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1篇

中国期刊投稿热线,欢迎投稿,投稿信箱1630158@163.com 所有投稿论文我们会在2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办理审稿,并通过电子信箱通知您具体的论文审稿及发表情况,来信咨询者当天回信,敬请查收。本站提供专业的服务和论文写作服务,省级、国家级、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摘要】这一变革,将会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税收筹划手段,从而以前那种“打擦边球”、虚拟经济业务减少所交税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风险将会增大。为取得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 税收筹划手段

【本页关键词】欢迎论文投稿 省级期刊征稿

【正文】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公司性质, 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应当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方能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若投资主体是自然人, 那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投资者还应就税后分配利润, 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表1 自然人创办一人公司的税负比较表应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实际税率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不超过5000 元18% 20% 34.4% 5% 5%超过5000 元到1 万元(含) 18% 20% 34.4% 15% 15%超过1 万元到3 万元(含) 18% 20% 34.4% 20% 20%超过3 万元到5 万元(含) 27% 20% 41.6% 25% 25%超过10 万元33% 20% 46.4% 35% 35%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超过5 万元到十万元(含) 27% 20% 41.6% 30% 30%于是, 当一人公司惟一股东为自然人时, 就会出现对公司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惟一分配利润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双重征税。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自然人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其税负加重,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也加大。2、新《公司法》所要求的“强制审计”,限制了税收筹划的手段与操作空间据新《公司法》第165 条规定: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应该按法律法规制定。也就是说,从06 年1 月1 日开始,无论公司大小都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报表上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变革,将会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税收筹划手段,从而以前那种“打擦边球”、虚拟经济业务减少所交税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风险将会增大。为取得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文章来源】/article/66/4387.Html

【本站说明】中国期刊投稿热线:专业致力于期刊论文写作和发表服务。提供毕业论文、学术论文的写作发表服务;省级、国家级、核心期刊以及写作辅导。 “以信誉求生存 以效率求发展”。愿本站真诚、快捷、优质的服务,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自05年建立以来已经为上千客户提供了、论文写作方面的服务,同时建立了自己的网络信誉体系,我们将会继续把信誉、效率、发展放在首位,为您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联系电话: 13081601539

客服编辑QQ:860280178

论文投稿电子邮件: 1630158@163.com

投稿邮件标题格式:投稿刊物名 论文题目

如:《现代商业》 论我国金融改革及其未来发展

声明:

本站期刊绝对正规合法

并带双刊号(CN,ISSN),保证让您轻松晋升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们把全国的子公司都改变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团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分公司间的利润和亏损就可以相互弥补?

据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企业非常关注新法对纳税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费用扣除等方面的规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订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能会有的内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业已经根据新法的规定,筹划企业未来的税收安排。专家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税收筹划格局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税收筹划利益,除了继续利用保留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外,将更多地在企业机构设置、关联企业交易、费用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上多做文章,寻找新的筹划点。

一、所得税筹划“三板斧”失灵

有关人士透露,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一些地区出现了抢注企业的现象。比如在上海浦东新区,一个投资者就注册了6家高新技术企业!有人问这位投资者为什么要抢注这么多企业?他说:以后靠卖这些企业名称就能大赚一笔。

专家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颁布和正式实施前有1年的过渡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法颁布前已经成立的,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一些投资者赶在新法颁布前抢注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过渡期优惠政策。

这个现象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筹划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础。

据介绍,在企业所得税传统的筹划方法中,企业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种。

第一,对企业身份进行筹划。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某种身份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不少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谋取税收优惠。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很多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

第二,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筹划。以前很多企业利用“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免1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等优惠政策,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随着上述政策的取消,这种避税方法已没有政策依据。

第三,利用地域性优惠政策筹划。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

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取消了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出口型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也同样失去了意义。

目前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共同点都是想方设法获得税收优惠。“两法”合并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两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了直接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方式。这一变化使大量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失去了基础,税收筹划将因此改变格局,企业和筹划专家不得不拓宽筹划视野,寻找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第四种兵器”。

二、业界看好成本费用筹划

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计税工资扣除限制、广告费扣除限制等,为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通过筹划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提供了空间,成本费用将成为今后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来界定是否为独立纳税人,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少纳税的目的。

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渐成焦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际税收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和突出,这将是税收筹划的一大变化。

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已经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迫使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同样的道理,现在中国企业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也需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随着税率的提高和许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新规定,则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不是指车间或办事处,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按照上述标准,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可以进行一些筹划。比如在董事会中增加一些外国人做董事,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等等。这些筹划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是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20%,比目前实际执行的10%税率提高了1倍。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充分利用国与国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筹划。目前,中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近些年来中国投资者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形成了良好的开端。随着这种投资的增多,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已成为现实需求。这同样要求企业了解投资国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的税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减轻国际投资税负,特别是预提所得税税负。

国际税务筹划不仅仅考虑跨国企业集团设在某个国家企业的税负,还要考虑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目的是谋求整个企业集团税负的优化。因此,国际税务筹划不能仅局限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需要从全球着眼进行。比如,对要判定中国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对投资者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还要看投资来源国是否承认相关的优惠政策,是否给予税收豁免。如果在中国免税,回国后要补税,对税负就没有实际影响。

四、“双刃剑”:转让定价筹划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而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但现实中,转让定价已成为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有关专家认为,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以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今后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的也会越来越多。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同时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虽然此条规定的含义和具体范围有待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但原则上讲,居民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将来很可能享受免税待遇。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比如可以享受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提供了空间。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日常核算入手;寿险公司;纳税筹划

论文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 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 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5篇

“避税”一词最早出现在欧美地区,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了,发达国家的大公司将其经营活动范围扩展到全球各个角落的同时,也将避税带到其它国家,使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经济地区深受其害,形成了全球性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间,跨国公司在华避税行为比比皆是,防不胜防,使我国税源大量流失。面对这种挑战,有必要从战略角度研究跨国公司避税的影响因素,量化这些因素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之间的关系,并且揭示其内在的逻辑关系,从而为国家税务机关采取反避税措施提供建议及意见。

(四)跨国公司避税影响因素的相关理论综述

与本文有关的理论主要有三类:第一类研究税收筹划和避税港经营问题,如Fuest和Riedel。

我们通过第一类理论文献了解税收筹划的策略手段,学习有税收筹划倾向的企业特征有哪些。

一、文献综述

对美国跨国公司避税进行实证研究的文献较多,学者们研究公司是否通过利润转移行为最小化其税负,以及转移利润的途径和结果。Fuest和Riedel也指出,在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中,美国的跨国公司将其在美国和欧洲高税率国家获得的利润转移至避税港。

在高税率的国家举债融资,利润多流向税率低于10%的国家。Desai等[10]研究跨国公司利用利息支出可从税基中扣除来转移利润,因此在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多采用债务融资。

通过第二类理论文献总结研究方法。如Schwarz[6]采用截面数据回归模型检验美国跨国公司是否通过利润转移行为最小化其税负。Rego[7]采用COMPUSTAT数据集中1990—1997年微观企业面板数据建立回归模型,检验了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正相关关系。Mills等[8]通过采用企业3年平均ETR为因变量,采用税收筹划投资(企业税务部工资+税收筹划费用),规模,国外资产虚拟变量,长期负债率(长期负债/总资产),固定资产率,库存集中度等为自变量建立回归模型并得出税收筹划投资多和杠杆比率高与企业ETR低相联系的结论。

第三类理论文献指出避税企业的报告会计—应税利润差较大,二者相关度高。Manzon 和 Plesko[9]估计了一个固定影响模型,采用企业会计—应税利润差额为因变量,采用有利节税的投资和融资(利润率、亏损经营、销售额变化),随时间变化的投资(厂房设备和其它资产的定期折价/退休福利),永久性差异(1993年前的商誉),偶然因素(亏损额变动、国外经营范围、规模、之后的扩张)等为自变量进行实证分析。Desai 和 Dharmapala[10]利用会计—应税利润差额中不能解释的部分作为避税指标进行固定影响模型分析。因变量采用递延收入对会计—应税利润差额回归残差做Y,自变量包括激励补偿和管理变量。

二、数据来源及统计分析

1.在华跨国公司相关数据来源

实证研究数据来源于某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本文采集了某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管辖范围内,申报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上的A类外商投资、2 424户独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截面数据①。采集数据范围包括企业类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税收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以及对企业实施稽查后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等二十余项企业报告及税务检查信息。在此基础上剔除报告信息缺失或造成变量计算错误的企业样本,得到参与模型估计的有效样本企业1 999户。剔除的样本企业包括:总资产小于等于0或未填报者;总负债小于等于0或未填报者;固定资产大于等于总资产者;总负债大于等于总资产者。

2.在华跨国公司样本的统计分析

按照营业收入划分企业规模及户均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来看,两者成正相关关系。有效样本企业统计分析情况,如表1所示。 A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查账征收企业,B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核定征收企业,与A类纳税人相比,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报告数据资料少,因而不做为本文实证研究的考察对象。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1 999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企业64户,占样本企业总户数的3.20%,缴纳企业所得税510 399万元,占总数的67.36%。营业收入在3 000万元—10亿元之间的大型企业713户,占样本企业总户数的35.67%,缴纳企业所得税237 973万元,占总数的31.40%。营业收入在3 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1 222户,占样本企业总户数的61.13%,缴纳企业所得税9 392万元,占总数的1.24%。

企业的亏损面与企业规模呈负相关关系,营业收入在3 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的亏损面最大,达到57.28%。报告研发支出的企业户数仅占总数的2.50%,研发企业随企业规模增大而增多,支出金额也逐渐增加。税务机关对企业近年的税收遵从情况检查结果显示,企业的不遵从户数比重达到9.80%。不遵从户数比重随企业规模增加而增加。

3.在华跨国公司样本统计分析的结果

有效样本企业中,户数最多的三个行业分别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95户、房地产业150户和纺织服装、服饰业146户。户均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多的三个行业分别为汽车制造业3 625.63万元、房地产业1 261.21万元和金属制品业346.88万元。盈利企业占行业户数最多的三个行业分别为汽车制造业71.76%、金属制品业65.69%和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59.14%。亏损企业占行业户数超过50%的行业 分别为批发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和纺织服装、服饰业。在亏损企业中,户均亏损额最多的三个行业分别为房地产业1 917.24万元、汽车制造业1 214.39万元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52.98万元。

三、跨国公司避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1.估计模型的变量定义

本文借用Rego[7] 和Dyreng等[11]等文献的实证研究方法,首先,定义因变量1,即Y1为有效税率变量(Effective Tax Rate,ETR)。且ETR=实缴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

如果两个企业税前会计收入相等,缴税少的企业有效税率低,可视为税收筹划更加有效。所以,政策制定者和学者们均把ETR做为衡量企业税收负担的重要指标。Levenson 认为,股票市场把企业缴纳税收多少做为衡量企业控制成本能力的衡量指标。因此,ETR是众多股东关注的重要企业表现指标。实际计算时,如果企业亏损的话,变量值取0。

其次,定义因变量2,即Y2为企业报告会计—应税利润差额(Book-Tax Difference,BTD)。指标值为企业报告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如果差额为0,指标取值0,其它情况下将差额的数量级取自然对数进行缩减。会计—应税利润差额是Lisowsky 等[14]采用的避税指标,也是Chen等 [15]采用的4个避税指标之一。 Chen等[15]实证研究采用的因变量分别为:GAAP ETRs,CASH ETRs,全部会计—应税利润差额和非正常的会计—应税利润差额。

最后,定义因变量3,即Y3为企业负债率(Long-Run Leverage)。界定跨国企业收入转移存在难度,跨国公司分支机构一般共享企业独特的资源,如品牌或技术,这些商品极少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因此难以取得其定价标准,也难以对其子公司利润分配的真实性、客观性予以证实。现有的实证研究多关注收入转移的动因及规模,一方面从动机出发,如看企业负债情况,研究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跨国公司是否在高税率地区有更多负债;另一方面研究转移定价和无形资产的属地问题。因Y3在因变量为Y1、Y2的模型估计中充当自变量,定义参见下文的自变量定义。

2.估计模型的自变量定义

模型估计采用的自变量定义如下:

企业规模(Size):企业的营业收入取自然对数值。在美国国内经营和跨国经营的总体样本中,规模较大的企业,ETR也较高,这与Zimmerman[16]和 Omer等[17]关于大企业与小企业相比承担了更多的政治成本的结论一致。跨国企业扩张地域越广泛,其ETR与国内企业相比越小,所以说企业经济规模与税收筹划相关。

利润率(Profit):企业报告会计利润总额/营业收入。Grubert和 Mutti [2] 估计美国跨国公司在税率为40%的国家报告平均税前利润率(税前利润/销售收入)为9.30%,在税率为20%的国家报告平均税前利润率为15.75%,由此推断存在由节税驱动的利润转移现象。从收入转移的动因出发,企业会把利润率高的项目放在低税率地区进行。因此,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下,如果企业规模相同的话,可以推断利润多的企业因为筹划意识强而避税更多,ETR相对较小。

亏损企业虚拟变量(Loss): 当企业利润总额<0时,变量值为1,其它情况下变量值为0。亏损企业税负低,并且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也通常被认为避税嫌疑大,所以,该变量与企业避税正相关。

企业亏损额(Net Operation Loss,NOL):当企业亏损额>0时,变量值取ln(亏损额),其它情况下变量值为0。Dyreng等[11]认为,如果亏损额增加的话,企业可能采取避税行动,本文采用该指标模拟企业避税额度的差别。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因为亏损企业无税收负担,跨国企业有动机将利润转移至亏损子公司进行避税。所以,该变量与企业避税的关系尚无定论。

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总资产。企业公众可见度越高,避税越少。Dyreng等[11]采用该指标做公众可见度的指标,所以,该变量与企业避税负相关。

企业研发支出:研发支出/总资产×100。Hanlon等[18]指出研发支出可进行税收扣除,并且Dyreng等[11]认为它代表无形资产,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更多的机会,所以,该变量与企业避税正相关。

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总资产。Mills等[8]指出资本密集型企业有多种税收筹划方法,包括资产是购买还是租赁取得、购买和处置的时间等,所以,该变量与企业避税正相关。

无形资产比率:无形资产/总资产。Dyreng等[11]认为,无形资产价值可做为企业转移收入难易的衡量指标。一个极端的例子是,没有实物资产的企业,摆脱了固定资产的负担,可以轻易的易址至税收优惠地区,所以,该变量与企业避税正相关。

负债率:长期负债/总资产。债务利息可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举债融资是跨国公司在高税率国家常用的避税手段。另外,债务融资能力也是企业在当地政治力的一种体现。Dyreng等[11]将其做为企业财务复杂性的指标,所以,该变量与企业避税正相关。

3.估计模型的行业虚拟变量定义

行业虚拟变量 (Industry Dummy):当某行业企业超过40户时,对该行业赋予一个虚拟变量。例如当企业为房地产业时,I2变量值为1,其它企业I2变量值为0。依此类推,共12个,如表2所示。指标可解释为在控制了以上变量变化的同时,某些行业的税负高,某些行业的税负低。

从变量的统计描述可以看到,样本企业平均有效税率15%,低于我国标准企业所得税率10个百分点,企业利润率较低,亏损情况较严重,研发支出少,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强,可持续发展性较差。由于企业避税手段相对于逃税方式更加隐蔽,不易被发现,税务机关通过稽查方式发现的不遵从企业数量较多,而通过反避税工作发现的不遵从企业数量较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反避税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模型估计前进行变量相关性检验,发现自变量LOSS与NOL变量高度相关,相关系数达到0.97。因此,在模型估计时,将两者替换使用。其余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低于0.70,保证了模型估计不存在多重 共线性问题。

四、研究跨国公司避税的影响因素的结论与应用

从模型估计结果来看,避税与规模呈负相关关系,但显著性较低,与以往研究结论相反。说明企业越大,避税额越小。这与税务机关对大规模企业的关注程度高、管理监控严格到位不无关系。企业利润率越高,进行税收筹划的可用资源越多,从而避税的可能性越大。由于亏损企业无税收负担,亏损额越多,企业避税动机越小,因而亏损额与避税呈负相关关系。

企业研发支出可申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因而研发支出与避税呈正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比率高,均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更多便利,此两项与避税呈正相关。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因而负债率高的企业避税额大。税务机关对企业前期避税检查有效减少了企业后期的避税额度,但该变量的显著性较低。广告支出和前期税务稽查行为对避税均无显著影响。一般来讲,广告宣传费越多,企业知名度越高,企业避税一旦被发现,由于声誉受损而产生的成本较高。Gallemore等 [20]提到,美国国内税务局(IRS)局长指出,“过度避税”(tax aggressiveness)战略会对企业声誉造成显著的风险,但实证证据很少。但Gallemore等[19]实证分析了一组因过度避税而被税务机关查处的大企业样本,采用多指标衡量声誉成本,包括管理层轮换率、营业利润、广告费用改变、财富杂志等媒体排名,实证研究结果与人们的直觉相悖,企业避税对其声誉无显著影响。

本文的实证研究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前期税务稽查对企业税收遵从行为的影响尚无定论,本文研究结果表明,税务稽查对企业税收遵从行为无显著影响,印证了税收法律“棍棒”对遵从行为没有明显影响。

在控制了以上诸多自变量影响的基础上,房地产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避税额显著高于其它行业,而金属制品业企业避税额显著低于其它行业,但变量显著性较低。

综上所述,本文实证研究得到的基本结论是:影响在华跨国企业避税额的主要因素有利润率、亏损额、企业的研发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比率等。企业利润率越高、研发支出越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比率越高、长期负债率越高,避税越多;企业亏损额越多,避税越少,税务机关前期对企业的反避税检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后期的避税行为。本文实证研究采用的数据无法获知企业国外母公司及其它分公司的属地、税收政策法规、税率及企业经营情况,使实证研究难以鉴别企业是否存在避税港经营等某些重要的避税决定因素。

暂时性和永久性差额估计,转移定价不会造成会计—应税利润差额,暂时性和永久性差额也不都造成会计—应税利润差额。因此,在可获得更丰富的数据指标的情况下,研究不应局限于ETR和造成会计—应税利润差额方面。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的局限在于衡量避税的指标,以及遵从与不遵从避税之间的区别。并且避税的影响因素还不局限于此,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