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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劳动行政部门有劳动合同范本,但律师建议企业应有自己制作的劳动合同范本,因为前者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过于原则、概括,后者则可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地研究、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为我所用”,这就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效率,而且便于管理,更主要的是企业可事先做好劳动合同这篇文章,尽可能防患于未燃,纠纷发生时也可以依据充分,胜券在握。
二、如何制作劳动合同范本
目前的劳动合同范本有以下几种:
一是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劳动合同范本;
二是企业法律顾问制作的劳动合同范本;
三是劳动法专业律师制作的劳动法合同范本。
这三种范本相比较,第一种由于其适用面太广,具体到某些企业可能未必“解决问题”;第二种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未必精通劳动法(当前精通劳动法的律师屈指可数),其制作的范本总体上质量不尽如人意,但企业则认为这是律师制作便给予了充分的信任;第三种则由于是专攻劳动法的律师所作,属于“专家门诊”,质量总体上较高。
所以,建议劳动合同范本应由专家制作,且必须由专家与企业人事部门通力协作完成,即将法律法规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有机、充分地结合,以达到最佳效果。
劳动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及邮政编码:
职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及邮政编码:
广州市劳动局印制甲方(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用(以下称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
3.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及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摘 要 本文针对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采取相对应的有效防范措施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 法律风险 签约主体变动 内容变更 续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全社会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提高,供用电合同日益成为确定供用电关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供用电双方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因用电人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供用电行为的连续性,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变动因素复杂等供用电合同的诸多特性,使其成为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多发领域,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供用电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对签约主体变动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
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实属《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规定的“过户”之情形,在合同法意义上,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又属于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合同法》第8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用电人变更分为合法变更和非法变更两种情况。合法变更是指用电人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进行的变更,法律手续、文书齐全完整。非法变更是指用电人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受理的正常业务,《供电营业规则》和具体业务工作程序中,均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即可。而非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十分重视、不能忽略的问题,否则将因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及责任。非法变更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用电人直接将户号、户名转给其他用电人,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用电申请人、登记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非法变更的行为后果是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增加。一旦实际用电人欠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电企业因无证据证明与其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就不能直接主张让实际用电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要通过用电人(即登记人)来处理,势必给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带来麻烦与烦琐,更增长了电费回收的成本,更糟糕的是,如果登记人为个人,往往负担能力有限,不足以承受应交电费。
实践中,用电人变更多发生于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二手房交易等领域,在这些导致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与实际用电人可能不一致的因素中,商品房销售是天然形成且不可避免的,非哪一方的过错造成。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其所有权人仍然为开发商本身。开发商必须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并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不论楼盘的公共用电还是商品房用电的合同都只能是由开发商先行签订。随着商品房的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楼盘的用电主体也由开发商转变为整个小区的业主。实践中,一些楼盘的供用电合同主体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给日后合同履行和电费回收带来了困难。在房屋租赁和二手房交易这些导致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的情形中,如果用电人没有到供电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供电企业与新用户间形成了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可能造成两种风险:一是新用户不承担原用电人所欠的电费,一是原用电人不承担新用户因履行事实供用电合同期间所欠的电费。
二、对合同内容变更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
合同内容变更多种多样,但仍属于合同范畴,因此对于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变更,总的指导原则是,按合同法规定为原则,细节处理结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但仍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电费收交方式的条款变化,该条款之所以被引起重视,是因为用电人经营状况的变化时刻存在,经营状况的变化会使供用电合同的供用电双方要求对电费的收交方式进行调整。二是产权分界的条款变化,实践中,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发生较快,城乡建设规划步骤变化增多,企业改造变动范围广,就容易发生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变更情况增多,这就造成涉及维护管理权利义务的变更,更是涉及到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责任承担等方面。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对供用电合同续签和特定问题的法律风险分析
1.合同续签是指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与原合同内容相同或对某些条款做出修改或补充的一种法律行为。供用电合同的续签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审定过程较长和对某些具体条款意见不一致,以及用户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经常造成供用电合同不能及时续签,使得到期的供用电合同效力终止。这种合同效力的终止,不利于有效规范不间断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和有效规避连续履行的供电法律义务,且导致供电企业主张其合法债权时遇到法律障碍,从而产生种种法律风险。
关键词:混合合同 类型分析 法律适用
一、混合合同的概说
何谓混合合同7学界存在两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混合合同是指数个属于不同的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的要素结合而成的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要素结合而成的合同是准混合合同,混合合同则是以典型合同的要素与其他典型合同的要素为内容的合同。本文秉持着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合同法分则中典型合同的概念,认为混合合同的外延应以第一种观点为宜。这样混合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其一,混合合同一定具有典型合同的要素。无论是准混合合同还是混合合同,都须具备典型合同的要素。
其二,满足了当事人的特殊需求,典型合同只是对典型交易形态的归纳,它有时无法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要,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将数个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要素相结合,实现当事人特殊的交易需要。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上述混合合同的功能或意义,合同联立也具备,那么二者区别在哪里呢?笔者认为虽然混合合同与合同联立都是由数个合同的要素构成的,但混合合同在性质上是单一的合同,而合同联立在性质上却属于数个合同。比如甲方(买方)与乙方(房地产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购买乙方商品房一套,乙方附赠甲方地上停车位一个。在这个案例中,甲乙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混合合同,这一个合同同时具备买卖、赠与合同的要素,而非成立了买卖、赠与等数个合同。
二、混合合同适用法律的理论学说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解决混合合同适用法律问题较有影响的三种主要方法: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
第一,吸收说。主张应当将混合合同构成部分区分为主要部分与非主要部分,混合合同应当适用主要部分的典型合同的规定,非主要部分则由主要部分吸收。
第二,结合说。该学说主张,应当分解混合合同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规定,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调和其歧义,而统一适用。但实践中,几乎无法将典型合同的各个部分内容进行分解,而后再将各个构成部分结合在一起统一适用法律。
第三,类推适用说。就是一种法学解释中的类推解释,即该混合合同构成与某种典型合同的构成最为相似,适用该典型合同的法条于该混合合同之上。
上述的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一般理论界认为应该持“综合说”,即针对不同合同类型适用不同的学说。
三、混合合同法律适用之新探
目前我国多数合同法教材主张将混合合同分解开来类推适用典型合同的规定,实务界也多采这种立场。一方面说是大家为了保障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从另一方面来讲这种做法的一个明显缺陷在于忽略了非典型合同本身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即使一个非典型合同包含了数个典型合同,如果完全按照典型合同的规定,不但有违当事人的缔约目的,更会造成一种债权契约的法律效果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而非来自于双方的债权合意。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将在学者和法官妄图一劳永逸的思想下被默默解构。
笔者认为基本价值是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立场或者访“品格”,这种基本立场是保障该部门法不会沦落为立法者的玩偶。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尽管现代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限制,但这也仅仅是出于社会公平、正x的角度进行有益的限制。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私法领域中的平等主体的意思表示哪怕如买椟还珠一般荒谬可笑,法律也要予以尊重,私法领域的自由之空气才不会使民事主体感到窒息。出于以上的认识和立场,笔者认为要解决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探求当事人真意。第一,根据体现当事人缔约意图的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目的。第二,根据当事人对合同利益享有和风险分担所作的约定来认定。第三,尊重当事人缔约时所存在的交易习惯。
其次,将现实中大量的、连续的、常态的混合合同进行类型化。所谓类型化,就是指通过对某一类事物进行抽象归类,从而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进行具体化。如旅游合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合同成为法律规范的重要合同类型,在旅游合同中,如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律上加以明确,有些国家,旅游业已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所以,不少国家的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
关键词:企业合同 法律风险 控制措施
现代企业在发展中开展各种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合同的制定,它能够确保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正常顺利的开展,并且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合同能够对企业所具备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清晰的界定,促进双方交易的顺利完成,实现企业利益的增加,而在合同管理中应该重视相关法律风险的产生,完善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流程,减少可能出现的企业损失,提高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意识。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特点
作为风险的一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同样有着客观存在性、损失性及可预测性,在具体的实践中,表现为分布广泛和不可避免性、损失严重性和可防范控制性,同时与法律一样合同法律风险也有着专业性的特点。
在社会活动的开展中只要制定了相应的合同,则合同所涉及到的主体就要承担其中潜藏的各种法律风险,这也是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具有的分布广泛及不可避免的特点的体现。如果不能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时的进行正确的处理,使风险得到化解,那么潜在的风险就会变为实际的风险,进而对企业来说会产生较大的损失,严重的时候还可能会出现企业破产的情况。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时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风险同时也是可以预测的,在企业的实际经营生产中,可以实现对风险的管理,只要采取正确的管理手段,同时符合科学要求,再结合企业开展的内部管理工作,使得企业能够依法经营,就可以做到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最大化的避免风险的出现,确保企业能够获得正常、健康的发展。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控制措施分析
(一)企业在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控制
在企业合同的签订之前需要首先形成一个完善的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只有符合相关资格制度的企业订立的合同才是有效的,也才会避免产生企业经营中的经济损失。另外,在签订合同之前还需要对合作者的商业信誉及履约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条件允许的情况尽量的开展实地考察,全面的了解合作者所具备的实际财产状况及生产经营能力,确保在签订合同后,能够很好的履行相应的条款规定,商业信誉越高可信赖度也就越高。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印章管理制度,相关印章需要交由专人保管,使用过程需要严格的按照规范要求行事,避免出现印章管理无序、滥用的状况。
(二)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企业合同的种类非常多,并且内容复杂,存在的陷阱也多,以买卖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控制为例,需要进行质量标准条款、交货方式条款、付款条款、定金条款等多方面条款内容的审查[2]。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三类,企业需要依照自身产品的质量状况去确定相应的质量标准类型,还要指明能够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后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就看作是质量达标的一种表现,国家明确规定了质保期的产品除外。另外,在买卖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还需要对具体的交货地点以及场所进行确定,这样在风险发生后能够及时的确定所属法院。合同中还要包含收货方负责人的姓名、电话等,这样可以避免出现收货方抵赖的问题,为诉讼举证提供依据。在合同中相关的付款时间以及金额等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出来,含糊不清的内容容易让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借口。
(三)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对将要超过诉讼时效期期限的民事权利应及时向法院,或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3]。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企业具备的民事权利,需及时进行补救,比如,签订履行协议或让合作方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对于合同履行的时候存在的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风险,其包含的行使权也就没有了,因此企业应该对《合同法》中的相关权利所具备的行使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如果在合同中约定需要企业进行送货,则应该让合同中标明的经办人进行货物的签收,如果是其他人签收则需要有合作方开具相应的书面授权证明。合同双方如果要进行权利、义务上的变更,转让之前需要合同双方达成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才能生效,特别是货款支付方面的问题,需严格的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去付款,如果要对合同中的收款单位或付款期限进行更改,则双方先要进行协商,达成意见上的统一后再签订补充条款,将其作为合同的附件存在,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三、结语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重视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工作的开展,对出现的合同法律风险进行快速及时的化解,平常也需要注重对风险进行防范,为企业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企业员工需要集体提升风险意识,使得合同业务流程得到不断的完善,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形成适合企业发展的合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郭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2]S少彬,张旭,牟艳华.中小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