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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无穷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受益无穷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受益无穷范文第1篇

然后我想在某些时候我的表达能力可能真的不是那么好想说什么话说的也不一定很清楚,但是我知道我坚持的这些东西在哪里。也许你们真的毒到了那些核心的东西就会有一定程度上的理解。

一直以来我都看着他们在那里潇潇洒洒的走过去,可是在对于我们来说,这些东西也都变成了很轻而易举的。

这是在那样的生活当中,你从来没有参与进来过。

所以这些东西对现在的你看起来都是有些陌生的,不管以后你的经历如何,不管你走了多少的路,心有多大多宽广,都应该想了清楚自己一开始的初衷到底是什么?

受益无穷范文第2篇

人生中的小事像天上的繁星一样数也数不清。令我终生难忘的还是三年级的这件小事。

那天下午,爸爸带我到盛大开业的超市去购物。到了食品区,走着走着,我突然发现在一个果冻杯里有一把很精致、很小巧的塑料小勺。再一看价钱,三元钱呢!真贵呀!要是不花钱就能拥有这把小勺该多好啊。忽然,我打起了馊主意:趁旁边无人,我悄悄地把它拿走算了。说干就干,趁着四下无人,我迅速地打开杯盖,取出了那把小勺。晚上,当我玩弄着那把塑料小勺的时候,妈妈走过来笑呵呵地问我:“这把小勺真漂亮,哪来的呀?”

我有些不自然地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跟妈妈说了一遍。妈妈听着听着,脸色变得阴沉了:“乐乐,你知道这是什么行为吗?”我睁着一双迷茫的眼睛望着妈妈。“这是偷窃。你要知道,小时偷针,大了就可能偷金啊!随着长大,你会有许多自己喜爱的东西,但不管什么东西,不管你有多喜欢,我们都应该用正常手段去获取呀!”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妈妈就急匆匆地拉我来到超市,找到那杯被我破坏了的果冻去收银台交了款。

这件事虽然已经过去了,但在我的记忆里一直记忆犹新。因为我因此懂得了不劳而获的可耻,更懂得了妈妈对我的关爱。这件事将使我终生受益无穷。

受益无穷范文第3篇

一、田径教学中的运用

1.在加速跑教学中,为增大学生的步幅,可在空矿泉水瓶装入少许水或沙子等,将其沿直线按适当距离摆放作跑格,学生按跑格的距离调整步幅的大小,反复练习,可以让学生体会动作,从而达到提高步幅的目的。

2.在发展上肢力量的练习课堂上,将装满水或沙子的矿泉水瓶作为“哑铃”使用。让学生前后脚站立,上肢前倾,双手持“哑铃”前后摆臂练习;或者双脚开立与肩同宽,双手快速上举、上提、绕臂转等来提高上肢力量。

3.在投掷教学课上,把灌满水或沙子的矿泉水瓶作为投掷的“目标”,根据不同学生的能力水平,把矿泉水瓶按不同远度摆放好(比自己实际投掷远度再远一点),学生持实心球等进行投准“目标”练习,既能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所提高。也可把装满沙子旋紧盖的矿泉水瓶作为投掷练习的器材——手榴弹。

4.在跳远练习中,将装有水或沙子的矿泉水瓶摆在助跑道上,根据不同的助跑距离和加速点的不同,把瓶子放在不同位置作为标志,既能准确地认出助跑点又不会破坏跑道,简单实用。

二、球类教学中的运用

1.篮球课上,学生练习运球过人时,可把装有水或沙子的矿泉水瓶摆成不同的形状(直线,“s”形,圆形,三角形等),让学生根据不同的路线运球上篮,这样既能提高变向运球的能力,又能避免刚练习时不熟练而发生的碰撞损伤。也可把矿泉水瓶作为运球急停投篮的标志物,随时可以改变投篮点的位置。

2.排球课中,将装有沙子或水的矿泉水瓶放在规定区域摆成圆形、正方形、长方形、三角形等,让学生将球传、垫到摆好的图形内,可以练习学生传垫球的准确性。也可根据练习的熟练程度将图形由大变小,提高练习难度。

3.足球课带球过杆练习中,可将剪去瓶口的矿泉水瓶装满沙子,摆放成直线,然后把竹竿直接插在矿泉水瓶上,既不会破坏操场又方便摆放。也可直接用装满水或沙子的矿泉水瓶代替竹竿,让学生带球绕着矿泉水瓶做“s”形练习来提高带球过人的技术。

三、在游戏活动中的运用

1.在接力游戏中,将装有水或沙子的矿泉水瓶放在跑到的往返处作为“标志”,让学生绕过矿泉水瓶进行接力游戏比赛。

2.在“矮人赛跑”游戏中,让学生把装满沙子的矿泉水瓶分别夹在大腿和小腿之间,模仿“矮人”跑比赛。

3.套圈比准游戏中,将若干个装有少量水或沙子的矿泉水瓶摆成三角形、梯形等立于地面,让学生站在规定的线外,用圈进行套“瓶”比赛。

4.打“保龄球”游戏中,将若干装有少量水或沙子的矿泉水瓶立于地面当“保龄球瓶”,学生站于一定距离外,用滚动的实心球或篮球去打瓶。

5.在“螃蟹行”的游戏中,将装有沙子的矿泉水瓶夹在两个学生的背上,让学生背靠背夹紧瓶子侧向立于起跑线上,模仿螃蟹侧向行走。

四、其他活动中的运用

1.在体操鱼跃前滚翻教学中,将装有少许水或沙子的矿泉水瓶根据不同水平的学生横放、叠放或竖放成不同高度,让练习者从瓶上越过,反复进行练习,提高跃起高度,既能消除学生的恐惧心理又能提高教学质量。

2.武术腿法教学中,把矿泉水瓶悬挂在足球门上,根据不同水平的学生,把瓶子悬挂不同高度,让学生做各种腿法练习,尽量将脚踢到瓶子,提高动作质量,安全又不失针对性。

3.在创编活动中,学生根据课堂需要,将空矿泉水瓶摆设成各种图形、图案,提高学生动手、动脑和合作的能力。也可以用矿泉水瓶进行编操练习,提高学生的创编能力,丰富课堂学习内容。

受益无穷范文第4篇

2、全面均衡适量营养,维生素A能促进糖蛋白的合成,细胞膜表面的蛋白主要是糖蛋白,免疫球蛋白也是糖蛋白。现今都市人不愿意吃猪肝,它含有丰富的维生素,维生素A摄入不足,呼吸道上皮细胞缺乏抵抗力,常常容易患病。

3、培养多种兴趣,保持精力旺盛,广泛的兴趣爱好,会使人受益无穷,不仅可以修身养性,而且能够辅助治疗一些心理疾病。

4、保持好心情,压力、焦虑、抑郁可能会让人免疫力下降,可能也跟坏情绪影响食欲、影响睡眠,从而间接地影响了健康有关。

5、适度劳逸,适度劳逸是健康之母,人体生物钟正常运转是健康保证,而生物钟“错点”便是亚健康的开始。

受益无穷范文第5篇

    原告:陈黎琼,女,35岁,建阳市立医院护士。

    原告:李峰,女,39岁,福建省司法厅干部。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

    原告陈黎琼于1986年12月调入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工作。1988年9月由被告送往福建省医学院高级护士专业学习3年。学习之前,原、被告签订了外出深造合同书,约定原告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由院方按国家规定发给,学习费用由院方承担,原告学习期满后应在被告单位服务6年。1991年7月原告学习毕业。回被告单位工作4年零5个月时,由于原告陈黎琼丈夫在南平市工作,婚后夫妻分居两地,陈黎琼要求调动。经商调,南平市中医院要求陈黎琼于1995年11月30日前报到。

    原告李峰原系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内科副护士长。1993年4月由建阳市立医院送其到省立医院进修麻醉护师1年。进修前,李峰与被告签订了外出进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进修期满后,回被告建阳市立医院服务10年不外调。在此之前,李峰向被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进修后10年不外调。1994年4月,李峰进修结业,回被告单位工作。因李峰的丈夫在福州工作,李峰要求调动。经商调,福建省司法厅要求李峰于1995年3月15日前报到。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根据本单位1994年9月10日制定的《关于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第4条规定,要求原告陈黎琼、李峰支付学习、进修期间院方为其支付的学习费用、工资、奖金、福利等。陈黎琼为7594。47元,其中工资3811。9元、福利费30元、学习费2000元,另加收费用的30%计1752。57元;李峰为7353。42元,其中工资、福利为4056。90元,学习费及进修期间的差旅费、伙食、夜餐补贴等1848元,另加收费用的30%计1448。52元。原告陈黎琼、李峰分别支付上述费用后,调离被告单位。

    1996年12月,陈黎琼、李峰向建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建阳市立医院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和非法罚款分别为7394。4元、6545元,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答辩称:原告陈黎琼系被告花了多年时间和大量财力培养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也是医院培训的唯一的一位高级护士。1988年9月被告送其去省医学院脱产学习3年,学习前,其与医院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进修后回本医院服务6年。原告李峰于1993年4月由被告出资到省立医院进修麻醉护师1年,进修前,其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进修后回被告单位服务10年。1994年9月10日,被告单位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因各种因素大量调离,大大削弱了医疗技术力量的具体问题,制订了《关于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两原告虽因夫妻分居两地,但是未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服务期满,即要求调动,因此,被告根据上述规定让她们选择或履行合同继续在被告单位服务,或缴纳规定的有关费用。原告自己选择了缴纳费用这种方式。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建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黎琼与被告建阳市立医院签订的外出深造合同书为有效合同。原告陈黎琼在进修学习之后,未按双方约定期限服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李峰承认在进修之前有出具保证进修后10年不外调的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符,故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陈黎琼、李峰在学习、进修后,未按约定的服务年限为被告单位服务,应退还学习、进修期间的学习、差旅、伙食补贴等费用,并根据服务年限的比率逐年递减。但被告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规定,收取原告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学习费用的130%,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将收取的费用返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该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阳市立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收取原告陈黎琼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学习费用等7594。47元,返还收取原告李峰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学习费用等7353。42元。

    二、原告陈黎琼、李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给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学习、进修期间的学习费527。82元、培训费1663。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评 析

    1。关于案由的确定

    案由是对案件本质的概括,体现着案件的法律特征。准确、恰当地确定案由,是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前提。

    本案的原告在起诉时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保证书约定了学习或进修结业后回单位服务的期限,因夫妻分居两地而调动工作,被告以行政职权强迫原告交还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学习费再加30%的罚款,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返还所得的工资、福利和非法罚款,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原告所诉属侵权之债。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学习、进修前,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了学习、进修结业后回单位服务的期限,但原告未按双方约定服务期限服务期满,即要求调动,属违约。

    本案原、被告的诉称和辩称,反映出原、被告之间不仅存在隶属关系,还存在进修、学习合同关系,原告所诉的侵权之债,被告的辩驳,都基于进修、学习合同关系而发生,即原告的违约与被告的侵权存在着因果关系,若以侵权之债确定案由,不能准确、全面反映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定学习、进修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2。关于被告收取原告在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加收费用30%的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福建省地方法规《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上述规定,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在单位在实行继续教育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学习、进修前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工资福利待遇和学习费用的承担,以及学习、进修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该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其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1994年10月,被告根据本院专业人员因各种因素大量调离,医疗技术力量削弱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凡有外出学习或进修过的或现阶段正在学习或进修的人员,在不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期间要求调动者,其本人或接收单位交付我院人员的培养经费。培养经费系该同志外出学习或进修期间院方支付的学习费用、工资、奖金、福利等一切费用的130%。显然,被告这一规定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被告依此规定收取原告的学习费用、工资、奖金、福利,并加收费用的30%,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3。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案涉及二个民事行为,即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本案的学习、进修合同,是原、被告就原告享有继续教育权利时,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必要的学习经费,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为所在单位服务的义务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当然,本案的学习、进修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1)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更好地学以致用,而不仅是追求一种单方的民事利益;(2)原告在享有权利后所应履行的义务涉及的不是民事利益。因此,对被告而言,损失不仅是民事利益的损失,还包括人才的损失和整体医疗水平削弱的因素,要认定其损失数额是不易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原告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即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适用《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退还学习费用为妥,学习费用的退还,以原告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的年限进行递减。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未按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本单位的规定,收取原告在学习、进修期间工资、福利、学习费用的130%,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返还财产。但原告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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