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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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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物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知名人物;姓名权;商品化权;形象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171-02

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讼,指控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此案已于2012年3月5日被受理,并于2013年4月27日开庭审理,时至如今一审还未判决。而在2014年下半年,耐克公司授意迈克尔・乔丹以本人名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以国家商评委为被告的78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一审宣判驳回了其中68起案件的诉讼请求。这一系列案件让人们将目光聚焦到了知名人物形象的法律保护问题上。知名人物因其在某一领域取得的成就和其在公众中的巨大影响力,而使其形象具有被运用于相关商品上和进行二次开发的巨大商业价值。但就目前我国立法来看,尚未确立人物的形象权或其商品化的形象权。本文将通过乔丹系列诉讼对真实人物的财产性权利展开分析并进行商品化形象权的立法探究。

一、真实人物形象的财产性权利――商品化的形象权

(一)形象权之辨析

对于真实人物形象的财产性权利,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商品化权,并认为人格一旦被物化,人格的商品化、财产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对人格符号的权利扩大保护也就成为必要,因为人格符号具有很大的财产价值。该权利就其属性而言,已非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为一种财产权益[1]。而有学者则认为商品化权即形象权,包括真人的形象(例如,在世人的肖像)、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等[2]。关于真实人物的形象适用于形象权还是商品化权,学界观点不一。大部分学者认为,无论是形象权还是商品化权,其都为人物形象所拥有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财产性权利。但也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一种人格权。如有的学者认为,商业化的开发是利用了商品化权的人格利益,因此,主体的姓名、肖像、声音或身体,进行的一切使用和处置,都以个人的完整、独立和不可侵犯为基础,还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自身价值为目的[3]。吴汉东认为,知名形象的某些特征具有“第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这种利用的目的,即是“形象的商品化”。知名形象在商品化过程中,产生一种特殊的私权形态,它已不是人格意义上的一般形象权,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4]。可见,其中对于形象权的商品化的财产性权利性质做出了强调。

笔者认为,商品化权其保护对象已不仅局限于真实人物和虚拟人物的形象,其包括的范围还有可商品化的符号、标志,甚至包括一些作品的情节、片段等。其作为一种概括式的财产性权利,范围之广使其无法准确地对人物形象这一范围进行定义,而吴汉东先生所提出的商品化的形象权,应该被归为商品化权中的一部分,并且强调人物形象所带来的商品化权利,其分类的范围更加精确,更有利于我们对人物的财产性权利的定义和区分。将保护对象界定为真实人物形象与虚构角色形象,并将此类权利概称为形象权是合适的。所谓形象权是指主体对其知名形象进行商品化利用并享有利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新型的私权。而有学者也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就商品化权可继承与可转让这一特点,便可以证明其财产权的属性[5]。

在此处商品化的形象权其应区别于类似于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性的权利。此处的形象权所强调的是人物的知名度以及其整体形象所带来的潜在的不确定的经济利益。人物知名度越高,其形象权所拥有的潜在经济利益越大,其价值也就越高;如果人物知名度很低,则可能其形象所拥有的商品化形象权就会较弱。

(二)乔丹案中的形象权

回顾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系列案,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中对于“乔丹”二字的使用,其虽有利用迈克尔・乔丹在体育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以获得商业利益之嫌,但其利用的是迈克尔・乔丹的形象在商业领域的巨大价值而非对其本人在人格权利上的损害来获取商业利益。人格权意在维护个人的人身和行为的自由、安全及精神利益,而形象权在于维护知名形象的商业性价值。在传统人格权理论中,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不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所以,因为其诉由中的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请求大额的经济赔偿并不能很好地获得支撑。然而,虽然我国的立法中并未确立形象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但是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却已经确立了形象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的存在。在1953年的“海兰”一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弗兰克法官明确提出了“形象权”的概念,并就形象权的含义进行了论证。而对于形象权非常精确的论述则出现在1983年“卡森”一案中:“形象权是为了保护名人身份中的商业性利益而产生的。这种权利的理论依据是,名人的身份在促销产品方面是有价值的,名人享有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名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商业性地利用其身份”。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引入商业形象权,其最早判例定义成名人对其姓名、形象及其他对有顾客吸引力、有辨识性之经济利益或价值所进行的排他支配权利。

二、设立商品化形象权的立法探究

(一)我国人物形象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并未正式确立“形象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存在,关于知名人物形象的财产性权利也尚处于学术探讨阶段。就名人形象的保护而言,目前我国基本沿用姓名权及肖像权的保护模式。而在上文中,已经可以看出将知名人物的形象纳入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进行保护显得有些牵强,并且由于人格权其保护目的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着重于非财产性的、普通人格利益之保护。所以,在类似于“乔丹”案件的诉讼中,主张人格权的保护来对企业利用知名形象谋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进行侵权诉讼就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在诉讼标的中主张大额的经济赔偿时,由于人格权基于自然人人格的基本出发点,并非财产性权利。因此即使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其赔偿额度也不会太高,与被侵犯的财产性权利无法达到对应。

从另一个方面讲,我国对于人物形象的保护也体现在商标法上面。知名人物可以通过对其姓名、肖像、标志性形象等进行商标注册来将其形象的一部分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然而,对于商标法保护形象的缺点和不足也体现得非常明显。首先,商标法对于知名人物形象的保护具有局限性。现实中,商家所利用的,往往不是形象本身,很多时候还涉及表情、姿态,甚至有的时候需要利用多种因素进行确认。权利人若想得到周全的保护,就不得不将如此种种形象特征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这不仅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真正操作起来也是不现实的。再者,虽然在《商标法》中对于恶意抢注进行了禁止,然而由于人物的形象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复杂性,往往有些商家会利用某些极具诱导性而又比较模糊的元素对人物的形象进行侵犯,进行抢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显然不能很好地保护知名人物的形象。

(二)我国商品化形象权的设想

确立独立形象权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对于知名人物形象保护的一种潮流。关于形象权所应归入的法律门类的问题,有人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第1至3款中关于欺骗易行为的禁止事实上已经对于知名人物商品化形象权加以保护。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被认为仅是一种“兜底保护”,且保护对象为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而形象权因其权利的特殊性不宜被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的是对于违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是一种事后的消极性的保护,其并不能起到事前的积极性保护的效果。再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以竞争对手为规范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制止和处罚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同一行业的竞争者,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为同业不正当竞争。然而就以乔丹案为例,在侵犯知名人物的形象权时,侵犯者很可能并未从事被侵犯人所从事的行业,并且也未对被侵犯人造成实质上的竞争。在此种情况下,知名人物的形象权很难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所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形象权有其固有的缺陷。

而对于形象权或者商品化权的立法构建,有学者将希望寄托于将来制定出《民法典》,并在其中规定真实自然人的形象标识保护。笔者认为,民法典的制定由于其系统性和复杂性,其产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由于设立商品化形象权的紧迫性,需要想出一个预期内可行的、可操作的解决方案。而在目前的民法体系中,《民法通则》承担着总则的功能。因此,可以在现有的《民法通则》中加入独立的形象权的概念并确立法律对其的保护。由于制定新的法律的立法过程和周期较长,短期内可以考虑在引入独立形象权的基础上采用颁布相关条例的方式对侵犯形象权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处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等方式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导。

参考文献:

[1]谢晓尧.商品化权: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平衡[J].法商研究,2005(3).

[2]郑成思,商品化权刍议[J].中华商标,1996(2).

[3]杨立新,林旭霞.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

知名人物范文第2篇

贪吃鬼:“大哥,大哥,就给我吃一点,就一点点。求你了!就给我吃一点点嘛!”这是刘洪福在向我们班的男生要东西吃呢!刘洪福虽然是一个班长,但是他却不顾自己的“高贵身份”,向男生要东西吃,那可怜巴巴的样子真叫人于心不忍啊。看,男生们刚松手,刘洪福就抓了一大把塞进嘴里。那副模样真叫人捧腹大笑!“刘洪福,你,你竟然不顾自己的‘高贵身份’向我们要东西吃,还不守信用!你,你真是气死我了!哼!”唉……这个“贪吃鬼”呀,连老师都真拿他没办法。

搞笑鬼:刘洪福不单是一个“贪吃鬼”,还是一个“搞笑鬼”呢。他最擅长的就是出脑筋急转弯。“给你们出一个脑筋急转弯:从现在起,我说什么你就说什么。草地是绿的,草地是红的。重复一遍!”我们就说:“草地是绿的,草地是红的。”刘洪福问:“草地是红的还是绿的?”我们七嘴八舌地说:“绿的!红的!又红又绿的!”刘洪福却说:“真笨!我就你重复我刚才说的话!你们应该说:草地是红的还是绿的?真笨!”我们这才恍然大悟,原来他在耍我们呢!唉,这个刘洪福是没救了。

糊涂鬼:刘洪福自以为自己很聪明,可以与天才相媲美,打遍天下无敌手。我却不这么觉得,我准备好好戏弄他一下。我不怀好意的说道:“刘洪福,你不是说你非常的聪明吗?我就来出一幅对联考考你。”刘洪福说:“说吧!尽管放马过来,哈哈哈哈,我会让你死的很惨,到时候不要哭鼻子哦!”我说:“好!我可出了:在上为帅,不是南北。”刘洪福这只兔子马上就来撞树了,唉,看来他没有听出弦外之音啊。他得意洋洋的说道:“在下为猪,不是东西。”说完,他还问我:“我说的对吧?你看看我多聪明!哈哈哈哈。”说完,还一阵仰天长啸(笑)。我却笑得说不出话来:“哈哈哈哈,你说你是猪,不是东西!哈哈哈哈,真可笑。哎,不行了,太好笑了,我都笑得肚子疼了!哈哈哈哈。”刘洪福却气恼地说:“刘星月!你,你,你竟然耍我!气死我了!气死我了!”

知名人物范文第3篇

关键词:职务发明;发明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85-01

一、职务发明的认定问题

(一)对“企业工作人员”的认定

“工作人员”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再熟悉不过的一个概念,但若要追究其本身内涵,就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简单。首先要成为职务发明专利,其前提是雇主与工作人员之间必须存在雇佣关系,其次是这种劳务雇佣关系仅仅是事实的雇佣关系还不足够,还必须签有正规的书面雇佣合同。如果没有书面的雇佣合同,即使有事实的劳动雇佣关系,依旧不应该认定该人员为“工作人员”。因为“临时工”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多数都没有正式的雇佣合同,或者虽签有雇佣合同但不正规,相关员工多数为闲散人员,工作时间、地点具有多变性,所以不宜将其列入“企业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二)对“单位”内涵的界定

对于“单位”内涵的界定,我认为可以从当前的具体的市场经济情况进行分析,我国的1984年《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有两条,即第6条和第16条。在第6条中规定了有关职务发明的定义还有其权益归属的问题,‘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该企业所有,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所有。”由以上归属规定可以看出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是倾向于保护国有经济成分的主体,之所以会这样规定原因就是当时的政治尤其是经济状况决定的,而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可以对单位的内涵进行“抓大放小”式的规定。

(三)对“本职工作”、“单位任务”内涵的认定

关于对职务发明专利中的“本职工作”、“单位任务”内涵的认定,我国《专利法》第6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完成本单位分配给自己的任务。《细则》又进一步将其区分了几种情况: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本职工作”的内涵应该取其狭义的内涵,即对其范围进行缩小,比如从被雇佣人所从事的职业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职务发明专利行为与工作内容的相关性等方面进行限定。

二、我国对发明人保护存在缺陷及建议

首先,我国现行的职务报酬法律与政策规范存在着规范模糊甚至互相有冲突的情况,存在“规自多法,政出多门;程序不清,操作不易”的现象。尤其在在奖酬标准方面非常明显,各个法规规定标准不一。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报酬数额偏少,而且规定方式过于死板僵化,显然不能够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实践中,企业单位往往强调职务发明专利应该归属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单位中还存在平均主义,而发明人与单位的谈判能力不足,工作机会是其必须考虑的因素,经济实力上也处于弱势,谈判专业性差,同时发明人在职期间很少愿意将与单位的发明专利报酬纠纷通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等具有强制性手段来解决,即不到万不得以不去得罪单位。所以额外报酬的计算不能有企业单位单方面决定适当报酬,因为迄今为止的实际操作中,企业单位总是在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运用着职务发明制度。

据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知名人物范文第4篇

被标签为“Shannnam”的戒指,自2011年出现在网络上,就如它的中文名“山岚”一般,不断弥散出自然的气息、新鲜的感觉。透明的戒指里不断变换着场景,从婚礼中的王子与公主到雪地里的修女,从带着手提箱行走的女人到牵着羊的牧羊人。每枚戒指里都有一个小故事,带给你好奇、惊喜、感动和无边无际的想象空间。

把故事凝结在戒指里

这些会讲故事的戒指出自Shannnam的两位主创设计师Riyo和Howard之手。Riyo毕业于平面设计专业,和Howard两人做了十多年的广告,两人深感在工作中有太多的要求和束缚,需要做自己喜欢的事来平衡一下生活。Riyo平时喜欢收集Miniature 公仔、场景,也爱好做手工,而Howard对技术方面颇有研究。于是,他们想着可以将二人擅长的地方结合起来,为这些小玩意找一个有趣的载体。一开始想到古董手表,但由于它价格高昂也难以寻找,最后便转到了戒指上。

要将一个微缩场景放入一枚小小的戒指里,最重要的是如何设计空间结构。起初,Riyo根据公仔模型的高度来设定戒指整体形状,发现鹅蛋形能容纳的东西最多,但鹅蛋形是女生比较喜欢的样式,却不能满足男生的喜好,男生都喜欢“酷”一点的外形,比如正方形、盾牌造型等。

确定好设计方案后,Howard拿着设计稿找到一家工作室合作做了一批透明质感的戒指基模,Riyo则开始进行手工制作的部分。将自己之前收集的火车模型场景及公仔进行分解、重新组合,再粘贴成新的场景。Riyo在灯光下拿着镊子,像最高明的医生一样小心翼翼地做着手术。

“微缩场景做好后,会再交给合作工作室灌入树脂进行凝结、打磨和抛光。”透明的戒指里封存着森林、城堡、骑士和公主……童话场景不再只是出现在梦里,那些充满美好幻想的画面也可以“随时随地”拿出来把玩,成为了指间的一道风景。

Shannnam微缩场景戒指一就收获了无数好评和源源不断的订单。很快,之前收集的材料都用完了。“没有公仔模型,就做不了了。”Riyo一脸无奈,但技术咖Howard很快就想到了办法。他采用了最新的3D打印技术,自己设计制作立体模型。“想要什么样的公仔就打印什么样的!”3D打印一下子解决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难题,Riyo在创作上就更加自由随性了。

2012年秋天,Riyo和Howard带着100个承载不同故事的戒指,参加了东京设计周,两人精心地为每一枚戒指都配了一个美妙的故事,令观者为之倾心不已。

化身心灵捕手

与其说Riyo是一位故事讲述者,不如说她是一个心灵捕手,用创意浇灌心灵之殇。对Riyo来说,儿时童话书里的美好情节是最为温暖的,充满了治愈系的正能量。所以,Shannnam前期的产品总是给人很童话的美感。

有一次,一位朋友的弟弟前来定制一对婚戒,要求在设计中加入黑色元素。“因为这个年轻人是一个文身设计师,他喜欢比较另类一点的感觉。”经过一番沟通后,Riyo为他创作了一个场景:一对新人站在黑色的泥土上,而坟场就在身旁。“这是用一种很另类的方式祝福他们‘白头偕老’。”作品完成后,两位新人都非常喜欢,认为是比钻戒更有意义的纪念品。

这件作品对Riyo的触动也很大,为什么一定要做唯美系的东西呢,不是所有人都喜欢童话故事的呀!于是,创意如脱缰的野马,奔腾不止。Riyo创作了坟场(Who's Next)、鸟袭击人类(The Bird)、埋尸(Betrayer)等一系列关于黑色、死亡、生命轮回、人性思考主题的戒指,立刻得到一些小众人群的热情追捧。

知名人物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聊斋志异》;人物命名;隐寓;暗示

《聊斋志异》作为清代一部寓意深刻的文言短篇小说集,在艺术上达到了文言小说的高峰,其在人物命名方面也颇具匠心。他的命名不仅显示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生活积累,而且大多充满暗示,不拘于人物外部特征,而是着眼于人物本质和情节结构以及主题的表达,呈现出在人物命名方面从外到内、由点到面的拓展。

一、隐寓、暗示人物品性和命运

1、隐寓人物性格和品质,塑造人物形象

《崔猛》中的崔猛,“性刚毅,幼在塾中,诸童稍有所犯,辄奋拳殴击,师屡戒不俊,名、字皆先生所赐也”, 少年时喜雪不平,“抑强扶弱,不避怨嫌;稍逆之,石杖交加,支体为残。每盛怒,无敢劝者。” 邻妇虐待其姑,崔大怒,尽割其鼻耳唇舌之,邻妇立毙。如此勇猛刚正且不及后果的个性,使崔母忧心忡忡,即使以绝食相逼,也未能令其戒止。《夜叉国》中徐彪,“十四五岁,能举百钧,粗莽好斗。” 边关动乱时,立下战功,十八岁为副将。其弟徐豹则“挽强弓,驰怒马,登武进士。”“猛”、“ 彪” 和“豹”之名,暗示主人公阳刚的气质和勇猛的性格。

《翩翩》中“罗子浮”,暗寓其为人轻浮无行。罗子浮,曾居家半年,因花尽钱财被驱逐,沿街乞讨。后于深山之中,得翩翩收留,但心未改。一日花城娘子来访,罗心动不已,“顿觉袍裤无温,自顾所服悉成秋叶,几骇绝。危坐移时,渐变如故。” 原来翩翩施法,罗子浮每生邪念,身着衣物尽化为秋叶,使之以此为戒。既便如此,罗子浮佻行依旧。《酒狂》中缪永定,嗜酒成性,酒醉后叫骂无度,戚党多畏避之。醉死后,到阴间本应受罚,幸遇其舅贾氏倾力营救,缪永定却又醉态复作,丑态百出。贾氏深恨之不悟,但仍助其还阳。但缪生还后,冥报渐忘,故态又作,最终仆地而亡。但名伦对缪永定的评论为:“缪而定,定而永,名称其实,至死不变矣。” 其名“缪永定”隐寓其嗜酒如命的毛病至死难改。

2、暗示人物命运,为情节的展开作铺垫

《云萝公主》中云萝公主生两子,长子生时,喜曰“此儿福相,大器也!” 遂起名为“大器”;又生一子,云萝公主言其“豺狼”,“立命弃之。生不忍而止,名曰可弃。” 后来,大器17岁及第,夫妻皆孝友;而“可弃渐长,不喜读,辄偷与无赖赌,恒盗物偿戏债。父怒挞之,而卒不改。” 分家时又持刀杀兄误中嫂,其父因此病重而亡。云萝公主果真仙人,当初的预言一一应验。陆游《书斋壁》中“平生遭际苦萦缠,菱刺磨做芡实圆”,陆游注:“俗谓困折多者谓菱角磨作鸡头”。 蒲松龄笔下也有一个命运多舛的“菱角”。《菱角》中胡大成和菱角在观音寺一见倾心,媒人再三撮合才定下婚姻。恰逢胡大成伯父离世,胡前去奔丧,又遇流寇,动乱中流亡他乡,与家中音信断绝。菱角之父见胡不归,又受周生聘,菱角心系胡大成,坚决不从,后又历经苦楚,得观音大士相助,才与胡大成相见。菱角曲曲折折的爱情之路,在其姓名中早已注定。

二、暗示情节,构成布局

《田子成》中田子成在洞庭湖沉舟而亡,其妻痛不欲生,服毒自尽,其子良耜由庶祖母养大,后至湖南做官,一日游于洞庭湖,有箫声入耳,良耜寻声至岸上茅屋,见三人畅饮,于是与之同饮,其中一人名“芦十”自言是田子成旧相识,并且亲手将其埋葬。良耜按芦十的指点,果然找到父亲的坟墓,见坟头有十棵芦草,“恍然悟卢十兄之称,皆其寓言:所 遇,乃其父之鬼也。” 良耜挖开坟墓,收父骨,弃官回乡。耜,是古代一种翻土的农具。“良耜”之名,预示着寻找父亲尸骨,并负之怀乡的责任要由儿子来承担,而“子成”之名,则暗示日后必定由儿子来成就父亲落叶归根的愿望。父子的命名相互呼应,和情节的发展息息相关。

三、隐寓主题,突出中心

《三生》中湖南某为令尹时昏聩无能,名士兴于唐被黜落,愤懑而死,到阴司阎罗处状告令尹,此状一出,竟有“同病死者以千万计”, 共同推举兴于唐为首,诉于堂上 。阎罗论令尹失职之罪,施以鞭笞之刑,然而群情激愤,皆怨罪责太轻,阎罗不得已,令人脱令尹袍服,以白刃剜其心,才息众怒。然而令尹和兴于唐的仇怨已结,三世争斗不休,后来阎罗出面调停,彼此冤屈乃释。但明伦云:“试士盛于唐代,此兴于唐之所以命名也。则自唐历宋、元、明以来,被黜落而愤懑以卒者,何以胜数” 。 “兴于唐” 暗寓科举制度兴盛于唐代,自唐代起因科举制度种种不公而被黜落的试子又何其多也。作者自幼读书,热衷功名,然而时运不济,多年困于场屋,自认为非才能不及人,而是考官有眼无珠,正如文中阎罗所说:“彼非不欲得佳文,特其所见鄙耳。”

蒲松龄充分利用命名不断向读者隐晦地传达信息,名字中隐寓人物性格和品质,命名成为塑造人物形象的手段;名字中暗示人物命运和情节,命名又推动、构成了文章的结构:名字中隐寓着小说的主题思想,命名强调、突出了中心的表达。在《聊斋志异》中,命名不仅仅是主人公客观存在的标示,而以它丰富的隐寓和暗示,成为作者塑造人物、布局结构和表达主题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蒲松龄著、张友鹤辑校:《聊斋志异》(会校会注会评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2]李永昶:《艺术论》,齐鲁书社1993年版。

[3]张稔穰:《稗海危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年版。

[4]张俊:《清代小说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