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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第一次参加招聘会,所以从总体上来说我本人是带着一份好奇之心的。初七那天约上两个同学,一起去感受招聘会的氛围。车刚到站就感受到浓浓的气息,好多人都在等车。终于我们上了车,前往目的地。一到现场,那场面真是惊人,用人山人海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终于进入大厅,到处都是摊位,不过还好,所有的人都排队,虽然拥挤,但秩序竟然。在招聘会看到最壮观的一幕,当某信用合作社的招牌一挂出,30秒内,排了四五十个人。所有的岗位之选都远远小于应聘的人数。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竞争一格岗位。之所以选择去参加招聘会,是因为我想学习一些关于招聘会上所要走的一些程序守则,同时我也想积累一些关于招聘会的经验,为以后走好自己的路打下坚实的人生基础。但本次招聘会却让我有另一番见解。
对于这次招聘会,我的看法如下:
本次招聘会几乎不需要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平人才,很多公司都只是招聘文秘技工、营销人员,90%以上的学历要求是大中专以上。有部分岗位虽对身高、年龄、工作经验提出要求,但总的来说,对学历的要求低,岗位偏向于简单的操作、销售。
经过在里面一个近小时的观察,我发现,这里面没有适合我的公司或者岗位,也没有我所需要的。或许是自己对自己的要求高了一些,但我确实没看到法学专业的招聘。其实,法学专业所面向的岗位,很少与招聘有关。一般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主。
招聘会上人山人海,人挨人,人挤人。虽然看上去人才济济,但多数是大专及以下的,此外,名校学子就更少。总体而言,应聘者的专业水平不足。
唯一吸引我的也只是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面向全国公开招聘紧缺专业人才,虽然提出了各种要求,学历也在本科以上,但仔细看,所招的几乎都是经济类专业的人才,没有一个岗位需要法学专业的人才。但很奇怪的是公司、银行都是门庭若市,而恰恰是机关事业单位门可罗雀。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本次招聘会学历要求比较低。
看着大家很焦急的寻找自己想要的岗位,我们的心情还是挺平静的,但也总结出不少问题。不少前辈得出了各种大学生就业难的理由:
第一,由于中国国际分工地位的处于国际分工的底部,使得中国就业上呈现“白领需求不足”的状况,这是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中国的大学生就业岗位与扩招之后的庞大毕业生数量之间,形成巨大的落差,变成一个结构性的困难而长期无法解决,以后会表现得越来越严重,而且还将因此降低大学生的谈判地位,引发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个原因是中国高等教育的质量问题,特别是文科教育质量极为低下。根本原因是教学内容的“全盘西化”,几乎不针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现实,学生经过大学数年的学习之后,对于现实社会的状况仍然是十分隔膜,这也严重不利于学生的就业。
此外,由于急剧扩招带来需求关系的变化,因此在择业方面大学生的谈判地位急剧下降,这不仅表现在收入水平的下降,还表现在就业单位因此提出许多不合理的要求,拒绝承担大学生就业后的“在岗培训”费用。
还有一个主要原因,与整个社会环境的变换有关。今天的分配上完全短期化,福利安排的个人化和市场化,缺乏保障个人基本福利的整体利益安排和长期激励,严重不利于大学生就业早期的稳定性,使得就业单位和大学生个人之间的选择顺序无法吻合,造成严重的矛盾。
【关键词】最高投标限价;清单误差;压低招标控制价
一、“招标控制价”的定义、实质及来由
招标控制价在《08规范》中定义为: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但招标控制价又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招标控制价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的明示上限拦标价,是招标人定的价格底线,招标人期望的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制性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予以拒绝。
“招标控制价”的来由。从1983年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度到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时间,各地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标,标底是保密的,这一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得到体现。设标底招标这一时期产生的如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标底科学合理性差,不能真实反映投标人的竞争力等种种弊端,阻碍了我国的建筑业发展。
在新的招标方式下,为避免与招投标法关于标底保密的规定相违背,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在全国形成一定的共识。于是,在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便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控制价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1、应用
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地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评标时招标控制价作为评标依据,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标书,做废标处理。
2、存在的问题
一是造成串标围标。由于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公开招标控制价,就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二是造成招标时间拖延。如果公开的招标控制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
三、招标控制价运用中的问题简析
在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规定:“招标人选择工程量清单计价,为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报价,招标人根据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即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按照清单计价规范、同一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现场情况、现行的消耗量定额及其相应的取费标准、当地当时造价部门的主要材料信息价等资料,在不让利不下浮的基础上,计算出的工程总造价作为招标控制价。
且要求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时或开标前3日将工程造价总金额提供给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是工程造价的最高投标限价,为防止投标人串通、恶意抬高工程造价有重要的作用。但自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就业主的主观原因、造价中介的水平原因及投标人的原因,招标控制价在使用中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列举如下,以需解决。
1、清单中多算的工程量业主不易发现,投标人不会提出,易造成业主的损失
作为体现未来交付建筑产品的数量和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都是由业主公开提供的,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当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与施工图有误差,投标时可以以质疑的方式提出更正,也可以开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经双方核对属实应予以调整”。这个约定说明由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差可以核实调整,对承包商很公平。
但在实际工程中,工程量多算少算的误差会在投标答疑时,或中标后进行的工程量核对而调整过来吗?不完全。因为招标时是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业主或清单编制方自已很难发现多算少算的工程量;试想有哪个承包商会对清单中多算的工程量提出要求减少呢?所以核对过程中通常是承包商对少算的工程量提出要求增加,而多算的项目不吭声,结果有利的通常是承包商,业主有哑巴吃黄连的感觉。
解决办法:是业主要编出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这要求从业的造价人员必须精通《规范》及计算规则;认真分析拟建工程的构成和各项影响因素;特别是与业主或设计师明确施工图中做法糊模的项目,否则做法不明确计价又怎能准确?同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除编制人要反复校核外,还必须有其他人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清单项目是否重项、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楚,工程量计算是否有误,人、材、机单价是否合理等等;尽可能编制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2、招标控制价由业主操纵着,容易影响投标报价和中标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果保证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就保证了企业结合自身实力只竞争价格的公平性吗?不一定。因为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还受着招标控制价的约束。如果招标控制价有偏差,业主和承包商都存在风险。
招标控制价有偏差主要体现在:
业主有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有些业主将正常编制的工程造价降低2~5%后作为招标控制价,特别是2007年某学校的教学楼工程,造价编制机构就应业主强制的要求,招标控制价比正常计算的工程造价压低了8%。
投标人提出偏差时答疑不更正;例如在2006年招标的某大学体育馆工程,其控制价中钢结构工程的税率就比正常税率要低1.05%,出现明显的偏差,但投标人提出疑问,答疑时招标人就不修改这项;投标人还只能依据有误的控制总价来报价,这有失公平。
按现行的招标评标办法,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招标控制价的高低直接影响中标价的高低,中标价作为固定合同价款进入决算,进而影响决算价的高低。以上这种招标控制价缺少有力的监督与审核,招标人可随意调整投标最高限价,导致投标人为了能中标、为了迎合招标控制价,不顾成本压低报价先能中标再说,一旦签订合同,便会想出各种办法甚至降低工程质量来弥补利润的损失,这不仅会给业主施工管理带来很多麻烦,同时对建筑市场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笔者认为解决的办法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相应的管理办法,参照设计施工图需经法定的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后才能使用的办法;招标控制价在招标前也必需经过有资质的机构审核通过后,才能在施工招标中作最高限价使用。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已颁布的清单计价规范,在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的计算、主要材料品牌和单价的选择、风险百分数的确定、措施项目费的合理计算、其他项目费的确认等方面,制定科学、有效的审核办法,并要求必需审核,才能解决因招标控制价不准确而发生的业主或承包商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的和谐发展。
四、结语
招标控制价定得过高可能造成投标人普遍提高报价;招标控制价定得过低会降低竞争力,不能起到择优选择投标人的作用,且2008《计价规范》新增的诸多强制性规定,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的业务能力均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员应尽快熟悉并准确掌握08《计价规范》精髓和操作要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对招标项目的建设条件等影响造价因素的了解;加强与招标人之间的沟通。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共价值 体系 城市照明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217-01
一、公共价值体系
(一)当代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构建中的公共需求。
价值体系是一个民主在一定时代、一定社会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一定社会、民族在一定时代意识的集中反映。新时期的中国社会的发展对当代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归纳起来, 其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共同富裕、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团结和谐、开放包容。其中的公平正义,就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所谓“价值”就必定与“需要”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首先反应的正是公共需求,在这个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快速过渡的时代里,如何满足人民的公共需求正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课题。
(二)公共价值的本质。
从上世纪 90年代中期以来, 人们在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的时候开始使用“公共价值”这一概念。公共价值是指客体所具有的公共效用(公共利益)、主体的公共表达(公众共识)和规范的公益导向(普遍规范)①。一般来说, 价值被定义为“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达成主体目的具有效用的属性”, 即客体对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公共价值即客体的公共效用性。公共价值作为规范的公益导向,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其所面对的客体必然是群体,公共价值的本质必然是符合群体意愿的公共利益的体现。
(三)公共价值体系的实现。
价值的观念形式最终要转换为规范形式, 最终构建出完整的价值体系,公共价值也不例外。公共价值体系的构建具有必然性, 一方面是因为, 价值问题本来就是在实践中、在生活中提出的问题, 因为实践需要原则、规范的体系架构才产生了价值问题;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 价值观念要落实, 要走向现实, 必然以体系为中介。只有将价值观念转化成针对环境和条件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的体系, 才可能充分实现价值, 实现主体的本质。公共价值观念必然要体系化, 公共价值也必然以体系的形式存在。公共价值需要有质量、有效率的实现,即以最少的公共投入(成本)获得最多的公共产出(利益)。②这就要求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主体和一个不掺杂私人利益的实施主体(以不盈利最大化为目的)。
二、城市照明及其公共属性
(一)城市照明的概念及存在意义。
根据2010年住建部第4号令中对城市照明的解释,通常所说的城市照明概念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城市照明不仅拓展了城市空间范畴,是城市景观表达的延伸,同时又成为一个城市展现其个性化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城市照明运维中的公共性。
城市照明作为一项公共性事业,其本质是公益性的,是具有公共价值的客体。城市照明作为公共价值的客体,是展示城市风貌的重要方式,是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城市照明的运行维护工作可以使设施始终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在亮灯率、设施完好率等城市照明运维关键指标的背后,实际蕴藏的含义是维持公共价值的有效性,而其最终所维护的则是公众的切身利益。(三)城市绿色照明体系中的公共性。
当下,环境与能源课题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公共性,而绿色照明提出的宗旨不只是个经济效益问题,而更主要是着眼于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通过照明节电,从而减少发电量,降低燃煤量,以减少S02,C02以及氮氧化合物等有害气体的排放,以应对当下世界面临的环境与能源问题。
三、公共价值体系下的常州城市照明
(一)打造公共照明体系,要强化社会服务力。
截至2015年底,常州市城市照明取得一些成绩,但是并不能掩盖运维瓶颈的一步步逼近:维护费的捉襟见肘、城市化进程带来盲区盲点的增加、城市范围扩大导致服务半径的增加、市民欣赏水平的增高对维护瑕疵容忍度的降低。通过采取分片设区、统筹管理的方式来逐步解决服务半径的问题;盲区盲点的问题对于任何一个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都是共性的,解决的难点一般在于管辖权和资金,正是基于城市照明管理的公共属性,让城市照明的管理机构无法直接通过直接投资获得经济收益,势必要依托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牵头解决:一是可以根据城乡道路、小区、公园、绿地的改造计划进行配套,费时长,成效不稳定;二是可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专项资金予以分批、分步解决,此法取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资金余量,无法全面推广;三是可以尝试去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通过一次性投资,打包维护的方式,测算投资回报期的方式进行小规模的BT建设或PPP模式,此法主要需要单位本身的资金支撑和精细的内部成本控制,以及良好的投资回报环境。
(二)实现公共照明的需求,要加强智慧照明建设。
作为“智慧城市”的组成部分,“智慧照明”不仅仅体现在城市照明设施的一体化、智能化控制上,更体现在城市照明设施数据监测、数据采集、区域内个性化调整、定点维修、防盗报警、节能效果评估、节能收益测算等方面,对城市照明各项设施进行智能、节能改造只是第一步。如何在城市照明质量达标的前提下满足大部分的需求,需要大量的现场数据进行支撑,这就需要“智慧照明”对点、线、面都有一定的控制力和数据采集能力,所以说要达到“智慧城市”各项指标,进而架构出完善的“智慧照明”系统,我们还有很多路要走。
(三)满足公共照明的内涵,要深化照明服务多样性。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城市照明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利于维持城市照明日常管理的稳定和高效。探索城乡照明服务的有效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大课题,特别是在道路情况复杂、设施状况不良的条件下,我们需要借助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的契机,将常州城市照明的发展愿景融入强富美高发展的新蓝图中,建立以“城乡照明体系”为载体,以一、两个乡镇和自然村为试点,探索城乡照明服务的示范先行区,结合具体情况给予定制化的服务,逐步予以调整和改造,最终实现城乡照明的一体化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城市照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投入,我们当前面临的课题逐步演变成如何理顺地方财政体系中的投资主体,以及如何让投资主体理解城市照明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除了我们一直在关注的市民对城市照明公共服务的评价外,更需要关注城市照明的效益对比和效益体现,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节能成效的收益数据以及改变前后的社会评价,这些是城市照明公共性在一定程度上的量化体现。
参考文献:
完善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最终日的是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计价模式。本文针对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模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地从从业培训,行业推广,合同文本的配套,以及《计价规范》的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议,以达到促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全面推行的目的。
关键词:土建工程;清单招标;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的全面推行关系到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化的进程,关系到工程建设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关系到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化,关系到我国的建筑行业能否融入国际市场的前景。完善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最终日的是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计价模式。
一、加强清单计价培训,使从业人员认识到全面推行清单计价的重要性,自觉执行《计价规范》
要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模式,首先要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对各自在清单招标模式中所处的位置和起到的作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作为业主必须转变观念,积极配合国家对清单计价办法的推广。在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问题上,业主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工程掌握在业主的手里,工程的标段如何划分,工程是议标、是内部招标、还是公开招标,是定额计价还是清单计价,如果国家没有明确的强制界定,业主对承包商的选择方式以及工程的计价模式还是相对灵活的。特别是对某些房地产商来说,即使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工程也有公开招标规定,但很多时候开发商们都是表里不一,公开招标是一套,实际操作又是另外一套,根本达不到国家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作为中介机构是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媒介和桥梁。中介机构对清单的认识和掌握程度,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中介机构在清单计价方面的实践成果,对清单招标的推广都会产牛极大的影响。对承包商而言,虽然在清单招标问题上他处于一个相对被动的角色,承包商只有被动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才会被招标人接受,但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是一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报价人既要懂技术又要懂经济,更要掌握市场价格和实体工程的价格构成,投标人只有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的内涵,灵活掌握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技巧,对《计价规范》的领会和理解比招标人要更深刻、更熟悉,才能做出极具竞争力的报价,赢得市场,创造利润。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来说,要利刚各种渠道(专业刊物、网页或专门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尽可能地经常性地介绍国内外招投标动态,总结分析招投标成功或失败的案例,加深从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意义的理解,提高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认识,为工程清单的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二、加强行业招标管理,使各行业普及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模式
要使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行业氛围,关注行业执行《计价规范》的情况是非常有必要的。政府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由招标中心的有关审核部门进行把关,强制执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对不执行《计价规范》编制的招标文件不予受理,使之无法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时,要找出为什么行业内大部分的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执行的原因,加以理顺并寻找办法加以解决。目前地铁行业执行《计价规范》的情况仍有待改进,我们得从各方面寻找原冈,是管理问题,是习惯问题,还是《计价规范》对地铁专业的设置存在缺陷,这些都将成为我们进一步探讨的线索。
总之在行业内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将对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普及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制定配套的合同文本,使清单管理贯穿合同全过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在国际上已成为一种惯例,同时各国政府也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清单计价的推行。配套的法律法规是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行为准则。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可操作性及其强制性等是清单推行的催化剂。一味地要求强制执行清单计价,而没有合理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指引,将导致招投标过程问题多多,工程施工过程和工程结算出现问题不少,体现不了清单计价的优越性,从而导致招投标人的抵触行为,千方百计绕圈圈,拆分工程以避招标。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与工程量清单汁价实施过程最为密切的合同文本的配套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有本质的区别,因而其采用的合同文本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清单计价推行至今三年多,国家一直没有推出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以致一些招标人在采用清单计价的同时,却在使用定额计价的合同条款,在风险的承担、造价管理、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等条款的选择方面与清单计价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对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的理解冈所处的位置不同而导致不唯一的现象,为工程量清单的推行带来‘定的阻碍。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与《计价规范》对应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施T合同范本,对涉及风险的承担、造价管理、工程变更、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等方面的合同条款加以指导和规范。目前,部分省市也已意识到清单计价合同范本的重要性,以当地建设丰管部门的名义率先出台施工合同范本。其中广东省建设厅在2006年就专门针对《计价规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出台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该范本围绕清单模式分一、协议书:二、通用条款;三、专用条款;四、附件与格式共四大部分。其与以往的合同范本的最大区别是“担保、保险与风险”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条款出现。该范本还对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量偏差的确定和调整(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旌项目费用的调整)、工程变更的确定和变更价款的确定、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价格调整等都做了详细的指引。特别是后附的22张表格更是对清单计价合同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当然,任何事物都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不断完善,合同范本的推行也例外。我相信经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的合同范本将更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模式的全面推广。
四、结合工程管理实际,在实践中完善《计价规范》
1、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措施项目是与工程施工密切相关的非实体项只。它牵涉到施工前及旌下过程的技术、生活和生产等各个方面,包括临设、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二次运输、大型机械进退场、脚手架、模板和支架、完工保护等等。具体的措施项目由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决定。在《计价规范》中,措施项目以“项”的形式出项,属总价包干项目。投标人对措施项目的报价完全是根据设计图纸、相关规范、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施_T方案并综合考虑了各种风险后作出的。在不出现设计变更情况下,措施项目费由承包商包干使用,不作调整。但是,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变更总是难免的。工程变更丰要牵涉到原清单实体项目的量的变更以及新增实体T程项同两个方面。对因实体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计价规范》已有比较明确的指引;而对实体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的增加,以及施工方案的改变引起的措施项门费的调整则有探讨的必要。无论措施项目费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编制
随着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有关规范的陆续出台。GB50500-2008的颁布实施及各地为配合其实施编制的计价定额则进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也进一步确立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建筑市场的主流地位。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论述GB50500-2008第4.2.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招标控制价也称拦标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示的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额,也是招标人期望价格的最高标准,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它,否则视为废标。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遏制哄抬标价作用。因此,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招标控制价体现了招标人的主观意愿,明确表达了招标人购买建筑产品品质要求及其经济承受能力。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招标控制价是事先设置的工程报价最高限价,招标人只有将招标控制价编制的高低合适才能体现优秀企业的竞争力,提高招标效率并降低工程造价,因此招标人如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准确、快速地预测招标控制价对招标工作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灰色系统理论,深入考虑了招标控制价各主要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建立了灰色预测模型对招标控制价进行预测,并对模型的构造、计算、误差精度进行了详细说明,最后通过工程实例进行了验证。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前,首先应全面熟悉设计图纸,从总体布置图到细部构造图都应逐一认真阅读。由于目前工程招标都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设计文件中有些工程量的表述与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与支付所包含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应在阅图的同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熟悉设计图纸、核对工程数量及与设计人员的良好沟通是提高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基础。编制人员应认真核对设计图纸及有关表格,做计价基础资料的各种工程量基本反映在图、表上,但有些又隐含于图纸中。对影响较大的关键部位或量大价高的工程量,必要时应在充分熟悉各种设计图集的基础上,重新进行复核计算是必不可少的。
招标人通过招标控制价,可以清除投标人间合谋超额利益的可能性,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通过招标控制价,可以避免投标决策的盲目性,增强投标活动的选择性和经济性。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质上是市场确定价格的一个规则,招标控制价提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使投标人间的竞争更加透明,向各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招标控制价与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配合,能促使投标人加快技术革新和提高管理水平。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本准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在投标价格高于成本价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作为中标人。招标控制价能够有效割裂围标串标利益链条,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避免招投标活动中的暗箱操作,改变投标人不惜一切代价围着标底转的怪圈,有效遏制摸标底、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依据市场合理低价中标,能够在有效控制国家投资、遏制工程“三超”现象、防止工程腐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使招标控制价能够实现编制的根本目的,能够起到真实反映市场价格机制作用,从根本上真正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在编制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社会平均水平原则。目前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按照各省制定的消耗量定额,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造价主管部门的指导价格来确定的。消耗量定额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在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过程中,招标人希望通过招标选择到具有成熟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的承包人,显然企业应该在技术和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工程成本管理和控制方面也应具有更强的竞争性,反映社会平均先进水平。因此,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制价,遵循社会平均水平原则,一方面可以对因围标和串标行为而哄抬标价起到良好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得投标人能够看到获得合理利润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竞投标,并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下进行竞争胜出。(2)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控制价是根据具体工程的内容、范围、技术特点、施工条件、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社会常规施工管理和通用技术情况确定的价格,肩负着衡量和评审投标人报价是否满足造价控制计划的尺度的使命。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招标人的长期利益。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311311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应按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应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应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从整体上来说,应在拟订好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力求费用完整,符合施工条件情况与工程特点、质量和工期要求;充分利用市场价格信息,追求与市场实际价格变化相合,同时考虑风险因素,包干明确,牢记造价控制的目的,以不低于社会常规施工管理和通用技术水平,鼓励先进施工管理和技术发展为准则,达到增加投资效益的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和特点不同于标底,决定了招标控制价无需保密。为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尽管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主动权掌握在招标人一方,但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有严格的计价规范,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根据市场可控和不可控因素合理制定出招标控制价,在充分考虑到节约资金的同时,要给承包人留有一定的合理利润空间;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相结合原则。招标控制价是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公开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投标人合谋进行围标和串标提供了便利,以最接近招标控制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对投标报价进行设限;采取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有一个符合这样条件的投标人,无充分理由否定的情况下只能由这个单位中标。由于投标价格最低并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而选定中标人可达到招标的目的,即招标人可以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后的价格也都下降,不仅大大节省了投资,也成功地克服了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顽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