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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城市我的家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我的城市我的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我的城市我的家

我的城市我的家范文第1篇

前几天得到消息,说我们的院子也要拆了,盖高楼。我们的院子很老了,听妈妈和姥姥说,四十几年前,他们就住在这里,经过这么多年,他们仍旧在这里,原来的年青人变成了白发苍苍的老人,原来的孩童变成了早九晚五的白领,这个院子见证了两代人的成长,见证了一个大槐树茂盛和枯萎的轮回,见证了太多太多。现在要把它改造成一个精品小区固然是好,可是那个时代的记忆和我的十六年却再也回不来了。

我望着这座“苟延残喘”的老院,坑坑洼洼地走过去,一路抚摸着潮湿的,松软的墙皮,石青色和古铜色深深浅浅,有往年雨水湮浸的痕迹,还有居民之间善意的提醒和孩童的天马行空的想象,谈不上古朴,更谈不上厚重,只是让我摸出了时光的积淀和一份素然的宁静。

这才是我的家啊,这才是我和这个城市的纽带,这才是我对这个城市所有感情的起点和归宿。往事一幕幕地涌来。我明白,这个院子就像是上个世纪的留声机,纵然是承载了太多情愫,可还是会被时代的洪涛冲走,无法挽留。

其实城市就是一个舞台。每天上演着不同的故事,变换着不同的场景。它不会因任何人的情感而羁绊,生生不息,周而复始。我们要做的,就是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这个城市的胶片里,留下一个最美的自己。

我的城市我的家范文第2篇

一、 WOWO便利店的经营模式

1.快速选址及开店

WOWO将自己定位为社区型便利店,在选址上,WOWO主要考虑居民聚集区。WOWO以年均50家店的开店速度,迅速占领了成都市场。这一迅速扩张的策略能够得以实施,得益于其快速选址及开店的管理方法。

WOWO拥有一支十余人的业务拓展队伍,每天在大街小巷搜索进行选址。此外,WOWO还动员公司员工协助选址,并对其提供现金激励。

WOWO有标准化的店面装修规定,便利店内部的墙面全部采用统一铝塑扣板,灯箱也采用统一材质和光源。有了标准化的布置,开店速度也就大大提高,甚至能在几天之内完成装修到开店的全过程。

2.基本商品与特色产品相结合

WOWO的商品结构主要为饮料粮油、休闲食品、生鲜熟食、日用百货、非处方药及特色服务。

为了提供便捷服务,WOWO便利店的商品种类少,范围窄,但覆盖了所有生活必需品,且价格基本与普通超市持平。不同于一般的小型超市,WOWO主打特色产品及服务以形成自己的独特优势。目前WOWO的特色产品主要是生鲜食品、及非处方药,此外,WOWO还提供拉卡拉、微波炉、免费无线网络的特色服务。其中,免费无线上网区域更是国内便利店首创,是WOWO便利店的特色产品之一。

3.连锁经营――直营店

从2005年创业至今,WOWO一直采用直营连锁的经营模式,未开设特许加盟店。在WOWO成立之初,WOWO的外部环境宽松,几乎没有任何便利店与之竞争,WOWO有充足的时间探索便利店的运营及管理模式。

4.中央厨房和配送中心

WOWO没有采用第三方物流,而是在成立之初,就建立了自己的库房。WOWO对物流和供应链系统非常重视,2011年投资2000万建立了中央厨房和配送中心,其中,中央厨房成为其生鲜食品的主要供应点,为WOWO便利店提供了产品支持。目前WOWO物流引进先进的设备和先进的管理理念,成为西南地区首个半自动拣货的配送中心。

二、WOWO的启示

1.选址――社区,人流量大的交通枢纽,办公聚集区

当前,便利店与超市的最大不同在于营业时间更长,经营面积小,服务区域较小。普通超市的营业时间多为早上9点到晚上10点,而便利店的营业时间多达16到24个小时,且全年无休;便利店的经营面积多在25-35平方米,大大小于好几百平方米的超市;便利店的目标客户群体主要是社区居民,而大中型超市则需要较大客户群作为支撑;其盈利主要来源于夜间超市及商店都已关门时,便利店的无竞争性经营。根据以上特征,本土便利店应将社区居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满足社区居民24小时消费需求的同时,也能实现单店赢利。

此外,人流量大的交通枢纽地区,虽然租金较贵,但便利店经营面积小,巨大的客流量和长时间持续的购买需求,完全可以弥补较高的租金;办公聚集区购买力强,且由于加班等情况致使顾客需要服务时间为24小时的便利店。因此,本土便利店的选址应在社区周边,人流量大的交通枢纽,办公聚居区。

2.构建特色产品及服务

当前,便利店的产品种类比较单一、传统,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土便利店的竞争力,构建便利店区别于大型超市及普通超市的核心特征,便利店必须进一步了解区域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创造性地改进自己的产品及服务,构建自己的特色产品及服务,从而真正成为不可替代的零售业态。

此外,便利店还可以与制造企业合作,以便利店总部为主导进行特色产品开发,譬如WOWO推出的快餐服务,特色早餐,冬季热饮,非处方药,拉卡拉便民服务。本土便利店还可以提供公共事业型服务,如代缴水电气费;提供便利服务如手机卡、公交卡充值,飞机票、火车票销售,快餐、洗衣等;与网上商城合作,推出网上订货,在店取货等,进一步与主流快递公司合作,提供快递取件服务。此外,由于外资及外资参股的连锁便利店不能出售香烟,香烟也将成为本土便利店的特色产品之一。

3.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物流管理系统

信息化是当前连锁超市、便利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能提高便利店店员的服务速度,便于连锁分店的内部存货和销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也有利于总部对便利店进行统一采购和监控管理,并根据相关信息制定商品决策,营销决策,从整体规划布局。

便利店营业面积小,商品种类少,店面存货少,单店需求量不大,但很紧急。因此便利店的物流需要小批量、多批次且能够及时配送。在公司投入期,若资金状况不好,可以利用第三方物流,而在资金较为充足、有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本土便利店应该自建物流体系,建立或租赁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和物流体系的建立能够降低物流变动成本,从而降低商品价格,并保证物流质量和速度,提高便利店的竞争力。

4.连锁经营

连锁经营是实现便利店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经营方式,包括特许加盟和直营连锁和自愿加盟三种方式。其许加盟和直营连锁是便利店经营最常用的两种经营方式。

特许加盟是便利店迅速扩张并赢利的关键模式,全家、罗森等便利店巨头都是以特许加盟形式在中国获得成功。

特许加盟能够降低经营风险,共同扩大市场份额,实现规模的迅速扩张,但需要一套完整且有效的运作模式和技术优势,并能够实现转移指导。

我的城市我的家范文第3篇

网络工程师是一个公司的关键,他保障了公司网络的正常。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网络工程师自我评价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助。

网络工程师的自我评价范文一:非常感谢您能给我这次面试机会。我叫XXX.今天我应聘的职位是贵公司的网络工程师。我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理想的大学,但是我对计算机网络非常感兴趣,所以来到北大青鸟华腾中心,学习网络工程师这门技能。在读期间拿到了信息系统专家证书,以及国家劳动部OSTA网络工程师的认证。

在北大青鸟华腾中心学习期间,负责了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改建企业网络的项目 .该公司的几家分公司网络采用的ADSL方式上网带宽较低传输数据不稳定,很难实现数据同步;各公司通过Internet传输业务相关数据,财务数据相当不安全;公司内网完全暴露于Internet,没有安装任何网络安全设备,很容易遭到黑客的攻击,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我们的解决方法是配置Vlan及IP地址规划;让防火墙过滤流量;STP和HSRP技术实现流量负载分担和设备冗余;以太网通道设计可以提高网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QoS设计保证重要数据优先传输;OSPF路由规划,收敛快无环路,支持多条链路的负载分担;在ASA上配置NAT地址转换,设置AAA服务SSH等服务还增加网络安全性;配置IPSec 和SSL 实现不同地区的安全数据传输。项目中,我主要负责Vlan及IP地址规划 并且 能够让防火墙过滤流量;STP和HSRP技术实现流量负载分担和设备冗余;实现以太网通道可以提高网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配置IPSec 和SSL 实现不同地区的安全数据传输。

我本人性格随和,善于沟通,做事稳重,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愿意吃苦,能够出差。如果我能够应聘上该职位,我会尽我所能为公司多做贡献。谢谢经理!

网络工程师的自我评价范文二:本人有扎实的工作经验,局域网建设,规化,维护,运维有长期的工作积累,从windows平台,offcie办公支持,常用设备管理,pc-server管理搭建,MS exchange邮箱服务器的建设应用(RPConHTTP MS outlook),ERP系统数据库MS_SQL支持维护(用友U8系统和电子行业ERP系统的应用流程),有实际工作经验,对于linux的redhat系统及服务器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及强烈学习应用兴趣给烦与渴望实践实战,了解学习了VMware的服务器方面的应用,EXSI3.5在PCserver应用及win2008 Hype-v有实验经。 对cisco的路由及PIX 及网络三层交换及VLAN应用有一定的认识和实践。熟悉台资工作环境及工作模式, 热衷于网络维护及计算机应用方面工作.系统管理员,网络工程师,IT engineer,信息主管岗位,有软件开发数据库应用基础.

网络工程师的自我评价范文三:紧张而有序的半年又要过去了,忙碌的半年里,在公司领导及各同事的帮助下,我有序开展工作进度。为了今后更好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本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计算机管理工作内容如下:

工作内容:工作中包括工厂官方网站维护,网站文章和图片实时更新。工厂厂内计算机硬件的维护及管理,保证工厂厂计算机及相关网络产品的正常工作。对工厂厂内部员工上网流量监管,对各个部门上网IP分配管理。工厂厂计算机上软件的安装及维护,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防治机器及整个网络被病毒攻击,及工厂厂资源共享设置等。

二、计算机硬件维护及系统与软件维护

工厂厂电脑共有110台,日常维护的基本为100台。由于机器较多,日常出现故障的情况较为常见,主要的电脑故障有:系统故障,网络故障,软件故障,硬件故障及电脑周边设备如打印机和路由器等。很多机器由于长期使用,导致系统中存在大量垃圾文件,系统文件也有部分受到损坏,从而导致系统崩溃,重装系统,另外有一些属网络故障,线路问题等。其他软件问题主要包括杀毒软件的安装使用,office办公软件的使用等。

硬件故障维护相对复杂一些,由于部分电脑使用年限过长导致电子元件老化,引起电脑反应慢,频繁死机,数据丢失,出现这些情况电脑需要耐心的维护。

三、计算机病毒的防范与网络维护情况

目前网络计算机病毒较多,传播途径也较为广泛,可以通过浏览网页、下载程序、邮件传播,为了做好防范措施,工厂厂的每台机器都安装了360安全卫士和金山毒霸杀毒软件,并定期自动升级,对发现病毒的机器及时的进行处理。工厂厂机器中毒情况较为严重的主要有一次,财务部机器出现大面积office宏病毒中毒情况,主要涉财务部及相关部门的机器,中毒后office宏病毒会将该机器的excel数据篡改或丢失数据,并且电脑中office宏病毒会随着U盘传播,导致病毒扩散到各个部门电脑。

解决的方法:网络编辑工作总结1、先将电脑重要文件资料备份到移动硬盘,以防在维护中丢失资料。

1、下载office宏病毒专杀软件,对财务部及相关部门电脑进行全面杀毒。

2、安装360电脑卫士和金山毒霸,对电脑维护及电脑病毒的防护

3、升级office办公软件,防止病毒再次病发。

4、减少电脑之间互相使用U盘,尽量使用电子邮件工作(电子邮箱具备杀毒功能)。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工厂厂计算机及网络方面的管理情况较为复杂管理不够到位。

2、工厂厂目前软硬件使用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维护管理中仍存在问题。

五、工作计划:

1、紧紧围绕工厂厂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我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

2、对公司内部局域网进一步维护和管理,如:IP细致维护。

3、对每天公司员工上网流量进行监控,并做好每天流量记录。

4、做好每一天工作记录,对经常出现问题进行关注。

5、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有关工作,做到工作上有问题及时向领导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懂就问,努力把工作做好。

我的城市我的家范文第4篇

关键词:价值澄清;德育;价值澄清理论

价值澄清理论是20世纪美国最有影响的道德教育理论之一,最初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于20世纪20年代出现,为进步主义教育采用,在60年代逐渐形成一个德育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纽约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路易斯・拉思斯,马萨诸塞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悉尼・西蒙和南伊利诺斯大学教育学教授梅里尔・哈明。三人合著的《价值与教学》于1966年出版,标志着价值澄清理论学派作为一个独立的流派正式产生。而另一个重要代表人物美国人本主义教育中心主任基尔申・鲍姆在进一步完善发展这一学说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价值澄清理论主要从当时美国的社会现实出发,在批判只注重灌输和规劝的传统道德教育方法的基础上,吸收了存在主义哲学、人本主义心理学及杜威的生活经验论等思想,从而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价值澄清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和赞赏,和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阶段理论,并列成为当时美国的两种最主要的道德理论。

针对社会问题而产生的价值澄清理论,有着它强烈的现实性和时代性。查赞・巴里曾经对价值澄清理论作过如下概括:“从一定意义上讲,价值澄清比许多本世纪其他的道德教育方法更有意义、更为重要。因为它简直是价值教育领域兴衰的晴雨表。它对当代社会价值的急剧变化作了特别充分的论述,对过去的学校价值教育方法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并且相信,价值教育乃是学校至关重要的职能。此外,它强调课堂、教师和学生在价值教育中的重要性。价值澄清方法强调,实践乃是检价值教育方法的惟一可靠的标准,从这种意义上说,它也许理所当然地是当代价值教育方法的最典型的代表。”价值澄清理论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尊重学生的自由选择,从而形成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的需求为主导,以个人的经验和反思为主线,以实践为检验方式的独特的价值教育模式。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文化思想多元化社会正逐渐形成,价值澄清理论对我国德育如何顺应时代和社会变革的要求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反对生硬灌输,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我国传统的德育注重灌输的教育方法,这些方法对控制学生行为,引导学生表面言行等方面起一定作用,但这些方法都含有说服对方的意思,无非是企图将预先确定下来的正确价值观推销,塞给或强加给青少年。所有这些方法的实质都是灌输。这种教育方式的反主体性与反道德性造成了德育对象的人格分裂与言行不一,并使教育对象的主体意识与主体能力不断弱化。因此,价值澄清学派主张采用价值澄清策略。价值澄清策略最大的特点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说教或灌输,不是让学生背诵一套概念体系,而是尽可能地接近生活,让学生在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活动和积极思考形成价值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呼唤具有主体人格和创造性人才。因此,我们的德育要尊重学生的个性,根据学生品德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借助于各种有效的手段、途径和方法,使他们在轻松愉快、自主平等的氛围中获得良好的价值教育和积极的人生态度。

二、注重对学生道德认知、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的培养

价值澄清理论是针对当时美国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提出的,他们认为现代生活的节奏和复杂性使人日益困惑,社会没有统一的价值标准。因而他们更关注人怎样获得价值而不是获得什么样的价值,它极力强调一种对价值观形成的动态发展过程,注重评价思维训练。我国目前正处在价值观多元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个体要生存,要自我实现,自我发展,决不能一味顺从和盲从,面对大量的、不同层面的道德冲突,个体必须头脑冷静,分析形势与自身境遇,对各种情境及时地自己判断,自己选择,自己承担责任。因此说,现代道德的教育目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过去主要是教会学生适应社会,把他们培养成为符合社会道德的人就可以了,而现在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养独立人格,能自我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具有开拓创新能力以及具有竞争力的人。让学生如何去获得价值观比让学生单纯去接受价值观显得更加重要。

三、关注现实生活

现实生活为学生提供了丰富实际的问题,激发学生探究的兴趣,提高学生感知社会问题的敏感性和适当社会生活能力。因此要让学生尽可能地接近生活,关注生活,使他们注意到那些自认为有价值的生活中的事物,如情感、态度、目的等,并注意到致使价值混乱和生活复杂化的一般问题。让学生在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活动和积极思考形成价值观。

由于价值澄清理论本身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在借鉴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不可陷入相对价值观泥潭。价值澄清理论主张无导向教育,容易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它认为价值观是个人的、随意的,可随个人的发展而发展,经验的变化而变化。不承认有共同价值的存在,这容易导致学生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产生,整个社会趋于一种非道德式反道德状态后最终带来的是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其二,要将德育内容与形式结合起来。价值澄清理论注重道德教育的形式而忽略了具体内容。重视发展学生的道德认识、道德判断、道德选择能力。重视评价的过程和方法,对于增强学生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是有益的,但却认为可以不管价值观内容也能获得某种中性的价值观。没有内容的形式是不存在的,这是极端错误的。这样常使学生陷入价值观迷茫、缺乏主导价值观的混乱状态,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道德价值观。

参考文献:

[1]冯文全.现代德育理论与实践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

[2]冯增俊.西方道德教育 [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3

[3]宋春宏.比较德育新论 [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4]姚俊红.价值澄清教育流派述评[J].外国教育研究,2004(1)

我的城市我的家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自物权行为理论创立以来,该理论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文章以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分析为墓础,探讨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价值和逻辑价值,并进而研究我国物权法应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创立了物权行为理论以来,该理论在世界各国民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采纳了该理论,《瑞士民法典》亦部分地采纳了该理论,但是《日本民法典》等却并未肯认该理论。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我国物权法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曾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赞成和反对物权行为理论两派观点似乎都有各自的道理,但似乎又都存有偏颇之处。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不动产买卖登记生效制度的研究探讨我国物权法应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问题。

二、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的意义和理论起源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民法学界公认的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典型的”德意志法系的特征。随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传播,物权行为理论对世界各国民法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物权行为的概念如何界定,众位学者定义不一,各具特点。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物权行为系以直接发生物权之变动为目的。姚瑞光认为:“物权行为,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立的要式行为。史尚宽认为:“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以上及其他对物权行为的定义都肯认了物权行为是设立、移转、变更和终止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这一法律行为与债权行为截然有别。债权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移转、变更和终止侦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当事人间因债权契约发生、变更或终止“给付谓求权”.债权人只能请求侦务人实施给付,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交付的物。而物权行为的效力在于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物权行为理论由萨维尼首先提出。19世纪初期,他在他的大学讲义中指出: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契约而践行为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他认为:第一,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交付即义务人向权利人移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的物的占有的行为,通过交付完成物上权利的转移。交付行为本身既具有意思表示.又具有外在行为,其目的是完成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者废止等,因此交付已经具备了作为一个独立合同的条件。第二,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萨维尼认为,交付中不但有意思表示,而且这个意思表示是一个与当事人在原因行为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性质不同的意思表示: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是要承担债法上的或者其他法律上的义务;而在交付中,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是要完成物权的创设、变更、移转或者物权的废止。第三,交付必须具备外在的形式。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实践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直接影响了《德国民法典》的制订并使得《德国民法典》确认了物权行为理论作为德国物权法的基础。《德国民法典》第87 3条第1款规定:“为转让一项地产的所有权,为在地产上设立一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更设立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第929条规定:“为转移一项动产的所有权,除交付(或交付替代行为)外的必要条件是,所有权人和取得人“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

我国台湾地区在学习《德国民法典》的同时继受了物权行为理论。台湾现行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

除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实践中肯认物权行为外,其余国家都未作明确规定。

(三)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

关于我国民事立法中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问题,众多学者有对立的看法。两派意见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第72条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是否肯认了物权行为。《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这里,关于交付是一个单纯的公示形式还是一个包含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即物权行为的问题上存在争议。该条所说财产转移是否仅是债权合同的生效要件?

萨维尼在1840年发表的《当代罗马法制度》一文中写到:“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它们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存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为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它的外在的行为,但这些都不能否认它的本质是契约。侧虽然在这本书中,萨维尼并未提物权行为而使用的是(物权)契约,但显然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及交付是我们熟悉的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因此,“交付本身是一个含有意思表示的完整的物权行为.又兼有公示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双方当事人汀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债权合同即告成立。但仅有债权合同(行为)尚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即不能产生《法国民法典》1583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那样合同一经成立,不动产所有权即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的效果,尚需办理登记。这一登记行为是直接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在这一法律行为中包含着出卖人出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因此是一个有别于债权行为的独立的物权行为。

综上,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所规定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承认了物权行为。

三、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所承认的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价值思考

1.该理论使登记成为不动产买卖的生效要件,每交易一次就要登记一次,交纳一笔数目不菲的费用,使得交易成本太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动产交易,促使人们以不登记而私下买卖的方法来规避法律。因此,不动产买卖登记制度并不利于不动产买卖效益的提高。

2.该理论能达到比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更能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吗?

物权行为理论能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是无庸置疑的,但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是否就达不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呢?

若采用法国式不动产买卖登记对抗制度登记不作为不动产买卖生效要件,而仅作为一般公示方式。不动产买卖双方一经合意订立合同,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己由出卖人转于买受人。当事人可在房地产部门进行不动产买卖变更登记,从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不进行登记,并不影响买受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只是若出卖人将该不动产再卖与第三人,且与第三人办理了不动产买卖变更登记,则该买受人所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对于该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第三人获得该不动产所有权。这是否意味着对交易安全的严重威胁?笔者认为不会。因为若采用不动产买卖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买受人到房地产机关登记时可以查知其所购买的不动产是否为出卖人所有,是否有瑕疵,若其欲购买的不动产并非为出卖人所有或有瑕疵.买受人可以决定不进行登记,从而使得不动产买卖关系不生效。若买受人不想向登记机关交纳巨额登记费,也会采取规避法律的方法不去登记,但买受人与出卖人须承担规避法律、不登记给自己可能带来的不利益.而采用不动产买卖登记对抗主义,作为买受人可以凭借自己的自由判断去决定是否进行不动产买卖登记。如果当事人对交易安全没有把握,完全可以选择进行登记。买受人到登记机关可以查知其所购买的不动产是否为出卖人所有,是否有瑕疵,若其欲购买的不动产并非为出卖人所有或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查知其所购买的不动产为出卖人所有.也无瑕疵.买受人可以进行登记,以对抗第三人;如果当事人对交易安全有把握,完全可以不去登记。若其判断有误,交易实际上不安全,未能登记自然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也是交易人自主选择的结果,责任应由其自负。这与采取不动产买卖登记生效主义,当事人不想向登记机关交纳巨额登记费而采取规避法律这种方法不去登记又有何区别?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即使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动产买卖必须进行登记,但却无法强迫每个不动产买卖当事人都去进行登记。在实践中.采取不动产买卖登记生效主义国家,不动产买卖当事人规避不动产买卖强制登记规定的屡见不鲜;而在采取不动产买卖登记对抗主义国家,去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也不在少数。

从以上对采取不动产买卖登记对抗主义是否会影响交易安全的分析可以看出,采取不动产买卖登记生效主义并不能更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笔者认为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所承认的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价值值得怀疑。

四、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所承认的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价值思考

是否确立一项制度或理论,就应从制度价值或逻辑价值来考查。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所承认的物权行为理论并没有太大的制度价值,现在我们从逻辑角度来考查该理论有无存在的价值。

首先,我们以不动产买卖登记对抗主义来分析不动产买卖登记生效主义所承认的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价值的有无。在采取不动产买卖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国和日本,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登记仅仅是公示的一种方式.不登记不影响不动产买卖的有效。当事人一经合意即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即使未经登记买受人也已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未登记,该所有权转移不能对抗就该同一不动产已进行登记的第三人。这里便会产生疑问.所有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还能称得上是所有权吗?.‘既然买受人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起就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其取得的所有权未经登记或交付却不能对抗第三人.那么.人们不禁要问:买受人取得的是所有权吗?所有权是对世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所有权是什么样的所有权?要么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要么他取得的不是所有权。因此.虽然不动产买卖登记对抗主义在实践应用中比较灵活.但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使得所有权的取得与对第三人对抗效力不能协调一致。而采取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所承认的物权行为理论就不存在以上矛盾。因为不动产买卖当事人的合意并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双方当事人欲使不动产所有权发生移转须到房地产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不经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受人就未取得所有权,买受人当然不能对抗第三人。若已经登记,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买受人当然能够对抗第三人。所有权的取得与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同时发生.协调一致。

其次,物权行为理论使法律关系更加明晰,有利于区分不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有利于完善民法体系。按此理论买卖可分为三个独立的法律行为:首先,债权行为即买卖契约,使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标的物和价金的义务,即使双方取得请求对方为给付的请求权,这是债法上的效果;其次,是两个物权行为,交付标的物和价金以使对方取得该标的物或价金的所有权,这显然是基于一个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而使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是物权法上的效果。若不承认在债权行为之外尚有物权行为存在,那么我们便会依据债权行为取得标的物和价金的所有权,而我们都承认债权行为只是产生请求给付的权利.因此不承认买卖关系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并存会导致法律关系混乱,逻辑不清,使物权与债权划分不明,从而导致整个民法体系的混乱。

一个多世纪以来,人们一直在猜测是什么最终驱使萨维尼创造了这一理论。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萨维尼是想借助这一理论更好地区分物权和债权、从而使整个民法体系更加合理。纠正《法国民法典》体系、逻辑混乱之弊,回归法规大全体系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