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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保障财务决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方法准确规范,报表填报数据真实、可靠,审计报告规范、全面,有效提高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编报质量,依据《河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河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决算审核内容
20*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以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为重点,主要审核资产质量、经营成果、保值增值状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状况。审核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编制规范审核。审核企业的20*年度财务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上报资料是否齐全,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现象。
(二)经营成果审核。审核企业的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合并范围是否合理,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现象;审核企业上报的保值增值材料,核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企业工效挂钩基础财务指标的真实性。
(三)审计质量审核。核实企业的审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聘请的中介机构是否与招标或核准的一致,核实审计是否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进行,核实审计报告规范性、审计披露内容的全面性和审计意见的适当性,以及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二、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20*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分为企业自审、集中会审、决算认定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审。各省属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认真做好自审工作,主要对财务决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企业自审重点内容及集中会审报送材料见附件。
(二)集中会审。从20*年3月下旬开始,省国资委组织对省属企业20*年度财务决算集中会审。集中会审将采取“分批组织,逐户审核”的方式,对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核。集中会审的具体时间、地点、企业分组名单等另行通知。
(三)决算认定。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在对企业财务决算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依据出资人财务监管要求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需要,逐户确认和核批省属企业20*年度财务决算。
三、财务决算审核目标
(一)保障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全面完整,填报规范,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
(二)核实企业财务决算编制质量,认定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三)核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各项客观因素材料,以及企业工效挂钩、经营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工作涉及的各项指标;
(四)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和《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豫国资发[20*]2号)的规定,依据经核实后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和年薪制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五)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质量;
(六)对各省属企业财务决算逐户提出审核意见,编写各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四、财务决算审核要求
各省属企业应认真做好本企业财务决算自审工作,加强工作组织,明确工作分工与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一是及早安排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工作,加大组织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核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严把质量关;二是建立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责任制度,各省属企业应从基层分户数据进行层层审核,对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核实调整。三是积极督促各级子企业和中介机构按时完成报表审计或内审工作,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内审报告),并按审计意见调整财务决算,对于调整事项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向省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四是对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报表或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对有关差错应当及时纠正,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规定、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审议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
第九条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总经理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参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企业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根据企业的内部职责分工,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省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所属单位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所属单位;
(二)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所属单位;
(三)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企业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应当根据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决定)。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若对企业下达的审计决定书有异议,可以提请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省国资委申诉。
第二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报告(决定),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企业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应当向省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省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九条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委员会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于、、、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计算机辅助审计具有快速、准确、高效的特点,在社会审计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随着内审业务的不断扩展,如何加强审计业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成为摆在三院审计部面前新的课题。本文,以三院应用《审易》软件开展年度决算审计为例,重点介绍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思路、具体方法和取得的效果。
开展计算机辅助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的必然性
财务决算审计是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真实性、合法性的综合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国资委在统一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同时,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对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单位,委托其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财务决算审计规范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三院审计部认识到,当前会计电算化工作已经相当普及,核算规范,信息储备完善,同时财务决算审计具有时间要求紧、审计范围广、数据处理复杂等特点,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早已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内部审计机构要想履行好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只有尽快掌握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才能满足审计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基本思路
“统一软件、统一培训、统一底稿”是三院审计部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基本思路。“统一软件”是指在三院审计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考察审计软件与财务软件的兼容性、审计软件本身的操作性,并对软件功能进行测试,最终确定《审易》软件作为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工具,要求下属各专职审计人员人手一套;“统一培训”是指在软件配备的情况下,对各专职审计人员进行计算机应用以及软件操作的统一培训;“统一底稿”是指在进行项目审计的过程中,要求必须使用软件内置的底稿,从而用项目推动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的开展。
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具体做法
以2005年三院财务决算审计为例,三院审计部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具体做法是:
1.明确审计目的。财务决算审计的作用在于考核经营业绩、评价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审计内容主要是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及补充资料的构成发表审计意见。计算机辅助审计必须围绕中心任务确定工作方案。
2.制定财务决算审计方案。明确审计依据和审计范围;按审计要点明确审计内容和具体要求;合理组织分工,明确完成时间。
3.开展操作培训,使审计人员尽快账务倒数、建立数据库、查账、查询、取数、审计分析、审计计算、底稿管理等计算机操作和审易》软件操作等技能。
4、核实资产质量。除现金盘点外,使用《审易》软件处理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表,使用抽样方法盘点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并形成工作底稿,确认资产真实可靠。
5.提前介入,保证审计时间。把形成决算报表前的财务数据导入《审易》软件,利用内置的分析工具分析有关财务数据(例如对各项科目增减变动情况使用柱状图、折线图等进行分析,对开户行倒账进行自动对比,对异常会计科目自动进行检查等),了解业务量和账务处理情况。对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把调整事项消化在预审阶段,提高决算报告的可靠性。
6.核实决算报表,确认资产的权益关系。在上报集团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出来后,使用《审易》软件自动生成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与财务决算主表核对,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确认会计账表的一致性。
7.使用《审易》软件“抽样”功能(PPS抽样、固定样本容量抽样等)编制会计凭证抽查工作底稿,同时结合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进行筛选,减少抽凭数量,提高抽样精度;依据抽出的样本进行现场抽样审计判断,核查账表、账账、丹东证核算内容的一致性、有效性,核算内容的真实合规性。
8.重点审查三张主表的构成及数字勾稽关系,客观反映财务状况。确认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数据来源真实性,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计算的合规性,分析其对资产负债表增减变化产生的影响,分析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合理性,客观判断资金运作对资产构成的影响。
9.审核基建转并表的正确性。用软件自动生成资金平衡表,与转并表工作底稿进行核对,分析单位内部往来是否抵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核算是否规范,用《审易》软件复核功能判断基建核算以及转表、并表的可靠性。
10.在国资委财务决算报告决算表出来后,重点审查会计政策、会计估算执行的公允性,分析报表与报表附注的依附关系,判断资产质量、经营效果、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因果关系。由财务决算审计模板自动生成保值增值等经济指标数据,给财务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完整的财务分析资料。
11.按照《审易》软件总提供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按财务决算审计手册要求填写统一的工作底稿,确保审计作业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分析作出审计判断,发表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出具统一格式的审计报告。
计算机辅助审计不仅发挥了数据处理功能和审计分析功能,而且形成了复合型的计算机辅助审计组织形式,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几点体会
通过近年来的实践,有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1.要有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要多宣传计算机辅助审计的特点和优势,得到领导的支持,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为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
2.要有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一方面要培养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带头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以点带面,提高审计工作人员掌握计算机操作以及审计辅助软件的应用,提高审计业务判断能力。同时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对其掌握的财务资料和商业信息保守秘密。
3.以点带面,项目推动。由于计算机辅助审计开展的时间不长,在实际使用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三院审计部在这方面是用擅长计算机知识的审计人员这个“点”来带动大多数对计算机知识不是很擅长的普通审计人员这个“面”;在审计过程中要求使用统一的工作底稿,而且要用软件来完成,从而通过审计项目来推动审计人员学习使用审计软件。
计算机辅助审计是科学发展的成果,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它不仅克服了传统审计翻阅账本时间长、综合分析能力差的缺点,同时为规范审计作业、提高审计质量创造了有利条件。特别是在财务决算审计中,会计资料全、保存时间长、查找方便,可为开展其他项目审计提供必要的会计信息。
关键词:高速公路,竣工决算,竣工财务,问题 , 策略
Abstract: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part of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At present in the highway of final accounts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standard and practice of of all kinds of problems and contradictions appear to have paid attention. The article mainly aimed at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basic requirements of different provisions for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regulating the highway of the strategy.
Keywords: highway,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complete financial, questions,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高速公路竣工决算编制问题分析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是应当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竣工决算,还是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决算?是只需要编制竣工决算或工程决算,还是需要在编制竣工决算或工程决算的基础上再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目前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有待通过进一步探讨,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策略。
1.1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报与审批
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竣工决算编制与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必须填制工程概况专用表和全套财务通用表。
(2)建设项目完建时的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概算所列的投资额或收尾工程的实际情况测算投资支出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收尾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3)对列入竣工决算报告的基本建设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4)建设项目完建时,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5)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6)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7)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三个月内报出。
1.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的编报与审批
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工程决算编制与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工程决算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交工验收后负责组织编制,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并将工程决算文件及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各 1 份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2)工程决算文件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符合规定。
(3)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包括工程决算文件和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表包括的内容有:合同段工程决算表;工程全同登记表;变更设计登记表;变更引起调整金额登记表;工程项目调价登记表;工程项目索赔登记表;计日工支出金额登记表;收尾工程登记表;报废工程登记表;工程支付情况登记表。
(4)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对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批准概(预)算文件中未列明且不能列入第一、二部分的费用列入第三部分。
1.3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很显然,原交通部印发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公路工程验收阶段决算的编制具有不
同的规范要求。《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范内容主要是依据当时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原则要求,并结合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特点提出的。与当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及财政部修订后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不同之处在于:1)竣工决算报表体系更为完整;2)提出了对竣工决算报告审计的要求;3)要求将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在完成了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
与此不同,《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则侧重于公路工程预算管理的角度对编制决算提出了规范要求。提出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与财政部规定的工程建设成本构成是不同的。
(2)关于竣工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3]21 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 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
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
的协调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日渐增多,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和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是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常变更基建计划
一些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争项目、抢时间,编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有的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工程,使得实际情况与计划脱离,出现严重的“三超”现象,即超投资、超概算、超标准。因而,这些单位想方设法更改或追加计划,变更建设规模。
(二)自筹和贷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为了要到项目,一些单位申报基建计划时,其自筹计划常大于单位财务支出能力,导致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加快基建工程进度,又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不能处理好拨款、自筹和贷款之间的关系。
(三)工程结算出现高估冒算
在基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上高估冒算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有: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设计变更增加部分通过现场签证重新计入,而变更减少部分未作调整,重复计算,多计费用等。
(四)基建报表虚报和少报基建投资完成额
为了不影响下年度国家拨款,同时也便于年终决算报表的顺利通过。部分单位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往往根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投资的差额作一些账务调整。如将其超额完成的部分暂挂在“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工程款”中,待下年年初再予调回;或将未完成投资额的差额部分以虚假附件或根本无附件虚报投资完成额,挂“建安工程投资”和“应付工程款”等科目。
二、完善措施
针对基本建设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基建投资财务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控制
如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基建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预算控制
制定年度基建计划和预算进行控制。在编制预算时,既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又要“积极发展,贷款建设”,做到建设规模要适度,结构要合理,经费来源要可靠。
(三)实行经济责任控制
基建财务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以不同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运行有序的群体,单位领导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共同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四)建立健全基建招标管理体制
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通过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专家库等措施,解决项目实际决策过程中存在的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问题,监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五)严格实行合同会审控制
基建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要全面清楚。特别是合同价款及支付形式、物价浮动因素、政策调整因素、双方的承诺及主材的供贷方式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应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合同会审小组,参与基建合同谈判,提出合同审核意见,负责监督合同执行与变更管理,并在基建过程中实行监督、审计和法律咨询工作的联系与协调。
(六)实行造价审计控制
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初审要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资料如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现场隐蔽工程纪录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量的计取、定额套用是否与标书中要求一致,以及乙方所供设备、材料有无重复计算等进行审查,把好降低工程成本的第一关。终审由单位审计部门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三、抓好管理重点
要做好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应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概算执行
工程概算是进行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细化概算管理,控制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是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概算控制,一是控制工程经费不得用于工程项目外支出;二是做好工程项目各分项经费的控制。对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分项工程经费增减和预备费动用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对暂列经费如管理设施等,办理具体方案批准手续后实施;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性支出,实行概算控制,预算管理,分年度据实列支,严格控制超概算现象发生。
(二)招投标与合同签订
招投标和合同环节包括招标、投标、开标、定标和合同签订、执行等阶段。将招投标、合同签订环节纳入财务管理,进行事前事中控制,是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实现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财务人员应参与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工作,从财务角度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进行审查,如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可行、有效等;对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清的条款提出相应的建议,以降低工程风险,达到控制项目投资的目的。
(三)资金支付
资金支付环节关键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和拨款申请制度,将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在合同约定条件范围内。“一支笔”审批制度是指除差旅费等小额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外,所有资金的使用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的一种内控制度。拨款申请制度就是对切实由管理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实施、通过财务报表结报投资的项目和费用,由财务部门填制“拨款申请单”,并经工程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四)财务手续
财务手续是否合规完善,是会计基础工作的“形象工程”。应实行财务手续事前控制,确保工程价款支付、管理费支付等各项开支手续完备合规,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和白条现象。针对实际中完税发票难以及时取得的现象,可采取代扣代缴税金的方式,防范承包商不开具发票偷税漏税给单位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