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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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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范文第1篇

一、对四项监督制度重大意义的几点体会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3、四项监督制度是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

二、对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1、要认真学习,拓展广度和深度

积极参与专题辅导讲座、大会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的学习,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真正的熟知。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列入日常学习、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全面的分析检查,整改提高扩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2、要全面推行,抓住重点

严格执行这四项党内监督制度,必将对本单位及中心系统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关键是抓住重点。推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突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推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和监督指导,前移监督关口;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重点是全面覆盖;推行离任检查制度,要重点是离任必须检查,检查必须动真格不搞例外。

四项监督制度范文第2篇

一、会议贯彻情况

5月28日,我局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四项监督制度”,重点学习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并对重点条目重点内容,逐字逐句进行解读分解。通过学习,我局干部职工一致认为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同时大家纷纷表示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握其重要内涵。在以后的工作中抓>,!

二、会议贯彻措施

会上,就如何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活动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四项监督制度”是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而只有掌握了制度,才能认真地贯彻落实。因此作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把握精神实质,确保融会贯通。同时要注重加强宣传,将“四项监督制度”制作成宣传版面,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的知晓率,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四项监督制度范文第3篇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近年来,我们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我们政治思想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学英模,抓教育学习,升华干警的思想境界

队伍是根本,素质是基础,教育是先导。我们针对以往重业务轻思想政治工作的不良倾向,狠抓了政治教育学习。首先,我们在“三个代表”以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学习教育活动中,实行统一学习与分散自觉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要求干警,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学习任务,并针对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整改措施,写出了学习心得,使干警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了升华和提高。另外,我们还注意运用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来教育干警,先后组织干警学习了白云、牛玉儒、任长霞等同志的先进事迹,让干警对照英模事迹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通过学习激发干警自身的高尚情感,调动干警积极的内在动力,使他们在学习英模人物中升华自己的思想境界。由于我们的思想教育跟上了,正确的政治观念在干警心中牢牢扎下了根,才保证了繁重的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版权所有

二、引导、培育正气,让公平正义成为每位干警的永恒追求

公正,是司法机关安身立命之本,是国家和人民对司法机关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大希望是什么?是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高要求是什么?还是司法公正。为实现公正执法的根本要求,必须优化检察官的公正执法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不、以案谋私,不滥用权力,自觉廉洁执法。工作中我们注意引导培育科室正气,教育干警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高尚的人格形象,增强干警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常言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从平常的小事入手,注意培养干警的正气与正义感,使每名干警都能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干警把“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勤勤恳恳做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永恒的追求,把做人民满意的检察官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

三、创造团结和谐的科室氛围,让每位干警享受团结的快乐和集体的关爱

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关心和尊重,也都希望付出关爱去实现自己的爱心,因此,我们把创造团结和谐的科室氛围做为科室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团结是一种快乐,互助是一种美德”的理念,强化团结意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一个集体,团结是干好工作的基础,也只有干警齐心,工作才能出成绩。首先我们引导干警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不断增强干警的集体荣誉感,使干警牢固树立“科兴我荣,科衰我耻”的意识,从而使干警把个人的荣辱和进步与科室的荣辱和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是注意工作方法,时刻注意绷紧团结这根弦,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尤其是科长要顾全大局,带头讲团结,坦诚待人,以理服人,不拉帮结派,不搞个人小圈子。实际工作中,由于我们每个人的性格不同,待人处事的方式不同,工作中难免有磕磕碰碰,有时甚至争得面红耳赤,但只要我们每个人都牢固树立团结的意识,以大局为重,就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就没有弥补不了的裂痕。也正是这样,工作中我们真正做到了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有了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有了困难共同承担,有了分歧,有了荣誉互相推让,把科室建成了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

四、讲拼博、比奉献,让干警在干事创业中走向成功

每个人都渴望成功,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如何在平凡的侦查监督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呢?我们在工作中注意激发干警的拼博奉献精神,让他们在干事创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为此,我们首先加强了对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干警做人民检察官的自豪感,使干警明白,尽管我们现在的工作条件还不很完善,待遇还不高,但我们肩负的是庄严而神圣的使命,我们从事的是令人尊敬的事业,只要我们尽心尽责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检察官,同样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通过这种引导教育,使干警从思想上萌发工作的动力,树立甘于奉献的精神。其次是加强了对干警的人生价值观教育,不断增强干警的进取心,使干警明白“人生能有几回搏”,个人人生价值最重要的是体现在他的社会价值上,碌碌无为,沉溺于平庸的人生是廉价的人生,从而增强干警在干事创业中实现成功的欲望,体验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成功的快乐,树立起了积极进取,敢于拼搏的精神。我们还尤其注重发挥正副科长的模范带头作用,科长与干警同甘共苦,带头忘我拼搏。也正是这种感召力时时鼓舞和鞭策着干警,在科内形成了“有了担子争着挑,有了工作抢着干”的局面。李志进同志作为科室的业务骨干,始终保持高昂地拼搏精神,2004年全年办案66件136人,平均每两天就审查一名犯罪嫌疑人,长期超负荷工作,而他却没有半句怨言,成为院里拼搏奉献的典型。

四项监督制度范文第4篇

质监干部职工是质监思想建设的主体。开展质监思想建设工作,必须以人为本,贴近实际,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充分利用精神、制度、物质诸方面的文化积淀,在质监管理的全过程,更多地融入情感和思想建设的因素,营造一种良好的质监思想建设环境,用共同的理念和价值观凝聚人心,用健康向上的思想建设理念渗透干部的思想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改造人、提高人,增强团队的战斗力,树立良好的质监形象。要从五方面抓起:

一、建立组织,培养精神。

创建学习型组织,关键在于加强教育,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和建立机制,营造自觉学习环境两个方面。各级质监部门要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载体,通过推行网上学习、考试竞赛、现场练兵、能级管理等灵活有效的形式,大力倡导自觉学习、在岗学习、自学成才,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理念,把学习引入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形成学习与工作的良性互动,实现工作与学习的相互促进,个人学习与团队学习的和谐结合。同时要引入学习激励机制,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和专业人才档案,实行能级管理,奖励和重用优秀业务人才,在全系统形成一个尊知重才、以学为荣的良好导向,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形成“事业造就人才,人才引领事业”的崭新局面。同时,构建质监思想建设还必须积极塑造一种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精忠职守和富有特色的团队精神,并围绕这种团队精神,积极培育质干的团队意识,使广大质监干部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法制观念、服务观念、团结观念、道德观念和创新观念,从而改变质干原来只从个人角度考虑问题的思维定势,潜意识地对质监部门这个组织产生一种强烈的向心力、凝聚力,促进整体工作的良性快速发展。

二、培养创新意识增强工作活力。

创新是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的源头活水。没有创新的举措和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就不可能赢得工作的主动和取得优良的业绩。一种好的质监思想建设氛围建立后,它所带来的是群体的智慧、协作的精神和新鲜的活力,能够激发广大质监干部的士气,充分发掘蕴藏在广大质监干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质监部门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为此,建立和发展先进的质监思想建设,一定要与创新有机结合起来,要把创新作为工作、学习的灵魂,进行观念创新,开拓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行体制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质监环境;进行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提高工作的实效性。同时注重在工作中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不断丰富创新内容,为质监工作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养分。

三、更新管理理念加强制度建设。

现代管理思想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对人的管理关键在于以制度管人管事。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思想建设建设是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任何一个群体或单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质监部门在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切实重视质监思想建设,把制度创新与开展质监思想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重视质监干部的思想实际和情感需求,避免出现制度执行和落实过程中的对立情绪和抵触情绪。同时可借鉴和引入ISO9000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方式,拓宽管理领域,对现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岗责体系等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块,按照ISO9000质量标准的内在要求进行整合和规范,将质监管理的全过程纳入“全员参与、过程监控、持续改进”的监控管理体系,实行系统化、程序化、标准化的制度管理,向国际化标准迈进。

四、规范行为准则倡导道德风尚。

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价值标准。从事业、人生、社会等方面总结提炼价值观,作为干部的人生追求目标,用新的使命、新的目标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大力弘扬质监精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个人行为准则。对干部在工作、社会活动等场合下应有的礼仪和修养进行明确规定,使全体干部明白什么是应该提倡的,什么是应该反对的;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以此约束和规范干部的道德行为,体现质监思想建设的价值取向。同时要联系实际,创新机制,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针对干部职工的心理变化和思想动态开展形式新颖的教育活动,及时解决思想上的困惑和疑难问题,倡导高尚的道德风尚,提升质监部门的社会形象。

四项监督制度范文第5篇

摘 要 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国际司法界推行的一种新的诉讼终结程序,本文将对修复性司法进行简要探讨,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使用范围的分析,阐述了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具体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适用范围 必要性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述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关注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恢复程序,强调犯罪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重建社区和平的犯罪反映方式。恢复性司法强调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调停人)的三方互动,尽量在三方的努力作用下,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追求司法的全面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损害、治疗受创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原有的平衡;对犯罪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恢复性司法在传统刑罚体系之外,为犯罪人的侵害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承担方式。

二、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

(一)不应适用的案件: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

惩戒功能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如杀人、爆炸、抢劫、等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刑罚惩罚,不能用恢复性司法替代传统刑事司法程序。因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实施者往往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而且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心理伤害,甚至导致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如果适用恢复性司法。不利于广泛的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适用案件类型

第一,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关系的损害程度较轻,加害方和受害方能够进行交流和沟通,通过加害方有效地赔偿损失及表示歉意等,取得受害方谅解;第二,过失犯罪。这类案件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加害方和受害方有坐下来面对面谈话的感情和心理基础,行为人也对自己行为持否定态度,容易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第三,、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和非监禁化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缘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矫治性,对未成年人适用恢复性司法比适用传统的监禁处罚更有利于帮助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形成健康的自尊心。

三、在中国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一)当今世界的大环境有利于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适用

现阶段刑法、民法等各学科的交流已十分频繁,刑事、民事法律在整体理念上趋向吻合。当代世界刑事法改革运动的三大主题是作为三种基本刑事政策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可以这样说,“民刑合一”是当今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一大趋势和潮流,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权利救济大众化的制度要求。

(二)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每个社会都有为解决争端而建立的各项制度,其性质、结构和运作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哲学、世界观以及社会模式和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一般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途径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而调解的原理及实践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调解制度迎合了传统社会的需要。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拥有国家的各种资源支持

各地基层普遍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众多人民调解员对于调解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这是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重要组织基础及人员基础。由于民间调解具有简易性、灵活性、普遍性和自治性等优点,所以它仍将是中国社会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

(四)“厌讼”的传统与恢复性司法有相通之处

“厌讼”观念的来源于儒家思想中“无讼”的价值理念。中华民族重感情讲究和为贵,非常重视和谐。复性司法让犯罪者和受害人交流沟通,通过犯罪者的悔罪和受害方的谅解化解或修复旧的矛盾,籍以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这种恢复性司法的模式符合我国民族情感,易为我国人接受。

四、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的设想

在司法和谐理念的指导下,中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构。

(一)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案件范围

构建我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其适用案件范围应限于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定种类案件。公诉案件定种类案件包括:①特定的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伤害案、过失损坏财产等,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行为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改,并愿意提供赔偿,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有协商解决犯罪问题的可能,被害人愿意谅解犯罪行为。②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③青少年犯罪,运用恢复性司法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二)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条件

第一,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第二,被害人与犯罪人地位平等。恢复性司法程序通过平等的协商、沟通而最终达成处理犯罪问题的协议,它倡导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只有这样,被损害的利益才有被恢复的可能。第三,经司法机关同意和监督,这样使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运作更具高效性和权威性,并保证协议的最终实施。

(三)恢复性司法的适用阶段

(1)案件受理、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到立案前,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已立案但尚未进入检察阶段(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2)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犯罪人与被害人愿意通过协商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害人不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根据案情和犯罪人的悔罪情形,可以作出不的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3)审判阶段。恢复性司法在审判阶段,应由特别组成的“审判”组织以调解、协商等方式来“审理”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具体应分为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分别审理:①对于青少年犯罪,设立少年法院。我国目前的青少年法庭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适用的程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应在我国一些具备条件的地区如上海等大城市,尝试建立少年法院,配有相应的法官和专业人员,如心理专家、教育工作者等,负责处理情节较轻的大多数青少年犯罪案件,着力从教育感化、弥补损失、恢复关系的角度,解决少年犯罪人的犯罪问题。②对于成年人犯罪,针对成年被告人所实施的有特定被害人的轻罪案件,由调解机构主持,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具体而言,就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或当事人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判前,双方当事人有意愿调解或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建议检察院撤回,检察院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的规定撤回。检察机关撤回后,可以作不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四)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运行

虽然恢复性司法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模式,但各种恢复性司法都有一个使犯罪人和受害人进入对话的模式,其通常有以下步骤:承认错误;分担并理解有害的影响;在补偿方面达成一致;就将来的行为构筑理解。在此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主导程序,相互尊重;不是对抗,而是平等的对话、协商;通过这样的程序,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得到消解,赔偿心理得到满足,伤害受到治疗,犯罪得到宽恕,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人际关系得到维持,从而犯罪人与被害人得以回归社区与社会。

参考文献:

[1]于志刚.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现代法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