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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慈善捐赠中税收优惠政策。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了解到企业追求的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相互促进的,这种促进就体现政策的支持上面。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扣除政策中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当年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免予征税”。用含义更广泛的“公益”一词取代原来狭义意义上的“公益、救济”二词,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同时将扣除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更为偏松的“利润总额”,这说明政府开始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视,加强了对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鼓励,这项政策的出台会对企业的慈善捐助活动产生更强的推动作用。而纳税人向特定组织开展公益性捐赠,准予100%的税前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我国还有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契税方面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免征契税,享受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当补缴税款。
2.存在的缺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慈善组织有限。目前我国有28.9万家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慈善组织,有300多万家未登记的慈善组织。在登记的慈善组织中,仅有20多家享有减免税的资格。虽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捐赠支出的可扣除比例及计算基础有了大幅的提高,但是企业慈善事业的发展还是存在“瓶颈”的———来自于捐赠渠道的限制。因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来进行的,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慈善捐赠扣除不存在递延扣除不合理。所得税的扣除原则是与生产相关、合理的、确定的支出。不允许结转扣除的支出应当是违背了合理性这个原则如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慈善捐赠支出虽与生产不相关但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虑,仍可以扣除。企业做出的非避税动机的慈善捐赠支出往往是符合经济人理的,因而是通常是合理的、确定的。因而不允许慈善捐赠递延扣除是不符合所得税的扣除原则的。从目前要过渡到全额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允许以后年度递延扣除。这样也不会使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大的年度才选择捐赠,或者选择今年捐一部分,明年捐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税收活动调节着经济社会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影响着其经济活动。只有当企业慈善行为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又具有经济效益时,企业慈善行为才能与经济目标兼容。大部分的企业对于捐赠能够带来税收的抵免这样的直接经济利益是比较在意的,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捐赠决策,尤其是在确定捐赠额的时候。但是现在我国在企业公益性捐助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健全,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百分之十二,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而在影响着企业捐赠的各种因素中,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这一项,对它们的影响最大。目前,企业捐赠只有投向规定的几家公益组织,才能获得减免税的优惠,这种有限制的优惠和许多企业的捐赠初衷并不一致。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文件,批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但是,部分扣除规定属于国家的大政策,对于多数民间慈善团体适用,而后面的全额扣除制度,则只对规定的社会团体有效。这些社会团体绝大多数为中央的团体,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捐赠的减免税管理不合理。企业或个人想申请捐赠税前扣除必须取得慈善组织开出的发票,这是慈善行为发生的证据。但目前能够开出发票的慈善组织少之又少,就我国经济发达程度非常高的上海来看,各种基金会有56家,非基金会社团2840家,真正出具免税证书的慈善中介仅为10家左右,而且发票的形式不统一,企业和个人在申请减免税程序时非常复杂。
从税收制度探讨企业慈善捐赠的发展方向
既然我国目前在企业慈善事业方面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那么什么样的税收政策才能承载我国慈善事业欣欣向荣的历史使命,这仍然是我们应该不断的进行研究的。
1.美国之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探寻美国慈善事业繁荣发展背后良好的税收政策,对于研究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慈善事业最发达的国家而且发展的历史悠久。早在殖民时期的1657年,美国就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慈善组织———苏格兰人慈善协会。美国不仅慈善组织机构量多面广、资金雄厚,而且他们特别注重基金会的建设和完善。其基金会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资助慈善(公益)事业的机构。目前全美国有各类基金会近四万个,拥有资产约1900亿元,其中1740亿美元为7300家较大的基金会所有。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于个人、家庭或公司的捐赠资产。除了这些之外,税收政策也是美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杠杆。他们实行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和递延扣除政策,公司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慈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0%,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接转来的捐赠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
2.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的税收政策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设计,优良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发达的慈善事业与其对慈善组织有利的法律架构特别是税法密切相关。美国慈善税法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特点是,税收法规大力鼓励个人和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物。这些法律、法规以减免税收的形式保证了捐助者的经济利益;对非营利部门的活动起规范作用,保证其将各种资产用于公益事业。国家对基金会的运作也有大量的免税减税优惠,使得慈善基金会可以获得其他企业无法企及的高回报。严格的监管机制。美国每年都会通过专门机构对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审计,审计对象每年会有不同侧重。美国税务局通过评估,对违规的慈善机构给予处罚或罚金,其中最严厉的处罚是取消一个组织的免税资格。
3.我国应采取的完善措施。通过分析美国比较完善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扩大享受捐赠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范围。凡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通过申请都可享受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企业慈善捐助的渠道宽了,减少了企业想进行捐赠活动的彷徨,同时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趋于统一,让更多的捐赠行为得到优惠,便能极大的推进我国企业慈善捐助事业的发展。允许递延扣除。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中除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外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对于合法合理的确定的慈善支出本应在捐赠当年全额扣除,但考虑到当年全额扣除影响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而采用限额扣除,如果在限额扣除的前提下允许以后年度扣除,仍可以实现慈善捐赠成本的补偿,唯一不同的只是货币的时间成本,但这个成本与超出限额的部分相比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们应该设置一个合理的递延期,对于当年超过扣除限额的捐赠支出允许在递延期内结转。这样就使得捐赠支出在税前得到补偿,避免了对捐赠支出进行征税,防止使纳税人感觉慈善捐赠是第二次征税,有利于鼓励纳税人进行捐赠,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专门的法律。中国需要制定专门的慈善机构法,以确立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及其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和监督机制,通过法律及制度的完善,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以提高慈善机关自身的公信力,让企业对自己捐出的善款交由他们的处置放下心来。当然我们还应加大慈善机构对善款的使用的透明度,籍以增强公众对他们的信任,让企业在进行捐赠时不再因信不过慈善机构而大费周折的选择慈善机构。低税率政策。在借鉴他国经验之时我们也必须认清我国的特殊之处。美国在私人捐赠方面有个“一疏二堵”的政策,即“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获得免税待遇”“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因此美国的善款多来自个人的捐赠。但是我们国家的慈善事业的主体还是企业,尤其是现在越来越发展的民营企业。所以我国的优惠政策还应偏向于企业。我们可以对经常进行慈善捐助的企业授予特殊证书,除了12%的可抵扣比例外,对他们的企业所得税再设置一个稍低的税率,这对年利润越大的企业越有诱惑力,这将大大促进他们进行社会捐赠的积极性,也将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强大的助推器。开征遗产税鼓励慈善捐赠。许多发达国家已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来调节贫富差距局面,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调整收入差距成为我国税收的主要职能时,财产税便会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国、日本等一些设有遗产税的国家都对把积累的财富捐赠给慈善组织给予减免税的优惠,真正实现了慈善组织是公共信托机构的使命。我国通过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对个人和企业捐赠给慈善组织给予免税,解决目前我国对用累积财富捐赠无明确规定的制度缺陷。
发展企业捐赠事业的配套措施
1.建立慈善组织的评估制度。定期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公众公开评估结果,这样让慈善机构的管理状况更加透明化,也便于公众对各个组织进行相互对比,通过他们的评论促使管理状况不佳的慈善组织加强自身的管理,提升社会公益组织的整体能力。
关键词:第三次分配 慈善 税收
慈善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促使财富和资源能够在社会各阶层之间进行再次流动和重新分配,并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发展慈善事业既是公众表达意见、主张权利的基本形式,又是政府与社会的中介。因此,发展慈善事业利于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起着社会稳定器的功效。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现状与社会需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公民主动参与慈善的意识还不强,企业慈善意识参差不齐,慈善组织动员社会资源能力差,组织建设亟待加强,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发展慈善事业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而财政政策的税收的作用不容忽视,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可为慈善激励提供一个良好的税制环境。
一、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促进慈善捐赠方面存在的问题
跟其他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相比,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2011年,美国慈善捐款总额占GDP的1.98%,同年我国人均捐赠占GDP的0.33%,新加坡的人均捐赠占其GDP的0.27%。慈善捐赠主要来自于企业和个人的税后所得,社会捐赠的规模与税收激励密切相关,税收优惠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慈善捐赠个人所获得的税收减免程序复杂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抵扣,但是普通公民却很难得到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原因是个人捐赠后极少主动地索取捐赠凭证,而以捐赠凭证申请税收减免的更是几乎没有,使得这一优惠条款未落到实处。目前,我国个人捐赠减免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程序繁杂,完整规范的退税相关程序尚未形成,按照我国税收减免程序规定,捐赠者若想得到捐赠的税收减免需要经历层层审核以及自上而下逐级批准的近10道程序,而且退税程序繁琐,增加了捐赠者的交易成本,不利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使得捐赠者的积极性受挫。
(二)捐赠者获得税收优惠的慈善组织少
2012年中国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47万家,而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中国慈善总会和各级慈善协会731家。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只有向税法所规定的可以接受捐赠的机构所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才能获许在法定的限额内扣除。我国公益性捐赠单位的资格认定范围过窄,公益性捐赠只适用于教育和民政事业,而不包括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公益事业,这些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包含在接受免税捐赠的范围内,无法出据减免税凭证。在我国现有的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的这类非营利机构中,仅有中国红十字会等 22家公益组织享有全额扣除优惠的资格,而且这类组织与政府都有密切的联系。
(三)缺乏对实物捐赠优惠的具体规定
目前,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实物捐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我国税法中还没有关于企业捐赠实物用于公益事业在所得税方面的具体优惠规定,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或个人捐赠的实物可在税前扣除。我国税法尚未明确实物捐赠的计价方法以及估价数额发生异议后如何处理,实物捐赠需要评估实际价值,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在现实生活中,慈善捐赠的方式较多,由于我国发展水平低,地区收入差距大,实物捐赠所占比重较高,因此,在我国鼓励实物捐赠的现实意义更大。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社会捐赠税收激励规定,除对第29届奥运会、防治非典等的实物捐赠可税前扣除外,只允许个人或企业的现金捐赠在税前扣除,这不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的捐赠行为。
(四)缺乏结转的规定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公益和救济性的捐赠在该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只有当年具有利润可纳税的企业下才可享受捐赠的税收优惠,如果是亏损企业,则无法享受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进行税前扣除,这对当年进行捐赠的亏损企业是极为不利的。美国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如下:企业当年超过税前扣除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5年,而且结转的捐赠扣除要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即使企业当年亏损,也可以就以前纳税年度结转过来的捐赠额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
(五)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失
慈善捐赠的相关税种设计不合理,使目前我国的税制对捐赠行为无法起到最大范围的激励作用。中国至今没有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特殊税种,因为他们更愿意把积累的财富留给子孙后代。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征收起点较高,高收入者是其课税的主要对象,它是抑制财富代际转移的有效手段,能够减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在美国,由于个人向非营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免征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因此,美国富豪愿意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用做公益事业,把自己的财富转向社会,比如捐给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美国的遗产税达到50%,当遗产在300万美元以上时税率高达55%,美国的税法规定可以引导更多的富人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用作公益事业。
二、建构促进第三次分配的税制环境
(一)扩大捐赠免税资格的范围,增加可享受捐赠扣除的慈善机构的数量
我国现存的公益组织较多,应当考虑扩大享受捐赠扣除的公益组织范围。灾害救助、科学技术发展事业、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事业、教育事业、妇女儿童事业、社会保障事业、医疗事业、残疾人事业可以将其纳入享受捐赠人优惠的公益组织的范围。目前只对38 家“国字头”公益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允许全额或部分抵扣,而针对其他大量的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则不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而社区性公益机构与捐赠者和接受赠群体间有着天然密切的联系,更易于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它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参与者,应该得到大力发展。在放宽限制的同时,明确对互惠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捐赠不予减免税。
(二)出台实物捐赠抵扣规定
实物捐赠应当被允许抵扣,而实物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最大困难就是估价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出台实物作价的实施细则,对物品如何评估做出具体规定,这是进行实物捐赠抵扣的首要措施。同时,扩充捐赠类型,完善对实物捐赠的估价管理工作。在捐赠的类型方面,既有现金、有价证券的捐赠,又有实物捐赠。目前我国关于实物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还未出台,而实物捐赠按照实质性原则也应在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列。国外关于实物捐赠的普遍做法是捐赠者事先通知税务部门,按照独立评估师的评估估价或类似财产同期价格折算成现金申报,由国家税务部门审定,然后纳入捐赠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三)允许结转或递延抵扣
应该允许企业当年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前结转至上一年度或递延至下一年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结转或递延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企业当年捐赠超出的部分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进行扣除。而我国税法并没有这方面规定,如果企业某个年度捐赠的数额较大,则超出部分无法享受结转扣除,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捐赠数额,不能更好地调动捐赠者的积极性。允许企业对当年捐赠超出捐赠限额的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进行税前抵扣,企业有的年度可能需要向社会提供较多的捐赠,例如重大自然灾害的突然发生,而有的年度企业却无能力向社会捐赠或提供的捐赠较少。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捐赠超过当年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的,而且不利于企业逐年消化一次性较多的捐赠。对于企业一次性数额较大的捐赠,可按照国外通行的做法针对超额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四)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通过全覆盖、累进制的个人税收体系,引导富裕阶层向慈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促进第三次分配,从而提高其个人之间与代际之间的财富转移的成本,推动捐赠的倒逼机制。在我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可以引导富人向社会转移财富,并带动非营利机构的发展。非营利机构是政府服务的延续,慈善机构、基金会对贫穷家庭进行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救助,这是实现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径。遗产税的开征涉及到许多方面,而且需要很强的操作技术,所以它的实施必须要有一系列完善的配套制度作为支撑。实践表明: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会对捐赠产生较大的影响,发达国家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可以归纳为“一疏二堵”:“一疏”就是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可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二堵”就是使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提高资产转移的成本,从而促使富有的阶层创立基金会。通过上述促进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带动更多的民间财力投入我国的慈善事业,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第三次分配。
参考文献:
[1]丁元竹,江汛清.中国志愿服务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2]高炳中,袁瑞军.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M].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9.
【关键词】上市公司;慈善捐赠;法律规制
一、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动机分析――基于法人的营利需求
上市公司是法人组织,法人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营利,而上市公司进行慈善捐赠,一方面可以起到广告效应,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Levy和Shatto(1979)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企业捐赠与后期的广告支出成负相关。Fry,L.F.(1982)也进一步分析指出广告费与公司捐赠是形成公司声誉的互补性投入。再拿国内的事例来说,最有说服力的莫过于王老吉公司。汶川地震中王老吉公司因为在第一时间积极捐赠,引发了消费者购买王老吉饮料的热潮,导致一时间各大超市王老吉饮料的缺货,这一举动在拓展销售市场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公司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还可以为公司带来很多长远利益,比如伤害保险,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获得维持市场的权力、提高吸引、激励和保留员工的能力等。
二、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矛盾体现
(一)上市公司慈善捐赠中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利益的矛盾
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行为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是要耗费很大成本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成本,对公司的人财物都是很大的消耗。虽然公司有可能因为慈善捐赠行为获得利益,但这种利益是不确定的,很大风险的,因此上市公司慈善捐赠行为中需要协调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利益的矛盾。
(二)上市公司慈善捐赠中董事与股东的矛盾
上市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主体。享有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而董事会只是公司的机构,其权利来自股东的授权,因此其只能在股东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决定应由谁做出,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就会难以厘清董事和股东之间的权限,就难免会发生越权行为,产生矛盾。
三、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
(一)上市公司慈善捐赠决定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要解决以上矛盾,就必须对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而最为重要的就是慈善捐赠的决定应由谁做出―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上世纪末,美国在司法判例中确立了约束公司慈善捐赠的“合理性”标准。公司慈善捐赠数额确定的“合理性”标准,最早是在美国司法判例中确立。“美国1990年发生的Sullivanv・Hammer中,法院认为公司确立为慈善捐赠的标准,是以其数额是否合理为度。所谓‘合理’数额,其实为一不确定概念,论者有谓在决定合理的捐赠额度时,应考量公司财务状况,以及与‘公司利益’具备一定的合理关系,而决定之。”但“合理性”标准是在公司履行企业公民义务的理论背景下提出的,目的是平衡股东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而现代公司的战略性慈善捐赠,通过公益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这种决策的商业性决定了董事应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其妥当性判断应引入经营判断规则。但笔者认为这两种判断标准都有其局限性,若直接规定由股东会决定,诚然保障了股东的权益,但股东会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肯定更为了解,在经营管理方面也更为专业。但是,若规定由董事会享有决定权,那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机构很有可能会出现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样股东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所以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决定主体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可以由股东大会自由裁量,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是由股东大会决定还是授权董事会决定。这样若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适合以后的实际情况,就可以通过修订公司章程来解决问题。若直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那就要修订法律,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上市公司慈善捐赠属于法人自治的范畴,应由法人自由裁量。
(二)上市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慈善捐赠行为的理论依据影响着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同时对国家有关政策(如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制定也有较大影响。本文对影响企业捐赠行为的三种主要理论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从管理学和经济学角度,来说明和解释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主要有三种理论,即利益相关者理论、利润最大化理论和经济人效用最大化理论。第一种理论认为,企业是社会团体公民,它对于整个的利益相关者乃至整体社会都负有责任,而慈善捐赠行为则是这些责任的具体表现,因此赞成将捐赠支出作为费用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第二种理论认为企业经营的前提假设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捐赠行为也应遵循此一前提假设.要将其作为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的整体决策的一部分;第三种理论则认为捐赠行为对股东权益并没有帮助.如将捐赠支出作为所得税的扣减因素,无疑是鼓励企业资源的不当使用,所以企业的捐赠行为是企业经理人为了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所做的决策不符合股东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本文对这三种理论进行简要剖析,期望有益于有关政策和募捐策略制定。
一、企业相关利益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实际上就是能够影响企业并受企业决策影响的个人或团体(Freeman,1984)。相关利益者论与传统’‘股权至上’‘论具有根本的区别。股权至上论认为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作为人应无条件地维护股东利益。而利益相关者论则认为企业是一个由众多投入了一定专用性资产的参与者所组成的组织(Clarkson,1994)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与参与,管理者与各种利益相关者形成”多元信托”(multi-fiduciary)关系(Goodpaster,1991)。换言之企业是各种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利益协调和均衡机制管理者应该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是某个主体的权益。
利益相关者,根据与企业的不同关系类型将学者们一般将其区分为’‘一级”和”二级”利益相关者(Post,1996;Trevino,1999)。前者指与企业形成正式契约关系的市场交易主体.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而后者则是指与企业形成非正式契约关系的非市场交易主体如政府、居民、社区、媒体、自然环境以及非人物种等。一般而言,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来得到满足,如股东通过分红、资本和经理市场来获得收益和控制权。非市场交易主体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一方面要通过强制方式来得到满足,如政府和环保主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企业慈善捐赠是其权益得以满足的重要方式.如企业对社区、环境、生态等问题的关注等。Jones(1995)还令人信服地证明企业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要求,有利于企业与其建立长期互信关系,从而大大降低体现为缔约、监督、搜寻等方面费用的交易成本.并因此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显然,企业慈善行为能够有效兼容社会公益与企业商业利益。
二、企业利润最大化
厂商行为无论人们对它赋予怎样的解释,但从长期和根本上看,还是利润最大化。实际上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厂商生产目的,其意义并不仅止于工具理性层面,而且还涉及到更深层次的社会生产目的.国民财富增长等问题。在现代经济中,企业生产是社会财富增长的源泉,企业生产效率的高低决定了一国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速度。只有每一个企业都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资源才能更有效地被利用社会需求才能更好地被满足。所以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企业越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就越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由于企业慈善捐赠在“利他”的同时更利于“利己”因此企业将慈善捐赠行为视为是企业追求“企利润最大化”整体政策之一。而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解释。
1在收入方面
无论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目的动机如何其捐赠行为的结果无疑对于企业的形象有正面效应所以.不少企业常被视捐赠为广告策略的一部份。企业进行广告的目的在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或降低顾客对于产品的需求弹性而捐赠亦被视为是达成上述目的策略之一因此企业进行捐赠行为乃成为增加营业收入的具体活动之一。
2.在成本方面
除了需求面外,捐赠行为也会导致企业成本的节省.包括职工的雇佣、培训成本,企业的运作成本和政治成本等。员工求职时所考虑的问题.并非以薪酬为惟一因素.还会考虑其他环境属性.如空气质量、治安环境等。由于企业的捐赠能提升当地环境质量或生活水平同时亦可改善教育环境及质量.故从长期而言.将提高劳动力的供给质量因此亦间接降低了劳动力成本。再者当企业的捐赠用于改善当地投资环境时,就有可能有效降低企业的营运成本等。
3.在税收方面
政府对企业征税将影响其净利润.但并不会影响其捐赠金额.这可由下列算式说明:
n=(l一t)(R一C一G)
其中n为企业利润.t为税率.R为收入,C为除了捐赠以外的成本,G为捐赠。由上式可知,企业税前利润决定于收入、成本以及捐赠等三项因素,而税后利润则是将税前利润乘上(1一t)。当企业捐赠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将上式对G微分后的一阶导函应等于0.此时.税率对企业捐赠水平的影响不再存在。
此种关系即利润极大化下税率变动对捐赠水准的影响,用图形解释如下:
如图所示,由于税率与捐赠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前提下.税率的提高使利润/捐赠曲线往下移动时,水平的效用无异曲线仍会与利润/捐赠曲线相切于利润最高点,而使捐赠的金额不变(均衡点由原先的A点移至日点)。图中水平的效用曲线指的是经理人的效用曲线,在利润最大化的前提假设下.经理人的效用只会因为利润的提高而提高,并不受捐赠金额的影响,因此,效用曲线仍然是呈现水平的状态。
三、经理人效用最大化
经理人”效用最大化”是企业’‘两权分离‘’的产物。在’‘两权分离‘’下公司基本上是由与企业赢利关系不大的经营者所控制公司追求的目标不过是保持能使股东满意的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投资回报一旦超过了这一限度,就要牺牲利润来提高经营者的效用.经营者的效用最大化行为要求利用企业资源来提供工作乐趣。譬如当企业的利润已经超过了股东所要求之最低限额时,超出该限额部份即属于经理人的可控制利润,由于经理人对公司并无剩余价值请求权,因此可控制利润即成为经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工具之一,当他们把可控性利润用以增加自身效用时.此部分即是经理人的特惠性支出,这种行为与股东追求企业利润最大的目标明显相违背,于是产生了问题与成本。就企业捐赠行为方面观察此种问题亦存在.即经理人将利用可控性利润增加企业的捐赠金额.使得捐赠水平大于在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下应有的捐赠金额.藉以满足经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目的。在此情况下追求企业利润的动机系包含于经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的动机之中,而捐赠金额的某一部分系属于追求利润的动机而高于此一金额部分即成为经理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下的工具。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越来越强烈。慈善捐赠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民营企业在慈善捐赠方面表现突出,并日益成为企业捐赠的主力。本文试图通过对21世纪以来,我国民营企业慈善捐赠在各种重大灾难面前的突出表现的梳理,归纳其捐赠特点,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特点
一、引言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具内在活力的企业群体,民营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慈善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民营企业的慈善事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并逐渐成为企业慈善捐赠的主力。然而,在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如下问题:企业捐赠通常针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具有较强的临时性、随意性;慈善捐赠不规范、机制不健全;个别企业家捐赠活跃、总体上滞后等问题与不足。为了中国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解决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文试图通过对21世纪以来民营企业慈善捐赠在各种重大灾难面前的突出表现的梳理,归纳其特点,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中国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现状
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慈善捐赠的主力。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营企业的独立主体地位意识越来越强烈,有参与社会管理与社会创新的迫切意愿,它们想用自身的行动回报社会,希望通过捐赠行为,肯定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其次,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扶持与引导。最后,慈善责任是民营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21世纪以来,民营企业慈善捐赠在各种重大灾难面前表现活跃,并自2008年开始,民营企业不仅从企业捐赠的数量还是捐赠水平上均超过国企,成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民营企业在2003年的“非典”、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0年的玉树地震等突发性事件中频现民营企业的活跃身影,他们积极参与慈善救助,在公众面前树立起了良好的社会形象。而根据中国慈善排行榜的资料显示,自2008年开始,我国民营企业捐赠数量开始超越国企,捐赠金额也有增长的趋势。
图1
数据来源:中华慈善捐助信息中心
2007-2009年上榜民营企业数如图1所示:2007年上榜民营企业86家,占全部上榜企业数量的38.7%;2008年有201家民营企业上榜,占全部上榜企业数量的61.9%;2009年上榜的民营企业的数量比2008年增加了一倍,达到412家,占全部上榜企业数量的45.9%;其中,2008年上榜民营企业捐赠总额为20.8307亿元,占到上榜企业捐赠总额的37.9%,已经超越国有企业。从捐赠的民营企业数和捐赠额来看,民营企业日益成为慈善捐赠的主要力量。
表1 捐赠过亿元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有权性质
1 大连万达 民营企业
2 神华集团 国有企业
3 中国石油 国有企业
4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5 加多宝集团 外资企业
6 中国海油 国有企业
7 步长(制药)集团 民营企业
8 恒安集团 民营企业
9 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10 台湾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 港澳台资企业
数据来源:中华慈善排行榜2010年1月—7月榜单
2010年我国慈善捐赠总额中,亿元大额捐赠成常态。根据《公益时报》公布的2010年1-7月捐赠过亿元企业名单显示,民营企业占据了其中的5席,仍高于国有企业的3席,以及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见表1)。随着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通过慈善捐赠参与社会活动,响应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求,慈善意识逐渐增强。由于国有企业属于公共企业,大额捐赠并没有受到赞赏,相反捐赠行为本身却存在一定的争议,而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其产权明晰,利益主体明确,拥有自主权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优势。所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间的捐赠差距,将逐渐拉大。总体来讲,2010年,民营企业在慈善捐赠方面依旧处于领先地位。
此外,根据2012年6月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1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核心数据显示,2011年各类企业的捐赠达到485.75亿元,占我国社会捐赠总量的57.5%。其中,国企捐赠115.63亿元,占企业捐赠总量23.8%;民企281.2亿元,占57.9%,是国企2倍多。由此说明,企业捐赠仍为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的主要力量,其中民营企业贡献最大。
三、中国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特点
当前,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活动,通过慈善捐赠的方式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公众面前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然而,民营企业慈善捐赠多是在较有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中,企业没有长远的慈善规划,慈善捐赠具有较大随意性;慈善捐赠不规范,机制不健全;个别民营企业表现活跃等问题的出现,这与民营企业自身的特点是密切相关的。
(一)慈善捐赠主体有较强的自然人特点
1.捐赠行为与企业家的个人价值观密切相关
企业慈善捐赠行为影响因素之一是捐赠主体的特征,企业家的个人价值观与企业慈善捐赠有着密切的关系。Campbell,Guhs,&Gruca(1999)检验了决策制定者的个人态度与企业慈善捐赠的关系,研究发现,富有同情心的高层决策者更愿意捐赠。
慈善救助是中华民族世代相承的传统美德。中国传统文化中“仁爱”、“积德”、“慈悲”思想,都蕴含着救人济世、福利民众的道德理念。民营企业家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往往局限于回报乡土,造福四邻的狭小社会。而民营企业家对慈善捐赠的选择又影响着整个企业的慈善捐赠方向。以江苏省民营企业为例,毕素华(2011)对江苏省民营企业慈善行为进行实证调查,发现民营企业的个人特质成为了促成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重要因素。调查显示,54.7%的人认为慈善意识是民营企业在新时期应当具备的素质,55.1%的人认为履行道德义务有利于塑造企业形象、提升企业文化,39.7%的人认为同情心、恻隐心等人性是民营企业持久不变的道德形态①。所以说,民营企业家的价值观、慈善意识对其慈善捐赠行为有着密切的关联。
2.和企业经营状况紧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