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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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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范文第1篇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理安全巡检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简介:

监理工程师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工程师范文第3篇

建筑业监理涉及的内容较多,影响工作成效的环节、因素众多。因而,对项目监理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进行系统思考安排,做出详实的计划,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对工作的重点、难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和针对性措施、方案;对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多发病”、“常见病”,要事前多敲警钟,对有关人员打好预防针,事中加强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严防各种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工程组织管理有方,综合协调能力过硬。从表面看,监理工程师是个管事、干事的人,主要与工程、与“物”打交道;而实质上建筑工程建设任务的实施,质量、进度、投资的把关,都是由人来完成落实的,监理工程师工作重在与“人”打交道,通过监督人的行为,保证工程建设目标实现。监理工程师必须通过独立执业或相互协作,做好建筑工程监理规划、控制和协调,其中组织协调落实是其工作的重要方面和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具体人、事、时间、空间、环境、目标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方法,因人因事制宜,对症下药,督促落实好工程建设任务,确保监理目标实现。在协调工程建设双方或多边关系中,要坚持以合同、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督导各方相互协作,规范自我行为,共同努力确保工程计划和任务落实。要勤于深入施工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要善于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提高各方工作执行力和办事效率,有效促进工程建设目标实现。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意志坚强。尽管从总体上说,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且以脑力劳动为主要方式。但是,因为必须讲求投资效益和企业经营效益,工程建设一般工期要求很严紧。且施工过程中影响因素众多,尤其是天雨、冰冻等自然因素具有不可抗拒性,时常会形成加班加点赶工等现实要求。加之工程监理多为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业务繁忙,更需要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才能胜任繁忙、严谨的工作任务。

2提升监理工程师能力素质的主要途径

加强专业理论技术知识学习培训,夯实执业理论功底。重点要学习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实务知识,学好国家、上级管理部门、单位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文件、建设监理合同、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守则及有关规范标准。吃透文件、规范精神,掌握监理工作的依据、范围、程序、内容、方法、重点等,为开展监理工作打好专业理论、法规基础。对于那些从施工实践中摸索成长的“土监理”,更要注重加强理论学习,补足“短板”,日积月累,形成自己有效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为顺利完成监理工作任务奠定基础。加强实践锻炼摸索总结,有效提升实际能力。工程建设监理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综合性都很强的科学。只有坚持不懈,苦干实干,在实践中运用法规,掌握施工监理程序、重点、方式、方法,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才能不断有所收获,有所积累,有所进步,早日成为工程监理的行家里手。监理工程师要高度重视实践锻炼的作用,首先要从事前报批、旁站、巡查、抽查和事后总结等基础工作做起,掌握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领;其次,要多向总监和身边有经验的同志学习请教,在施工监理实践中注重突出中心工作,抓好各种方法具体应用,讲求实际效果,正确把握监理工作的方向、目标和原则,在推进工作开展实践中积累知识经验,提升工作能力;再次,要大中小工程结合,主动争取监理工作实践机会。一般来讲,大中型工程项目,内部分工细致,管理程序严格,制度健全要求高,行家能人参与比较多。参与这些工程监理,学习提高专业技能的跨度大、内容多、机会多;小型工程参与人数较少,内部分工不细,工作综合性较强,容易锻炼监理人员独立负责和综合工作能力。二者各有千秋,监理工程师要注意扬长避短,积极参与,多出成果,多方增强、完善自我监理综合能力。最后,要加强体质锻炼,注意劳逸结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开展工作,以保证监理任务全面完成。要注重学习钻研有关“人”的知识,努力提升工作效能。工程监理主要是通过管事、干事与“人”打交道,而人的性格、观念、行为、处事方式往往不同,各有特点。处理方法适应对症,就能无往而不胜;相反,就要碰壁受挫,影响工作开展。为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实践中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注重掌握各方人员的心理特点、处事方式方法、工作关注重点,及时改进工作方式,采取合理科学的监理措施,全力促进监理工作开展和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3结语

监理工程师范文第4篇

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来源:文章屋网 )

监理工程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监理工程师、素质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supervising engineer to have the quality, the importance of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the supervisors and how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series-related content of the supervising engineer.Keywords: Supervision engineers, quality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监理工程师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和提高工程建设水平,节省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监督业主与承包商执行合同的情况,防止索赔现象的发生或为违反索赔提供依据,以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各自应得的利益。目前,我国各种资质的监理企业共有6200多家,但是对于合格的监理人才竞争却异常激烈,按规定,每30000 平方米的建筑必须有约5个以上监理人员,全国各省约需监理人才60多万人,缺口很大, 做监理的人多了,个人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对此,我认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这些素质。

一、监理工程师素质---要有广泛的理论知识

(一)法律意识

监理人员要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必须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工程上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等是合格产品;施工的每一道工序都要达到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竣工的工程必须确保安全可靠、满足功能。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况时,必须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坚决果断的予以制止。

(二)知识技能

1、IT知识

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监理工程师也需要具备IT知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建设监理工作中所涉及的信息量是很大的,要实现高效、快速的信息管理,使监理工作流程程序化、监理记录标准化、监理报告系统化,传统的手工操作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需要,而我们故可以利用计算机存储量大的特点,集中存储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信息;利用计算机运算速度快、计算精度高的特点,及时、准确地加工处理项目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形成文字、图表、图像等各种信息,以辅助监理工程师在建设监理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以便做出进一步调整或规划的决策。因此监理工作要走上高速信息化、高效化、简单化是目前我国监理工作的前瞻目标。监理的高速信息化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建设和监理事业大踏步的向前迈进。

2.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监理作为智能性的管理行业,继续过去陈旧的检查方式是行不通的,须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手段,在科技上创新,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及工程质量。如运用新一代无损检测技术--超声波技术,可测定钢筋位置、钢筋直径、钢筋间距及钢筋砼强度等,有效、简便、快捷地提供科学、真实、有效的数据。

二、监理工程师素质---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一) 工作实践经验

国外在吸纳监理咨询工程师时强调个人的工作实践经验。如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规定入会的会员年龄必须在38岁以上,新加坡要求工程结构方面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设计经验。同时,国外重视在职监理人员的教学,每年要投入较大的费用用于人员培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

(二)实践中积累学习

一般来说,工作的时间越长、次数越多,实践经验也就越丰富。世界各国都把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放在重要地位。作为监理人员而言,在实践中学习积累,不断学习新的理论知识和工艺方法,同时也应在实践中探索学习,要不断向老师傅们虚心请教学习。这才会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监理工程师素质---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理人员除了应具备广泛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外,更重要的是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监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按照合同条件公正地处理各种问题,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监理工程师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认真细致地进行工作。这样才能避免由于监理人员的“行为不当”,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一)岗位责任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公司负责。对外,他代表公司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对内,他代表公司行使对项目的管理职能。既是 "大使",又是"诸侯".作为一个监理工程师,应时时处处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同时在对外协调时,一定要勤于思考,善于应变,"三思而后行"。

(二)职业道德

由于监理工程师岗位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受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这时监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按照合同条件公正地处理各种问题,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监理工程师要坚守自己的职业准则。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四、监理工程师素质---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监理工程师要求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这是由监理工作现场性强、流动性大、工作条件差、任务繁忙所决定的。

(一)良好的身体素质

监理工作的地点是工程施工现场,一般情况下条件简陋、艰苦,许多施工作业是夜晚与白天连续施工,既有高空作业,又有地下作业,既要在炎热的烈日下施工,又要在寒冬季节施工。在说我国目前监理工程师主要来源于:设计、施工单位退休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工人,这些人有较丰富的设计与施工的实践经验,并在重要的监理岗位上,但他们年龄较大,没有充沛的精力。因此,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如没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是难以胜任监理工作的。

(二)健康的心理素质

监理工程师除了要 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以外,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千头万绪,处于工程项目管理矛盾的焦点,因此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如果自己心理素质差,很容易产生心理障碍,既对自己的身心健康不利,又给工程建设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心理素质属于心理学的范畴,也属于思想修养的范畴。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加强自身修养,有意识地陶冶自己,具有心怀坦荡、高风亮节的高尚情操和博怀。要经常地自我反省,克服自私、嫉妒、怨恨、怨天尤人等人性的弱点,保持清醒的头脑,沉着冷静,与人为善,多发关爱之心;同时也需要放在对方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分析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这样容易被人接受,也能做好有效的监督。如果监理工程师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处理问题时就能保持心态平和宁静、心安理得、轻松愉快、计划有序地工作。

五、监理工程师素质---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一)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是一个监理工程师素质的重要方面,否则是搞不好监理工作的。有些监理工程师由于在这方面欠佳,往往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后果。具体来说,就是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积极主动协作的精神管理好工程项目,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