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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安全的基本概述
基本内涵。结合《国际食品卫生通则》的相关规范,所谓的食品卫生安全就是根据食品的具体用途来开展烹饪、调味与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形成危害。二在《食品工业基本术语》中,对食品卫生安全的定义是防止食品在实际生产、加工、运输、贮藏与销售中被部分有毒或有害物质污染,旨在保证人体食用的健康性与安全性。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被赋予了新的定义,是指食品无害、无毒,且其中所蕴含的营养物质能满足人体健康需求,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慢性、亚急性与急性的危害。
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主要因素分析。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食用需要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在制作食品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最终衍生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例如,在食品种植与生产阶段,为保证产量,种植者常常会在一些瓜果上涂抹一些激素类药物或农药,这些化学物质会浸入到瓜果蔬菜之中,进而会埋下安全隐患,若卫生监督不科学,会将一些含有大量化学药物的瓜果蔬菜进入到市场环境中,后果不堪设想。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打造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而言,若缺乏相配套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会对食品卫生监督效果产生严重的制约。因此,应打造更为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及时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流程进行规范与约束,这样,能为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在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运输与储存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要求,在该体系中,应对食品与农产品的质量进行明确规定,也要对无公害、卫生质量标准予以严格规范。为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做到在原材料收集、生产、加工、食品成形中的各个环节,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对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化监督与管理,进而可大大提高食品的安全性,进而能为人们健康食用提供条件。
加大对食品的抽检力度。一般来讲,食品数量较为庞大,且在开展食品检测时,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若对食品进行彻底、逐一的检查是不切实际的。对此,我国在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时,是采用抽z方法,且抽检结果与食品卫生安全存在着直接性的关系。因此,为保证食品检测质量,减小食品安全检测的风险,应对食品抽检操作流程实施严格规范,以保证抽检操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抽检工作完毕后,需要将抽检结果上报到相关部门,监管部应打造科学的抽检报告体系,深度分析抽检结果,并建立起抽检数据库,这样可为后续数据的查找提供便利。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监督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依照本程序执行,但法律、法规另人规定的除外。
进口食品的口岸卫生监督程序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本辖区内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四)本辖区内的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本辖区内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行政专署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本辖区内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卫生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管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级行政管辖区内开展食品抽样检测活动。
第九条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被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请示后十五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第三章许可
第十二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以及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投入生产前须提供所需资料和样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审批程序按卫生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卫生部审查批准,报批程序按卫生部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按卫生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食品广告的审批,按《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申请时,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新、扩、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作出卫生学评价。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照新、扩、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对职工食堂、餐馆的工程验收,应在十日内提出验收意见。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竣工验收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二十条食品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时,应出示监督证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将下列内容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一)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卫生、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五)食品标识、说明书、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产品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或按监测计划采样;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的巡回检查,按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应制作现场监督笔录,笔录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事由,同时记录在场人员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巡回监督检查过程中或监督检查完毕后,应当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行政处罚法》、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有关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五章监测和检验
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员采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用工具等样品时,应出示证件,并根据监测目的以及食品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的规定,无偿采集样品。
采样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向被采样单位和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监测目的,按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填写样品检验通知单,并按规定及时将样品送检,检验人员应验收样品,并在样品检验通知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食品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确定检验项目。
疑似污染、变质、掺假、掺杂食品,以及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的检验项目,根据调查需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十六条检验按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没有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可参照同类食品的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或地方、行业卫生标准检验方法以及国际组织推荐的方法进行。
检验人员应填写卫生检验原始记录和卫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核实无误后,由检验人员签字并移交承办的食品卫生监督员。
食品检验样品保存期不少于一个月或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时间保存样品。
第二十七条检验者应在收到样品检验通知单后,十五日内出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对中毒食品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的检验,应在五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被监测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申明理由,经同意后进行复检。
书面复检申请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或在指定领取检验报告期限终止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答复。
第二十九条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做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一个月。
第六章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必要时,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中毒食品或污染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应执行本程序第七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食物中毒的调查及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可疑及中毒病人的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临床症状及体征、诊断、抢救治疗情况;
(二)可疑及中毒病人发病前四十八小时以内的进餐食谱及特殊情况下的七十二小时以内的可疑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发病情况;
(三)可疑中毒食物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五)采集可疑食物和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洗胃液)、血、便及其它需要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
(六)填写食物中毒调查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及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污染食品的名称、数量、来源、流向;
(二)污染物的名称、数量、可疑污染环节;
(三)取证、采集样品进行检验;
(四)制作调查笔录。
第三十三条对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时,其采样数量不受常规采样数量限制,并实行无偿采样。
第三十四条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应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和被调查者签字。
第三十五条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对调查材料、检验结果及其它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写出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的全部证据材料,认为证据不足的,及时补齐或补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依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行政控制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时,使用封条,并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封条上应加盖有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被控制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应承担保全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当事人拒绝承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具有条件的单位予以保全,保全所需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遇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可当场对已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予以封存,并制作笔录,但在采取封存措施之后,应立即报请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送达行政控制决定书。
第四十条对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验或者卫生学评价工作,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依法作出予以销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属于未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卫生 质量认证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2-0039-02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和质量三重概念已经出现比较严重的混淆现象,对待细致的产品卫生处理不够严谨,造成实际成品背后不同健康安全威胁因素的密布,这些专有名词的模糊性渗透现象,将直接影响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相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落实,更严重威胁着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和需求状况,因此,必须对三者之间的隐性特征进行准确划分,维持安全秩序处理工作的合理进行。
1 食品安全、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三者之间的含义辨析概述
1.1 食品的概念
食品的定义因国家和地域的不同而不同,美国的食品定义为:可以为人活着动物食用的一种物质。而欧盟的定义是:一切能够被人类消耗吸收的物质。然后,我国的食品定义在法律上存在歧义。随着环境及农产品的被污染,众多国家呼吁将食品纳入到产品责任中。
1.2 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概念的区别
1.2.1 食品安全
在相关产品流通环节下,配合可靠的法律制度维护和管理部门严密监察工作,实际食品不存在任何对人体健康造成显性或隐性危害的状态,这是食品安全内容的主要定义。这种安全范围的内容不免会造成卫生、质量概念的混淆,因此在具体表述食品安全理论的过程中,绝不能一味地脱离安全、质量效应进行单独理解。
1.2.2 食品卫生
食品卫生就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卫生习惯和预防疾病蔓延的健康理论实现论述,在一定生理法规范围下进行生产环境和生活状况下的实际应对策略补充。根据现代致病因素分布规律进行分析,良好的清洁处理工作可以较好的预防疾病的滋生,并且尽量减少对他人的传染危害[1]。我国《食品卫生法》已经做出明确阐述,在利用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政策落实基础上,配合现实性相关产品中的添加剂、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等进行卫生标准管理制度的渗透,争取现代技术下的传统卫生习惯要领能够得到有效传承。现下的食品卫生法令利用广泛的强制性实施手段获得了一定的主观承认地位,加上卫生基本含义内容的淡化,造成所谓安全、卫生的食品价值定义原则更加混乱。反而在近阶段食品安全定期使用范围愈来愈广泛的条件下,食品安全成果的规范已经对卫生原始含义实现一定的分离。
1.3 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概念的区别
食品卫生的定义:保证食品及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所有具备的一切条件。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的前提,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一种方法。
1.3.1 食品安全注重包装标示的清楚、准确
食品标示的清楚、准确是确定食品安全的首要条件,它是食品最简单的描述说明。不规范的食品标示会严重影响食品的安全,但是不一定导致食品卫生。
1.3.2 食品安全注重商标运用
食品的商标认证满足食品的卫生条件,即,对人体身体无害。但是,若存在虚假信息就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1.3.3 食品安全注重食用方法
由于人本身的差异,导致了食品安全的差异性。例如:某些食品对特殊人群会产生过敏等现象。
1.4 食品质量及相关性问题概述
质量是指生产工序中的产品优劣效果。我国在阐述食品质量标准的过程中,牢固把握内部关键性维度的扩散基准,对产品制备过程中的优劣标准进行充分地系统鉴定,实现优等和劣等范围的清晰界定,帮助规划指标能够实现顺利达成。所谓的食品质量是收揽影响消费者和产品价值的特征包括负面内容(腐败、污染等),正面特征(色泽、香气、加工手段等)[2]。这种安全效能和质量水准之间的区别对公共政策的灌输式引导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配合国家事先的食品控制体系进行本质内容的科学匹配。
2食品安全、卫生与质量之间辨析途径分析
在利用灌输式逻辑思维引导活动中容易出现一系列的混乱现象,尤其是在公共政策和国家法律制度制定相关规定方面,现实服务手段不足以发挥现实指导工作的价值水准。由于具体标准化和产品相关质量法令的规定要求,使产品的质量日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理性内容向法律制度的转化过程中,食品安全的主导地位尚未被确立。因此,可以具体重新确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结构,规定食品安全的主要实证原则和方针技巧,尽量控制行政处罚的波及范围[3]。利用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动物防疫法令和食品安全检验等措施进行监管法内容的完善,逐渐渗透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支持格局形式,保证国家必要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素质。
3 分清食品安全、卫生与质量定义的重要性
理清三者定义的联系及区别是为法律制定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食品安全的全过程预防的观念主要是针对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质量整改,在生产环境中,利用管理机构强制性的污染防治手段和食用农产品的保护措施,进行总体食源无害化处理。通过分清食品的三个具体含义,才更有利于国家政策的确定及相关法律的制定。
4 结语
现实中的食品生产工作,对必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三者之间的分别诠释还不够细致明确,必须联系现代群众的反馈渠道进行阶段策略的调整,争取实际经济效益和全民健康素质的巩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焦丽敏.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困境与出路研究[D].西北大学,2008.
一、学校领导重视食堂卫生工作
每学年初,学校专门召开食堂卫生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和具体分工,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学校食堂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同时召开学校教职工、后勤人员会议,学习上级颁发的文件,要求学校后勤人员提高食堂卫生工作意识,增强食堂卫生常识,切实认识到学生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保证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护好,让家长放心地将孩子交到我们的手中。
二、确保了饮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健全卫生、食品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到人,搞好食品卫生宣传,由卫生教师做好对食堂每周一次的检查评比,做到奖惩分明。
四、调整厨房内部布置。一是蒸饭间,二是蔬菜加工间,三是打饭间。
五、把好四个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1)、把好采购、加工关:采购做好验收工作,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2)、把好"消毒"关。所有的餐具、用具都高温蒸汽消毒。
(3)、把好"个人卫生"关。做到身体不适的职工不能进入食堂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及经过食品卫生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必须做到"三白".
(4)、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厨房关,保证放毒现象发生。
六、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坚持按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规范化管理学校食堂。
七、整改措施
为有效的控制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做好各类事故隐患监控,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健康安全。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学校卫生室、食堂要通过课堂教育、板报、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力度,使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深入人心,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自身健康。同时,也使食堂的工作人员自觉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操作营业。
(2)、加大管理力度,杜绝校门流动摊点的食品流入学校;食堂生产加工加强卫生监管,严格操作规程。加大奖惩力度。
(3)、全面停止使用一次性碗、筷和塑料袋,杜绝白色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学校通过健康教育,告诫学生不吃霉变食品,不买三无产品,不喝生水冷水,教育学生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三是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专题讲座,开展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倡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加大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监控力度,禁止学生到无证摊点就餐或购买副食、饮料等商品。
八、存在问题
(1)、学校因经费原因,学校食堂配套设施标准不高。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重大活动具体内容,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五条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主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二十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接待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及资料,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制定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对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食品卫生状况评估;
(四)做好卫生监督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
第九条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卫生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接待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待单位卫生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设立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三)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卫生监测情况;
(五)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及健康状况;
(六)接待单位存在的食品卫生隐患问题及卫生监督意见;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对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的方式包括卫生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三日内撰写《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报告》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签收。接待单位应依照卫生监督意见内容进行整改,主办单位应当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全程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二)卫生行政部门选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实施食品卫生计划监测和现场食品卫生快速监测。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重点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
(二)根据重大活动规模、人数确定是否选派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卫生检验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食物中毒而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七)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和供餐活动;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立即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对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及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要求,负责组织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任务。主办单位应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工作支持。
第十七条重大活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活动主办单位、活动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告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接待单位卫生资质、条件设施、安全标准、操作规范、卫生培训、实验室设置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