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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
(一)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
(一)本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和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二)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三)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厅水政水资源处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
本厅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在前应当经过水政水资源处审查。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厅备案。
第六条本厅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和水政水资源处备案。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本厅备案。
第七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在管理权限内按照以下职能行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权:
(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水土保持处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批、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河道采砂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被许可人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地点、期限、数量、方案等从事许可的活动;
(三)被许可人对行政许可提出的有关要求、措施是否落实;
(四)纠正或者查处被许可人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通过下列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二)抽样检查、检验或者检测;
(三)实地检查。
第十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自我检查制度,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被许可人停止活动,限期改正,并加强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公开进行。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应当将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厅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省政府法制办或者省监察厅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州市水利(水务)局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本厅投诉、举报。
本厅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厅水政水资源处提出处理意见,本厅依法予以撤销:
(一)行政许可决定明显不当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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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2009年修正的《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其执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广泛,其中就包括俄罗斯联邦领域内联邦各部、公务部门与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等及其公职人员;监督的活动不仅包括上述主体遵守联邦宪法与执行法律的状况,还包括上述机关颁布适用的法令合法性的情况。其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限也很明确,包括(1)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无阻碍地进入上述机关的办公场所与所属区域,获取上述机关的文件与资料,对与检察院获悉的违法事实信息相关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可以要求上述机关领导或其他公职人员提供必要文件、材料、统计报表与其他资料;(3)可以指派专业人员查明存在的问题;(4)根据检察院所获资料与举报材料,可以对上述机关下属或监察机构的稽核活动进行检查;(5)可以传唤公职人员与公民对违法事由予以说明。参见《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赵路,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5期,第116页。
参考文献:
[1]吴婷婷.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构想[EB/OL].(2014-03-10)[2014-10-22].
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就作了这方面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上四个法条分别规定监督检查制度的具体落实制度。第六十一条反映出行政机关的书面监督制度;六十二条是实地检查制度;六十四条是属地管辖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先前的许可行为负责,在许可的同时重视行政监督管理,真正落实“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2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检制度和公众举报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和六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六十五条中指出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众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这些许可通常都是十分重要的,仅仅只靠单纯地自检制度,肯定会有所遗漏,不可能彻底纠正,但是不能否认这种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有效补充的方式。因为那些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在建造阶段就需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同时,由于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有限,经费有限,不可能在每个企业派专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因此,确立公众举报制度,积极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群众的优势,让群众成为行政许可的监督者。
3实践中判例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办法制机构是本办的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机构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四)其他应检查内容。
第六条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并将检查的结果在全办通报。
第七条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
(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
(八)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第八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
(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
(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四)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六)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第九条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机构或人员,由办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办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办法制机构应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措施,及时解决;或提出建议,向办领导反映。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县政府工作部门、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主职暗访检查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局实行行政主职明查暗访检查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查暗访主体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二、明查暗访检查的内容
1、局机关内部管理情况,重点是机关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
2、县领导批示关注的相关工作和有关作风效能建设的、投诉问题;
3、本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4、本局“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开展及有关事项落实情况;
5、本局工作职责范围内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各类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证明证件办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情况;
6、其他应当进行明查暗访检查的工作与事项。
三、明查暗访检查的实施
暗访检查按照“一周一暗访、一月一分析、一季一通报”的要求进行。
1、明查暗访检查方法。由局长带领暗访检查组成员,通过现场察看、听汇报、查资料、走访等方式,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明查暗访检查时间。暗访检查每周一次。由办公室在前一周周五向局长提出暗访检查的方案,确定具体内容和时间,并于暗访检查前一天通知暗访检查组相关成员参加明查暗访。
3、明查暗访检查记录。每次暗访检查后,由办公室建立工作台帐,填写《行政主职领导每周暗访检查情况记录表》,主要内容为发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或结果。每月要将明查暗访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经局长签字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县作风办。
4、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反馈。对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所涉科室、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并要求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报办公室,办公室每季度对暗访检查及督办情况进行通报。
5、明查暗访检查结果的运用。被发现问题的科室、单位或个人到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或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将予以通报。对被本局通报二次以上、被县相关机构督查发现问题并通报或出现问题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科室、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明查暗访检查工作的领导,局成立行政主职暗访检查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国娣任组长,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余雅娟、孟万龙、直属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为明查暗访检查组办公室,孟万龙兼任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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