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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元旦各民族习俗柯尔克孜族——每年第一个月出现时,柯尔克孜族人便欢度“诺若孜”节,这与汉族的春节很相似。过节时,每家都按自己的能力把饭菜办得丰盛些,互相请客,以示庆祝。过节那天晚上,当畜群从牧场上回来的时候,每家毡房前都用芨芨草生一堆火,人先从上面跳过,接着牲畜从上面跳过,预示消灾解难,在新的一年里人畜两旺。
布依族——阴历腊月底,家家户户薰肉、灌香肠,烤酒、做糯粮粑粑、米花、缝新衣、手帕。腊月二十三用麦芽糖等果品送灶神。请先生写对子,贴门神、年画。三十晚上全家老少围火而坐,先祭祀祖宗天地,然后全家人互相祝福,吃团圆饭,整夜守岁。大年初一天刚亮,姑娘们便争先恐后奔向河边去挑水,谁最先挑回头担水,谁就是最勤劳最幸福的人,也以此预兆丰年。初一在家里扎彩灯,晚上一齐点燃,挂在大门口。过了初一,人们开始串门拜年。青年男女相约去“起表”,以歌声表达爱慕之情;或聚在一起在唢呐、月琴、洞箫、姐妹箫、铜鼓等乐器伴奏声中跳“打花包”。有些地区正月十五过完年,正月三十还要过“小年”。
土家族——从正月初一前两天开始,第一天称大年,第二天为小年。除夕夜,各家都燃起一根木柴,大家围坐聆听老人讲故事,守岁到天亮。节日期间吃“红曲鱼”,以象征富富有余,还吃大锅烩菜,称合菜。初三举行“摆手舞”会,参加者达万人之多。此外,还有耍龙灯、舞狮子、灯会、戏剧、武术等活动。
壮 族——从年三十至正月初二,共三天。凡在外工作的都要在三十之前回家。年三十晚上,家家的火塘上要燃起大火,终夜不熄,叫做“迎新火”。除夕,家家杀鸡杀鸭、蒸扣肉、粉精肉,制做叉烧肉等。晚饭有八道菜,其中有“白斩鸡”、炖整鸡。家家都要守岁到半夜,燃放鞭炮后就寝。正月初一、初二,凡来客必吃粽子,粽子有馅,由去皮绿豆、半肥不瘦的肉拌上面酱制成。男女多于此时对歌,或打陀螺、跳舞、赛球、演戏。年三十晚上煮好初一全天的饭,以示来年要丰收。这种饭叫“粽粑”,有的长达尺余,重五六斤。 节日期间喜爱举行抛花包活动。男女青年各分一队,双方相距约50米,划出界线,互相抛接,凡抛出界线或没有接着便为输者。
东乡族——喜欢在春节期间打土仗,以示对养育自己的土地的热爱之情。初一这一天,举行传统的“打土块”活动。他们以土块做“武器”,互掷对方,这一天,年过花甲的老者也要兴冲冲跑到山野的“战场”上去大显身手。
侗 族——初一清早,从塘里弄几条又大又鲜灵的鲤鱼,煎、炸、烧、炖、摆上桌,再加一盘香气四溢的腌鱼,整桌菜以鱼为主。侗家人说,春节吃鱼,预兆新的一年吉庆有余(鱼)、五谷丰登、余钱余粮。春节时,盛行爬山比赛。谁先爬到顶,谁就得到姑娘或小伙子的礼物。姑娘赠送自己刺绣的侗锦,小伙子献出精致的竹盒、斗笠,这项活动往往持续半月之久。
仡佬族——每年农历的三月初三,是仡佬族人民的春节。因他们居住在气温较低的地方,到三月草木才开始发芽,春天才开始。在这即将春耕大忙之际,大家团聚在一起过年,共同祈祷祖宗、山神保佑,诸事如意,五谷丰登。又因清明节常在三月初左右,这样两个节一起过,所以将这一天定为仡佬年,也就是春节。年轻人在节日期间,连村接寨举行打鸡毛、打毽子、打花龙、打鸡蛋等活动,还伴之以歌舞,尽情欢乐。
哈萨克族——春节期间喜爱开展“姑娘追”活动。这种活动风趣动人,也是男女青年表白爱情的一种别致方式。
国外元旦多彩缤纷的习俗日本:日本人在元旦清晨,一家老小上街迎接初升的太阳,接着去神社参拜,或互相向亲友问好。他们称元旦为“正日”。
泰国:泰国传统的新年,即“宋干节”(“宋干”是梵语的译音),也叫“泼水节”,节日里,人们相互洒水,喜笑颜开地祝长辈健康长寿,祝亲朋新年幸运。
英国:元旦前一天,家家户户都必须做到瓶中有酒,橱中有肉。英国人认为,如果没有余下的酒肉,来年便会贫穷。
印度:印度的元旦被人称为“痛哭元旦”、“禁食元旦”。他们在新年第一天,谁也不许对人生气,更不准发脾气。有些地方,过年不但不庆祝,反而相抱大哭。
蒙古:新一年到来,蒙古老人会装扮成牧羊人的样子,穿着毛绒的皮外套,头戴一顶皮帽,手拿一根鞭子,不停地把鞭子在空中抽得啪啪响,以示驱邪祝福。
苏格兰:苏格兰人在元旦前夕,家家户户门前都会放着一些金钱,没人看守,盗贼和乞丐在这天晚上,看见了也不动分毫。
论文关键词 法治 少数民族习俗 国家制定法
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习俗是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在千百年来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习惯性规范,它为维持社会秩序、传递民族文化起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其消极的方面,甚至与国家制定法存在严重冲突,要解决这种冲突不能简单的支持这个打倒那个。笔者认为在对待民族习俗上要充分认识其在民族地区的作用与影响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引导少数民族习俗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使之成为本土法治资源中的重要一环。
一、西部少数民族习俗及其制度化的必要性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具有民族特色的习俗,尤其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特色更为浓烈。这些习俗又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普通习俗,一是类习惯性规范。普通民族习俗一般都是单纯的道德问题,不涉及利益之间的冲突与调和。例如少数民族中存在很多具有民族特色的节日,对这些节日的庆祝并不会涉及利益冲突。而那些被称为习惯性规范的民族习俗则是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权威约定俗成的,主要调整少数民族内部或民族地区社会关系,具有一定强制性和习惯性行为规则以及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的总和。 它主要表现为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且世代相传、为本民族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自发性行为与心态。例如,苗族的抢婚 习俗、泸沽湖纳西族走婚制 等。本文中所讨论少数民族习俗仅指后一种具有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民族习俗。
地域的相对分散性、封闭性和边缘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生活贫困且受教育程度广泛偏低,加之国家法内在缺陷以及供给匮乏等因素造就了存在少数民族习俗这一事实。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加大了国家制定法的控制,但是目前来看少数民族地区仍然普遍沿袭着大量的习俗,国家法往往还处于次要的补充地位。人们接受、应用法律的能量、频率都比民间法低,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自然环境的因素。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居住在偏远的山区,在这些被看作“处于国家权力边缘地带”的村寨里存在着大量的民间习俗,村民们按照其民族习俗维持着乡土社会的和谐。这些地区民族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家法接触较少,同时民族习俗经过长久发展,内容更加完善、合理,并且民族群众对自己的习俗很熟悉。因此当纠纷发生时他们求助于本民族习俗来解决的几率要大的多。其二是西部少数民族对本民族习俗的内心信仰因素。民族习俗根植于少数民族长期形成的文化中,是民族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为本民族所认可的惯例,其隐储于民族群众心灵深处。根据有关人员对阿坝州进行的调查显示,认为必须遵守村民公约的占了被调查人数的91% 。这表明在少数民族群众心里本民族习俗仍占有相当高的地位。
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平行关系,因此在二者的适用过程中必然会呈现出一种冲突的关系。这种冲突表现为两者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对立,它既有民事方面的冲突,也有刑事方面的差异,诉讼程序的规定两者也是各有不同。由于前者赖以存在的基础、目的、作用、执行实施等与后者有异,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其冲突和不一致是显而易见的。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虽然已经取缔了一些与国家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少数民族习俗,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存在着许多违背法治精神的习俗并且它们仍然发挥着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制定法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必然会与民族习俗发生冲突。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每年三月对歌中都有抢婚的习俗,同时宁蒗彝族自治县的纳西族还保留着一种叫做“走婚”的习俗。以上两种习俗与现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相违背,甚至会触犯刑法。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充分发挥西部少数民族习俗对当地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对西部少数民族习俗进行制度化改造。
二、西部少数民族习俗制度化的可行性
有学者认为对西部少数民族习俗进行制度化改造是行不通的,从而主张将其完全废除,使国家制定法取代民族习俗。但笔者不以为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少数民族习俗是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在这些民族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因此少数民族习俗具有独特的性质,其根植的乡土性、内容的生活性、程序的非正式性、管辖的地域性和运作的内控性。这就导致少数民族习俗在特定传统的熟人社会里的价值远大于国家法,并且在一定区域和特定时期它仍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首先是西部少数民族习俗的民间自律作用。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民族群众对国家制定法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自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基本上是以法律移植为主,这就使得由国家强制力推行的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冲突是很难避免的,加之法律本身普适性带来的缺陷,造成大部分民族群众对国家制定法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民族群众会继续依赖自己充分认识并有强烈认同感的民族习俗。例如哈尼族牛宗碑用汉文记载了“八禁”, 其中有禁止偷盗行为的内容,其成员不盗窃并不是考虑到《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惩罚,而是由于畏惧本民族习俗对盗窃的惩罚。由此可见民族习俗仍然起着自律作用。
其次是少数民族习俗对纠纷的调解作用。虽然国家制定法不断完善,普法宣传也不断在深入,但是仍然无法消除民族群众在部分领域对民族习俗的依赖。
1998年5月某村5个傣族小孩在封渔期到流经该村的河中捕鱼,渔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打伤了他们,有关部门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处分并对受伤害小孩进行了赔偿。但纠纷并没有消除,该村村民聚集在一起围攻渔政管理部门和违法的执法人员,分管的副县长到现场劝说并赔礼道歉也无济于事,最后副县长按当地民族习俗到该村拴红线以示道歉才将纠纷平息。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分别在不同层次起着调节和规范作用。相对于国家制定法而言少数民族习俗带有很强的地域性,属于一种地方性知识。同时国家制定法的普适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将所有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少数民族习俗纳入到自己体系中。因此纠纷经国家法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还必须依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处理,是由二者所维护的秩序不同决定的。国制定法的目标是维护整个社会有序运行,少数民族习俗维护的是本群体秩序有效运行,所以纠纷发生后国家制定法有时不免显得鞭长莫及,这就需要少数民族习俗的补充。
虽然西部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产生的文化基础不同,但两者的产生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这一点决定了两者之间必定存在统一的一面。首先,从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的目的来看二者在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一致性。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民族习俗所禁止的某些行为也是刑法所不容的,如对于偷盗行为民族习俗是严令禁止的,刑法对于偷盗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民族习俗所提倡的某些行为也为刑法所保护。其次,少数民族习俗对于国家制定法具有补充作用。由于国家制定法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着眼于整个国家的全局性,具体到不同少数民族聚居区国家制定法的某些规定就难免会出现概括性强、针对性相对欠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问题存在局限性的缺陷,而少数民族习俗在这些领域则对国家法具有补充作用。
正是由于西部少数民族习俗自身独特的作用以及与国家制定法相统一的关系,使得对西部少数民族习俗进行制度化改造具有了可行性。
三、西部少数民族习俗制度化途径
我们应该认识到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具有调适的可能性:对那些与现代法治精神严重冲突的民族习俗予以废除;对那些于国家制定法具有补充作用的民族习俗加以吸收和认可。
(一)废除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少数民族习俗
判断某一民族习俗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标准:一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逻辑;二看其是否符合时代需要;三看其是否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同时严重违背现代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的习俗同样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根据以上标准及法治原则,那些涉及刑事内容、体现男女不平等的那些民族习俗就应该完全被废除。例如上文提到的抢婚习俗,根据此习俗进行的行为就可能会严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意,与刑法中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形成激烈的冲突。
(二)吸收少数民族习俗中的优良资源
葛中凡
我国各个民族都有良好的尊老、敬老、爱老风俗习惯。
景颇族 每年初秋时节举办隆重的“敬老会”。青年们打火枪、放爆竹,争着请村寨老人到自家竹楼做客、接受敬酒。黄昏时分,人们集体跳“敬老舞”。
哈尼族 每年农历腊月十五日为敬老节。小伙子要将小松树栽在过节的坪场周围,姑娘们挑来清水给小松树浇下定根水,祝愿老人像青松一样健康长寿,永葆青春。
拉祜族 老人一般都住在阳光充足、温暖舒适的房间。冬天早上,家人起床后要给老人准备好饭菜。每逢喜庆佳节,好茶好酒先敬老人。晚辈给长辈敬茶、酒,要双手举过头,以示敬重。
侗族 春天贵州南部侗族的老人节,寨与寨之间的异性老人们相约到坡上过。早上,甲寨男性老人吹着芦笙向乙寨出发,乙寨女性老人们陪甲寨男性老人们上“老人坡”,他们各自寻找自己过去的相好,谈论往昔情谊,倾诉当家后的苦衷。中午,集体进餐,食罢尽兴唱歌。
白族 云南大理白族的耆老节定在每年农历二月初八。节日里,村里70岁以上老人披红带彩,被请进花轿,由村里青年人抬着,全村人跟在轿后游村一周。之后,老人们被邀入村里设下的酒席,晚辈们都来向老人们祝福。
壮族 广西壮族人平时在家里吃饭时,晚辈要夹好菜给长辈吃,让好的凳子给长辈坐,路上遇见老人便尊敬地称呼“大伯”“阿婆”,不能提及姓名或用“喂”来代替。
苗族 每当吃饭及盛大民族节日入席时,年轻人要让老人坐上席,老人吃菜后,年轻人才能举筷夹菜。当老人碗里的饭快吃光时,年轻人要起来主动添饭,老人饭毕,还要递毛巾给老人揩嘴擦手。
傣族 分了家的兄弟都乐于赡养老人,老人要跟哪个儿女生活,全由老人决定,无儿无女的老人,可以投靠祖辈上有瓜葛的亲友,被投靠的晚辈把老人视若亲生父母,有的甚至以父母相称,养老送终。
藏族 不论是对待自己家里的还是素不相识的老人,都要有礼貌。老人一般都被安排在光线充足、温暖舒适的房间住;家中添置衣服,要先考虑老人。老人因事外出,家里要派人一道前往,老人骑马,陪同的人牵马步行。
朝鲜族 朝鲜族人平时就很尊敬老人。父子同桌吃饭,儿子不能吸烟饮酒。老人出外,全家人立于门前恭送。年轻人路遇老人,要主动让道问安。每年农历六月二十老人节,各村举行庆祝会,姑娘们给老人佩戴大红花,各家主妇端出米酒、狗肉等民族食品,敬请寿星们品尝。
蒙古族 牧民的家常饭是手抓肉,肉鲜嫩好嚼的羊大腿敬奉给老人,青年及孩子则吃羊肋、小腿和羊脯。
维吾尔族 见了老人要起立、让座、施礼问候,进门要让老人先进,吃饭请老人坐在首席。晚辈不得在长辈面前吸烟、喝酒、口吐粗鲁语言。
锡伯族 见了老人和长辈要“打千”,就是把左脚向前迈半步,双腿下屈,双手按在左膝盖上问好。每逢过年,儿女们要给父母叩头拜年,然后再给其他长辈拜年。
(据《大公报》)
元宵节的滞阳河灯
郭军林
滏阳河灯历史悠久,来自古老的祭祀活动,最初的目的是祭祀神灵,求得上天保佑,使民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国泰民安。据《邯山区志》记载。放河灯的来历有两种说法:一说过去滏阳河上水运发达,为了纪念一名当时很有威望的李姓船运商人,村民们就每年正月十五放河灯;另一种说法是,村民们用放河灯的方式来祭奠河神,为今后的生产生活祈福,为孩子们保平安。
后来又出现了第三种说法:当年滏阳河航运发达时有一种习俗,即每到春节前夕,船运码头都会关闸蓄水,元宵节后再开闸营运。来往的商船就停泊在张庄桥和马头镇两地的码头,宽阔的河面上聚集了很多船。到了晚上,船上的渔火、天上的星光与河面的波光交相辉映,场面很是壮观。船工和商人在元宵节来临时,都要自制河灯放到河里任其漂流,为的是敬奉河神,祈求航运平安,同时也是为了排解在他乡过春节、不能与家人团聚的一丝乡愁。这种习惯被当地居民效仿并逐渐流行开来,慢慢就演变成一种元宵节的习俗。
一般河灯的制作工艺比较简单,多为荷花灯,普通居民都能掌握,沿河人家世代相传。现在河灯的制作,早已走出传统的在纸质底座上放灯盏或蜡烛的模式,而已成为一项综合性手工技艺,融合了纸扎、竹扎、剪纸、彩绘、糊裱等多种工艺手法。最常见的造型有花、鸟、鱼、虫和十二生肖,大型的河灯有“夜观春秋”、“八仙过海”、“双龙戏珠”等等。做工精细的河灯和组合式的河灯,最受群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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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各族人民的习俗满族
同汉族一样,满族也有元宵挂彩灯和吃元宵的习俗。
白族
大理白族对元宵节格外重视,正月十五当天往往要耍龙、舞狮,还组织“金花歌舞队”大闹元宵;而大理的弥渡县的花灯唱元宵更是热闹非凡,让人们充分领略云南民间文化的无穷魅力。“如今,大理的元宵节通常是白族、彝族、汉族一起欢度,不分彼此。”
苗族
流行于贵州省黄平一带苗族的偷菜节也是在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举行。节日这天,姑娘们便成群结队去偷别人家的菜,严禁偷本家族的,也不能偷同性朋友家的,因为偷菜与她们的婚姻大事有关。所偷的菜仅限白菜,数量够大家吃一顿即可。偷菜不怕被发现,被偷的人家并不责怪。大家把偷来的菜集中在一起,做白菜宴。据说谁吃得最多,谁能早得意中人,同时所养的蚕最壮,吐出的丝也最好最多。
彝族
彝族的传统节日巴乌节在农历正月十五。“巴乌”意为“打猎归来”。见于云南鹤庆彝族支系黑活人居住区。时此节原本是欢庆狩猎归来的习俗活动,无固定节日。
元宵节习俗元宵节的习俗:走百病
元宵节除了庆祝活动外,还有信仰性的活动。那就是"走百病"又称"烤百病""散百病"参与者多为妇女,他们结伴而行或走墙边,或过桥过走郊外,目的是驱病除灾。
正月十五元宵节还有一些鲜为人知已经失传的民间活动,这里列举二三。
元宵节的习俗:祭门、祭户
古代有“七祭”,这是其中的两种。祭祀的方法很简单,把杨树支插在门户上方,在盛有豆粥的碗里插上一双筷子,或者直接将酒肉放在门前。
元宵节的习俗:逐鼠
这项活动主要是对养蚕人家所说的。因为老鼠常在夜里把蚕大片大片地吃掉,人们听说正月十五用米粥喂老鼠,它就可以不吃蚕了。于是,这些人家在正月十五熬上一大锅粘糊糊的粥,有的还在上面盖上一层肉,将粥用碗盛好,放到老鼠出没的顶棚、墙角、边放嘴里还边念念有词,诅咒老鼠再吃蚕宝宝就不得好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