业将面临大洗牌。那么,未来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究竟如何呢?

“未来大的趋势应该是呈增涨态势。”杨轶认为:“但在不断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洗牌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产业从不健全走向规范健康,需要一个过程。”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李高阳并不认为2017年会出现消费金融行业大洗牌的情况,“2016年是消费金融市场的‘爆发年’,今后几年将是行业的‘繁荣年’,市场仍处于上升阶段。”

李超也表示,2017年消费金融市场洗牌的可能性不大,洗牌有可能是一种软着陆,企业自己决定不再做消费金融,但会很好地善后,会采取很平稳、很柔和的方式处理。另外,现在做消费金融,考量的不是金融机构的金融能力有多强,而是金融机构对于消费环境的掌控国度有多大。“掌握消费场景的机构已经和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联合,要么在它的消费体系里搭载一些消费金融服务,要么自己独立成立一个网络金融部。”

尽管行业竞争加剧,但是消费金融的市场需求还在不断扩大。在刘小亚看来,我国消费将明显呈现出“外出就餐―娱乐―家庭住房和汽车消费―医疗保健”的升级顺序。“虽然行业存在一定隐患,但是在市场需求的促进作用下,相信各大金融机构会更加严格控制风险,规范市场运作,进一步促进消费金融升级。”

随着移动支付带动线下商业的互联网化,消费场景开始决定流量入口和消费程度。场景的多元化必将引发市场格局的重构,“深耕行业、更加理解消费者的公司必将重构消费入口,出现多极取代单极的趋势。”王蓬博表示,不管是从供给侧、需求侧的角度来看,还是站在宏观政策的层面看,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活跃度都将持续增加。

深耕细作与大洗牌都是行业发展的必然,分别体现了行业纵向和横向发展的规律。在纵向上,消费金融平台深耕某一擅长领域,是资源聚合后效益提升必然选择的路径之一;在横向上,在市场竞争选择和政策合规监管的协助下,必然会出现优质平台生存、劣质平台死亡的洗牌现象,劣质包括资本实力弱、风控能力弱等。

消费金融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费金融;内涵;发展状况;建议

1.研究背景及意义

消费是指利用社会消费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求的过程,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更是最终环节。而金融指一切资金流通活动的总和,是调剂资金余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把消费和金融这两个重要要素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又一新的概念:消费金融。消费金融作为经济学和金融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其实质是服务于有消费需求的金融资源。目前我国的消费金融还处于起步期,居民的消费金融理念还比较匮乏,金融机构发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实践经验相对薄弱。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给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有利的条件。中国银监会于13日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指明,将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消费金融的发展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的转变,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进而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消费金融能够有效地促进消费需求量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因此,研究消费金融对消费水平的提升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具有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一些消费金融体系的相关变革也从城镇开始展开,研究消费金融对城镇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就具有了重要意义。

2.消费金融的内涵

传统的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无论从金融产品创新还是扩大内需角度来看,消费金融试点都具有积极意义。在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适时地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是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趋势和需要。从金融产品的创新看,个人信贷业务是传统银行难以全面惠及的领域,建立专业化的个人消费金融系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居民个体。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今天,百度金融率先将消费金融的含义做了新的注解,丰富了消费金融的内涵,即不仅仅是"借钱消费",更应该是"边消费边赚钱",借助于互联网的高效、便捷和平等,从而实现投资者、融资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赢生态圈。百度消费金融具有"消费+金融"的双重属性,用户不但可以享有高质量个性化C2B的服务消费而且还具有潜在的赚钱机会,其背后的金融模式是"消费信托+资金信托"的双重金融管控模式,用于监管保障消费权益的兑现、对资金进行风险管控、对资金进行保值增值。

从各种理财"宝宝"们的诞生至2014年9月21日(百度消费金融"百发有戏"平台的之日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角色仍只是金融机构的"渠道角色",百度消费金融模式将直接以服务实体产业与消费者为使命,揭开了中国互联网金融2.0时代的新篇章,使中国互联网金融从"渠道功能"升华为与金融机构一道服务于中国的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对实体产业"营销+金融"的双重功能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充分挖掘。

可以看出,消费金融并非特指某一类活动,而应该是与消费者相关的各类金融活动,能从不同渠道和路径影响到居民的消费活动,其目标是为了实现消费者消费活动的便利性和可持续性。

3.消费金融的发展概况

3.1发展起源

我国早在1987年就已经有银行开展大宗物品的信贷业务,这是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萌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2010年起,我国的经济总量跃升至世界第二的水平,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引发的金融危机等一系列经济问题对我国的经济所造成的冲击巨大,如何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一触即发。央行早在1999年就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信贷业务,自此,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迎来了春天。

3.2发展推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均GDP呈逐年递增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增加,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观念和意识渐渐改变,家庭的消费正在由生存型转向发展享受型,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同时,国家高度重视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大力支持大宗耐用消费品的信贷需求,重视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和完善,消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个人信贷的规模化以及服务体系的健全都将有利于推动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

3.3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消费金融的平稳发展,金融机构对消费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强,但是产品的多样化和规模化仍不能满足消费者的现实需要。消费金融的产品趋于多样化,主要以信用卡、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和旅游贷款等,几乎涵盖了居民生活的大部分内容。在我国消费金融的业务构成中,最受众人亲A的便是个人住房贷款,比重基本稳定在了80%左右;助学贷款发展平稳;汽车消费贷款逐步暴露出较大的波动风险;其他消费信贷发展也较为平稳,信用卡消费成为一大新的亮点。

由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得出:居民金融消费意识有待提高。受到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影响,绝大多数人仍有钱不敢花,保持着较高的储蓄水平,人们对新型的提前消费的方式可望而不可即。我国居民的理财知识和理财能力有待提高,理财方式存在着较大的约束性和盲目性。居民的消费金融意识较为薄弱,我国未来的消费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消费金融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概念;内涵;外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70-02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概念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规定各有特色,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采取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层面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

(一)美国

美国是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早的国家,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1999)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个人、家庭成员因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体。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0)将受保护的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或者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人”。

(二)英国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贸易、商业、职业目的之外接受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①

(三)日本

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将金融消费者规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的保护对象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只要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者,都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日本于2006年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在明确“金融消费者”定义的基础上,将家庭理财纳入生活消费中,同时,将金融商品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类商品,并且明确规定金融从业者要参照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说明义务,以达到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

(四)台湾

2011年6月中国台湾地区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该法第3条还规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

总体而言,上述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都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强调扩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合理性

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合理性进行探析,即探讨金融消费者成为独立法律概念的价值所在。各国和地区将金融消费者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主要是基于弱者保护理论。在金融发展大背景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逐渐从对有形商品的消费,转向对无形商品的消费,而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的销售具有很强的信息化特征,加之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的多样化、复杂化特点,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掌握信息的地位、能力、条件等方面出现越来越严重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加剧了消费者在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的弱势地位,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迫切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在弱者保护理念强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不断得到更多人们的认可和关注,将弱者保护理念扩展至金融消费领域逐渐成为法律的取向所在,金融消费者——这一新的法律名词就此应运而生。另外,金融消费者成为独立法律概念,也是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的需要。

三、中国“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从中国现行立法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当然也无金融消费者的明确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但却无法对“金融消费”这一类特殊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中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一)中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立法实践及理论争议

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在中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一词,银监会已将购买银行产品、接受银行服务的顾客作为“金融消费者”。保监会也将投保者视作“保险消费者”。证监部门并未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而是认为证券投资者具有投资性,称为“投资人”较为合适,在实务界,证券行业也并不认可“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作为法学上的概念,学界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未达成一致。较为典型的观点有: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可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费的除外(魏琼、赖元超,2011)。另有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郭丹,2009)。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指:不具备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一般性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黎金荣,2012)。

总体而言,国内学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分歧主要有: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范围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以专业知识为界限来划定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即是否把具备专业知识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上述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涉及以下难点:一是金融消费属不属于生活消费;二是将金融领域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的初衷何在。

笔者认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其初衷和主要目的便在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及地位悬殊的状态,从而保护弱者。而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发展,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越来越突出,迫切地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况且,金融消费已成为消费者生活消费行为不可缺少的部分,成为消费者的一种重要消费活动,理应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行为。

(二)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

笔者赞同魏琼等人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即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费的除外。其特征如下:第一,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一种,为自然人。第二,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目的在于“个人消费”,而非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

金融消费者不同于金融投资者。投资者是证券法中的重要概念,中国主流学术观点不主张将投资者归于“金融消费者”概念,因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立法来看,其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范围一般都较宽,且金融消费者一般都限定于个人或者为了个人目的。从中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金融消费者是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其消费目的也在于“个人消费”,而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参考文献:

[1] 黎金荣.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与立法建议[J].西部论坛,2012,(4).

[2] 魏琼,赖元超.论中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其特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7).

[3] 钱玉文,刘永宝.消费者概念的法律解析——兼论中国《消法》第2条的修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2).

[4] 郭丹.金融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5]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04.

消费金融范文第4篇

对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行分类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本文试图将其归类,认为可以划分为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也可以划分为外部线索方法与内部线索方法。现简述如下:

1.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

(1)定性方法。定性方法是指利用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本质区别来划分,它的基础是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不需要进行定量分析。例如众多营销学教科书中将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划分为求廉、求实、求名、求美、求新、求同、好胜、炫耀、便利和偏爱等类型。丁志华(2005)根据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和价值认知程度的不同,将消费者购买行为划分为价格型、价值型、忠诚型和便利型四类。李国庆(2006)根据品牌知觉中的涉入度、知觉品牌差异和享乐消费与实用消费这三个因素将消费者购买行为划分为冲动购买、习惯性购买、寻求多样化购买、忠诚购买、减少失调购买、影响购买、促销反应购买和复杂购买八种。

(2)定量方法。所谓的定量方法,就是利用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数据资料,通过一定的数据处理技术,从而得到的消费者购买行为分类结果。

例如张干群(2004)对江苏三所大学的668名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从而得到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八种类型:攀比炫耀型、市场流行型、他人主导型、张扬个性型、小心谨慎型、鲁莽冲动型、调解情绪型和勤俭节约型。

2.外部线索方法与内部线索方法

(1)外部线索方法。所谓的外部线索方法,指的是从消费者行为的外部观察,从而推断购买行为的类型。这类方法与定性方法较为相似,区别在于定性方法是以现有理论为标准来划分消费者行为,而外部线索方法则不一定,它或者以现有理论为标准,或者以经验为标准。例如在通用的市场细分方法中,根据地理环境、人口统计指标等将消费者划分为若干类型。

(2)内部线索方法。内部线索方法是指从消费者行为规律的内部入手,从而得到购买行为的分类结果。这种方法大多是定量分析,但是也有一部分是定性分析,它的关键是从消费者的心理角度进行分析。例如张红明(2005)以心理结构的分化与组合过程及人的精神追求的阶段的区分作为标准,将消费体验行为划分为感官体验、情感体验、成就体验、精神体验和心灵体验五类。王龙(2004)按照消费者需求的个性化以及需求表诉的强弱把消费者互联网购买行为划分为四类:确定型、偏好型、习惯型和简单型。总结上述研究成果,本研究主张从外部线索入手,利用定量分析方法,对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行分类。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摆脱对现有理论的依赖,直接分析消费者行为本身,这样得到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

二、研究设计

本研究的关键在于如何对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行分类。围绕这个主题,本研究拟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量表设计。数据的收集将通过问卷调查这种方式,所以需要设计量表。量表采用里克特5级语义方法计分。量表的问项则通过查阅文献后确定,并经过初试后最终定稿。

2.样本抽取。一般考虑随机抽样,但是为了便于操作,可以考虑分层抽取样本。样本量应该大于500。

3.数据分析。这是本研究的关键。拟采用因子分析方法,就数据分析数据,得到聚类的结果。

4.结论解释。最后,针对因子分析的结论,结合实际进行解释。

三、实验数据

1.数据来源。刘金平、张松鹤(2003)进行的“汽车品牌跟踪研究”。该研究的目的在于根据生活方式对汽车消费者进行分类。根据刘金平(2003)的报道,该项研究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选取了北京、广州、上海、成都、沈阳、西安、厦门和大连共8个城市,并根据其代表性分配样本量,依次为441、390、391、329、304、131、131和248份。该研究设计了“汽车品牌跟踪研究问卷”,主要采用里克特式5级量表法计分。该量表根据生活方式的经典量表设计了45个问句。

2.数据分析。分半信度检验结果为:整体信度系数为0.8601,前半部分的α-系数为0.8105,后半部分的α-系数为0.8301。前十个因子的累计解释能力达到47.72%。这对于大样本、个体差异较大的测试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即决定抽取10个公共因子。为了使因子载荷较为集中,以便于公共因子发挥解释能力,对因子载荷实施最大方差旋转。

3.因子命名与解释。然后,根据各公共因子所代表的项目,对上述10个公共因子进行命名。

刘金平(2003)指出,公共因子1代表条理性;公共因子2代表主导性;公共因子3代表个性化;公共因子4代表金钱导向;公共因子5代表广告认可;公共因子6代表休闲需求;公共因子7代表浪漫导向;公共因子8代表家庭导向;公共因子9代表非家庭导向;公共因子10代表实用性。这十个公共因子反映了汽车消费者生活方式的10种类型。相应的就可以将汽车消费者划分为10种类型。

4.讨论。因子分析的作用在于通过数据表面的分析发现隐藏在数据背后的隐性结构。上述研究成果向我们证实了通过因子分析可以获得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分类。

但是,因子分析的公共因子抽取与命名却是带有主观性的,所以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应该注意恰当把握。

消费金融范文第5篇

关键词: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14日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转型中,除了注重供给侧的改革,也高度关注需求侧的刺激,因为消费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因此,消费金融成为推进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重要手段。本文认为,消费金融是与消费者消费行为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金融的概念不断地被刷新、填充,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及探讨。

一、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虽然我国消费金融起步晚,但近几年由于网络的发展而得到迅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2月份公开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GDP从2011年到2015年连续降低,经济增速变缓,但由于前几年的增速过快导致的部分制造业产能过剩,房地产供大于求的问题日益加重,这些问题均需要尽快解决,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未来的几年内消费将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主力。中国消费对GDP的贡献率平均在50%,依然很低,但@也说明中国的消费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所以,当消费成为经济增长主要动力的时候,消费金融将成为加速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消费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被称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而近几年,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分期乐、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社会各个阶层的人都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在消费金融试点逐步放开的背景下,很多传统消费金融服务公司开始改革,提供各种消费金融服务。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消费金融服务线上和线下的融合已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正高速发展并且其发展潜力巨大、空间广阔,由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可以看出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一片大好。

二、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固有的消费观念与习惯障碍。在很多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在信贷结构中的比重很大,大约在60%,通过信贷方式来借钱享受现在生活上的消费的这种消费方式已经成为很正常的事情,而在我国,消费信贷在信贷中的比重不到20%,那是因为国人的固有思想就是“量入为出”,如果是超出他们所能承受的消费水平的消费,大多数人会选择放弃,很少会去以消费信贷的方式进行消费。在我国,由于固有的思想影响,有房子才能成家立业,所以导致很多人会选择贷款买房,以至于其在个人消费信贷中的比重达到了70%,而相对于住房信贷来说,其他消费品的消费金融则明显存在不足。虽然现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状态很好,但其仍然只是以大学生群体,年轻上班族为消费主体,在消费群体上,传统的消费观念及习惯对消费金融的影响极其严重。

(二)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每个地区的发展都会影响该地区居民的收入、教育等,而这些就会间接影响该地区的消费需求,从而影响消费金融的发展。在我国的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比较不发达,这些地区的收入和储蓄能力存在很大的不足,而这些因素对居民的消费产生的影响就会相对发达地区高的多。在目前的制度下,如果是靠提升社会保障,来促进各地区的消费,很明显各个地区的区别很大,存在很大的问题。还有就是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也会对消费产生影响,比如现在网络发达,好多消费都可以在线上进行,而很多六七十年代的人对电脑一窍不通,这就使消费金融在这一年龄阶段存在很大缺口。而且在我国,人口教育程度对消费的影响也存在地区的差异,中西部地区的教育水平较低,对消费金融的影响较大,但其在东部地区则不太显著。

(三)个人征信体系的不足。由于国内征信机构发展相对迟缓,征信产品种类过度单一,导致个人征信体系的缺失,成为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障碍,造成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严重不足。

虽然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报告有其存在的价值,但个人信用报告在信贷决策中的使用,仍存在许多问题。突出的是,在传统金融机构中,依据个人信用报告的信贷服务覆盖的范围太窄。商业银行完全基于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授信时通常会面临以下两种情况:之前经常欠债不还的由于很多原因可能开始认真履行偿债义务;而一个欠债的人,只要能够继续借新还旧,就能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但很可能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这些个人信用报告都没有反映出来。

(四)消费金融纠纷解决方式的不足。在现有的法制下,为消费者投诉、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金融类争议所提供的适当途径并不多,这就导致当消费金融纠纷发生时,由于相应的处理机制缺位,难以满足及时高效解决金融纠纷的需求。

我们经常可以发现,通过媒体途径或者类似于政治途径谋求金融纠纷解决,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功”。金融纠纷通过此类方式解决,虽然从表面上看,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但这绝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也不允许这种“媒体审判”、“舆论判决”等现象存在。这些情况都充分的说明我国消费金融的法制还不健全,消费金融纠纷的解决方式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三、我国消费金融发展建议

(一)普惠金融知识,转变居民消费观念。消费金融知识的普及发展对改变居民消费观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消费金融知识的普及与发展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其必要的前提是国家政府对其的支持与鼓励。政府需要在消费金融的监管和规范方面加强管理,还需要鼓励,促进消费金融的创新。政府的这些策略可以加快消费金融知识的传播,还会促进消费金融知识普及的良好发展。消费金融知识可以使消费金融发展得更加迅速,从而带动经济发展,构成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这样的环境下,居民的消费金融习惯就会自然而然形成,进而改变他们的消费观念,加快消费金融的发展。

(二)着重发展不发达地区。由于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造成消费金融发展的障碍,所以应该着重发展不发达地区。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消费金融发展:在社保方面,中西部的力度要加大,促进中西部的经济发展,使东部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收入差距减小;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注重对住房价格的控制,并在中西部地区的住房贷款上提供优惠政策;在中西部加大教育投入,从而提高其人口素质,还要引进人才来支援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影响其居民的消费需求,从而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

(三)完善互联网征信体系。互联网征信是指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来收集用户的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评价,这里的用户信用信息是实时更新的,可以看出用户的信用级数。征信体系在不断创新,在2015年1月,首款互联网信用产品“芝麻信用”由阿里推出,它是收集阿里电商圈里的信息来为用户进行信用评分。而在银行业有研究表明,越是共享程度高的,其所承受的信用风险越小。由此可以看出,银行间信息共享可以减小其风险。对消费金融公司来说,需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还要加强个人征信的能力,从而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

(四)加快制定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重要保障。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影响不断增加,必须合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修订和更新,才能使消费金融在发展中的需求得到满足,从而有效解决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对促进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下,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导致法治的管辖范围产生漏洞,即涉及不到的地方,所以随着消费金融产品的创新,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尽快出台,为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旭,周菁,赵子健.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对我国的借鉴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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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尹一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

[5]刘山.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范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