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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治社会治安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99**]73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废旧物资回收是指收购、贮存和销售社会生产、流动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和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不含危险废物和国家严控废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零配件,以及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品和其他专项弃置物品。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有符合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储存库(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音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环保要求。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5天内将收购站(点)的具置、经营范围、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报市公安和经贸部门备案。
四、经营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并向市公安和经贸部门注销备案登记。
五、废旧物资回收网点或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四)供电、通讯、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走私或有走私嫌疑的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它物品。
供电、通讯、水利、测量和市政工程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方可交售给有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必须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经营,继续执行国家已有规定,由供销部门的回收企业经营,禁止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物资的范围限于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废纸、废旧塑料、废旧橡胶和生活器皿以及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部件。
七、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
八、冶炼厂、铸造厂不得超经营范围在社会上设点收购废旧金属,所需的废旧金属,只准向废旧金属回收部门或生产废旧金属的企业单位购买。
九、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收赃、窝赃、销赃。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商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十、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经贸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市经贸局是我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要以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为主体,牵头组织成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制订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中的培训教育和自律约束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
市供销社要加强对各镇(场)供销社废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管理。
市公安机关要结合社会治安管理和案件侦查工作,依法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各项登记制度和从业人员情况的检查,赌塞销赃渠道,从根源上遏制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好发照关;要加强市场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市规划局要把好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设置的规划审批关,凡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依法予以处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场所市容卫生状况的管理,凡影响市容卫生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的环境保护检查,凡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回购再造战略的内涵及逆向物流
1 回购再造战略的内涵。回购再造战略是指对油田生产单位所拥有的废旧生产物资进行回购,再造(再加工)、处理的过程,是物资流、信息流,资金流集成网络。
2 逆向物流管理的内涵。我们通常所说的物流是指“正向物流”,但一个完整的供应链不仅应该包括“正向”的物流,还应该包括“逆向”的物流。逆向物流属于油田供应链回购再造网络的一部分,是一种包含产品退回。物料代替、物资的回收再利用,废弃物处理、旧物资修复与再制造等流程的物流活动,是对生产废旧物资的收集、分类、再处理、再使用进行管理的过程,具体包括了退回检验控制,回收再造流程的确立、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物资回购集中管理四个方面。
二、油田物资供应链实施回购再造战略的必要性
1 回购再造战略是降低生产成本,实现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径。油田供应链实施回购再造,既可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节约生产物资采购成本,又可推动内部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2 回购再造战略是保护油田生产环境,实现油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油田实施物资回购再造战略,能够减少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对环境的污染以及资源的消耗,既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又可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
3 回购再造可杜绝潜在质量事故的发生。油田生产单位在淘汰产品、废品中暴露出的产品品质问题,将透过逆向物流信息系统不断传递到物资供应管理阶层。物资供应部门的管理者可以根据反馈的质量信息优选供应厂商、促使供应厂商在事前不断的改进产品品质管理,以根除产品品质不良的隐忧,可以提高潜在事故的透明度,让质量事故防患于未然。
4 回购再造行业发展效益优势明显,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环保价值,它不仅可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开采、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还能节约了大量的资源,推动油田生产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为油田创造增效之道,也可增加一定的就业岗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油田物资回收领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沿袭传统经营模式,管理机制有待创新。近几年来,在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下,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有一定的规模,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基本还是采取“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没有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2 油田废旧物资回收机构规模小、技术手段落后。由于油田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油田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依然采用传统经营模式,对废旧物资仅限于“收”和“卖”,基本没有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用于再生资源的预处理和再加工,阻碍了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进程。
3 资源回收率低,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严重。油田生产每年投入约80亿的生产物资,物资种类涵盖56个大类,油田生产每年产生大量的废钢铁,旧设备,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电池,由于油田生产区域面积广阔,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零星分散,其回收、再加工,运输费用高,回购价格低;另一方面,油田废旧物资调剂中心受机构、人员因素影响,向生产单位回购废旧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偏少。种种因素导致目前油田废旧物资再回收利用率不到2。%,可回收再生资源隐性流失严重,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更加严重。
4 职工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不高。在油田内部,对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发展思路上还没有转到通过存量调整,挖潜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资源意识”、“节约意识”有待加强。
5 激励机制不健全。油田目前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面的政策、措施不完善,缺乏促进生产单位节能降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激励政策。由于回收废旧物资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如果废旧物资回购价格过低,激励措施不到位,调动不了生产单位的积极性。
四、油田物资回收、再造、处理的策略和方法
1 建立油田物资回购再造管理机构。任何一种管理体制的推行,都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运行才能实现。油田供应链要实施物资回购战略,首先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对油田现有物资供应管理体制及油田物资供应链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物资回购再造专门机构,使之能够覆盖油田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我们可以以油田物资供应体制为主线,将现有的油田物资回收调剂中心改建成油田物资回购再造集中管理中心,将各二级供应部门设为物资回购再造的中转中心,各三级基层单位为物资回购再造物资供应点,形成一个建立在供应链有关环节上的完整的物资回购再造管理体系。油田物资回购再造集中管理中心行使油田废旧物资回购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全油田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集中回收,利用、处置,调剂和检查,负责向修复点,油田范围内再加工点、油田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生产物资供应厂商提供回购的可再生或可利用资源,负责旧品再造后的分配、供应。
2 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物资回购再造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整体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发展思路在一个方面的具体体现。所以,在油田物资供应链实施物资回购再造要从全局角度进行规划。首先要要克服和纠正“重大轻小,重新轻旧”的倾向,积极组织收购可再生资源,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部门非常需要,但价值小、利润低或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再生资源品种,更应千方百计组织回收。其次,要摒弃“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回收加工厂,采取清洗、除油,去污、干燥、拆解、剪切、打包,破碎等加工预处理手段,加工生产各类再生原料;最后,要根据物资回购的管理目标和业务流程,建立以三级物资回购供应点为基础的点多面广和服务功能齐全的物资回收体系、可再生物资交旧体系、废旧物资拆解体系、物资修复管理体系,返厂再加工管理体系,形成以回收和集中加工预处理为主体,为原油生产和油田建设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产业链条,从而提高整个油田物资供应链的总运行效率。
3 完善物资回购再造管理机制,畅通物资综合利用渠道。目前,虽然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有一定的规模,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但是,油田供应链要实施物资回购战略,还需完善机制。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有关政策,争取油田有关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支持,获得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部门和回购再造信息网络等方面项目的投资。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的步伐;其次,要同有关部门结合,制定有效促进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第三,要加强与油田外再生资源加工行业及行业协会的联系,寻求与它们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协调好废旧物资上交,回收、分拆、再加工、利用单位的协作关系。
4 开发物资回购信息系统。信息流与物资的流通是相辅相成的,信息流在物资回购和逆向物流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信息在正向物流和逆向物流中所采用的形式有些不同,但从根本上讲,信息都是为物流顺利、通畅的完成所服务的。油田目前实施物资回购战略、发展供应链的逆向物流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废旧物资信息数据的缺乏。包括废旧物资存在的准确位置、数量、可利用的程度、目前的管理状况等等,因此建立为物资回购和逆向物流服务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强化信息服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准确、充足的附加信息对逆向物流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另外,目前,一些网站从事某些二手产品的广告和销售,我们也可以加强与这类网站的联系,一方面可以了解到市场行情、产品信息,可再生资源利用的信息,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这类网站为自己做宣传,寻求与油田外可再生资源加工厂商的合作。
5 建立相关激励机制。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油田应当出台一定的激励政策。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支持力度,鼓励生产建设单位回收和利用。对上交的废旧物资,给予一定的价值返还;对利用再生资源的单位。可以按节约新物资的比例予以适当的奖励。
6 搭乘网络配送的运输载体,实现物资回购再造与网络配送整合。网络配送是正向物流的终点,而物资的回购再造是逆向物流的起点,二者可以通过油田物资供应链的运输载体实现物流供应链起点和终点的整合。即通过信息系统在完成网络配送的同时,利用网络配送的车辆,搭载回需回购再造物资至所需地点。
举例:
废水净化后可以去灌溉。废铁回收后可以重新去利用,去铸铁。废电池可以去提炼里面的重金属。烧过的煤可以提炼很多元素,也可以去填路。沥青就是石油提炼后的残渣,可以铺路。甘蔗的残渣是很好的生成纸的原料。瓜皮果壳可以倒在果树的下面做肥料。大小便收集在一起可以生成沼气。通过将废塑料还原炼汽油、柴油的技术,能从1吨废塑料中生产出700多公升无铅汽油和柴油。废罐溶解后可无数次循环再造成新罐,还可制成汽车、飞机零件或者家具。
(来源:文章屋网 )
2010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2010年第13号公告,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的有关税收问题予以了明确。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该项税务政策并处理好实际工作中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本文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从承租方(卖方)角度解析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政策和会计处理以期为工作提供指导。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涵义
售后回租是指将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租回。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如何判断售后回租是融资性而不是经营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对此没有明确界定。笔者查阅众多资料,认为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售后回租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认定融资性售后回租: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4)承租人租赁开始目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为清晰地分析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政策和会计处理,笔者结合管理实际,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分为4个环节:资产出售环节、资产租人环节、资产持有环节和资产处置环节。
(一)资产出售环节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资产出售环节,无论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是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之所以有这样的会计处理,是因为售后回租交易的租金与资产的售价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其实质是一项交易,因此,资产出售时卖方(承租人)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从而不能确认为收入。
例1:假设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一台设备A按90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A设备的公允价值为900000元,账而原价为20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0元。该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20年,已使10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卖方)一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该设备租回,租赁期为10年。
(1)2010年1月1日,甲公司结转出售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0
贷: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A设备)
2000000
(2)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该设备
借:银行存款 9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2.税务政策
(1)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该公告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行为,不再将其看成“资产出售”和“售后回租”两项业务,而是将其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从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不再有“资产出售”业务,卖方(承租人)也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该公告改变了以前将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视同为资产销售的税务处理,卖方(承租人)不再需要按照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资产出售环节中,卖方(承租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产租入环节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资产租人环节,承租人(卖方)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之所以将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因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实质是融资业务,是承租人(卖方)融通资金发生的费用,是需要后期分摊计入财务费用的。另外,如果承租人(卖方)发生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应当计入融资租人资产的资产价值。
例2:承上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标的物为A设备,起租日为2010年1月1日,租赁期为2010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R,租金总额为1200000元,分10年于每年年末支付。2010年,甲公司按A设备所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3%向乙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000元。该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5%。甲公司发生初始直接费用为1000元。
(1)计算租赁期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一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
=1200000+1000
=1201000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x(P/A,5%,10)+1000x(P/F,5%,10)
=927218>900000
(2)2010年1月1日,甲公司确认资产租人业务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A设备) 901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1000
贷:长期应付款 1201000
银行存款 1000
2.税务政策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印花税问题没有予以明确,但该公告承认了“资产出售”和“售后回租”其实质是一项业务,即融资业务。因
此,可以推定对承租人(卖方)而言,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既不需要按照“购销合同”计算缴纳资产出售环节的印花税,也不需要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算缴纳资产租人环节的印花税,而应按照“借款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事实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虽没有直接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的印花税计算缴纳问题,但却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计算缴纳问题,即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根据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即按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资产租人环节的印花税。因此,笔者认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比照融资租赁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例3:承例1、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中租金总额为1200000元,比照融资租赁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即按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一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总额×借款合同印花税率
=-1200000×0.00005
=60
(三)资产持有环节
1.会计处理
(1)支付租金
承租人(卖方)应按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租人(买方)支付租金,一方面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减少银行存款等。
(2)分摊并确认融资费用
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卖方)应按照实际利率法逐期分摊。之所以按实际利率发逐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因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实质是一项融资业务。
(3)计提融资租入资产折旧
承租人(卖方)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政策应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蜍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卖方)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通常,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作为折旧期间。同时,应考虑资产出售环节产生的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的分摊问题。
(4)发生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赞等。承租人(卖方)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
(5)发生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固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4:承例1、例2、例3。甲公司租入A设备后,继续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A设备每年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甲公司承担,估计每年约3000元。2010年,甲公司用A设备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为100000元,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分享收入3000元。
(1)2010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J2010年12月3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由于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公允价值,需要重新计算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计算方法如下:
120000x(P/A,5%,10)+1000x(P/F,5%,10)=900000
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为5.63%。
借:财务费用 5067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0670
(3)2010年12月31日,租赁资产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90100
贷:累计折旧 90100
同时,甲公司应按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资产出售环节的递延收益。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10000
(4)2010年,甲公司发生履约成本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5)2010年,甲公司发生或有租金
借:销售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甲公司从2011年开始至2019年,每年的会计分录基本同上,只有每年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同。另外,从2011年开始甲公司不再发生或有租金。以下是甲公司2011年
2019年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和成本费用(见表1):
2.税务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融资性租人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问,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公告第一次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与现行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区别。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中的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项都有涉及。即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并作为固定资产折旧分期扣除。这说明了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根据租赁合同v约定的付款总额而定的。同时,为了防止有些租赁合同对付款总额没有约定,造成实际操作困难,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确定计税基础。然而,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无关,只与承租人(卖方)出售前原账面价值有关。也就是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税务方面是不承认“资产出售”和“售后回租”两项交易的,而是直接将其视为融资业务,一方面按照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另一方面允许税前扣除属于融资费用。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融资费用标准,因此,笔者认为税务上允许扣除的融资费用就是会计上每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例5:承例1、例2、例3、例4。
2010年-2019年,税务上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账面净残值)/折旧年限
=(2000000-0)/20
=100000
2010年-2019年,税务上的融资费用与会计上的融资费用相同。
为准确区分税务与会计的差别,笔者将用列表方式注明甲公司2010年-2019年期间
发生的折旧金额和融资费用(见表2)。
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造成承租人(卖方)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永久性所得税差异:
(1)承租人(卖方)在资产租入环节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会计上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予以回收,而税务不予以扣除。这个结论直接可以从例5得出。
(2)承租人(卖方)在资产出售环节产生的递延损益,税务上没有区分“转让损益”和“融资费用”。这个结论不能直接从例5得出。为说明笔者观点,笔者将另行举例说明。
例6:2010年1月1日,丙公司发生一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即将一台机器出售给丁公司,又将其租回,租赁期为10年,租金总额为800000元,分10年于年来支付。该机器账面原值为1000000元,已计提折115500000元,公允价值为600000元,使用寿命为20年,已使用10年,净残值为0,‘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假设丙公司在租入资产时,均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机器的入账价值。
第一种情况:丙公司按公允价值即600000,将该机器转让给丁公司,又将其租回。
资产出售环节产生的递延收益=60000-(1000000 500000)=100000
融资租入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600000
各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总额=800000-600000=200000
会计上认定的扣除总额一资产出售环节产生的递延损失+融资租入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各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总额
=-100000+600000+200000
=700000
税务上认定的扣除总额一出售前原账面价值+各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总额
=500000+200000
=700000
这种情况与例5一致,如果不考虑资产租入环节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税务上认定的扣除总额与会计上一致,毫无差异。
第二种情况:丙公司按高于公允价值即620000,将该机器转让给丁公司,又将其租回。
资产出售环节产生的递延收益=620000(100000 500000)=120000
融资租入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一600000
各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总额-800000-600000-200000
会计上认定的扣除总额资产出售环节产生的递延损失+融资租入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各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总额
-120000+600000+200000
=680000
税务上认定的扣除总额出售前原账面价值}各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总额
500000+200000
=700000
可以看出,税务上认定的扣除总额与第一种情况一致,而会计上认定的扣除总额却减少了20000。这说明了之所以丙公司能够按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机器转让丁公司,是因为售后回租环节中丙公司将要比市场公平交易多支付租金总额,高于公允价值的20000是丙公司事先得到的回报。因此,可以认定资产出售环节产生的递延收益中只有100000是属于“转让损益”,另20000是属于“融资费用”的一部分。
第三种情况:丙公司按低于公允价值即580000,将该机器转让给丁公司,又将其租回。
资产出售环节产生的递延收益=580000(1000000-500000)=80000
融资租入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600000
各期分摊的米确认融资费用总额=800000-600000-200000
会计上认定的扣除总额=资产出售环节产生的递延损失+融资租入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各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总额
=80000+600000+200000
=720000
税务上认定的扣除总额出售前原账而价值+各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总额
500000+200000
-700000
可以看出,税务上认定的扣除总额与第一种情况一致,而会计上认定的扣除总额却增加了20000。这说明了之所以丙公司按照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机器转让丁公司,是因为售后同祖环节中丙公司将要比市场公平交易少支付租金总额,低于公允价值的20000是丙公司事先支付的代价。因此,可以认定资产出售环节产生的递延收益中只有100000是属于“转让损益”,另20000是属于“融资费用”的一部分。
因此,从上述三种情况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对融资费用的不完全认定,会导致出现少征或多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
(四)资产处置环节
1.会计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
(1)返还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记“长期应付款”、“累计折旧”利,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
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
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2.税务政策
无论是返还、优惠续租还是留购,由于承租人(卖方)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金额只与原资产账面价值、融资费用有关,因此,承租人(卖方)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留购资产时,不涉及税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承租人(卖疗)支付的违约金,允许据实扣除。
例7:承例1、例2、例3、例4、例5。2009年12月31口,甲公司行使优惠购买权,向乙公司支付1000元。
(1)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行使优惠购买权
借:长期应付款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改变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A设备)
上四年级时,我在校外学素描。和我同班的一个小女孩,小名叫松松,她非常喜欢和我玩,只比我小4、5个月。
记得那是一个寒冬,下着冰浸的毛毛雨,就连一颗小小的雨滴,滴到你的手上,顿时就如同冰浸到了骨头里一样。
我打着雨伞裹着棉袄,一步步挪到了绘画班。我打开书包,一看“呀”我竟然没带尺子!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事实,要知道,我们美术老师是很凶的。上次,我们班上有一位同学没带学习用具,就被老师“请”到了教室外边。更何况,今天画人脸时要用尺子打格子,如果不带的话,是会被老师罚到教室外站着,还有,外面还下着小雨呢!我心里就像有一块冰冷的石头压着,越看,它越重,越看,它越沉……于是我急忙问,同学,可他们的回答都是一样的“我只带了一把!”我无助地坐着等……舒云姐姐,我把我的尺子给你。我顿时来了劲,可一看就像泄了气的皮球,一下子就没气了,这叫什么尺子?全部都脏脏的,而且,还缺了角,我心想:自己留好的用,给我一把又脏又臭的……她笑嘻嘻地看着我。上课了,老师一走进教室就说:“没带尺子的出去。”我吁了一口气,看了看那把“脏尺子”又怀着幸灾乐祸的心情巡视四周。啊!一阵惊讶,我看松松站了起来,朝门外走去。我盯着她,她一副心甘情愿的样子,我看着她,她在寒风之中,发着抖,我望着她,她站在细雨中……我看着那把尺子,它不再脏了,不再烂了……是她,拂热我冰冷的心。
下课了,她急忙跑过来,我原以为她讨厌我,骂我,可她却说:“舒云姐姐,还好不是你出去,外边很冷的!”我呆呆地望着她,对,是我误会了她,这一次误会,使我真正地了解到了她,我永远会记着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