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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建目标
到**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中医药事业发展运行机制,实现中医药资源配置的优化、服务模式的转变、服务领域的拓宽;基本建立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功能健全、人才结构优化、运行机制灵活、自我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较强的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中医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新兴产业初步形成,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力争通过国家级评审验收,成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
二、主要工作
(一)中医药基地建设。进一步改善全市中医医院医疗用房、设备条件。**市中医医院新建6000平方米后勤综合楼;德清县中医医院分院改、扩建3000平方米的医疗用房;长兴县中医医院新建6000平方米门诊大楼、14000平方米住院大楼及2000平方米的后勤综合楼;安吉县中医医院新建10000平方米的住院大楼;南浔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扩建7000平方米的住院综合楼;吴兴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新建3000平方米的医疗用房。
(二)人才队伍建设。到**年,每千人口中医数达到0.3人。争取有2名新一代省级名中医,20名市级名中医,40名名中医、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继承人,选拔培养20名农村中医骨干。乡村医生参加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人数达100名,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到100%。中医药卫技人员继续教育参加率95%以上,中医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到100%。中医医疗机构中,西医人员接受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90%。今后新充实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临床医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中医临床医疗重点学科建设。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群建设。新创建2个市级中医临床医疗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争取4-5个中医临床医疗重点学科(或专科专病)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建成辐射全市的重点专科专病不少于4个,每县(区)辐射当地的重点专科专病不少于8个。重视发挥各级综合性医院中医科的作用,在综合医院中创建省级示范中医科2个,鼓励创建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
(四)中医科技创新。在中医治疗不孕症、肝病、肾病、肿瘤、骨伤、针灸、腰腿痛以及医院特色中药制剂的深度开发利用上取得较大进展;开展各类中医药科技项目15项,争取省级4项、市级6项、县级4项;向基层推广6-10项中医适宜技术;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整理继承工作。
(五)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积极开展“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各县区均达到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标准。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完成中医科、中药房建设任务,建成5个省级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基本形成县、乡、村三级农村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乡镇卫生院中医药覆盖率达到100%。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体系,加强中医医院中医急诊协作网络和中医医院急诊科的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领导,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省发展中医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2号)等精神,主动承担起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的责任和任务,将中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市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领导小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创建工作,切实解决一些能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
(二)部门配合,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严格执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标准,共同推进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创建工作。卫生部门作为创建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要对中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经常性开展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医工作的投入,中医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事业经费应达到或高于卫生事业费的10%。人事部门要重视中医药人才培养、使用、晋升等,特别在培养高层次中医人才和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为中医药人才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科技部门要积极实施扶持政策,对中医科研实行“优先立项、优先资助、优先奖励”的三优先政策,形成重视、支持中医科技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中医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重视中医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大推广适宜中医技术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督、文广新闻、规划与建设等部门均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
(三)完善网络,全面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管理职能,实行中医工作全行业管理。要设立中医工作管理机构,制定中医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从业人员的行业准入制度,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中医服务机构和中医医疗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中医行业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中医指导科,承担本地区中医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四)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要把改革作为推动中医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使中医行政管理模式及中医行业运行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中医学术进步与现代科技水平相适应。要根据中医各个领域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制订不同的发展政策,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中医医院要积极推进以人事分配制度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坚持“病人选医生”制度,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加强成本核算。积极稳妥地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建立民营中医医疗机构。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宣传国家、省中医药方针政策,要围绕我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这一主题,及时宣传我市出台的一系列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要在社区、医院等建立中医工作的宣传阵地,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的普及,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中医药文化的内涵,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理念、知识和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利用中医药防病治病,进行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四、进度安排
按照**年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审验收的时间,整个创建活动计划分成四个阶段逐步推进: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至2006年5月):为项目准备及启动阶段。该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创建申报,组建各级创建机构,宣传动员,营造创建氛围和研究制订创建方案。
第二阶段(2006年6月至**年4月):为建设提高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2006年度的各项阶段性考核目标,并进行自查评估,总结经验,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卫生厅审核。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一、区中医药发展现状
截至2010年,区开设有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公立医疗机构10家,民营医院5家,中医门诊部1家。全区共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37名,执业助理医师12名,其中职称分布情况:正高4名,副高12名,中级29名,初级104名,分别占中医卫技人员比例的3%、8%、19%、70%,另有中药师43名,2010年全区公立医疗机构中医药门诊人次为30.5万人次。当前,制约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
(一)中医药服务网络体系不健全,服务可及性不强;
(二)全区中医药人才缺乏,高职称、高学历中医药人才比重不高,中医药人才断脱档现象严重,无市级名中医;
(三)代表区中医药发展龙头的区中医院中医药文化底蕴不足,中医特色和优势不突出;
(四)中医药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优势学科难以凸现,中医药科研、教学和学术能力整体水平较低。
二、未来五年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1-2012年,充分整合和挖掘我区中医药特色优势资源,创建成为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2012-2015年,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努力创建成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确立以创建促发展的工作措施,到2015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起城乡统筹兼顾、发展协调、功能完善、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区域中医药疾病防治中心基本确立,能够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治疗及治未病需求。区中医院达到二级乙等专科中医院水平,老百姓对区域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满意度位居全市前列。
(二)具体指标
到2015年,全区年中医药门诊服务人次达到80万人次以上,开设中医(中西医)服务床位150张。基本建立以区中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为基础力量,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为补充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人才的招录、引进和培养政策,加强中医药人员招录和引进力度,“十二五”期间,每年招录和人才引进的人员中中医类别人员比例达到25%以上。依托区中医院着力打造区域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努力实施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提升工程,到“十二五”末期,争取拥有市级名中医3名、中青年名中医5名、基层名中医5名以上,区内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到100%。搭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平台,开展3年一周期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按照相互促进、错位发展的原则,争取到“十二五”末,建成市内有一定影响的中医特色专科2至3个。加强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人员推广应用工作,为基层群众提供“简、便、廉、验”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使全区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适宜技术。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能力
加快建立以区中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为基础力量,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布局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适应群众医疗需求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1.加强龙头医院建设,努力实现区中医院跨越式发展
合理规划区中医院业务发展计划,通过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及各方努力,将区中医院建设成为适应群众需求、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服务质量优良的具有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中医院。
(1)突出中医药特色,大力推进中医龙头医院建设。区中医院要始终坚持以中医为主、西医并举的办院方向和服务宗旨,每年新录用临床类卫技人员当中,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应达到60%以上,50%以上的西医临床医生应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医院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及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也应达到60%以上。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激励机制,着力推进中医药特色建设,确保规划期内顺利通过“二级乙等”中医专科医院评审,使区中医院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建成集医疗、教学、科研、中医药文化传播、对外交流为一体的区域龙头型中医院。
(2)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中医特色专科建设。从2011年起,结合区域及医院工作实际选取4至5个目前老百姓迫切需求及有一定发展基础的科室进行重点扶持和发展,着力培育区中医特色专科,实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人有专长”的优质中医药服务模式,在“十二五”期间,要建成市内有影响的中医特色专科2至3个。发挥中医专长,优先加强专科专病建设,逐步构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专科专病协同发展,全面促进区中医院各科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3)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充分体现中医院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区中医院要高度树立作为龙头医院的示范带头意识,以发展我区中医药事业为己任,积极、扎实、有效的推动医院医疗、科研、教学和学术能力整体提升。在龙头医院自身做大做强的同时,依托人才队伍、专科(专病)等优势项目,辐射带动区域中医药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一是发挥中医药人才优势,通过建立定向的协作关系,实现区域内名老中医和基层中医骨干“下派、上送”的双向流动机制,以传承带教的形式努力实现区域内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二是依托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的开展,培训区域内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的师资队伍,定期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广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并做好技术应用的指导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疾病的中医服务能力。三是通过加强科研、学术和临床工作的研究探索,归纳整理中医药理论知识体系,形成地域特色鲜明、临床疗效显著的经典病例,通过举办学术讲座或制订技术规范等形式,提升各基层医疗机构对特定疾病的中医药治疗能力。四是筹建区名中医馆,下设名中医诊室若干间,邀请省、市、区级名中医挂牌坐诊。开展名中医师承带教工作,通过整理、总结、继承、发扬和创新名中医的学术经验,培养一批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和新一代名中医,促进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成为中医药技术传承推广和中医文化建设的良好平台。
2.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努力提升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
根据《国家社区中医药服务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将中医药服务内容列入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工作目标,建立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机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大对中医药基本设施建设和设备投入力度,到“十二五”末,争取均建成功能完备、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努力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人才的服务能力,实施中医药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中医馆或国医馆等特色医疗服务。
3.加强中医药服务的网底建设,大力推广和应用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
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为指导,以区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培训为载体,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临床全科医师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使6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适宜技术,为农村和社区老百姓提供简单、便捷、有效、廉价的基本中医药服务。
(二)完善中医药人才招录、引进和培养政策,全面加强我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招录一批、引进一批和培养一批的政策手段,积极探索中医药人才发展机制。加强中医药人员招录和引进力度,确保“十二五”期间每年招录和人才引进的人员中中医类别人员比例达到25%以上,并做好人员培养培训工作,使全区中医类别的医师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岗位培训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依托区中医院着力打造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努力实施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提升工程。
1.加强中医药人员培养、招录引进力度,提升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
(1)针对区域内中医药人才缺乏的现状,适当增加卫技人员的核定编制数,确保各单位在每年人才招聘中中医类别人员录用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区中医院每年新录用临床类卫技人员当中,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应达到60%以上。通过几年的招录工作使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中医类别医师(包括备案和返聘的中医人员)占医师总数的25%以上,使4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确保中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人员满足日常工作服务需求,并达到国家级、省级示范区创建的要求。
(2)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骨干参加中医药研究生学历教育、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国内外临床中医学习班、培训班等项目的学习深造,加快培养一批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3)加强基层中医药人员岗位培训,实施短期和中远期中医药人员培训计划,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城乡社区卫技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争取到2015年,区内全科医师、社区责任医生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到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类别医师100%完成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
(4)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积极组织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班、中医药学术讲座、中医药专科和本科的学历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中医药知识学习和教育的氛围。开设中医名家大讲堂,邀请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定期开讲。
(5)加大中西医结合临床人才的培养力度,继续组织实施“西学中班”培训,要求中医医院50%以上的西医临床医生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充实壮大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更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服务需求。
(6)突破人才瓶颈,加大中医药人才引进与培养。将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的引进列入区域卫生人才引进的重要工作任务,同时通过聘请有名望的高级中医药人才担任中医院名誉院长,加强医院的管理,围绕医院重点发展和扶持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千方百计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7)结合《区卫生系统柔性引才管理暂行办法》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省、市知名医院及医学院校的合作交流,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合作带动提高区域内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2.积极实施名中医评选活动,大力推进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
制定并出台《区名中医评选及奖励办法》,按照客观、公平、公正、满足老百姓需求的原则,评选一批中医药技术专长、临床经验丰富、医德高尚并有良好带教经验的区级名中医,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勤于学习的中青年骨干作为他们的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应诊、学术交流和临床科研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二的培养,由此来继承和发扬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区级名中医每3至5年评选一次,对评选出来的名中医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舞,以激励名中医带教的积极性。“十二五”期间,通过调研、评选和考核的形式组织1至2次区域内名中医评选活动,分别评选出5名区级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争取到“十二五”末,拥有市级名中医3名、中青年名中医5名、基层名中医5名以上。
(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区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
在《区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错位发展的原则,明确我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的主攻方向和发展目标,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出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老百姓迫切需求、发展前景较好专业,加大政策扶持和经费投入力度,力争通过几年的扶持和建设,使区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真正成为中医药医疗服务水平提升、科研学术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发展的领跑者。区级中医药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周期为三年,“十二五”期间,将组织2次区级中医药重点学科评审和建设工作,建成不少于5个区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争取建成市内有影响的中医特色专科2至3个。
(四)充分发挥区中医药学会作用,提高学会的学术和科研能力水平
区中医药学会作为区域内中医药文化传播及学术交流的平台,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各级中医药年会、召开中医药发展论坛、举办中医药沙龙,进一步提升我区中医药学术氛围。积极开展中医药科研项目研究,通过组织中医药科研项目调研、专题或联合申报等形式加强中医药科研能力的建设。
(五)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药“治未病”服务
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功能,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作用。注重发挥中医“治未病”的优势,大力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将中医药服务内容有机融入到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多个服务领域中,切实加强中医药在疾病康复保健、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老年护理等应用中医药治疗方案和健康干预手段,使疾病防治关口前移。制订下发《区治未病中医预防保健工作基本规范》,明确治未病工作的服务内容、流程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要求。探索实施重点人群与重点疾病中医保健。鼓励各医疗卫生机构广泛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特色服务,深入开展中医药保健与健康指导服务。
(六)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促进中医药知识的传播与普及
1.加强中医药文化阵地建设,传扬中医药文化理念
努力打造区域特色的中医药文化阵地。区中医院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要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各社区医疗单位通过建设不同特色的百草园来进一步宣传中医药文化。区植物园内通过种植各种中草药,全面介绍区域内现有的中草药材及其功效。通过不同层次的中医药文化阵地建设,传扬中医药文化理念。
2.加强中医药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以各类中医药宣传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中医药知识,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氛围。一是大力开展日常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以中医药疾病预防、健康养生为重点,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居民、农村百姓的中医药科普知识讲座,使中医药知识贴近百姓,融入百姓生活;二是大力开展中医药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系列活动,使中医药知识渗透到不同人群之中;三是社区医疗单位利用各种文字、音像、健康处方、宣传栏等大力进行中医药健康宣教活动。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中医药知识的认知度,营造“识中医、信中医、用中药”的良好社会环境。
3.挖掘区域中医药底蕴,传承中医药文化
加大传统中医药文化的挖掘和推广力度。一是深入挖掘民间单方、偏方和中草药工作,整理成册并加大宣传;二是挖掘区域中医药独特的诊疗技术并积极申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
“十二五”期间,通过创建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省级示范区和全国先进单位,创建二级乙等中医院。使社区居民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的知晓率均大于90%,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大于85%。老百姓对区域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满意度位居全市前列。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保障措施,营造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建立完善中医药服务管理体系,为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要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区领导为组长,卫生、发改、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农林、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区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工作计划,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中医药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职能;发改部门负责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推动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加经费投入,做好财政政策落实工作;人事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充实中医药人才队伍,促进中医药人才引进;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做好中医药医保政策的落实和中医药医保处方额度的调整和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中药药品质量管理,帮扶医疗机构申报院内中药制剂与使用调节;农林部门配合做好中草药种植特色农业基地发展扶持工作;民政部门要将中医药普及推广纳入社区服务范畴。
(二)建立对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扶持体系,逐步增加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投入
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逐步增加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实施中医药事业投入项目管理,把中医事业发展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建设、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继承及创新体系建设、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成果推广和学科专科建设。“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300万元,重点支持中医院实现跨越式发展,并在人才专项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中医药人才引进与培养。实施中医药经费的经常性投入机制,2010年起,新增对中医药类经常性经费的补助政策,由区财政对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乙等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按每中医门诊人次8元、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相关价格政策,建立合理的体现中医服务价值的中医特色服务收费和中医药技术服务价值的价格体系,合理调整中医服务价格和中药药品价格,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服务。根据中医药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制临床需要的中药制剂,并按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合理调配院内中药制剂资源。
(三)完善中医药准入和管理体制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中医管理职能,有专职中医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准入标准和中医药相关管理标准,规范中医药行政审批和执业行为,提高中医药行业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加强对现有中医院、门诊部和中医诊所的管理,重点打击非法行医、商业贿赂、假药劣药、虚假中医药广告等行为。维护中医药市场秩序,切实加快中医药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基础工作
1.完成医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和审核等工作,完成医师注册、多点执业、变更等工作。
2. 完成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实践技能收费工作。
3. 完成2018年学分审验工作,完成2020年晋级人员学分复审工作。
4.完成2017-2018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5.完成黑龙江省民营医疗机构协会疼痛委员会及重点科室等上报材料工作。
6.处理市长热线投诉7次、院内投诉13次。
7.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医疗质量管理
1.参加科室早会、医师查房及晚交班 ,及时发现问题。将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到科室,并跟踪监督科室落实情况。
2.制定“住院病历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要求项目逐条检查并反馈。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科室及本人。要求现病史的内容务必全面、完整、系统,要与主诉一致;体格检查必须经住院医师实际、细致、认真、全面的为患者查体后方可书写,对出现的阳性体征要详实记录并有处理措施,诊断与主诉和现病史、病程需统一。落实了三级医生查房 ,医护人员核对制度,规范委托书签字问题,医嘱签字频次问题,医嘱与病程时间不符问题,改正沟通记录单次、沟通内容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3.处方书写管理:规范了处方书写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特别是中成药开具应用中医诊断,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医师签章的及时性等。发现及纠正问题如下:药品与卫材开具同一张处方,处方中药品规格与实际规格不符,每张处方超过5种药品,药品用量不明确,个别药品用量过大,特殊煎煮方法无标注等。
4.规范门诊日志及门诊手册书写。
三、培训与义诊管理
1.参加外院培训10余次,包括病历书写,互联网医院申报、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看病不求人,疾病诊断分组(DRG)培训、中医适宜培训等。
2.开展院内培训16次,包括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解读、急诊急救、科室开展新项目、辅助检查在临床中的应用等。
4. 签署养老医疗合作协议3份,分别是北大荒养老机构、春华德善养老中心、香坊区老年公寓。签署帮扶协议3份,分别是哈尔滨德正医院、哈尔滨医家善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臻美美容门诊部。
5.组织宣传义诊5次,包括宾县宏宾综合医院、北大荒养老机构、香坊区老年公寓、润泽源大药房、向阳乡政府。
四、迎检工作
1.2020年10月6日,按照“蓝盾行动回头看”考核标准,对各科室进行自查,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成功完成市卫生监督所及卫健委的考核工作。
2.2020年10月11日,按照“产科、计划生育”的考核标准,准备考核材料,针对所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整改。成功完成香坊区卫生健康局妇幼指导中心的考核工作。
3.2020年11月6日准备“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材料,按要求完成上报。
4.2020年12月4日准备省厅“整治医疗乱象”材料。
医务科2021年工作计划
一、完成医务科基础工作如注册、变更、信息录入与维护、报名等。
二、继续落实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并加大监督和落实力度。
三、继续加强医患沟通的监管,通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依法行医,最大限度的保证医疗安全。避免因为沟通不到位引起的医疗纠纷。
四、防止医疗事故 确保医疗安全
认真做好医疗质量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医疗防范措施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实行医疗缺陷责任追究制,严格按医疗操作规程标准开展医疗活动。组织院内职工学习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各项条例。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科室的质量管理,把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医疗终末质量评价,扩展到医疗全过程中每个环节质量的检查督促上去。重点包括:强调入院告知书、授权书、各种诊疗知情同意书的规范完整书写。真实、准确做好“死亡病例讨论”“危重病例讨论”“抢救危重病人讨论”的各种记录及医师交接班;组织科室加强对诊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核。加强对诊疗计划、用药安全性的检查力度。
五、医疗质量管理
1.查房管理:全院所有临床、门诊科室轮流循环进行查房。查房内容包括:(1)医师交接班,科室实际交接班进行状况和书面记录的真实性;(2)三级查房的执行情。重点督促科室教学查房和主任查房的规范落实;(3)住院病历的书写质量;要求24小时大病历打印装订。(4)危重病例讨论、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情况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听取科室主任对科室医疗运转、质量管理、科研教学等情况,针对不足提出合理改进意见。
2.病案质量管理:每周到临床科室抽查运行病历,要求及时性。严格按照病历中三级查房、讨论、会诊、医嘱病情的查对等方面进行监控;另外严格规范医师交接班,抽查科室月质量教育分析,帮助科室查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督导三基三严学习记录。
终末病历 每月到病案室抽查各科出院病历,每半年对抽查的终末病历进行展评,并严格按“哈尔滨美罗湾医疗文书质量考核奖惩办法”奖优罚劣。
3.重点科室监管
1.重点抽查内容:严格规范危重患者的病历书写及医护人员交接班记录;病情较重的患者,严密观察病历书写记录,三级医师查房、会诊记录,转诊情况是否及时上报医务科,是否做出相应的处理。预防医疗纠纷,消除医疗隐患。实际观看医务人员对危重患者各项技术操作的熟练度、规范度;
2.对疼痛科、康复科的监控:完善相关辅助检查,治疗前/操作前的实际治疗进行情况;完善各种协议的签署;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六、继续医学教育
1.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培训。培训主要法规制度培训,做到依法行医、依法执业(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医患沟通管理等),通过分期讲座的形式进行,医务科全程监控,并抽查培训人员学习记录,并在阶段学习后进行现场提问和书面形式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主线,以创建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为载体,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和作用,不断提高我县中医药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筹兼顾、共同提高,推进中医药在中医药服务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全面发展;坚持继承优先、科学创新,既保持特色优势,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事业发展、产业联动,推动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年11月底,县基本落实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任务,并完成自查验收工作。此基础上由县创建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年初向市申报创建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验收报告,力争年底建成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三、创建内容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1.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与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制定我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县政府成立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领导小组,制定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中医药工作,向相关部门分解发展中医药的工作任务,落实人、财、物等各项基础保障。
3.县卫生局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局长,设有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主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我县的中医药工作情况。
4.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县级中医药投入占全县卫生总事业费不少于20%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中中医药服务项目经费比例不少于1/5
5.深化医改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1)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补助标准提高到同级综合人民医院床位补助标准的1.5倍。
2)将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立中医科、村卫生所必须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3)医保经办部门严格落实城镇医保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提高10%优惠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中的甲类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为城乡居民诊治疾病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全额报销。将定点医疗机构自制生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只在本院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给予报销。
4)新农合经办部门严格落实县级以上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30%报销比例提高20%优惠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基层实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为城乡居民诊治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分别在门诊和住院统筹资金中定给予全额报销。
5)根据疾病谱排序确定10个优势病种,编制中医药协定处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由新农合全额报销工作覆盖率达到100%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工作覆盖率达到100%实施零差率销售工作中,对中药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较多的社区和乡村卫生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7)公立医院改革中充分考虑中医药服务费用低廉的特点,科学合理增补中医药服务收费项目,适时调整中医药诊疗服务收费标准。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1.中医医院基本条件。
1)基础设施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要求,通过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
2)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为必备科室)市级中医医院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5个以上(除中医科室外,ICU为必备科室)临床科室命名符合国家《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要求。
3)医院设备配置符合《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标准》要求。县上还要积极为医疗机构配置中医诊疗设备。
4)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5)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从服务理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的特点。
6)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
2.综合医院中医药基本条件。
1)设立中医药管理科并设有专职工作人员,门诊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住院部设立不少于总床位数5%中医病床。
2)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要求。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3)将中医药内容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基本指标和日常业务工作考核指标,建立西医临床科室中医药业务考核评价体系和工作促进激励机制。
3.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基本条件。
1)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标准化中医科和中药房,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2)建成10个以上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中医就诊人数占总就诊人数的1/3以上,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1/3以上,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的1/3以上。
3)建成1个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成2个以上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中医药优势病种。
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中医临床诊室设置情况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包括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推拿治疗凳、针灸器具、火罐、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刮痧板、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等。
5)中药房应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消毒锅、标准筛等,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并能提供煎药服务。
4.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基本条件。
1)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电针仪、TDP神灯和中医治疗包(箱)内含针灸器具、刮痧板、罐具、艾条等)等中医诊疗设备。
2)所有村卫生所开展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农民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由新农合全额报销工作。
3)90%以上的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200种,村卫生所的中药饮片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
5.建立中医药业务对口帮扶与协作机制。积极争取市级中医医院与县级综合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立业务帮扶合同,对综合医院进行中医药技术指导,对中医医院进行业务帮扶。
6.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县级中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安排专人负责,对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开展中医药技术业务指导,定期对基层中医药人员进行培训。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综合医院院内参加3个月以上西学中培训班学习人员占西医临床执业医师总数的60%以上。综合医院西医临床科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执业医师。
2.县中医医院院级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积极开展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督导检查一次师承教育工作,强化日常监管,保质保量完成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任务,出师合格率达到90%以上。开展本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30%
5.10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
6.开展中医药人员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有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有具体培训计划和措施,并注重培训的正规化、系统化,近3年县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药人员,乡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参加一次以上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率达到100%
2)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培训,提高乡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中成药应用水平,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0%
四)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1.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
1)至少有2个市级以上或3个县级以上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
2)急诊科(室)具备常见危急重症的救治能力,常见危急重症救治成功率不低于80%
3)临床科室能够根据我县疾病谱科学规范制定并实施本科室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本科室医师熟练掌握本专业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及常用中药方剂等)熟练运用本科室中医临床诊疗方案。
4)中医非药物疗法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不低于10%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计算)不少于60种。
5)住院病案甲级率达到90%中医处方书写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5%平均住院日低于卫生部门公布的县内平均住院日。
6)积极使用中药饮片和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门诊处方中,中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处方比例不低于60%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低于30%常年应用的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不少于20种。
2.提高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
1)门诊至少设立1个中医综合诊室,开展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不少于4种的中医药服务。
2)中医临床科室门诊日均中药饮片处方数和中医非药物疗法人次占本科室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70%中医临床科室日均门诊人次占全院日均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5%中医病房病床使用率不低于80%
3)每个西医临床科室至少有1个中医优势病种或2个病种的中医优势治疗环节,严格执行有关中医药诊疗规范,治疗过程能体现辨证施治。
4)建立并完善中医临床科室与西医临床科室的会诊、转诊制度以及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平均全院西医临床科室申请中医会诊次数不少于每月10次。申请中医会诊的西医临床科室占全院西医临床科室的比例不小于80%要在急诊科、ICU开展中西医结合急救工作。
5)中医药管理科对全院临床科室中医药服务比例、中药使用比例、中医药特色三级医师查房、中医医师会诊、中医非药物疗法、康复治疗人次等中医药服务内容建立考核体系,有考核分析记录,有改进建议,有激励措施。
3.提高乡村和社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1)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站能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
2)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结合当地疾病谱排序,至少确立3个以上重点发展的中医优势病种。优势病种的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不低于80%
3)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数占全院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
4)村卫生所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50%
4.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1)县级中医医院设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有专门的示教室,配置视频会议系统、录音录像等设施设备,制定完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制度,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5名、每个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医生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
2)投入专项工作经费,为基层配备必要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设备,配备的必要设备不少于5种。
3)建立县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师资队伍,并以师资为主要成员成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组,建立长效的业务指导机制。
4)分层分类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①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一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基层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推广临床简易、安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成药合理应用知识。
②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二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基层中医类别医师和以中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推广针灸、刮痧、拔罐、敷贴、推拿、熏洗、耳压、蜡疗等临床常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③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三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县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推广平衡针、铍针等中医药新技术。
5.积极开展中医药康复服务。
县级综合医院开展中医药康复服务。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能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疗方法,对中风后遗症、肢残、骨科术后功能障碍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
五)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1.健全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成立中医科,配备中医药人员,研究运用中医药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方法与途径,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2)卫生监督所成立中医药监督科,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对中医药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考核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医药工作量,净化中医药服务市场。
3)县级中医医院设立中医预防保健科室(治未病中心)按照《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对基层中医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
2.居民健康档案建立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根据居民不同体质开展健康指导,居民健康档案记录中中医药内容不少于30%
3.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药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提供中医药健康教育资料。每年提供不少于10种有中医药内容的文字资料,播放不少于2种有中医药内容的音像资料。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设有固定的中医药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至少有4次中医药健康教育宣传内容。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公众健康中医药咨询活动,每年至少举办4次中医药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城乡居民学习和掌握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
4)每个村卫生所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中医药预防保健科普宣传,每年不少于4次。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院积极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包括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以及亚健康人群等重点人群制定中医药保健方案,指导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养生保健活动。
6.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开展不少于5种慢性病(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肿瘤、骨关节病等)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相关危险因素进行中医药干预。
7.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并及时总结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工作经验与成果。
六)促进中医中药的协调发展。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并出台当地的实施方案,投入一定资金,扶持地方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积极开展当地中药资源调查,择优确定符合地方工作实际的优良中药材品种,研究制定并积极推广道地大宗中药材的人工种植和加工技术规范。
3.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有关机构以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材料,研发院内中药制剂、中药新药、保健产品、日化用品和中间提取物。
4.支持有关企业研发中医诊疗新设备,并积极引导我县医疗机构优先使用省级招标目录中的地产药品和医疗器械。
5.集中农林、旅游、中医药等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建设以中医药文化资源为题材的生态旅游区,积极建设中医药博物馆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能够以艺术形势传播中医药文化,营造中医药文化氛围。
七)提高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城乡居民中医药常识科学知晓率不低于90%对当地能够提供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辖区内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95%
四、职能分工
发改局:积极争取项目,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在深化医改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卫生局:作为创建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要对中医药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经常性开展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创建经费的测算工作。
财政局: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县级中医药投入占全县卫生总事业费不少于20%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中中医药服务项目经费比例不少于1/5要保证中医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及创建经费及时到位。
人社局:优先解决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及人才引进工作,落实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负责人待遇。
工信局:按照《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并出台我县的实施方案,促进地方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教育局:学校宣传中医药文化,努力提高老师、学生中医药常识科学知晓率。
农牧局:集中林业、旅游、中医药等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建设以中医药文化资源为题材的生态旅游区,积极建设中医药博物馆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林业局:积极开展我县中药资源调查,择优确定符合地方工作实际的优良中药材品种,研究制定并积极推广道地大宗中药材的人工种植和加工技术规范。
药监局: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有关机构以我县中药材为主要原材料,研发院内中药制剂、中药新药、保健产品、日化用品和中间提取物。
文体局:以艺术形势传播中医药文化,营造中医药文化氛围。
广电局:积极宣传中医药文化,努力提高城乡居民中医药常识科学知晓率。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由县政府召开创建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营造创建氛围,研究制定创建具体工作方案。
二)自查评估阶段:对照《省中医药先进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建设标准》进行自查评估和经验总结,形成书面申报材料,积极创建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三)巩固提高阶段: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全力巩固创建成果,完成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任务,建成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四)建设验收阶段:由县创建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申报工作。进一步对照标准,查漏补缺,全力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顺利通过省上评审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卫生局局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人社、工信、教育、农牧、林业、食药、文体广电等部门为成员的创建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领导,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中医药事业发展。县上每年将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向相关部门分解发展中医药的工作任务,落实人、财、物等各项基础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创建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日常事务工作。
二)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严格执行创建内容,共同推进创建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共同推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
三)完善网络,全面监管。卫生部门要转变管理职能,实行中医药工作全行业管理。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能,制定中医药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从业人员的行业准入制度,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中医服务机构和中医医疗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中医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中医药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