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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了增值税转型的区域和固定资产的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调整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摆脱经济困境,同时便于税务机关操作,新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税率征收,将征收率统一降到3%,同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一是将过去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过去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继续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恢复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需要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这里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食用盐和居民用煤炭制品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三)调整税务处理办法(1)调整了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办法。原有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2)调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论是否进口,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
(五)其他变化一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缩小。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属于非正常损失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则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二是延长纳税期限。增值税转型后,将增值税纳税期限由10天延长到15天,减少了纳税人等候的时间,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由于增值税转型后,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允许全额抵扣,避免了以前将可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与不可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分开的复杂审查,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提高了征管的效率。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生产设备企业购进的生产设备主要分为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两种情况。
(1)购进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
[例1]2010年1月18日,A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发生运输费6000元,款项全部付清。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55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420
贷:银行存款 117600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0000+6000×7%=170420(元)
(2)购进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
[例2]2010年2月5日,B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0.4万元,支付的运输费为4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3万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52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
借:在建工程 1203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280
贷:银行存款 1408000
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
借:在建工程 35200
贷:原材料 30000
应付职工薪酬5200
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1238920
贷:在建工程 123892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000+4000×7%=204280(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领用原材料安装设备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
(二)以其他方式取得生产设备 购进此外其他方式取得的生产设备主要接受捐赠,按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重现等。
(1)接受捐赠的生产设备。
[例3]2010年3月10日,C公司接受M公司捐赠的一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
贷:营业外收入1755000
(2)接受投资者投入的生产设备。
[例4]2010年5月20日,D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一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D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贷:实收资本93600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生产设备。
[例5]M公司以生产的钢材换入N公司的一台设备,钢材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设备原值为100万元,累计折旧为15万元。钢材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M公司和N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M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4)债务重组取得生产设备。
[例6]P公司于2009年1月1日销售给W公司一批材料,价值40万元,增值税额6.8万元。按购销合同约定,W公司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款项,但至2010年3月31日W公司尚未支付款项。由于W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款项。2010年4月3日,经过协商,P公司同意W公司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该项设备的账面原价为35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6万元。P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万元。设备已于2010年5月9日运抵P公司。P公司和W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P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200
坏账准备20000
营业外支出26800
贷:应收账款468000
(三)生产设备改变用途如企业将原用于生产的设备改用于工程建设项目。
[例7]2010年7月1日,甲公司将2009年6月16日购入的一台生产设备,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生产设备原值10万元,已计提折旧2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97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四)生产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生产设备因自然成被盗等原因损失。
[例8]2010年6月9日,乙公司的一台生产设备因为管理不善被盗。该设备系乙公司在2009年12月7日购入,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账面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1万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53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 (100000-
10000)×17%=15300(元)
(五)工程物资用于更新改造生产线 企业购进专用材料用于更新改造生产线设备等。
[例9]2010年4月8日,丙公司购入一批工程物资用于更新改造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已全部支付。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厂房,则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本文系李朝红主持的云南省教育厅2009年度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分析”(项目编号09Y0298)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增值税;节税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72-02
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新税法的颁布,经济条件的变化,促使税收筹划的策略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曾一度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直到近期才得到了系统的论述。
我国的中小企业涉及领域广泛,所有制形式多样,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但中小企业治理结构普遍不规范,财务水平较低,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知道的不多,分不清违法偷税和合法避税的界限,不熟悉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减少税收支出的机会,或是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也少了很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只能从企业内部一些细小的地方着手降低企业的税负。因此,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更为不易。
一、新税法下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中国流转税中重要的税种之一,它在我国三项流转税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60%左右,在全部工商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在40%以上。同时,由于增值税实行的两档税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明文规定了纳税人在税率、税额、出口退税等方面有众多的优惠政策,加上增值税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或缺陷,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增值税筹划
对于小企业来说,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则享有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3%),而一般纳税人则按照规定的购进扣税法计算税额。同样的销售额,同样的增值额,用征收率和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是不一样的。
例如:某企业当月销售额为100万元,进货税额为13.6万元(增值率为20%),适用增值税税率17%。
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3% =3万元。
用购进扣税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17%-13.6万元=3.4万元。
由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经测算,按3%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17.6%的增值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大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大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小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小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测定好增值率后,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在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创造了条件。
具体方法:及时掌握进销项的比重,如果销项大于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货,并及时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应及时付清货款。这样可加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但此法的操作要注意取得合法发票,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必须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三)利用兼营行为的增值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此时应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此时应分别计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例1: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3%,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3%)×3%=2.91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3%)×3%=2.33万元。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2.33+1=3.33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42万元。
例2:若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17%,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7%=17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13.6+1=14.6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4万元。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的计算方法会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方法。若企业对兼营业务要分开核算,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否则就会被要求按高税率的增值税一并增收。
二、税收政策趋势及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现阶段的国家税收政策趋势
总的来说,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征管制度的逐步健全,企业能在现有条件下降低税额的空间越来越小。但由于自去年全球金融风暴的席卷,各个国家的各个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的整体经济增长速度也在放缓。为此,国家政府必将采取措施,出台相关政策,以抵御和应对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如: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降低从事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税收负担,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不仅能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里能起到扩大投资、刺激消费和拉动内需的作用,也能达到降低本国企业的税务负担,保障企业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力图在整个大环境中站稳脚跟的目的。
(二)为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2.政策解读:税收筹划是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的,及时知道国家新出台税收政策并且正确解读十分重要。若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甚至错误的理解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反而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本来的目标,加重税负。所以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实质,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脚步,国家税收法制化建设一刻没有停息过,为了更好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把握新修订出台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这是让会计人员了解并熟悉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最有效途径,并且树立起会计人员节税的意识。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的事,也与员工的自身利益有关,每个会计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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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概念
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如下三个主要特征:
1.合法性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收,减轻税收的行为至少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我们要熟悉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2.选择性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
3.筹划性
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选择申报方式等途径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即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二、关于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实物折扣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二)行政区域变动带来筹划空间
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些地区的行政级别往往被提升,比较普遍的是县改市、县改区、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等。有时,相邻两个地区会发生行政区划的合并或分立,从而导致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划的变动能为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空间。
(三)“挂靠”带来的筹划空间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
三、增值税筹划目前面临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增值税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因此,社会对税收筹划认可程度直接制约着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制有待完善
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由于税收筹划受税收筹划空间限制,例如税种不同,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也不同,如流转税的节税空间要远远小于所得税,因此,这就客观上制约了税收筹划发展。
(三)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增值税税收筹划。新晨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严格依法治税前提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的必然选择,它的产生、发展,有其客观的规律。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明晰,依法治税深化,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过渡,必将极大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对增值税税收筹划前景的展望基于这样几个判断:
一是随着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处罚加重和执法环境改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摒弃偷逃税手段,进而选择税收筹划方式获得合法节税收益;
二是人们对税收筹划研究深入,会找到或发现越来越大的市场空间和税收筹划技术,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和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和人员基础;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处理方法 改进
一p我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的成本缺乏可比较性
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购进产品的同时就会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存货会按照价税分离的数额进行分离核算,企业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会计入购货的成本,其从销项税款中进行了扣除。而小规模的纳税人的核算方式是价税合一,存货的成本当中已经包含的已纳的增值税金。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较性,以同一含税价格销售相同的产品,其购货的成本以及销售额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最终导致销售收入及陈本和损益都具有一定的不可比性。
(二)对于应收账款之中坏账 损失所包含的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处理不妥当
企业在赊销商品过程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包括货款以及价外费用,还应该包括购货方承担的增值税,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企业会遇见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或者收回不全的情况发生,从而形成企业的坏账损失。而税法中对于企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没有作任何处理规定,这样做十分不妥当。企业发生坏账时,一方面损失货款,另外一个方面还要损失增值税金,这无疑对于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缺乏统一性
按照税法的规定,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支付货款后;工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之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企业如果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来支付货款,实际上就已经支付了应付的增值税,但是却不能及时的申报抵扣。这一规定使得相关的企业对于进项税额不能及时的核算。如果等到业务进行到最后可以进行抵扣的账务处理的时候,由于时间过长违反了会计核算的及时性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规定;而企业如果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进行抵扣就会出现超前抵扣,违法了税法的规定,两者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地方。
(四)相关的会计科目不清晰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在应交税金的科目下设立未交增值税的科目,这个科目的作用就是核算企业当月缴纳的上月应交而未交的增值以及企业在月终转入的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增值税以及多交的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额转出未缴纳的增值税借方和,并且转出多缴纳的增值税,贷方转入。这样对于企业缴纳增值税这一相同的经济业务分别在两个不同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缴纳的当月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缴纳上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这样做显然违背了会计核算清晰性的原则,这样的会计科目设置使得相关的业务变得更加的复杂。
二p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一)对于相关企业的存货成本核算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
在企业购进货物的时候,无论取得的发票是增票还是普票,都应该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来核算相关的存货成本。对于普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对于相关的企业是一种良好的制约,并且这样做还符合成本法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此种处理办法满足了会计的历史成本和可比性原则的规定,使得相关的存货的成本建立在了可以相互比较的基础之上。
(二)对于坏账损失中的销项税额允许转出
为了使得企业的负担降低到最小,应该允许抵减少坏账准备中的销项税额,一旦发生坏账的时候,会计科目应该这样记录: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收账款科目,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家的损失,另外一个方面可以从国家的角度来分析,虽然使得税收收入有所减少,但是却可以从企业增加的收益当中获得一定的所得税收入,在这个过程之中,计算出转出的销项税额,由于坏账准备是根据期末的应收账款的总额计算得出的,而在应收账款当中已经包含的增值税,因此在计算销项税款转出的时候,应该将坏账准备换算成不含税额,在用这个数乘以企业适用的税率,只有这样计算的数额才是准确的。
(三)企业应该增设待转进项税的会计科目
企业增设待转进项税的会计科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进项税额确定时间不一致的问题,但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业企业在购进货物之后只有验收入库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此种情况会造成会计与税法产生不协调之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进行相关业务的处理,当企业购进材料没有到货或者没有验收入库时,应该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并且贷记物资采购以及应收账款等科目。当材料验收入库之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按照相关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只能在购进货物并且付款之后才能申报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鉴于以上的规定,对于购进但是没有付款的货物,也可以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其具体的分录和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相一致。
三、结论
增值税会计处理过程之中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造成的,其实行的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互融合的传统的会计模式,正是由于财务会计的核算目标与增值税法的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其目标性不一致,也就导致了两者之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以价税分离的模式来进行核算,并且根据出现的问题具有针对性的给出一些列的解决方案,之忧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的增值税会计的核算逐步的走向正轨,使得企业和国家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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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类型及其根本区别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二生产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为什么我国对其如此器重,虽倍受指责仍不改初衷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90年代的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模式是分不开的,同时,在短时间内我国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部分用于课税的基础价值大体上相当于按产品流量法计算的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流量的货物总价值,或者大体上能相当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计算的生产要素所得的总和。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中央财力非常有限,相伴而来的是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国债规模不断扩大,1996年国债发行额达到1967.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财政支出额的55.61%,致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非常有限,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正是为达到该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显然难以达到上述目的。据测算,如果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1995年因提高固定资产所含税额2825.4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45.6%,即使允许抵扣1/3,也足以使当年国债发行额翻一番,这是我国现有经济形势所不能承受的。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我国通货膨胀的先导,即构成所谓的“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针对这种经济过热,过去我国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经济膨胀在短时期内迅速实现“硬着陆”,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近年来我国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行了诸如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但是,说根本改变了投资软约束的状况还为时过早。因而与软约束投资机制相伴而生的“投资饥渴症”及非理性投资还将长期存在。90年代中期,我国新一轮经济过热兴起,抑制投资膨胀成为经济生活的重点。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持续走软。受此影响,我国出口增长速度明显回落,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为此,中央政府增加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拟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生产型增值税对此是否有所影响呢?首先,政府这次投资的重点集中在基础产业,如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勘探采矿等。这些产业大多不在现行增值税征管范围之内,若非扩大征税范围,采纳生产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对其影响不大。其次,这次政府扩大投资有一部分发生在制造业领域内,生产型增值税对其是有一定影响的。但它影响的并非有效投资,相反,它阻止了非理性投资,从而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后,从税务筹划方面看,生产型增值税促使企业多搞更新改造,少搞基本建设,真正转变观念,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彻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3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我国失业率迅速爬升,1996年失业率为6%,一九九七年失业率为7%,而1998年将有更大的突破。据我国著名劳动力专家冯兰瑞预测,目前我国社会综合失业率已高达22%,当然这包括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失业人口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于是“再就业”成为1998年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从目前的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来,大多进入了私营企业及其它中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无疑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4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采用政治动员的方法,辅之以专管员管户的落后模式,征管效率非常低下。近年来我们对征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购置了一批较先进的征管设备,征管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由于征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征管模式比较落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同时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营也是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中国国有企业上万个,其他企业更是数不胜数,但是单个企业规模极不经济,效益低下,税务机关面对如此众多的经济核算主体显得无能为力。特别是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更增加了征管难度。选择消费型、收入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业务相当复杂,再面对如此众多的纳税人,我国现有征管水平难以应付。
1994年以来我国在部分城市进行了申报、、稽查三位一体征管模式的试点,试图提高我国低下的征管效率。但是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务中介素质不高、稽核能力有限而陷入困境。其一,居民纳税意识淡薄。建国后我国流行的非税论及长期实行的低工资制,使居民对税收非常陌生;同时税法宣传也明显不足。其二,现行税务中介素质欠佳。现在我国主要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为税务机构,其执业人员大都持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但由于缺乏健全的再教育机制,职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慢,很难跟上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其职业道德素质也令人担忧,全国现有上述三类事务所上万家,行业内竞争基本呈现无序化状况。某些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拉到并笼络客户,违规操作,按照客户要求审核帐表,从而使虚假会计信息合法化。税务师大多为前税务官员,他们深知税制的缺陷、税务征管及稽核的漏洞,在税务过程中为客户大肆偷漏税款。其三,税务稽核能力明显不足。由于税务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稽核水平上不去,同时由于地区封锁,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全面税务稽查也就成为空谈。以这种征管模式应付生产型增值税尚且不足,则更难以适应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
总之,在短时间内,我国应继续沿用生产型增值税,这符合我国的国情。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现有增值税制是完美无缺的。相反,我国现有生产型增值税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
(二)对推崇在我国现阶段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观点的看法
一些作者推崇在我国立即采用消费型增值税,颇有代表性的论据就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大部分国家诸如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及韩国、秘鲁、墨西哥等国均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少数国家实行收入型和生产型增值税,并引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副部长爱伦·泰特所说的“凡是不彻底的增值税都会产生问题”作为否定我国现阶段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依据,似乎只要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制就完美无缺了。笔者认为,这种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采用何种经济政策、实行何种税收方式,最重要、最根本的依据就是本国的国情和政府财力。时下,财政状况拮据,经济状况、经济结构不佳,这就决定了别的体制改革方案多为用钱的方案,用钱去换取一个结构合理,用钱去换取一个社会稳定。相比之下,税制改革方案只能是增收的方案,任何减收的方案都是不切实际的,注定行不通的。增值税转型问题也是如此,税制改革效果如何,收入是第一个衡量标准。一切从国情出发,这是增值税转型、完善面临的最大国情。至于别国如何如何,我们只能借鉴,不能照搬。如果按照某些作者的这种观念,美国这一当今世界的经济强国至今未实行增值税,岂不是经济上落后于美国的其他国家实行增值税均是不合适的了。中国经济就象一艘巨大的“航空母舰”,其航向的调整及航速的加快,不是可以一步到位的,必须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过渡期;这一过渡期不是几个月,也不是一年、两年,而是需要较长时期,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立即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是不现实的。
(三)对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利弊分析
增值税由生产型一步转向消费型,难度很大。有的作者提出可先由生产型过渡为收入型,最终转为消费型,并认为这才是积极稳妥的办法。有的作者干脆提出收入型增值税是我国理想的增值税类型。其论据大致有: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将会刺激投资、鼓励新技术的使用、有利于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这种观点确有可取之处,从理论上可以消除增值税的重复课税问题,但从技术操作上分析,并不科学严谨,是不可取的。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外购固定资产分期扣税,或按折旧额扣税。实际上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以严格控管。其一,企业固定资产形态各不相同,有的是作为生产用购进的,有的则是用于消费和福利,后者显然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之内。实际工作中不少时候,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无论是实物形态上或是价值形态上都是难以严格区分的。就是生产用固定资产有时也同时为多家纳税人共同使用,在股份制大面积推行,核算单位划小的情况下出现的更多。其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短不一,折旧率高低不等,折旧方法也不相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这种情况下要准确、快捷的计算折旧额,公平企业间的税负十分困难。
收入型增值税为现代税收的简便原则、效率原则所不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增值税的三种类型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更不存在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必须经过收入型这一过渡期。主张增值税分步转型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技术上和操作上增加了增值税规范的难度。对这个问题必须澄清,否则,增值税的转型问题要走弯路,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很多,计有110个,但采用收入型的很少,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以利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过渡。
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有待完善,其缺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产型增值税固有的缺陷,如重复课税、抑制投资等:另一方面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征税范围狭窄、纳税人划分对经济运行的干扰等。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同时要大力发展经济,硬化投资约束,为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创造条件。
1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首先是要扩大征税范围。从国际上一些国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实行的增值税是比较彻底的,如韩国把农、林、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餐饮业,旅游业,运输、仓储、交通业,租赁业、业、中介和委托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均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如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就把劳务服务全部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我国能否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至少应该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服务业(相当一部分是为生产服务的)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好处是有利于增值税制的推行和税务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的行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其次,是要合理界定并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已经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小企业大多都采用了简易的办法征税。但由于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行,按现有标准划分的小规模纳税人众多,其经济总量相对较大。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已视同于税率(增值税相当于销售税),税率的不同,产生了增值税不含税价格的扭曲,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致使他们逆增值税设计思想而行,这样,增值税的有效运行自然就变的困难了。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减轻税收歧视,引导他们按增值税的设计思路办事;二是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其帐务处理,使其逐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如有必要,可以采取会计代办与税务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其行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的处理,不是一定要消灭小规模纳税人,而是要将其活动限制在不影响增值税制正常运行的范围内。
2强化税收征管。由于征管水平的限制,我国目前被迫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同样是由于征管水平的问题,致使我国增值税制在运行中漏洞百出。要实现现有增值税的正常运转,要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我们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3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国际增值税专家认为,增值税发票虽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是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工具,但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增值税的管理,不能仅靠一张发票,必须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即要对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税务登记,、日常购销状况的会计帐簿、资金往来帐户、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环节进行把关。毫无疑问,我国应将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放在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信息、摸清税源等方面,而不是过多去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关键是应有的放矢,即查验增值税发票应在充分掌握了有关税收信息,觉得存在可疑之处的情况下进行。搞“张张验审,票票过关”,看来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总而言之,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管应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由被动到主动、由以“管票”为主到以“管户”、“管税基”为主的转变。
4充分发挥银行、税务等机构的作用。一个简便、高效而又严密的增值税制度应建立在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和较为发达的税务社会服务网络等基础之上。增值税的国际实践表明,委托银行征税增值税及通过税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增值税纳税事务,将是十分简便、有效和成功的做法。银行作为专门货币收付业务的职能部门,在税款的征集、储存、解交等方面较税务机关更为简捷、便利、更具优势;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增值税等税收事务性工作则比纳税人更为专业、熟练、更具效率。我国也应该且又可能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大量的事务性税收工作,纳入银行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1)方便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双方,节省纳税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2)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3)税务机关能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强化税收管理、严格税务稽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