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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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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法治新闻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治新闻;社会管理法治化;发展策略

一、法治新闻概述

当前,新闻界出现了“法制新闻”和“法治新闻”两词并存混用的局面。一般来说,“法制新闻”是指新近发生的具有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

作为一种专业性新闻,法制新闻是以1980年《中国法制报》的创刊为标志,伴随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而蓬勃发展起来的。而对于“法治新闻”,虽然理论界至今还没有做出科学的界定,但通过对“法制”和“法治”的辨析,我们可以肯定,与法制新闻相比,法治新闻更注重对公平、正义等法治精神的宣传,更关注普通人的公民权利。如果我们采用法治新闻这个概念,则可以提醒新闻工作者时刻把“法治的价值追求”作为新闻写作的指导思想,从而拓宽报道题材,在新闻报道中将法律与社会大背景联系起来,尊重人的价值,表达人的呼声。通常来说,法治新闻具有以下三大方面的社会功能。

(一)正确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

在新闻实践中,法治新闻通常会陈述和描述法治事件或案例,以案说法,教育和引导民众以此为鉴,汲取法律的营养,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处事的能力。事实上,人们在阅读法治新闻时,并非纯粹消遣,往往会触动神经,进行思索,受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引导自己合法地处理事务。

(二)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扶弱助困

社会上有不少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少数强者侵害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新闻媒体要自觉关注这些弱势群体,除了协助和配合相关法律和社会职能部门为他们开展司法援助活动外,还要在新闻报道中注意听取他们的呼声和疾苦,通过各种相关的新闻援助活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抑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

作为社会舆论公器的新闻媒体,报道打击犯罪的新闻,在字里行间传递社会和民众正义的共鸣,这会让读者在阅读后备受鼓舞,让犯罪分子和试图以身试法者在强大法律威慑面前望而却步。

二、社会管理法治化背景下的法治新闻

党的十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十六字方针中增加了“法治保障”。这意味着党的十明确了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思路,并表明中央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指引与基本方向。

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实现善治良政,达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不断破解社会公正、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扰和机制性束缚,实现“三个转变”,即:管理目标由“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转变;管理主体由“政府大包大揽”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根本转变;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综合施策根本转变。可见,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为此,要全面推进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既处于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大众传媒由平面媒体拓展到影视媒体、网络媒体,信息和意见随时被捕捉与放大;社会结构由单一党政系统发展到公权力系统、企业系统和公民社会系统并存。在面临这些变化和挑战时,有的地方政府在社会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呈现重行政手段轻法治手段、重个人权威轻法治权威、重政策应用轻法治规则的现象。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进程。因而,在全面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大法治宣传教育,最终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氛围,普遍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水平。

但是,当前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存在着一种错误的倾向,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加大管理力度,主张采取严厉措施,严管重罚。这种倾向具有明显的“人治”色彩。从这一错误认识出发实施社会管理行为,不仅无法达到有效的社会管理,反而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这种错误倾向的存在,充分表明在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应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法治意识。通过提高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氛围,不仅能够减少乃至防止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盲目干预,确保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正确发挥作用,而且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主体自主管理的空间,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法治新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一种重要途径,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促进法治新闻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发展,通过法治新闻的宣传和教育作用,使社会普遍形成法治氛围,民主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推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各项制度体系建设,从而更好地为社会管理法治化服务,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法治新闻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发展策略

通过前面对法治新闻所具有重大社会功能的描述,我们发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法治新闻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治新闻将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得以全面发展,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展开。

(一)法治新闻应因地、因时、因事制宜

如何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更好地发展法治新闻报道,从而充分发挥“以案说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基于法治新闻的复杂曲折性而易滑向新闻娱乐化,法律内容的严肃性和表述严密性而易滑向新闻说教化,以及法治新闻报道实现传播效果最优化,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当角度进行报道。这就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让报道成为犯罪事实展览和犯罪教科书,因此,精心策划报道,选择合适的报道角度尤为重要。第二,抓住恰当的时机,优先报道。新闻事件报道越及时迅速,新闻传播价值就越高,否则,就失去新闻报道的意义;同时,不必从事件发生到结束连续不断地追踪报道,应有所选择,有所侧重,通过报道事件关节点,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第三,把握重点内容,因事而宜。这要求把普法学法作为法治新闻报道的出发点和归结点,让报道充满人文关怀,不仅关注物质层面的人,而且关注精神层面的人,强调人的价值,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和社会权益,注重人的和谐发展。

(二)法治新闻应适应市场需求

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法治新闻如何突破“同质化”竞争形势,把法治新闻做得令广大读者喜闻乐见,以达到最好的普法效果呢?那就是要适应市场需求,走受众定位之路,走法治专业报的专业之路。作为受众,按个人需求获取最大量的有用信息,是人们的普遍愿望。对信息各有所需、各取所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因此,法治新闻报道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要选取典型事例挖掘其发生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背景,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症结。另外,法治新闻要带着读者的兴趣,深入到普通读者一般不可能直接接触到的社会管理层中的各个领域,反映法治进程和法治建设中的新现象、新趋势。

(三)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

法治新闻的发展必须在明确自己基本定位的基础上,树立“公益为本,经营为用”发展的理念,应当把追求社会公正作为最终的价值。司法通过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但在实践中,应当划清界线,否则很容易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出现。而“媒体审判”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妨碍、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此法治新闻在发展过程中,要做好角色定位。

(四)不失生动的情况下,正确使用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是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体现法律规定内容的、特定的法律规范用语。法治新闻报道,无论是人物称谓还是表述法律行为,都必须严格使用法律专业术语,例如“书”和“状”是就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所以,不可随意使用、自造滥用法律用语,产生错误的引导。但是,法治新闻面向的是普通百姓,因此在采写过程中,要做到通俗易懂,增强其可读性,避免局限于法治领域报道的做法,改变法治新闻报道的视点,拓展延伸法治新闻宣传报道的范围,用社会的各种视角和观点解说法律现象。

(五)积极融入创新思维

当今,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面临新的情况,新的举措,要敢于发散思维,开拓创新。法治新闻报道就是在数不清的案例中取舍,在取舍中,要有创新精神,不要满足于报道一些曲折离奇的案例,而是要从案例中挖掘深层次的东西。一些看似普通的案例,如果经过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挖掘其真谛,可能会有好新闻产生。

参考文献:

[1]殷修林.“法制新闻”笔谈.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

[2]王更喜.由“法制新闻”到’法治新闻”.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3]祥耘.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

[4]徐汉明.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湖北日报,2012,11.27

[5]顾华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2,2

[6]林凌.论法治新闻报道的优化策略.传媒观察,2009,7

[7]李丽.浅谈法治新闻中的策略传播.新闻实践,2010,12

[8]唐欢.如何突破法制新闻发展瓶颈.新闻世界.2012,4

[9]韩少冲.浅谈对法制新闻的几点认识.东方企业文化·策略,2010,8

法治新闻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制新闻 新闻监督 司法实践

十报告指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高度。法治新闻对于匡正社会风气、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推动社会进步产生积极作用。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于社会生活中一些法制热点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新闻报道往往以专题或者跟踪报道的方式进行持续关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法制新闻的“走红”,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制的进步,媒体监督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媒体报道自身出现一些问题并对正常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如何确保法制新闻的科学性从而实现舆论监督与我国法制工作的良性互动,值得业界和学界认真探讨。

一、目前我国法治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媒体与法制建设的相互促进,法制新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制新闻报道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法治新闻报道尤其是涉案新闻对有争议案件的报道不够全面,对案件的侦查、取证乃至审判产生了消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媒体采访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二是媒体报道的范围、内容超出了自己的业务范围;三是新闻媒体在案件报道中体现出的倾向性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种社会压力从而形成一种“媒体审判”的影响。这些都有损于新闻媒体的形象及其职能的有效行使。

某些法制新闻报道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从根本上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为吸引眼球致使虚假传播。坚持客观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在某种利益驱使下,某些媒体在对社会热点案件的报道时急功近利,违背客观性原则要求,进行虚假报道、虚假传播。现实中,一些媒体对某些特定案件报道时,为吸引眼球,追求轰动效应,刻意迎合某些受众心理,在没有对案件做深入调查、掌握充分证据时,便对案情进行“合理想象”,并做“艺术加工”,做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有的甚至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没有经过印证的信息妄加评论。而这种虚假报道和站不住脚的评论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对一些民意形成错误诱导。这种为吸引眼球而进行的虚假传播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值得警惕。

2.对专业性强的报道未经核实导致新闻失实。对案件的调查和侦破乃至新闻都有着特殊的专业要求。案件发生后,相关机构根据提供的线索,进行现场调查,访问证人,反复了解,多方考证,详细追踪调查有关细节,对不同对象提供的信息进行鉴别,有些需要运用专业的手段和工具等,这些都是媒体无法做到的。涉案新闻的报道还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案件的新闻涉及特殊情况,技术性很强,需要专门的新闻。于是,有的媒体为了抢发新闻,将一些未经核实的新闻出去,导致新闻失实,产生了不良影响,并使自己陷于被动。

3.某些法制新闻记者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有些法制新闻记者对专业的法律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对专门法律术语的内涵缺乏准确的理解,如“拘役”“拘留”不分,“劳教”“判刑”混同,有的甚至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有的记者法律意识淡漠,致使在对涉案人进行调查、报道时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当事人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惹下官司,对自己和媒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法制新闻记者专业素质的高低对做好法制新闻报道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常来说,司法审判活动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都是一项客观、理性且技术性强的活动,一般人很难从专业的角度去发表意见。即使是法律专家,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据细节及其他第一手资料的了解不像审案法官那样深入,通常也不宜发表过多倾向性评论或者具体结论性意见。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和报道应该注意这一点。然而一些媒体记者在报道中动辄以专家自居,预测案件判决结果,评判法院处理是否公正,甚至代替法院给当事人定罪,这种“媒体审判”恰恰说明某些法制新闻记者专业素质不高,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反而帮倒忙。

4.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新闻媒体在对案件发生、调查、审判等过程报道时,希望尽可能多地了解案件事实、直接接触当事人、直击庭审过程、取得第一手材料,而且对案件的报道不能侵犯当事人隐私、影响庭审正常进行。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方式、采访手段、被允许接触到的当事人范围等直接关系到报道质量的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媒体进入法庭,允许媒体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采访,我国在制度层面还没有明确完善的规定。这些都影响法制新闻报道的质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此外,媒体行为不规范、法制环境不完善等因素也制约法制新闻的健康发展。只有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提高了,为法制新闻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法制新闻报道才能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进而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如何做好法制新闻

媒体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时要避免消极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并产生积极影响,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新闻真实性,按新闻规律办事。新闻报道要以事实为依据。法治新闻对新闻真实性有着特殊要求,法治新闻的传播也有自身规律。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要在坚持真实性的前提下,力求报道全面、客观。对于争议性强的案件,不仅要考虑单方民意,也要尽量体现社会各个方面意见。只有这样,媒体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全面,从而避免法制新闻的虚假传播。

2.提高法制新闻记者的专业水平。法制新闻报道对法制新闻记者的专业能力有较高要求。法制新闻记者不仅要具备一般新闻记者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较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这就要求媒体严把资格准入关口,并在员工培训上多下工夫。为了避免新闻记者在报道中出现偏差,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而引发法律诉讼,媒体机构不妨设置重大法制新闻稿件法律审查的程序,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即将刊发的文章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审判或者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报道,做到防患于未然。媒体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队伍建设,通过采取交流学习、培训等方式帮助法制新闻记者提高其专业水平。

3.法制媒体要加强自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要面对许多诱惑,经受各种各样的考验。媒体在对案件报道过程中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要加强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新闻行业协会多次修订规定强调“新闻媒体应维护司法权威性,依法开展案件采访、报道,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尊重司法程序,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监督机制,媒体行使各项职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实践中,媒体应当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对新闻从业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只有以公正、无私为前提,不为各种利益所诱惑,才能实施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这方面,可以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进一步落实相关行业性自律规定,完善监管,帮助媒体加强自身建设。

新闻媒体机构在实践中要找准自身定位,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媒体自我约束,实现科学发展,使新闻监督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媒体监督与法制建设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田威,郭延军.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关于传媒与司法的宪法学思考[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

法治新闻范文第3篇

2003年年底起,我国各地纷纷出台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吉林、黑龙江、浙江、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等15个省级政府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覆盖了全国近一半的省级行政区。

由此可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现代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完善过程,是公众对现代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诉求过程,这种诉求必然伴随政府行为的民主、责任、透明、效益、法治和无私要求——这是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诉求,这恰恰也是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建立的必然要求。

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传播学解读

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通过议程设置对舆论进行控制,它根据国家的需要、公众的需要以及政治运作过程的需要,设定政策议程,以此影响媒体议程。进而设定公众议程,其中更多地表现了政策议程对传媒议程和公众议程的引导。

1政府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调控大众传媒

新闻发言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看就是社会调控中的信,息源控制。信息源控制和行政控制一样都属于软性控制。但是,和行政控制有截然不同的是,这种制度一方面既是政府控制新闻传播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和新闻界沟通,并通过新闻界和公众进行沟通的方式。它通过信息源的有限性,协调政权、媒体和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比较隐蔽地引导舆论和控制信息。新闻发言人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确实是平衡自由和控制的有效尝试。

(1)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信息公开的有效形式

根据先生的新闻定义,对新闻传播过程进行图解,可以拆分为三个阶段:

事实发生(信息源)及时报道受众接受(新闻形成)

显然,构成这一运动过程的是三个环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新闻就不存在。换句话说,这三个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新闻的全过程。若在新闻形成过程,将新闻这一因素考虑进来,且把新闻形成的过程理解为政治传播的时候,就会发现在“事实发生”和“及时报道”两个环节中,新闻会成了新闻形成的一个新环节,即:

事实发生(信息源)政府新闻及时报道受众接受(新闻形成)

具体到上述政治传播过程来说,实际上政府面对着两个不同层次的信息受众:一是所有公共信息的接受者——社会大众;二是特殊的信息接受者——媒体记者。这两个层次的受众之间的关系是:虽然表面上看,政府新闻会针对的对象是新闻记者,但新闻记者只是新闻会主体和新闻会对象之间的桥梁,新闻记者有权力和义务及时高效地向受众(公众)报道所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新闻会的对象最终是公众。因此,政府应当看到:一方面,政府掌握大量的行政资源、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威性和调节社会生活的权利,许多政府信息都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政府有责任让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最大的权利机构,政府是一个十分可靠的信息源。它在公众心目中拥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在信息繁杂和思想多元的今天,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多样,当人们无法分辨和取舍,更希望听到来自政府权威和统一的解释和说明。这一点在危机时刻和重大问题面前显得格外明显,政府的声音可以让小道消息不攻自破。

(2)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主体作用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作为体现人民利益、组织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控制社会运行的权力机构,其影响和作用遍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代表国家的形象,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枢纽。新闻发言人制度自然是服务于政府职能的,其目的在于协助政府工作,协调政府与传媒、与公众的关系,从而协调社会的发展。

面对政治信息的特殊受众媒体记者,政府应该了解记者甚至了解记者所代表的媒体的需求,并以满足记者要求来寻求与媒体的合作。美国学者李普曼说,若非借助一种标准作业的方式,那么少数的人(记者)能够顾全这么大的报道范围,简直就是一个奇迹。记者常常必须经由别人的“告知”才能完成报道。由于大众传媒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去报道无穷无尽的新闻,本身就是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要求媒体对所有新闻都以“我在现场”来叙述、以目击者出现在新闻现场是不现实的,更别说相对稀缺的政治信息了。尤其在媒体商业化下,记者的工作和收入越来越不稳定。任何采访成本的增加就意味着记者收入的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帮助记者,就是帮助自己。政府给记者的“补贴”就是向他们新闻稿。而这些媒体除了付出记者的时间外,没有花费任何采访经费。就获得了新闻。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政府是现代社会中心信息源并希望控制大众传媒以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媒体为满足大众的需求报道政府新闻会并节省了报道经费和精力、大众希望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人民知情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发言人为当下政治新闻形成的具有决定性的一环简直是“众望所归”了。

2大众传媒通过议程设置影响公众

议程设置的理念实际涉及的问题是:传播如何围绕特定的目的设置议题,使之达到影响社会、影响公众舆论的效果,它是传者和受者之间一种相互牵动、相互作用的双向关系。传播媒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以沟通、扩散、宣传、教育、组织、协调、纠偏、排异等社会功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产生影响,对人们的思想行为规范实施控制。议程设置是促进媒介更好地行使职责、发挥功能的一种方法。议程设置有三种功能:(1)在信息扩散之前,通过编辑实行限制;(2)通过增加信息量,强化信息环境;(3)对信息进行重新组合或解释。它涉及传播意图和传播效果的统一的问题。是建立在媒体对自身的定位和对受者深刻了解的基础上。

在当代社会,大众传媒参与了“社会现实的构建”。即媒介的传播,影响人们头脑中对社会现实的构想。大众传媒的效果和作用在于引起人们的注意力。大众传媒只要对一些问题给予重视。集中报道。使某些事实从无数的客观事实中凸现出来,并忽视或掩盖对其他问题的报道。就能影响和控制公众舆论。而人们则总是倾向于关注和思考大众传媒注意的那些问题,并按照大众传媒给各个问题确定的重要行的次序,分配自己的注意力。大众传媒通过调动受众的注意力,安排问题的轻重次序,从而间接达到控制舆论,左右人们的观点和思想的目的。

结合传播学中的守门人理论,可以对信息流动与议程设置之间的关系作如下图解:

来自信息源(S1、S2、S3)的信息(M1、M2、M3)转变成信息(MA、MB、MC)后,才传给接收者(R1、R2、R31。守门人从各种信息中,按照议程设置的需要,选出那些他认为可以传播的信息加以传播。这个模式最有价值的一点是:收到的信息和送出去的信息是不一样的。其不一样的程度取决于议程设置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当代的传媒,没有“注意力”是不行的,但仅仅具有“注意力”也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大力提升自己的“影响力”才能使媒体的活动同社会产生双向互动的“共振”。从而成为推进社会发展的加速器。毫无疑问,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够帮助媒介完成这一社会使命。

3新闻发言人通过提供消息来源引导媒体设置议程

从传播学一般意义来说,“某种消息来源能够为某一媒体设置议程,而某种媒体又能够为公众设置议程。这两个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体现了政府设置政策议题来影响媒体议题,进而设定公众议题,事先对新闻套人政府的定义之后,从而引导舆论。政府选择哪些消息可以,哪些不可以,对哪些媒体,又应该以怎样的口吻,从而表达对媒体议程的左右。消息来源不仅描述新闻事件的发生,更可透过对新闻事件的诠释与评论,而成为新闻事件的“定义者”。由于新闻记者不可能出现在每一个新闻事件的现场,因此与其说一件新闻事件确实发生,不如说这一新闻事件曾经发生或将要发生。这就为新闻发言人留下了“说话”的空间。新闻制度正是通过“观察者”来报道新闻事件的做法。使得那些者在服务新闻界的过程中,也服务了自己的利益。

有效的政治传播应该是以下三者完美的结合:政府要说明的(政策议程)、媒体感兴趣的(媒体议程)、公众关心的(公共议程)。政府要通过议程设置。将政府的政策和工作变成人民乐于关注的焦点,使政府的权威性与新闻报道的影响力相结合,在公众当中形成广泛的相关的讨论议题,最终实现合力效应。面对信息化时代多元化、即时性、多样性的舆论生态环境,政府只有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媒体议程的设置,从而达到公共议程的设置,在公众当中形成广泛关注的议题,最终实现合力效应。这种驾驭舆论的执政能力应该是顺应新闻规律,运用传播技巧。通过新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调动媒体的兴奋点,使媒体自觉自愿地围绕公共政策部门所的新闻事件和议题来进行报道和追踪。

由上可知,新闻发言人与媒体、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实际上是体现了政府、媒体与公众的合目的过程。新闻和信息的合理运用是新闻执政的关键。新闻发言人可作为政府主动介入并积极引导公共舆论从而成功实现新闻执政的切入点与现实手段。

法治新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多媒体时代;新闻宣传;法制

古人讲:公则正,廉则威。把这句话套用在舆论监督上,可以做这样的解释:只有出以公心,才能做到公正,只有做到清廉,才能有威信。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各种法治问题、道德问题。新闻报道如何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如何为百姓答疑解惑,提供帮助?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新闻宣传要靠法制保驾护航,新闻工作者要做好与遵纪守法的关系,这已经成为新闻从业人员的必修课。

1 新闻宣传重在严守法纪

记者遵守法纪,更要认真地学习我国现有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纵览以来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有几份规范对我们非常重要,是我们的必修课。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新闻工作者不得在报道中偏向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不得报道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得报道法院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情况;尚未结案前,不得对案件的审理做任何评价;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报道判决结果。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参加会议和活动不得索取任何形式的礼金;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些对于我们从事新闻活动的举手投足都有着直接的操作意义。记者的所谓黑幕频频被曝光,但在我们的队伍中毕竟还有着很多很多值得我们去学习的典范。去年9月,在我们大庆电视台曾发生这样一件事,以民生新闻为主打的名栏目《大城小事》中播出这样一个情节给我留下了极深的印象:记者去大庆新村的经六街暗访,对那里出售违禁性药的店铺进行调查,一位被采访者发现是记者突查,将记者引到歌厅里的小屋子里顺手从包里拿出2万元钱,欲对其行贿,想把正在采访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记者却事先将摄像机设计好机位,一五一十地将这一情节真实地记录下来,以节目的形式将之播发给全市的观众,揭示出新闻背后的新闻,增大了新闻价值,为公众留下了记者清正廉洁的美谈。在大庆电视台,这样的记者可以说有很多,记者的知识,形象和感召力、使命感和道德责任感在社会是会形成一个示范带动作用的,影响力是深远的。

2 新闻的本质不能离开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宣传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新闻报道要引用无可争议的事实来说明问题,每一种提法都要有出处,都要经得起推敲;评论要客观公正,不偏激、不情绪化,不乱用形容词。新闻记者必须正确认识新闻的舆论监督是一种公共权利,只有客观公正,才能发挥引导和监督的作用。一些丧失了职业道德的记者常常是将手中的舆论监督权当作了谋取个人私利的利剑。提到新闻的真实性,最有说服力的就是发生在去年七月一直闹到现在也没有平息的达芬奇家具造假案。五年前,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先后播出报道《达芬奇“密码”1》、《达芬奇“密码”2》,记者首次曝光了达芬奇公司销售的部分家具存在质量不合格;部分产品并非100%原装进口而原产地就在中国的东菅;卡布丽缇牌家具雕花部分系树脂材料,而非采用意大利特有的木材“白杨荆棘根”的事实。报道惊动了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芬奇公司”),为挽回不良影响公司董事长潘庄秀华迅速作出反应,召开新闻会一边向广大民众含眼泪致歉,一边谋划就举报节目内容失实而进行疯狂反攻。对此,新闻出版总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全面核查。在这场合触目惊心的媒体与商家的较量中,最后,以新闻的真实性为准则的央视占了上风,根据最新的调杳结果显示,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内容基本属实,达芬奇公司确实存在着部分家具质量不合格,部分产品非100%原装进口而原产地就在中国的事实。

在这场沸沸扬扬的案例与报道中,大有一发而不可收拾的架势,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新闻记者无论怎样进行宣传和报道,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必胜的法宝和准则。试想,如果记者失真,殃及的不仅仅是记者本人,还有作为中央电视台,国家媒体的公信力也会丧失。

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作为新闻工作者,记者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起这份使命,首先自己要努力成为一名公平正义的人才能去传播公平与正义,为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而摇旗呐喊,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一个有良知的记者是必须坚持公平和正义的,诚然,记者的职业决定了记者必须要有公平正义的品性,具备抗腐拒蚀的本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德法并守是新闻宣传的原则

法治新闻范文第5篇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为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以及与之关联的外在表现的总和。可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感性的、肉眼可见、感觉可知的物质文化;第二等级是法院主体感性的行为文化;第三等级为理性的法院管理文化;第四等级是最深层次的理性的法院精神文化,包括司法理念、职业道德等。法院文化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其核心是内在化的精神,即法院群体的思想认识、理想信念、道德价值观念以及思维模式等,也可以称为“精神文化”,其他的如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等都可以理解为内在精神的外在表象。二是它与法律文化、组织文化密切联系。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群体思维方式的逻辑性、行为方式的程序性、道德良知的崇高性等都体现了法律文化的特色。同时,不同法院的领导层通过不同的管理行为而塑造出不同的法院文化,所以法院文化又反映出组织文化的某些特点。作为观念和行为模式的集合体,文化最根本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帮助在某种共同性基础上存在的群体找到自我认同,带来情感上的满足和理性上的一致认识。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这一特殊的司法职业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最深层次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法院群体活力的内在力量,是增强法官职业归属感和尊崇感的精神根源。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强化干警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认同,以先进文化凝聚人心、振奋精神,努力使法院队伍切实担当起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任。

多年来,法院文化建设特别是法官队伍共同价值观念的培育,得到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就法院文化建设作出重要批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事业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及法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准则等,既具有完美的精神内涵,又具有丰富的物质内涵;既表现为外在形象,又表现为内在素质;既有政治标准的要求,又有司法能力标准的要求。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因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法院文化在提升队伍思想境界、改善队伍精神面貌、凝聚队伍向心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法官队伍始终保持公正、廉洁、为民的本色。

二、深化法院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坚持理念先行,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导向功能

法院文化一旦形成,就建立起法院群体自身的价值观念和规范标准,必然对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不但使个体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和衡量逐渐趋同于共同的认知,而且使成员以共同的认知为参照,自觉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乃至整个精神世界。因此,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是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朝阳法院注重将群体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等向个体的心灵深处灌输与传导,增进干警对法院文化的感情认同,努力使其变成法院群体的思想共识和步调一致的行动。

针对法院队伍日趋年轻化、规模不断扩大的特点,朝阳法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专题学习、召开报告会、开展征文演讲活动等方式,引导广大干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提高自觉抵御落后腐朽文化侵蚀的能力;加强“朝法精神”的灌输,在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新任命助理审判员业务培训、新任命中层助理履职培训中引入法院文化的内容,增强干警对“朝法文化”的了解和理解,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干警的参与度,举办才艺展示大赛、原创节目大赛,制作《朝阳法苑》《朝霞》等内部刊物,激发队伍的创造力;深入贯彻“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争创“五好党支部”活动,组织“支部书记党课评比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始终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作为重要的检验标准,在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涉民生纠纷与群体矛盾的调处化解工作中,检验党员的先进性和思想教育的成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规范功能

法官的个体行为不仅取决于心理的需求与动机,而且还取决于其所在的法官群体的心理与需求。法院文化通过微妙的心理活动渗透和感染每一个成员,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使个体能够按照群体价值目标的指导进行自我约束和控制。多年来,朝阳法院主要在建立和落实制度两个层面积极开展工作。

一方面,坚持内部自觉与外部约束并举,突出制度的驱动作用,将司法理念和核心价值观固化为各种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岗位规则等。出台《工作人员着装、仪表规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范干警的言行举止,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出台《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管理规定(试行)》《司法建议工作规则》等,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出台《关于干警业外活动的基本要求》《关于履职诫勉谈话暂行规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大力倡导文明、廉洁的司法作风。近5年来,经过“废”“改”“立”工作,朝阳法院现有各类内部制度百余项,已初步建立起符合政策规定、符合工作实际、符合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这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朝阳法院狠抓制度机制落实。抓司法作风,定期对工作人员日常文明用语、接待和庭审行为、仪容装束等进行检查,确保从细节上体现良好的司法形象;抓司法公开,完善新闻制度,增加庭审网络直播次数,坚持开展人民法庭开放日活动,拓宽民意沟通渠道,不断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抓廉政监督,查找容易滋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加大查处力度;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确保人民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深入群众心中。

(三)积极开展宣传,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激励功能

法院文化不仅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压力,也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动力。它可以激发每名法官奋发进取、争创一流的精神,充分调动大家的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投身到司法审判与司法服务中去。为进一步营造浓郁的法院文化氛围,朝阳法院加强对法院文化的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强化法官的法治信念。

大力弘扬“朝法精神”。为使法院精神深入人心,积极推动“朝法魂”凝练活动,以“朝法魂”凝练活动为抓手,努力发挥文化建设“润物细无声”的独特作用,营造氛围、凝聚人心,使干警自觉将“朝法精神”烙于心中、见于行动;充分发挥内部网站、宣传专栏、荣誉室、报纸刊物等宣传阵地的作用,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广泛传播、展示法官文化和朝法特色文化,增强干警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发挥先进典型的引路作用。朝阳法院坚持以“宝塔式”的结构选树和储备先进典型,突出先进典型培养宣传的梯次化、持续性和多样性。多年来,涌现出以“中国十佳人民法庭”“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双桥法庭和“全国优秀女法官”“中国法官十杰”钟蔚莉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坚持用典型的示范作用和精神力量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通过事迹报告会、专刊图册、实践活动、专项表彰等形式宣传先进,积极开展区“十佳法官(法院工作者)”“钟蔚莉审判质量奖”、青年法官裁判文书评比等多项评选活动,在先进典型的带动下,全院干警见贤思齐,追求自我完善,已经形成了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

(四)优化工作环境,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熏陶功能

法院文化不但抽象为共同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以及言行举止,而且体现在法院的物质环境中。当一名新的成员加入法院集体时,物质环境会成为法院文化传播的载体,使新成员在耳濡目染中尽快地了解并融入这一集体。同时,法官的内心养成尤其是为民意识等职业特色的形成也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为进一步营造具有文化感染力的工作氛围,朝阳法院从硬件、软件方面齐入手,精心打造了具有朝法特色的工作环境。

倾心打造职业特色环境。在积极加强羽毛球馆、篮球场、网球场等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的基础上,突出环境建设的职业特色,如各派出法庭成立“家”“恕”“诚”等不同主题的和解室,促进婚姻家庭类、侵权类、合同类案件的有效化解;在人民法庭显著位置悬挂庭训,切实把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正、廉洁、为民”的要求上来;法庭建设突出主题性,如奥运村法庭以“中华法文化”为主题,在走廊墙壁上悬挂古代契约实物、古代法典图画,精心建造“法”字墙等,这些举措在增强干警的职业自豪感和历史使命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倾力构建便民利民体系。从立案、审判、执行、审务等各方面入手,积极探索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在立案大厅、审判场所设立绿色通道,配备诉讼指南、添置取号机、饮水机、复印机等设施,创造温馨的诉讼环境;以当事人无障碍参加审判进程为切入点,推行诉讼权利告知、类型案件指引等做法,强化法官的服务意识;实行执行全天候备勤制度,提供执行信息查询等,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抓住重大节日等关键时点,通过“法律六进”活动、“法庭开放日”、妇女儿童维权热线等方式,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五)打造朝法品牌,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辐射功能

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群体思维方式的逻辑性、行为方式的程序性、道德良知的崇高性等都体现了法律文化的特色,而且还会通过各种渠道对社会产生影响。先进的法院文化能够增进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信任和支持,从而提升法院形象、树立司法权威。在文化建设过程中,朝阳法院注重文化品牌的培育,努力使法院特色文化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塑造有形的“和解”文化。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之路,构建起包括庭前调解“三项制度”、诉前和解“三种机制”、判后答疑制度在内的调解和解工作体系,同时在7个派出法庭全面设置立案点,设置导诉台,探索有效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硬件配套设施建设,建立了全国法院系统首个和解大厅,和解室不挂国徽,不设法台,营造温馨优雅的和解环境;成立专门的和解文化展览室,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多种形式呈现和宣传法院和解工作经验和成果,使“和”文化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朝阳法院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

创新法院文化传播载体。为激励干警斗志,凝聚队伍力量,朝阳法院干警自己创作了《我们是光荣的朝阳法官》《和解之歌》两首曲目。歌曲生动再现了人民法官面对繁重的审判压力,勇挑审判重担、锐意改革进取、倾心司法为民的责任感和自豪感,“神圣使命牢记心间,为民解忧没有终点”等词句成为“朝法精神”的形象诠释。2008年成立了管乐队后,还将《我们是光荣的朝阳法官》改编为管乐合奏,在政法系统多次进行汇报表演,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各级领导的好评,逐步成为宣传法院文化的重要“窗口”,也成为朝阳法院文化建设的又一特色品牌。

三、对进一步深化法院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思考

通过以上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朝阳法院的文化建设焕发了勃勃生机,取得喜人成绩: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并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作了经验介绍。但是,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工程,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层次性、专题性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因此,在下一阶段工作中,应深入总结分析当前的形势和挑战,加强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构建开放、科学、富有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体系。

一要结合需求,找准思路。法院文化的内在本质是法院的精神文化,它是法院文化的根和脊梁。精神文化的培育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与区域发展形势相适应,要考虑到辖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以及群众的文化素养,有意识地引导和塑造法院干警的价值观及精神追求;二是要与法院工作发展相适应,要在全面分析客观环境和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开展,科学地、有针对性地确定思路、目标、步骤和任务;三要充分调动干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四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对多年来法院工作中形成的先进文化进行总结、提炼、继承和发扬,做到与时俱进。

二要加强组织,长远规划。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应加大法院文化建设的力度,开展自上而下的教育和引导;要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充分发挥党委、团委、工会等组织的优势及合力;要坚持循序渐进,在制定总体目标的同时,拟定阶段性计划,将营造和谐的法院文化环境和任务当作系统性、长期性任务来抓,将干警司法理念的树立、职业道德的提升、司法作风的改进以及法院精神的培育等持续推进,使法院文化建设稳扎稳打地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