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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诚信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谈诚信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谈诚信

谈诚信范文第1篇

中国曾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俗语,意思是说,有道德的人对每个人都应说到做到,不出尔反尔,说话不算话。诚实守信,说出的话都努力的去做到,是中外两界一直引以为傲的传统美德。

春秋时期,鲁国有一个叫曾子的人,它深受孔子的教育,不但学问高深,而且为人诚实,不对任何人撒谎,就连孩子也不例外。有一天,曾子的妻子要上街,儿子哭闹着要去,妻子就哄他说:“你在家乖乖等我,我回来就给你杀猪炖肉吃。”孩子信以为真。妻子回来,见曾子正磨刀霍霍,准备杀猪,赶忙阻拦说:"你真要杀猪给他吃啊?我原是哄他的!”可曾子却认真的说:“对小孩子怎么能欺骗呢?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对他们有影响,我们说了不算数,孩子以后就不会听我们的话了。”后来,曾子真的为儿子杀猪炖肉吃了。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身边的孩子,我们不好,他们自然也会不好,我们好,他们自然就也会好了。为了我们的伙伴,同是祖国的花朵,我们要以身作则,在他们面前做好好榜样。

有一次,一个顾客走进一家汽车维修店,他自称是某运输公司的汽车司机。“在我的账单上多写点零件,我会公司报销后,会有你一份好处。”他对店主说。但店主拒绝了这样的要求。可是,顾客又纠缠说:“我的生意不算小,我一定会常来的,你肯定能赚很多钱!”店主告诉他:“这种事我无论如何都不会干的。”这时,顾客气急败坏的嚷道:“谁都会这么干的,我看你是太傻了。”店主火了,他要那个顾客马上离开,道别处谈这种生意去。突然,顾客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他满怀敬佩的握住店主的手说:“其实,我就是那家运输公司的老板。我一直在寻找一个固定的、信得过的维修店,我今后一定会常来的。”诚实有信誉让人领略到一种山高海深。诚信就是一种闪光的品格。

列宁八岁时,有一天,在姑妈家玩耍时,不小心打破了姑妈的花瓶,姑妈会到家看见了,便把孩子聚集到一起,问:“是谁打碎了花瓶呀?”小列宁出于害怕,就与其他孩子一起数:“不是我!”后来,列宁的母亲知道了是他干的,却不对他说,只是每天给他讲关于诚信美德的故事,有一天,母亲讲到一半时,忽然,小列宁哭了起来,他惭愧的告诉妈妈:“妈妈,对不起,我欺骗了姑妈,那花瓶就是我打碎的。”母亲耐心的安慰着列宁,她帮助他写了一封道歉信给姑妈,特地向姑妈道歉。后来,姑妈原谅了列宁,还夸列宁是个勇敢的孩子呢。可见,讲诚信,不仅沟通了人们的心灵,还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的桥梁。

人在社会上生活,总要面对各种诱惑,对此不怦然心动,不为其所获,虽平淡如行云,质朴如流水,但促进了别人对你的信任和你讲诚信的好习惯,这时多少金钱都买不到的呀!

谈诚信范文第2篇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两种学说的内涵

    (一)诚实守信原则的概念

    尽管诚实守信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原则在罗马法中已有相关规定,但是发展到当代的我国仅有《民法通则》将其作为了一项基本原则。它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要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不得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要讲求诚信,遵守诺言,尊重对方当事人以及其利益。此外,民事诉讼中的诚信还包括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适度把握和中立执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国家都对该原则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将其作为全部法领域的最高层次的法理念,诚实信用原则正与公平正义原则一起,成为各个国家规制人们行为的实践性规范。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能否在民诉中使用的两种学说

    首先,否定说。该学说最主要的论断是诚信原则是现代法制的要求,目前我国的立法水平以及司法能力还未达到这种程度。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和民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民诉规则作为程序规则,更应该注重效率性和统一性而没有必要规定道德原则。此外,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滥用权力和当事人虚假陈词现象严重,但是仅凭一个内涵并不确定的道德原则来进行规范,其法律的效力还是值得怀疑的。而且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权利的制约要怎样进行,当事人怎样才算遵守了诚信原则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诚信原则的确立还是缺乏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次,肯定说。德国诉讼法之父赫尔维希认为,按照诉讼法的精神,法律应该承认当事人有真实的义务,这既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他们认为诚信原则既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也可以赋予法官一系列的权力,有利于民事诉讼突破原有程序僵化的牢笼,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的现实基础

    基于上述的两种观点,我们认为诚信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不能按照原有僵化的程序模式进行,民事诉讼的改革势在必行。诚实信用原则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一)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首先,诉讼观念的改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制度中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被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再是单纯的对抗关系,当事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从事诉讼行为,真实的表述案件事实。其次,诚信原则的确立是民诉与民法之间的内在统一性的要求。我国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民法与民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立法者要达到经济主体遵从民法原则的目的,就要在民诉法中加以规定,保障民法的效力。此外,诚信原则还可以使当事人陈述真实的情况,减少法官调查的时间,提高民诉的效益价值。

    (二)诉讼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需要诚信原则的确立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民事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民事纠纷的类型也日趋复杂。法律仅是一般概括的规定,不可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民事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诚信原则的确立正好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平衡了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当事人权利上真正的平等而不仅是诉讼地位的平等。

    (三)诚实信用原则自身的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国不同法的领域具有“帝王条款”的美誉,诚信原则虽然是作为民事实体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但是随着实践的论证,其在公法与私法领域都具有适用的空间。民事诉讼中对于诚信原则的确立是对公正价值的确认和维护,诚信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民诉立法中已经被予以规定。此外,肯定说的观点已经取得了通说的地位,法官在解决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的时候也积极、频繁的适用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被拓宽,其法律地位日益提高。

    三、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民事诉讼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诉法始终的基本规则,它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规范,还对法院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有力工具,是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一)对当事人行为的有效制约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赢得诉讼的胜利而进行虚假陈词和提供伪证的现象并不少见,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能不正当的行使诉权,消极的履行诉讼义务。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不得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和自相矛盾的陈述来影响法官对案件真实的判断。此外,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虚假的承认。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进行有效的制约,规范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实质与形式上的统一。

    (二)对法官行为的有效约束

    法官是民事诉讼活动中中立的一方,必须本着不偏不倚的态度,对案件的事实正确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做出让当事人信服的判决结果。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现实生活的多变总是和法律的稳定性相冲突,法官就充当了两者之间的调和剂。在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可以从立法的宗旨出发,来合理的解决纠纷。其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可以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即法官必须凭借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照科学的法律方法和公正无私的职业良心来推断案件的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为的有效制约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当事人和法官之外,证人、诉讼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是民事诉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首先,诚信原则要求证人如实的提供证言,诉讼人不能超越和滥用权,和当事人伪造证据。其次,诚信原则还要求鉴定人和勘验人员遵守职业规范,不得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只有这样,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法官也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国际接轨

    如上所述,诚信原则在国外已经成为全部法律领域中的法律原则,1895 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和 1911 年的匈牙利民事诉讼法都对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做出了规定,1996 年日本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的条款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国外的民事诉讼法都对诚信原则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想与现代的诉讼制度进行接轨,就要对现有的原则进行完善,促进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进步。

    四、民事诉讼法规定诚实守信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学者中间的观点也不甚统一,诚信原则在我国民诉中得以确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在原则进行正式的确立之前,我们应对诚信原则适用的形态以及其他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的主体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国家虽然都对诚信原则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各国之间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日本学者认为诚信原则仅适合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院作为中立的主体仅需要按照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而德国的学者普遍认为诚信原则也适用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我们认为凡是享有诉讼权能的主体都应该成为诚信原则的约束对象,在此基础上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对法院以及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后果做出规定,我们认为法院作为国家的公权力机关,在其违背诚信原则时,应当承担比当事人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规定还只是在论证的阶段,我们在综合各国学说并且在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首先,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此处是对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来讲的,他们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应该严格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其次,禁止举证的妨碍以及禁反言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诚信的原则真实的陈述自身的权利及要求,不得试图否认对方行为的有效性,并且不得对证人的作证进行干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证人作伪证。再次,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该权利是一把双刃剑,若不加以限制的话也会导致审判权的滥用,损害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当事人对于司法的信赖。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限制

谈诚信范文第3篇

大家好,今天利用升国旗时间给大家谈谈诚信问题。诚者,为人之基。信者,立命之本。诚信作为中国人的核心理念历来为人们所称颂与铭记。诚信就是遵守诺言,一诺千金,掷地有声;诚信,是一种坚守,言行一致,令人感动;诚信,更是一种道德,言必信,行必果,令人敬仰!坚守诚信,方能彰显品质;坚守诚信,方能赢得尊重。今天围绕这个话题,我谈三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手机问题

本学期以来,我们学校集中治理手机问题,其目的是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为此,我们采取了许多措施,我们经过了广泛的宣传发动阶段,每个学生也都签订了承诺书,我们也征取了家长们的大力支持,我们的班主任老师,更是不顾辛苦每天晚上在寝室工作到11点。同时,我们在学校也设置了固定电话,也在每个年级的年级办安装了电话,大家可以免费使用,绝大多数同学都能理解并执行,我们也看到了这一政策给大家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在教室,学习环境变得更好了,学生们专心致志地学习;在寝室,休息环境变得更好了,学生们可以快速就寝。但是,依然有个别学生,看不到我们所做的种种努力,不遵守自己已经签订的承诺书,更看不到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好处,依然故我,顶风违纪。在教室,仍有个别学生为手机充电,在寝室尤其是女生寝室,晚上仍有学生玩手机,这些现象很不好,一个连手机的诱惑都抵制不了的学生怎么能取得成功?在这里也奉劝这些同学,注意自己的行为,信守自己的诺言,大家一齐努力,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

二、关于诚信应考问题

接下来的几周内,各个年级都将迎来本学期的第一次考试,考试的意义在于检验大家开学以来的学习效果,也在于暴露出大家在学习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以便老师采取有效措施查漏补缺,所以说,考试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促进大家更好地学习。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要确保成绩的真实性,只有成绩真实,才能暴露缺陷,才能更有利于大家的发展。一旦成绩失真,就会掩盖问题,就会造成一种虚假现象,从而受害的还是我们自己。所以,在这里,我提出倡议,希望大家端正考风,诚信应考,拒绝作弊,拒绝虚假成绩。我们宁要真实的低分,不要虚假的高分。

三、关于校长信箱问题

谈诚信范文第4篇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  吉林省,白城市   137000

    摘要: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涉汇活动已成为部分企业、居民日常经营活动和金融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涉汇主体诚信档案,有助于引导和规范涉汇主体合规经营,逐步建立良好的外汇信用秩序,有助于提高主体监管效力。

    关键词:经济发展   货币政策  外汇管理

    一、建立涉汇主体诚信档案背景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均在致力于诚信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成为时代的要求。涉汇主体(包括银行、企业和个人)因其经营活动涉及到国外主体,关系到我国的整体形象问题,因此对其诚信活动、诚信经营需要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其诚信档案可以动态收集涉汇主体的信用信息,有利于规范涉汇主体诚信经营活动的基础。

    二、外汇管理的现状

    (一)“外汇登记”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但现实中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到位后,因没有收付汇业务而不进行外汇登记年检,存在享受了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却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义务的现象。

    (二)管理分散形成不了合力。现有的外汇管理系统功能强大,但各个系统较为分散,不能充分发挥系统数据仓库的功能,缺乏对监管主体综合描述,不利于对涉汇主体整体管理和评价缺乏效率。

    (三)管理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有待提升。由于管理部门之间没有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部分没有外商投资身份的外汇投资企业却继续得到国内银行的信贷业务支持。

    三、操作设想

    (一)建立涉汇主体诚信档案数据库。设立全国涉汇主体诚信服务器,为每个涉汇主体建立数据库,数据库中包括银行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和个人数据库三个子库,每个涉汇主体的诚信档案内容包含涉汇主体的身份信息、国际收支逾期申报信息、国际收支分拆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信息、已确认的外汇违法信息、违法违规时间、受处罚时间等。

    (二)数据来源及采集方法。一是充分发挥外汇局系统资源的效力,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采集已确认的外汇违法违规信息;通过《国际收支(金宏)系统》和《个人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采集国际收支逾期申报信息、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被外汇局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直接投资管理系统》:采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信息;通过《银行外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已确认的外汇指定银行违法违规信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采集因资金和行为存在异常,被外汇局降为C级的名录企业,对只进口不付汇及只出口不收汇的企业列入观注名单等内容,导入涉汇主体诚信档案数据库;二是利用外汇行政执法成果,采集涉汇主体违规信息,包括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外汇局处罚的等。

    (三)实现涉汇主体诚信档案数据库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建议由外汇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协商数据信息报送和更新事宜。目前,涉汇主体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数据对接可分两步走,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开发涉汇主体诚信档案数据接口程序前,由外汇局提供涉汇主体诚信数据信息给同级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由征信管理部门手工将数据信息录入征信系统相关模块,待接口程序开发后,即实现定期电子化报送和更新数据信息。数据信息对接后,将涉汇银行、企业和个人的违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实行本外币统一监管。

    四、现实意义

    (一)健全外汇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利用企业征信系统提高涉汇主体规范贸易收支行为、提高外汇年检率和年检质量,可以有效堵塞监管真空,杜绝不规范企业的不轨行为;摸清企业的财务状况,增强企业信息的准确性。

谈诚信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诚信缺失 社会诚信建设  政府作用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诚信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推崇,各企事业单位纷纷将诚信建设列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个人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诚信记录,把“诚实守信”奉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互动的、全而的系统工程,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是基础,企业是重点,政府才是关键,政府应在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为推动诚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系统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积极正视这些问题,科学界定政府作为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一、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也是关乎全局,不可或缺的。但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职贡义务,以防缺位,严格限制政府发生作用的范围,以防越位。根据诚信建设的自身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应发挥好以下几方而的作用:

(一)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讲诚信,则会给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使社会公众“见贤思齐焉”。反之,政府失信,社会主体也极有可能加以效仿,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规划协调作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内容杂,任务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所及部门来看,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建设。因此,要使诚信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地有条不紊开展,就离不开政府对诚信建设的统一规划,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对不同行业特点的兼顾,否则,各社会主体就极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地区、行业的割据、垄断。当前各地区、各行业盲目地自成一体、大建数据库就是缺乏规划、协调的恶果。

(三)监管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嬗变过程,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会出现或强或弱的利益冲突。要把这些矛盾、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仅靠社会公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组织应在其中发挥监管保障作用,大力强化诚信行为,坚决惩处诚信缺失,使得诚信建设沿预定的规划、设计顺利、高效开展。

二、我国政府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思维惯性的影响和诚信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缘故,政府对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为方式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自身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受传统权力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常常误认为讲诚信只是个人、企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只需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对于局部和个人利益宜倡导“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不必“谨小慎微”,可以不讲诚信。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却没有做好。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砝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五)政府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着重“事前审批”,轻“动态管理”的倾向。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片面地认为,加强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就是强化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政审批”,于是便想方设法增设“准入条件”,千方百计抬高“准入门槛”。与此同时,又对己获准入的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查、考核和淘汰机制的设定。

(六)与社会诚信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不完善。如我国的产权制度仍不清晰,企业缺乏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很难始终做到恪守诚信,“奉信誉高于一切”。对于信用信息的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强、效力适中的法律规章。

(七)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运作机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层次高、专业化水平高的政府诚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2)诚信服务行业标准尚未确立,造成对行业的管理弹性大,可操作性差,行业整体竞争秩序混乱。(3)诚信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设施落后,很难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服务,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诉求;(4)诚信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很多的服务机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调研,不能敏锐把握市场对诚信产品的需求,导致诚信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低,影响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一)以制度创新打造诚信政府。首先,创建和完善社会参与决策的机制。其次,力促信息公开,透明行政。再次,要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运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最后,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大力消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以杜绝各种借审批机会乱收费、乱设卡的现象。

(二)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没有道德约束的诚信体系是不牢固的,没有道德内涵的诚信制度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诚信道德教育应是诚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同时又要注意把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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