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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诚信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谈诚信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谈诚信

谈诚信范文第1篇

中国曾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俗语,意思是说,有道德的人对每个人都应说到做到,不出尔反尔,说话不算话。诚实守信,说出的话都努力的去做到,是中外两界一直引以为傲的传统美德。

春秋时期,鲁国有一个叫曾子的人,它深受孔子的教育,不但学问高深,而且为人诚实,不对任何人撒谎,就连孩子也不例外。有一天,曾子的妻子要上街,儿子哭闹着要去,妻子就哄他说:“你在家乖乖等我,我回来就给你杀猪炖肉吃。”孩子信以为真。妻子回来,见曾子正磨刀霍霍,准备杀猪,赶忙阻拦说:"你真要杀猪给他吃啊?我原是哄他的!”可曾子却认真的说:“对小孩子怎么能欺骗呢?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对他们有影响,我们说了不算数,孩子以后就不会听我们的话了。”后来,曾子真的为儿子杀猪炖肉吃了。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身边的孩子,我们不好,他们自然也会不好,我们好,他们自然就也会好了。为了我们的伙伴,同是祖国的花朵,我们要以身作则,在他们面前做好好榜样。

有一次,一个顾客走进一家汽车维修店,他自称是某运输公司的汽车司机。“在我的账单上多写点零件,我会公司报销后,会有你一份好处。”他对店主说。但店主拒绝了这样的要求。可是,顾客又纠缠说:“我的生意不算小,我一定会常来的,你肯定能赚很多钱!”店主告诉他:“这种事我无论如何都不会干的。”这时,顾客气急败坏的嚷道:“谁都会这么干的,我看你是太傻了。”店主火了,他要那个顾客马上离开,道别处谈这种生意去。突然,顾客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他满怀敬佩的握住店主的手说:“其实,我就是那家运输公司的老板。我一直在寻找一个固定的、信得过的维修店,我今后一定会常来的。”诚实有信誉让人领略到一种山高海深。诚信就是一种闪光的品格。

列宁八岁时,有一天,在姑妈家玩耍时,不小心打破了姑妈的花瓶,姑妈会到家看见了,便把孩子聚集到一起,问:“是谁打碎了花瓶呀?”小列宁出于害怕,就与其他孩子一起数:“不是我!”后来,列宁的母亲知道了是他干的,却不对他说,只是每天给他讲关于诚信美德的故事,有一天,母亲讲到一半时,忽然,小列宁哭了起来,他惭愧的告诉妈妈:“妈妈,对不起,我欺骗了姑妈,那花瓶就是我打碎的。”母亲耐心的安慰着列宁,她帮助他写了一封道歉信给姑妈,特地向姑妈道歉。后来,姑妈原谅了列宁,还夸列宁是个勇敢的孩子呢。可见,讲诚信,不仅沟通了人们的心灵,还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的桥梁。

人在社会上生活,总要面对各种诱惑,对此不怦然心动,不为其所获,虽平淡如行云,质朴如流水,但促进了别人对你的信任和你讲诚信的好习惯,这时多少金钱都买不到的呀!

谈诚信范文第2篇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两种学说的内涵

    (一)诚实守信原则的概念

    尽管诚实守信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原则在罗马法中已有相关规定,但是发展到当代的我国仅有《民法通则》将其作为了一项基本原则。它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要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不得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要讲求诚信,遵守诺言,尊重对方当事人以及其利益。此外,民事诉讼中的诚信还包括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适度把握和中立执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国家都对该原则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将其作为全部法领域的最高层次的法理念,诚实信用原则正与公平正义原则一起,成为各个国家规制人们行为的实践性规范。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能否在民诉中使用的两种学说

    首先,否定说。该学说最主要的论断是诚信原则是现代法制的要求,目前我国的立法水平以及司法能力还未达到这种程度。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和民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民诉规则作为程序规则,更应该注重效率性和统一性而没有必要规定道德原则。此外,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滥用权力和当事人虚假陈词现象严重,但是仅凭一个内涵并不确定的道德原则来进行规范,其法律的效力还是值得怀疑的。而且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权利的制约要怎样进行,当事人怎样才算遵守了诚信原则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诚信原则的确立还是缺乏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次,肯定说。德国诉讼法之父赫尔维希认为,按照诉讼法的精神,法律应该承认当事人有真实的义务,这既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他们认为诚信原则既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也可以赋予法官一系列的权力,有利于民事诉讼突破原有程序僵化的牢笼,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的现实基础

    基于上述的两种观点,我们认为诚信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不能按照原有僵化的程序模式进行,民事诉讼的改革势在必行。诚实信用原则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一)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首先,诉讼观念的改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制度中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被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再是单纯的对抗关系,当事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从事诉讼行为,真实的表述案件事实。其次,诚信原则的确立是民诉与民法之间的内在统一性的要求。我国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民法与民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立法者要达到经济主体遵从民法原则的目的,就要在民诉法中加以规定,保障民法的效力。此外,诚信原则还可以使当事人陈述真实的情况,减少法官调查的时间,提高民诉的效益价值。

    (二)诉讼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需要诚信原则的确立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民事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民事纠纷的类型也日趋复杂。法律仅是一般概括的规定,不可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民事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诚信原则的确立正好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平衡了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当事人权利上真正的平等而不仅是诉讼地位的平等。

    (三)诚实信用原则自身的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国不同法的领域具有“帝王条款”的美誉,诚信原则虽然是作为民事实体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但是随着实践的论证,其在公法与私法领域都具有适用的空间。民事诉讼中对于诚信原则的确立是对公正价值的确认和维护,诚信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民诉立法中已经被予以规定。此外,肯定说的观点已经取得了通说的地位,法官在解决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的时候也积极、频繁的适用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被拓宽,其法律地位日益提高。

    三、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民事诉讼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诉法始终的基本规则,它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规范,还对法院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有力工具,是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一)对当事人行为的有效制约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赢得诉讼的胜利而进行虚假陈词和提供伪证的现象并不少见,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能不正当的行使诉权,消极的履行诉讼义务。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不得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和自相矛盾的陈述来影响法官对案件真实的判断。此外,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虚假的承认。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进行有效的制约,规范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实质与形式上的统一。

    (二)对法官行为的有效约束

    法官是民事诉讼活动中中立的一方,必须本着不偏不倚的态度,对案件的事实正确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做出让当事人信服的判决结果。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现实生活的多变总是和法律的稳定性相冲突,法官就充当了两者之间的调和剂。在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可以从立法的宗旨出发,来合理的解决纠纷。其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可以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即法官必须凭借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照科学的法律方法和公正无私的职业良心来推断案件的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为的有效制约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当事人和法官之外,证人、诉讼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是民事诉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首先,诚信原则要求证人如实的提供证言,诉讼人不能超越和滥用权,和当事人伪造证据。其次,诚信原则还要求鉴定人和勘验人员遵守职业规范,不得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只有这样,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法官也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国际接轨

    如上所述,诚信原则在国外已经成为全部法律领域中的法律原则,1895 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和 1911 年的匈牙利民事诉讼法都对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做出了规定,1996 年日本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的条款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国外的民事诉讼法都对诚信原则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想与现代的诉讼制度进行接轨,就要对现有的原则进行完善,促进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进步。

    四、民事诉讼法规定诚实守信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学者中间的观点也不甚统一,诚信原则在我国民诉中得以确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在原则进行正式的确立之前,我们应对诚信原则适用的形态以及其他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的主体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国家虽然都对诚信原则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各国之间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日本学者认为诚信原则仅适合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院作为中立的主体仅需要按照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而德国的学者普遍认为诚信原则也适用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我们认为凡是享有诉讼权能的主体都应该成为诚信原则的约束对象,在此基础上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对法院以及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后果做出规定,我们认为法院作为国家的公权力机关,在其违背诚信原则时,应当承担比当事人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规定还只是在论证的阶段,我们在综合各国学说并且在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首先,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此处是对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来讲的,他们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应该严格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其次,禁止举证的妨碍以及禁反言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诚信的原则真实的陈述自身的权利及要求,不得试图否认对方行为的有效性,并且不得对证人的作证进行干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证人作伪证。再次,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该权利是一把双刃剑,若不加以限制的话也会导致审判权的滥用,损害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当事人对于司法的信赖。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限制

谈诚信范文第3篇

大家好,今天利用升国旗时间给大家谈谈诚信问题。诚者,为人之基。信者,立命之本。诚信作为中国人的核心理念历来为人们所称颂与铭记。诚信就是遵守诺言,一诺千金,掷地有声;诚信,是一种坚守,言行一致,令人感动;诚信,更是一种道德,言必信,行必果,令人敬仰!坚守诚信,方能彰显品质;坚守诚信,方能赢得尊重。今天围绕这个话题,我谈三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手机问题

本学期以来,我们学校集中治理手机问题,其目的是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为此,我们采取了许多措施,我们经过了广泛的宣传发动阶段,每个学生也都签订了承诺书,我们也征取了家长们的大力支持,我们的班主任老师,更是不顾辛苦每天晚上在寝室工作到11点。同时,我们在学校也设置了固定电话,也在每个年级的年级办安装了电话,大家可以免费使用,绝大多数同学都能理解并执行,我们也看到了这一政策给大家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在教室,学习环境变得更好了,学生们专心致志地学习;在寝室,休息环境变得更好了,学生们可以快速就寝。但是,依然有个别学生,看不到我们所做的种种努力,不遵守自己已经签订的承诺书,更看不到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好处,依然故我,顶风违纪。在教室,仍有个别学生为手机充电,在寝室尤其是女生寝室,晚上仍有学生玩手机,这些现象很不好,一个连手机的诱惑都抵制不了的学生怎么能取得成功?在这里也奉劝这些同学,注意自己的行为,信守自己的诺言,大家一齐努力,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

二、关于诚信应考问题

接下来的几周内,各个年级都将迎来本学期的第一次考试,考试的意义在于检验大家开学以来的学习效果,也在于暴露出大家在学习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以便老师采取有效措施查漏补缺,所以说,考试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促进大家更好地学习。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要确保成绩的真实性,只有成绩真实,才能暴露缺陷,才能更有利于大家的发展。一旦成绩失真,就会掩盖问题,就会造成一种虚假现象,从而受害的还是我们自己。所以,在这里,我提出倡议,希望大家端正考风,诚信应考,拒绝作弊,拒绝虚假成绩。我们宁要真实的低分,不要虚假的高分。

三、关于校长信箱问题

谈诚信范文第4篇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  吉林省,白城市   137000

    摘要: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涉汇活动已成为部分企业、居民日常经营活动和金融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涉汇主体诚信档案,有助于引导和规范涉汇主体合规经营,逐步建立良好的外汇信用秩序,有助于提高主体监管效力。

    关键词:经济发展   货币政策  外汇管理

    一、建立涉汇主体诚信档案背景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均在致力于诚信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成为时代的要求。涉汇主体(包括银行、企业和个人)因其经营活动涉及到国外主体,关系到我国的整体形象问题,因此对其诚信活动、诚信经营需要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其诚信档案可以动态收集涉汇主体的信用信息,有利于规范涉汇主体诚信经营活动的基础。

    二、外汇管理的现状

    (一)“外汇登记”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但现实中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到位后,因没有收付汇业务而不进行外汇登记年检,存在享受了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却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义务的现象。

    (二)管理分散形成不了合力。现有的外汇管理系统功能强大,但各个系统较为分散,不能充分发挥系统数据仓库的功能,缺乏对监管主体综合描述,不利于对涉汇主体整体管理和评价缺乏效率。

    (三)管理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有待提升。由于管理部门之间没有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部分没有外商投资身份的外汇投资企业却继续得到国内银行的信贷业务支持。

    三、操作设想

    (一)建立涉汇主体诚信档案数据库。设立全国涉汇主体诚信服务器,为每个涉汇主体建立数据库,数据库中包括银行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和个人数据库三个子库,每个涉汇主体的诚信档案内容包含涉汇主体的身份信息、国际收支逾期申报信息、国际收支分拆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信息、已确认的外汇违法信息、违法违规时间、受处罚时间等。

    (二)数据来源及采集方法。一是充分发挥外汇局系统资源的效力,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采集已确认的外汇违法违规信息;通过《国际收支(金宏)系统》和《个人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采集国际收支逾期申报信息、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被外汇局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直接投资管理系统》:采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信息;通过《银行外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已确认的外汇指定银行违法违规信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采集因资金和行为存在异常,被外汇局降为C级的名录企业,对只进口不付汇及只出口不收汇的企业列入观注名单等内容,导入涉汇主体诚信档案数据库;二是利用外汇行政执法成果,采集涉汇主体违规信息,包括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外汇局处罚的等。

    (三)实现涉汇主体诚信档案数据库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建议由外汇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协商数据信息报送和更新事宜。目前,涉汇主体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数据对接可分两步走,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开发涉汇主体诚信档案数据接口程序前,由外汇局提供涉汇主体诚信数据信息给同级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由征信管理部门手工将数据信息录入征信系统相关模块,待接口程序开发后,即实现定期电子化报送和更新数据信息。数据信息对接后,将涉汇银行、企业和个人的违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实行本外币统一监管。

    四、现实意义

    (一)健全外汇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利用企业征信系统提高涉汇主体规范贸易收支行为、提高外汇年检率和年检质量,可以有效堵塞监管真空,杜绝不规范企业的不轨行为;摸清企业的财务状况,增强企业信息的准确性。

谈诚信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素质公估师的缺位 保险人的越位 公估公司的错位 培养人才 建立合作机制 强化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险公估人以投保前的风险评估、出险后的理赔定损为切入点的服务模式,逐渐得到了市场相关主体的认同,保险公估人的专业性和公正公平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保险市场中的不正之风,对拉动社会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促进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起着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保险公估缺乏有效约束,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混乱、“失范”现象。

高素质公估师的缺位。保险公估人的存在价值在于以第三方的身份,在“客观、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指导下, 以科学理论和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正确的技术路线、规范的操作程序,致诚、致信的服务意识与实际行动,为保险双方提供公正公平的服务。作为一个技术型服务行业,专业技能、诚信服务是保险市场对保险公估人的特定要求。目前我国保险公估现有的人才队伍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整体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需要。一是在专业结构上,现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专业特长比较单一,或者是保险专业型的,或者是纯技术型的,对于接受委托的大案,很难派出一个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一种攻克技术难关的合力;二是在人才层次上,复合型人才明显不足,特殊人才及高精尖人才更是凤毛麟角,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三是在地域布局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人才资源较为丰富,公估公司可使用的人才选择性大,而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从事保险公估的人才数量则比较少。优良的服务是保险公估公司生存的必要条件,公估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服务水平的高低,而服务水平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公估案件的委托及市场对公估公司的信赖程度。在一个最需要专业素质、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约束的行业,高素质公估师的缺位其结果只会导致保险市场因对公估行业整体水平低下而对这个行业失去信心。 

保险人的越位。因为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于业务压力和竞争压力,保险公司固守“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传统思想,一般不乐于聘请保险公估公司对拟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评估,根据风险程度厘定保险费率几乎不可能实施,而保险公司自己的所谓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只不过走走过场而已;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受自身立场以及利益驱动的影响,保险人越位干预公估人员工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给公估公司施加压力,导致最终定损的结果偏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估结论失去应有的公信力。 

公估公司的错位。由于资金、人才、管理的局限,公估公司的业务拓展一般囿于公司所在地一省范围,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大都集中于出险后的勘验理赔公估,公估公司的业务来源过于依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且各家公估公司经营格局大体一致,造成同一领域竞争者数量增加。由于业务单一、来源单一,僧多粥少,结果许多公估公司在经营模式和方式上模糊了自己的位置,没有意识到保险公估人的职能在于以独立、公正的角色与保险当事双方沟通,在执业过程中独立性不强、公正性不够,变成了保险公司的“第二理赔部”,与其身份和地位极不相称。另外,保险公估作为有固定的场所、专业的人员、独立的管理体系的专业机构,尚未规定统一的在全行业公认的行业服务标准。各家公估公司的公估费用一般都自由订立,由于确定服务价格的因素有较大的差别,同一市场内价格水平难以达到统一,即使单个保险公估业务的价格水平在不同公估公司的服务费用也各有不同,在这种价格制定机制不合理又缺乏价格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打价格战的现象在保险公估业内普遍存在,严重削弱了保险公估公司的经济效益。 

在整个保险业倡导诚信服务的大环境中,保险公估市场的混乱无序及其种种非规范的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非议与社会的关注,净化公估市场、规范公估行为,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公估业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培养高素质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队伍是做好保险公估工作的根本保证。大家知道,每一种执业资格都必须有特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技能,而这种专业技能应有大学相应的学科加以培养,而保险公估专业则在高校中没有相应的专业设置,无相应专业来构成学科形成对这种执业资格的支持,公估师的培养缺乏一种理论与实践氛围。因而这种资格要取得稳定的社会地位则完全是因为这种职业的社会需求。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公估人员整体水平,这既是当前急需解决的矛盾,也是在未来发展中公估业的生存根本。就目前而言,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胜任问题。保险公估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是指保险公估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保险公估职业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以及保证通过合理措施完成保险公估业务的能力。公估人员的职业能力胜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备从事职业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二是遵循保险公估经营的特殊原则,即公正诚信原则。职业的专业技能是指从事职业劳动的专门技术和能力。形形的赔案对保险公估人员提出了严格的专业要求,只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或从业经验,并能正确运用形成该项业务的准确可信公估结论所必需的公认评估方法和技巧,才能出色地履行保险公估的职业责任,更好地为客户和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由于保险公估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性,它的内容涉及到许多领域的知识?,对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市场应变能力的要求更高。因此,从事保险公估的专业人员不能满足于现有的专业知识,应通过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学习各类相关知识,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积累知识,不断更新和提高知识结构、技术结构和公估技巧,做到在最快的时间里出具最专业的公估报告,以此显示其优于保险公司的专业实力。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估工作的焦点是理赔双方在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理赔金额等存在争议时,保险公估人以与保险合同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科学、合理、公正地进行技术分析、责任划分、损失理算,是解决理赔双方争议的核心,也是维护理赔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由于保险公估的金融性质、保障特点及其承担的特有社会责任,决定了保险公估机构要具备比其他行业更高的诚信。因此,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中,必须加强诚信服务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避免任何可能会导致误导或过失的行为。在提供公估服务时,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只凭实事鉴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体现保险公估地位超脱的优势。这是维持保险公估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其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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