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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1-0056-02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国家率先在企业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展却极为缓慢,几乎停滞。由此便形成了“养老金双轨制”。养老金并轨指的是C关事业单位和普通企业职工不同的养老制度,其资金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的,而一般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形式筹集的。养老金双轨制度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有过大差距。因此,只有全面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一定的改革措施,才能实现社会公平。
一、明确并轨方向,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的养老金并轨,不是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方案简单地变成与企业职工同样的养老方案,而是使两者朝着共同的方向发展,最终养老双轨制退出历史舞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借助对并轨起点与过程的有效管理,实现养老金层次的重新划分,并切实提高其公平性,还需要将养老金改革纳入到职工的分配制度中。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度缓慢,养老金并轨势在必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金并轨,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在并轨统筹基金上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依靠公共财政拨付的办法,使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以同样的方式缴纳社保,以尽可能减小财政负担,弥补养老金缺口。在并轨支付渠道方面,当前企业职工需要通过自筹账户缴费,存在很大的“空账”风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则是国家拨付,没有任何风险。将两种支付方式并轨后将通过风险分担的形式降低企业职工的风险。在并轨养老标准方面要尽可能的缩小当前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待遇差距过大,有失公平的现象,只有将两者并轨才能提高养老标准的公平性。
二、建立多元化养老体系,保证养老质量不降低
当前养老金并轨出现的最大阻力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担并轨之后,养老待遇会降低。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得养老金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就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做大量的思想工作,要做好宣传,要站在国家、个人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尽可能促进社会共识,降低改革阻力。除此之外,构建多元层次的养老体系。第一个层次,发挥最基本的保障作用的基础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缴费共同负担,推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有机结合的资金筹集办法;第二个层次是发挥补充作用的职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实行的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制度,也就是个人缴费账户的积累制。第三个层次发挥提高作用的储蓄型养老保险。这一层次是由个人自愿选择性的加入的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及时间的长短都由个人自己决定。
三、养老金并轨循序渐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度
在养老金制度的影响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在养老方面的待遇有过大差距,这就使得并轨制度推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力,因此要想在有限时间内做到两种制度的完全并轨,还有很大难度。这就需要养老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逐步开展改革活动,尽可能降低矛盾问题的出现,最终实现从旧的养老制度过渡到新制度下。具体来讲,首先采取逐年替代的措施。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一个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有机结合的个人养老金储蓄账户,逐年减少国家财政拨付的资金数目,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领取到的养老金呈现出逐年递增趋势,一直到彻底替代,最终退休金完全推出舞台。其次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衔接方法。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执行原有的规定,保持原退休待遇不变;对于新办法实施以后走上工作岗位的“新人”执行新的规定,其退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对于新办法未实施之前就已经工作,但目前仍在职的“中人”适用过渡办法。即每年度政府或事业单位只要补齐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
总之,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存在过大差距,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这就导致人才的流动呈现出很大的不合理性,大大增加了政府机构的财政负担,因此养老金并轨势在必行。因此,相关部门在养老金并轨改革中应精准理解养老金并轨内涵,明确科学的并轨方向,积极多元化构建养老保障制度,保证养老质量不降低,并应遵循循序渐进改革原则,以平稳过度新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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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本文主要研究了养老金水平测算方法,按照北京市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解析了养老金计算办法,介绍了其中涉及的基本概念,通过使用样本单位的某职工数据,深入浅出地导出其养老金计算过程,并分析了影响养老金和养老金替代率的因素。结合样本单位实际情况,总体测算了养老金和养老金替代率等关键数据,对比了养老金、退休金及在职工资之间关系。文章最后提出了结论和建议,对于下一步开展养老保险改革具有实际借鉴意义。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养老金 替代率
一、研究背景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核心的内容,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而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入养老保险对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获得国务院通过,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五省市启动有关试点工作。2009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对于加快养老保险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这也标志着事业单位发展的航船来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关口。综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
事业单位涉及面广、类型多,长期以来实行退休金制度,这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各项改革的发展,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事业单位加入养老保险之后,职工退休金转变为养老金,退休待遇的变化及养老金水平的测算成为所有参保单位和职工最关心的焦点。
本文根据北京市养老保险政策,对事业单位职工加入养老保险后的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进行了测算,并总结了研究方法。
二、养老金计算办法解析
按照北京市养老保险政策,退休职工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为符合规定条件职工发放。为说明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假定某事业单位职工李维情况如表1所示。
假设李维所在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起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该职工属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之后退休的人员类别,符合养老保险办法中的“中人”政策,按规定应为其发放过渡性养老金。综上,职工李维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1.基本概念介绍
(1)Z实指数
Z实指数即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就是将缴费工资指数化,把绝对数变成相对数。计算办法就是用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对应年份职工平均工资,所得是一个比值,大于1表示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小于1表示低于社平工资。比值的大小表明了该职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对位置。
(2)Z同指数
Z同指数就是1992年10月1日之前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因为这段时间实际并未缴费,视同相当于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所以Z同指数等于1。
(3)N实+同、N实98、N同
N实+同即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也就是所有缴费年限;N实98是指自1992年10月1日参保后,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N同即视同缴费年限,指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综上,职工李维的养老金参数数值如表2所示。
2.养老金计算办法
为体现计算出的数值所反映出的经济水平,我们假定至此职工退休之日,社会经济指数不变,即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存储利率、职工年度工资的浮动指标均趋近于零。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其中(C平+C平×Z实指数)÷2就是退休时上年社平工资与历年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即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综上,李维的基础养老金=(5793+5793×1.98)/2×(4.17+37.5)×1%=3596.77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补贴额)/个人计发月数标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是指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上的资金额度。
李维个人账户储存额=1 1 4 7 0 元×8%×51个月=46797.6元。
个人账户补贴额采用累计计算方法得出,等于1992年10月至实际缴费前一年度月均社平工资乘以相应年度缴费比例乘以Z实指数。依据此公式计算得出李维个人账户补贴额为52281.48元(个人账户补贴额只用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不计入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如表3所示。
李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46797.6+52281.48)/139=712.8元。
(3)过渡性养老金
李维属于“中人”,其过渡性养老金G =G同+G实,即等于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和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G 同=C平×Z同指数×N同×1%=5793×1×16.25×1% =941.36元G 实= C 平×Z 实指数×N 实9 8×1 %=5793×1.98×5.75×1%=659.53元李维的过渡性养老金
G=941.36+659.53=1600.89元。
由此,我们可以测算出李维作为一名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之后的养老金收入水平,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为: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3596.77+712.8+1600.89=5910.46元。
三、养老金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样本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测算数据,可分析出各因素对养老金水平的影响。
1.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期间收入水平对养老金的影响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与Z实指数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储存额与收入水平成正比,个人补贴额只受工作时段影响,同一工龄状况的职工补贴额相等。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与Z实指数呈正相关关系越明显。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中G实与Z实指数呈正比,而G同仅与相关工作年限有关。可见,过渡性养老金总体与Z实指数呈一定的正相关关系。
(4)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经分析,养老金总数并不完全与Z实指数呈正比关系,因此收入越高的职工养老金基本替代率相对越低。
2.职工工龄对养老金的影响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与工龄呈正比关系,工龄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多发放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在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相同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处于同一水平。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的G同与G实都与职工相关工作年限呈正比关系,视同缴费期间工龄每增加1年,G同相应多发放1%。实际缴费期间工龄每增加1年,G实相应多发放1%。
(4)养老金替代率
在收入水平相同的情况下,养老金水平等同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与职工工龄成正相关关系。
3.退休年限对养老金的影响
(1)基础养老金
在同样政策、同等收入水平及工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处于同一水平。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
在实际缴费起始时间相同的情况下退休越晚,个人账户积累越多,同时根据北京市社保政策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弥补了缴费时间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的职工养老金,使得收入水平和工作年限相同的职工养老金在不同年度期间基本处于同一水平。
(3)养老金替代率
在收入水平和工作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养老金水平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保持一致,在不同年度期间基本处于同一水平。
四、养老金综合测算与替代率分析
1.养老金综合测算及补差情况分析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以及职工现有收入水平,可测算出某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本文所选取样本事业单位总计125人,其中10年之内退休职工的有39人。
根据统计,这39名职工中:38人身份为干部,1人为工人;男性职工28人,女性职工11人;如按养老保险金计算标准进行测算,平均养老金为5503元,按单位原退休金标准,平均退休金为4976元,测算所得养老金与退休金之比率平均为112%,其中在100%以上的有28人,最高为134%,在100%以下的11人,最低为79%。
结合测算,可以得出十年内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补差情况(见表4)。
事业单位职工由退休金过渡到养老金之后,确实存在着部分职工养老金低于按退休金标准发放水平的情况,目前一般由单位根据养老金相对退休金的差额进行补差,每月发放,直到退休职工去世时截止。样本单位补差情况如上表所示,执行补差部分有11人,占总数的28.2%。10年内退休的职工平均退休金为4976元,平均养老金为5503元,总体来说养老金数额大于退休金,表明参加养老保险对于提高职工退休待遇有益处。
由于青年职工收入水平有较大增长潜力,其工资基数将呈现不可准确预测的递增趋势,因此对于青年职工尤其是入职时间较短的职工养老金预测也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不确定因素主要有职工未来收入水平、单位实际上报的工资基数、社保实际认定的职工工龄、未来事业单位后的养老金政策以及未来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相关政策等。
2.养老金、退休金及在职工资对比及替代率分析
目前实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向城镇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目的的制度,制度设计的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分析某事业单位125名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对于衡量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由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汇总表,我们可以得出该事业单位单位职工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9%,高于50%的有24人,占总人数的18.90%。养老金与退休金之比平均为121.6%,其中高于100%的有105人,占总人数的82.7%,低于80%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5.5%。
因此,在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较低的情况下,制定办法来提高职工养老金就迫在眉睫,否则职工养老金相较退休金并无显著提高,而在职期间工资受缴费影响减少,职工对于参加养老保险预期暗淡,消极回应,势必造成改革推行困难。
五、结论和建议
1.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加大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由单位或单位个人共同缴纳而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可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工资收入降低对生活的影响,是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项退休收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可以完善薪酬体系,提高职工养老金待遇和留住人才,可以减少职工在职时后顾之忧。另外,还可积极发展商业保险等其他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作为第三支柱来不断提高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2.应提升Z实指数和缴费基数,提高实际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率
事业单位为职工加入养老保险后,职工基础养老金部分核算所用的Z实指数以实际缴费期间的Z实指数为准,影响养老金的主要因素是工资收入水平。尽管事业单位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只有数年,个人账户金部分积累数额不大,但统筹部分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与Z实指数成正比,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区间有很大差距,同时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也与实际缴费Z实指数成正比关系,因此,退休金高低与实际缴费期间的缴费基数密切相关,应提高职工实际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率。
3.应制定具体改革措施,解除利益相关群体疑虑
通过宣传和教育可以消除职工对改革的疑虑,增强职工对改革的信心,要制定出具体的改革方案,使职工能够信服地确认改革的根本目标是稳步提高待遇。通过初步确定养老金基本替代率,规定职业年金的计发方法,保证职工在改革过渡期的利益补偿等等。通过宣讲会、查询系统、宣传手册等方法使职工了解这些理念和方法,可以有效地解答职工的疑虑,使改革推行顺畅、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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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金“双轨制”;制度并轨;待遇并轨;时序模式
经过多年的改革试点和酝酿,2015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实施细则和步骤,明确了“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改革思路,提出了化解养老金“双轨制”的具体路径:先集中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问题,迈出制度并轨的决定性一步;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经验表明:“双轨制”并轨路径内在地遵循着从制度并轨到待遇并轨的时序模式。养老金“双轨制”本身就蕴含公私两个部门间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的视域,在当前全国各地积极制定符合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成为必然趋势的背景下,在把握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时序模式的基础上,从业已运行20多年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与当前出台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对比的角度,评论当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何种意义上实现了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对推进和完善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时序模式:从制度并轨到待遇并轨的有效制度建设
不断扩大的养老金待遇是引起人们对养老金“双轨制”诟病的导火索,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对养老金“双轨制”的研究,主要从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的角度论证实现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必要性;从制度目标理念、筹资模式、资金管理及运营方式、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覆盖率状况、财政负担状况、养老金待遇标准、参保者单位缴费负担等八个指标来论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上的不公平。养老保险“双轨制”的起源与改革;我国双轨制演变的历程和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互动逻辑;养老金“双轨制”下导致待遇差产生的制度、调整政策、资金来源、体系的不完善和政治因素;在实现双轨制并轨的路径上,郑功成认为,“双轨制”的并轨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尽快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其工作人员承担缴费义务,实行统账结合的财务机制,实现与企业职工义务平等与财务机制统一的目标;第二步是对待遇进行结构分解,用双层结构替代单一层次,逐步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使之与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相近;第三步是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样的机制。这些研究对推进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改革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学界却较少论及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时序模式,就是实现养老金并轨制度建设的先后顺序以及制度建设内容间的逻辑关系。养老金“双轨制”本身就蕴含着制度和待遇两个层面的不公正,首先,在养老保障制度上,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传统的财政供养型退休金制度,而企业则采取单位与个人缴费型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在养老待遇方面,在不同养老制度逻辑作用下,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员享受着不同的养老金待遇。养老制度不公是引起待遇不公的根本性原因,待遇不公是制度不公的表征,制度和待遇不公正是养老金“双轨制”的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相应地,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也必然包含制度并轨和待遇并轨两个层面和阶段,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必须通过有效制度建设,消解导致不同待遇差距的制度性因素,破除机关事业单位传统的财政供养型的退休金制度,建立起与企业相同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解决规则不同问题,实现制度并轨;在此基础上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再进行结构性调整,最终实现待遇的并轨。从时序模式的意义上讲,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就是从制度并轨到待遇并轨的有效制度建设过程,必须妥善处理好制度和待遇之间的关系,制度并轨是前提和保障,待遇并轨是导向和目的。自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11年以10%的增长率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双轨制下的养老金待遇差有所缩小,从2005年前后的2.0倍下降到2013年的1.4倍。然而,在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不改变机关事业单位传统的财政供养型退休金制度,不实现制度并轨,单纯利用行政手段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忽视了养老保险水平正常增长的因素,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可持续性,也仍然不能解决人们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用承担缴费义务而享受较高待遇的制度诟病,同时也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对企业人员的攀比。2008年上海等五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缺少待遇的补偿机制的条件下,试图在事业单位建立起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单纯简单实现制度并轨而不妥善处理待遇问题,违背了福利刚性原则,割裂了待遇和制度之间的联系,改革缺少制度的有效性,同样也无法解决养老金“双轨制”的问题。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饱受人们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似乎得以解决,公共部门享有养老金特权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有效制度供给是保证制度目标实现的前提。养老金“双轨制”本身就蕴含着比较的研究视域,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与业已运行20多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和待遇两个维度的相同与不同之处,是养老金“双轨制”能否实现并轨的重要指标,集中体现了当前改革在何种意义上实现了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
二、核心制度并轨——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同点
通过比较发现,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在制度模式、缴费机制、个人账户规模、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待遇发放形式、基金管理方式、养老保险体系等方面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相同。第一,在制度模式上,两者都采用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2015年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以此消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用承担缴费义务却享受较高待遇的传统财政供养型的退休金制度。第二,在缴费机制上,两者都采取了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并且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上,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比例都相同,分别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和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缴费基数上,两者都是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保底,300%封顶。第三,在个人账户规模上,两者都是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纳入到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第四,在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方面,两者都采取了相同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有视同缴纳年限的,再加上过渡性养老金。第五,在视同缴纳年限计算上,2015年出台的方案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纳年限一样,都是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纳年限。第六,在转移接续办法上,两者采取相同的转移接续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统筹基金转移12%。第七,在影响待遇的变量上,在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下,两者也实现了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变量趋于一致:退休时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个人缴费年限;历年来实际缴费水平;个人工作年限。第八,在待遇发放形式上,两者都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网点发放。第九,在基金的管理方式上,两者都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第十,在养老保险体系上,两者都建立了三大支柱,即由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个人储蓄。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是通过上述十个方面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同制度安排,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确立了现代养老保险理念和承担缴费义务的意识,国家财政角色由原来作为退休费保障者转变为养老保险缴费者,实现了对传统财政供养型退休金制度的部分消解,统账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雏形正式建立起来,实现了与企业养老保险核心制度的并轨。
三、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之处
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最为根本的是实现待遇的并轨,除了上述相同点的制度安排,通过对参保范围、缴费工资基数、过度系数、职业年金等影响养老金待遇的具体指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同。第一,在参保范围上,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人员参保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参保单位是机关单位、参公事业事业以及分类改革确定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确定转企的事业单位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此次参保范围是以人员身份来界定,而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在参保范围上也烙上明显的体制内外差别的“双轨制”印记。第二,在缴费工资基数上,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务和职级确定的工资项目来确定缴费基数,一般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一般为绩效工资,机关单位为津补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低受工资福利政策的影响较大;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以现有实发数,全口径纳入到缴费基数范围内,受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较大。第三,视同缴纳年限的时间不同,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以2014年9月30日为时间节点,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1995年12月31日为时点,从这点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滞后企业养老保险改革近20年。第四,视同缴纳指数上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纳指数是根据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来确定对应的视同缴纳指数,人社部授权各地区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各类人员视同缴纳指数表;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同,企业养老保险则统一规定为1。第五,养老保险费用征收上,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虽然都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但却分别建账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并且明确了基金管理的为省级统筹,建立以省级为统筹的基金池,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六,关于过渡期,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为了保证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待遇不降低,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并且明确: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而企业养老保险改革没有设立过渡期。第七,在补充养老保险上,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强制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在缴纳比例上,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而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是非强制性的,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愿建立,并且现行2004年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在缴费额度上规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12,2016年6月人社部起草的《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下调了企业年金缴纳的上限,将企业缴纳上限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且明确了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虽然这一调整实现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在缴费比例的一致,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在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基础上自愿建立,覆盖面也极其有限,并且主要集中在国有垄断性行业,据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2200多万人。据此测算,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足6%,这势必会导致在养老待遇上新的不平衡。第八,在待遇统筹项目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的相关待遇,比如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由单位支付,并且在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待遇之外,一些奖励性的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以及符合相关政策的其他待遇,仍然由单位支付;而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费和抚恤金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并且企业职工退休后不存在由单位发放的项目。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未真正实现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实现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通过以上具体影响养老金待遇的制度安排,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然享受着比企业职工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因此,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仅仅在核心制度上实现了并轨,在养老金待遇方面存在明显的单位保障的特征,以致在养老金待遇上并未实现并轨,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仍将继续存在。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规定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以期实现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和企业同步上调基本养老金待遇,以此来避免不同群体在养老金待遇方面的相互攀比。当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处于参保登记、分批次参保、新旧养老制度处于破与立的过渡阶段,制度尚未完全并轨,甚至诸如中央层面的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绩效工资改革等配套改革措施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同步调整养老金待遇,违背了从制度到待遇并轨的时序,同时,在现有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之间养老金待遇仍然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同步调整养老金待遇,只能使得现有差距继续扩大,而不能解决养老金待遇差距问题。基于此,当前实现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政策着力点,应该注重完善工资制度、人事制度、基金投资运营以及不同制度间衔接等配套措施,尽快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起完善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实现待遇并轨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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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金双轨制;形成;弊端;解决思路
养老金“双轨制”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两者实行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两种制度下养老金相差悬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比企业平均高两三倍。近年来“双轨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对当前的养老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养老金“双轨制”势在必行。
1、养老金“双轨制”的形成
自建国初期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随着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在这个阶段,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造成两种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谓的养老“双轨制”。这一现象是历史遗留问题,初期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往往是针对某一地、某一行业、某一群体先进行改革试验,然后再逐渐扩展,这种改革不可能是成熟的改革。而此后的养老保险改革也一直围绕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一直停留在原地并延续着以往的做法。如此算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已沿用60年,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尚不足20年。
2、养老金“双轨制”的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首先,统筹办法的不同,导致两种群体在职人员经济负担失衡。企业人员是由其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保险费,形成基金积累,保证养老金发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则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个人不负担缴费义务。这无形中在制度上将在职人员划分为两种身份,造成同等条件下因所处单位性质不同经济负担水平的差异,不利人才的公平竞争。
其次,退休办法的差异拉大群体收入差距,偏离养老金制度保稳定和维公平的设计初衷。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但在目前养老金“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替代率为90%以上,而同期企业退休职工,仅为不到40%。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由于政策因素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将带来诸多的社会矛盾。
最后,双轨制度之间转移衔接办法的缺乏,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制度上实行双轨制,而制度之间又缺乏合理的转移接续安排,如果企业人员向机关事业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在机关事业单位派不上用场;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只能‘净身出户’,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
3、实现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解决思路
要消除“双轨制”弊端,应当首先认清其实质。养老金待遇悬殊并不是两个制度并存的必然结果。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存在着多元制度安排,但并未构成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原因是不同制度安排的养老待遇差距极小。因此,理性地看,当前问题的关键不在“双轨制”而在最终的待遇差距,中心任务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最终取消“双轨制”。应遵循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多措并举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政策制定者高度重视,做好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过大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收入再分配制度的一部分,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改革等相结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避免碎片化,并列出时间表。
3.2通过退休金调整机制改变,缩小待遇差
继续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调整频率。对反映差别较大的企业退休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在调整待遇的过程中给予倾斜,对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特殊补偿,并形成常态化机制。
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同样的调整机制,并适当降低调整次数,通过退休金的调整机制的变换,逐步缩小两大人群已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
3.3彻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应遵循的三步走
第一步是尽快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即先实现与企业职工义务平等与财务机制统一的目标。
有报道称,正在研讨中的养老体系改革顶层方案,从其改革基本思路看,事业单位或与企业并轨。方案中,未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将和企业的养老制度一致,也就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和企业的基本养老制度“并轨”,实现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临近,近期有关养老体系改革顶层设计的各种消息或传闻也不断传出。“事业单位或与企业并轨”,这个消息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也是让人宽慰的。因为从城镇到农村、从职工到城乡居民,我国用较短时间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目前的社会养老体系已基本覆盖城乡居民,织就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养老保障安全网。但是我国养老制度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双轨制”。
所谓养老金“双轨制”,就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一套退休制度,个人无须缴纳社保,退休养老金由财政统一支付。另一套是企业单位实行的“缴费型”养老保险统筹制度。
养老金作为一种公共品,首先必须体现公平原则,而目前的“双轨制”至少存在两种不公平。
首先是权利和义务严重不统一造成的不公平。中国社科院的《2012社会保障绿皮书》显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平均高于企业退休人员达1倍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工作期间不需缴纳各种保险费用,但其退休金却远远高于缴纳社保的企业退休职工。没有履行义务却享受着不一般的权利,这是显而易见的不公平。
在“双轨制”中还存在一种隐性的不公平。在缴费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职工养老金待遇仅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中,个人工作期间不仅不用缴费,其养老待遇还与在岗者工资增长挂钩。事实上,挂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不仅让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望尘莫及,甚至让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也只能望其项背。这种挂钩最终导致两个制度下的养老金水平形成不断加大的“待遇差”。于是,两种养老金的差距日益扩大,而两条“轨道”也随之渐行渐远。
在“双轨制”的不公平之下,潜藏着巨大的社会隐患。首先,这种制度安排不但让我国的养老制度失去了本该具备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而且制度性地扩大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其次,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幸福”的退休制度,无疑是不可持续的。该制度将产生越来越昂贵的人力成本,最终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