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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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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职责

法务部职责范文第1篇

扶贫助弱、呼吁爱心,向来是媒体深以为荣的担当,此次不意遭到王旭明发言人的棒喝,沦落到对社会“无知”和对国家政策“漠视”的下场。一时间,令传媒同业无语错愕。

一位最高教育主管机构的新闻发言人,面向公众说出如此这般惊人之语,不视其为代表机构的公共发言,莫非视作民众闲谈的无意口误?因此,作为媒体,我们不认同该发言人对于媒体“无知”和“漠视”的指证。政府与媒体同行于此一社会时代,媒体应该担当守望者的角色,不应该漠视国家与社会之问题存在。关注贫弱,凝聚爱心,从来不必也不应影响到主管部门的治下之功。教育部官员的这番论述,只能当作面子观念过敏的又一解读。

我们的媒体是否只关心无力上学的贫困学生,而对政府部门的出色政绩兴趣不浓?这样的提问方式,本身不啻是对今日媒体的一种褒扬,而对教育部发言人而言,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这样的困惑混含着主管部门政绩不彰的焦虑,对媒体怒其不驯的懊恼,还有改善民意的压力,当然还有问题丛生的现实所现出的窘迫。这些,构成了今日教育部发言人怒斥媒体“无知”“漠视”的可能情绪背景。

然而,教育多年来积累的诸多问题,岂是一套所谓完整体系的自我宣称就能全盘解决?国家的助学体系要将社会贫困一网打尽何其之难,这使民间扶助从来都不是多此一举,而媒体报道向社会广布实情,组织社会资助,这是增进社会大利、促进社会融合的事情。何必要求媒体资源倾注于报道部门成绩,而不是尽其功用,扶助更多亟需援手的人?教育部官员的谈话,只见一己部门的用心努力,不见整个社会利益的殊途同归,其狭隘的部门心态言出立现。

法务部职责范文第2篇

1.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

1.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2.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2.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2.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2.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3.结束语

法务部职责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法务工作机制 依法治校 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9.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7.004

随着办学体制的转变,大学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自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多数大学逐步构建法务工作机制。实践证明,大学法务工作机制在处理法律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运行中也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境内大学法务工作机制模式

目前我国境内大学法务工作机制主要有三种模式:

1.1 在行政序列内设立法务处室或科室

此类模式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设置专门的法务机构挂靠或直属于学校/校长办公室,这也是目前多数部属大学采用的模式,只是法务机构的级别和经费有所区别。如上海大学法律事务室(正处级)、吉林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正处级)、西南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正处级)、东华大学法务办公室(副处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事务室(正科级)挂靠于校长办公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副处级)、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副处级)、南开大学法律事务室(副处级)、复旦大学法律事务室(正科级)挂靠在学校办公室。

第二种是法务与其他工作共同归属一个处室。如华中科技大学是发展改革与政策法规办公室(正处级)合一;中国传媒大学是发展规划与法制办公室(副处级)挂靠于党委校长办公室;同济大学是在校长办公室下设法务室(正科级);还有挂靠在学校宣传部门成立内设科室,主要职能是承担普法教育工作。

1.2 只聘请法律顾问延伸办公室职能

该模式是比较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由学校委托律师事务所或长年聘请律师来承担学校法律事务的处理,未正式设立法务机构,只是指定学校办公室专员接洽。如清华大学采用外聘律师的方式处理学校诉讼:上海外国语大学此前基本是外聘律师团队处理学校法律事务(不久前刚在校长办公室设法务岗)。

1.3 由法律教研机构或人员承担法务职责

由法学院系或科研机构等校内教研单位或人员承担法务工作,如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院系等协助其校长办公室承担部分法律事务。

总之,总体来说,目前多数部署大学已设置法律事务室或法务岗并配置相关人员:多数是在行政部门内设科室配备法务专员,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的处理;部门负责人或是行政部门领导兼任(多数并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更多是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起到指导协调作用),或是聘请本校法学教研人员担任有的是聘请专业资深律师担任法务部门主管。

2 境外大学法务工作机制概况

鉴于境外大学层次差异较大,本文选取几所国际一流大学及与我校有紧密合作关系的大学为借鉴对象。

2.1 美国

美国多数大学都有总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the Gen-eral Counsel,简称OGC,以下简称总法律顾问室),由美国教育部统一制定网站ogc.(name of the university).edu,通常设1位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副总法律顾问,多位大学律师或法务,数位法务行政人员,并与校外律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如哈佛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高级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副总法律顾问1位,大学律师及助理律师14位,法务主管1位,法务行政协调员1位;麻省理工大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副总法律顾问1位,法律顾问12位,法务行政助理6位(属于员工,分工协助12位法律顾问);纽约大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设高级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总法律顾问兼秘书1位,副法律总顾问兼助理秘书1位,助理法律顾问22位,法律研究员2位。

总法律顾问室一般只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提供校务法律服务,不接受私人法律事务服务请求,但会在其官网上提供联邦、州及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信息供个人查询。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大学律师等各有专长,其个人简历及专业领域通常在总法律顾问室网站上公开。总法律顾问室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广泛,通常包含:对大学管理及其教职员工职权的合法合规性等其他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核大学规章制度等;代表大学在联邦、州立法院及行政机关进行诉讼、申诉;就大学管理中的风险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核、修改及洽谈合同,但不审批、代表大学签署合同;代表大学进行房产等商业交易洽谈;监督受聘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外部律师工作等。

2.2 德国

德国波鸿鲁尔大学设有独立的法务部,平行于其他行政处,由校务长(Kanzler)直接管理。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合同审核、专利审核、版权审核与保护、规章制度审核、招生程序审查、诉讼与执行等。

德国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并未设独立的法务部,不同领域的法务事宜由几个相关的行政处分摊管理,如“人事及法律事务处”负责如下事宜:有关劳动法、财政法和大学选举等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学费及所有学生相关的法律事宜;负责制定学校章程、考试法、数据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学生投诉等。“科研处”负责专利申请保护等事宜。

2.3 亚洲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Legal Affairs)设总法律顾问兼主管1位,副总法律顾问兼副主管1位,高级法律顾问兼高级助理主管2位,高级法律顾问7位,法律顾问1位,行政主管1位,行政助理3位。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合同审核,专利审核,版权审核与保护,规章制度审核,招生程序审查,诉讼与执行等。

3 境内大学法务工作机制建设中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境内大学根据校情逐步构建了法务工作机制,获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但与国际一流大学相比,还存在一定问题。如缺乏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各大学法务工作机制不一致,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法务机构独立性较低,职能单一,人员不足;工作理念重“管理”轻“服务”,重“消防”轻“预防”;机制运行尚停留在校级层面,未形成纵向体系;缺乏大学法务工作理论与实践积累。鉴于此,提出以下发展建议:

第一,教育主管部门应发挥指导作用。推行大学法务工作机制的建设,建立大学法务同业公会,组织调研交流,为大学法务工作机制建设指引方向、创设示范模式和标准等,逐步积累和完善大学法务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促进大学法务行业的成熟和规范化。

第二,加强大学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法治培训,增强法律素养和理念,践行依法治校理念。

法务部职责范文第4篇

法律在审计中的应用是一个老话题,但是法务审计的研究还属于比较新兴的问题。本文所称的法务审计限定为内部审计中的法务审计,其含义指以偏重对法律相关问题的检查,并通过系列测试以提高防范涉法风险和增强企业法务处理规范性的内部审计。

目前,和法务审计相类似的概念还有“法务会计”。美国学者G.Jack Bologona 和 Robert J.Lindquist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有学者赋予其更广泛的内涵:从学科的角度来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为一体的新兴边缘学科;从实务的角度来看,法务会计是两大中介平台――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桥梁和纽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基础,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专家性意见的技术方法。

法务会计更侧重于为法律裁判提供支撑,而对于为企业管理服务的内部审计中实施法务审计与之显然不同,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法务审计探讨不多,但是基于企业的现实需要,开展法务审计成为企业管理的必然趋势。本文仅就企业内部审计中的法务审计的部分问题做一探讨。

二、法务审计的动因

1.法务审计的内部动因

科斯认为,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是由为了共同经营目标的一群人结合而成立的。为了协调大家的活动,企业形成具有一定结构的组织,在其组织结构里都有某种程度的形式规范,从而把成员的行为约束在一定的制度和规范中。相反,企业内部人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自由的权利,但基于企业内部的原因,需要遵循企业的制度和规范,即:要让渡或放弃部分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企业制度和规范与企业内部成员的自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任何对企业制度和规范的违反和破坏势必导致与企业“内部法律”不相符合,虽然这种违反或破坏有时候并不表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要求。

目前,企业采用法制化管理的趋向变得越来越明显,其表象为越来越多的决定都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作为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认为,制度就是法治化的决定,即以法律(或理解为成文)的形式确定一贯或通常的做法。

首先,制度的合法性本身需要考察。第一,企业内部规定必须要在合法的前提下。第二,下级企业内部规定必须要符合上级企业制度规范。任何不符合以上两个约束条件的企业,内部制度既存在法律问题,也不符合集团企业利益。

其次,对制度的遵守情况需要考察。如前所述,企业制度就是“内部法律”。制度的确定,避免了人治的困惑,适当的制度安排,还能起到“授其权、限其利”的作用。在确定制度合法的基础上,制度应当得到有效执行。

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内审的功能也涵盖监督、服务等领域,法制化的企业内部管理也成为审计日益关注的问题。

2.法务审计的外部动因

作为社会经济交往中常见的组织形式――法人,企业除了内部要依法管理以外,更多的涉法问题表现在对外交往上。所谓法律在这里可以简单的理解成“规则”,市场经济必须有游戏规则,而法律在经济交往中充当了规则的作用。即使是想要刻意规避这些规则的行为,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可以说法律关系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交往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关系之一。

法律关系不能简单的理解成民事法律关系,虽然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关系在企业运行中极为普遍,但是民事法律关系仅仅是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一支而已。涉及企业运作,除了民法,还可能具体涉及到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刑法等,这些涉及诸如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运行规则等等,这些法律部门都是极为庞大的体系,他们共同规定了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范围,为企业达到自身目的奠定了制度基础。由于法律关系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因此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必然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之一。

综上所述,构建一个如何应用法律解决内部审计中的问题或是提升内部审计的价值或法务在内审中的应用框架成为一个新兴课题。

三、法律和内审的结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20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与企业治理理论在欧美国家逐步形成。IIA认为:内部审计是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帮助实现组织目标。企业审计部门作为参与风险防控的机构,法律风险的防范成为其重大职能之一。

法律风险可以说是和企业相生相伴的,企业的存在就是风险得以滋生的基础:企业必须面临不同承担的风险,对外由于市场规则存在风险,对内由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层利益的相异亦易滋生风险。而法律风险由内部演变到外部是风险控制的弱化表现,因此,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是通过各种途径,阻断法律风险外化的渠道,防止外化法律风险导致企业防范化解控制权的丧失。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应通过有关制度建设增强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按照风险管理相关理论的要求,通过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阶段,构建科学的动态闭环运行制度。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般有三个步骤:

1.法律风险分析评估。风险评估是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评分和分级。首先,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调查,发现和识别企业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其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要求,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确定风险分类方法,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归类。最后,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等级,提出下一阶段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2.法律风险控制管理。在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战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定各类风险的预警机制,预案机制和补救办法。坚持对法律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全面落实企业管理层、部门、员工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

3.法律风险监控更新。指企业定期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所运用的方法、过程和结果进行整体的监督、评价,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方案,对法律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管理进行改进、调整和更新。

四、内审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作用及与法务部门的关系

一般大型企业均设有审计部和法务部,当然如果只建有审计法务部则不存在部门之间分工的问题,但厘清审计部和法务部的职能对其内部分工也有参考意义。

作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参与最多的两个部门,审计部和法务部对法律风险管理各具有相应的优势和劣势。

审计部的优势是:主动反应,定期审计;获取信息及时,渠道多样;不具针对性,企业难以掩盖问题。劣势是:缺乏风险管理的手段,缺乏专门人力资源,风险识别较为粗浅。

法务部的优势是:专门人力资源和管理系统,专业性强,相对细致、深入。劣势是:被动反应;专题形式,未形成定期检查制度;针对性强,易遭到被审计单位抵触;评估面窄;难以暴露专题外法律风险。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审计部的比较优势在于:

1.较广泛的接触企业法律风险。内部审计能覆盖到企业管理的大多数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均能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测试。

2.较及时的接触企业法律风险。审计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各种审计穿插,对于及时发现企业法律风险提供了时间基础上的便利。

3.较常规的接触企业法律风险。通过审计的形式揭示风险管理问题,较针对问题的专项检查易获得被审计单位的接受和配合。

因为审计过程的风险导向性,特别是在一般审计过程中对企业经济业务深入分析,因此风险较为容易暴露。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中,应突出内审的特点,规避内审的劣势。具体在风险防范各步骤中,应突出审计部的功能(见表1)。

审计部宜参与对法律风险的识别,确定是否属于法律风险。若结合相应标准认为属于无风险则审计通过;若认定为基本可控风险则提示被审计单位注意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若认定为风险,则法务部全程参与,并在对公司领导的审计报告中披露。

五、法务审计模式

对法务审计,我们认为主要有两大模式,一类是结合模式,一类是专项模式。

1.结合模式

结合模式即在普通审计工作中引入法务审计程序。通过一系列法务审计的规划和技术,测试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

法务审计与目前开展的审计工作比较,内容涵盖法律风险的识别,且将法律风险的测试作为重点之一,并将法律风险的审计融入审计工作的日常活动中。

前提:将法务审计的思维和审计传统思维相结合,将法务审计测试程序和普通审计测试程序相结合。

适用范围:该模式适用较为简便,适合于各审计过程。

优点:类似于目前开展的审计工作,以审计人员习惯的操作模式出发;不具有针对性,覆盖面广;简便、实用,审计风险相对较小,成本低。

缺点:覆盖面广,容易导致重点不突出;法务审计涉及传统审计以外的知识,审计人员知识储备不够,可能由于培训欠缺,专业敏感度低,对可能的风险无法认定。

2.专项模式

专项模式即对某一特殊类型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前提:内审人员必须是某一类型法律的行家或经过深入的培训。对所有该方面的法律关系有深入的认识,对所有该方面的法律现象有判断能力。

适用范围:对集团内重点突出的法律问题或典型的法律问题进行审计。

优点:对企业内某一特定法律问题进行审计,可以通过审计掌握该问题的全貌,通过在审计过程中所遇问题的汇总,可以较为全面直观的使问题的各方面变形得到暴露,可以较为方便的为决策部门提供依据,有利于风险的后续控制,可以通过专项审计的形式引起企业各单位重视并注重后期整改。

缺点是:

(1)审计成本高:对专项审计必须进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必须对某些法律精通;在对法律关系准确把握得同时,能识别法律事实的各项变种,因此有必要收集大量的案例。

(2)审计风险相对较大。对于专项检查所涉及的内容,如果在审计中未被发现,则客观默认或是承认被审计单位的做法不被法律所不许(特别是宣示自由精神的民法领域,即法无规定即自由),而审计部并不充当最终裁判者,如果真实发生法律纠纷,定性还有待法院判决。而法院通过一系列制度的设计并赋予当事人以申辩的权利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而审计部的工作只能预防和暴露在内审过程中可以发现的风险。

(3)对某些法律问题的实质性测试必须依赖传统审计。法务审计虽然集中体现出审计的风险防范职能,也全面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的思想,但是涉及定量问题,必须以账项导向审计为基础。专项模式往往时间短、规模大,发现的问题如果需要定量,必须扩大审计范围,这依赖于账项导向审计的基础。而某些法律风险的发现也依赖传统审计方法,如下述合同的执行情况,不能仅依赖于业务部门提供的材料,仍然需要通过账实核对,账务和业务的核对认定。

六、法务审计程序

法务审计程序包括以下三个阶段:审前阶段,测试阶段和报告阶段。

1.审前阶段

(1)审计前期应当做简要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确定可能的风险点。

合同法履行过程中可能的风险点采用列表形式提示,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标注可能的风险点以提示在测试阶段重点关注。

(2)应详细研究涉及的法律制度,并收集必要的案例以帮助审计人员对法律的理解。2.测试阶段

第一,对涉及相关法律的法制基础审计。

以合同法为例,关于合同法的“法制基础”是指制定的法律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通过以下步骤来测试风险。

(1)考察制定制度的基础是否合法完备。首先,考察企业是否有权制定制度和签署法律文件;制定相关制度和签署法律文件的授权情况,是否存在无权和越权问题。其次,考察单位制定制度或签订法律文件的流程,考察企业对制度或法律文件的制定签署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风险,是否存在授权不清或无法得到有效监控。

(2)考察制定的制度或签署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结合相关法律和上级企业制度,考察其成文制度或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考察制度的制定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制度冲突,考察签订的法律文件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重点关注:

①形式上的合法性,这是法务审计的起码要求,要求企业首先制定制度和法律文件必须要式,避免“惯例”的出现,明确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必备条款。以合同为例,其必备条款要遵循《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要求,必须记录条款应当记录,可选记录条款测试若不记录存在的风险;并分析这些条款是否对本单位有利,是否存在可能的风险。

②考察实质上的合法性。实质上的合法性相对较难,主要原因是不直观,繁复的法律关系可能表现为一系列法律文件。审计过程中要以事件为线索,对涉及该事件的法律文件综合研读,确认法律事实和判定法律关系。并判断是否存在事实的合法性或是否通过合法的形式规避法律,是否有导致风险的基础和条件。

第二,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审计。

首先,对内部控制测试,测试法律制度文件执行的内控。如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如何明晰分工完成合同规定,确定有无风险。其次,通过专业的方法检查执行情况是否谨遵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的要求,如是否按期交货、收付款等,是否达到合同的目的。对执行情况的审计只是对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并不涉及传统经营审计中的效益评估。

第三,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审计。

考察审计对象是否事前对相关风险有足够认识,是否分析可能的法律风险,是否有对口管理部门管理和跟踪并针对可能的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的预案等,同时考察审计对象法律文件的管理情况,如合同的归集管理,是否保持相关资料已备查等。

3.报告阶段

审计报告对底稿汇总分析,特别强调合法性分析。报告包括如下内容:审计依据、审计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事项、审计分析和评价等。对审计对象的评价可以分为以下结论:

(1)合法,合法指审计对象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企业制度,全面贯彻法律风险管理思想,并在工作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基于法务审计的特性,合法的结论只能说明在企业运作中的适法性,并不表示审计意见包含或肯定其通过合法经营可以规避其他经营风险的结论。

(2)基本合法,对企业法律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控制,但需要有提高的地方。个别疵漏可以通过简单的技术处理得到完善(虽然这些疵漏可能导致巨大风险,但风险未形成前是可以较为便利的弥补)。

(3)存在风险,对企业法律风险表示关注。认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制度不合规或执行合法文件不利的情况,特别是违反国家法律或是在同集团外法律关系中表现的对己方不利的因素,应当绝对判定为存在风险。

法务部职责范文第5篇

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各行业公司、企业规模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企业生产、业务的不断发展、市场的不断拓展、竞争的不断激励,使企业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强。重视企业的管理,形成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对于企业及各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创建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

1.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创建有利于防范风险以及界定职责范围

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创建能够使企业充分地认识到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方面,以及企业管理在改革发展、控制方面起到的保证和促进作用。能够使企业形成系统、综合、独立的工商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了企业的业务经营及职责范围。

2.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创建有利于实现工作模式的有利转变

随着企业的发展,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的工作模式需要进行一定的转变,以适应企业的发展特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中,工商登记内部管理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工作也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坚持事情控制、事中为主的管理原则,对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从而实现了企业管理者的工作模式从原来参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阶段的情况转变为全过程的参与,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控制能力。

3.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创建适应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创建,能够适应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并且能够保障企业为顺利推进国家各项改革发展工作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控制能力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二、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创建

1.创建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要求企业加强工商管理意识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了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必须树立先进的现代化管理理念,促进企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加强企业工商管理工作的意识和对企业工商管理工作的重视,加强对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的相关责任人树立依法加强工商登记内部管理的意识,能够为企业顺利地推动各项改革工作做出积极有利的贡献。落后的管理观念无疑会使企业的管理落后,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企业必须注重管理观念的创新,树立正确的创新观念。主要可以从四点做起:第一,在管理中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坚决放弃官本位的管理思想,在管理中必须以人为本,注重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充分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在用人上不论资排辈,做到唯才是举;第二,必须注重拓宽管理视野,积极主动地开拓新市场,寻找更多商机;第三,坚持与时俱进,注重把握时代的脉搏,关注当代中国乃至世界在企业管理领域的新动向、新趋势,摒弃陈旧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第四,坚持在发展中壮大自己,企业管理者不仅要注重企业规模的发展壮大,更要不断进行深化改革,建立并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建立健全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工作体系

首先,必须加强企业工商管理工作体系的队伍建设。针对企业从事工商管理登记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开设主题为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相关课程,邀请具备丰富经验的工商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登记业务相关知识的讲解,并且及时向企业各个部门关于工商管理登记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加强企业工商管理工作的业务交流,加强管理管理工作的队伍建设,提高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形成懂法律、懂业务的企业工商管理工作队伍。

其次,建立并完善企业相关的工商管理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企业法务部门作用,明确各部门在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中对办理企业自身登记相关事项的职责,制定企业工商管理的内部制度,法务部门必须参与企业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查、论证工作,审核公司工商登记管理事项的相关表格材料。

最后,企业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对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制度体系进行维护和完善,保证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有效运作。

3.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需要协调工商登记业务与相关业务的关系

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中,企业工商管理登记业务与其他许多相关的业务具有密切的联系,这些业务涉及到工会、法务部门、资本运营部门、战略发展部门、设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等,需要进行有效地协调,才能保证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正常运作。

4.规范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工作

首先,为了能够有效地保证企业合法地使用持续经营的资格,不论是企业或单位,都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的正规程序、条件及期限,规范地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年检等工商管理登记事项,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合法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也不得将营业执照出借、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进行使用。

规范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还要关注企业营业执照的注销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注销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对企业的子、分公司有需要进行营业执照注销的情况进行查实,并依法根据规定的注销程序,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企业执照之前,妥善做好企业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以及企业相关档案的交接工作,并做好企业债务、债权的清理工作,做好企业资产的处置工作等等,从而保证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工作具有规范性。