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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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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子商务

医药电子商务范文第1篇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3]陈朝晖,林万莲.浅述医药电子商务[J].医学信息,2002,15(12):683.

医药电子商务范文第2篇

根据国外对电子商务在医药产业里面的作用了解,目前美国、日本、欧洲在医药产业电子商务上已经非常成熟,相对法律也很健全,管理与应用也很科学严谨,市场效果反响很好,效益与产值也日益高涨。而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整体进程刚刚起步,应用到行业也是逐步发展与认识的过程,有日化品、日用品到服装、鞋类生活品等,但由于缺少管理与规范,正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城”在未来国家信息化的建设中,将以企业为先导,优势产业网络管理集中办法,将形成新的产业链条,医药企业将是这个链条的重要参与、组成部分。

医药产业的市场网络电子化现状

根据市场化原则,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模式已经在创新中开始运做,由于医药行业比较特殊,国家管理与控制比较严格,但很多医疗机构与企业通过自己建设的门户网站,小范围的在尝试运作,比如网上信息、网上产品介绍、网上技术诊断、网上订购等,作为企业服务的一个部分、销售的一个窗口展示在大众面前,网络的推广与应用也小心奕奕,作为一个补充存在在网络上。

目前依靠电子商务生存与发展的企业与机构并没有出现,而是多种渠道并行发展,电子商务部分的开发与应用在整个市场与消费领域上没有完全展开,企业对于这个方面只是观望、探索与备用,相对独立的建设投入也缺少资金,根据行业的发展,在形成一种苗头的时候,提前介入成为当前的一个趋势。

电子商务整体的复杂性与连动性也是企业不能大规模应用的主要原因,需要企业有整个产品线的完整性,产品应用品种多元化是一个基本特征,其次是需要有一个自我消化或者资源整合的一个配送中心,有强大的服务应用平台,反馈与信息处理中心等,并不是建设一个网站就能够开展对外的商务运行,其落地更是关键的环节,所以整体涉足电子商务部分仍然需要有相当长的里程。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局部作用的尝试

根据商务部、卫生部、医药监督管理局以及工商管理规定,医药开设网上产品销售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由此,门槛也相对高些,毕竟是药品领域,目前尝试的医药或者医疗机构在试验一些电子商务模式,其中就包括网上药品的销售,基本情况存在于以下三种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与实体店面的结合

开展电子商务与药店结合,一般来讲零售医药企业依托药店的优势,进行网上交易,大部分以要店的配送为中心,通过对零售的直接网络作用,产生销售的模式,医药产品仍然需要以医生开具的处方来完成,只是一个网络信息处理平台,一般药品的直接配送也尝试推广。并以吸纳会员为主,建立自己的终端消费数据库,完成初级电子商务模式运行。

电子商务平台与电话销售结合

医药企业开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以宣传企业与产品品牌为主,同时也开展邮寄为主的商务运作,属于网络直销,并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这样的形式存在依托企业品牌,逐步在这个上面进行有效的尝试,但存在的信任度与相关的系列问题,仍然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整体需求与作用,达不到更好的效果。

个体运行的电子网络直销

以销售产品与邮寄为目的的网络直销有增长的趋势,一般大部分是中医药为主,以民间中药为主,通过网络信息化处理,来宣传与销售,电子商务的一对一处理办法,快速积累信息,快速销售产品,不是规模化的一种商务活动,也属于电子商务的一个部分,并不属于真正开展商业电子商务。

医药产品的电子商务正在运行的初级阶段,尤其是医药网络中的专业配送港与配送中心的出现,将大大加快医药物流与网络电子商务的对接,也就是整体上网络医药实现产业连动成为可能,因此,方便电子商务的推广。

实际上电子商务的存在与展开,重要的产品链条、仓储链条、配送链条、服务信息链条等综合硬件具备以外,更重要的是消费数据库链条,电子商务依靠消费数据库才有生命力,才能不断扩展与延伸,商务运作的强大力量来自终端,由此可以看出,医药企业要独立运作电子商务,必须要建设自己的消费者数据库,建设好自己的各个运行体系,那样,电子商务的医药销售通路才能更顺利。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的四大应用领域

结合目前的环境,医药企业有哪些领域可以应用电子商务的运作呢?或者如何来切入电子商务这个门槛,如何来进行有效的拓展与控制,就必须要考虑其应用的领域,应用的方向,逐步开设电子商务系统的部分,根据市场来布局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预防领域:医药医疗企业可以在产品或者技术上,对健康或者疾病预防领域展开电子商务行动,预防领域的范围很广,涉及到的产品也很多,包括对健康的预防、对疾病的预防等,衍生出来的系列产品将是网络电子商务的很好载体,预防领域的发展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预防的分类与分级可能产生的医药服务与产品,将是进行商务运作的阳光行动。

诊断领域:网上开设诊断的商务运作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把治疗与诊断搬上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视讯手段,有目标进行对接,这样将直接作用于商务运行,成为一种真实环境下的医疗与医药服务,大大促进电子商务在医疗医药领域的延伸,通过视频系统的服务,建立可医疗诊断的体系,进行网上诊断服务,产生一定的消费数据与消费产品行为,这样切实可以应用网络的力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治疗领域:随着国际国内医疗与医药事业的发展,电子商务治疗也将成为可能,中医药治疗将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治疗分为手术与非手术,我们也称院内、院外,大部分网络治疗的意义在于使用产品的治疗,包括先诊断后销售产生的治疗作用,特色产品与特色配方将是网上治疗手段的最好载体,必须有效加以引导与开发。

康复领域:康复患者定义很广,医疗医药企业最好的展开平台就是康复数据库的建设,很多健康管理公司就是做医药产业里面的消费者健康数据信息的服务,包括延伸的体检服务,实际上就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一个重要技术手段,医疗医药企业也可以建设康复中心这个平台,管理好康复过程中的病态个体,建立电子数据库,形成一个康复为消费的平台,包括康复产品、康复器械、康复检查等,这个领域的健康产业将也是未来的一个重要补充部分,与全民健康息息相关。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的思考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的进程需要花一定的时间,但局部展开的商务活动,将是前期整合的一个方向,未来对于医药产业电子商务领域将范围更广,特别是健康产业下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产业延伸的就诊、治疗等,医药企业健康管理中的产品销售、服务等将大大方便消费者。就发展趋势而言,医药产业的整体性也在专业化过程当中,有生产、销售、服务、配送为一体的产品化运行,有诊断、治疗、康复为一体的医疗性运行,两者将有机结合在一起,集中起来是前、中、后组成一个庞大的商业运行体,这样一个结构就是电子商务的结构模式,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最终将发挥它在医药产业中的的作用,具有时代性与现实性。

目前的核心环节有以下几个思考:

政策:医药行业政策的开放程度是否符合现实需求是个矛盾,在局部领域需要有比较符合发展的医药产业电子商务政策作为依据,那样将加快稳定发展,并具有可持续性。

信任:网络被认为虚拟的世界将被打破,消费者的信任需要提高,关键是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本身的服务与技术是否到位,是否被消费者彻底认可,解决了信任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会更快更好。

收费:虽然取消中间环节,但电子商务也需要推广,因此从成本上来讲可以降低一部分,因此收费的合理性成为考验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关键是如何收费,怎么比较,又怎么能符合政策范围下的运行,是一个需要探讨的课题。

医药电子商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药电子商务;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发展

中图分类号:R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医药电子商务的定义

医药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医药相关的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主要指使用Web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交易,包括通过Internet进行医药相关产品的买卖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开放而且相对比较容易维护的医药网上交易服务平台。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资源网站已涉及到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分析仪器、医用耗材和药品等方面的交易。

二、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分类

目前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参与主体来分,一种是按网站的功能性来区分。

按不同的参与主体,医药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BtoB模式,是医药企业和企业间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产品交易、提供服务和信息。现很多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药品批发,主导企业将药品批发价格以及药品的相关介绍在自己开设的网站上供下游企业浏览,并接受下游企业的在线下单。

第二种是BtoC模式,就是由医药企业或者第三方企业建立从事药品零售或提供药品相关信息和咨询的网站,其直接面向消费者。目前出现比较多的就是网上药店,以出售OTC药品以及保健药品为主。

第三种是GtoB模式,是政府对企业进行业务管理的商品交易模式。政府设立网上交易平台撮合医疗机构与企业实现交易,从而起到降本增效并便于管理的作用。该模式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至今已经进行了多次调整与改进。

按网站的功能性来分,可分成六种模式:(1)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为切入点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2)以药品供求关系为主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3)药品技术转让以及研发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4)医疗器械、医药耗材等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5)制药机械、科研小设备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6)提供我国民族医药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从发展至今已20多年,最早在1996年,医药企业开始通过互联网对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之后大型医药信息网纷纷出现,BtoB 和BtoC 信息服务模式都开始形成,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医药信息的收集、产品广告以及药品服用指导等一些基本服务,属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

到1998 年随着信息管理软件的升级,也将医药信息服务提高到了业务管理的高度,医药电子商务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赋予了BtoB模式新的功能。很多医药网已不满足于单纯的信息收集与,而是利用信息管理软件提供相关的信息检索和分析、深层数据挖掘、市场研究和预测、战略制定等一系列专业化信息服务。帮助医药企业优化流程、规范管理、提高管理能力,其中以 SAP、甲骨文、IBM、浪潮、用友等企业为代表。

到1999 年,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开始介入。政府创建集中采购招标网,还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后来政府又对企业进行网上药品业务管理的GtoB商品交易模式。该模式由政府建立网上交易平台,专门给医疗机构与企业实现网上业务交易,从而起到降本增效并利于政府监管的作用。该模式出现后就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在原基础上不断的发展和创新,比如四川“挂网限价”模式、广东“阳光采购”模式均是比较有成效的。再后来,非政府机构也开始招标服务,它们以第三方的身份,建立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撮合医药上下游企业进行在线交易。由于非政府机构的大量介入,为了加强此类电子商务的管理,在2004年,国家相继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暂行规定》,对申请建立网上平台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截止到2007年7月31日,仅有五家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获得了国家批准,分别为: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南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徽之堂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到2005 年随着我国对网上药品交易的逐步放开,以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OTC药的“网上药店”开始不断涌现。我国网上药店从2005年第一家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京卫大药房开始,到2011年9月10日,全国获得资格认证的已有86家,且其中直接线上销售的网站有47家。

随着网上药店的队伍越来越壮大,相互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很多网上药店,已经不局限与单纯的卖药,还提供了很多的免费信息资讯、专家在线咨询等业务,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和粘性。

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这20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以 GtoB 业务管理模式、BtoB 信息服务模式、BtoB 和BtoC的商品交易模式发展较为快速和成熟,分别形成了基于 GtoB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基于 BtoB 的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基于 BtoB 的非平台型综合医药商务模式和基于BtoC的网上药店,并且整体的功能性也从原先的单一性向综合化发展。

四、总结

总得来看,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能在20多年取得目前的成绩,已相当不错。整体的发展轨迹也追求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但快速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技术的不成熟、参与方的观念陈旧、相关政策无法适应新模式的发展等等,都需要不断地改进与完善。其实无论选择何种模式,要想健康快速的发展,赢得政府的支持和客户的信赖,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在制定长期目标和近期规划中找准市场切人点,分清主次缓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企业状况的市场战略,面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咨询、广告等方面,企业必定能找到自身的发生、发展、壮大的支撑点。

2.整合有限的医药资源,增加企业发展后劲,提供商一定要找准市场切人点,对市场战略进行重新定位,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超值的服务,发挥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

3.增强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充分发挥网络的方便、快捷,了解客户对于网站以及产品的建议和反馈,及时改进,最大程度的满足消费者需求。

4.加强技术的开发和员工培训,加强企业和政府的联系,使企业的硬件和软件都符合新型模式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永平,郭爽.药品电子商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J].中国药业,2002,11(12):15.

[2]李湘娟.医药行业电子商务模式及应用[J].黑龙江医药科学,2006,29(04):71-72.

医药电子商务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药电子商务;第三方;网站

我国电子商务在过去的十几年间发展迅猛,而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不亚于普通商品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由于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其流通渠道与普通商品的流通渠道明显不同,所以对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研究,对优化医药物流体系有重要意义。

我国最早出现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是第三方B2B电子商务模式,随后,大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纷纷建立起了B2B、B2C交易系统,争夺电子商务的市场。在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按照建设主体和交易双方的不同,可以将目前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分为以下四种,下面将对这四种模式逐一介绍。

一、由卖方建立起的B2C网站

这类网站是由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面对普通患者个人购药的交易网站。这类网站销售的产品以本企业的产品为主,产品类型以非处方药、保健品为主。这类网站将患者到药店购药的过程搬到了网上,使患者购药更加方便和快捷。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卖方而言,前期对于网站的建设投入相对较高,电子商务网站正常运营后,还需要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并保持与顾客在线上的良好沟通。这种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投入不小于实体药店。因此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规模较小的企业一般不选择这种模式开展电子商务,而主要通过网站进行产品展示。

二、由卖方建立起的B2B网站或系统

这类网站或系统主要是由大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用于销售自己产品的B2B平台,通常是以交易系统的形式存在,而很少建设成对公众开放的网站。其主要功能是实现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或者是进行供应商之间的货物流转和交易管理。因为这类B2B系统是由某一卖方建立的,实现的是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交易(即一个卖家对一个买家,或一个卖家对多个买家),所以对于一个买家而言,如果要采购多个卖家的产品,就需要登录多个系统操作,或再通过其他途径才能完成所有交易。

这类系统的运作优势在于,如果买家希望通过尽可能少的系统来完成所有的药品采购工作,则会促使其他的卖家供货给指定的卖家,然后再从指定的卖家购买药品;或者只从这个指定卖家处购买药品。以某家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为例:Z医疗机构通过A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B2B系统采购药品,但A企业的药品不能完全满足Z的需要,所以Z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向B药品经营企业和C药厂采购其他药品。但这样就增加了采购时的工作量。为了可以更加方便的进行采购,减少发送订单的次数,Z医院会尽量减少从B企业和C药厂采购药品,而更多的采购A企业的药品。逐渐地,原本供货给B企业的药厂和C药厂为了维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将会转向供货给A企业。如此一来,A企业的市场份额会逐渐扩大,Z医院对A企业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逐渐形成药品向流通渠道内的少数几家企业集中,最终形成少数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也是目前许多大型医药经营企业纷纷斥巨资为医院提供交易管理平台的原因。

这个过程虽然是“优胜劣汰”的结果,但对于药品这种特殊商品而言,医院对某企业的过于依赖不利于医院日常诊疗行为的开展。从产业链整体来看,其上游企业谈判能力降低,无法获得更多利益;其下游企业或者患者(消费者)对其依赖程度提高,也缺乏谈判筹码。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模式虽然对A企业而言是很好的运营发展模式,但从产业整体发展和医疗卫生环境改善的角度看,却是不利的,更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

三、由第三方建立的B2C/C2C网站

这类交易网站大部分是以已经运行成熟的普通商品电子商务网站为交易平台,进行面向患者(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这类网站为药品卖家提供了网上交易的平台,卖家在网站上药品销售信息,患者在网上购买药品。消费者购药过程和购买普通消费品的过程一样。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对于规模较小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而言,节省了自行搭建交易系统的成本,利用已经成熟的系统和该系统成熟的客户群,进行药品销售,最大限度的节省了销售成本。但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患者而言,却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普通商品而言,是很好的交易模式。但药品和普通商品不同,通过这种交易模式进行的药品网上交易,交易方式过于简单,买卖双方的沟通完全依靠网络进行,药品来源是否合法、安全,很难确认,患者用药安全难以保证,同时形成了药品监管的盲点。以目前国内某大型网购零售平台为例,笔者在该网站首页的搜索栏中键入“阿莫西林”,就立即搜索出了超过1200条产品信息,剂型包括片剂、粉剂、颗粒剂、胶囊剂等,卖家有机构也有个人。阿莫西林是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处方药,需要凭处方才能购买。但在该网站上销售的阿莫西林则无需买家出示任何处方。阿莫西林属于广谱抗生素,部分人群会对其产生严重的过敏反应,严重的可致人死亡,如果不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则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这类药品在这种网上平台面向消费者公开销售而无需任何审核认证,显然是对公众健康的不负责任。更何况,如果卖家并非正规的药品销售机构,药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将更大。除此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是不能进行药品销售的,但这一规定在这类网站上显然没能被严格执行。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方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是最需要政府严格监管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但目前对于这部分的监管却存在明显空缺。不能简单的从交易额、交易品种、企业利润等因素来衡量这种电子商务模式的优劣。

四、由第三方建立的B2B网站和系统

这一模式是由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直接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由于运作这一模式需要较强的医药专业知识和技术开发实力,所以成功运作这种电子商务模式的难度很大。

作为我国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代表,海虹控股从1996年开始探索医药流通的新模式,并着手搭建我国第一个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网站。在当时,我国的互联网应用刚刚兴起,电子商务领域更是一片空白。海虹不但率先涉足电子商务领域,更直接定位于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提供商。其对电子商务的研究和探索早于1999年创立的阿里巴巴和2003年创立的淘宝。到2000年底,海虹将这一模式成功推广到了全国27个省市地区,服务医疗机构超过8000家、生产经营企业超过15000家,全国超过80%的药品网上交易是通过海虹交易平成的。到2007年,全国药品网上交易金额突破了1000亿元,仅北京市的药品网上交易金额就接近100亿元。而此时,海虹搭建的交易系统也成为了国内唯一一家将医院HIS系统、企业ERP系统与交易系统进行对接的,具有全行业覆盖能力的B2B医药电子商务综合平台。

在社会大众还在学习如何在网上购买商品的时候,我国超过80%的三级医疗机构已经实现了全品种药品的网上采购。在这一点上,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比普通商品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早、速度快、覆盖范围广。

但是,第三方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却不如普通商品的电子商务发展顺利。这和我国药品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关系密切。2000年,我国开始探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海虹为此提供了网上招标系统,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供了从投标报价、资格审核到交易的全过程网上平台,实现了药品的阳光采购。药品价格一度明显下降,切实降低了患者负担。但随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逐年展开,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各方进行利益博弈之下,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逐渐偏离了最初的出发点,致使社会各方对药品招标产生质疑,连带着对第三方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也产生了质疑。于是,2009年,政府出台文件,要求由政府建立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B2B药品网上交易。

然而,对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质疑并未因为政府搭建统一平台而终止。相反,由于“裁判”参与了“比赛”,使得相关政府部门成为了争论和质疑的中心。药品质量问题不断出现,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日益严重,医患矛盾日趋激化。这些问题的不断出现恰恰反映出,这与谁来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关系不大。于是,在2013年初,广东省卫生厅率先表示,政府将不再参与药品采购的具体事务,将引入社会力量建立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药品采购。

第三方B2B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是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一个网上交易场,是多对多的交易模式(即多个卖家对多个买家)。在线交易的药品都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过资质审核,或在招标项目中中标的品种。卖方或者买方均只需要登录一个网上交易平台即可完成整笔订单的交易。最重要的一点是,所有交易过程均被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实时监管。这是上述几种模式均未实现,且短期内无法达到的。

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整个医药产业的发展而言,是有利其健康发展的。与“由卖方建立起的B2B网站或系统”相比,由于买方在交易平台上面对的是多个卖方,所以不会对某个或某几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度依赖而影响购药行为。而对于各个卖方而言,在交易平台上交易更加公平和公开,而不会由于部分企业垄断了渠道而被迫失去市场份额。从产业链整体看,集合了大量卖方和大量买方的交易平台,对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都有所提升。大量买方的集合可以实现较大的药品需求,从而可以向卖方要求更低的价格;而卖方由于有了较大销售量的保障,虽然单价降低,但整体利润将得到提升。由此可见,这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而价格的降低最终将传导到患者,进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五、结论

由于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其流通需要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因此,不能简单的将普通商品的电子商务模式套用在医药产品上。这样做的后果将直接危害群众的健康。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个体利益,应当以医药产业整体健康发展为前提,兼顾各方利益,最终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1]李宪法.《政策与模式》,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

医药电子商务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流通 信息平台

一、电子商务在医药流通供应体系中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药品流通中已经被广为使用。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必将成为医药贸易的趋势所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既是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医药企业应对国内外竞争的必然选择。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通过网络应用平台, 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医药电子商务主要包括B2B、B2C 和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等形式。

从首届“互联网药品信息与交易服务高峰论坛”透露的信息:截止2007 年6 月18 日,全国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总共1178 家,占申请企业数的50.09 % ,其中经营性385 家,非经营性793 家;截止2007 年6 月26 日,全国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有9 家,其中第三方平台5 家,B2C 经营模式4 家(只能经营OTC),而B2B 经营模式目前还没有企业获得证书。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很多文献在谈医药B2B 模式,实际上当前我国所谓的B2B 是通过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B2B 模式。我国医药网站还停留在通过互联网进行医药信息的与获取、药品价格信息的和交易的撮合这两个较低层次上,鲜有完整的电子商务服务 (一般认为完整的电子商务,也即通过互联网完成从药品信息和获取到在线交易、在线支付的全过程。达到覆盖医药行业的招标、信息咨询、招商、批发流通等一系列环节),也没有成熟的基于第三方的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平台。

二、医药电子商务在医药流通供应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安全问题、支付问题、配送问题等。结合医药卫生的行业特点, 目前医药电子商务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基础条件差, 投资不足

国内因特网用户仅有多1000多万,普及率仅为0.21%,商用计算机联网普及率低, 不足10%。我国网络基础设施落后,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当前投人到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资金还不充足。

2.对电子商务的作用、意义和内涵认识不足。由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网络信息化技术普及率不高,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不了解甚至误解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在发展医药电子商务时, 网络运营商必须要考虑如何让用户成为真正的赢家, 只有这样医药电子商务才能生存。

3.我国医药行业信息化水平低,电子商务应用层次低。虽然我国医药企业已经开始应用电子商务进行药品的流通贸易如B2B 模式,但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我国医药网站还停留在通过互联网进行医药信息的与获取、药品价格信息的和交易的撮合这两个较低层次上,鲜有完整的电子商务服务。一般认为完整的电子商务,也即通过互联网完成从药品信息和获取到在线交易、在线支付的全过程。达到覆盖医药行业的招标、信息咨询、招商、批发流通等一系列环节,我国的电子商务系统由于技术水平和网络安全等因素导致交易双方“网上谈判,网下付款”,信息流与资金流的割裂,在流通领域,表现为流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市场分散、效益低下,由于具有全国性覆盖网络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没有形成,导致资金流与物流割裂。

三、对电子商务在医药流通保障体系中作用的探讨

从医药流通体制的角度出发,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地途径之一是,截断医药之间内在的利益链条,实行医药分家。即在医院信息系统和制药企业信息系统之间搭建一个开放性的、信息共享的医药流通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市场化的导向,将药品流通的业务流程信息化,提高监管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寻租机会、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达到流程信息化、程序透明化、监管公开化。当然,为了防止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结成利益同盟,我们可以引入第三方机制,即在已有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基础上,再建设一个监督平台,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或其他部门组成。两个信息平台依托的是一个大型的公共数据库。其数据架构如图示 :

第三方医药信息平台构建的基本设想是:在吸收当前各种模式和推进“两个信息化”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流程再造,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同行政机关和药品交易各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逐步完善电子商务平台(虚拟的电子商务市场) 的建设,使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与交易关联各方相连,成为医药行业的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构建新型医药流通体制,从而改善药品供应链的现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其基本流程图如下:

平台可以将市场交易主体(原料企业、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分销企业、医院、制剂企业、批发商、零售商和最终消费者) 、监督主体(卫生、药监、物价、保险、专家组和公众) 和服务主体(银行、运输、药检)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将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相统一,涵盖了电子商务大部分模式。鉴于目前我国众多医药企业处于电子商务初级层面,平台能满足医药电子商务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相关文件汇编[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