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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要。
(二)以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切实做到“小病不出村、不出镇”。
(三)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多补,无病不补。
(四)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使用安全。
二、门诊统筹补偿办法
(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
(二)补偿比例和单次补偿限额:在镇卫生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8元;在村卫生站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村卫生站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5元。
(三)年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门诊补偿封顶线为50元,可按家庭参合人数统一在当年使用。
参合人员体检、注射疫苗(计划外)的费用,也按上述标准补偿。
三、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乡镇卫生院在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诊疗范围内合理用用药、合理治疗。村卫生站按村医用药目录及有关规定的范围对门诊病人进行治疗,严禁超范围用药。
超出规定范围的检查和药品费用不得补偿。
门诊补偿只限于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新农合定点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的门诊治疗费用补偿。在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参合人员须凭《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就诊。参合人员伪造凭证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取消本户当年合作医疗补偿资格,并停止下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资格。
四、门诊费用的结算程序
(一)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或村医对患者有关证件核实后,即可办理补偿手续,并在《合作医疗证(卡)》登记本次门诊费用和补偿金额,如果门诊统筹补偿封顶总金额未用完的,须在证(卡)上填写门诊补偿余额,待下次门诊时继续使用。
(二)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或村医必须填写《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由县统一制定),得到门诊补偿的参合人员必须每次在《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上签名,附门诊处方或门诊收费收据作为定期结算凭证。《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定点医院或卫生站存档,一份交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备查,一份交镇财政所入帐。
(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资金实行先垫付后结算制。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参合人员补偿信息录入电脑。村卫生站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及有关凭证送交本镇卫生院审核,镇卫生院将连同本院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以及补偿资料于每月10日前到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报销审核程序与大病补偿报销程序相同。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超封顶线补偿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按有关协议进行处理。
(四)镇财政所对镇农村合作医疗办提供的《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凭证和审核意见审核无误后,在汇总表签名盖章,划款到所在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帐户,不得支付现金。
五、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县级新农合主管部门与承担门诊补偿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签订服务协议。镇卫生院的次均处方值控制在40元以内,村卫生站的次均处方值控制在15元以内。镇卫生院与村卫生站药品由县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药品价格。对参合农民发生的补偿款,在每月25日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承担本院门诊费用的结报服务工作。对因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造成新农合基金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全部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追究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二)以区、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普通门诊统筹与慢特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四)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审核拨付”、对病人实行“以户为单位总额控制”的方式,合理控制门诊费用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新农合基金在提取10%风险金以后,将可用基金的20%用作门诊统筹资金。
门诊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参合病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特慢病门诊费用及年度内以参合个人为单位,累计普通门诊医药费超过1**元的大额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区合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四、补偿程序
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就诊证》(慢性病患者还需持《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等有效证件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普通门诊。经治医生必须核验患者《合作医疗就诊证》,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每月1-5日与区合管中心结算一次。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含患者签名、联系电话)、“收费发票(机打原始票据)”等材料。
(二)慢特病门诊。慢性病门诊的费用补偿与结算程序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执行。
(三)大额门诊。视年终资金节余情况,年度内以参合个人为单位,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医药费用超过1**元的,年终结算一次。结算时,本人须提供原始机打票据(结算联)”、门诊病历、就诊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所有门诊医疗费用结报必须提供原始票据。
五、门诊补偿比例与额度
(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总额控制。单次门诊费用按30%比例给予补偿。每次最多补偿15元,每天限补偿一次,每年度每户门诊补偿总额不超过户内参合人均20元总和。
(二)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40%。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2**元,可以随时结报。也可以定期累计结报一次。
(三)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每季度结报一次。
(四)视年终资金节余情况,大额门诊医药费一年结报一次,具体补偿比例提请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研定。
六、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一)《**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年版)》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二)除挂号费以外的注射费、清创缝合及外科换药费、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诊疗费用。
(三)X线、心电图、B超、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区、乡镇两级医疗机构)。
七、门诊定点资格和医疗规范的管理
(一)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管理。区、乡(镇)村级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定点资格,经区合管中心考核评估、区卫生局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区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直接确定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计算机管理与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无缝对接是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之一。区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二)门诊医疗服务规范管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收据》,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三)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费用,必须如实完整填写在《合作医疗就诊证》门诊统筹补偿栏内;漏填费用,一经查实,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乡(镇)政府所在地卫生院对辖区范围内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进行财务、药品、报销等管理。
(五)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比例。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必须控制在10%以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控制在5%以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
(六)参合农民到区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药店购药的医药费用,不享受门诊补偿待遇。
八、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
(二)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合作医疗证、门诊医疗补偿台账相符。
(三)实行公示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常用药品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将参合农民获得的门诊补偿情况按月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监督检查。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暗访,接受参合农民和社会各界的举报,对在门诊统筹补偿工作中用弄虚作假、医患串通、分解处方、人情方、假发票、虚报冒领等办法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一经发现,责令追回违规的新农合基金补偿款,视情节轻重拒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当月门诊补偿垫付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取消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参合人员取消其参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架构
在我国"十二五"工作期间,对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但是,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医疗体系模式却阻碍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进程。所谓的"统账结合"制度就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一种特殊模式。而且,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城镇医疗费用的普遍增长,人们对于看病难、看病贵的的问题反映络绎不绝不断增多。
1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意义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障系统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1加快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制度建立完善 我国目前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的补偿模式大部分为"板块式"[1],所谓的版块式是指,统筹的基金只能够对住院治疗的费用和部分特殊门诊作为补偿,但是普通的门诊费用则没有补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只有通过个人的账户或者使用于现金作为支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惠民利民的福利制度,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制度的确立能够确保城镇居民无论是进行门诊还是入院治疗都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助。
1.2促进个人账户制度的变革 我国目前对于弱化直至取代个人账户的趋势形成了共同的认识,但是在个人账户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保证每一个参与人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并且能够得到最大的保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逐步推行,不仅能够弱化个人账户的参与和补充,还能够取代个人账户,确保个人账户制度变革过程的稳定与安全。
1.3保证医疗保障制度的创新性 我国已经在部分城市率先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并且在一些城市还推行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各个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政治发展状况的不同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的特色的地方医疗保险制度,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还能够保证医疗保证制度的创新性。
2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简要分析
2.1制度设计的原则 第一方面的原则在于,要确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基本点和重点相结合,既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点和门诊统筹这一重点之间的联系要和谐,要时刻明确门诊统筹制度中发展的重点和基本点,重点是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上,基本点是全员覆盖,公平高效,医疗保障,多元体制。并且能够把重点对象广泛的纳入到门诊统筹制度的保护范围之内,切实的为广大病患提供医疗保障。
第二方面在于要把门诊统筹制度与基层卫生服务相结合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门诊统筹的制度不仅要能够保证参与者减轻就医负担,还要能够使广大病患积极主动的参与治疗工作,为此,开展门诊统筹的制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发展相关的配套的基层卫生服务制度,不断完善"社区门诊"、"双向转诊"的便民医疗保障制度。
2.2制度方案的具体设计
2.2.1覆盖范围 对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覆盖范围要能够涵盖大部分在职和退休职工,并且能够将大中专门诊统筹与普通居民门诊统筹合并管理。
2.2.2筹资方式 筹资方式具体是从四个方面进行的统筹,①确立个人账户的门诊统筹基金;②单位划分个人账户统筹资金[2];③建立门诊统筹基金;最后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
2.2.3支付政策 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支付问题。每一个参保人都有权利知道支付的范围、支付的比例和制度的额度。
2.2.4结算办法 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中的结算方法必须要按照总额的预付或者是按照人头比来进行结算。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控制基本医疗的门诊费用。
2.2.5就医管理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要鼓励参保人积极就医,对于各个级别的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补偿。
3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践的重点方面
3.1风险防范方面 ①道德风险:对于门诊统筹制度这样大幅度利民的措施来说,可能会导致部分道德水平过低的人滥用保障权利、大肆挥霍社会福利。同时,部分不法的医疗机构也可能会对于权利进行滥用,擅自加大处方的使用权、制造大幅度的多余检查来进行利益的牟取[3]。②利益分配:尽管门诊统筹制度存在着相当大的优势,但是现行的收费标准还存着很多方面的缺陷,利益分配不均衡是中存在的主要缺陷之一,所以对于利益之间的分配一定要保证公平,保障每个参保人的利益。
3.2配套制度方面 ①完善社区首诊制度、双向转诊制度:根据我国目前在基层的公共卫生服务制度中,主要的问题在于患者往往选择级别较高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这样导致低级别的医疗机构利用率低;在低级别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级别医疗机构时经常出现滞留的现象。这些问题都加重了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②完善医疗机构的信息网络建设:对于我国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管理要实现信息化、网络化。要以先进的科技为依托,大力发展信息化的管理制度。
3.3完善基本药品、诊疗目录 对于城镇居民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发展,一定要建立健全基本药品、基本诊疗目录体系,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的医疗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同时要保证目录的完整、实用。
4结论
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发展既符合我国逐步发展的医疗改革体系,又符合广大人们群众追求健康幸福生活的美好诉求。在推进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时刻谨记发展门诊统筹制度的意义,发展门诊统筹制度的总体设计思路和具体实施细节,还要明确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发展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医疗保险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05-206.
[关键词] 检验标本;质量控制;护士
[中图分类号] R47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3(a)-0138-03
血液标本的采集和检验,由护理和检验两个不同学科的人员分别完成。血液标本采集过程体现的是护理技术操作的环节质量,检验前由检验人员按检验专业标准判断标本质量是否合格[1]。护士掌握检验知识的程度直接影响着采集标本的质量[2]。标本质量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前提,如果标本采集不合格,即使使用最好的仪器设备,有最好的检验技术水平,也不能弥补标本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误差和错误。近年来,国内外检验专业和护理专业,对如何提高检验标本质量和减少不合格样本问题越来越关注[3]。为了提高血标本的采集质量,总医院老年门诊抽血室与检验科开展互动式沟通合作,通过检验科人员对门诊抽血室护士进行血标本检验分析前质量控制知识的宣传、对不合格标本产生原因及时分析、门诊抽血室护士将患者信息反馈给检验科等沟通协作方式,减少了不合格标本的发生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2年1~4月收集总医院老年门诊抽血室中的抽血标本共计6 772例(管),对其中不合格血标本进行登记,后与检验科开展互动式沟通交流,通过检验科人员对门诊抽血室护士进行血标本检验分析前质量控制知识的宣传、对不合格标本产生原因及时分析等方式,再于2012年5~8月收集我院老年门诊抽血室中的抽血标本共计6 865例(管),对其中不合格血标本进行登记,比较互动式沟通前后两组之间的统计学差异,其中,沟通前、后在门诊抽血室的护理人员基本固定。
1.2 互动式沟通的方式与内容
1.2.1 血标本分析前质量控制技术的宣传指导
1.2.1.1 抽血前 护士在抽血前应根据检验项目的要求与患者进行交流,发现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要及时干预,例如患者的精神因素、运动以及饮食、药物都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必要时告知患者注意事项后劝其择日再来抽血检查。①精神因素:精神紧张可使纤维蛋白原结果增高,护士应用亲切的语言、熟练的操作技术尽可能使患者身心放松。②运动:剧烈运动后可影响许多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如肌酸激酶、乳酸盐脱氢酶、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血糖等测定值升高,门诊患者抽血前应避免疾走、上下楼梯等剧烈运动,静坐15 min后在情绪安定的情况下抽血。③饮食:抽血前要确认患者是否空腹,因为进食后可使血液中许多化学成分发生变化,还可导致血浆或血清混浊, 影响检测。因此,需在采血前禁食12 h。④药物:药物对检验的影响非常复杂,在抽血前,应暂停应用各种药物。
1.2.1.2 抽血中 护士抽血中不规范的操作也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例如采血针头过小、抽血速度过快、过度的震荡会造成溶血是护士熟知的,而止血带使用时间过长、过紧、拍打穿刺部位以及穿刺部位皮肤消毒未干也会造成溶血却是护士不太熟悉的。静脉采血操作应做到标准化:①止血带使用时间应少于1 min。止血带压力过大或止血时间过长可使血管内皮细胞释放组织性纤溶酶激活物,使纤溶活性增强或加速血小板的激活及血小板因子Ⅳ分泌增加[4]。②避免溶血、凝血。很多检测项目在血细胞中的浓度比在血浆中高,例如乳酸脱氢酶、血红蛋白、转氨酶和钾等,应做到一针见血,且抽血不畅也易激活凝血和纤溶。③抽血时不应让患者反复做握、松拳动作,不应用力拍打血管。④采集的血量要准确,抽血量过多(或过少)会造成血液和抗凝剂的比例过高(或过低),而多数情况下,血标本的质量取决于血液和抗凝剂的比例[5]。⑤血标本收集的顺序:血培养管无抗凝剂及添加剂的红管测凝血因子的蓝色管有抗凝剂的紫、绿、黑管有促凝剂的黄色试管。⑥真空管采集至少颠倒混匀8次。⑦在化验单上注明抽血时间。
1.2.1.3 抽血后 抽血后要及时送检,放置时很多因素会影响标本质量,如血细胞的代谢活动、蒸发作用和升华作用、化学反应、微生物降解、渗透作用、光学作用、气体扩散等[6]。应遵循血液标本的运送原则,①惟一标识原则:要送检的标本上应有患者姓名、门诊号、检验项目及条形码等,标识清晰。检验申请单与标本同时送达。②尽快送检原则:时间耽搁得越少,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就越高,例如血清钾离子(K+)会随存放时间延长而升高,血糖会随时间的延长而降低。实验证明,有26 种生化检测项目随着存放时间的长短出现检验结果的变异[5]。③生物安全原则:保证标本输送途中的安全性,避免过度振荡,防止标本被污染等。
1.2.2 逐一分析不合格标本产生的原因
抽血室护士在接触到不熟悉的检验项目、不了解标本要求、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应主动向检验科人员请教。标本送检后跟踪了解标本是否符合要求。对不合格标本的产生原因认真分析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避免。
1.2.3 及时反馈患者信息
如果因患者血管条件差采血不顺利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抽血室护士应主动向检验科做出说明,以便检验科在分析结果时能综合考虑这些影响因素。
1.2.4 编制检验项目手册
检验科编制检验项目手册内容包括:标本采集流程、不同标本采集前患者的准备要求和注意事项、正确的标本采集方法、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和预防措施、标本保存和运送要求、检验项目的临床意义等,使抽血室护士可随时查阅。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统计学分析发现,经过门诊抽血室与检验科互动式沟通后,血标本凝血、溶血和血容量不足的发生率较沟通前明显下降(P < 0.05),其他原因发生率有所下降,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
3 讨论
3.1 护理人员与检验人员沟通协作提高检验质量
检验质量控制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的重要手段,包括检验前、检验中、检验后三个方面的质量控制。检验前的质量控制包括患者准备、标本采集、送检等,护士是直接的参与者。随着科技的进步,高精密度、高准确性的检验仪器在医院不断普及,检验分析中的误差越来越少,而检验分析前阶段误差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达70%左右[7-8]。护士对常规检验项目的影响因素有所了解,但对特殊检验项目及新开展的项目的检验影响因素了解不够[9]。因此,检验科的专业知识对护士的标本采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加强门诊抽血室与检验科的沟通合作,能强化抽血室护士检验分析前的质量意识和基本知识技能,把好检验质量的第一关。同时,检验科人员也增强了临床意识,获得有用的反馈信息,既有利于把单纯的实验室控制变为全程质量控制,也有利于检验结果的正确解释。临床护士与检验人员之间的沟通,是检验与临床学科间的良性互动,是双方共同做好分析前质量管理的必要环节[2]。总之,治疗室护士与检验科人员通过互动式沟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遇到问题采用协商的态度来解决,对保证标本质量起着积极的作用。
3.2 护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正确采集血标本的重要性
准确的检验结果是疾病诊治的重要依据。实验室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不仅仅是靠精密仪器及实验室的质量控制,护士的标本采集过程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如不能正确采集标本,会使分析前就已掺入了使监测结果不准确的因素,必须引起护理人员的足够重视。护士应将标本质量对检验结果的影响提高到直接影响医疗质量的高度来认识,改变只负责标本采集,检验结果准确与否与己无关的陈旧观念。
3.3 护理人员应加强血标本采集知识学习
护理人员由于没有临床检验诊断学的专业教育背景,相对缺乏检验分析前质量控制的知识。而国内护理专业相关教材对标本采集这一部分的介绍和讲解也比较简单,内容大多仍停留在使用注射器抽血的方式上,对现在很多医院使用的静脉采血技术未做介绍和规定,且在采血的操作技术上缺乏对细节的描述[10-11]。再加上检验医学飞速发展,检验项目的日趋增多,许多标本的采集方法、要求及影响因素从现有的教科书上也无从查阅。因此,护理人员应该主动与检验科联系,了解正确的标本采集、处理、存放等要求。
总之,检验标本是检验质量保证的基础,没有高质量的检验标本,就没有高水平的检验质量。加强门诊抽血室与检验科的沟通合作是保证检验标本高质量、提高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关键环节,是保证医疗质量、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的有效措施,应引起护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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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方案,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用药范围,原则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中,增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适宜的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民族药)品种,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
三、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四、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住院补偿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的地区,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实行分段补偿,但不宜档次过多。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中西部地区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应从高到低逐级递减。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应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的地区,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六、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研究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要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加强门诊医药费用控制,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农民就医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